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1

为了加强销售部人员管理和业绩促进,使得人员有明确地工作目标。经公司研究决定对销售部薪酬作出如下调整:

第一条

销售经理薪酬构成

销售经理的薪酬构成为基本工资+各项补贴+提成。

基本工资加各项补助(见相关规定)

单车提成:实际交车50元/台;

装饰精品:销售顾问实际提成的50%;

保险提成:按总量3%计算;

贷款提成:按总收费的5%计算:

第二条

销售顾问薪酬构成

销售顾问的薪酬构成为基本工资+补贴工资+提成+单项奖励构成。

基本工资加各项补助(见相关规定)

保险提成(不含交强险):销售顾问完成率达到50-100%按8%计算,达到50%保率的按4%计算。

精品提成:平均单车装饰毛利3500元以内,按毛利5%提成;

平均单车装饰毛利3501元以上,按毛利10%提成;

计算标准:以当月结清车款的客户计算平均单车精品毛利值。

遇销售顾问顾客信息重叠的,以实际建档真实性与及时性,顾客认知进行提成归属判断依据。

贷款提成:按照每台所收担保费10%/进行计算。

外扩客户如果实行成交,每台单独给予100.00元的奖励。

第三条

销售部内勤薪酬构成

销售内勤的薪酬构成为基本工资+补贴工资+提成。

基本工资加各项补助(见相关规定)

单车提车:实际交车15元/台;

销售内勤必须认真核对销售相关数据与信息,由于销售内勤工作疏忽造成信息不详实、不准确导致销售障碍的纳入当月考核范畴,具体以失误率计算薪酬百分比。

第四条

销售顾问级别工资

公司对展厅销售顾问实行分级管理。

第一款:销售顾问从高到低分为四级:高级销售顾问、中级销售顾问、销售顾问、销售助理。高、中级销售顾问享有不同的激励,承担不同的义务。

第二款:公司每季度结束对销售顾问进行一次级别评定,让优秀的员工有展示才华赢得组织认可的机会。这样形成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机制,可以让销售顾问持续保持积极的心态和战斗力!

第三款:展厅销售顾问评级标准:

评定说明:

1、高级顾问:连续三个月完成销售任务95%或以上的,并且保险完成率在80%或以上的,精品加装金额达到1.5万元的。

2、中级顾问:连续三个月完成销售任务80%的,并且保险完成率在60%的,精品加装金额达到1万的。

3、进入公司的销售助理经过最长三个月的试用期辅导,车辆知识和销售技巧经过考评通过,已具备独立接待和把握客户的能力,经本人申请,可填写《转正申请单》,经部门考核通过后转为销售顾问。若经过最长三个月的试用期,仍不具备担任销售顾问的要求,则办理离职。

4、若销售顾问连续三个月销售业绩为展厅最后一名,则将被取消独立销售资格,转为销售助理,重新学习通过考试后方可转为销售顾问。

第四款:各级销售顾问所能得到的正向激励和义务:

一、高级销售顾问:

(一)、高级销售顾问能得到以下几方面的正向激励:

1、工作时佩戴销售精英胸牌;

2、每月享受300元级别工资。

3、具备担任销售助理辅导老师的资格;享受所辅导的单车销售提成的20%,保险装饰不计算。

4、在公司宣传栏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展示风采。

5、具备学习及管理能力者,有更多晋升管理者的机会。

(二)、高级销售顾问也有以下的义务:

1、每月分配销售任务时,级别销量是销售顾问的1.2倍。

2、必须尽职完成辅导销售助理的任务。

二、中级销售顾问:

(一)、中级销售顾问能得到以下几方面的正向激励:

1、工作时佩戴中级销售顾问胸牌;

2、每月享受200元级别工资。

3、具备担任销售助理辅导老师的资格;享受所辅导的单车销售提成的20%,保险装饰不计算。

4、在公司宣传栏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展示风采。

5、具备学习及管理能力者有较多晋升管理者的机会。

(二)、中级销售顾问也有以下的义务:

1、每月分配销售任务时,级别销量是销售顾问的1.1倍。

2、必须尽职完成辅导销售助理的任务。

三、销售顾问:

(一)、销售顾问能得到以下几方面的正向激励:

