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例6篇

民办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1

关键词:民办教育机构 会计制度 选择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134-02

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上世纪80年代初兴起至今已有30年左右的时间,民办教育机构已经发展成为拥有7万多所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在校学生1000多万的规模。30年间,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同时民办教育机构也缓解了国家、特别是地方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扩大了教育的总量、有效地利用了教育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基本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需求提供了帮助,其作用值得肯定。

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民办教育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广大人民群众还对民办教育认识处于表面现象,一些民办教育政策出台滞后,而已出台的政策部分学校落实不一定到位,就民办教育机构本身而言,在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师资水平等方面都有待提高,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教学质量、教师队伍等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及风险。

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28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简称促进法),从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详实的规定。

在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法规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等等。

这些规定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宏观性指导作用,但对具体的学校或机构而言,各地、各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大相径庭,有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等等,虽说采用哪种会计制度都接受了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除上海市在进行民办中小学会计制度试点改革,统一使用《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其他省市暂无统一的规定。就云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各种会计制度并存,相互间的会计信息没有可比性,与国家同类学校间更无法进行比较,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应该有统一的规定,这样才能为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地财务依据。

为此,笔者根据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谈谈民办教育机构对会计制度的选择。

一般,任何单位选择什么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由单位的性质决定。通常情况下,由财政和主管部门来指定,但对民办教育机构,还得结合其成立方式综合考虑。按促进法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等。从这些规定中来看,“法人资格、法人条件、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是关键的字段,举办者资产来源和方式,民办教育机构的组成形式是其选择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在云南省的民办教育机构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独立法人自发成立

独立法人一般指自然法人或独立的单位按照促进法的规定成立民办教育机构,其出资方式有两种。

(一)独立法人拥有办学必备的基础设施,投入注册及开办资金

这种出资方式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可根据办学规模的大小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之中进行选择执行,若规模较大,选用“企业会计制度”,反之,选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这两种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单位,前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后者反之,而民办教育机构属非企业单位,表面上不适合使用企业会计制度,但从举办者的目的来看,其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经济效益才是其最终目的。企业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确认基础,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经济事项为依据,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支累积结果;2.按照经济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3.提供的会计信息满足相关使用者的需要;4.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5.会计核算必须遵循重要性的原则,把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的经济事项按影响重大与否区分并恰当性处理;这些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出其侧重对资产、收入、成本的核算,通过资产负债、利润、利润分配及现金流量表,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单位在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及资金运动的累积结果,让投资者清晰了解其经济效益。

学校若承担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活动,按国家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相关规定,学校不能向学生收取杂费,但当地财政给予对等补助,学校可用于弥补办公费、业务费,但不能用于人员经费的相关支出,并按专款年专用的原则,年终须向属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呈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为核算及会计报表填报的需求,可在收入类中“非营业收入”科目下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属地主管教育机构拨入的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在成本与费用类中费用类科目下设置“杂费”科目,其明细科目参照“中小学会计制度”的事业支出下的“商品与劳务支出”中的明细科目设置,用财政拨入的杂费列支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期末结转后无余额。同时参照相关规定,设置基本数字、收入支出、支出明细、资产负债表,以便向财政、主管部门填列呈报。

(二)独立法人租用办学必备的设施,投入注册及开办资金

这种出资方式成立的学校,其资金来源、应用单一。收入主要有:1.按政策规定收取的学费;2.按政策规定收取的住宿费;3.其他收入(自己投入的开办经费);4.捐赠收入。支出主要有:1.教职工工资;2.教职工各种津贴补贴;3.办公费;4.业务费;5.房屋等租赁费;6.其他支出。

举办者关心的是收入与支出的总量,以及资金的安排使用方向,年终结余的多少等。采用同类别政府举办的学校所选用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基本能满足各方会计信息的需求,高等教育阶段的学校,建议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其他阶段的选用“中小学会计制度”,在具体的财务管理过程,侧重加强年度收支预算的编制,力争科学、合理、可行,在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严格监督预算的执行与控制,减少不必要地开支事项,节约成本,实现收支结余最大化。

二、合作法人联合成立

指两人或两个单位以上联合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合作方式以股份制居多,各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多数采取投资与教学相分离的方式,成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出资方式多样化。

