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例6篇

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1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xx年12月14日经济南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1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xx年2月2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进行了列举:

(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建设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

(六)擅自砍伐林木、挖沙取土、围垦、填埋湿地;

(七)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

(九)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水系的联系;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确认,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由林业或者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从处罚措施来看,按照情节的严重性,罚款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迫在眉睫!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附:《条例》全文内容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xx届〕第26号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xx年12月14日经济南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1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办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 鼓励社会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湿地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红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 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及其保护范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般湿地及其保护范围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对湿地保护名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配水资源,并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的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

第二十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报建立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公布,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规划可以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湿地公园规划。湿地公园规划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报原认定湿地公园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湿地公园的利用应当维护原有的自然生态及人文历史风貌,限制用作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地恢复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第二十九条 因湿地保护和恢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依法与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条 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建设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

(六)擅自砍伐林木、挖沙取土、围垦、填埋湿地;

(七)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

(九)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水系的联系;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综合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林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保、水利、农业、城市园林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湿地建设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湿地建设、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资源动态监测;

(四)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科普教育;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七)制定污染、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八)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林业或者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湿地内原有动植物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按照所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计算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林业、国土资源或者水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沙取土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三)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水系的联系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占用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进行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在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湿地保护规划,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湿地资源调查;保护措施分析

如何加强湿地管理,提升湿地保护措施是湿地管理保护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大理市湿地面积、分布情况及目前湿地保护政策情况进行了调查,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对湿地保护工作进行了分析,查找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本地区湿地保护工作的对策。

1 大理市湿地资源基本情况

1.1 大理市基本情况

大理市位于云南省西部,大理白族自治州中部,东经99°58′~10°27′,北纬25°25′~26°02′,南北长约75km,东西宽约30 km,东与宾川、祥云毗邻,南接弥渡、巍山,北与洱源、鹤庆接壤,隶属大理白族自治州,是大理州政府所在地,全州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全市行政区划为8个镇1个乡,1个省级经旅游度假区、1个创新工业园区,据2008年大理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报告调查成果显示,全市国土面积176343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为104099.7hm2,占总面积的59%,森林覆盖率38.32%,林木绿化率54.99%,活立木蓄积量为258.066万m3。

1.2 湿地分布现状

经调查,全市湿地面积26720.47hm2(不含4hm2以下湿地),其中国家重要湿地25043.47hm2(含洱海24948.13hm2、洱海周边5个草本沼泽湿地95.33hm2)、一般湿地1677hm2,分布在全市各乡镇。

1.3 湿地分类

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湿地分类标准,大理市湿地可划分为4类9型,分别为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4个湿地类,包含永久性河流、季节性间歇性河流、永久性淡水湖、草本沼泽、沼泽化草甸、库塘、输水河、水产养殖场、水田9个湿地型,生态系统完整独特,生物多样性丰富。

1.3.1 河流湿地:分为永久性河流和季节性间歇性河流2个类型,面积810.6hm2,其中永久性河流湿地有弥苴河、永安江、波罗江、苍山十八溪等79条,面积798.93hm2;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有磨刀沟、蝴蝶泉沟2条,面积11.67hm2。

1.3.2 湖泊湿地:湖泊湿地均为永久性淡水湖湿地型,主要有洱海、干海子、黄龙潭等5个湖泊,面积25005.4hm2,其中洱海面积24948.13hm2。

1.3.3 沼泽湿地:包含草本沼泽、沼泽化草甸2个湿地型,面积199.4hm2,其中洱海周边草本沼泽面积160.13hm2、苍山花甸坝沼泽化草甸面积39.27hm2。

1.3.4 人工湿地:包括库塘、输水河、水产养殖场3个湿地型,面积705.07hm2。其中:三哨水库、三锅桩水库、大成水库等库塘湿地型面积205.6hm2,大营沟、土官沟等输水河面积435.33hm2、沙村鱼塘群等水产养殖场面积64.13hm2。

2 大理市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理市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湿地保护工作宣传不够;(2)生物资源过度利用;(3)河道硬化使河流生态功能遭到破坏;(4)面源污染防治难度大;(5)在湿地保护上需要有更大的提升;(6)湿地资源保护体系不够健全;(7)政府投入支持力度不够。

