古建筑保护条例范例6篇

古建筑保护条例

古建筑保护条例范文1

历史建筑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历史印记,除却历史研究价值外,亦具有建筑学、美学、以及文化观光的价值。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现存的历史建筑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然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却着实堪忧。当诸如“梁林故居”之类的名人故居被拆的报道屡见报端时,我们不经需要反思,我国现行的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将历史建筑绝对国有能否达到预期保护之目的,能否从公物制度相关理论中寻求到历史建筑保护的新途径?

一、现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体系下的保护模式

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作为原则,以集体与私人所有作为例外。具体如下:第一,历史建筑以国家所有为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指定的方式,将古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古建筑属于国有,是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以文物保护指导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通过中央地方两级三层的模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国家对历史建筑既定的所有权采取承认的态度,作为古建筑国家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现有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古建筑保护条例范文2

中国古建筑见证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代表着所在地的历史文脉,放映了当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保护好遗留下来的古建筑,是我们文物工作者的使命。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古建筑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明确古建筑保护的目的,探讨古建筑保护的理念和方式,坚持古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以最前沿的思路和最有效的手段去保护古建筑,传播和普及古建筑保护的知识,这才是我们最应该去做的事情。

【关键词】

古建筑;价值;保护;思路

中国古建筑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历经千年,每一件保存下来的古建筑都是弥足珍贵的国宝。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是对一个朝代的见证,是一个城市的文脉,他反映了一个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人民的社会生活状况。建筑本身是一卷丰富的历史档案,它忠实地反映了我们的过去。古建筑能否在我们当代人手中安然无恙地继承下去,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正视面对的严峻问题。保护和传承古建筑是历史托付于我们的重要使命。

保护古建筑就是保护中国的传统文化。任何一座古建筑都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产生的,所反映的是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及科学技术水平、工艺技巧、艺术风格、风俗习惯等等。例如,传统建筑体现出传统的伦理观念。从古建筑的宫、殿、门、阁,体量、形制、色彩中我们可以判断等级、贵贱,从庶民的宅院到帝王的宫殿,都是有严格的布局、井然的秩序,反映着人的关系与地位的差异;中国古建筑善于将功能多样、风格迥异的建筑单体通过空间序列上的安排、组合,取得和谐统一的艺术效果,反映了传统文化追求多样性统一的特点。

每一座古建筑都是一件艺术臻品,或厚重雄浑,或华丽繁缛,台基、立柱、斗拱、屋顶,有机地组合成一幅比例协调生动美观的图画;若是群体建筑,重重院落,主次有序,更会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除了建筑本身的架构之外,建筑的门、窗、天花板等及装饰图案更是依据建筑的不同等级和功能表现出丰富的艺术内涵和工匠们精湛的制作技艺。

古建筑代表着古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从春秋末年到秦汉时期,古建筑从干栏式建筑到梁上立柱、柱上架梁,再到穿斗式木构架形式,出现拱券式、叠涩式艺术风格, 高台建筑、重楼建筑相继确立了自身的体系,成为日后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主体构造形式。到了隋、唐、宋辽时期,古建筑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建筑类型的更完善,建筑技术上组合梁柱的运用,辅作层的出现,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广泛使用图纸和模型等。从斗拱使用范围的扩大、砖木混合结构建筑、建筑群的发展,到《营造法式》的完成,中国古建筑无论是在实践操作上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取得了巨大进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元代建筑技术中已使用减柱法、移柱法、外檐大额作等工艺。中国木构架结构建筑经过三千年的发展,由简陋到成熟、复杂,再进而趋向简化。明、清时期是我国古建筑发展的最后一个高峰,明朝的官式建筑已高度标准化、定型化。建筑群的成熟,将各种大小不同、形式不同的建筑巧妙组合,重重院落中建筑的不同组合与庭院空间的变化使他们既适应功能要求,又取得良好的艺术效果;斗拱比例减小,构造简化,逐渐退化为装饰,摒弃了宋金以前木构建筑以斗拱拱材的高与宽为“ 材”, 以斗拱两层拱之间的高度为“”作为模数来权衡设计的方法,开始以的宽度――“斗口”为基本模数衡量古建筑的体量大小,简化设计,这些建筑技术的进步反映了建筑科技发展水平的高度。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们的城市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城市区域发展与老城区保护发生矛盾时,一些古建筑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老城区成片消失的同时我们的城市正在走向雷同,耸立的高楼,拥挤的街道,闪烁的霓虹灯,少了一份人情味和归属感,城市变得没有特色,没有文化底蕴了。之所以在古建筑保护中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古建筑的保护理念与实际操作严重不符。

那么,我们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好这些弥足珍贵的传统古建筑呢?

第一,要明确修缮古建筑的目的。古建筑保护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防止其损毁,延长其寿命,而且需要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充分地保留自然对其留下的历史烙印。

第二,要研究保护什么的问题。古建筑保护首先要保存建筑本体,因为许多历史综合信息只能依赖建筑本体而存在,保护古建筑原来的平面布局、造型、艺术风格,才能完整地保留下古建筑的各类信息。中国古建筑的主流当属木构建筑。现存的木构建筑中,大多是明清建筑,元代以前的木构建筑存世极少。木构建筑是榫卯结构,在保护时要关注建筑本体、建造工艺、手段以及周期性的维护方法等。

第三,要探讨古建筑保护的依据。《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古建筑的修缮原则:“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有学者认为文物法所提的“原状”是指该建筑物初建时的状况,是健康的状况,而不是残破的状况;是未经后人拆改的状况,而不是被拆改后的面目全非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对于改变了原状的文物建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早恢复原状。对于影响整体的局部问题要从全局和长远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损坏状况采取不同方法,以延续现状。 同时要尽可能把维修工程控制在建筑内部,避免对建筑外貌做大的改变;另外要尊重传统木建筑的维护方法,关注传统技艺的保护与传承。修缮古建筑只有按照原形制、采用原有材料、使用原有技术、实施原有工艺进行认真修复、科学复原,这才是搞好文物古建筑修缮的根本保证。