(一)自有资金,非国有资产

合作一方或多方用拥有的自有资金和非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流动资金存入双方指定银行,聘请专业验资进行验资并提供验资证明;非国有资产聘请具备验资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做出价值评估报告,报经双方认可。双方按出资额的多数确定股份,所投入教育机构的资金作实收资本入账。

这种出资方式联合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出资金额能以货币计量,成立方式完全符合股份制企业的基本模式,其会计制度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使用哪一种会计制度,视办学规模的大小而定。

(二)自有资金,国有资产

与第一种出资方式相比,自有资金的验资处理相同。但在资产评估定价方面,必须区分处理,因其拥有的是国有资产,投入前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批明采用什么方式投入,一种是以使用权转移、另一种是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转移。

只是使用权转移方式投入,与租用性质相同,其所占股份由合作方协商确定,并报其所有权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股份无法以货币计量,仅能作为在组建教育机构中权利及义务的计算基数。若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各方投入的资源无法进行货币计量,选择“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最为恰当。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转移的投入方式,则可对投入资产进行评估定价,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定价,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以评估价计入实收资本及相关科目,并办理资产的转移手续,此时,采用第一种出资方式的核算办法,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都能满足出资各方的会计信息需求。

(三)自有教育资源和上两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分两种情况判断选择。

1.自有教育资源与自有资金及非国有资产。若拥有的自有教育资源能进行评估定价,则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若拥有的自有教育资源不能进行评估定价,则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还须结合自身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进行。

2.自有教育资源与自有资金及国有资产。依据自有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能否进行评估定价、所有权能否专业来区分对待,若自有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能评估定价,且所有权能转移,则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反之,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还须结合自身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进行。

民办教育机构使用那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须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确定后必须报经成立批准机关、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备案。

从民办教育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遵循国家对其实行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在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机制创新上作出积极、大胆的尝试,尽快出台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全国性统一制度,以便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2

【关键词】 会计核算 实施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在人民大会堂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以第33号部长令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财会[2006]3号文件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22项,以前制定现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16项)、以财会[2006]18号文件32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基本准则,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和为尚未有具体准则规范的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和报告原则等;二是38项具体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主要规范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三是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包括具体准则解释和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等,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这三项内容既相对独立,又互为关联,构成统一整体。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要求,第一,已经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继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质量。第二,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第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第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关于证券公司执行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的要求,证券公司将于2007年起全面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以财会[2000]25号文正式,要求2001年1月1日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1月1日执行;2003年新办企业执行;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要求2005年所有国有企业执行。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以财会[2004]2号文颁布,要求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执行。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会计专业核算办法

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按《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执行。

从事内河、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水上运输企业和从事旅客接送、货物装卸、堆存及相关港务管理业务的港口、码头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30号)执行。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4号)执行。农业企业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执行。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执行。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工作(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加工、物资供应等活动)的经营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同时要按《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号)执行。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经营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3号)执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和从事民航相关业务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18号)。电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2]17号)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执行。从事营业性电影片的制片、洗印、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业务活动的电影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9号)。电影机械制造企业、电影专用器材(物资)供销企业、电影设备安装施工企业和电影杂志、刊物出版企业,以及电影企业所属专业技术、艺术院校等单位,不执行《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五、《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2001年11月27日财会[2001]49号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对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自《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之日起在涉及信托业务的所有相关单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项目施行,同时要按《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执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53号)执行。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经营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3号)执行。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2004年11月26日财会〔2004〕12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也执行。

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1997年07月17日财预字〔1997〕288号,1998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1998年11月17日财会字[1998]58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国家科委于1997年12月16日财预字[1997]460号,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包括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八、《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1998年2月6日财预字[1998]49号,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

九、《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1997年6月25日财预字[1997]287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2004年8月24日财会[2004]7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由财政部于1997年4月30日财会字[1997]19号颁发,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十二、其他会计制度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1996年5月6日财会字[1996]15号,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3

关键词: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一、 财务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有些社会团体、协会不重视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的建设、制定,财务不公开,缺乏社会监督,通常在资金使用上以及使用资金规范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较大的缺陷。经常出现一些主管部门将部分协会、社团作为本系统的小金库,把不好处理的支出项目拿到协会、社团组织来处理,甚至有些主管部、主管部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还有的把之前一些财政不允许的事业性收费转移到社团组织中来,变相收费等现象。

