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的措施范例6篇

湿地保护的措施

湿地保护的措施范文1

前言

湿地公园是指以水为主题的公园。以湿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多样化的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

“湿地系指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因此,湿地不仅仅是我们传统认识上的沼泽、滩涂等,还包括部分河流、湖泊、鱼塘、水库和稻田。

1.湿地的破坏

近几十年来,全国乃至全世界多数湿地遭到了严重破坏,湿地面积大幅减少,造成湿地面积退减的原因主要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自然因素主要是指全球温室效应造成的影响,全球气候变暖,高温干旱,使降雨量减少,地表水面积减少,进而使淡水湖面积减少,甚至发生干枯现象,而自然因素中有些也是人为造成的,所以人为因素是湿地退减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由于人们盲目开垦耕地,过度利用水资源,导致湖泊面积减少,甚至消亡,尤其是沿海地区,人们为了经济发展,为了解决土地供需不足现象,填海造地,兴建厂房,加剧湿地面积急剧减少。如“千湖之省”湖北的1000多个湖泊已锐减为300多个,速度之快,使人无法想象。

(2)水污染、环境破坏。由于人们只重视眼前的利益,只看重GDP,过度用农药、化肥,发展重工业,对污水处理方面又缺乏管理、资金投入和部门检测,污水渗入地下、排入河流,湿地的水质量下降,湿地的生物生存空间消失,湿地逐渐淤积退化。

(3)湖泊截流,修建水库。虽然说这样可以洪水时拦截蓄水,干旱时灌溉庄稼,对农业生产有很大帮助,但是部分地区却为了发展经济,完全切断下游湿地与上游水源的联系或者在湿地里取水,造成下游水分蒸发过快,水源供应不上,所以湿地逐渐消失、减少。

由于人类与湿地相互依存的关系,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萨通过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旨在认证、保护并促进合理使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湿地系统。因此湿地保护刻不容缓。

2.湿地的保护与恢复

保护湿地以及湿地生态的恢复,对于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个系统的面积越大,该系统内物种的多样性和系统的稳定性越有保证。因此,增加湿地的面积是有效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平稳的基础。严禁围地造田,对湿地周围影响和破坏湿地生境的农田要退耕还湿,恢复湿地生境,增加湿地面积。

根据湿地的结构构成和生态系统特征,湿地的生态恢复、保护技术措施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部分:

(1)建立湿地保护圈

把未被破坏的湿地列为保护区,并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域,即“中心区-过渡区-试验区”,在中心区内禁止擅自开垦、围垦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禁止在湿地周围建立厂房,排放污水。在保护区的过渡区和实验区对湿地采取有效地、生态的技术手段恢复建设,最大限度地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促进区域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

(2)构建湿地生态水网体系

①连通城市内河水系。湿地所在城市片区规划有环形水系,毗邻场地,可将场地与规划水系联通,以此将湿地纳入城市绿地水系生态网络。

②采取生态补水。根据湿地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水方式,如蓄洪补水、湖泊连通等生态补水方式,以保障湿地内水量得到长期的、有效地供给。并且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避免地下水位下降。

③完善内部生态水系统。 增加湿地内部生物多样性,构建多条食物链,完善平衡内部水生动、植物群落系统;采取人工技术净化水质,完善湿地生态环境。

(3)丰富湿地生物多样性

①植物多样性营造。避免用单一的植物或引入外来侵略性的植物,植物多样化才能相互依存,从而构建植物群落,外来侵略性的植物会打破现有植物群落平衡,因此植物选择原则上宜选用多样性的乡土植物。

②动物多样性营造。湿地是鸟类、鱼类、两栖动物的繁殖、栖息、迁徙、越冬的场所,要科学的投放动物,丰富内部动物多样性,构成动物群落,从而和植物群落共同构建起丰富、完善的食物网系统。

(4)完善湿地监测与管理机制

①监测―人为干扰、水文变化、生物群落。②管理―确立“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开展湿地监测、资金管理与科研工作,加强公众意识及保护力度。

3.湿地景观设计

(1)保持原有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首先就是要尽量利用原有的地形、植物、动物、水体等景观元素,在此基础上进行生态设计,这是最简单、最重要、也是最经济的设计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其次对于重要湿地,或湿地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规划为重点保护区,不允许游人入内。在不影响或影响小的生物栖息、繁殖的区域设置观赏、体验、游览、科学研究区,兴建人工设施时,要以最小破坏性为原则。

(2)植物的配置设计

植物是构成生态系统的重要元素之一,因此植物设计是湿地景观设计的重要手法,在植物设计方面,首先要选用乡土树种,其次是对植物品种选择要多样性,植物多样能发挥各自的生态特型,且能相互弥补,植物多样还能构成优美的景观画面。维持本地种植物,就是维持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成分,保持地域性的生态平衡。另外,构造原有植被系统,也是景观生态设计的体现 。