第四,要注重古建筑保护的方法。古建筑的修缮有多种方法,应根据损坏状况采取不同方法。在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完整性、原真性的同时,要将对文物建筑本体的干预减小到最低限度,不得任意扩大修缮范围。

对古建筑进行保护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课题。中西方国家对古建筑的保护都在进行探索。欧洲的一些国家不仅在大学里开设了古建筑保护和修复专业,而且社会上也有专业性极强的古建筑修复类工程公司。我国在古建筑保护与重修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中也走了不少弯路,例如,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营建没有价值的人造景点。

现阶段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拓展,遗产的类型和数量也不断增加;从国家到地方、从专家到百姓对遗产的认识正逐步加深,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重视,这必将提高我国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也必将会大大提高我国古建筑保护的水平。

古建筑保护条例范文3

[关键词]: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老区 古城保护 高度控制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一、概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从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文物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可分为7类:①历史上以政治中心为主的都城、省城、州城或府城、县城;②依托山水名胜和重点文物古迹的名城;③以传统手工业、商业特别著称的名城;④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突出的名城;⑤边境、口岸及长城沿线以军事防御为主的历史城镇;⑥以海外交通为主的港口名城;⑦重点革命纪念地名城。[1]其中有不少名城会同时兼备上述的几个特征。

根据不同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各地方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符合当地城市的历史保护规划要则。如:广州在1999 年3 月1 日起施行《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也出台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又如山西省在1999年4月月颁布了《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及2000年3月颁布了《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条例是根据城市的历史价值、地理条件、民族特征、布局现状、建设需要和发展限度而做出的带有综合性的专题规划。它们的颁布使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的理念定位更科学合理,保护的范围、层次更明确。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

在我国的109个历史文化名城中,各城市都有自己各自的文化特色和历史情况。因此,在对它们进行保护规划时所采用的方法应当应地制宜,量体裁衣。笔者就以下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方法进行了尝试性的分析。

(一)保护历史老区和建设新区,在规划上“分而治之”。

这种保护规划方法主要是保护在保护老城区的同时,另辟地段建设新区。既一个是来自城市历史舞台的遗存和记忆,反映历史文化的古城保护区;另一个是来自现代的城市存在,反映当代城市的建设和城区发展的新建区。在我国经常见到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采用这种保护规划的方法。

1.平遥古城保护规划的布局结构

平遥古城是国内现存最完整的古城之一,应全面保护下来,但它同时又要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不同于一般的文物古迹,发展和保护是两个同等重要的问题, 不能顾此失彼。因此,在对古城保护规划上,明确提出了全面保护古城,开辟新区,新旧完全分开的方针。[2]平遥祝古城的保护规划对平遥县的县城布局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整个县城划分为四个区DD古城区、西关区、东关区和城南区。每个区之间都用绿地、河流进行分隔,并使古城所在的城北地带形成一个开阔的视野区。这样调整的目的在于将古城区与新建区分隔开,可以完好地保护古城的内部空间的同时,也保护了古城周边的外部空间形态及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新、旧区断代清晰的城市形态。

2.广州历史名城保护

广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迄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广州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也采用了保护老城区与建设新城区同时进行的方法。在对广州名城进行保护规划时,根据以下的基本思路:1)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对广州城内的自然景观进行保护,如保护白云山、帽峰山、珠江水系等; 2)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加强对人文景观进行关注和保护,如保护建筑文物古迹-陈家祠、镇海楼等历史景点,3)注重保护原有的历史城区核心结构-保护传统的城市轴线的同时,发展新的城区轴心和结构格局。确定了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模式,即城市空间环境保护规划模式。

首先,在旧城的保护规划上,强调旧城的中轴线上的城市与自然环境的依托关系。利用越秀山上的中册纪念碑做为旧轴线的起点,将南北走向的白去山脉与旧城区的传统轴线连系在一起,轴线的南端原来至北京路,在保护开发的思路指引下,延伸至南端的珠江水系,并将毗邻珠江的重要景观控制端点定位为海珠广场。延着城市的传统轴线,两侧的规划是北京路商业步行区和解放路的高第街步行区,并分布老城区的民居建筑,以此共同构成了广州旧城区的核心空间结构。

其次,开发天河新城区作为城市的新中轴线。以广州的“大门”东站作为新轴线的起点,沿着中轴线设置广州体育中心,南至珠江边的海心沙小岛,直到珠江北岸的广州电视塔。新中轴线的东西两侧建设了广州的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商业建筑,构成了广州的新区核心结构,与旧城轴线遥遥相对,让这个古老的城市充满了新的景象与生机。

再次,在对历史人文景观与建筑的保护规划上,设置了沿珠江风景河段的西关大屋--荔湾风情保护控制区、沙面英法殖民地建筑群保护区和新河浦的独立宅院保护控制区域。这样的布局规划体现了广州城市格局的保护与发展的统一。

(二)旧城建筑高度控制的保护规划

建筑的控制高度决定了城市的天际线全景轮廓,是形成城市竖向形象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城市规划中对建筑进行限高的措施是有重要的作用的,它可以使得城市的建筑天际轮廓线营造出美学的特性。

1.北京旧城建筑高度控制规划

(1)旧城的空间规划成就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北京,是世界上著名的古都。现今的北京城是元朝、明朝、清朝的皇城所在。它是在原有老城的基础上向外扩展发展起来的。明清时期,北京城的城市格局禀承了中国历代都城规划的传统思想,尊重宗法礼制。在这种儒学思想的指导下,北京城的城市空间形成了平缓开阔,宏伟壮丽的意象。

