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例6篇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1

20xx年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科技、卫生、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调整,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注重绿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渔业)、水利、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行政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湿地根据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省重要湿地:

(一)部级、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

(二)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或者迁徙停歇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

(三)其他典型的、独特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或者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第十七条 省重要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方案时,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意见。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但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

(七)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九)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退耕还湿、轮牧禁牧限牧、移民搬迁、平圩、植被恢复、构建湿地生态驳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口、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

采矿塌陷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治理塌陷区水面、洼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区的积水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

第二十三条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种植适宜当地生长的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品种,减少围网养殖,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向重要湿地施放防疫药物的,防疫机构应当与湿地管理单位共同制定防疫方案。防疫机构按照方案组织实施,避免或者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放药物的监督。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第二十八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二十九条 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湿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游客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应当服从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条 湿地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不再使用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占用重要湿地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可以根据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单独或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独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恢复,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的阻水、排水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捡拾、收售动物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对造成湿地污染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批准占用湿地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林业、农业(渔业)、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管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2

巢湖是部级风景名胜区,巢湖环湖防洪治理工程的建设,扰动土地、破坏植被、渣土堆放、施工噪声扬尘等都必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工程建设首先取得主管部门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同意巢湖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的批文,其次在可研和环评报告中明确提出在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施工。对于影响景区其他部分的施工建设活动,通过落实报告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减小对风景名胜区影响。如采取生态型护坡,选用格宾石笼挡土墙和护坡方案;工程防浪林平台初选树种为意杨、杨树、垂柳、水杉等树木,考虑到生物多样化的需要,以及在低于设计水位时的防浪要求,在防浪林平台靠岸侧及靠湖侧设低林带,种植杞柳等耐水的湿生灌木林。对于1、2级堤防的较宽防浪林平台,靠岸侧高程较高,可以种植一些花草,利于美化环境。此外,在水深合适的湖滩,种植芦苇等其他挺水水生植物。穿堤建筑物由于在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的色彩、外形、结构、布局应与当地景观协调一致。

2湿地保护

作为国家重要湿地,工程建设首先要遵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在湿地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绝不实施。其次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湿地,在开工前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临时占用的湿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该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和生态效益,防浪林台为人造湿地,堤后填塘为加固堤防,水面转置为林地,均可以保护巢湖湿地;工程施工和运行对湿地有扰动作用,其中湖区取土修建防浪林台对湿地影响最大,但是湖区取土是用作加固堤防,不用作其他目的,所取土方只是从湖区移动到堤防两侧,仍在湿地范围内。湖区取土可以起到疏浚底泥的作用,水环境得以改善。因此本工程建设虽然对湿地有不利影响,但是在采取必要避免、减缓、恢复和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利大于弊。

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因此,庐江县段和原巢湖市段工程建设内容涉及翘嘴鲌、银鱼、秀丽白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翘嘴鲌、银鱼、秀丽白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取得渔业主管部门对该报告出具的审查意见。经咨询农业部渔业局的意见,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参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需征求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适当简化专题论证报告。根据工程分析,湖区取土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主要体现:(1)对湖底生境的破坏导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主要是破坏了底栖动物、挺水植物及沉水植物的生境;(2)湖区取土造成局部水坏境变化导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同时,工程施工将会对沿岸水生植物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定居性鱼类的天然产卵环境。因此,在可研和环评报告中要求,工程施工期主要安排在枯水期,减轻对鱼类产卵的影响。相关部门在各个河口设置多处人工鱼巢,减轻河口工程对定居性鱼类产卵场的影响,施工活动结束后做好生态恢复措施。此外,施工机械和人员活动可能会对施工范围内分布的野生动物产生不利影响。必须采取分段施工方式,减少工程建设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境影响。