(3)生态驳岸的环境设计

对驳岸最生态、最经济的设计就是保持原有的自然式状态,在此基础上按照景观设计要求配合种植植物,由植物的根系稳固土壤,达到保护河岸的目的,植物可选择耐水的水生植物,植物品种要多样化,由植物营造一个适合动物栖息的空间,从而构成一个生态系统。

另一种新型的生态驳岸形式是蜂巢网箱式驳岸,是用特殊防腐处理的低碳钢丝由专用机器编织生产的六边形双绞合钢丝网,经过裁剪组装成的钢丝网网箱。网箱内填充碎石、种植土、肥料及草籽等。具有柔性、自透水性、环保性、生态性、耐久性等特点。它适合于较陡的或雨水冲刷较严重的驳岸,它结合了土工网和植物护坡的优点,在坡面上构成了一个适合植物生长的稳固空间,有效地防止雨水冲刷,植物的根系可以穿过网孔向下生长,达到固土作用,使钢网、网内土壤、原有坡地土壤和植物牢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绿色植物坡面,达到了生态功能。

结语

湿地保护的措施范文2

[论文摘要]通过对呼伦贝尔湿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论述,列举出呼伦贝尔市湿地保护的现状,提出保护呼伦贝尔湿地的管理措施。 

一、呼伦贝尔湿地资源和湿地环境 

 

(一)湿地资源 

内蒙古呼伦贝尔湿地湿地区内分布有湖泊湿地、永久性河流湿地、草本沼泽湿地、灌丛沼泽湿地等类型湿地。 

1.河流湿地。为嫩江、诺敏河、辉河、伊敏河、海拉尔河、额尔古纳河、根河、得尔布干河、哈乌尔河,及其支流形成的水面。 

2.草本沼泽湿地。草本沼泽湿地分布于嫩江、诺敏河、辉河、伊敏河、海拉尔河、额尔古纳河、根河、得尔布干河、哈乌尔河两岸,由河漫流形成。 

(二)湿地环境 

呼伦贝尔湿地由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构成。 

1. 自然 环境。湿地周围分布着大面积的草甸草原及零星林地,以河流为脉络发育成湿地。大面积的沼泽湿地成为天然蓄水库,河流水质优良,无污染。 

2.社会环境。湿地区所涉及区域为农区、林区和牧区,生产活动频繁。社会生产活动对湿地的威胁和破坏已显现,河流捕鱼、偷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湿地资源行为时有发生。 

 

二、呼伦贝尔湿地的生态功能 

 

呼伦贝尔湿地的生态功能主要体现为: 

(一)维持生物多样性 

依赖该区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要地区和濒危鸟类、迁徙候鸟以及其它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地。 

(二)调蓄洪水,防止自然灾害 

湿地区内的沼泽湿地分布于嫩江、诺敏河、辉河、伊敏河、海拉尔河、额尔古纳河、根河、得尔布干河、哈乌尔河两岸及达赉湖周边,在控制洪水、调节水流方面功能十分显著,在蓄水、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降解污染物 

湿地的生物和化学过程可使有毒物质降解和转化,从而保障湖泊河流流域水质。 

 

三、呼伦贝尔湿地保护现状、面临的主要干扰 

 

(一)湿地保护管理现状 

长期以来对湿地的开发利用重于保护,加之湿地多头管理,湿地开发利用呈现出一种无序状态。另外,该地区属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生产力水平偏低,面临保护自然资源和 经济 发展 的双重压力较大。 

随着湿地保护区的建立,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也逐渐提到了议事日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将成立了专门机构保护湿地资源,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 教育 活动,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时机,积极组织开展活动,大力宣传湿地的功能效益和湿地保护的意义。组织专业巡护员巡护与聘请周边社区义务巡护员巡护相结合等,开展了湿地保护活动。针对水禽繁殖、种群数量、鱼类资源和水环境监测等开展专题调研。 

(二)湿地面临的主要干扰 

湿地面临自然和人为两大干扰因素,而人为活动是湿地面临的最主要干扰因素。自然干扰因素体现为世界性气候变暖,导致该地区降雨量减少,湿地水源不足,致使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生物物种生境变劣,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人为活动干扰因素体现为:湖泊及河流两岸湿地土壤肥沃,近年由于干旱地下水位下降,农业开垦侵入湿地,使得天然湿地面积减小,即使残存的天然湿地也被道路、农地等分割破碎,湿地水分难以流通,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湿地保护资金缺乏。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和管理经费严重不足和资金渠道无着落是湿地保护管理面临主要问题。湿地保护日常工作、湿地调查监测、科研、湿地保护宣教、执法手段、队伍建设等方面因缺乏资金支持难以持久正常开展。滞留在保护区内的农户和牧户,没有资金将其迁出保护区,不利于保护区的管理和湿地的恢复与发展。 