二、日常操作缺乏规范化

民办非企业由于日常操作缺乏规范化,没有制定明确的会计制度,同时对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结算凭证以及会费票据等相关报表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在财务收支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和标准作为依据。导致整个财务方面经常是处于混乱的场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会计核算上没有规范的账簿,帐目不清,只有明细账,没有总账,或者只有一本“流水账”。

很多民间非盈利组织因为缺乏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并且不编制年度预算,或是编制过程随意性强,缺乏对年度预算编制制度和全年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预算额完成情况等记录不够详细。

很多民间非盈利组织不遵守财务管理规则,对于需要定期盘点的货物以及目前库存现金的多少,很少做出细致准确的盘点工作,账簿记录以及收支款项,库存实物不符合现象,都是由于不经常核对债权债务和银行存款等违规操作导致的,民间非盈利组织雇佣的会计审核人对财务支出平衡以及原始凭证审核力度不够,导致最终账面上的信息不能够真实的反映民办非企业的实际净资产等情况,最终出现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无参考价值等严重问题。

三、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才开始执行,之前一般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些单位现在依然延续之前的会计制度,造成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不统一,会计科目混乱,现在大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未能按照规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即便部分民间非盈利组织机构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工作,但是因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所以在也执行新制度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彻底性,以及经常会出现会计基础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我之前派遣到事业单位工作了几年,其主办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就是采用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且没有独立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限制了社会团体的发展。

四、建议

基于之前发现的以上问题,从我单位2010年山东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以来,我就做出了改进,完全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建立会计体系,制定财务规章制度,根据这几年在工作中探索得出的经验,对以后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济环境,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

政府应该定时举办一些讲座等活动,提高民办非盈利单位组织者对改单位性质的认识,提高职业素养,提高民众对单位性质的认识,即社会公益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财务盈余举办者和成员没有权利进行分配,同时社会非盈利组织是不同时享有自,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独立开展公益性业务活动。现在政府机关单位提倡向社会购买服务,这给了民办非企业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单位自从脱离主管单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以来,每年增加收入上千万,并且为全省上万家科技中小型企业提供科技发展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创新发展机会,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力。通过走招投标的方式,以此来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企事业。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我单位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援助。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预算制度。

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财政业务的需要,依据《民间非营利利会计制度》和《会计法》以及《税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即单位部门的一把手作为财务第一责任人。单独设立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会计相关准则,认真真实的进行财务收支核算,严格管理相关票据。从而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制定的管理制度,改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从而提高非盈利组织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应该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编制合理科学的财务预算体制。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追踪、监督和u价。

3.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

我国各级政府应该成立相关部门或是指派专门负责人对民办非盈利的会计人员在基础会计规章制度、财政法规以及税收政策等专业知识上进行细致的培训,同时加大财务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力度,鼓励相关财务人员通过国家举办的考试来提升整体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认真学习《税法》,全面掌握国家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

4.引入社会审计监督力量。

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4

春节过后,县委、县政府召开了环境治理、土地管理等一系列会议,这些会议都很重要,不同于部门会议。今天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同样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抓好人口、土地、环境工作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这项工作不能放松,如果一放松,后果不可挽回,我们将犯历史性错误。多年来,县委、县政府一直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每年都要根据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刚才,会议对2004年度新生育文化示范村、示范户进行了表彰,各乡镇、县直部门以及驻蓟单位向县政府递交了2005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几个乡镇做了表态发言,庆利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结合今年全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我再强调四个问题。

一、关于提高认识问题

正确的理性认识是有效指导实践的重要前提。只有认识到位了,工作才能更主动,措施才能更有力。多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我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卓有成效,每年都有新的进展。去年,我们实现了创建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目标,全县人口出生率进一步下降,计划生育率、一孩率有了新的提高,圆满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可以说,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在计划生育工作上我们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正因为有了这个良好基础,再加上近年人们生育观念的逐步转变,目前,一些乡镇和部门的干部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产生了麻痹思想,在思想认识上出现了偏差。有的认为群众自觉了、不超生了,工作好开展了;有的认为计划生育抓的不必象过去那样紧了,可以松口气了,只要有计生干部抓就可以了。这些想法都是极端错误的。产生这些想法的主要原因,就是对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认识不清,对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把握不准。