4结语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3

前言

虽然,国内外关于湿地的研究比较多,但目前还很难给出一个公认的、确切的定义,并且不同的国家和研究者关于湿地的分类也有着不同的看法。1971年《湿地公约》将湿地定义为:“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普遍认为,湿地具有过湿的土壤(每年有较长时间的积水期)、区别于陆生和水生生态系统的独特的动植物类型组成等显著特征,是介于陆生、水生环境的过渡带。湿地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包括物种生境、减少洪水灾害、水质净化、休憩娱乐等多种服务功能。我国湿地面积广大、类型多样、分布辽阔[1],不仅提供了丰富的物产,而且在提供生产、生活空间,缓解突发性水旱灾害等方面也起到了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中亚热带地区自然条件优越,湿地资源丰富,是我国湿地分布比较集中的地区之一,湿地在中亚热带地区农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2]。天目湖湿地位于太湖流域上游,系人工水库,1961年建成,包括天目湖3条主要入湖河流(平桥河、中田河、下宋河)和西坡4条小河流,总库容量1.30×108m3,集水面积148.5km2,天目湖长18km,表面积150km2。月平均水位在16.96~18.49m之间,位于苏、浙、皖三省交界的溧阳市境内,属天目山余脉的丘陵地区。天目湖景区是国家AAAA级风景区和江苏省五大省级旅游度假区之一。天目湖流域上游为丘陵山区,以林业种植为主;湖区所在地为中游地区,由于水资源保护要求,工业项目很少,以农业和旅游资源开发为主;下游主要是溧阳市区,为城市生活集中区。天目湖为下游70多万溧阳人提供饮用水,是溧阳市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为切实加强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06年溧阳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天目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方案》,促进了天目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水质改善。2011年以来,围绕市委市政府“硬碰硬转型升级、实打实开局起步”和“绿色崛起、跨越发展”的新目标,应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天目湖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提升的新要求,溧阳市全面启动第二轮天目湖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2天目湖湿地修复存在的问题

2.1生态修复工程的位置

沙河水库主要入湖河流包括水库西部坡地的4条支流和上游流域入湖的3条主干河流,其中上游流域的3条主要河流分别为平桥河、下宋河与中田河。3条入湖主干河流的入湖径流量占总入湖径流量的74.70%,TN和TP分别占总入湖污染负荷的81.69%、79.57%,是受纳入湖污染物的主体部分。本次修复工程的建设地点是平桥河、下宋河与中田河部分河段及附近林地。

2.2沙河水库的水质状况及污染来源

2.2.1沙河水库的水质状况沙河水库缺乏沿岸浅滩和水生高等植物,藻类几乎成了沙河水库水体中唯一的初级生产者,且富营养型藻类增多,清水性或贫营养型的浮游藻类数量减少。水体中的浮游动物种类也较少。水体中没有被利用的藻类大大的过剩,沉降到沙河水库的沉积物中。这些死亡的藻类在表层沉积物中的细菌等微生物作用下分解、耗氧,导致沙河水库在夏季湖泊分层时,湖下层发生缺氧、厌氧,形成还原环境,使污染源中的营养物质被释放,引起一系列不利于沙河水库水生态系统的变化。

2.2.2沙河水库的污染来源沙河水库流域土地利用中,农田和林地所占份额较大,分别占35%和56%。沙河水库地区土地利用的另两个特点:一是沿湖和流域产业开发,特别是旅游产业的迅速发展及其对沙河水库水质比较敏感地区土地的无序占用;二是平桥河、中田河、下宋河三条主要入湖河道中下游两侧的平原与岗坡地农村居民点数量较多,布局极其分散,湖泊和河流水面距离较近,且其周边有畜禽、水产养殖。因此,沙河水库流域面源污染主要由农田、林地、城镇居民点以及农村生活、旅游、畜禽及水产养殖六个方面构成(表1)。

2.3水库上游河流状况

平桥河、下宋河与中田河的入湖径流量在总入湖径流量中占较大比例,其河流的健康程度[3]影响着沙河水库的水质状况。目前,平桥河、下宋河、中田河存在以下问题:

(1)水质状况某些河段水花生大量生长,冬季水花生腐烂导致局部水体恶化,严重影响了平桥河水质。

(2)堤岸稳定性平桥河、中田河河道两侧为土质驳岸,部分河段冲刷严重,岸坡陡直,且水深超过1m,因此,原有水生植物茭草和芦苇群落难以发展、扩增,这样就不能很好的发挥水体净化作用。

(3)植被多样性由于盲目围垦、过渡养殖、无节制开采等人为因素导致湿地植物资源大量减少,水生高等植物分布范围大幅度缩减,群落组成趋于简单。底栖动物等水生动物减少,耐污染水蚯蚓、水生昆虫幼体增加,大型水生植物种群退化和多样性降低等。

(4)河岸土地利用类型林地、茶园和城镇是河岸两侧主要土地利用类型。茶园中,化肥、农药等污染物未经过任何生态过渡带而直接随地表径流流入河道。城镇对河道磷的贡献较大,尤其是在冬季枯水期和夏季的暴雨期。林地中,杂草丛生,苗木长势欠佳,且地势多坑洼,缺少排灌沟渠,易出现局部严重旱灾和涝灾;有的林区地势平坦,雨季山上来水冲刷侵蚀强烈,水土流失严重。

3生态修复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3.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为本”为理念,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融为一体,改善湿地条件,发挥湿地生态功能,实现天目湖湿地水环境的根本改善,为区域的生态文明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3.2理论依据