1、

工作时佩戴销售顾问胸牌。

2、

享受销售全额提成。

(二)、销售顾问也有以下的义务:

1、接受展厅下达的每月销售任务;

2、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

3、做好关于销售的一切必要工作。

四、销售助理:

(一)、销售助理是指进入公司的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即销售助理基本工资1200元/月。工作时配戴销售助理胸牌,在转为销售顾问前可接待顾客但不得单独进行销售洽谈(如产生销售给予在职销售顾问提成50%激励奖金)。

(二)、销售助理能得到以下几方面的正向激励:

1、得到一对一的辅导老师的辅导;

2、参加销售部组织的销售培训;

3、享有底薪及公司提供的午餐等福利。

第五条

销售部奖惩制度

本条款适用于销售部全体人员

1、单车任务和提成按照当月实际下达文件执行;

2、SSI月度达到全部100%满意度的:奖励现金200元;

3、SSI总评达到低于90%(含)的薪酬按90%计发,以此类推,低于60%的扣罚全部单车提成。

4、如单车实际销售价格在销售政策价格内的,单车与装饰精品提成按实际执行;

5、如单车实际销售价格低于销售政策价格的,从装饰精品毛利中能补平单车差价,则单车提成予以保留;

6、如单车实际销售价格低于销售政策价格的,且从装饰精品毛利中不能补平单车差价,则单车提成不予计算,只计入销量;

7、公司其他部门人员介绍购买(直接购买提车除外),销售顾问进行接待、介绍等工作后销售成功的,销售顾问提单车的70%,介绍人提单车的30%,介绍人不参与其他提成。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审核由销售经理与财务部共同进行,销售经理与财务经理共同对核算结果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于X开始执行,届时以前所有相关政策废止。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2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起草

1,协助巩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的机制,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3,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保持自收到文本2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但特殊情况除外。

4,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自详细了解相应的具体内容后4小时内完成,但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6,保持敢于直言的风格,大胆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风险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 法律补救功能中的计划

1,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接到相关要求后2天内开始行动。

2,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3,接到诉讼请求后,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法院立案。

4,发现需诉讼的案件,有义务向公司报告情况,并建议提请领导批准起诉。

5,对起诉或应诉案件的,大多数保持自行。

6,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7,诉讼案件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

三、 知识产权管理计划

1,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争取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荣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含金量。

2,按公司需求,高效、高准确率地完成商标的申办注册工作。

3,做好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法律培训和宣传计划

1,根据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公司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2,拟对公司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点的培训。

3,在进行法律培训的同时,法务部不定时地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

五、自身素质提高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3

建立一套完备的与母子公司管理体系相对应的企业法治管理体制,构筑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运作体系。

宝钢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企业内部规章。在决策管理程序上,建立了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对子公司的资产运营推行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依法开展资本营运,制订了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上市、推进技术进步、调整产业结构、破产退市、兼并重组、减员分流和再就业等工作,提高了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宝钢还注重法律事务、依法经营的规制功能,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推进集团公司法制化运作和集团成员企业的合同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确立了“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良好社会形象。2002年宝钢荣获xx市“重合同守信用”百家优秀单位和国家工商局命名的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优秀企业的称号。

宝钢的法制化运作,使国有资产运作得到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宝钢的健康发展。去年实现销售收入约760亿元,实现利润总额约70亿元。

形成了依法治企,有效防御经营风险的法律保障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宝钢对重大投资和市场行为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有效避免了市场风险。同时完善了重大决策的法律前置审核制度,对决策风险超前预防。重大资本运作项目和投资项目由总法律顾问负责提供全过程服务。在重大资产交易、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和改制改革等项目中,由总法律顾问负责对项目文件、合同和章程等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建议书,在集团的重大决策程序中把住法律风险防范的“预防关”。如宝钢与澳大利亚哈默斯利的矿业合资项目、巴西BV公司建设的前期法律准备、日本宝信株式会社章程审核等,法务部参加了从立项、谈判、法律环境考查以及法律文件的拟定、审核和修改定稿等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宝钢还应用各种法律救济的手段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如在钢铁产品的国际贸易中,针对贸易进口国家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措施,积极采用WTO规则所允许的法律救济措施,保护宝钢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并有效应用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建立了企业反倾销预警机制,维护宝钢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如对侵犯宝钢商标的不当注册提请国家行政机构予以撤销,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打击假冒宝钢商标的维权活动,成功破获宝钢周边地区两起假冒宝钢注册商标案等。版权所有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4

