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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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1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计提

中图分类号:F23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157-02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依据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归根到底属于资产计价的问题,在决策有用观看来,财务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与经营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正是顺应了决策有用观的思路,对资产的原始成本按其现时价值进行调整以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更为相关的信息以利于决策。另一方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更好地反映资产要素的定义。根据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此,当资产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影响时,剔除那一部分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即提取恰当的资产减值准备,这样做才能使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项目更符合资产的定义。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适用的范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同时,明确规定“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资产、递延所得税、金融资产、石油天然气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特点

与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

新准则规定,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二)更具有操作性

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

(三)引入“资产组”概念

我国现行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明确了按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准则规定,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四)引入“总部资产”概念

新准则引入了“总部资产概念”。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所以要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五)规定了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方法

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应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六)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新准则规定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这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公允价值很大程度是靠人为判断,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允许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使得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一)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认定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正常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下跌;(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将要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实现的营业利润(或亏损)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迹象。

(二)资产减值的计量标准

新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三)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四)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根据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有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量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量为依据。企业在认定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地区或区域)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变更是合理的,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一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是指,包括直接归属于资产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通常不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独立产生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不能完全归属与某一资产组。

如果有迹象表明总部资产发生减值,企业应当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比较,以判断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发生减值损失。

(五)商誉减值的处理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准则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2

关键词:资产减值;确认;计量;账务

1资产减值的确认

资产减值确认的实质是资产价值的再确认,它是在资产持有过程中进行的,它不局限于过去,而更多地立足于现在、将来。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有减值的迹象;此外,要求在任何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减值的时刻,都应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于因为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1)内部减值迹象主要是: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2)外部迹象主要是: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2资产减值的计量

新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决定的;然后再比较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当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就发生了减值。

(1)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资产的公允价值主要根据以下三条确定: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指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上述两项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为基础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过程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可靠性较差,因此只有在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才采用此方法。

(2)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该现值应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乘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①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为基础;而且明确规定了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除非企业管理层能证明更长期间是合理的。因此在对5年以后的现金流量进行估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不应超过企业经营产品的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通常应根据资产未来期间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更为合理的,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总计算。

②折现率的确定。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折现率的确定通常应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替代利率可以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未来不同期间的风险差异或者利率的期限结构反应敏感的,应当使用不同的折现率。

③使用期限的确定。准则要求企业管理层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期内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算或预测,要求不考虑未来可能发生、尚未作出的承诺事项(如重组事项、资产改良和筹资活动、所得税的现金流量),进行最佳估计。

(3)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将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比较的方法有三种:单项比较法、类别比较法和总体比较法。其中单项比较法比较准确,但操作复杂;总体比较法操作简单,但不准确;类别比较法介于两者之间。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一般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对于数量繁多、单位价值较低的存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可按类别计提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目的或用途、且难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跌价准备。

②单项金额不大或单项金额重大但未发生损失的应收款项,可按期末余额总额或分别不同账龄计提减值损失。

③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长期资产,如煤矿建的铁路专运线、某个营业网点等,应按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3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1)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只是预计金额,并未实际发生,会计上称为减值准备。根据我国新的会计准则,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外,其余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中单设“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提示信息使用者关注企业资产质量及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持有期内不仅核算减值损失,还核算资产升值的利得,在利润表中专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目的并非赚取差价,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先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损益虽不产生现金流,但将其计入利润表符合国际惯例及全面收益报告的发展趋势。

(2)资产组的减值损失,准则规定按以下顺序进行分摊: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其他资产中除商誉外,按各项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3

关键词:资产减值;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动。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引进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对资产减值准则的研究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使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更具信心,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一、新资产减值准则概述

近年来,上市公司造假事件频频发生,其中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成为一些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常用手段,资产减值成了上市公司利润的“蓄水池”。旧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只是作了少数几项特殊的规定,系统不够规范,还没形成独立的资产减值准则。在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范围上尚未形成明确一致的共识,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缺乏可操作性。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新准则更具有操作性。新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适用原则,界定了具体规范的范围,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投资以及商誉等资产减值的处理适用于该准则。新准则还明确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的处理以及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具体问题。

新资产减值准则中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新资产减值准则详尽地描绘了资产减值的内容与与资产减值相关的新概念,规定了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增加了可收回金额计量的操作性,新增资产组的减值处理,对减值损失的转回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供了依据。新资产减值准则首先引入了“资产组”概念,以前的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都以单项资产为计提基础,然而在日常实务中,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而难以确定,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缺乏可操作性,这样的话,要求以单项资产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基础在操作上就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新准则中“资产组”,的引入使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且规定了资产组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更换,避免了因企业频繁更换资产组合导致数据缺乏比较性,误导报表使用者。其次,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上市公司不能通过资产减值的转回来调节利润,这也是新准则最大突破和优点了。第三,通过借鉴国际准则的资产减值计量基础,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使得资产减值在计量上更具有操作性。