3.2.1系统理论修复湿地,应该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全面认识湿地生态系统退化的原因和机理,查清湿地污染来源、特征和迁移转化规律,根据湿地生态系统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切实可行的修复方案。

3.2.2水体自净理论湿地是自然生态系统中自净能力最强的生态系统,包括物理过滤、生物吸收和化学合成与分解等,将生活和生产污水中的污染物和有毒物质吸收、分解或转化,使湿地水体得到净化。

3.2.3生态恢复工程理论指通过研究生态系统退化的原因,利用生态学、系统学、工程学的方法实现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以使一个生态系统恢复到较接近其受干扰前的状态的工程。#p#分页标题#e#

3.2.4生态演替理论即深入认识、分析生态系统的动态原则,在退化生态系统中,模拟和重建自然生态系统,形成生物群落与环境相适应的动态平衡的稳定状态。

4修复措施

4.1治理工程

4.1.1堆土工程通过堆土工程来增加边坡宽度,为挺水植物创造生境。采用河道淤泥或者从其他地方调土,增加岸边宽度,采用合适的坡比。在有林地排水地段,构建的浅水区面积要适当加大。在新建土质缓坡或平台的外缘安装木栅桩结构,最大限度的固持堆填的土壤。然后在修复好的边坡上种植挺水植物。

4.1.2漂浮湿地(植物净化带)、植物浮床工程漂浮湿地工程师采用水花生圈养技术,将捞取的水花生放入用钢筋把泡沫浮球串成的圆形框架中,再用渔网水下包裹水花生,将水花生浮床放置在河道挺水植物外侧,用铁锚加以固定。植物浮床技术与水花生围养技术不同,它主要采用毛竹和渔网形成漂浮载体,以大面积圈养水花生,加强水质净化。用毛竹做成长方形漂浮载体,捞取水花生,放入框架内,再用渔网水下包裹水花生。单体浮床连排后放入池塘,用铁锚加以固定。

4.1.3疏通河道、破除与降低圩埂为确保河道水体流通,对河底长期淤积的沉积物采用生态疏浚法进行清理,清理出来的淤泥和淤沙等用于培筑控水土埂;对于原有的分散的小池塘,通过破除与降低圩埂,将其连成一片,移除的土用于构建滩地。

4.1.4林地管理根据林地的现场地形勘察资料,开挖沟渠,改变地势不平的地貌,以方便浇灌和排水,避免发生旱灾和涝灾。开挖出的土用来修建林间小道,供林业管理和居民休闲娱乐。此外,将林地上的所有灌、藤、草等全部清除,并通过翻土、松土来改善林地土壤的理化性质,从而改善幼林成活生长的条件。

4.2恢复工程

4.2.1植物种植河道两侧缓坡修筑结束后,河岸带具备了水生和陆生植被恢复的基质条件,随后根据等高线在新建边坡和原有浅滩上种植各类植物。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岸坡上栽种湿地植物、乔灌木,进行岸边绿化,美化河岸景观。增加堤岸的稳定性,并可以降低流速、防止水土流失,增强抗洪、保护河堤能力。水线附近(新建土质缓坡上)、深水处适当引种植物,最终形成高低错落有致的植物群落,对河道斜坡进行有效护持的同时,增强水体的净化。在低位、中位、高位滩地种植适合植物,最终形成高低错落有致的植物群落,构建自然湿地系统,增强景观效果的同时,增强水体的净化。

4.2.2水生动物放养根据生态平衡的原理,在沙河水库中适当放养食用不同浮游生物的鱼类,改善水体中的生态系统结构,完善水体中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流动与传递,平衡和调控水域生态系统。

4.3保障措施

4.3.1加大湿地保护的宣传力度湿地保护事业是一项群众性事业,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目前,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并未被群众所了解和重视,应该从各种渠道宣传湿地的功能和作用,增加群众的湿地保护意识,调动起群众对湿地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4.3.2学习和利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工程技术增强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引进、吸收和推广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工程技术,提高湿地的修复和保护水平,切实做好天目湖湿地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4.3.3服务全局,科学合理利用湿地天目湖湿地的保护和修复,须从区域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思想出发,与区域环境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地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达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4

一、转变水利发展工作思路

水利是指人类社会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对自然界的水进行兴水利、除水害的各项事业和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利的内涵也随之不断充实扩大,在人类文明发展到生态文明时代的今天,水利的内涵也应随之扩大到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范畴。在水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要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方针,加快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

