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政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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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制度

企业行政制度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二)档案管理

第三条 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 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原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六条 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三)印鉴管理

第七条 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第八条 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第九条 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十条 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十一条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四)公文打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电脑部打印,按价计费。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须一式三份,交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存档。

(五)办公及劳保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购发: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负责人将该部门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制定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室;

2.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制定每月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负责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分发给各个部、室。由部室主任签字领回;

3.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它用品的须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办公室根据部室负责人提供的名单和用品清单,负责为其配齐,以保证新聘人员的正常工作;

5.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做到办公用品齐全、品种对路、量足质优、库存合理、开支适当、用品保管好;(1)

6.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帐本,办好入库、出库手续。出库一定要由领取人员签字;

7.办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第十六条 劳保用品的购发:

劳保用品的配给,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各部、室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购买、统一发放。

(六)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 库房物资的存放必须按分类、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建立帐卡。

第十八条 采购人员购入的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及入库单,收票时要当面点清数目,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短缺或损坏,应立即拆包清点数目,如发现实物与入库单数量、规格不符时,库房保管员应向交货人提出并通知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物资入库后,应当日填写帐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物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库。

第二十一条 库房物资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办理外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格管理帐单资料,所有帐册、帐单要填写整洁、清楚、计算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三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禁止无关工作人员入内,库内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潮。

(七)报刊及邮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作出订阅报刊计划及预算,负责办理有关订阅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日负责将报刊取回并进行处理、分类、登记,并分别送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处理后,一周内交回办公室由报刊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报刊挪作他用,若需处理,需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为各部室邮发信件、邮件。

(一)私人信件,一律实行自费,贴足邮票,交办公室或自己送往邮局。

(二)所有公发信件、邮件一律不封口,由收发员登记,统一封口,负责寄发;

(三)控制各类挂号信凡因公需挂号者,须经各部室主任批准,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邮发。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交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并提请总经理批复。

企业行政制度范文2

监督规定的变迁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这是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如何实施则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笔者以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国务院投改决定》)和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两个时间节点,将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机制分为三个阶段,以下分别予以分析、阐述。

(一)《国务院投改决定》颁布实施前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后,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颁布实施了有关招标监督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主要有《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简称《国务院行政监督分工意见》)、《招标范围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简称计委《核准招标内容规定》)。《国务院行政监督分工意见》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招标范围规定》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核准招标内容规定》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即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项目审批部门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综合这些法律文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1.工程建设项目只要达到计委号令规定的合同估算价规模的,必须招标;2.项目的招标内容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3.项目审批部门确定行政监督部门并抄送核准意见;4.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核准意见执行;5.行政监督部门按收到的核准意见负责项目的监督执法;6.行政监督部门因项目而异,不同领域的项目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若一个企业同时建设多个项目,可能要面对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由此,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均有确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标监督职责。

(二)《国务院投改决定》至《实施条例》前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投改决定》,由此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变了不管项目大小一律实行审批制的管理方式,而改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并颁布了相应的暂行办法,2005年4月履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简称《发改委核准意见》)。综合这些法律文件,对国有企业而言:1.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履行审批手续,相应的,项目招标内容也不再办理核准手续。2.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简称申请500万以上中央补助项目)。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附招标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3.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项目,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计委令3号令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此,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和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金额不足500万元的项目,这几乎就是企业投资项目的全部,即使招标也不再有确定的项目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企业也不知道谁监督。这与此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屡屡发生的腐败案件是否具有某种联系呢?值得深思。

(三)《实施条例》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这条规定是向《核准招标内容规定》的部分回归,也是对《发改委核准意见》中只对审批制项目和申请500万以上中央补助项目核准招标内容的修订,而前者因颁布时所有项目均实行审批制,所有项目都需核准招标内容。《实施条例规定》对审批、核准两类项目均核准招标内容,均明确了招标行政监督,这比《实施条例》前增加了很多,因为企业的审批制项目少而又少,且根据2012年11月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推测,将来审批制项目还将大幅缩减。对于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具体部门,《实施条例》仍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确定并通知。