不论是从现实要求还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计划生育这根弦决不能放松。从全国来讲,经过30多年的努力,少生了3亿多人,将13亿人口日推迟了4年。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到本世纪30年代,全国人口总量将达到15亿之多,人口众多始终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不能动摇。从我县来讲,我们是半山区县,人多地少的矛盾相当突出,目前人均占有耕地比全国平均水平还低0.42亩,加之近几年将出现一个新的生育高峰,如果不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人地矛盾会更加突出,那些靠土地生存的农民生活就很难保障,就业压力就会越来越大,将直接影响我县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从工作思路和方法上看,要求我们必须实现“两个转变”,也就是:“努力实现由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应该说,我们现在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经不仅限于过去的以追超生、要罚款为主了,而是工作面更宽了,服务范围更广了,目标要求也更高了。我们提出构建中等旅游城市、打造绿色都市、构建和谐社会,计划生育工作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与复杂性的认识,从发展的全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压力感和紧迫感,始终把这项工作摆上位置,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整个社会文明进步。

二、关于责任落实问题

多年来,在计划生育工作上,市、县、乡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乡镇、各单位每年都要向县政府递交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但责任目标究竟落实了没有,落实的效果怎么样,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当前,在计划生育工作上,确实存在领导弱化的问题。有相当一些乡镇和部门领导,认为计划生育工作是计划生育部门的事,对计划生育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过问,关注得太少,没有真正落实应尽的责任,以至于一些重点、难点工作在关键环节上不能到位,出现问题;有的基础工作不扎实,基础数据不实、不准;有的习惯于做表面文章,玩指标、数字游戏,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加以解决。今天,各乡镇和有关单位都递交了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验收方式以及奖惩办法都写的很清楚,大家要认真对照工作目标,重新审视自己的工作,研究部署好本乡镇的任务。各乡镇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将责任层层分解下去,使人人有担子,个个有压力。今年,国家和市计生部门将随机深入基层,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工作督查。需要强调的是,一旦查出问题,必须追究责任,该谁负责谁负责,该处罚的要处罚,决不姑息。对未完成年度目标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书》要求,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作出严肃处理。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综合治理部门,都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在做好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抓好性别比治理、流动人口管理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关于资金投入问题

一是要解决计生干部的工资问题。目前,一些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在资金管理上很不规范,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挤占、挪用计生经费现象,有的让其他部门人员到计生办领工资。一些经济条件不好的乡镇,干脆采取撒手不管的办法,计生干部的工资没有着落。客观地讲,乡镇财税体制改革以后,乡镇财政收入来源减少了,但不管困难有多大,只要我们开动脑筋,还是有办法解决的。比如,在解决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上,礼明庄乡就做得很好,值得其他乡镇借鉴。因此,我们要千方百计开辟财源,想办法,多渠道、多方面筹措资金,保证计划生育人员的工资按时发放。

二是要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计划生育部门是基本国策的具体落实部门,经费必须保障。县乡财政对人口计生经费要逐年增加,不能减少,人均要达到11元,这是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投入,要切实予以兑现。要加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收取力度,按照全县统一标准,依法收取,不允许随意减免。同时,要加大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保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三是要全面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尽快建立起利益导向机制。在工作方法上,由过去的征收费用、惩罚为主向利益吸引、经济奖励方向转变。比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要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抓紧研究办法,尽快兑现。这项费用要由乡村两级共同研究解决,乡镇有条件的由乡镇解决,村级有条件的由村里解决,今年力争有50%以上的村落实,以后逐步扩大到全县。同时,对计划生育贫困户、计划生育术后遗症户等,都要制定政策,研究具体落实办法,尽早兑现。

四、关于争创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县问题

去年,我们达到了市级先进县要求,今年,要按照指标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全力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主要抓好四项工作:

一要加强乡镇生殖保健服务分中心建设,圆满完成8个乡镇的建设任务。这是一项硬指标,有关乡镇要按照上级要求,抓紧实施;没有场所的,要尽快想办法,加快建设,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其他乡镇也要创造条件,提早进行准备,为明年完成奠定良好基础。