经过三十多年艰苦创业,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交税收超过全国税收总额的50%,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另外,75%以上自主创新产品都是中小企业发明的;80%以上的专利也出自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死亡也迅速。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法则的作用下。每年有众多中小企业被淘汰。在被称之为“中国硅谷”的中关村。企业生命周期非常短,在1~5年间大概有20%~30%的初创企业会倒闭。2004年中关村新增加了42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同时也有4200多家高新科技企业倒闭。10年来,中关村企业的“死亡率”达20%左右。2008年,更是中国民营经济最为难过的一年,从珠三角、长三角到环渤海――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三个发动机连续发生了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停工半停工事件,“内忧外困”让民营经济的先天缺陷集中暴发。

我国中小企业推进依法治企的意义

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必然要求

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除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外,还比如说时下较受关注的宏观经济环境恶化、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近年来一直倡导的自主创新能力等等。而有一大因素常常被企业主们忽略,但它却自始至终地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发展――法律风险。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以及笔者对当地一些企业的了解,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十分令人担忧。法律风险控制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法务费用的支出及法务人员的配置方面与国外企业存在巨大差距。

所谓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法律规范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可见,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如企业成立、并购、财务管理、劳动人事、契约合同、知识产权等等。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加入WTO后政府以西方法治国家管理模式为取向的职能转变,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变得更为复杂,市场竞争规则将越来越规范和透明。所以,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根本要求,只有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要求办事,才能符合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才能不被市场所淘汰。

依法治企保障中小企业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

虽然我们常常听到“企业要守法、要依法经营”,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是为了“守法”而成立的,设立企业的根本目标是“赢利”。之所以对企业进行法律治理,也是为实现企业赢利目标服务。法律治理本身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律治理保证企业规范运做和可持续发展,保证企业得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进步,当然,也同时保证了投资人的权益。

作为企业管理者。关注的是“有没有经济效益?能否做到价值最大化?”;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则关注的是“这样做是否合法合规?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风险和收益本来就是对立的。一味强调降低甚至消除所有法律风险,企业可能难以更好地经营发展但如果为了谋取利益而忽略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导致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将法律作为管理资源,将依法治企作为经营管理手段,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如何通过依法治企使中小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明确了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后,还应明确依法治企的科学涵义。依法治企,即指应当把法律作为管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最高权威。企业管理千头万绪,但始终应当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坚持以法律作为企业行为的基本依据。否则,长官意志、我行我素、违法乱纪,企业迟早会陷入沼泽,难以自拔。

企业主们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让依法治企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理念。从企业成立的筹备阶段就在法制的范围内用法律思维来规划企业发展,将依法治企贯彻到企业运作的每一个环节,学会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责任和义务。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来说。没有必要非常细致且全面地学习法律条文,但他们应当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需要知道哪些问题、哪种情形下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并掌握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此,笔者将中小企业运作中普遍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划分为几个模块。进行简单说明:企业设立模块

这里以数量较大的公司制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要认真学习《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吃透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对自己的资格、权利、义务、责任要深入了解。然后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主要是指公司章程的设计(包括了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至创业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也有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困顿,创业者的心态必然发生变化,一定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制,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障碍。新公司法条文中含有很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其基本理念就是要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许多方面允许创业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章程非常重要。

合同事物模块

企业运作中,广泛涉及合同行为。合同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行为中涵盖许多法律问题(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因为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严,或是部分员工不忠而给企业带来的合同法律纠纷。会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一些案件,很难依靠民事法律救济手段解决,还要通过刑事手段。

所以。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合同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

出明确规定。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要认真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比如对方资信状况;然后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还必须明确日后出现违约纠纷的解决方式;遇到需要授权的情况,应明确授权的范围、权限、时间、超越授权的法律责任等;在盖合同章前。一定要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要加强对项目进度或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另外,再强调个与合同事物紧密相关且必须在企业管理制度中体现出来的要点――加强公章管理。