3 大理市湿地资源管理保护对策建议

3.1 加大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和执法力度

加大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让市民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新的认识,在社会上营造全民共同关心保护湿地资源的良好氛围,从而积极参与到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中来,并由林业、洱海管理、环保、水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开展湿地资源动态巡查,严厉打击侵占湿地、倾倒堆置废弃物、破坏林木、挖沙取土、过渡放牧、排放污水、猎捕毒害野生动物、挖掘采集野生植物、破坏湿地保护管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3.2 理顺部门管理

目前,大理市重要湿地――洱海由大理市洱海管理局管理,其余湿地未明确管理保护主体,建议按照《条例》规定,理顺林业、洱海管理、环保、水利等各部门职能职责,由林业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宣传、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由洱海管理局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对国家重要湿地洱海进行专门管理;由苍山保护管理局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对有重要价值的苍山花甸坝等湿地进行专门管理;由水务部门对库塘、河流、沟渠等湿地依法进行管理。

3.3 建立生态资源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出台湿地资源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参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做法,对集体所有的湿地资源实施生态效益补偿,切实提高群众保护管理湿地资源的积极性。

3.4 实施湿地综合治理措施

3.4.1 对洱海等湿地继续加强原有保护措施。重要湿地实施新一轮“三退三还”(退田还湖、退塘还湖、退房还湖),加强全湖半年休渔制度,开展流域“三禁”(禁白、禁磷、禁止放山羊)工作力度。

3.4.2 实施湿地保护相关项目工程。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湿及荒山造林、天然林资源管护、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环村林建设等工程,促进生态景观、水源涵养保护及水土流失治理,构建大理市湿地生态安全屏障。

(1)按照洱海保护“2333”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积极开展环洱海湿地建设。投资建设上关镇片区生态湿地,投资建设环洱海万亩湿地;继续实施苍山灵泉溪环境保护清水产流入湖示范工程,罗时江水污染综合治理与清水产流机制修复等流域湿地恢复与低污染水处理工程。

(2)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对季节性湿地(水田)推广测土配方、控氮减磷、优化平衡施肥,强化了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3)建设污水处理体系。建设城市、集镇、村落、农户以及湿地五级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建成环洱海截污干渠、区雨污分流管网、沿湖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农户污水处理设施。

(4)进行垃圾处理。开展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工作,建成大风坝垃圾填埋厂、海东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环保设施,为湿地污染治理提供保障。

3.4.3 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展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及野生植物的保护培育工作,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3.4.4 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苍山十八溪、弥苴河、波罗江、三哨水库、干海子水库等河流、湖泊、库塘湿地的综合治理。

3.5 加大科研项目及经费投入力度

加强与科研单位的联系,积极争取上级湿地管理保护科研项目,加大湿地管理保护工作经费的投入,积极开展湿地管理保护工程项目的建设,最终实现湿地事业由保护到修复生态环境的大升级。

3.6 合理利用湿地景观资源,发展湿地生态旅游

在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公园等多种景观,合理开发湿地生态旅游,发挥湿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7 建立湿地基础信息

在完成大理市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湿地植物多样性名录,并建立大理市湿地资源数据库,进一步查清大理市湿地资源现状,掌握湿地资源的动态消长规律,为大理市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统一完整、及时准确的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收稿:2015-01-08)

参考文献:

[1]云南省林业规划设计院大理分院.云南省大理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R].2008,5.

[2]大理市林业局.大理州大理市湿地资源调查报告[R].2013,3.

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3

黄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横贯东部、中部和西部9个省区,流域面积达80万平方公里,分布着森林、湿地、荒漠等多种生态系统,以仅占全国2%的河川径流量,支撑着全国12%的人口和15%的耕地。黄河流域湿地面积为392.92万公顷,湿地率为4.88%,受保护湿地面积为232.57万公顷,保护率为59.19%,黄河流域湿地对维护区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多方联动 保护湿地

多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始终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建设的中心任务之一,先后启动实施了退耕还湿、流域综合整治等一系列生态工程,2008年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成立了自治区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和机构保障。吴忠市依托“黄河穿城”而过的独特资源优势,提出了“生态立市”的目标,率先在全国范围启动退耕还湿工作,恢复湿地面积8533公顷,将青铜峡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农户开垦的滩地交还青铜峡市统一管理,为在黄河流域开展退耕还湿工作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出台的《宁夏吴忠黄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初步实现了国家湿地公园的规范化管理。黄河流域各级政府积极探索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新模式,银川国家湿地公园建成水生植物观光园,农家渔村等新型湿地经济,对合理利用黄河流域湿地资源进行了有益尝试。