二要加强基础工作,严格规范执法。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是直接面对群众,展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窗口,我们要以农村、社区为重点,全面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要按照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切实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要认真执行“一法三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33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标准,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利益导向、统计考核、村民自治、队伍建设等7个方面,踏踏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三要强化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服务理念,就是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把创建优质服务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各项工作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把经营、服务、效益有机结合起来,把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计划生育工作的标准,彻底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片面追求完成责任目标,不关心群众利益的思维模式,转变工作作风,在优质服务中提高人民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在优质服务中提高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能力。

四要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巩固发展成果,必须研究创建活动的客观规律。要通过建立制度,建立一套各个工作环节有机统一、协调运作的长效机制,比如:如何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和养老保险制度?如何服务“三农”、扶持弱势群体?如何进行更有效、更深入的考核?等等,在诸多方面都要研究办法,建立机制,努力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

同志们,2005年全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非常繁重。希望各级、各部门和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信心,扎实苦干,不断开创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努力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步伐本文章仅供参考!旨在提高个人的写作、表达能力,提高文秘工作的效率.版权归作者所有。

近年来,我们按照“主题是发展,主攻是工业,主体是民营”的经济发展思路,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相关的运作机制,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培育、扶持和壮大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大发展。到2004年底,全县拥有民营企业1.9万家,其中年产销额过亿元的民营企业4家,过5000万元的9家,过1000万元的33家,过500万元以上的42家。2004年,全县民营经济增加值达34.3亿元,增长32.8%,占全县gdp总值的64.6%;实现税收1.48亿元,对财政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73.9%。今年一季度,全县民营经济增加值达10.6亿元,增长41.2%,实现税收3200万元,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县县域经济的主体。目前,全县还有生产能力达到规模企业的的16家民营企业正在加紧建设。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保障机制,形成发展民营经济的强大合力。我们始终坚持并从各方面不断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实践中逐步健全民营经济的保障体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了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为成员,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本地、本部门发展民营经济的第一责任人,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对75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收费“绿卡”制度和县委派驻企业特派员制度,任何执法部门进入挂牌企业检查或抽查,必须经过书记、县长或分管领导的批准,企业经营以外的事情由特派员全权负责协调和处理。特别是对过亿元企业,实行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建立“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名领导、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同时,加大对工业管理干部的选拔力度,从熟悉工业的专业人员中选拔一批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对全县6个工业重点镇,还增配了一名分管工业的副书记,设立了专抓民营企业的协调服务机构,从而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保障体系。我们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县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县财政出资18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且每年从工业税金中新增300万元,为企业担保融资提供担保和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项目补贴。去年,全县共为29个企业融资3500万元,增长31.2%。同时,我们还成立了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组织参展、代办手续、代纳税费等服务,正在规划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目前,我县已初步形成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三是注重舆论引导。县委、县政府除每年召开一次千人规模的民营经济工作暨表彰大会外,全县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人大和政协会议都有民营经济代表参加。同时,ⅹⅹ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均开辟了民营经济专栏,及时推介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经验,宣传民营经济的典型,让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报纸上有名,电视上有影,广播里有声,政治上有位,真正形成了从事民营经济光荣、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的大气候,从而将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发展民营经济上来。如近两年城镇商贸物流企业如雨后春笋,仅在县城就开办了步步高超市、百惠超市、友谊商业广场3个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大型商场、1600多个各类商店和休闲娱乐场所、99个社区服务公司,城市商务交易额及服务业收入比2002年前增加了2.7倍,既丰富了居民的生活,又带来了第三产业的繁荣。