建立国有企业招标

行政监督制度的思考从前述监督规定的变迁来看,尽管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在三个阶段各有不同,但是对于项目大户国有企业而言,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部门来履行招标行政监督职责,这一点却从未有所变化,笔者认为,这是招标监督环节的重大缺陷。

(一)应当确定由各级国资委

履行对所出资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时,国家对国有企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由项目的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履行对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是应该的。但是,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 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也由此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至此,国家在政府机构上设立了惟一一个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而专职履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其职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派出监事会,起草、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相应的也应由其出资人代表国资委来履行,原因如下: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之一在资金来源上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而计委《招标范围规定》第四条明确国有资金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这是从法律和规章层级上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国有资金实行监督的安排,而国资委就是出资人代表、专司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政府行政部门,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招标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恰如其分。2.国资委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后的控股股东甚至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计划行使股东的决定权甚至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因此,对所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情况是掌握的,对国有企业的招标活动行使行政监督职责较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更为便利。3.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大股东对企业人事安排有相当的发言权,因此对于监督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更有力度。4.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更为便利,对于招标活动中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机构等参与各方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更容易实现联合制裁或依据《招标投标法》给予行政处罚。5.国资委还可以通过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采用事后审计的方式监督国有企业的招标活动。6.一个固定、统一的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更有利于从长远、系统、专业角度考虑、规划和实施监督职责。

(二)实行行政监督的招标

项目范围可包括部分备案制项目若由国资委履行国有企业招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确定部门,监督项目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审批制、核准制两类项目外,还可以包括投资额较大的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备案制项目。因为对企业而言,审批制项目几乎没有,核准制项目不多,当然对备案制项目可以采用抽取监督的方式。当然,国资委要完成对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最主要的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法规、人力、资金等各方面的配套尤为重要,具体方式、内容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企业行政制度范文3

【关键词】 信贷; 国有银行; 制度性歧视

一、前言

目前阶段,银行信贷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绝大多数无法上市通过证券融资的企业而言,银行起到了最主要的外部融资渠道的作用。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中国的银行体系中存在“制度性歧视”现象,即国有企业获得绝大多数贷款,而非国有企业只能得到少部分——企业的所有制而非银行的盈利需求和企业的资金需求决定了企业将获得多少贷款。

这种信贷制度性歧视现象并不合理,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负面作用。首先作为贷款提供方,银行没有从制度性信贷配给中获得更多利益(Loren Brandt and Hongbin Li,2003),反而因为贷款决策偏离商业原则,造成市场效率丧失。其次,大量资金注入效率不高的国有企业,使得国有企业对银行借贷产生极强依赖(朱光华,陈国富,2002),信贷资金过多地投放于缺乏效率的国有企业导致了资金配置的低效率(张军、金煜, 2005);并且,制度歧视性的信贷政策导致民营企业融资受限,拖累了民营经济发展,整个国民经济受到双重拖累(刘瑞明,石磊,2010;刘瑞明,2011)。此外,一项对中国的分省实证研究表明,非国有企业比重越高的地区,银行集中度(国有大银行相对份额)降低,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林毅夫,姜烨,2006)。

毋庸置疑,银行信贷的制度性歧视造成非国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障碍。这种障碍的本质是信用困境。民营经济的外源融资机制主要依赖社会成员之间相互约束,是一种横向的信用体系。但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却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纵向信用体系(张杰,2000)。这种信用体系的特点是政府必须通过国家权威来维持每一环节的联系。在这种纵向体系里,国家意志决定了国有银行信贷的投向和数量,通过固定存贷比率限制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行为选择(Jahangir Aziz and Christoph Duenwald,2002),银行的信贷行为是被动的。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度上的安排以及国家信用排斥了非金融因素进入存款市场,使国有银行对居民储蓄形成了垄断,最终国家把储蓄中的绝大部分转化成为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朱光华,陈国富,2002)。这个体系中所有的环节都是单向连接的,国家在终端承担最后责任,居民储蓄蜕变成为免费资本, 国有银行是中转站,把免费资本输送给国有企业。在国家高度的金融控制下,国有商业银行将贷款更多地投向国有企业,“制度性歧视”由此产生。