国家林业局高度重视黄河流域湿地保护工作。在2003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中,专门设立青藏高原湿地区和黄河中下游湿地区,提出了流域湿地保护和恢复的工作方向,要求加强该区域湿地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按照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家林业局在黄河流域组织实施了一批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改善了黄河流域湿地生态状况。此外,国家林业局还启动了湿地保护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退耕还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四项工作,黄河流域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生态恢复等多项工作全面展开。通过划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等方式,抢救性地保护了黄河流域内一批重要湿地。同时,国家林业局运用湿地生态系统评价体系首次对黄河流域的全部国际重要湿地进行了系统评价。年初国新办了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全面掌握了黄河流域湿地资源状况,为制定黄河流域湿地保护政策、编制流域湿地保护规划等提供了基础数据。

三大问题 亟待解决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黄河流域湿地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水资源不足、污染现象严重。由于黄河流域年均降水量较少,且季节分配不均。区域内人口众多,农业生产活动过度开采地下水,造成区域内水资源严重不足。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湿地,给湿地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等使黄河流域水质恶化。2012年,黄河流域Ⅰ类至Ⅲ类水河长比例为55%,劣Ⅴ类水河长比例约为25%。2013年,黄河主要支流水质处于中度污染。

二是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现象依然存在。在湿地内造田、盗猎、乱捕、采砂、开挖鱼塘等大规模开发活动,造成了湿地资源严重破坏。黄河流域土质疏松,植被相对稀少,生态系统极其脆弱,人类在湿地进行的开发活动极易造成生态系统的永久性破坏,许多河段由于湿地遭到破坏,水土流失极其严重,阻塞河道泄洪。一些地方为了短期经济利益,大规模种植经济林,过度发展旅游,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

三是湿地保护体系不完善,管理能力相对滞后。黄河流域9省区内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虽然近几年来发展较快,但是由于历史“欠账”较多,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黄河流域湿地保护体系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意识方面的原因,黄河流域范围内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显著落后于东部地区,造成了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薄弱,直接削弱了保护管理成效。同时,由于缺乏综合管理体制,有关部门有时仅从自身职责和利益出发开展资源利用和管理行为,忽视了湿地的生态系统完整性。

三方面着手 加强湿地保护

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就湿地保护作出了一系列指示,他指出要扩大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修复工程,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些都为我们在新形势下推进黄河流域湿地保护指明了方向。笔者建议,加强黄河流域湿地保护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法规和制度建设。流域范围内还有山西、河南尚未出台省级湿地保护条例,两省林业部门要主动协调人大、政府做好条例出台的准备工作。已经出台条例的7个省区,要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制止破坏湿地资源行为,公布辖区内重要湿地名录。各省区应根据黄河流域湿地特点,选择性制定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如:自然湿地保护制度、退化湿地恢复制度、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湿地生态系统评价制度等。要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并根据“二调”结果落实到具体地块,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4

[论文摘要]通过对呼伦贝尔湿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论述,列举出呼伦贝尔市湿地保护的现状,提出保护呼伦贝尔湿地的管理措施。

一、呼伦贝尔湿地资源和湿地环境

(一)湿地资源

内蒙古呼伦贝尔湿地湿地区内分布有湖泊湿地、永久性河流湿地、草本沼泽湿地、灌丛沼泽湿地等类型湿地。

1.河流湿地。为嫩江、诺敏河、辉河、伊敏河、海拉尔河、额尔古纳河、根河、得尔布干河、哈乌尔河,及其支流形成的水面。

2.草本沼泽湿地。草本沼泽湿地分布于嫩江、诺敏河、辉河、伊敏河、海拉尔河、额尔古纳河、根河、得尔布干河、哈乌尔河两岸,由河漫流形成。

(二)湿地环境

呼伦贝尔湿地由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构成。

1.自然环境。湿地周围分布着大面积的草甸草原及零星林地,以河流为脉络发育成湿地。大面积的沼泽湿地成为天然蓄水库,河流水质优良,无污染。

2.社会环境。湿地区所涉及区域为农区、林区和牧区,生产活动频繁。社会生产活动对湿地的威胁和破坏已显现,河流捕鱼、偷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湿地资源行为时有发生。