它的城市空间布局采用了重点突出的中轴线设计,空间序列组织平缓开阔,建筑的高低起伏形成了优美的天际线,城市的外廓层次清晰、节奏分明。

旧北京城的三度空间呈现出有机的秩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运用了一条贯穿全城南北轴向的中轴线。 这条中轴线以皇家紫禁城为中心,背靠的景山作为轴线的端点和制高点,沿着中轴线两侧对称布置有太庙和社稷坛;形成“左祖右社”、“前朝后市”的格局。旧北京城的中轴线好像北京城的脊梁一样,连着紫禁城、皇城、内城和外城。鲜明地展现了封建社会君主集权的帝王唯我独尊、居天下之中的思想。(见图1)

2)旧北京城中轴线上建筑的高度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要求,其形成的天际轮廓线具有严谨的层次和节奏。其设计手法是:①宫殿建筑作为空间的控制主体,在色彩和形体上都占据了主导的地位DD色彩采用色调鲜艳的明黄色和红色,形体采用等级级别高的重檐屋顶以形成高大的体量;②民居建筑分布在主体建筑周围,色调上采用明度较低的灰色,并且建筑的形体简单、低矮。只是有中间插入个别的庙宇建筑和王府建筑。这种强烈的形体对比、色彩对比、高度对比将城市的空间序列在渐次铺开,并且形成了等级制度分明的封建王朝独有的城市景观。(见图1)

(2)旧城建筑高度控制的措施

为了能很好地保存旧城的历史遗韵,政府在进行旧城规划时在建筑的高度控制方面进行了大量努力的尝试,并积极开拓名城的保护思路。主要采取了下列的一些措施:根据旧城内建筑文物的重要程度进行空间的三个层次的高度分层控制, 具体体现为:

①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旧北京城的天际轮廓线,在中轴线上紫禁城保护区和天坛保护区等重点文物建筑的周边,对新建建筑的体量、高度、数量进行严格控制。例如新建筑的层数以一层居多,体量尽可能低矮平缓,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屋顶的形式以保留原古建筑的型制为最高级,新建筑若采用坡顶则以灰色调的单层檐屋顶为主,以起到背景的作用,与老建筑形成对话关系。

②在旧城内对历史文物建筑以及它所在的地理环境应该进行整体的、重点的保护。在新建建筑的高度控制上,应进行重点的控制。在新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其做法是在原有的文物建筑保护区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片区, 并且着重对这片保护区进行高度的限制,这种做法有利于对整个旧城高度的控制。

③环绕旧城周边的新城区建设已经高楼林立,但应控制再建建筑的高度,采取由旧城中心向新城逐渐增高的趋势,但应避免新城的天际轮廓线过于单调,空间形态无序的情况。

2.拉萨布达拉宫地区的空间保护规划

在拉萨,布达拉宫与故宫一样在当地具有崇高的地位,并具有极其显著的地标特点。布达拉宫海拔3700多米,主楼依山而建,共有13层,总高117米。它的建筑高度是拉萨城最高的,统领着整个城市,也象征了宗教地位的崇高而不可侵犯。

在城市远郊远眺布达拉宫,亦能带来视觉上的震撼效果。因此为了保护这种视觉效果以及小乘佛教在当地的的地位,在新建的区域内应对建筑的高度进行限制。虽然以往拉萨城的规划建设对建筑高度的控制做得还存在不足,但随着文物建筑保护规划意识的推广,人们已逐渐意识到对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在今后的建设中有所改善 (见图2)

(三)古城的旅游开发保护规划

从历史与和文化的角度来看,我国有一些旅游资源级别相当高的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城市拥有不可或缺的宝贵资产:①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风格的自然景观;②具有文脉传承和历史沉淀的城市古建筑和历史街区。这些珍贵资源的价值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枯竭或贬值。相反,随着旅游业的兴旺,它们会不断地增值,并持续下去。因此,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保护规划中,如何正确处理新城市建设与历史街区、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成为历史古城规划工作的重点。例如丽江古城的保护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丽江古城始建于宋末元初。古城内独具特色的小桥、流水、人家、纳西象形文字、纳西古乐等文化景观,使之成为了融自然、历史、民族文化为一体的世界著名的旅游城市。

在对这个千年古城的保护规划上,提出了要将古城的民族文化、民族特色,原真地完整地保留下来,使其成为一个“活着的古城。因此,在丽江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之时,为保护古城, 降低古城人口密度, 按遗产专家的建议, 有计划、有步骤地外迁了部分居民。并且,根据保护遗产原真性的要求, 对古城居民的民居修缮、装饰、交通等都有严格限制。在对古城的开发与保护问题上,进行了这样的安排:

(1)新区脱离旧城发展。在新城区发展建设与古城的保护方面,采用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手法:①为了保持古城的原有风貌,对古城部分进行完整的保护,并在完整保护的大前提下,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逐步的改造和微调;②在新区的建设上,则根据现代化城市的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积极的发展建设。

(2)保持高原水乡的特色。丽江古城的水是古城之灵魂。没有水,“小桥、流水、人家”的大研古城将会黯然失色。因此,在古城的保护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了对丽江水系的保护与治理,例如:采用了加强植树造林,建造水源保护林;建造蓄水库、建立完善的下水道系统,严禁污水直接排出溪流等举措。

(3)对古城的街道系统进行保护与完善。

三、结语

城市的发展记载了我们人类的发展历程,它反映了某个地域的人文、政治、经济的发展轨迹,它是历史的见证。因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就是保护人类的历史,让子孙后代能将这种文明发扬传承下去。

文物保护意识的觉醒和提升在国际上已有半个世纪,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的古城保护意识随着改革开放才开始萌动,文物意识尚有许多盲点。所以,我们在对这些历史名城进行发展的同时,应立足于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展,让现代的足迹与历史的印迹并存,多留一些记忆给后辈。