2.湿地保护宣传力度小,公众尚未形成自觉保护湿地意识。湿地保护是项新兴事业,目前对湿地保护宣传不够,对湿地价值和重要性缺乏认识,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宣传 教育 滞后,公众尚未形成自觉保护湿地意识。不能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现象严重。 

3.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不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牵扯面广,大多数在湿地利用上分部门多头管理,保护上无任何责任,造成湿地保护缺乏综合协调管理和利用监督机制。机构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机制尚末建立起来。此外,湿地管理人才缺乏和素质不高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影响湿地保护管理规范化、集约化、 科学 化 发展 进程。 

4.湿地保护管理 法律 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地方也没有出台关于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专门条例,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湿地保护条款比较分散,不成系统,无法可依或法条相互交叉,难以发挥作用。 

(二)实施措施 

1.加大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 经济 发展规划,湿地保护资金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同时,多层次广开募资渠道,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投资、捐赠和国际合作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监测、救护、巡护、防火等设备,使湿地保护工作能够长期稳定的正常运转。 

2.建立项目监督机构。由地方政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及人大、政协联合建立项目监督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各项措施落实、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 

3.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当地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制作湿地保护宣传专题节目,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公众的湿地保护科普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湿地意识,使公众自觉参与湿地保护。 

4.加强科学研究及国际交流。联合相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构筑科技支撑体系,开展相关课题研究,采用科学手段研究湿地资源和保护措施。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动态, 总结 和推广湿地保护、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 

湿地保护的措施范文3

加强湿地保护力度

201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大战略,该经济带9省2市主要位于长江流域。11个省市国土面积达205万平方公里,长江干流6397公里中有5326公里位于该区域,区域湿地面积1154万公顷。由于地理位置特殊,长江经济带湿地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保护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广泛分布的湖泊群和密集分布的河流,在降解污染、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维系着流域生态安全,促进了区域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今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工作。4月份,配合全国政协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调研。5月份,全国政协就该专题专门召开了双周协商座谈会。把长江经济带重要湿地纳入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提出了编制该经济带湿地保护工程专项规划的思路。加大了投入力度,支持该经济带省份实施了一批湿地保护工程和中央财政湿地补贴项目。积极发展建设湿地公园,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国家林业局和沿江11省市及世界自然基金会一起,历时9年构建发展的长江湿地保护网络,是我国第一个基于流域尺度的湿地协调保护模式,也是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继2014年这一模式被复制到黄河流域,建立了黄河流域湿地保护网络之后,今年国家林业局又借鉴了该模式,建立了沿海湿地保护网络。至此,我国基于流域尺度和区域尺度的湿地保护网络已经形成。黄河流域、沿海湿地保护网络会议已经成功召开。这次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网络年会在重庆市开县召开,就是因为重庆市和开县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比如,关于更好地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保护关系,把湿地保护与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的“双赢”;关于三峡库区消落带湿地恢复治理的做法,湿地合理利用的模式等。同时,长江湿地保护网络的其他省份和网络成员单位,也在湿地保护中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了一批湿地受保护,社区得实惠,生态有改善的示范模式,将示范引领全国湿地保护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在长江流域湿地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该流域的湿地也面临着围垦、污染、基建占用、水资源过度利用、过牧等威胁。长江源头的沼泽、湖泊湿地主要受到超载过牧的威胁。长江上游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湿地,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是主要的威胁因子。在长江中下游,工程建设阻隔了江河和湖泊的天然联系,湿地水体污染持续加重,影响了湿地正常的生态自洁过程,不仅威胁到物种安全,更是威胁到生活在该流域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总体来看,长江流域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问题尤为突出。既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湿地资源刚性需求增加的客观原因,也有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湿地重开发轻保护的主观原因。在湿地治理上,应大力解决立法和制度缺失,投入不足,科技支撑薄弱,保护管理能力不强,保护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湿地保护的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因地制宜 改善湿地生态状况

加强湿地保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党的十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中,对湿地保护的部署和要求更加系统化、全面化,更有针对性。2015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湿地保护的内容达9处之多,将“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列为到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2015年8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也将包括湿地在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纳入责任追究办法范围。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湿地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需要落实的任务达17项之多,包括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开展退田还湖还湿试点等。、总理等中央领导也就湿地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湿地,成片恢复湿地,实施湖泊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制止继续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行为,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体系,依靠科技多措并举,遏制湿地减少、退化的势头。这些新部署、新要求对湿地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长江湿地保护网络省份,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特别要根据本省实际,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转化成具体的政策措施,为湿地保护提供政策保障。