二、呼伦贝尔湿地的生态功能

呼伦贝尔湿地的生态功能主要体现为:

(一)维持生物多样性

依赖该区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要地区和濒危鸟类、迁徙候鸟以及其它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地。

(二)调蓄洪水,防止自然灾害

湿地区内的沼泽湿地分布于嫩江、诺敏河、辉河、伊敏河、海拉尔河、额尔古纳河、根河、得尔布干河、哈乌尔河两岸及达赉湖周边,在控制洪水、调节水流方面功能十分显著,在蓄水、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降解污染物

湿地的生物和化学过程可使有毒物质降解和转化,从而保障湖泊河流流域水质。

三、呼伦贝尔湿地保护现状、面临的主要干扰

(一)湿地保护管理现状

长期以来对湿地的开发利用重于保护,加之湿地多头管理,湿地开发利用呈现出一种无序状态。另外,该地区属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生产力水平偏低,面临保护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较大。

随着湿地保护区的建立,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也逐渐提到了议事日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将成立了专门机构保护湿地资源,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时机,积极组织开展活动,大力宣传湿地的功能效益和湿地保护的意义。组织专业巡护员巡护与聘请周边社区义务巡护员巡护相结合等,开展了湿地保护活动。针对水禽繁殖、种群数量、鱼类资源和水环境监测等开展专题调研。

(二)湿地面临的主要干扰

湿地面临自然和人为两大干扰因素,而人为活动是湿地面临的最主要干扰因素。自然干扰因素体现为世界性气候变暖,导致该地区降雨量减少,湿地水源不足,致使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生物物种生境变劣,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人为活动干扰因素体现为:湖泊及河流两岸湿地土壤肥沃,近年由于干旱地下水位下降,农业开垦侵入湿地,使得天然湿地面积减小,即使残存的天然湿地也被道路、农地等分割破碎,湿地水分难以流通,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湿地保护资金缺乏。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和管理经费严重不足和资金渠道无着落是湿地保护管理面临主要问题。湿地保护日常工作、湿地调查监测、科研、湿地保护宣教、执法手段、队伍建设等方面因缺乏资金支持难以持久正常开展。滞留在保护区内的农户和牧户,没有资金将其迁出保护区,不利于保护区的管理和湿地的恢复与发展。

2.湿地保护宣传力度小,公众尚未形成自觉保护湿地意识。湿地保护是项新兴事业,目前对湿地保护宣传不够,对湿地价值和重要性缺乏认识,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宣传教育滞后,公众尚未形成自觉保护湿地意识。不能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现象严重。

3.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不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牵扯面广,大多数在湿地利用上分部门多头管理,保护上无任何责任,造成湿地保护缺乏综合协调管理和利用监督机制。机构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机制尚末建立起来。此外,湿地管理人才缺乏和素质不高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影响湿地保护管理规范化、集约化、科学化发展进程。

4.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地方也没有出台关于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专门条例,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湿地保护条款比较分散,不成系统,无法可依或法条相互交叉,难以发挥作用。

(二)实施措施

1.加大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湿地保护资金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同时,多层次广开募资渠道,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投资、捐赠和国际合作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监测、救护、巡护、防火等设备,使湿地保护工作能够长期稳定的正常运转。

2.建立项目监督机构。由地方政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及人大、政协联合建立项目监督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各项措施落实、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

3.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当地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制作湿地保护宣传专题节目,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公众的湿地保护科普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湿地意识,使公众自觉参与湿地保护。

4.加强科学研究及国际交流。联合相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构筑科技支撑体系,开展相关课题研究,采用科学手段研究湿地资源和保护措施。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动态,总结和推广湿地保护、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

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黄河湿地;生态保护;陕西

中图分类号:S759.93(241)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1-4942(2013)04-0153-04