二、研究设计

(一)指标选择说明与计量模型的设定

已有多种研究设计证明银行信贷具有制度性歧视。通常会从两个方向来考虑。第一个是构建计量模型,选取能够代表企业获得信贷情况的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将企业所有制设定为一个控制变量,进而验证所有制能够影响到银行信贷。第二个方向是利用统计数据,直接计算得到可以衡量制度性歧视的指标。

受数据来源以及时间所限,笔者利用“国有企业贷款比重”构建指标,观察企业信贷中的所有制歧视程度。因为在已有的公开数据源中无法获得近几年按企业所有制细分的信贷配给数据,所以采用建模估算的方式获得指标具体数值。

首先确定三条基本假设:

假设1:全部银行信贷只包括发放给国有企业的信贷和发放给整个非国有部门的信贷。

假设2:考虑制度性歧视,国有企业信贷需求首先被满足。所以银行分配给国有企业的信贷变动可以用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比重变动的固定倍数来表示。

假设3: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信贷,因此国有企业总产值比重与银行信贷分配的关系应该相对稳定。

在以上假设基础上,将“银行信贷总额/国内生产总值”比重(LOAN_RATIO)作为被解释变量,用相应年度的“国有工业产值/ 工业总产值”比重(SOEPRO)作为解释变量,构建基准模型:

LOAN_RATIO=C+AiSOEPRO+E

其中,C是截距项,Ai为待估系数,E为误差项。民营企业的信贷占比将受到两个因素影响:截距项C和误差项E。

(二)变量的定义和数据来源(如表1)

三、计量结果及分析

(一)计量结果

根据模型,使用计量软件eviews对数据进行了三次OLS回归。

在处理数据的过程中发现,2009年的贷款总量是一个异常点,所以在第一次回归时,剔除2009年的数据,选用2000—2008年数据。回归方程为:

LOAN_RATIO=C+A1SOEPRO+E

第二次回归把2009年的数据加入分析,回归方程仍为:

LOAN_RATIO=C+A2SOEPRO+E

第三次回归向模型中放入控制变量M,试图控制政府宏观政策(宏观政策分析见后文)对2009年数据造成的影响,回归方程变为:

LOAN_RATIO=C+A3SOEPRO+A4M+E

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企业行政制度范文4

关键词:新时期行政管理;内控制度;研究思考

内控制度作为现代管理的重要基础性理论,具有无可替代的权威性,是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逐步产生、逐步发展与逐步完善起来的,并兼具鲜明的时代性。它是一种突出强调预防为主的“戒律式”制度,其目的性非常明确,旨在通过完善的约束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与运作的具体行为,防范杜绝错误与舞弊现象的发生,确保管理效果及效率的综合提高。归根结底在于内部会计工作的具体控制,确保准确、高标准的会计信息综合质量,全面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全面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规章制度的严谨性,并贯彻执行而系统制定、实施的系统化控制措施、方法与程序。

一、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乏力的问题纠结

(一)内控意识与财务制度相对薄弱的纠结

纵观国内行政事业单位,有的内控意识相对淡薄,甚至内控观念缺乏,眼高手低。其表现为重视事业发展,而对内部管理轻描淡写,甚至对内控常识缺乏最基本的了解。认为内控工作是财务部门办的事情,管理上有财政、会计核算部门分工把关,作为负责人也管不清、理不明,所谓内控制度不过是挂起来应付上级或相关部门检查的,孬与好无伤大雅,抱着无所谓态度的大有人在。因此,有的也是制度上墙的面子工程,尚无行之有效的管理而言。而行之有效的管理,首先离不开制度控制的坚实基础,但涉及基础性保证工作的财会管理,某些行政事业单位还仅限于纸上谈兵,做做报表、装装样子乐此不疲,导致财务制度建设相对薄弱,有的单位至今未制定单独的内部财务制度,其管理随意性较为突出。有的问题严重性已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再麻木不仁则无可救药。