引用:

[1]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开发研究 马博琴 《南昌大学硕士论文》 2008年06

[2] 城墙保存完整的历史名城保护之比较研究 李文墨-《同济大学硕士论文》-2006-06-01

参考文献:

[1]段松廷.《丽江古城保护与旅游业》 《中华建筑报》 2000年09

[2]浅谈历史文化遗产地区保护的空间战略思维――以拉萨布达拉宫地区的保护规划研究为例 蒋朝 辉;-《国外城市规划》-2006-04-25

[3] 李光旭 王朝晖 孙翔 姚燕华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 2006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历史文化与保护

古建筑保护条例范文4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保护力度不够在古建筑文物保护方面我国实行国家法和地方法两个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等属于国家法,为古建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以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作为评判标准,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北京故宫、安徽徽派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和精品建筑上,对于大多数地方性非文物类古建筑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护程度还远远不够,致使这些建筑现状不佳,生存堪忧。例如位于河南省安阳县西北的渔洋古村落拥有丰厚的文化积奠,记载着6000年的华夏文明,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对该地区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大量古建筑损毁,大批文物遭破坏,这样令人痛心疾首的事件不是个例。多数古建筑带有明显的地域风格,多元性特点十分突出,国家法站在宏观的角度,难以切合多样性的实际需求。但是当前保护古建筑的地方法规和专项法律深度不够,需要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条例,根据其特殊性制定出专项保护措施。

(二)重视建筑单体保护,忽视周边环境协调中国传统建筑注重整体与和谐,保护古建筑不能孤立地只保护建筑本身,还要关注其向周边环境的拓展,《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明确了保护古建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当前的古建筑保护与再利用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本身,忽视了建筑所在的周边环境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古建筑所在的环境是从本体出发,把周围空间的物质因素和人文因素集结形成的环境,是古建筑效应的辐射和放大,没有这个背景,建筑本体的意义不完整的,价值也会受损失。建筑与环境是彼此依存的有机整体,把两者联系起来共同开发才能使古建筑保护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四)忽视原住民的文化载体作用古建筑中有一部分是传统民居建筑,例如皖南的徽派建筑群西递和宏村就是其中的代表,对于这类建筑,其保护的外延要扩展到建筑内的原住居民。原住居民是传统民居建筑鲜活的文化载体,在保护和再利用古建筑时若将其中的居民迁出,则会使居民失去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同时古建筑也失去了真实性和原有的历史韵味,成为没有灵魂的空壳。古建筑保护不应仅仅停留在修复建筑表面,不能只注重物质的保护而忽略文化的传承。保持一定数量的原住居民可以更生动、形象的展现传统的文化和习俗,给古建筑注入生机和活力,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二、无锡地区古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

《威尼斯》指出“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人民越来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2]城市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现代文明和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早已深入到方方面面,将古建筑再利用融入城市化发展对于当地的城市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古建筑是宝贵的资源,再利用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在严格控制下妥善合理地使古建筑得到再利用是保存它们的最好途径。有效的利用使古建筑与时俱进、持续发展,使它们被赋予新的生命、焕发新的光彩,也有利于把地方的历史文化和精神财富永续保存。“太湖明珠”无锡是江南文明发源地之一,自古就是鱼米之乡,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可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商代,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无锡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在江苏省内名列前茅,辖区内古建筑资源丰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使城市化与古建筑和谐共生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时俱进,保护古建造的原真性2014年6月,中国古运河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无锡古运河同时成为世界遗产,古运河沿岸的建筑遗产在保护与再利用时必须遵守《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保护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古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应遵循“保护为主、修旧如旧、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整体设计和空间尺度上应延续原有肌理,最大限度保留其原有历史风貌及空间布局形式。遵循原有的空间形态,保留原有的空间序列、脉络和空间模式,注重保护原有的居住氛围,意在反映传统的生活样式。在当前古运河申遗成功的大好形式下,无锡市的古建筑保护与再利用工作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好时期,政府部门、文物工作者、研究人员、普通百姓都在为文物保护工作奔走出力。目前恰逢世界范围内遗产保护合作的大好形势,可以获得良好技术理论支持。在内外形势都有利的情况下,要一鼓作气把无锡的建筑遗产工作做好。

(二)坚持古建筑与周边环境共同保护古建筑是所在地的历史见证,古建筑的保护应注重历史价值,而周边环境能反映建筑的沧桑,描绘出时间的真实性,所以古建筑与周边环境要共同保护开发,彼此相得益彰。然而现实中出现很多建筑与环境割裂的情况,存在重建筑轻环境的错误保护观念,使得建筑文物成为孤立的个体,失去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在高楼林立的现代化都市建筑文物中茕茕孑立。距今约一千四百五十年的南朝四百八十寺之一的南禅寺是无锡最具代表性的古建筑,有“江南最胜丛林”的美名。位于寺内东面的妙光塔距今千年,建于北宋,为七级八面的阁楼式古塔,素有“十里传闻金铎响,半天飞下玉龙来”之称。然而目前南禅寺本身及周边地区小商铺林立,商业气氛浓重,街市巷尾的各种叫卖声扰乱了晨钟暮鼓的清幽,各种名目的仿宋仿明清的建筑充斥,淹没了古寺名刹昔日的光辉。南禅寺及周边地区的保护与再利用应以反映建筑文化及挖掘所赋予的历史内涵等因素来考虑,首先需要改变的是保护的目的和观念,要提倡重文化重历史的保护观,淡化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化倾向。近年来佛教文化越来越受到欢迎,在南禅寺的再利用上可以同无锡灵山大佛一起形成旅游系列,定位在引导和传播佛教文化,成为满足人们思想精神追求的佛教文化旅游产业链。