财税模块

企业不能偷税漏税,但要学会合理避税。纳税成本作为企业综合成本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是否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使企业纳税成本达到最佳?企业纳税风险是否可以通过主动地自我税务体检和保健。做到事前规避?――这就是税收筹划所要解决的问题。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它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等;其实现途径有选择低税负方案、滞延纳税时间等。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现代企业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的正当权利。

下面举个合理规划、成功避税的典型例子:

某市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发了一套软件配置在设备上,从而使产品售价比同类产品高出30%,因此企业购进材料不多,但增值税负担非常重。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反复商量,也没想出好的办法。增值税是属于“掉脑袋”的税种,一旦出事,处罚十分严厉,很少有企业敢在这方面做文章。后来外部专家在这家公司调研时发现,这个软件属于高附加值产品,设备售价高主要源自这个自主研发的软件。于是,他建议公司进行拆分,专门成立软件公司,将软件卖给原公司再配套在设备上。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外购软件就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软件公司单独交3%的税,这样,公司既没违反税法。又在无形中多抵了14%的增值税。

可见。中小企业要想最大程度地合理降低成本,是必须依法进行税收筹划的。要做好税收筹划,纳税人首先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保证自身经济活动及有关行为的合法性;其次。纳税人也应对税收政策法规和政府征税的具体方法有一定的了解和研究。

劳动人事管理模块

新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施行,很多企业认为,这将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尤其是使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危机。虽然新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更为有利,但这并不意味《劳动合同法》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法》充其量只是限制了那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行为。

目前在中小企业中较常见的相关问题是:不按法定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不按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建立保密制度等等。这些都是损害劳动者权益,同时又为企业埋下危机的违法行为。比如说,有些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企业的制约,其实企业应当意识到,满足员工最基本的劳资关系需求理所当然使公司获益其中。劳动合同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只要用工事实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劳资争议,仍按劳动法处理;然而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丧失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企业利益、对劳动者约定义务的机会,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另外,规范的用人制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可以使员工满意度更高,从而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

所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革除以往陈旧的用人观念,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在企业成立之初就按法定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手册,并严格执行,保证好每个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来对抗员工的不良行为(如不遵守劳动纪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等),以保障好自己的权益。

知识产权模块

提起知识产权,很多人会认为那是高科技企业才关心的。其实不然,任何企业都有知识产权,企业商号、注册商标、商业秘密都是知识产权。目前,中小企业已成为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因实力弱、发展规模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保护、应用好知识产权;甚至少数企业为谋取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侵权、仿冒等不正当手段,最终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优势最有利的机制,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等。其中,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障,是中小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一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公司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这些人跳槽时往往将企业的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甚至客户关系带走。这种商业秘密的泄漏或丢失,往往会对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但目前,多数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进行实际投入。事实上,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比遭受侵权之后再索赔更为有效。

所以,企业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法规,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产品特点、企业发展战略来制定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一、法律风险定义及其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

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逐步成为世界银行投票权第三大国。在商界也成就了大批明星企业和知名企业家。曾几何时,鲜花、掌声和福布斯排行榜的荣耀,使他们成为国人的骄傲。然而令人沉重的是,以国企老总褚时健、私企首富牟其中、乡企大佬禹作敏为典型的中国知名企业家纷纷身陷囹圄,以“央视标王”爱多、“目标宏伟”的三株集团、“股市明星”德隆集团、闻名全国的“万里大造林公司”等为代表的辉煌企业纷纷破产。然而,悲剧不但没有结束的迹象,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苗头:唐万新、黄宏生、顾雏军、张海、涂景新、周正毅、黄光裕……锒铛入狱;郑州亚细亚、胜利造纸集团,上海冠生园、金华有毒火腿、三鹿牛奶……相继。从这些案例的本质上看,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缺乏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或完成以后,企业不了解法律风险在于何处,更不知道规避风险的必要技巧。

的确,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因法制不健全,外部干扰严重、游戏规则不平等,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缺乏合理的保障,为争取生存发展空间,不得不“打球”,那都是无奈之举。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加深,社会已认可“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有序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还想着靠钻法律空子来发财,就十分危险了。可喜的是,虽然中国社会的不断深化发展,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中存在法律风险已被企业家所认识。因为对于风险,需要进一步地识别、评估、防范、进而选择和获取增加企业经济价值的机会,才能达到保障企业及企业家财产和人身权的安全。