(二)资产管理与控制制度相形脆弱的纠结

财务部门往往只顾埋头“报表”,不会抬头 “算账”,忙绿于 “核算”与“付款”日常应付,对业务的来龙去脉疏于过问,甚至心存芥蒂不想过问。对单位事项的重大决策、具体过程与最终结果不作了解,也懒于了解。尽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固定资产的购置相应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对使用中资产的内控管理仍然存在制度的约束。行政事业单位中债权与债务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不同于企业能够频繁发生,倘若不经常核对难免问题浮出水面。因此业务发生时,只是会计人员登记在账簿上,合上账簿便视为一成不变的铁定财产,但以后是否发生减值、坏账等问题了解的很少。久而久之,形成了“管物不管账、管账不管物”的陈规定律,资产损失现象较为严重。

(三)预算控制与监督考核刚性同失的纠结

预算控制作为内部控制核心性关键环节,担当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最重要的控制职能,要求部门预算必须有规范严格的运行程序与操作系统与之配套。纵观行政事业单位,虽然大多实行了一定的部门预算应用制度,但所涵盖预算范围较为有限。相形之下,应追加调整预算之外的项目空间较大,弹性较强。而越多项目的追加,客观造成预算愈演愈烈的随意性,本应对等的约束力与权威性就相形见绌。就目前而言,内审机构基本与会计部门在编制上平行,大多依附于行政执行机构,应有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无从谈起。而针对审计内容,能够做出相关组织机构的职能评价鲜有涉及,难以形成应有的工作手段与工作成效,因而导致无法履行资金监督与控制管理职能,导致预算控制形同虚设。而与此同时,行政事业单位“重考核,轻内控”现象较重,内控制度建设与目标考核脱钩的客观性,也最终导致了问题发生的必然性,很值得我们做出深刻的思考。

二、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要素的结构界定

内控机制的主体结构是内部控制,有了合理的Y构就能有比较理想的机制。其内部控制结构包括:项目与环境、财会系统和内控流程。

(一)项目与环境的控制针对性

控制项目泛指内控制度的组成基本单位,包括内控系列环节。控制环境泛指影响建立与实施某项属性政策的各种环境因素。具体环境涵盖两方面的针对性:其一,不能将控制环境做无限扩大,必须有针对性地控制与单位的可控范围以内,泛指内控制度则难以操作。其二,单位控制环境受行政影响较大,必须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之下展开工作。

(二)财会系统的操作严谨性

财会系统泛指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系统的业务操作程序与模式。内部会计控制作为内部控制操作的关键组成环节,是内部控制重要的基础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突出特点,在于依据会计信息展开会计工作,具体履行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活动的规范指导、系统调节与监督约束,并为促进各项工作做出应有的努力,以提高单位工作的行政事业效率与社会综合效率。尽管财会系统具有严谨突出的内控职能,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其主要欠缺在于事前控制能力较弱,受工作性质所限,难以实现工作提前介入,因此,不能将财会制度简单替代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

(三)内控流程的运行规范性

内流程泛指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控制政策方针与管理程序,以运行规范性确保控管的目的。历数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其内控流程的突出特点在于将制约的政策性与严密性置于首位,通常很少把成本效率考虑在内。

三、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对策思考

――转变观念,增强领导层“率先垂范”的主体意识。遵照会计法与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作为内控建设第一责任主体的单位负责人,应是转变观念,强化内控工作“率先垂范”的真正领导者,必须对单位财会报告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有担当,对内控制度的实效性与合理性负责任。为达到这样的境界要求,财政部门可组织各单位负责人系统进行相关的学习培训,基层财务部门也要通力协作,打好“边鼓”,吹好“耳旁风”,针对实际工作为领导做好宣传,使单位负责人能够真正确立起内控建设与财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创造出良好的控管环境。