二、创新激励机制,营造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洼地。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我们按照“老板放心投资,干部放手干事,群众放胆致富”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扶持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洼地”。一是出台优惠政策。我们坚持做到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民营经济生产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应向民营经济开放;凡国有和集体资本退出的,都应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大胆进入,出台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关于鼓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资金、用地、用电等方面实行重点倾斜,改造提升一批、引资嫁接一批、扶持发展一批,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如我们将县属国有企业和市里交办的潇湘集团作为改革重点,筹集改革成本,拓宽资产处置渠道,积极鼓励外地老板、本地民营业主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加快了国有、集体企业民营化进程。到2004年底,14家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已全部完成,变现资产8130万元,财政垫资1600万元,滚动安置职工6479人。通过盘活这些国有资产,催生和引进了16家上规模的民营工业企业,年产值4.5亿元。由29个股东出资1000万元整体购买原县属集体企业黎海微电机公司,组建了科力机电有限公司,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去年完成产值1.7亿元,利税1800万元,是改制前的3倍。二是加大扶持力度。一方面,在提高各镇和部门利益分成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鼓励各镇、县直各单位积极兴办、创办、引进民营工业企业,一定三年不变。新建达到规模企业的,从纳税之日起,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县占70%,单位(镇)占30%,扩改达到规模企业的,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也按此比例先征后返。另一方面,加大企业税收返还力度。对年产值超过3000万元或税收达3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益部分,第一、第二年即征即返,后三年各返还50%;进入县级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达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土地出让金属县级部分的实行即征即返。如我们充分利用全县丰富农林产品资源,灵活运用税收返还政策,大力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目前全县产值过100万元以上的企业85家,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31家,过亿元的3家。其中,xx天龙米业有限公司成为部级粮食加工龙头企业,金浩植物油公司、银利来米业公司成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第三,鼓励干部大办工业。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自愿创办、领办工业企业的,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同意后,可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从事工业生产,采取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工业企业,其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其在岗时同等对待。去年全县各级各部门干部职工共引办、联办、创办工业企业63个,年销售产值达2.8亿元。如县经贸委机关干部陶宗胜发挥所学专长,利用与长丰集团多年合作形成的良好人际资源,积极参与配套,投资4500万元创办了丰达机电公司,为国内各厂家生产汽车配件,年产值达8000多万元,解决就业230多人。第四,用足用活存量土地。对属行政划拨的企业土地,由县政府收回,拍卖后作国有出让土地办理过户手续,处置土地出让收入95%用于安置职工,5%用作补充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资本金。去年国家土地政策紧缩后,我们严格控制用地增量,将60%的用地指标集中发展工业,保证民营企业用地。三是实行重点奖励。我们设立了民营企业突出贡献奖,对在发展民营企业、增加财政税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优秀企业家和相关部门,由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大张旗鼓地予以重奖。去年县财政列支专项奖励资金达130万元。在激励机制的鼓励和扶持下,去年全县冶炼、机电、水泥建材、食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实现税金6200余万元,同比增长32.4%。今年一季度,全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4.1亿元,增长65%,开创了工业经济近十年少有的好局面。

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5

有人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分为财务会计目标和财务报告目标。实际上,如果承认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那么严格地区分财务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的目标与财务会计系统所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目标,其意义不是很大(葛家澍、刘峰,2003)。所以,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目标和财务会计目标其实是同一个目标。

那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究竟如何界定?FASB在1980年颁布的《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是为资财供给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在作出分配资财给该组织的决策时提供有用的信息。加拿大1988颁布的《财务报表概念》中指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组织成员、捐助人、贷款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资源配置决策并评价管理层经营管理责任的履行,并指出该目标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5条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尽管制度没有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给出明确的文字表述,但不难看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诸如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从企业角度,信息披露的制度根源是受托责任导致的两权分离,受托人必须向资源的所有人提供关于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这种“履职报告”向更广义延伸就是“决策有用性”。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产权所有人或至少没有完整产权的所有人,委托人在转出资源时自动放弃或部分放弃所有权,而受托人也不可能资源的所有人,他们就好比是“经理人”受托经营管理受托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资源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就实际上已经缺失,受托人很容易就变成了组织资源的真正“所有人”,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定要加强组织内部各项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从这个角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披露应该要比企业会计核算和披露受到更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概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快速发展起来,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达到14.2万个,基金会达到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这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上的影响日益扩大并受到广泛的关注。2005年以前大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本没有较为合理的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财务非常混乱。

为改变这种局面,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报告的规范,财政部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制度第二条指出,该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而且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取得经济回报并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与报告基本上和企业会计核算与报告一致,主要区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没有利润,只有五个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这一点比较好理解,既然是非营利组织就不会也不可能有利润要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三大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制度的出台使得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了适合自己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对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报告,对维护资源委托人的利益和关切,对防止受托人舞弊具有重要意义。

三、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但是,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也碰到了一些问题。

(一)取得合理回报问题

根据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进行出资,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支节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但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之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而实际上,绝大多数民办学校出资人是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而进行的出资,这样,制度就与现实脱钩,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很难把握正确的方向。