综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这些风险会贯穿于公司发展的整个过程,与公司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如果经营者对法律无知或放任,无异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危险随时就会光临。据了解我国每年的前500强企业都会更新或淘汰20%;尤其是民营企业,其生命周期平均才2.9年。

二、法律风险的分类

第一,根据法律风险的来源不同,其可分为:

(一)公司内部法律风险,指由于公司自身设立及内部运营而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

(二)公司外部法律风险,指公司在与他方进行合作、交易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根据法律风险性质的不同,其可分为:

(一)民事法律风险;

(二)行政法律风险;

(三)刑事法律风险。

第三,根据适应法律的不同,其可分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劳动人事法律风险、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风险等。

三、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价值

作为企业运营风险的一种,加强法律风险同样能为企业长远发展展现其夯实的作用,体现其价值。

(一)有利于公司利润的获取。

探究利润与风险同在,没有无风险的利润,这是商业经营中的自然法则。但是这里的风险并不完全是指商业风险,它还包括重要的法律风险在内。例如巴林银行、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就不是简单的商业风险问题,恰恰是由于被众多公司所忽略的法律风险所致。

(二)有利其其他风险的管理。

法律风险与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其他风险形成紧密联系、环环相扣的链条。法律风险的管理,对于行政、运营风险管理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公司在正规化运营的同时,降低公司整体风险,提升公司商誉。

四、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关于公司法律风险,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决策违规、经营违法、民事违约、遭受不法侵害等几项。了解了原因,才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因地制宜的建立防范机制与体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总体战略指导下,由企业决策层、各管理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在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通过识别、评估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一)法律风险评估―公司法律风险的全面“体检”

法律风险评估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预测,这种预测需要以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关信息的识别分析为支撑。法律是一种专业,对其进行评估则需要具备准确下星期、阐述、运用法律条文含义的技能和经验。

可以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就是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的“保健医生”,有了这个医生,才能很好的为企业进行全面“体检”,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各种法律风险不是完全相互独立的,一般情况下都是相互交织穿插的,所以对法律风险的评估要整体设计和规划,全面评估、重点分析、有效预防为法律风险防范的宗旨。

法律风险可以根据其严重和紧迫程度,分为不同的级别,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源,做到“好钢用到刀刃上”,为具体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高效率、高质量运行创造条件。

(二)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准则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从工作流程或风险阶段来讲分为事先预防、过程控制、事后解决三部分。

1、事先预防是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核心与重点。防患于未然是法律风险防范的目标。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很好地加强法律风险事先防范工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古时魏文王曾问名医扁鹊:“你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的医术最好呀?”扁鹊答:“长史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魏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的名气最大呀?”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能事先铲除病因,所以他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治病过程,就以为我的医术最好。”这则故事恰恰也说明了事后补救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预防。

只有企业真正重视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防范风险所支出的成本和费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过程控制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手段。有了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还要有细致、缜密的控制措施和手段。例如对于合同风险,签订了合同就要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包括款项进度、货物运输进度、技术保障及支持、货物保险约定等等。

通过采取规范化的监控流程,可以有效的减少风险的发生,使企业有较充裕的时间应对合同的变化或风险的出现,尽最大可能保护企业的利益。

3、事后解决是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最后需要解决的麻烦问题。俗话说,百密一疏,对于法律风险防范,永远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完美,这就必然会出现法律纠纷或权益争端。出现了问题,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来依据法律及企业制度进行维护。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这时就要通过国家的程序法有关规定按步骤来维护企业的权益。

大多数公司都有内部法务部门。因其建立在企业内部,能够迅速获得企业有关法律事务的详细信息,从而为迅速对此作出应急反应提供参考意见,以供企业的管理层及时作出决定。

结合国际通行作法,企业可以采用内外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即内部法务部门与外聘律师行相结合。将企业的前期及中期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主要交由内部法务部门管理,对于出现问题的事后法律补救则可以委托外部律师行进行解决,以达成最佳利用法律资源和提高工作效率。

上述内部仅为笔者结合企业运营实际、法律风险防范所做的浅显分析,希望能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参与文献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6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发展,其中员额制的实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推进现代法治建设事业的决心。在推进员额制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入员标准有争议、司法内部成员心理落差大、主辅办案模式举步维艰和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明确员额制相关具体的实施标准,并通过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提升检察人员等额薪资待遇等措施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现,保障专业司法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