加强湿地保护,必须科学谋划好“十三五”工作。近期,国家林业局就谋划林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湿地保护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搞好“十三五”规划至关重要。长江湿地保护网络省份要认真总结“十二五”湿地保护的主要成效和经验,分析湿地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围绕实现“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以及各自的具体目标,提出“十三五”湿地保护的主要思路和措施。国家林业局正在牵头编制《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相关省份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在“十三五”期间,要争取国家加大湿地保护的投入力度,继续开展湿地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做好中央财政湿地补贴工作,推进湿地的整体保护与修复,力争湿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并逐步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推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

加强湿地保护,必须把湿地用途管制与可持续利用结合起来。要根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和数据库等成果,对辖区内的湿地资源建立完善的档案,把所有的湿地纳入管理范围。根据生态功能和生态区位的重要性、生态系统的独特性和保护价值、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度,对湿地进行分类。对于重要湿地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征用占用重要湿地。对于一般湿地,允许开展利用,但不允许改变湿地性质。要推广长江湿地保护网络创造的模式和经验,推进湿地的可持续利用,明确利用的方式、时限和强度。对于湿地不合理利用和过度利用,要建立预警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告知湿地资源利用的单位或个人,促使其采取对湿地友好型的利用方式。对于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确需占用湿地的,要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制定占用湿地补偿方案,实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通过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辖区范围内湿地面积不减少。

加强湿地保护,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在长江源头,主要采取退牧还湿等措施,稳定和扩大湿地面积。在长江上游的干支流,要积极参与对重大水利工程的论证,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对湿地的破坏。在长江中下游,要坚决打击侵占湖泊湿地的行为,开展退田还湖以扩大湖泊面积,并实施江湖连通工程,恢复江湖天然联系,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流域内各省之间、各市县之间也要多协调、多沟通,使上下游、左右岸湿地保护的目标相一致。要按区域同步实施湿地保护重点工程,对于流域内联系紧密的重要湿地,同步安排项目,同步开展建设,发挥重点工程对湿地保护和生态状况改善的示范倍增效应。

湿地保护的措施范文4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xx年12月14日经济南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1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xx年2月2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进行了列举:

(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建设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

(六)擅自砍伐林木、挖沙取土、围垦、填埋湿地;

(七)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

(九)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水系的联系;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确认,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由林业或者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从处罚措施来看,按照情节的严重性,罚款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迫在眉睫!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附:《条例》全文内容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xx届〕第26号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xx年12月14日经济南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1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办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 鼓励社会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湿地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红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 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及其保护范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般湿地及其保护范围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对湿地保护名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配水资源,并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的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

第二十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报建立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公布,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规划可以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湿地公园规划。湿地公园规划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报原认定湿地公园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湿地公园的利用应当维护原有的自然生态及人文历史风貌,限制用作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地恢复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第二十九条 因湿地保护和恢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依法与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条 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建设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

(六)擅自砍伐林木、挖沙取土、围垦、填埋湿地;

(七)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

(九)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水系的联系;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综合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林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保、水利、农业、城市园林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湿地建设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湿地建设、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资源动态监测;

(四)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科普教育;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七)制定污染、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八)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林业或者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湿地内原有动植物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按照所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计算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林业、国土资源或者水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沙取土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三)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水系的联系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占用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进行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在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湿地保护规划,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湿地保护的措施范文5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呼和浩特010020)

摘 要:文章在对内蒙古包头黄河湿地资源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湿地保护与恢复的措施。

关键词 :湿地;现状;保护;恢复;内蒙古包头黄河

中图分类号:[S719]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5-03-27

作者简介:滕晓华(1965-),女,呼和浩特市人,高级工程师.

湿地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最高的生态系统;是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鸟类最重要的栖息地:在抵御与调节洪水、降解污染物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全球最大的碳库,在全球碳循环中起着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国土和自然资源,为人类的生产、生活与休闲提供多种资源;被誉为“地球之肾”、“生命摇篮”、“物种基因库”等,是地球不可或缺的生存环境。湿地的保护管理和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息息相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境基础。

1 自然概况

1.1 地理位置

包头黄河湿地(昭君岛至磴口段),西起三岔口村西鱼塘西界、南至黄河中心线、东至宋昭公路、北至拟建蓄滞洪区北界及黄河景观大道,总面积为3112hm2。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5’13.3”~109°42’49.0”,北纬40°30’56.4”~40°33’18.0”。