1陕西黄河湿地生态保护现状

11陕西黄河湿地概况

陕西黄河湿地是我国面积最大的内陆河流湿地之一,北起禹门口,南至三河(黄河、渭河和洛河)交汇地带的风陵渡铁路桥,东至黄河治导控制线的中心线,西至黄河老崖,包括由水面、鱼塘、沼泽、湿草甸、河流、洪泛区、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池塘、水稻田、滩涂等组成的内陆湿地生态系统的区域,南北长1325 km,总面积57 348公顷[1]。 2008年陕西黄河湿地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列入《陕西省重要湿地名录》,区内有黄河、瀵泉、湿地、苇海、黄土峰林、沙漠、鸡心岛等独特的自然景观,湿地生态系统发育良好,生物资源十分丰富。区内有野生植物2 500多种,野生动物300多种,受国家保护的丹顶鹤、黑鹳、青羊、大天鹅等23种珍禽异兽驰名全国,其中洽川河滨湿地有11种国家一、二级珍稀鸟类,被国家科委列为珍稀鸟类重点保护区。陕西黄河湿地在保护珍稀禽鸟类、调蓄黄河干流洪水、调节区域气候、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2]。

12陕西黄河湿地生态保护现状

长期以来,湿地周边群众乱伐滥垦、围湖造田、酷渔滥捕、抽黄灌溉及工程建设占用湿地(如大同至西安客运专线运城至西安段、黄陵—韩城—侯马铁路),导致陕西黄河天然湿地面积不断缩减,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遭到破坏。同时湿地北段发电厂、炼焦厂、煤矿等工矿企业取水排水,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使用,生活污水的排放等,导致湿地水质恶化,不仅破坏了湿地景观,也直接造成生物多样性丧失。

为了维护陕西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促进湿地资源永续利用,2005年陕西省政府设立了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同时,渭南市政府按照“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合理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和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技术规范,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了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2006年陕西省政府出台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保障了湿地资源永续利用。2007年国家批准实施“陕西黄河湿地资源保护建设项目”,相继在韩城、合阳、大荔、潼关四县(市)建立保护站7个,同时配备必需的保护仪器设备。为了响应国家“退耕还湿”的号召,2009年在大荔县和潼关县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试点项目。此外,各级部门在每年的“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湿地生态保护的理念正逐步为公众所接受。

近年来,陕西黄河湿地生态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与建设生态文明陕西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陕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尚不健全,人员素质仍不能满足有效保护的需要;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涉及的部门较多,缺乏统一合作的战略规划和协调机制;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来规范开发活动和行为[3],生态补偿和恢复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全社会还普遍缺乏湿地保护意识,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滞后。

目前我国湿地保护处于缓慢发展阶段,而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湿地保护政策、法规、技术和方法比较成熟,能为陕西黄河湿地生态保护和管理提供借鉴,推进陕西湿地生态文明建设。

2国外湿地保护与管理

21美国

补偿湿地和湿地银行是美国独有的湿地保护措施[4]。为了避免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开发行为对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所有的湿地造成损害,转变湿地用途等行为必须获得联邦或州政府的许可。1972年颁布实施的《清洁水法》第404条款规定,任何主体在向美国水域(包括湿地)内排放、挖掘、疏浚或填方物之前,必须获得由陆军工程兵团颁发的许可证。陆军工程兵团首先根据湿地的功能或恢复、新建湿地的面积确定受损湿地所需要的补偿信用数额,然后开发者按照陆军工程兵团的要求,可以湿地银行购买湿地信用,以其作为对人为破坏湿地的赔偿,用人工湿地来替代天然湿地以维持其蓄洪给水、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地下水补给的功能,实现了美国湿地“无净损失”目标。通过补偿湿地和湿地补偿银行,在将被开发的湿地受到任何损害之前进行补偿,对湿地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据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份报告显示,到2009年美国受保护和恢复的湿地面积新增1 820 万公顷。

22德国

德国在1976年加入了湿地公约,截至目前,河流湿地面积155万公顷,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有34块,面积868万公顷。在湿地保护方面,德国建有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德国于1979年、1992年分别签署欧盟《鸟类法令》和《动物植物栖息地法令》,并组成了欧洲生态网络“Natura2000”,根据规定其境内的重要湿地几乎全部划入可保护的范围。2000年欧盟出台了《欧洲水资源框架法令》,规定2015 年前成员国各类水体水质至少达到“良好水平”,对违反法令行为强制执行处罚,并“应向公众、非政府机构和政府组织解释深奥的专业知识”。德国在《联邦自然保护和景观规划法》中将欧洲生态网络“Natura2000”、《鸟类法令》和《动物植物栖息地法令》作为有效条款。德国建立了对湿地限制利用的相关补偿机制,中央、区域政府和企业积极参与湿地保护恢复项目。1979至2010年期间,德国先后实施30多个湿地保护恢复项目,包括伊莎河、奥德河、阿尔河口区,哈维尔河、莱茵河河流平原开发、埃尔波河中游恢复、埃姆士河流平原农业集约利用等[5],总面积达到1137万公顷。