二、新资产减值准则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和计量难度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因此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取决于可收回金额。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证券交易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还不够成熟,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价格不能真正反映价值,导致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有较大的难度,较多地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另外,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其中资产组的可收回价值不仅需要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而且也会花费较多的成本费用。从以上可知,可收回金额的计算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过大,使计提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和计量难度大。

(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划分很难把握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之一就是引入了“资产组”与“资产组组合”等概念,准则规定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如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其差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资产组认定最关键的因素是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尽管新准则中规定了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原则,并指出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遵循一致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但由于在确认资产组时要考虑企业的性质及内部管理等因素,使得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很难按照一个确定的标准划分。而资产组的不同划分方法,直接影响到应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及计提多少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了执行该准则的难度,因而监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都难以对此进行判断,客观上可能诱使企业利用资产组的划分来操纵资产减值准备和经营业绩。

(三)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善

目前,计提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主要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在资产负债表中,按其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来反映的是有关资产,在利润表中,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确认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足够明晰的反映。可见,新准则对有关资产减值的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相比过于简单,其差距较大。如有些上市公司虽然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资产减值进行了披露,但其内容十分简单,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难以达到充分披露的要求。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披露的内容和要求由于过于简单,对报表的使用者了解造成资产减值的原因和资产的状况很不利,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了解资产减值对财务成果的影响程度,掩盖了正常的经营成果,误导了投资者。

三、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的建议

(一)健全和发展资产信息和价格市场

为了合理确定各项资产的市场价格,判断各项资产是否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必须规范和健全我国的现实市场环境。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价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确定和公开依赖于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因此有效的信息和价格市场是顺利实施资产减值准则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还不够完善和透明,依赖于这样的市场资产减值程度难以合理确定,从而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乏客观的资料基础。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金融市场等是非常有必要的,逐步建立起各行业市场价格信息系统,并统一提供公正合理的各种资产信息和价格信息,真正使评估值接近市场价值,以减少资产减值会计中的主观因素,使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有较为客观的依据,同时也可增强其可操作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缩小上市公司利润操控的空间,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增强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可操作性

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规定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国际会计准则在估计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时,明确区分外部和内部两类信息来源并做出了系统的提示,在进行资产减值判断时还明确要求,需要运用重要性概念对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并且解决了资产减测试的操作性问题。而我国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并不是很规范,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同时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标准或者独立制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避免政策的灵活性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是尽可能缩小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和判断范围。

(三)加强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监督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应强化中介机构特别是审计师职责,使其真正承担起“经济警察”职能,并尽快制定相关的独立审计准则明确各项减值准备的具体审计程序,努力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遏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在审计实务中,应尽可能要求审计人员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比例进行详细地审计,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复核其资产减值的计算是否符合新准则,督促企业更正相关的差错,防止企业进行盈余操纵,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有利于资产减值准则在企业会计实务的运用,并更好的解决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上存在的随意性。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新资产减值准则在原准则上作了很大部分的修改,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仅要具有清晰的会计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无论是资产组的划分和商誉的减值测试,还是现金流量的预算,都需要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这必然要求会计人员应该熟悉新资产减值准则的要求,确定新资产减值与旧准则中有关资产方面的差异,并对这些差异作出相应的变化调整。因此,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领会新会计准则的精神实质,强化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使自身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熟练的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以此来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是整个会计变革的需要,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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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4

论文关键词: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1 资产减值准则的产生

1.1 资产的经济实质客观上要求对其计提资产减值

在早期的会计理论研究中,对资产的定义是基于以佩顿(Paton)和利特尔顿(Littleton)为代表的成本理论,资产代表 “未来收益的递延成本”。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财务会计的重心从利润表转向了资产负债表,资产也被赋予新的内涵。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框架》中对资产的定义为:企业控制的,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认为资产的经济实质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

资产这一重要特性为资产减值提供了存在的合理性。“未来经济利益”的概念中包含有不确定性,从而使以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的资产的价值变化成为可能。

1.2 实务操作中对资产减值的滥用客观上要求通过准则对其规范

20世纪80年代,由于资产减值行为缺少准则的规范,美国许多企业随意计提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以满足自身的经营需求,这极大地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1995年3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财务会计准则(SFAS)第121号《长期资产的减值、处置的会计处理》,其后又于2001年11月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44号《长期资产的减值或处置》,进一步完善了准则实施的实际指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1998年6月了国际会计准则(IAS)第36号《资产减值》,适用于除了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 第 32号国际会计准则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之外的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以期最大限度的抑制实务操作中的不规范行为。

2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发展以及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2.1 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制度的变迁