(一)在洪旱灾害防治方面。要逐步实现从全面战胜向合理控制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水和谐相处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和完善的洪旱灾害风险管理制度。洪涝和干旱灾害主要源于降水的丰枯变化,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对人类生存发展造成很大危害,因此要正确对待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处理好人与水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洪涝灾害不可避免、干旱灾害不能根治的观念,不断加强洪旱灾害风险管理;另一方面要合理增强洪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努力减轻洪涝损失、缓解干旱问题。在将水多、水少对人类造成危害降低到人类可以承受程度的同时,尽可能降低人类活动对水体循环的影响,实现洪旱灾害可控和水体循环正常。

(二)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要逐步实现从过度开发向可持续利用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自然合理分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既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资源,也是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控制性要素,因此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正确处理人类取用水与自然界用水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观念,不断加强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强化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控制人类取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另一方面要优化水资源配置,全面增强水资源合理调配与高效利用能力,努力保障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安全。在确保人类饮水安全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将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水体能够保持基本功能、水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三)在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逐步实现从事后治理向优先保护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最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兴水利、除水害既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优良的水生态环境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内在要求,因此要高度重视水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水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观念,不断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安排兴水利、除水害等人类活动,努力将其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系统承受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全面采取各种水生态环境保护舒缓措施,进一步将其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另一方面要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施重大水生态修复工程,强化水污染防治,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努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在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同时,努力减轻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环境的伤害,实现经济社会和水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在涉水事务管理方面。要逐步实现从分散向统一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人和谐共生的涉水事务分级统一管理体系和涉水事务综合管理制度。各种水问题和治水活动都存在内在联系,且带有明显的流域特征,因此要牢固树立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理念,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一方面要稳步推进国家和地方行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国家、流域、地方三级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体制,实现涉水事务分级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流域机构的职能,逐步实现流域综合管理。通过民主、科学、协调、权威、高效的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实现公共福利最大化。

二、重视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水利建设包括水害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人类活动,在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要求的同时,也会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应遵循“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的原则,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努力减轻水利工程对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生态环境效益。

(一)科学布局治理开发工程。应正确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应在系统调查水生态环境状况、全面复核和确定水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对象与保护区域的基础上,制订治理开发与保护分区和控制性指标,科学规划水害防治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布局,使治理开发等人类活动严格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系统承受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避免对水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依靠其自组织功能无法恢复的损害。

(二)全面落实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水利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各个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小到最小。在工程设计阶段,要吸收生态学的原理,改进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法;要重视水利工程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结合,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效益;要考虑水生生物对水体理化条件的要求,合理选择水工结构设计方案;要针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全面制定水生态环境保护舒缓措施。在工程建设阶段,要根据环评要求安排专项投资,全面落实各项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运行阶段,要科学调度,维系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努力将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生态环境效益。水利工程不仅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应该兼顾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需求,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应在有效发挥水利工程兴利除害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效益。例如水土保持工程应考虑发挥对面污染源的防治作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应考虑结合景观营造和水环境改善,河道整治工程应考虑满足水生生物对其生境蜿蜒连续、断面多样的要求,护岸护坡工程应考虑采用生物技术,治涝工程应考虑结合湿地保护需要留足蓄涝水面,水资源配置工程应考虑结合河湖连通改善水环境,各类水工程应考虑满足人类对文化景观和娱乐休闲水环境的需要等等。

三、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水生态系统是由水生生物群落与水环境共同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动态平衡系统,分为淡水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淡水生态系统包括动水的河流、溪流、水渠和静水的湖泊、沼泽、池塘、水库等两种类型,不仅是人类的资源宝库,而且是重要的环境因素,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污染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淡水生态系统出现了河道断流、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下降等问题。应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方针,不断强化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逐步实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长期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

淡水生态系统中,主体是淡水,其他各种水生动植物都属客体,只要主体的淡水环境不被破坏,客体一般不会出现太大问题,淡水生态系统也就基本上能够保持平衡。因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应以水环境保护与修复为核心,针对造成水生态系统退化和破坏的关键水环境因素,采取顺应自然规律的保护和修复措施,修复已破坏的水环境、维护优良的水环境,在此基础上加强物种和生物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水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使水生动植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

(一)加强水行政管理。加强规划符合性论证及规划同意书签署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治理开发行为。加强河湖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及行政审批管理,严禁侵占河湖水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健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坚决遏制不合理新增取水,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决杜绝用水浪费,严格用水效率控制;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行政审批管理,有效抑制人为水土流失。