(三)注重地方文脉的延续文脉是文化的脉络,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空间,表达文化的核心理念,包含由历史演变形成的传统观念和价值体系。古建筑是一部承载特定时期历史的史书,代表社会文化的荟萃和科学技术的结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代建筑形象走向趋同,如果不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和再利用,在现代城市背景下它会成为一个僵化的躯壳,不仅暗淡了昔日的光辉,沦为自然的衰败,对城市建设也极为不利。古建筑的合理再利用是另一种层面的保护,历史环境中注入新的生命,赋予建筑遗产新的内涵,使新老文明在古建筑中和谐发展,使历史的记忆得以延续。惠山古镇地处惠山之麓、古运河南岸,自然环境优美,古祠堂群密集,文化底蕴丰厚。古镇以惠山古祠堂为中心,包括寄畅园、惠山直街、横街和惠山泥人博物馆。名胜众多,有赢得“天下第二泉”之赞的惠泉,有唐代诗人皮日休诗曰“殿前日暮高风起,松子声声打石床”的听松石床等。古银杏、古玉兰、古香樟等古树名木林立,历史文化含量高,可挖掘的潜力大。在惠山古镇的再利用中需要深入研究其历史文脉,充分体现其文化内涵,对于古典园林艺术、泥人艺术、茶文化等经典文化的传承要深入浅出,既要体现其价值与深度,又能为人民大众所喜爱。

(四)保护原住居民,维护文化传承原住居民和古建筑传统民居是天然的共生关系,是外延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生活方式、文化习俗是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和文脉延续的中坚力量。保护好原住居民就是保护了建筑富有生活气息的软环境,使其形象更饱满充实。“淡淡的月光,石板路上人影瘦,步履遥遥出巷口,宛转又上小桥头,四野寂静,灯火微茫映画楼”,一曲《二泉映月》唱尽了无锡的世态民生。有古运河绝版精华地、江南水弄堂之称的清明桥历史文化街区以古运河为轴线,以幽深的古巷和小桥流水人家的江南风情为主要特点,高低错落、粉墙黛瓦的江南典型风格建筑沿着古老的运河呈线性分布,极具水乡情怀,汇聚了古窑、古宅、古街、古桥、古寺、古塔、古庙、古巷、古码头等丰富的历史遗存和人文景观,被赞誉为最具原生态风貌的古运河文化绝版之地。桨声、灯影、古桥、民居构成了一幅天然的古运河民俗风情水上画廓。清明桥文化街区历史文脉的传承和世代居住的原住民是密不可分的,开发中要把原住民纳入保护范围,鼓励他们世代居住,使居住文化和建筑遗产一同生动鲜活地传承下去。

(五)坚持变更最少的原则古建筑是历史信息载体,“无论哪一个巍峨的古城楼,或一角倾颓的殿基的灵魂里,无形中都在诉说,乃至歌唱时间上漫不可信的变迁。”[3]在古建筑保护利用中“变更最少原则”是最有利的方式,应选择使建筑、环境等因素变更最少的方案进行改造。传统古建筑都是历史的产物,无论从自身的材料、结构、风格等物质层面来看,还是它所承载的审美、文化等精神层面来看,都是无法复制、替代的。在建筑本身相对完好,安全性和使用性不存在较大问题的情况下,尽可能按原来功能利用改造,在维护和再利用时尽可能少的对建筑本身及其所处的环境做较大变更,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建筑的价值,降低维护和改造费用。

(六)古建筑改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建筑遗产是地域文化的产物,对特定古建筑的历史价值的理解必须立足于其自身的文化土壤,离开了文化大背景谈保护就会产生谬误。当前对历史价值的保护已成为古建筑保护的主要方向,古建筑作为历史的见证包含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个方面。体现建筑外观特色的建筑表述与体现价值内核的历史积淀共同描绘出古建筑的沧桑感。建造特征是外在特点,蕴含的文化意义是内在特点,这就决定了在保护建筑实体的同时必须更加关注传统文化在建筑上的非物质内涵,这是古建筑价值的重要体现。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工作,需要理清蕴含在建筑中的传统历史文化,这样才能抓住保护的价值重点,确立合理的保护和再利用的策略。

古建筑保护条例范文5

[关键词]文物古建筑;重要性;保护与开发;对策

中国古建筑最早成型于商周时期,在隋唐时期出现第一个高峰,并对周边国家(如东瀛、高丽)的建筑风格产生了深远影响。明清两朝是中国古建筑发展的巅峰时期,尤其以宫室建筑最为突出。这些文物古建筑不仅拥有丰富的历史价值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而且能够为当前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要科学开发,确保文物古建筑社会价值的发挥。

1文物古建筑保护与开发的重要性

文物古建筑所面临的破坏性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自然环境的影响,许多古建筑已经存在几百年之久,且古建筑的主体结构多为木材,长期受到风吹日晒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外漆剥落、木材开裂等问题普遍存在;二是人为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只注重现代化建设,对于市区内一些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不到位,给古建筑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这些文物古建筑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凝结了古代建筑工匠的才能与智慧,是中华传统文明的象征和符号。我们呼吁加强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不仅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激发当代建筑师的灵感创新,以古建筑文化作为艺术灵感的源泉,促进我国现代建筑的多样化发展。因此,开展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和开发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文物古建筑保护和开发面临的问题

2.1文物保护意识普遍不强

对于多数人来说,文物古建筑的功能仅局限于旅游欣赏,对其更深层次的文化价值缺乏足够认识,不仅是广大群众,甚至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缺乏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不能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例如,许多文物古建筑没有安排专人进行打扫和看管,久而久之,这些古建筑内部就会堆积大量垃圾,不仅应有的文化功能得不到体现,而且给建筑结构造成了破坏,其利用价值也被大大降低。