1.2 地形、地貌

包头黄河湿地地貌主体为黄河冲积下湿平原。本地区的地形是北高南低,西北向东南倾斜,黄河沿南境边从两向东蜿蜒而过,属于阴山和黄河之问的冲积平原 从景观上,包头市黄河湿地呈现出水域、沼泽、灌丛、草地等类型,其中,以水域、沼泽、湿地为主要类型。

1.3 气候水较少,蒸发剧烈。冬季漫长而严寒,夏季短促而炎热,年、日温差大,春、秋两季气温变化剧烈。年平均气温8.5℃,全年1月份气温最低,平均气温12.7℃,7月份气温最高,平均气温22.2℃;无霜期148d;年均降水量310.4mm,年均蒸发量1,593.3mm。

1.4 水文

包头黄河湿地内的地表水主要来源为黄河水,其次为地下水和大气降水。黄河沿昭君岛至磴口段南境东流,流经68km,水面宽130~458km,水深1.4~9.3m,平均流速1.4m/s,平均径流量824m3/s。地下水资源十分丰富,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分布很广,地下水埋深30~50m,水质矿化度<0.5g/L的超淡水,适宜饮用和灌溉。

1.5 土壤

包头黄河湿地土壤类型分为草甸土、盐土和风沙土3类。草甸土主要分布在湖区及的沼泽地带;盐土呈斑块状散布于沼泽的;风沙土大多分布于黄河岸边的沙滩地。

1.6 湿地植被资源

包头黄河湿地以非地带性草甸植被和沼泽植物占优势,植物群落类型多样,植物种类丰富,物种多样性高。

1.6.1 植物科属组成

据不完全统计,包头黄河湿地有维管束植物133种,隶属36科93属,其中:蕨类植物1种,隶属1科l属;被子植物132种,隶属35科92属。

1.6.2 植被类型

包头黄河湿地的植物类型可分为灌丛、草原、草甸、沼泽、草塘等5个类型,其中,分布面积占优势的是草甸、沼泽和草塘。

1.7 湿地动物资源

包头黄河湿地野生动物资源极为丰富,据2001年《内蒙古南海子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包头南海子湿地有脊椎动物101种,分属于23目46科76属,其中:两栖类4种(1目2科2属);爬行类5种(2目4科5属);兽类有15种(5目8科12属);鸟类77种(15目32科57属)。根据《包头野鸟》,截至2007年,包头黄河湿地观测到的鸟类数量增加至184种。

2 湿地现状及受危害程度

包头黄河湿地地貌主体为黄河冲积平原,以河流湿地、沼泽湿地为主。包头黄河湿地(昭君岛至磴口段)面积3112hm2,现存湿地面积为l021hm2,现状湿地率32.81%,详见表1。

包头黄河湿地地处我国寒区、干旱半干旱区(简称寒旱地区),位于全球候鸟迁徙的重要路线上,是鸟类、两栖类、鱼类等湿地生物生息繁衍的理想场所,因此,物种丰富、景观独特,是包头市乃至西北寒旱地区一个得天独厚的宝贵自然资源。然而近年来,随着包头的飞速发展,带来大量污染排放、开荒耕种、私挖乱建等破坏活动,黄河湿地应有的功能出现了退化现象,而且还出现包括黄河在内的地表水体富营养化、水土流失、土壤板结、土地沙化、盐碱化,生物物种数量减少等不良表现。过度的人为破坏使得包头黄河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呈减少趋势,生态系统越来越脆弱,任由其发展下去将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对包头黄河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亟待加强。

在自然情况下,黄河包头段流凌封冻时间常比上游的兰州早20多天,而解冻开河时间却晚一个多月。特殊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导致每年的黄河开河期为特有的凌汛期。凌汛作为一种自然现象有利有弊。一方面极易造成串堤决口,淹没成灾:另一方面凌汛对于地处干旱、半干旱的内陆地区的包头黄河湿地提供了必需的水源补给,保证了黄河湿地的良好发育。

3 湿地保护措施

3.1 立标定界

立标定界是湿地、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基础工作,通过设置湿地边界、界碑、区界标桩、指示标牌等基础设施,明确湿地边界和范围,对周边群众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对栖息地的干扰和破坏。

3.2 围栏

针对湿地内人为活动情况及野生动植物柄息地面临的威胁和可能遭受的破坏,在人畜容易进入处、珍稀野生植物分布处、鸟类等湿地生物丰富处有针对性地设置网围栏,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隔离网、围栏的高度2.Om,网柱与柱之间的距离8.Om.网格尺寸0.15x0.15(m)。采用镀锌钢丝网。