在这一方面,广州市首先迈出了一步,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6月21日下发了全国首个地方性民校财会管理规定《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规定》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应按企业标准交纳所得税,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发展基金、奖学助学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3项专向资金,各专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中,发展基金须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笔者认为将民办学校认为划分为“有回报”和“无回报”,不利于调动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的积极性,反而阻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挫伤了出资人良好的出资意愿,从长远看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应该将所有民办学校都归纳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畴,考虑增加一个要素“结余”。这样,既可以避免人为地将民办学校盲目地与企业等同起来,毕竟民办学校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自身的目标或者至少可以说不仅仅以利润最大化为自身的目标。现实中有些民办学校确实只以赚钱为目的,但以此为理由将部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组织显得有写偏颇。笔者认为解决这种“惟利是图”的民办学校最后的办法是从审批源头开始治理,有关部门应该将以赚钱为唯一目的的民办学校审批时强制要求其名称必须含有企业性质的内容。

民办学校往往不止一个出资人,如果多个出资人中部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部分不要求取得回报那又如何处理?将民办学校强行划分为“非营利性”和“企业性”无形中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会出现有些民办学校处在“夹缝”中很难划分归属的现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当然,这并不是说民办学校可以不用交纳所得税,但笔者认为,学校毕竟有别于企业,纳税是它们的义务,但税率应该适当低于企业税率。

(二)捐赠收入的确定过于简单

制度规定,捐赠收入应分别按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并按规定条件确认收入。这种确认过于简单,给具体作业带来一定难度。

参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16号公告《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FASB116)的规定,笔者认为关于捐赠收入应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响应的会计处理:

1 当期收到的现金直接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转入“限制性净资产”或“非限制性净资产”。

2 如果财务资源提供者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至其指定的方向,则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业务,应作为受托资产业务进行处理,在确认受托资产的同时确认受托负债。

3 接受用于特定研究目的或为其提供服务的捐赠,如果研究成功其研究成果要提交捐赠方,则这类业务应归属于商业交易,按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能按捐赠处理。

4 接受劳务捐赠,符合条件应该进行表内披露:①劳务创造或增加了非金融资产,②该劳务具有专业技术性,如果不是捐赠提供,组织通常必须购买。在这一方面制度规定采用表外披露的办法很值得商榷。

5 增加捐赠承诺(捐赠保证)方面的条款。FASB116指出,收到预计可收回的无条件保证应记录为资产,同时确认为收入,有条件保证在条件满足后应记录为资产并确认收入,有条件保证在收到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6. 增加遗赠方面的条款。FASB的做法是等到法庭确定遗产数额及可取得遗产数额可以可靠计量是才确认为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遗赠已经出现,而且将越来越多,所以增加遗赠条款十分必要。

(三)“文物文化资产”科目与“固定资产——陈列品”科目划分不明确

制度将陈列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计提折旧,而文物文化资产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并不予计提折旧。但是这种界定过于粗糙,因为对于有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民间博物馆来说,“陈列品”和“文物文化资产”基本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应该进一步细化“陈列品”和“文物文化资产”及其区别。

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6

1我国现阶段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民办高校也纷纷崛起,在办学的体制上,国家暂时没有为其量身定制的会计制度,因此许多民办高校选择会计制度时非常的盲目.因为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所以民办高校有的是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更有的是自建一套会计制度.总的来说,这种局面非常的混乱.它会使得实际的工作中产生很多问题.

2民办高校选择会计制度的现状

2.1民办高校的会计特征

2.1.1民办高校它是属于非盈利组织的性质,早在1998年8月29日我国颁发的《高等教育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1.2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并非财政性.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不是国家,所以其办学经费并不是依靠国家的财政性经费.起初,民办高校基本上是依靠学费的收入办学,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办高校的筹集资金的渠道也越来越多,逐步有了企业投资、个人或社会捐赠、收取学费等多种方式.近几年来,政府也开始对民办高校拨出少量的财政性资金,资助学校的一些教育活动.

2.1.3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不是政府民办高校出资人大多是企业或是个人、乃至社会力量,并非是国家机关,所以它也不属于事业单位,属于民间非盈利组织.