2.2文物保护经费相对不足

文物古建筑是一种潜在的经济资源,如果地方政府能够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就能够利用古建筑创造经济效益。但是在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文物保护经费没有纳入到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导致辖区内的文物古建筑常年得不到保护和修葺,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都受到影响。例如,一些部级或省级的古建筑景点,能够得到较为充足的资金投入,但是地市级、县级的文物古建筑,由于不能创造旅游收入,地方政府也不愿意投入足够的经费,古建筑的保护和开发工作都得不到正常进行。

2.3文物古建筑利用率较低

文物古建筑不仅具有深厚的文化价值,经过宣传和包装后,还能够发挥一定的旅游经济价值,例如北京故宫、西安秦始皇陵等。但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小或不出名的古建筑,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激化了古建筑保护和现代城市群建设之间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建设任务,不得不牺牲古建筑,大量的古建筑被迁移或直接拆除;其次,地方政府经费有限,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古建筑的宣传和包装,加之古建筑规模较小,难以打造成特色旅游景点,经济价值较低。

3文物古建筑保护和开发的基本途径

3.1加大保护宣传力度,强化文物保护认识

文物古建筑是一种共同的社会财富,其保护工作应当由社会群众共同参与。地方政府要综合利用多种途径,开展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宣传工作,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全民参与”的保护意识。例如,利用地方电视台或当地报纸、广播,宣传地方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意义,激发人们的参与意识,从而降低甚至杜绝破坏文物古建筑的行为。

3.2建立健全保护法规,确保奖惩制度落实

文物古建筑之所以屡遭破坏,一方面与环境影响、城市建设等因素有直接关系;另一方面也与破坏成本偏低有间接联系。例如,在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建筑企业为了缩减工程成本,不愿意花费资金迁移古建筑,而是违规直接拆除。但是这种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依法惩处,导致许多建筑企业纷纷效仿。因此,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内容科学、执行到位的古建筑保护法规,对于违法破坏文物古建筑的必须依法给予惩罚。另外,对于文物古建筑保护工作突出的个人或单位,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形成带动和示范效应。

3.3对遭到破坏的古建筑进行重修

对古建筑修葺的本质就是对古建筑遗迹的保护,但是在修葺和保护过程中要注意即有所保留又有所割舍,尽可能在小规模改造的前提下对古建筑进行修葺,以确保文物古建筑能够一代又一代的保存下来,让后人能够有幸目睹古代文明的辉煌成就,同时实现古建筑在现代社会的新生。

4结语

文物古建筑作为非物质文化的载体,一旦失去将不复存在。因此,如何保护我国的文物古建筑尤为重要。面对现代城市建设和古建筑保护之间的矛盾,我们应当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在保证对文物古建筑进行保护的同时又能科学合理的开发古建筑的潜在价值,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佳慧,温雨晴.乡村祠堂文化保育与活化中的地方政府角色———以金华市境域祠堂为例[J].现代建筑与设计,2013,(7):164-165.

古建筑保护条例范文6

自2009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名镇名村的保护有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一方面,((条例》对于加强我国名镇名村的保护、完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起到了基础导引的作用:另一方面,虽然《条例》已出台,但针对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方面的规范暂时还没有出台,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除以《条例》为依据外,仍在参照建设音52005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中关于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方法。就我国当前的国情、特别是从中西部广大落后的乡村地区来看,村镇与城市有着迥然不同的管理模式。首先,在组织机构设置上,村镇不像城市、县一样拥有规划局、建设局等主管规划建设的部门;其次,在管理人员配备上,村镇缺乏规划、建筑等方面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的仅是对遗产有着本能的情感和熟知当地传统建造技术的工匠;再次,在行政管理权限上,当前城市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办法还没有普及到乡村地区,村镇管理者有负责历史遗产管理的责任,却没有相应的许可、处罚权:最后,在资金运作上,村镇与城市在获得保护资金的渠道与项目数量上更是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在村镇的保护管理中,存在着“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名镇名村保护不仅有着复杂的、专业的规划术语与管理要求,而且还需制定一套从保护规划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完整规划。

2当前村镇保护规划编制中存在的技术疑点

由于缺少必要的技术依据,各地村镇管理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技术存在着一定的脱节现象,并由此产生了一些规划技术上的疑点和盲点,给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带来了一些困惑。

2.1不同依据的保护分区难以对接在名镇名村中,不同地段历史遗存的历史价值和现状风貌差别很大,需对应不同的保护措施和要求,因此保护分区是实施保护措施的基础。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分区往往会有不同类型的有针对性的项目和资金,因此保护分区也是落实政策的基本依据。可以说,保护分区是整个保护规划的基础。《条例》中提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划定保护分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要求古村镇保留的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o,这导致了在同一个区域内出现两种要求的分区的现象(表1)。为了实现相对完整的区划,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核心保护区要求范围清晰、大小适中、适度连续,而文物保护单位为了对历史遗存本体实施最为严格的保护,其范围往往只包括历史遗存本体。此外,两者在划定方式、管理主体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对于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遗存,在保护规划中将其保护分区划定出来相对比较容易,而对于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规划中推荐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遗存,如何做到将保护规划的保护分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分区对接,并阐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则需要在核心保护区的基础上,划出范围较小、要求更为严格的区域。