3.3 水源、水系、水质保护

3.3.1 保护原则

湿地生态系统的维持和发展离不开水这一必要元素。适宜的水源、良好的水系和水质保障措施是内蒙古包头黄河湿地建设的基本保障,水源的选取、水系及水质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就近选取稳定、可靠的湿地生态补水水源。②合理利用和调度补水水源,在各水体维持合理水位变动范围的基础上,满足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③尽可能连通湿地内部及周边水系,促进水体流动和水力循环。④加强对湿地内部及周边各水体流域的管理与保护,并采取合理措施帮助维护水体水质,降低污染风险。

3.3.2 水源

包头黄河湿地属黄河冲积下的湿地平原,黄河湿地的补水源主要有黄河、蓄滞洪区、河流及浅层地下水。

①黄河水。黄河包头段年内水位落差12m,高水位一般出现在汛期(每年8~9月)、冰封及凌汛期(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每年定期的水位上涨能为堤南的黄河湿地带来大量优质水源,是黄河湿地生态系统赖以生存的重要保证。②蓄滞洪区蓄水。每年凌汛期,西海湖蓄滞洪区会从黄河分洪。蓄滞洪区水量丰沛、水质可靠,可就近为黄河湿地提供充足的生态用水水源。③河流来水。哈德门渠、昆都仑河、四道沙河的来水,包括雨(洪)水、日常径流以及上游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出水。④地下水。包含在土壤、地层中的地下水能够成为湿地天然的补水水源。在地下水位高的季节,部分地势低洼处甚至能自行形成水面。

3.3.3 水系保护

包头黄河湿地区域内部及周边的现状地表水系水体十分发达,包括众多河流、湖泊、蓄滞洪工程区等,并紧邻饮用水源保护地,水系的保护与湿地生态系统的品质息息相关。水系保护如下:

①加强对湿地内部及周边的河流、湖泊等水体的流域管理,完善流域的排水市政设施。对于沿途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严格截污纳管并经处理达标后才可排放;对于城市及农牧业、渔业养殖生产区,应有合理的雨水径流处理措施,控制面源污染。②完善各种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的收集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③尽可能加强湿地内外部水系的沟通,采取合理措施促进水体循环和流动。④充分利用周边水体的水资源,切实按计划合理调度补水水源,统筹规划湿地内部水体的水位变动范围,调节枯水期和丰水期补水量,以保障各水体的健康发展。⑤西海湖湿地滞洪区是包头三大蓄滞洪工程区之一,在每年的凌汛期向黄河分洪2000万m3;在非凌汛期,西海湖湿地滞洪区还承担区域的调蓄和排洪功能,同时向湿地内部及周边区域的鱼塘、湿地、林地、农田等提供水源。⑥哈德门渠位于哈德门沟防洪体系末端,长8.6km,主要输送哈德门防洪体系滞洪区的退水,水量主要集中在7、8月份,在非汛期也有少量径流。哈德门渠的现状水源主要是包钢、神华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及两岸雨(洪)水,未来污、废水截留后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将仅有雨洪排入哈德门渠。在降雨期或汛期,哈德门渠的排水首先进入西海湖湿地滞洪区,作为蓄滞洪区补水。而在非降雨期或非汛期,蓄滞洪区水将被提升至哈德门渠,在形成水力循环的同时,帮助优化蓄滞洪区水质;同时,营造哈德门渠水量丰沛的环境也有助于其河流水体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和维持。

3.3.4 水质保护

一是种植水生植物净化水质。为了进一步改善湿地水环境的质量,需要利用湿地自身的湿地净化功效,在湿地中的河流水域,种植具有处理性能好、成活率高、抗水性强、生长周期长的水生植物,如芦苇等,通过植物吸收、微生物代谢以及基质的吸附、过滤、沉淀作用降解水中污染物,去除营养物、细菌等有害物质,净化水质。

二是水质日常保洁。为了减少水体的污染,防止危害性水患的形成,保持良好的水质和水体景观,需定期对湿地所属区域的水面进行保洁清理。保洁的方法有对水面的漂浮物进行人工清理和在水中设置振荡射流曝气机。振荡射流曝气机主要设置在水体流行性较差的水域,对深层水体实施充气(充入空气或者氧气)、搅动水体,形成人工造流,使底层水和表层水进行交换,加速水体复氧过程,提高水体溶解氧水平,恢复和增强水体中好氧生物的活力。

三是严格控制各湖泊、水塘及蓄滞洪区周边污染源。采取合理的水力循环、水体连通措施,有效改善水质。

四是杜绝无序的引水活动,维持水体的水位在正常范围内变动,并根据水位落差变化,合理营造水岸生态系统,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五是加强对各水体及湿地各时段水质的监测、评价和预测工作,重视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污染源控制及管理工作。