(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应按照“全面节约、有效保护”的原则,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生产生活活动的全过程。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坚持“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不断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形成有利于节水减污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抓好灌区节水改造,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逐步降低农业用水比例。做好钢铁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减排改造,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利用率,促进节水减污。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强化生活和服务业用水管理,大力推广节水生活器具,减少城镇用水总量。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回用,促进雨洪资源利用,科学开发空中云水资源。

(三)保障生态系统用水。科学确定河流生态系统用水总量和过程,以及湖泊、水库、地下水等生态系统用水总量和水位。通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用水总量需求。通过强化水利水电工程调度管理、河湖取用水管理、地下水开采管理,加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生态补水,保障河流生态系统用水过程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等生态系统水位需求。

(四)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工业、城镇生活等点污染源治理,重视农业面污染源、船舶流动污染源和底泥内污染源治理,使污染物排放满足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要求。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高保土保水功能,控制面源污染。强化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积极开发水电清洁能源,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促进水体流动和水量交换。开展调水引流、排污口整治、河湖清淤、生态修复等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市生态河道建设和农村沟塘综合整治,建设亲水景观,提高城乡生活宜居程度。严格水源地保护,进一步强化水源地应急管理。制订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全面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深入研究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应对。

(五)加强生境保护与修复。通过维持和恢复江湖连通性、保持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保护和重建栖息地等措施,加强生境保护与修复。尽可能保持通江湖泊的良好连通状况,积极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联通,通过调度等措施逐步恢复已不通江湖泊的季节性连通;新建拦河水工程应根据需要采取适合的过鱼设施,已建拦河水工程应积极采取恢复及补救措施,以恢复江河连通性。通过采取设置分层取水、优化泄水建筑物运用和生态调度等相关措施,减缓下泄水温较低、气体过饱和及水流减缓导致河流自净能力下降等问题,以保持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通过控制主要水生生物栖息地的治理和开发活动,推进河道再自然化,加强湖库清淤及环湖库湿地植被恢复,重视水工程建设中采取生物措施,以保护和重建栖息地。

(六)重视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湿地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大河流、湖泊、沼泽、海岸、滩涂等自然湿地的保护。加强江河湖库连通工程建设,实施人工补水,维持湿地面积和功能。大力开展河流、水库及湖泊岸边生态修复和湿地重建,尽可能恢复自然湿地生态系统。

(七)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开展地下水利用与保护区划,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采取禁采、回灌等措施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和海水入侵区综合治理。严格禁止向地下水排污,确保地下水水质。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

(八)做好物种和生物资源保护。建设濒危物种基因库、细胞库等,保存其种质资源。采取物种保护措施,强化濒危物种的保护和救护。建立禁渔区、禁渔期制度,规范捕捞行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开展人工增殖放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的恢复。

四、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措施

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健全工作机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评估制度、促进公众参与和夯实工作基础。

(一)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多元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水生态共建和利益共享格局。完善水价形成机制,鼓励开展水权和排污权交易,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二)出台经济政策。将水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融入到水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科学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水害防治和水资源开发行为,不断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抓紧制定和出台有利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经济政策,使鼓励水害防治、水资源开发的政策和鼓励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有机融合。

(三)建立评估制度。将水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贯穿于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工程建设及运行调度等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评估制度,明确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完善有利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制和机制。积极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尽快形成符合我国水资源、水生态条件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以逐步实现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5

城市原生湿地是指城市中或者城市周围的没有经过人工改造纯自然的湿地系统,它由湿地系统,城市系统,大气系统等构成。相比人工建造的次生湿地,原生湿地景观与大自然息息相关,有着更高的保护和利用价值,但人们往往热衷于建造大量的人工湿地,而忽视了对原生湿地的治理和建设,使其现状堪忧。

1地土壤质量下降,植被破坏严重

由于长期的过度开垦,砍伐,放牧等原因导致了湿地的植被覆盖率急剧下降从而也导致了湿地的土壤土质的下降。

2污染和围湖造田也导致了湿地水体污染,湿地面积的大幅度减少

来自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的污染是的湿地水体严重污染。为了发展农业大量围湖造田的做法是湿地急剧减少的原因。例如三江平原,由于围湖造田已有300万km2湿地变为农田,目前仅有沼泽104万km2,盲目开采和污染导致了三江平原湿地资源,湿地面积迅速减少。

3修建大坝导致降水减少了对湿地的水源补给

在人们看来修建水坝是一件利民的事,但是水坝的修建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影响。水坝修建截住了往下游的水源,是的下游的生态时常缺水,导致了下游的水循环产生了短接,降水不调节,从而减少了对湿地的降水,使其自身降水调节产生了问题,严重损害了湿地生态发展。