2.2整治方式判定脱离现状建筑作为古村镇历史风貌中最具有历史感的要素,不论是传统民居建筑,还是寺庙宗祠等公共建筑,在保护规划中都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也是古村镇保护规划中最为敏感的内容。如果说居民对古村镇保护分区的边界和要求还相对模糊,那么由于建(构)筑物涉及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对它的研究和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一个科学、可信、公平的判定过程与可行的整治方式。目前对传统建(构)筑物状况的认定,多以是否保存完整、属于重要建筑还是一般建筑为标准,即通常认定传统建筑与古村镇的整体风貌是相协调的,因此传统建筑都应该被存留下来;对新建的建筑则按照建设年代进行分类,通常将1980年以前修建的新建筑界定为“基本协调的新建筑”,2000年以后修建的新建筑界定为“不协调的新建筑”。而不论是“基本协调”还是“不协调”的新建筑,都需要进行整治,即不存在“协调的新建筑”。这种建筑风貌判定方法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①它对村镇实际的现状考虑不周全,将状况最差的传统建筑和风貌最协调的新建筑排除在考虑范畴之外。实际情况中,一些传统的建(构)筑物或由于年久失修,已不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或由于近些年不恰当的改造利用,使其传统风貌变得支离破碎。它们虽属于有一定历史的传统建筑,但有着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外观。相反,在一些保护意识较好的地方,新建的建(构)筑物的风貌与古村镇的历史风貌却比较协调。②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历史的延续性,以建造年代作为判定建筑风貌的唯一标准,将历史风貌简单地“定格”在老建筑上,而忽视了许多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的新建筑,特别是那些在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历程中创造和形成的新建筑。由于现状风貌是制定具体措施的基本依据,上述的建筑风貌判定方法显然无法充分反映真实的风貌状况,因此,在对应的整治措施上自然也会有所疏漏。在对建筑风貌进行判定后,就要对建(构)筑物进行保护和整治了。具体的建筑保护和整治方式名目繁多,综合当前保护规划中出现的相关术语,有保护、修缮、维修、改善,整修,整治、保留、整饬,更新、改造、拆除、复建等十余种,其中仅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就包含了保护、修缮、维修、改善、整修、整治6种标准术语。以其中对“保护、修缮、维修”的定义为例,对这些术语进行说明。“保护: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地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修缮: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正、重点修复等;维修: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可见,这些术语语义多有重复、彼此嵌套,而其他未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界定的术语更是语焉不详。很多时候连专业的规划人员都要仔细辨析这些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和相互间的区别,更何况是普通的村镇管理者和一般的居民呢?因此,在对建(构)筑物进行保护和整治时,难免会出现理解上的困惑和实施上的偏差。

2.3对建设利用考虑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名镇名村中大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快速的建设性破坏、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常规的保护规划所制定的目标多为长远目标和最终目标,并且许多地区由于保护资金和技术人员的不足而暂时无法开展强有力的保护工作。同时,在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中缺少将现有建设利用行为向保护目标方向引导的考虑,因此在进行保护之前所采取的遏制建设性破坏的措施往往收效甚微。上述原因导致了基层管理者对于已出现的建设性破坏,不知道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遏制;而对于尚未出现、但从其他地区发展过程来看很有可能出现的一些建设利用的不足行为,更是不知如何去预防和避免。一些名镇名村暂时没有能力实施全面有效的保护,不适当的建设又在不断地破坏周边环境,影响着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这将使名镇名村保护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2.4将综合的保护规划目标简化为建设目标保护规划的分期实施和措施,是规划实施部分的重要内容。由于其中涉及多项建设、修复内容,一些保护规划干脆把“分期目标”写成“分期建设目标”,把什么时间进行什么建设一条条罗列出来,相当于制定保护的58规划师pL只nrIER5图2保护规划总图“近期建设规划”。诚然,保护和强化物质环境是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但同时也应认识到,除对外观形式的保存外,还有对历史遗存的宣传展示利用、村镇管理等多个方面内容的综合,单纯的物质环境无法体现和代替名镇名村的整体价值。从保护监管的角度看,片面的建设条款无法全面显示名镇名村保护的进展和效果,不利于实现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

3基于村镇管理模式的保护规划技术探索

针对前文提出的当前保护规划编制与名镇名村实际管理操作之间存在脱节的问题,本文以寿阳县宗艾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为例,结合宗艾镇管理实际运行的特点,提出基于公共管理的保护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力求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使保护规划更具有可操作性。宗艾镇位于山西省寿阳县北部,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明清时期山西东部的商贸重镇,鼎盛时期镇区有店铺300多家。虽然如今繁华不再,但古镇传统格局保留完整,历史风貌基本保存。2009年,宗艾镇被评为山西省第--j:kt历史文化名镇。由于1907年正太铁路的通车而导致交通区位优势的丧失,宗艾镇逐步由商贸型乡镇变为以煤炭开采和旱地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山西产业模式乡镇。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当地居民对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十分迫切,经济条件较好的居民纷纷对住宅进行新建、改建,使建设性破坏不断增加。由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不足、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等客观原因,宗艾镇长期缺乏对保护规划的投入。从宗艾镇演进分析图上可以看出,其建国后的建设还围绕着传统镇区开展,而2000年以后各项建设开始“全面开花”,导致古镇。堆上凹”的传统地形遭到极大破坏(图1)。

3.1重点保护地段:与文物保护对接的空间保护区划为能有效地与文物保护对接,对具有特殊价值的历史遗存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依据((条例))的分区保护要求,规划提出由4个分区组成的空间区划,包括重点保护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图2)。其中,宗艾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范围由重点保护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3个部分组成。重点保护地段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已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依据保护规划建议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并需要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包括现存文物保护单位或拟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院落,建筑单体,遗址遗迹、古树名木等。重点保护地段的划定应综合考量现状与历史状况,文物保护单位按其批准公布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一般民居院落按照现有的院墙划定,其他历史遗存可根据特定环境划定。重点保护地段内的历史遗存应严格按照文物的要求进行保护,其中,历史遗存本体的范围对应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地段范围对应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重点保护地段可能在核心保护区之内,也可能只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根据这个理念,宗艾镇的重点保护地段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民居院落18处、建筑单体3处,麻池3处和古树18株。在其他空间区划中,核心保护范围基本包括传统镇区中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该区域应尽量保持空间连续、边界清晰易寻,以便于进行区域标识、落实政策、实施管理。建设控制地带基本为传统历史镇区范围,以自然山梁、沟谷和镇区道路为界,边界清晰;而环境协调区的划定则尽量与镇总体规划建设区边界相一致,局部扩大至周边山体景观范围内,以保证与古镇的规划区或规划建成区有较好的衔接。由重点保护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构成的空间保护区划,可以较好地解决名镇名村保护与文物保护的空间关系,将文物、历史院落与建筑单体、古树名木、遗址遗迹等历史遗存的保护范围由“保护点”拓展到“保护区”,使空间保护更加系统,便于对重要历史遗存在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实施重点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传统空间风貌的营造。