六是科学布设水质监测网点,选取先进的采样、监测方法对有代表性的水质指标进行有序监控,妥善保存水质监测结果,存档作为历史资料,便于后期对水质变化规律的预测和研究。

七是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参照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方法,定期对水体的质量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便于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改善措施。

3.4 水岸保护

目前,湿地部分水岸(滩涂区)已被开垦为农田.加之河道采沙,部分水岸被损害,因此,要对水岸进行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并对受损水岸进行恢复和加固,保护、恢复水岸带植被。为了保持水土、提高防洪能力,并为动植物创造生息的场所,依据湿地水位的动态变化和水陆交接区域的植被分层、自然演替,设计岸坡保护工程。采用自然生态的材料进行护岸,对于存在问题的岸坡可采用自然驳岸方法作为湿地护坡保护工程优选技术。

水岸保护主要针对人工湖周边水岸宽3m的区域进行植被恢复保护建设。依据水陆交接区域的植被分层、自然演替、设计功能以及使用状况,构建水岸植被带。驳岸植物选择以乡土植物为主,在岸边栽植阔叶乔木1行,株距3m,岸边往下2m包围栽植阔叶灌丛,规格80x80(cm)。自然驳岸植被主要有紫穗槐、柽柳、旱柳、垂柳、河柏、小香蒲、芦苇等。

4 湿地恢复措施

4.1 退田还湿还泽

由于湿地周边的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及历史原因,部分滩涂湿地被农民非法开垦耕种,使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了恢复破坏的滩涂湿地,需进行退田还水还泽。该措施实施后,既可以扩大湿地面积,又大大加强湿地功能效益。

4.2 湿地植被恢复

水生植被不仅可以充分改善水质,更是水生动物食物链的首要环节,还是黄河湿地鸟类和我国候鸟迁徙、栖息的场所,他直接或间接为各种鸟类、鱼类提供饲料和产卵繁殖场所,必须加强对水生植被的保护,否则水禽、鱼类的食物来源就会被切断,隐蔽栖息场所和繁殖环境便可能随之消失,重点保护的鸟类可能销声匿迹,鸟类自然湿地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4.2.1 水域宽阔处的水生植物配置设计

在水域宽超过10m的区域,以营造水生植物群落景观为主,主要考虑远视效果。水生植物配置注重整体大而连续的效果,主要以量取胜。

4.2.2 水域较窄处的水生植物配置

此配置主要考虑近观,更注重植物单体的效果,对植物的姿态、色彩、高度有较高的要求,配置时不宜过高过于拥挤,水生植物占水体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3。水缘植物应间断种植,留出3~7m大小不一的缺口,以供观景。

4.2.3 抚育和管理

在恢复初期对重建的植被进行人工养护,提高植物个体的成活率,预防外来种和非湿地种的入侵,预防病虫害的发生。恢复后期,随着植被的逐渐恢复,养护管理将逐步弱化直至停止。

4.3 湿地补水

湿地水系的自然通畅,是湿地保护的基本需要。修建必要的补水工程,利用凌汛黄河高水位自然补给湿地水量,是节约能源、储蓄水资源、保护湿地简单易行的途径。

湿地保护的措施范文6

一、关注审计重点内容,把握湿地保护审计重点

1.审计湿地保有量。审计辖区内湿地的年均实有面积。审计辖区内湿地的年均实有面积领导干部责任制落实情况。审计调查天然或人工、永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地带,以及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和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不超过6米的海域。

审计湿地与森林、海洋一道,为作三大生态系统体系,检查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指标,考核“地球之肾”、“淡水之源”、“物种基因库”和“气候调节器”环境,绿色审计发展理念。

审计省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底线,2011年第二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湿地资源调查,此次调查的数据被作为湿地保有量红线。湿地保有量稳定在91.01万公顷。沙化土地治理面积2015年达到0.4万公顷,2017年达到0.45万公顷,2020年达到0.5万公顷。11个设区市和95个县辖区范围内的湿地红线面积进行分解。

2.审查湿地功能区划的执行情况。审查政府在制定涉及湿地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编制规划时,是否征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沿湿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湿地使用,是否与湿地功能区划相衔接;在审批建设、开发项目使用湿地时,是否以湿地功能区划为依据,符合湿地功能区划的要求。

3.审查湿地环境质量情况。政府下达了沿湿地设环保责任目标,规定了主要指标,审查指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比例要求。审查湿地污染控制情况。主要审查沿湿地重点直排污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指标。审计调查和了解当地湿地环境污染的情况。

4.审查湿地工程性补偿情况。审查湿地域使用建设项目责任人是否实施相应的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异地重建或替代方式等对由其造成的湿地生态损害进行补偿,重建或者替代方式进行生态补偿的面积、质量、资金等是否足额到位,生态效益能否体现。