2.2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

从上述描述中,我们知道了民办高校的一些特征,那么如何采用合适的会计制度进行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很多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但是据调查目前民办高校执行会计制度大致可以这样划分:

(1)执行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

(2)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3)执行高等学校与事业单位相结合的会计制度正因为民办高校对会计制度的选择没有统一,因此相关部门对于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也难以到位,税收关系没办法调理,这样不利于民办高校资金的监督以及治理.

3我国目前高校会计制度选择的问题

3.1民办高校选择高校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问题

对一些科研项目、建设项目等,政府还是会予以一定的财政支持,所以在选择会计制度的时候,会要求选择《高校会计制度》或者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这些制度不符合民办教育资本的运作规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1采用《高校会计制度》会使得资产核算的不实际国家的拨款、学费收入构成了公办高校资产的主要来源,公办高校在核算资产的时候只会反映原值和非净值,并不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所以如果民办高校采用了《高校会计制度》,那么它的资产情况就难以真实反映.

3.1.2无法准确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及财务收支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编制当中,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不要求出具的.这违背了民办高校的办学理念,因而没办法准确的反映出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经营成果.

3.1.3结余分配无法准确的计量《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高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发展金以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必需费用以后,民办高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的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民办高校除了有非盈利的收入,还有营利的收入,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是具有纳税人的义务的,所以应该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来核算其税金.但是在这一会计制度环境下,因民办高校的财务收支核算难以准确计量,就导致了办学结余的计量也难,进而结余分配难以进行.

3.2民办高校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问题

在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民办高校都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应该根据其学校章程来确定它是否应该实行该制度,如果民办高校取得了合理的回报就不应该按照这个会计制度去实行.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如下特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收取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些学者就会觉得,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高等学校的会计制度情况下,就是应该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因为民办高校并没有具体的划分为哪类组织中,《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是属于社会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所以民办高校是否收取合理回报,它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因此对于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选择应该选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选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着很大局限性.

3.2.1缺乏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在民办高校中一项重要的资产来源是捐赠收入,而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并没有对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的规定.

3.2.2缺乏固定资产的划分和处理标准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找不到民办高校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假如缺少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就不利于实际的操作.同时该制度也未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标准、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和划分.

3.2.3公允价值难以反映资产计价是以实际取得的成本作为基础的,然而在民办高校中,公允价值难以核算,例如捐赠,这些物资的获得并没有成本,因此这种情况下没办法对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4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选择以及建设的原则

民办高校在选择会计制度的时候,如果选择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都有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所以需要重新建设适合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在具体建设的时候,应该遵循下列的原则:

4.1强调发展的重要性

不管是哪种高校,都要以促进高校发展为基础,民办高校也不例外.在《民办高校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的教育应该从发展出发,同时确立了民办高校在当前社会中平等的地位,其中还对民办高校教育发展的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允许学校投资者收取办学结余中的合理回报.从1985年我国第一部会计法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5年通过的《会计法》、1993年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7年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0年重新修订的《会计法》、2003年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可见国家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很重视,这也给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尽管这些规定对于民办高校来说不全或是不够完善,但是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是设计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重要根据.

4.2从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实践经验

根据相关实践表明,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同时与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有着不同.所以民办高校建立会计制度首先要遵循科学发展观,依据各国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结合当前的会计理论来进行建设,这样才可以保证它的先进性.我国的民办高校距今也是很多年了,在具体的教学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比如在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做的很好,这些先驱者的经验都是值得可借鉴参考的.

4.3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选择会计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到“民办”、“公益”两个方面的特点.为了促进社会中的有利资源向教育领域流入,可以在现阶段高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以下原则:教育成本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固定资产折旧等.当前民办高校的规模都比较小,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对他们的财务机构、财务制度、资金都进行统一,这可以有效的集中财力.在选择会计制度的时候应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在现有的会计制度中取长补短,增强可操作性,实事求是.

5我国民办高校建设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并没有一个相应的规定.但是我们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立足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结合自身的发展来建设一个合理的会计制度.

5.1立足于现有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结合国家政府、企业、学校自利义务、利益相关者等多方考虑

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立足于现有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遵循政府指导的相关原则的前提下,当前民办高校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高校与政府以外的投资主体有了联系,这就使得投资者有需要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包括招生、就业、财务状况等等.因此高校的会计信息应该公开,不仅是向上级部门上报,也需要给相应的投资人了解,这才有利于提高国家、投资者以及学生对财务的监督.

5.2明确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