3.2四类措施:简明易懂的建(构)筑物整治分类古村镇基本都是以传统建筑和现代建筑的形式并存。通常传统建筑的风貌都比较协调,但由于损耗、破坏或不恰当的使用,导致有些传统建筑的风貌不完整。现代建筑由于建造时间较短,质量普遍较好,但与传统风貌是否协调则不尽然。同时,乱搭乱建现象在古村镇非常普遍,一些占用街巷等公共空间而捂建的厕所、简屋等,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可能阻塞交通、破坏传统空间格局,甚至造成火灾等安全隐患,此类乱搭乱建建筑属于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而在民居院落内搭建、加建的储藏室、厨房等,对公共空间风貌的影响则相对较小,属于风貌较协调的现代建筑。因此,在宗艾镇的保护规划中,提出了基于重要价值判断与建筑风貌判断相结合的判定方式(图3)。在具体管理中,还可以根据“老房子看质量、新房子看位置”来进行建筑风貌的基本判断。此外,通过对现行多种建(构)筑物整治分类方式的分析,将建(构)筑物的整治措施归纳为四类,即保护、保留、重建、拆除。参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第二章第二十条关于整治的定义,“整治是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将这四种分类措施统一纳入“建(构)筑物的整治”。就具体措施而言,保护类建筑指具有较高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具体包括文物建筑和风貌完整的传统建筑;保留类建筑包括风貌较完整的传统建筑和风貌协调或风貌基本协调的现代建筑。风貌不完整的传统建筑及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应拆除后按传统样式重建。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应予以拆除。值得一提的是,保留类建筑虽然不需要立刻重建或拆除,但应当进行外观的整治,实现与传统风貌统一协调,以此是有条件的保留。此外,在保留类建筑再次更新时,如果是院落历史格局中就有的建筑,可按照需要以传统样式进行建造;如属于院落传统格局中没有的建筑,则建议拆除后恢复历史环境。保留类建筑的提出,保证除法定保护建筑外,保护范围内大量的“背景”建筑通过规划得以保留,确保基本的传统风貌得以保留。同时,通过对保留类建筑更新时的建设要求,使传统风貌不断得到恢复和强化。与根据对象进行分类或将具体措施作为分类名称的分类方法相比,这种以“建(构)筑物能否存留”“以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存留”作为整治分类的根本标准的方法,更简明易懂,更符合村镇的管理和使用需求。规划在对宗艾传统镇区范围内4.5万平方米的现状建筑进行风貌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整治方式(图4,图5),90%以上的现状建筑被列入保护或保留类建筑。规划同时对保留类建筑的立面、尺度比例、建筑装饰、色彩等提出引导原则,鼓励保留类建筑的逐步更新,减少因大面积拆除而对村镇管理带来的困难,便于保护规划的实施。

3.3建设利用活动限定:镇村日常管理的新途径常规的保护规划,尽管会提出分期建设的内容,但仅限于制定规划期内的最终目标,也可以称是描绘规划实施时最理想的结果。在具体的名镇名村保护管理中,这些目标的实现过程可能有快有慢、有早有晚。很多时候在管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或能力实施保护之前,许多历史遗存已经由于不恰当的使用变得面目全非。对于普通民居建筑而言,在日常使用中进行维护、改造,甚至拆除后重新建造,都是很正常的现象。由于持续地使用和变化中,普通民居建筑的保护无法使用文物建筑静态、凝固的保存方式。对普通民居建筑构成的历史风貌,仅仅有合理的保护目标、严格的保护要求还不够,更需要根据保护的要求,从规划管理的角度确定对历史风貌影响较大的行为。通过对名镇名村各类活动与日常管理模式的分析归纳,笔者提出在保护规划中增加“建设利用活动限定”的内容,对下列六类建设利用活动提出限定和控制要求,即保护建筑的使用、新建筑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活动、生产活动、广告宣传物的设置。将日常使用会引起景观变化的各60规期师pL只m£Fb图5建(构)筑物整治规划图类建设利用活动及时纳入管理控制范畴,避免变化的最终结果和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以减少事后以经济手段来解决矛盾情况的出现。

3.4分解的保护目标与详细的保护清单基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多层次的保护管理要求,规划提出由公共管理、保护修缮、展示利用、人居环境改善4个子目标组成的目标系统(表2),将保护目标先分类、再分期,制定每项子目标在分期内的最低保护要求,以使具体管理者更加明确在各方面的保护任务。这有利于各方面保护工作的同时开展,避免重建设、轻管理,重物质、轻文化现象的产生,也便于上级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的检查和监督。此外,为配合规划目标,保护规划应提出详细的保护清单,包括重点保护地段清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其中,重点保护地段清单应包括现有文物保护单位和拟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院落、建筑单体、古树名木等历史遗存的多角度现状照片、重要建筑装饰特写图片等,并配以简单的文字说明和平面布局图,以清楚的描述历史遗存现状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私有财产应写明建筑的权属情况,与其有关的历史人物、重要历史事件、传说故事,特殊建筑工艺等非物质文化内容。通过建立保护清单,帮助基层管理者了解、掌握遗产“家底”,不仅有助于确定保护实施的重点和顺序,还有助于对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