――⒍思路,形成部门间“齐抓共管”的整体机制。通过内部会计控制的健全完善,切实加强重要岗位与薄弱环节的治理与控制,责任细化,形成制度到人、责任到人齐抓共管的整体机制。首先,必须明确规避岗位与职务不相容的问题,内控人员不得兼任他职;必须明确机构与岗位的对应职责权限,形成岗位与职务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制衡机制;作为内部控制核心环节的流程控制,具体方法应进一步明确其合理性与实效性,对各项财务性收支,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统一思想,完善资产类“面面俱到”的综合控制。对资产管理问题必须建立严格授权审批制,各项经济类业务要在授权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权利、责任与义务明确细化到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未经授权,对资产严格限制直接接触,对各类物资财产严格履行定期盘点制度,盘点结果要及时与会计记录核对,如有不一致必须及时查找原因、落实责任。对债务与债权要及时清理、核对,必须在规定程序下,经严格审批后方可做出坏账损失处置核销。

――广开渠道,落实预算制“事发未然”的超前介入。要有针对性地拓展部门预算的介入范围,要力将单位全部财务类收支事项囊括其中,并实时对预算做出严格调整,如有可能必须追加程序。预算编制当中要努力实现精预算与零预算,精细核定收支具体额度,精确落实支出的明细用途与方向,对项目资金必须细化到项目各个具体环节。

――环环相扣,规避审计制“亡羊补牢”的监督困惑。要将内部审计“一审、二带、三推促”的作用予以充分发挥。要全面把控内控的薄弱点与易损失环节,及时通过经常、连续的监督跟踪审计,实时掌握审计中的问题动向,切实做到查一处、处置落实一处,不做“亡羊补牢”,但求“补牢圈羊”。

――夯实基础,完善内控制“有备无患”的制度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自己部门的实际状况,依据国家已颁布的内控制条款,请财政部门当老师,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切合实际的单位内控制度,全面性的覆盖确保“有备无患”。

――警钟长鸣,确立预警制“未雨绸缪”的思想境界。实际工作当中,要通过纵向与横向数据对比,及时捕捉问题苗头,未雨绸缪,及时对潜在风险做出预警,将可能的财务风险化解于萌芽之中。

参考文献:

[1]张砚.内部控制历史发展的组织演化研究[J].会计研究, 2005(2):76-81.

企业行政制度范文5

关键词 横纹肌溶解症 肾衰竭 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

横纹肌溶解症(Rhabdomyolysis,RM)是指各种原因引起的横纹肌(骨骼肌)细胞受损、溶解,从而使细胞膜的完整性发生改变,肌细胞内容物(包括钾、磷酸盐、肌红蛋白、肌酸激酶和尿酸)释放进入细胞外液及血液循环[1],并可致死的一组临床综合征。该综合征可出现局部及全身症状,可能发生早期或晚期并发症。引起横纹肌溶解症的原因有很多,一般分为创伤类和非创伤类,创伤类包括暴力损伤、重物挤压、电击、冻伤、淹溺、过度运动以及癫痫持续状态等,非创伤类常见的主要为药物、毒物、感染等,也有内分泌疾病、遗传性疾病和免疫性疾病等原因。如果肌肉破坏严重,尿中出现大量肌球蛋白,进而导致肾脏机能损伤,甚至导致急性肾衰竭[2~4]。横纹肌溶解症主要治疗应保护肾功能,进行血液净化是有效治疗方法。为了掌握血液净化的时机和方式,以我院2006年3月~2010年12月收治的中毒性横纹肌溶解患者31例为研究对象进行回顾性研究,比较早期行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与出现肾衰症状后进行CRRT治疗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2006年3月~2010年12月收治的中毒性横纹肌溶解患者31例,其中,男性25例,女性6例,年龄15~63岁,平均年龄(32.9±6.4)岁,中毒原因:CO 21例,乙醇7例,杀虫剂2例,杀鼠剂1例。所有患者在发生横纹肌溶解前均无肾脏疾病或肌肉神经系统疾病史。

1.2 诊断标准

所有患者横纹肌溶解的诊断皆遵循如下标准[3]:①有产生肌红蛋白尿的病因;②血清肌酸磷酸激酶(CPK)的升高值>正常值的5倍(或>1000U/L);③尿中发现棕褐色颗粒管型;④尿中肌红蛋白呈阳性。