我国资产减值会计的变迁,历经了制度上从无到有,范围上从单一到全面,执行上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1992年1月1日起实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首次涉及资产减值,提出了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其后,199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将计提减值的资产范围扩展至存货,提出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金额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我国1992年出台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十项行业会计制度和十三项行业财务制度(简称“两则”、“两制”)要求企业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进行备抵核算,将资产减值引入了内资企业会计制度。1998年1月,中国财政部颁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代替原股份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和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1999年11月23日,财政做出新的补充规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

由于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20世纪90年代开始,部分上市公司虚增资产或利润,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制度》,统一了原先十三个行业区别的会计制度,将资产减值计提范围从四项扩大到了八项,增加了对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2006年2月,在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且通过其他的具体准则对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相关资产的减值进行了规定。相较于原《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资产减值》明确了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和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方法,并规定减值损失一旦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2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1)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比较。

第8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是指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IAS36规定当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回收金额时,表明资产发生减值。其中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中较高者。由此可见,我国的资产减值准则与IAS36在减值损失确认上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已经实现了国际趋同。

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则更为复杂:为使用而持有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等于长期资产或资产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出售而持有的长期资产或待处置资产组合应以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扣除出售费用孰低计量。相较之下,SFAS144的施行涉及公允价值的运用,对市场环境、企业资质等的要求更加严格。

(2)资产减值转回的比较。

IAS36规定: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会计估计改变时,才可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但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这表明,IAS36允许资产减值有条件的转回。

而SFAS144和我国资产减值准则均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已有的实证研究结论表明,长期资产减值不可转回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操纵会计利润,进行“大洗澡”的行为,从而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提高其盈余质量。

3 我国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动机与经济后果

3.1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动机

3.1.1 资产毁损动机

资产毁损是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经济因素,指当资产价值发生减损时,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稳健性、反映资产真实市场价值,企业按准则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行为。已有的关于资产减值的众多研究中,较多的关注了其作为盈余管理工具的使用,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研究已经指出计提减值行为确实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其尚未完全沦为盈余管理的工具。

Francis等(1996)对1989~1992年计提资产减值的公司的研究表明,经济因素对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比例和动机具有非常显著的影响。谭军(2004)通过研究发现,公司上市的时间越长,经营模式和公司治理结构都趋向僵化,资产质量将越差,资产置换成本也越高,因此发生资产减值的概率也越高。这表明,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行为背后必定有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不是单纯的盈余管理的手段。

3.1.2 盈余管理动机

(1)利润平滑动机。

一些企业在经营业绩较好的年度,会选择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作为业绩的缓冲区,并且通常是以秘密准备的形式设立。在我国,亏损上市公司为防止被特别处理或者暂定上市,通常有动机在首亏年度或者第二个亏损年度通过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转回达到管理盈余的目的。由于长期资产减值转回被禁止,通过存货等短期资产减值的转回成为了企业主要的操纵盈余的手段。

(2)管理层变更动机。

在国外,高管薪酬通常与经营业绩相连,一些企业还向高管提供股票期权,将其收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捆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了高管的变更,新上任的高管人员便具有大量计提资产减值的动机,并将由此带来的利润下降归咎于前任管理层,并且为今后的盈利做好准备。目前,我国上司公司的高管大多仍采用年薪制,没有与公司业绩挂钩,因此,管理层变更对我国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影响很小。

(3)“大洗澡”动机。

当企业在当期发生亏损且通过其他盈余管理手段难以扭亏时,的企业经理人可能会选择一次性计提大量减值,趁着亏损的时机将更多的亏损一并确认,为将来提高盈余水平留下空间。这种做法曾是“坏消息”企业所青睐的一种盈余管理行为,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到资产处置时才可以转出。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可转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大洗澡”的盈余管理行为。

3.1.3 稳健性要求

稳健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可以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代冰彬等(2007)通过对2001~2003年非金融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因素除了已被广泛接受的经济因素和盈余管理因素之外,稳健性考虑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对于同样的资产毁损,“坏消息”公司会比“好消息”公司计提更多的减值准备。

3.2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经济后果

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中,由于关系的存在,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作为企业的外部人,股东只能依靠公开的会计信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形成对企业价值的预期,并做出投资决策。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经营能力的判断。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向投资者传递了有关企业资产质量的信息,使得投资者能够将资产质量好的公司与资产质量差的公司区别开来。如前文所述,经济因素,即资产毁损因素,是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重要影响因素。Francis等(1996)对经济因素和盈余管理动机对计提资产减值的双重影响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其并且根据对资产减值市场反应的研究结果,提出投资者将经济因素视为企业计提资产减值首要动机。因此,理性投资者判断企业经营能力的重要依据便是其资产减值的计提比率。

(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影响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5