二、城市原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及景观建设存在的问题

城市化迅速发展使城市需要不断开发扩展来满足人们需要,城市化与保护湿地产生了矛盾。据统计2011年的中国内地城市化首次突破50%,达到了51.3%,大量人口涌向城市导致了城市交通拥挤、住房供不应求等等状况,使得城市建设用地不得不向扩展,导致了原生湿地不断被侵蚀占用,使湿地面积急剧减少,长此以往将面临诸多问题。

1政府缺乏对湿地生态和景观建设的经验,民众缺乏保护湿地的意识

湿地自身存在着自我完善,自我修复的功能,如果没有遭到大的破坏,湿地还能继续向我们服务。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崇尚自然美,湿地旅游项目迅速崛起,但是各地政府欠缺建设管理湿地的经验,重开发建设而轻保护管理,外地游客和当地民众也缺乏对湿地的保护意识,从而使湿地在湿地旅游和开发过程中遭到严重破坏。

2湿地水体污染,面积的减少使湿地的服务功能不断减少或降低

大量的污染工业水污染排入湖泊中,农业化肥的不合理使用,生活用水的乱排放。直接导致了湿地水体的污染,生物的死亡,水体富营养化严重侵害了湿地使其自身无法修复从而服务的功能也大大降低了。大量的开垦、围湖造田使湿地面积急剧减少,湿地功能的降低和减少,使得其与城市化的不相适应,满足不了人们极大的物质需求,于是继续加大开发湿地为城市发展创造条件,形成恶性循环,使原生湿地遭到更大破坏。

三、如何进行城市原生湿地的生态保护与景观建设

1政府要统筹兼顾,制定正确的生态保护与景观营建政策

政府在湿地的发展保护中充当首冲角色,不仅要规划好湿地的发展方向,更要当好湿地的守护者。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的管理,加强打击向湿地排放污染的企业,加强管制务农者的乱用化肥,加强对生活用水的统一排放于远离生态保护区。坚持以人为本,以湿地为脉,做好城市化与湿地的和谐发展,近年来国内较成功的案例有香港湿地公园和杭州西溪湿地等。

2借鉴国外的经验

西方国家毕竟城市化水平比较高,也走过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因此积累了大量的湿地治理和保护的经验。例如德国莫海姆市的湿地保护,他们更加注重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让河流自己做事”。美国对湿地保护做出了这样的政策:①不正面鼓励湿地转化;②禁止对湿地破坏的活动;③清淤或填平湿地必须得到允许;④公共政策应鼓励湿地的保护和恢复。”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要结合自身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全盘考虑。

3建立一系列的工程和管理措施

光靠制定方略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完善的水系及湿地系统,修建水库以备不时之需,构建城市原生湿地的保护屏障及养涵区,建立健全城市的湿地生态区。建立工程措施的同时也要颁布实施监管措施,要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法,鼓励奖励人们打击非法破坏湿地的不法分子。

4提高市民的素质,加强对湿地保护的意识

政府的监管和保护,工程措施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不够的,最重要的还是民众的自我觉醒,保护湿地的意识能够得到加强。如果没有乱排乱放污水,没有乱开垦破坏,湿地也就能够逐渐自我修复,自我完善。因此加强市民的湿地保护意识迫在眉睫,我们要从科学的角度,用科学的方法让人们了解和认识湿地与人类的关系,加大各级宣传力度,警示人们湿地生态正在受到严重的破坏,让市民自发投入保护湿地的队列中。

5弄清问题,统一协调开发

湿地存在各种各样的资源,在湿地的管理和开发中,我们更需要弄清哪些资源需要进行分类保护和开发管理,尊重湿地景观诸如立地条件、原生植被等自然特性,盲目建设只能是适得其反。湿地生态景观的建设需要各个部门的的协调,加强联系多管齐下,共同治理和管理好城市湿地生态系统。

四、结束语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6

关键词:全程管理 档案展览 全程保护

档案展览作为传统的档案利用服务方式,以其独特的优势——易于操作,受众面广,方式新颖,社会效应好——赢得了档案部门的青睐。特别是在全国各档案馆争建“五位一体”档案馆——融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中心“五位一体”的档案馆——的今天,档案展览已成为各档案馆提供利用服务的主流方式之一。然而,在档案展览过程中,由于保护意思淡薄、管理不当、条件设备落后等原因而造成的档案损坏、丢失、寿命缩短等情况仍然大量存在。档案作为原始的信息记录和珍贵的历史记忆,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档案部门作为档案的管理机构,理应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捍卫国家的利益。