1.3 临床表现

31例患者中有16例出现肌肉弥漫性疼痛,腹部肌肉及四肢肌肉发生不同程度痉挛,26例出现酱油色尿液。全部患者尿肌红蛋白阳性,CPK, 乳酸脱氢酶(LDH)明显升高。另外,有2例患者呕血,黑便。

1.4 治疗方法

1.4.1 综合治疗 ①积极纠正中毒因素;②适当补液,纠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补充足够热量、维生素、氨基酸等;③静脉5% Na1HCO3 碱化尿液,促进肌红蛋白从尿液排出,减轻其对肾脏的损害;④积极抗感染治疗,注意感染。

1.4.2 血液净化治疗 血液净化机:美国BAXTER BM25,血滤器:德国费森尤斯AV600,采用Seldinger 技术在中心静脉穿刺并留置双腔导管,建立临时的血管通路,应用连续静脉-静脉血液滤过模式(CVVH),根据情况对患者进行每日治疗,治疗平均时间(16.2±3.7)h,血液流量:150~200ml/min,置换液速度:2~4L/h,置换液各离子浓度:Na+143mmol/L、Cl-112mmo1/L、Mg2+1.56mmol/L、Ca2+2.11mmol/L、HCO334.8mmo1/L、葡萄糖65.0mmol/L。

1.5 观察指标

在血液净化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的心率、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加强血管通路的管理,预防感染,认真记录静脉压和跨膜压等参数变化,预防凝血和出血,保持血滤器和管路间的紧密,防止空气栓塞。在治疗前后检测患者的肌红蛋白、CPK、LDH、肝功能(ALT、AST)、肾功能(BUN、SCr)等。

1.6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进行t检验,P

2 结果

2.1 疗效及预后

31例患者中,13例患者为早期CCT组,在起病初期(即CPK升高超过5万U或者较入院时升高3倍以上)开始连续血液净化治疗,迅速控制了代谢性酸中毒和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8例患者为滞后CRRT组,发现肾功能不全时开始CRRT治疗。早期组1例患者因再次发生横纹肌溶解死亡,死亡率7.6%。滞后组5例因为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MOF)死亡,死亡率27.7%。2组25例痊愈出院,平均住院时间20.2±3.8d,出院时血清酶学水平正常。

2.2 治疗前后蛋白及血清酶学变化

早期治疗组治疗前各指标均低于滞后组(P

3 讨论

横纹肌溶解症引起急性肾损伤,病死率可高达32%[6]。横纹肌溶解症的许多临床特征都是非特异性的,主要临床症状包括:血和尿中肌红蛋白阳性,血清磷酸激酶升高,肌痛,肌紧张,伴有注水感,有黑色尿,可出现皮肤的压迫性坏死。由于该病病因复杂,发病率较低,临床医师往往因认识不足而造成误诊或漏诊,引发严重并发症,如急性肾衰竭和多器官功能衰竭等,严重威胁患者生命[7]。横纹肌溶解,引起机体细胞和免疫系统过度活化,从而产生一些可溶性炎症介质(细胞因子,趋化因子,补体活化成分,血小板活化因子等),这些炎症因子参与RM及MOF的病理过程。研究发现,肌肉缺血和缺血再灌注对骨骼肌都能造成一定的损伤。骨骼肌缺血在1.5h内可以完全恢复到正常水平,但如果缺血>7个小时就会对肌肉造成不可逆损伤[8]。而缺血再灌注会消耗体内的能量ATP,减少糖原储备,致使肌肉进一步损伤。另外,也会因为炎症因子释放导致组织局部水肿。肌肉缺血过程中还会导致自由基增多,对细胞膜产生损伤,增加细胞膜通透性。炎症反应的加剧最终可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同时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的临床综合症)。