摘 要 本文介绍了新财务报告准则下的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在实务操作中的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同时提出了几点完善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

关键词 资产减值 新财务报告准则

一、我国财务报告准则的概述

财务报告准则,即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1992年我国了第一项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以下简称《基本准则 》)和 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10月30日,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并在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组成。在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IFRS《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它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

二、资产减值在实务操作中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的资产减值准则定义资产减值为: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同时也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内容。这标志着我国资产减值会计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同时体现了中国特色。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资产减值却带来如利润操作等问题。首先由于资产减值的引用,很容易引发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的行为,如有些上市公司由于财务状况逐步恶化,为了避免出现账面亏损,对减值准备该计提而不计提,达到“虚盈实亏”;而有些上市公司则为了避免连续亏损所带来的后果,就一次性巨额计提减值准备,平滑以后年度轻装利润,为未来年度的盈利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财务会计发展的状况, 新财务报告准则规定“除存货、应收款项以外其他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这有别于就旧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前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上升, 大于其原账面价值时, 则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新准则能有效遏制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符合我国当前国情, 能够弥补市场失灵。但这一规定对国内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职业判断要求, 要求企业能够有效甄别长期资产是永久性减值还是暂时性减值。由于长期资产减值后一旦价值回升却不允许将已提的减值准备转回,资产变现时同样产生巨额收益, 这就客观上造成了财务价值和实物价值不匹配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

三、对资产减值实务问题的完善

因此,我们应该做到实质重于形式,而不是因为担心资产转回被滥用而使资产偏离了其“未来经济利益”的内涵。实际上我们应当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对此可以借鉴IASB 的做法,规定企业在前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只有在计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并对引起资产潜在服务能力提高的估计改变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资产减值操纵利润,我们应当完善资产减值规范,在现有资产减值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标准,全面完整地定义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中的各个概念,减少人为判断。如对于引入“资产组”这一全新概念,应当明确资产组的划分标准和方法等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准备应该计提及计提多少等问题的要素,使资产组划分更具可操作性。资产组的认定应切合企业资产的特点。认定资产组的最关键因素是该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企业的某一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地区或区域等,如果能够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等创造收入、产生现金流入,通常应将该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地区或区域等认定为一个资产组。避免诱发盈余管理行为。我们还应当完善信息市场,避免价格不透明等诱导利润操作的因素,加强审计和政府监管力度,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在资产减值方面的披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重要的资产减值情况,如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所依据的假设条件、折现率的计算方法、销售净资产减值转回问题。同时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更重要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因此要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熟练的专业技能,同时具备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2]谢权.新会计准则下对资产减值若干问题的探讨.财政监督.2009(6)61~62.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6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 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及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又对各种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诠释与规范,本人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会计处理存在诸多疑问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需要考虑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随后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必考虑减值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必须在一定情况下考虑减值,其原因仅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被计入了所有者权益。这种对于以同种计量模式计量而公允价值变动处理结果却不同的做法本身就有待探讨,却又由此引发了考虑减值与不考虑减值的巨大差异。

本人认为,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资产项目的会计计量与核算方法在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即不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它也应当和其他各项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一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需要考虑减值,完全可以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结果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合理性的质疑

(一)为什么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面几条的相关具体描述中却刻意回避了“减值准备”这个词汇,即使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这样的权威解读资料在相关案例中也没有使用“××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规定是“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外,其他所有应考虑减值问题的资产,在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分录都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只有该资产例外,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借方计入当期损益而贷方却转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冲减原资产账面价值。

(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减值处理合理性的质疑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和前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告诉我们,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又告诉我们“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又具体规定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的符合条件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后,在一定条件下其价值是可以恢复的,但是确认减值损失时应计入损益,而价值恢复时却要通过所有者权益。如此处理的合理性,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无论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贯性要求出发,还是借鉴其它资产减值恢复的会计处理,确认减值和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都应当是同步的。即如果确认减值损失时计入了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那么资产价值回复时的正确会计处理也应当是冲减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三)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处理合理性的质疑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金额确定的规定是“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而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金额的计算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法,反倒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通过案例给了我们一点提示:

本案例实际上是比较简单的,由于债券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都为3%,所以2006年12月31日可以按照当日公允价值和期初摊余成本直接计算减值损失金额为200 000元(800 000—1 000 000),而如果债券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不同,再计算减值损失金额恐怕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也就是说该案例无论计算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还是计算资产价值恢复金额,都是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减去当日债券的摊余成本,并不是真正反映公允价值的差额,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计量原则。笔者认为,绝不能将“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截然不同的计量模式对同一资产项目同时使用,不但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也未必就能切实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取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认定,采用与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一样的会计处理方式,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考虑资产减值。而如果必须接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这一特殊规定,也必须采用与其他资产计提减值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将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并同时计提减值准备,而不是直接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