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概念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打造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司法队伍,对现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由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承担不同的职能,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法律高效、有秩序的运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1998年提出,最高检则在1999年通过制定发展规划的形式明确提出应对检察队伍实行分类管理。从2004年开始,全国开始广泛推广基层检察院试点工作,2007年,最高检总结了试点阶段的相关经验教训,制定《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作为指导方针全面推行分类管理制度,2013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的类别主要包括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三种。2015年司法改革着重突出了分类管理制度中的员额制改革。所谓员额制,是指在检察院内部现有的所有工作人员总体划分为上述三种类别,并按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各种类别岗位的总数,其主要目标在于总量控制检察官人数,合理确定司法行政人员数量,筛选出一支高素质、高业务水准的检察官队伍,为落实现代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员额制度实施现状所存在的问题

(一)入员名额的确定标准尚未统一

在员额制度下,检察院内部的比例规定为检察官33%,检察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其中,检察官的最高比例应控制在总人数的39%以内。这一比例设置的初衷在于通过精简总额数量,筛选出最具有办案经验和相关业务水平,并且拥有扎实专业基础的检察官队列。可是,就目前现实情况而言,哪些人员可以进入这少数的员额比例内成为现实中最棘手的问题。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各类别员额所占总数的比例,却未对入员的途径作出详细的规定。有些地方检察院内部则直接通过“论辈分”的方式,以行政职务级别的高低填充检察官队伍的员额。这样一来,将会出现一大批并不实际参与办案的的公职人员却享有“检察官”的荣誉称号,而实际办案的一线人员却只能退居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队列。因此,担任检察长或各科室科长等官职人员是否纳入检察官员额内?是直接划入员额还是通过限定官职人员入员总量并通过内部考试的方式筛选出具有官职的部分人选可以纳入检察官队伍?不可否认的是,身负要职的官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自身既作为改革对象又作为改革操作者的双重角色的影响,因此会使其决策的公正性受到外界的质疑。

(二)员额的确定结果会导致部分人选心理落差大,间接影响办案效率

固定的检察官比例会使检察院内部出现“人多粥少”的局面,而最终经各种途径方式确定的入员名单的公示亦会产生“几家欢喜几家愁”的结果。以s省c市某基层检察院为例,该检察院的在编人数为87人,而目前的检察官有64人,检察官所占全院工作人员的比例竟然高达73.56%,而c市员额制规定检察官的比例最多不超过30%,这意味着该院至少有38名现任检察官将会离开检察官行列退居二线进入检察辅助人员序列。其中不乏可能存在着具有多年办案经验且实务技术非常娴熟的检察人员因在检察系统内部选任考试中因微弱的差距而被拒于检察官队伍之外。而且现任检察体制内的行政工作人员将直接纳入司法行政人员体制内,因其行政工作经验不能直接与办案经验挂钩,所以跟与其同批次进院却分工不同的即将成为检察官或者检察辅助人员的同事享受不同的薪资福利待遇。这难免会引起内部成员心理的落差,从而产生消极怠工的逆反心理,对工作缺乏热情上进,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的提升。

(三)主辅办案模式难以避免僵局

检察院内部初步设想以一名检察官配备几名检察官助理的模式形成小团队式综合办案,其中,各队员之间分工明确,对隶属检察官负责,形成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共同办案模式。而如今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小团队的成员组成将如何确定?是由员额检察官根据个人喜好来决定其下属人员还是由检察长或检委会直接划分?而且,团队分工合作的办案方式更多的是在于成员之间的默契与配合程度,要求检察官助理要服从与员额检察官的安排。而在员额检察官的综合能力并不绝对强于检察官助理的情形下,员额检察官可能面临着因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对助理检察官直接下达命令或者指出其工作疏忽的尴尬局面,而助理检察员消极抵触的态度可能会让员额检察官更加难以及时把握案件的动态走向,影响到最后决策的作出。