CRRT作为一种新型肾脏替代疗法,通过超滤、灌流和吸附等技术,能稳定、持续控制水盐代谢,血液动力学稳定,并清除体内毒素和炎症因子,保证营养供应,为危重患者提供了赖以生存的体内环境[9,10]。于颖[11]、程树亮[12]的研究均证实,在RM早期即进行CRRT治疗,血中肌酐和尿素水平明显降低,对病情的改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肌红蛋白相对分子质量16800IU,其它如IL-1、IL-6、TNF等大分子难以清除,有研究证实长时间CRRT比透析等其它血液净化方式能更有效地清除肌红蛋白。

横纹肌溶解症的死亡率达32%,本研究通过对31例患者的回顾性分析,发现早期治疗组死亡率7.7%,滞后组死亡率27.7%,早期治疗组死亡率明显低于平均水平,首次治疗后早期组CPK、LDH等指标下降也明显优于滞后组。CRRT十分适合于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体液超负荷及电解质失衡的这类危重病。可使肾功能指标保持较低水平,有效减少肾功能不全发生。关键在于及时观察患者病情,尽早进行治疗,可以大大提高患者生存率,相反会加大患者的生命危险,及早进行血液净化是抢救横纹肌溶解症患者成功的关键[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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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赵延君,李光.CRRT在重症肾功能衰竭治疗中的应用[J].中国伤残医学杂志,2007,1(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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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于颖,孟建中,王素霞.CRRT抢救重症横纹肌溶解症致急性肾功能衰竭(附3例报告)[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9,19(3):465-467.

企业行政制度范文6

实用新型制度设立目的和保护客体

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为那些不能满足严格的专利性标准的技术发明提供一种费用低、审批手续快捷、保护年限较短的排他性保护制度,国际上通常也将这种制度称为二级专利体系。

新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中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表述为:“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就是说,“实用新型”是用产品、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构造、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几个概念的结合来定义的。所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所谓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构造,即产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客观存在的空间部件或部分组成,这些部件或部分具有确定的空间位置关系,以某种特定的刚性方式相互联系而组成一个整体。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节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指明一切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同时,如果对于用不同工艺方法制造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由于其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仅为方法特征,因此也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制度相对于发明的特点

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侵权判定相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由此可见,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在专利侵权判定的具体过程中运用的,专利侵权判定的具体过程是判定原则适用的基础和前提。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步骤为:第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确定对比对象并区划对比两者的技术特征;第三,适用判定原则来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其中步骤一和步骤二是判定原则适用的前提和基础。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低于发明,有“小发明”、“技术革新”之称。从专利法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规定的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是存在差别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不需要“突出的”、“显著的”,即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高度的要求低于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高度的要求。在审查指南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技术的领域,另一是现有技术的数量。对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实用新型专利一般着重于考虑所属的技术领域。此外,实用新型的申请、手续等各种费用与发明比较低,为个人、中小企业所能够承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相对简单,不需要像发明那样经过实质审查,发明专利要2-3年甚至更长时间,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在1年以内,故实用新型具有审查周期短、授权快的优势。

通信企业利用实用新型占据属于自己的市场

通信领域技术发展迅速,并且发展速度呈加速形式。每一次通信技术的发展,都会对产业格局带来巨大的变化,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利润。例如,2012至2016年间,美国的无线运营商可能投资250亿至530亿美元建设4G网络,创造730亿至1510亿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以及37.1万至77.1万个工作岗位。

