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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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文明理念,全面加强湿地保护,推进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强化湿地资源利用监管,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为打造美好瑞昌提供重要生态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和总量管控,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0.59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0.45万公顷,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实施规范化建设,湿地保护率不断提高,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编制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水资源保护及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湿地保护发展目标、总体布局、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并报林业局备案。

(二)推进湿地生态修复。本着尊重自然、爱护自然、顺应自然的原则,加强对江河湖库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与修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对退化湿地开展生态评估,制定生态修复方案,通过开展退田还湖、退渔还湿、河湖水系连通、湿地植被修复、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修复湿地自然形态及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

(三)严格湿地用途管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依法依规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取水、围堰、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养殖、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光伏发电等活动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要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做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或者多补少占,并落实到每个湿地斑块,实现湿地面积零净损失。

(四)加强湿地日常监管。加强湿地保护日常巡护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占乱采、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以及猎杀候鸟、非法电鱼、非法排污等破坏和污染湿地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备生态管护员,属地乡镇负责人员聘用和考核管理工作。建立沿江、沿湖、沿河巡护队,在长江、赤湖、下巢湖、安定湖、长河属地乡镇,设立10名专职湿地生态管护员,各基层管护站组成联合巡护队,对沿江沿湖开展机动巡查。

(五)严查违规占用湿地行为。对生态环保督察审计反馈以及排查发现的违规占用湿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属地乡镇或园区要根据湿地保护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违规占用湿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湿地占补平衡或生态修复方案,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开展湿地修复工作,报送林业局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属地乡镇要加强湿地问题整改修复工程的施工管理和后续管护,确保湿地问题整改成果得以巩固。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各地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基层站所要落实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野保站负责全市湿地保护与修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湿地保护发展规划,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财务科负责湿地规划、调查、监测、保护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保障工作;办公室负责宣传广告制作,以及物资办公用品购买;各基层站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湿地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

(三)落实保障经费。把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加大湿地生态修复、治理等项目资金投入,2019年湿地管护工作经费从森林植被恢复费中预算安排48万元。

(四)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责任目标考核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率和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作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围绕湿地保护与修复拟定年度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的重大意义。丰富湿地宣传内容与手段,依托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建成一批生态文明教育基地,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机会体验湿地功能,促进湿地生态文化传播,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和社会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