(四)案多人少,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流失较为严重

随着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人数的减少,所余的检察官就需要处理更多的案件,拍板更多的决定,加上终身责任制的束缚,检察官所肩负的责任也日益沉重。而伴随的经济的快速增长,案件的数量也在成倍的增长,而此时减少检察官数量会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冲突,案件数量繁多会过于分散检察官原本就有限的精力,难免会影响到案件的质量。而具有高学历且专业基础扎实、理论水准较高的原检察官被拒之员额检察官门外,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等待员额空缺再补进的周期过长,检察之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看不到希望的曙光,而其所做工作与原来并无他样,准备材料分析案情作出书面报告一样不落,只是最终的决策由员额检察官加以定夺。工作强度高,精神压力大,职业风险高,而相应的检察辅助人员薪资待遇,对内不及员额检察官甚至不及以前自己作为检察官时的待遇,对外则远低于同类法律职业诸如律师、公司法务等收入。同样的时间进入法律行业工作,在检察院投入的时间周期长,却是高风险、低收益,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不高,很容易让一些优秀的原检察官选择脱离检察队伍,从而投身于其他法律职业寻求更广阔的发展来满足物质与精神的双重需要。

三、对完善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对检察院内部的政治教育工作,转变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

从宏观上说,在政治教育工作中要狠抓三个点。首先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修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秉公办案。其次是加强对在职人员的作风修养教育,养成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的办案模式,总结在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最后还应加强廉政意识的培养,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作为基本职业守则,加强自律意识,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从微观上说,当前检察工作人员最主要的任务是应转变心态,积极应对员额制改革。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打破原有的利益既存体系。但改革总体上来说是迈向更公正更民主的司法的一次伟大实践,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不可逆的趋势。对员额检察官而言,应当树立更强的责任心,严格以法律的标准办案,客观中立在办案过程中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将非法证据扼杀于侦查或审查阶段。同时强化证据意识,重视对证据链的收集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使撰写的审查报告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对检察助理人员来说,从古至今的每次改革过程都必然伴随着部分群体利益的牺牲,也正是这些牺牲才让我们的司法进程接连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并逐步朝着建立现代法治化国家的目标而奋进。被拒在员额检察官门外的检察官助理应转变观念,将目光放得长远一点,不要太在意眼前的得失,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只要努力够,员额总会有,随着改革的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薪酬水平也将会逐步提升,检察官会是一份备受人尊重,享有至高地位的职业,法治事业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而对于主辅办案模式来说,采取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双向选择的方式更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不仅顾及彼此双方之间的情面,而且更容易形成高产出、高效率的搭配组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二)加快落实入额标准的确定,使员额入选做到公平、公正

对员额检察官的选任应当综合考量,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学素养以及娴熟的业务水准,而且还应当将工作经历、办案成果与作风评判三者统一结合起来判断。在改革初期宜采用招录与遴选两种方式为主,而遴选作为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主要方式之一,应被作为首要方式加以考虑,必要时予以灵活变通使用。招录对全社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职人员开放,旨在纳入社会法律界优质人士充实检察官队伍;遴选主要面向全省法检系统,由省级检察院设立专门的遴选机构,开展全省范围内的遴选工作,保障遴选过程的严格与公正。遴选委员会根据本省实际需要统一考试、并综合考察入围的检察官。因此,对于检察辅助人员来说,则可以通过招录和遴选考试迈入检察队伍,实现人生理想。

(三)提升检察系统在职员工的工薪待遇,做到权责相统一

员额制的顺利推行必然离不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彻底落实。员额检察官应对自己所经手承办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判断承担终身责任,负责到底。因此,员额制的实施客观上加重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员额检察官必须比以前更认真细致的研读案卷材料,分析证据属性规则的具体适用,而检察官每天都在进行大量的创造性智力活动,从审查材料到核实证据到最后撰写法律文书,无一不是智慧运作的结晶,如此高强度的运作也理应到得到高收入的回报。如今检察官薪资仍然实行参照公务员工资的方式,未能体现出司法职业的特殊属性。整体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以让检察实务工作者更加有激情的投入检察工作,是防止人才外流的必然之选。与此同时,在突出员额检察官核心地位的同时,也要保障年轻助理的晋升发展空间,可根据现实实际情况将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薪资待遇相互区别对待,以改善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的方式来尽力做到公平公正。努力实现能者多劳多酬也是顺应价值规律的要求,早日打造出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精英化、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作者:刘美伶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