档案展览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包含着若干个环节,而且各环节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具有密切的联系。以往我们在展览过程中考虑档案的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了其中的几个环节,如档案运输、展览中的保护,或其中几项重要的工作,如防光、防潮、防盗、防有害气体等,而缺乏通盘考虑,将保护工作看成一个系统性的活动,将之贯穿于展览过程的始终。所以,笔者提出在档案的展览过程中要融入全程管理的思想,实行全程保护。要从展览工作的全局考虑,将展览工作看成一个动态性的过程,注重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其各环节间的衔结,系统而全面地把握整个展览过程,建立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即展览前做到统筹规划、防范未然;展览时做到实时保护、全程监控;展览后做到检测修复、及时补救。

一、展览前——统筹规划、防范未然

从全程保护的角度出发,首先,在展览前,要统筹规划,做到防范于未然。从以往的情况来看,人们往往只注重展览过程中的保护措施,而在展览前却缺乏保护意识和统筹规划。其实,保护工作在档案展览的前期就要意识到,并有序地展开,这样才能做到防范于未然。总体来讲,展览前主要有如下几点值得考虑:

第一,有必要在展览的前期规划中设立一个单独的档案保护模块,将展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导致档案损坏的因素罗列出来,并通过合理分析和借鉴前人经验,拟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备不时之需。这样的档案保护模块应包括展品的选用,展品的进、出馆管理,展品的安全检测以及展区的布置等各方面的规划,以为档案展览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它对于整个展览过程中的保护工作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是以后档案保护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二,档案馆要对档案展品自身状况做好检验,要对展出品的现状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对那些易损、脆弱的档案实施重点防护,提前拟好保护方案,要确保展品在展出前就处于良好的状态,无损坏、遗失,并及时做好登记,以备查考。同时,要提前对展区的环境进行考察,了解展区的环境情况,并根据展品的具体情况提前对展区进行调整、布置,必要的时候对其进行改装,以满足保护档案展品的需要。

第三,档案馆要对展出档案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档案进行分级保护。将那些珍贵、稀有的孤本档案作为重点,采取最高级的保护,尽可能地使用复制品或是仿真品而不使用原件。如不能使用复制品,在展出过程中就要对其进行重点保护,并单独拟好防护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一些特殊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如对珍品档案进行投保,借助商业手段对珍品档案进行保护,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集合社会上广泛的资源,而且能够引进商业合作,促进档案和社会的更多接触,扩大档案的影响力。①同时,对于那些次重要的档案展品,可以采取较低等级的保护措施。采取这种评估再分级的保护模式,不仅可以利用档案馆有限的资源更大程度地保护展品,而且可以在分级的过程中对档案展品进行再认识,为其他的展览工作——如展馆的布置、展品主题的选定等做好铺垫,使整个展览做到有重点、有层次,突显专业特色。

第四,要对相关展览作好制度上的规范,在制度上保障档案展品的安全。所谓制度的规范,是指对档案在展览过程中的各种保护条款进行明确化、制度化,以规范展览过程中的保护工作。这些保护条款包括档案展品的直接负责制、档案损毁的处罚制度、展览馆的安全细则、参观者的行为规范制度等。此外,除了这些对档案本身或是档案馆实体进行保护的制度规范外,还需要对档案展品内容进行保护,以真正做到制度保障。这些制度包括展区拍照许可相关规定、展品内容利用细则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档案内容知识产权所属问题的相关制度规定,要注意对档案展品内容进行保护,以杜绝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剽窃档案内容从事谋利甚至不法行为。

二、展览时——实时保护、全程监控

档案展览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在于展览之时,这个阶段是外界与档案展品接触最广泛,也可能是事态变化最急速,造成损失最大的时候,所以,此阶段档案展品的保护工作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同样,从全程保护的角度来看,此时的保护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应该做到实时保护、全程监控,以达到档案保护的目的。所谓实时保护、全程监控,就是指在展览的过程中要注重展品的动态变化,密切关注其在展览过程中的状况,并根据其自身状况对其进行无间断保护,以控制其健康状况,达到保护的最终目的。具体来说,在展览之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的保护工作:

第一,要特别注意做好展览过程中的防光工作。从传统的档案保护技术学的角度来看,光照是对档案造成损坏最大的因素之一,而在档案展览过程中,由于展览的需要,往往需要一些特殊的照明支持,才能达到展览的效果,所以,光照几乎不可避免。这就形成了一大矛盾。因此我们应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来弱化光照对档案展品的破坏。首先,在光源的选择上,我们可以对展区的照明设备做特殊处理,尽量采用那些不含或少含紫外线的、对档案损坏较小的光源,或是在灯具上涂上特殊的防护性材料,以减少光照损坏的影响;其次,在光照强度的控制上,我们可以采用一些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弱化,如采用感应灯具,当有游客参观时就亮灯,其余时间闭灯,这样会减少光照强度,减轻光照对档案的破坏。最后是光的照射角度,相对而言,直射光比折射或反射光对档案有更大的杀伤力,所以,在照明设备的布局上要多加考虑,尽量避免光照直射展品,以减弱光照的破坏。