同时,通信企业之间的专利战也越演越烈,原因之一就是在通信领域的专利是自己占据市场而排他的必要武器。截止2012年4月初,华为在美国诉讼涉及57件,基本上都是被告,主要涉及的公司有思科、Interdigital、Cheetah、Mosaid、Helferich、LVL patent和Net navigation。华为在欧洲主要异议的对象为爱立信,爱立信异议华为63件;另外华为在欧洲和中兴和Celltrace LLC也有少量异议。中兴通讯在美国诉讼都是被告,其主要涉及的公司和华为基本相同,其中Interdigital是主要的原告;中兴在欧洲的异议主要涉及爱立信和华为。苹果公司在美国他人的专利涉及80件,被告的主要对象为三星、Atice、Unova、Erorcity、S3 Graphics、Creative Technology等,而诉讼的专利集中在人机交互设计、操作系统、和终端结构设计,这表明苹果公司在终端设计方面具有强大实力,但在移动通讯领域较为薄弱。苹果公司在美国受到诉讼多达316件,其中涉及的公司共73家,诺基亚、摩托、三星、索尼、威盛都有诉讼,除了传统移动通信产业具有很强实力的厂商,其它报告信号处理厂商、多媒体厂商、手机终端厂商、乃至专利非执行实体都对苹果公司提出诉讼,而且诉讼时间较为集中(2011年左右),诉讼领域涉及终端设计的各个方面,这和苹果公司良好的市场前景密不可分。从以上3家公司的专利诉讼可以看出,这些通信领域的巨头不仅拥有雄厚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公司拥有了大量相关领域的核心专利技术,并在产品上市前采取了必要的专利布局和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通信企业中很多都是刚刚起步的企业,技术或资金实力有限,多以模仿为主,并且处于产业链的中下端,创新能力不是很强,很多都是小发明。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故比较适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早期就申请了大量的对移动终端外壳或功能改进的实用新型。通信领域技术发展速度快,通信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是随着快速升级,从2000年移动终端引入MP3功能、到2001年彩屏手机的出现、到2002出现带有照相机功能的手机、2003年手机引入手写输入系统、2004年手机实现录音功能、2005年手机集成TV功能、2006年手机加入内置游戏加速卡、2007年手机实现3G和WiFi、2008年手机使用触摸屏、2009年手机嵌入传感器功能、2010年手机加入PC功能,2011年实现双核处理器和遥控器、2012年手机集成了四核处理器、重力感应器等更多的功能。由此可见,通信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很快,一般产品的生命周期为3-5年,故实用新型的十年保护周期足够。通信产业是新兴产业,生产厂商众多,市场竞争激烈。在智能手机领域中存在众多生产厂商,例如:中兴、华为、小米、盛大、HTC、三星、苹果等,每个厂商都不断的推出自己的新产品,这时专利产品尽早的获得授权显得尤为重要,实用新型审判周期短、专利权获得早的优势更加重要。例如:苹果公司在2008年前在中国关于移动终端的专利拥有量仅仅为55件,为了弥补其前期在中国专利拥有量过少的问题,苹果公司在2008年起在中国开始大量申请实用新型进行专利布局,到2012年7月已经拥有关于移动终端的专利拥有量为238件,而在2008年至今的已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数量为38件。多数企业起步晚发展,处于发展阶段,资金比较困难,而实用新型的低费用为各个企业进行了减负。同时,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年还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能带给企业10个百分点的税收减免,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自然成了很多企业的首选。最重要的一点,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侵权判定相同,因此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对产品保护具有相同的力度。因此,在专利运用的过程中,如果能够采取适合自身特点的正确的专利策略,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发挥的价值就更大了。

实用新型专利在企业中的实际作用,主要包括:1、防卫作用,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保护实行先申请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企业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盗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二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开专利申请的内容,来防止他人抢先申请专利反过来诬告自己“侵权”;2、宣传作用,有些企业通过所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来进行广告宣传;3、资质作用,有些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专利保护,而是为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认证的标准;4、垄断作用,许多企业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是为了取得垄断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产品的权利,帮助他们收回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投资并获得可观收益;5、抑制作用,有些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估计到取得专利权后在告他人侵权时,有可能被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难以告倒竞争对手,但其获得专利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打专利官司抑制和消耗对手的精力,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6、储备作用,有些企业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后,并不急于将该专利技术开发成产品投放市场,而是储备技术,待前一代产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时,再推出第二代产品;7、索赔作用,有些企业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除了其自身应用以外,还通过维权来获得巨额索赔金;8、资本作用,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权除可以进行销售、转让、许可、继承外,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和融资,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和发展空间;9、战略作用,随着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保护日益走向深化,知识产权环境与法律设施愈来愈完善的同时,企业开始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去寻求市场竞争有利地位的谋划即制定企业的专利战略。

企业利用实用新型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