2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协议或协定,如《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等,通过国际间合作,促进了澳大利亚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为了提高履约能力,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密切合作,共同进行湿地管理和保护,并成立协调委员会用以协调政府间的合作问题。联邦政府环境部负责湿地事务,执行履行国际公约和义务、制订国家湿地政策、向各州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料等职能。环境部下属的生物多样性局作为《湿地公约》在澳大利亚的法定执行机构,负责湿地保护政策的具体实施和推广。为了鼓励各政府机构及社会群体参与到政策制定中来,1997年湿地日制定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湿地政策》,为各州、特区和地方政府在湿地管理模式、工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示范[5]。

24加拿大

加拿大湿地占全球湿地面积的24%,总面积有127亿公顷,居世界第一位。加拿大是世界环境保护机制的重要发起国和参与国之一,并在湿地保护方面赢得了良好声誉。为了保护联邦领地上的湿地功能,1992年制定了《加拿大联邦政府湿地保护政策》,并指导各省完善各自的湿地保护政策。

加拿大湿地保护区由两大体系构成:一是依据1930年颁布的《国家公园法》建立的国家公园体系; 二是依据1973年颁布的《加拿大野生生物法》设立的野生生物保护区。加拿大政府注重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目前环保非政府组织有两类:一类是加拿大本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如大自然保护协会和野鸭基金会;二类是在加拿大的国际环保非政府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在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增强了加拿大公众保护湿地的意识。

3对陕西黄河湿地生态保护的启示

31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的法律政策体系

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对保护湿地和实现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涉及湿地保护的法律条文主要分散在如土地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各部单行法中,主要是对湿地各构成要素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做出规定。湿地是一个由土地、水域、植物、动物以及微生物等单要素资源构成的综合的生态系统,基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特殊性,需要制定一部专门湿地保护法,以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综合保护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湿地占补平衡、生态补偿、补水、用途审批、湿地恢复、调查监测、国家湿地保护规划等制度,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执行《湿地公约》方面的差距。同时,还要建立相关政策限制威胁湿地生态系统活动和鼓励有益于湿地生态保护活动,如湿地开发和利用补偿及生态恢复、提高围垦和占用湿地的成本、人工湿地开发的经济扶持和天然湿地开发的经济限制等政策。

32科学编制湿地保护与管理规划

按照《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陕西黄河湿地资源实际,根据《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陕西黄河湿地保护总体规划,并将湿地生态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保护管理、水污染防治、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规划。同时,在对当地的植被、地貌、土壤、动物等自然条件和旅游资源调查基础上,建立生物种质资源库[7],并借助GIS空间分析法进行功能区划分,提出各功能区适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湿地的勘界立标、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建立湿地资源档案,为陕西黄河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6]。

33完善湿地生态补偿与恢复制度

湿地保护与利用涉及当地政府、湿地管理机构、基层组织、企业、农民、渔民等众多利益群体,协调这些利益群体之间利益诉求和矛盾就需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结合陕西黄河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实际,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原则,探索多元化的湿地生态补偿模式。同时,通过恢复自然水文特征或建立湿地的补水机制、退田还湖、控制污染和湿地野生动植物恢复等措施,采用科学研究加提炼湿地生态治理、修复技术与退化湿地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湿地生态恢复示范,调动、利用社会的力量,逐步推进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恢复。

34建立湿地保护的管理协调机制

湿地资源保护涉及林业、水利、农业、土地、环保等多个部门,在湿地保护、湿地开发利用和管理上因存在目标不一致及利益取向的差异,湿地协调、有序、持续管理的矛盾较为突出。因此,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引席会议制度,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湿地保护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和执法行为,明确各部门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的管理职权责任和义务,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和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联合协调行动,保证湿地的自然价值、生态功能及其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的综合效益,推动陕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35积极开展湿地保护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在履行《湿地公约》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积极开展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和国外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适用的湿地保护管理技术和模式,借鉴先进的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和湿地修复的成功经验,提高陕西黄河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促进陕西黄河湿地保护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同时湿地作为重要的教学科研基地,加强与国内的大学、科研单位的合作,开展社会、经济、人文等多学科、多课题的综合研究。