第二,要注意在展览过程中的温、湿度变化,做好温、湿度的调节工作。众所周知,温、湿度对于档案载体的健康寿命有着重大的影响,不适宜的温、湿度环境不仅能够单独作用于档案本身,引起档案载体的损坏,而且还可能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加速档案载体的老化、损坏。但是展区的温、湿度变化受到展区所处地理位置、展区的物理构造、展览所处的季节、观展者的人数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相比于其他因素而言,温、湿度是变化最快、调节难度系数最大、可控性最差的因素之一。因此,做好温、湿度的调度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要做到实时保护。所以,要对展区的温、湿度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将之控制在适宜的范围之内,一旦出现异常状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节。

第三,要做好展览过程中对有害气体的防治工作。一般来说,有害气体主要是指空气中的微生物、粉尘以及含量较多的二氧化硫、硫化氢、臭氧、氮氧化物等, 它们都是严重威胁档案安全的不利因素。特别是一些酸性气体,它们能够导致纸制档案的酸度增大,从而加速其损坏。②因此,做好有害气体的防治工作至关重要。从这一点出发,首先,在展区选址时,我们就要考虑到,尽量选择那些远离高污染的地区,避免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对档案本身造成损坏。其次,在展览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做好展柜的密闭工作,以防止有害气体的侵入。同时,我们也要做好对展区环境的监测,特别是对展区空气质量的监测,当展区空气质量不达标时,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如开启展区空调设备、添加空气清新剂等,做好展区的空气流通工作,以保证展区空气质量。

最后,要加强展览过程中的安保工作。展览是面向公众开放的,面临的人群混乱而复杂。由于个人素质的差异,可能会出现参观者有意或无意中对展品档案的损害,甚至是窃取。因此,要加强展览过程中的安保工作。而在安保工作中,首先要注重制度保障,要有明确成文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其次,要在展区设置足够的安保人员和安保设备;最后要做好定期检查工作,时刻关注展品的状况,确保展品的安全。③

三、展览后——检测修复、及时补救

展览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保护工作的结束,相反,由于其容易被档案管理人员忽视,这时的保护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一般而言,经过一次展览之后,展品由于从库房的适宜环境转移到一个相对不适宜的环境,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一些不同程度上的损坏,而这种损伤有些是显而易见的,而有些却是隐性的,是不容易被注意到的。因此,用全程保护的思想来看,这时候的档案保护工作的重点在于对展品档案进行全面检测,并对有所损坏的档案采取及时的修复,以及时抢救档案财富。

首先,对于展览结束后的展品,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测,并对照展览前所作的检测登记中的各项指标,找出损伤较为严重的档案,并随之做好展览后的检测登记。

其次,应对损伤的档案进行修复,尽可能地使其恢复到展出前的状态,并撰写修复档案以记录损伤档案的修复情况。对于那些实在不能修复的档案或是丢失的档案,要做好登记,并根据之前制定的责任制度追究个人及单位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最后,要对此次展览的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为以后的展览提供借鉴。

展览后的检测修复是保护工作的最后一环,但也是下一次展览保护工作的起点,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我们应该把展览工作看成一个系统性的工作,而不是孤立地看作单一的一次性活动。因此,展览后的检测工作,不是档案保护工作的终结,而是新一轮保护工作的开始。将全程保护的思想运用于展览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不仅要注重展览中各环节及其环节间的衔结,而且还要注重各展览之间的联系,将整个展览活动看成一个动态的、联系的、相互影响的过程,然后融入系统论的思想,全盘考虑,综合布署,切实做好展览过程中的安保工作。

随着档案展览过程中的保护工作日益受到业界的关注,业界人士也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研究大多集中在档案保护技术方面,而没有从理念上做出相应的研究。笔者用文件与档案管理中的全程管理思想来思考档案保护问题,也是一种新的尝试。展览过程中的档案全程保护思想,旨在用全程保护的理念去指导展览过程中的保护工作,以系统、动态、全面的观点去看待展览中的档案保护,以建立相对完整的保护体系,以求达到标本兼治,切实保护档案的目的。

注 释:

①王贞.档案展览交流应注意的问题.北京档案,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