5.审查湿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中央及地方配套的湿地域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有无挤占挪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二、对准审计关键环节,关注湿地保护实施细节

1.关注湿度保护有关管理约束性指标和目标责任制完成方面。审查当地政府是否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查有关湿地保护、湿地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规划的编制、落实情况。审查湿地保有量,包括天然或人工、永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地带,以及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和咸水水体等。审查有关规划中提出的保护及建设目标及目标落实情况。审查湿地功能区划的执行情况。划定湿地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等有关情况。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情况。

2.关注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审查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审查当地政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资源管理保护政策情况,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相关湿地保护及开发利用方面政策措施的情况。审查有关领导干部涉及湿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事项决策情况。审查有关湿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湿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3.关注湿地保护开发利用情况。审查湿地保护管理责任体系构建和落实情况。包括构建湿地管理责任体系,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清洁。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行政执法的有效机制等情况。审查湿地保护过程中行政执法的落实情况,跟踪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破坏湿地的有关案件。审查湿地域使用建设项目责任人是否实施相应的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异地重建或替代方式等对由其造成的湿地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4.关注湿地保护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和投入机制建立及重大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审查当地政府是否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查看资金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审查有关湿地保护中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审查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收取情况、行政执法执法收入及使用情况。关注建立湿地保护相关投入机制情况,审查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投资湿地保护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审查有无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资金以及项目工程质量和后期管护等情况。审点项目运营情况,重点项目运营情况。抽查使用资金的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了解项目是否达到建设目标,政府是否采取措施保障项目运营。

5.关注湿地保护重大安全隐患及预警机制建立情况。审查是否建立湿地保护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湿地污染处置应急预案,审查湿地中水体、水质、动物、植物监测情况,分析该区域环境变化情况,建立湿地恶化倒查机制情况,是否落实有关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审查是否出现湿地破坏或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安全的重大事件,采取了何种紧急治理和长效治理措施,存在湿地破坏或污染隐患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注重审计方法,科学实施湿地保护审计

1.湿地影像与矢量三比对方法。使用ARCGIS、MAPGIS、CAD等软件,查看湿地规划矢量图件。运用arcgis软件查看湿地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影像图。一是通过影像与影像的叠加对比分析,在arcgis软件平台,通过添加图层加载不同年份的影像数据,比如说2013年和2015年影像分析,可以通过对比分析初步判读这三年期间图斑变化区域,尤其是湿地变化区域。二是影像与矢量文件对比分析,矢量文件是根据几何特性通过软件来绘制的图形,可以是点注记文件,也可以是线文件和面文件,可以自由无限制地重新组合编辑等,与影像图最大的区别是与分辨率无关,放大或缩小图像不会失真。三是矢量图对比分析,通常是通过各类湿地项目立项范围与竣工验收范围套合分析,可以检查和判断地方实施项目是否在立项范围内,是否存在超立项范围的现象,具体实施范围在立项范围内且小于立项范围面积符合规划要求。或者是不同年度的湿地保护项目范围套合,不能存在重叠现象,否则就是重复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2.环境费用效益法。湿地环境条件的差别可以通过周边地价或房价来参考反映,据此推算湿地环境资源的价值,或者通过其产生的环境效益综合考虑。常用回归分析法计算,测定环境条件对地价的贡献度,该贡献度可视为湿地环境资源价值。湿地环境资源被破坏,改善的效益较难评价。也可以估计恢复或防护一种资源不受污染所需的最低费用。也可将湿地环境质量视为一个生产要素,其变化会引起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的变化,从而导致产品价格和产出水平的变化,通过对这种变化的观察和量度并用货币价格测算可评估环境变化的影响。主要包括生产效应法、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法。

3.在线监测法。利用卫星遥感数据接收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GJS地理信息系统等系统,在审计期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利用在线监测设备和系统进行在线监测,抽取有关湿地数据资料,监测审计范围内的湿地保护情况。如核实湿地的面积、地域,对比湿地前后发生的变化等等。利用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调取审计年度内监测的湿地所在水域的有关水质在线监测数据,了解湿地所在区域水质变化情况,形成对比评价;利用大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调取审计年度内监测的湿地所在水域的有关大气在线监测数据,了解湿地所在区域大气变化情况,形成对比评价。

4.绩效评估法。湿地保护审计不仅对资金使用规范性和绩效进行审计,还有对特定的湿地环保工作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比前后年度湿地面积、质量的变化情况,产生的效果进行分析对比评价,周边居住人对湿地环境宜居评价的变化情况,动植物生物群落及多样性的变化情况,分析对比湿地保护项目实施前后所产生的经济、生态环境等效益情况,借用环境经济学的价值评估方法对环境绩效审计项目所造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