36建设湿地保护公众参与体系

公众对湿地重要性的认识和观念的转变,是影响湿地资源保护的有效性和湿地合理利用水平的重要因素。通过湿地保护、环境保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此外,还可以依托陕西湿地自然保护区,建立游客教育中心、公众教育基地,向公众宣传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理念、知识和技术,开展湿地保护管理人员在职培训工作,提高各层次管理人员技能。

参考文献:

[1]侯淑敏,向太吉,问思恩,等陕西黄河湿地渔业水域环境分析及保护措施[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2:16-18

[2]王禄路城市湿地公园植物群落构建分析[J]山东农业科学,2011,11:66-69

[3]祁雪瑞湿地保护与开发双赢的法制选择[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2:37-40

[4]张立美国补偿湿地及湿地补偿银行的机制与现状[J]湿地科学与管理,2008,4:14-15

[5]俞肖剑,叶维贤学习国外先进理念经验促进我国湿地保护管理[J]浙江林业,2011,8:35-57

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范文6

一、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概况

南昌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处赣江、抚河尾闾、鄱阳湖滨,地理位置为东经115°27′—116°35′,北纬28°09′—29°11′,属亚热带季风区,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全市以平原为主,兼有广阔的水域以及岗地、丘陵、低山,总面积7402平方公里,概貌为“一分道路和庄园、二山三水四分田”。境内西部九岭山余脉上的洗药坞主峰海拔842.3米,为全市最高峰;东北部濒临鄱阳湖,湖滨、港汊、水塘星罗棋布。目前,经济高速发展的南昌市正处于基础设施逐渐完备,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

(一)湿地广阔且类型多样。全市共有各类湿地4006平方公里,湿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54.1%,所占比例为全省最大。湿地类型共7种,主要为河流湿地、洪泛湿地、永久性淡水湖、泥炭藓沼泽湿地(分布在洗药坞一带)、水库、水渠、水田等。我市拥有全国最大的河口三角洲,面积为1000平方公里。在赣江大桥以东,赣江分为三支,期间的蒋巷镇、扬子洲乡、南新乡、联圩乡、昌邑乡为冲积三角洲,属洪泛湿地,现已成为江西省的粮仓,目前正将低洼部分的农田实行退耕还湖。我市辖区内的鄱阳湖水域面积达983.47平方公里,约占鄱阳湖水域面积的三分之一。濒湖的新建、南昌、进贤三县还有不少湖泊,如军山湖(220平方公里)、青岚湖(42平方公里)、瑶湖(18平方公里)等。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我市境内野生动物主要有兽类42种,爬行类18种,两栖类7种;鸟类种数最多,达380余种,约占全国和全省鸟类种数的31.9%、90.5%,其中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鸟类分别为10种、38种,属省级重点保护的鸟类90余种。此外,全市主要木本植物有96科、225属、400多种。在南昌市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中发现,全省61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调查的目的物种中,我市特有的野生植物有4种,其中新建县有浙镶槐、南昌卫茅,湾里区有沼柳、沼越桔。

二、保护管理现状

1、经验做法

1.1野保管理体系建设

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起专职的地市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体系建设。1992年成立了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1993年,南昌市林业局又投资建立了南昌市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这是当时江西唯一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2001年,我市率先成为江西省首批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达标单位,所辖县区和重点乡镇实现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挂牌。这标志着我市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网络,从而形成了一道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坚实屏障。

2.2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为切实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市野保部门和森林公安密切合作,每年通过定期开展“野生蛙类专项整治”、“餐饮单位专项整治”、“越冬候鸟专项整治”等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2002-2004年,在国家林业局组织的旨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猎鹰行动”和“春雷行动”中,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先后两次获得全国“猎鹰行动”、“春雷行动”全国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3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市南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历经2年科学考察和3年申报晋升的艰苦历程,于2008年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我市由此成为全国首个拥有部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省会城市。这是我市城市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市创建现代文明花园城市、生态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环保模范城都具有重大意义。南矶湿地部级自然保护区距南昌城区45公里,总面积3.33万公顷,每年保护区越冬候鸟种类100余种,数量超过30万只,占全鄱阳湖候鸟总数一半以上。有4种国家Ⅰ级保护鸟类, 24种国家Ⅱ级保护鸟类;有16种水鸟种群数量达到或超过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建设南矶湿地部级保护区,对于构建鄱阳湖乃至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格局、促进鄱阳湖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4.4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为提高广大群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我市积极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宣传、介绍和报道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在每年的“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专题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标本展、保护区采风、摄影展、邮票展、野生动植物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并深入中、小学校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青少年推广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多次组织学生到自然保护区实地体验自然,观看候鸟,以增强保护鸟类、热爱大自然的意识。并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专业网站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

2、存在的问题

2.1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点多面广,需要人员多、投入大,而当前我市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还很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难以有效开展监测和保护管理工作。当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成为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工作内容后,经费不足、设备不足、人员不足的问题暴露得更为明显。

2.2湿地保护政出多门,对资源无法实现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原因, 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仍处在多部门的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之中。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从各自职责和利益出发,形不成管理合力,甚至部门利益至上,严重影响了对湿地资源的统一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干扰和破坏了珍稀动植物,特别是越冬候鸟的栖息环境。如水利部门负责湖泊水位的调控,渔业部门根据《渔业法》,负责鱼类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渔政管理,当地政府湖区管理权发包给水产养殖户以增加财政收入,林业部门虽然牵头湿地保护区工作,但只能对鸟类、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和保护,保护区没有湖区使用权和管理权,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处于“借湖养鸟”的窘境。

2.3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目前尚无较为完善的法律规章可循。我省第一部关于湿地保护的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04年3月才开始实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保护条例并未很好地在鄱阳湖地区执行。同样,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对于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而言,在新的形势下也明显滞后。因此,要为我市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理顺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必须加快湿地立法工作。

三、今后行动计划及建议

目标:实施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根据当前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国际形势要求,以国家加强生态建设的整体战略为指导,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育、大力恢复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以保护为根本,以发展为目的,以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湿地保护为基础,以保护工程为重点,以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为突破口,以完善管理体系为保障措施,加大执法、宣传、科研和投资力度,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措施:

1、完善体系建设,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全面加强保护管理体系、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候鸟保护监测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建设,提高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管理水平,实现对重要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及候鸟迁飞的动态监测,逐步完善本地资源数据库。加强与WWF(世界自然基金)、GEF(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基金组织的交流沟通,争取他们在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及湿地恢复等方面的资助。同时加强与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加大对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调查、监测的科技投入,提高科技支撑体系的实力。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森林公安、交通、工商、渔政等部门对集贸市场、餐饮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地共同开展“野生蛙类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苗圃内野生树木专项整治”、“越冬候鸟保护”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要针对近年来湖区网捕、毒杀越冬候鸟出现蔓延的情形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侯鸟管护网络,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个人,将越冬候鸟保护真正纳入长效管理机制。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越冬候鸟保护宣传月”开展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越冬候鸟等专题宣传活动。一是积极宣传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弘扬健康向上的生态文化,积极倡导不烹食野生动物、不穿戴野生动物皮毛服饰、不笼养野生动物,在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生态消费观,引导人们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三是通过安装警示牌,发放宣传资料,设立流动宣传车,举办普法讲座等形式,开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进餐馆、进车站”的系列宣传活动,形成人人爱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四是引导新闻媒体进行正面报道,表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立场及所做的努力。

建议: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特征。谁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谁就拥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竞争优势。保护好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基本国情和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现状,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我市的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1、拓展宣传渠道,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和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如科普讲座、制作专题片、护鸟志愿者等活动,广泛宣传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从科学的角度、用科学的方法,让人们了解和认识湿地、野生动植物与人类的关系,特别要加大警示宣传的力度,使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成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形成全社会支持湿地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2、加快湿地立法,依法进行湿地管理。鄱阳湖作为一个世界著名的湖泊,无论是地理、水文,还是历史、经济与文化,都与我国其它地区湿地具有明显不同的特色,很多国家层面制定的管理条例在这里都不具操作性甚至缺少指导性。湿地因地域不同而特征不同,特征不同必然导致管理办法截然不同,因此,我市要根据我市辖区内鄱阳湖湖区特点尽快出台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将湿地保护、渔业资源管理、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国土及环境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与湿地保护立法协调一致。建立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与多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湿地资源监测网络体系,使我市湿地保护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