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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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文1

笔者认为我国房地产经济之所以产生经济困境,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追求的房地产经济政策目标存在着从最初的定位不当到现今的目标缺失的问题。为了便于分析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房地产经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操作问题造成的风险因素

第一,银行不良贷款率处于偏高状态、脱离实际情况,部分房地产公司通过贷款开发楼盘或进行新的贷款来清收不良贷款从而导致新的风险;第二,在购房者中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没有依照规范进行操作,随便置换其他银行贷款、不按规定发放贷款和贷后资金监控、回收不到位问题仍普遍存在;第三,项目贷款的隐藏风险较大,集团客户贷款风险聚集,部分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财政还款缺少有效保障;第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不合理、评估没有按合理规范运行,实物抵债资产底数不清、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不合规处置资产、变相公开竞价;第五,政策导向不利于房地产经济发展,政府多次调控造成的困扰;第六,房地产公司控制经济风险的能力有限,财务收支核算和损益不科学,不能建立有效地费用开支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账外资金清理滞后于实际;第七,一些地区的资金盲目流动性、盲目投资房地产。

(二)房地产贷款风险增加、偿还能力降低

即使在通货膨胀背景下,从目前我国的市场分析,贷款仍属稀缺资源,调控手段的应用使得房地产公司贷款更加稀缺。因此基于贷款的稀缺性,贷款的价格水平会随着央行的加息而提高。利率的提高,使得房地产的财务费用成本上升。而物价的上涨使得房地产经济产品成本进一步增加。一旦房地产公司经营资金严重短缺,房地产公司经营则难以维持,房地产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也随之逐渐下降,其贷款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二、房地产突破困境的策略研析

(一)更新观念,回避不良融资行为

根据当前法律制度的要求,信贷房地产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相关务部门所发现,则所遭受的会被有关部门实施罚款,严重者会被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刑事惩处,同时有关部门还能对房地产公司实施无限期的核查追究。这也是许多房地产公司面临的困境。所以,非法融资并无法切实的为房地产提供真正的利益。房地产要借助银行业务,尤其是相当一部分由于在融资中有过违规的情况,已经有过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公司,当被有关部门惩处之后进行了反醒,银行可以帮助房地产公司树立积极的态度进行信贷业务,并渐渐的促进其依法履行责任,保障房地产公司不出现至少要少出现问题,尽可能的避免信贷风险。如此一来,不仅能够保障房地产公司的经济收益不受损害,塑造了房地产公司素质高、遵纪守法的形象,同时对银行的业务发展有利。

(二)房地产公司要注意在正常信贷情况下规避风险

由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信贷业务的繁琐性、国家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之间的分歧等情况,同时,由于通货膨胀,所以在今后很长的时间中,信贷如何保障效率、避免风险,也是房地产公司想实现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要系统掌握新申报表的要求、含义、格式与相关政策,适应新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公司的收入、费用、收益等环节实施全面研究,帮助自身规避信贷风险。有条件的房地产公司可以采用房地产信托的形式,以资金成本降低时间成本的新型融资方式。所谓房地产信托,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借助较权威的信托责任公司的专业理财优势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开发项目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然后将信托计划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安全、稳定的收益。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资金成本约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但相比之下,信托计划可以大大节省“时间成本”,许多资本金不够的开发商在拿到土地后,在办理各项审批的“时间差”里,通过信托计划可以很快筹集到资金,进行拆迁等前期投入。

(三)合理筹划经济来源,提高经济收益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信贷,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经济风险,这是银行的精神与要求,然而这和房地产公司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有着较大的距离。所以,房地产公司在做好信贷业务时,还要有一种更强的水平,达到完成业务和房地产公司收益最大化的科学平衡。换句话说,房地产公司信贷是需要达到的,但房地产公司在信贷业务的时候可以切实、合法的根据法律的要求实施,不但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法律风险,并且还可以给房地产公司带来效益,让房地产公司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达到房地产公司信贷成本尽可能小,而房地产公司利益尽可能大的效果,这也是房地产经济得以发展的最有力保障。同时可以和社会各界协商合作,有效吸引客户融资,各级房地产公司合理确定信贷规模,满足不同客户房源需求。另外,还可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国外金融机构、正规担保公司的合作,使信贷资金压力降低。当前房地产公司常用的买壳上市是我国房地产房地产公司实现公司上市、突破困境的良好途径。同样是进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公司与IPO上市的困难对比,选择买壳上市的方式的优势在于:不因出身是“房企”而受法规歧视;避开IPO对产业政策的苛刻要求;不用考虑IPO上市对经营历史、股本结构、资产负债结构、赢利能力、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控股权和管理层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结构等诸多方面的特殊要求;只要房地产公司从事的是合法业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符合《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就可以买别人的壳去上市。

(四)争取政府的重视,将政策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调动政府、房地产公司、社团和公众四方面的积极性验证去政府的支持,让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掌控经济行情,强化对房地产经济的扶持。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要对房地产经济潜在发展潜力及时了解,从而采取有效举措,防止房地产经济起伏过大。同时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自身监管和引导作用,要对于房地产经济的经营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以此采取相关措施,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公共环境,充分运用各种调节机制,调动房地产公司、社团和公众共同坚持可持续发展。

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集团 财务委派制 问题 对策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一种经济监督制度,当企业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相分离时,出资人委派一名财务总监参与到企业的重大决策中,监控并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财务活动,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在当前的企业制度下,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够有效的监督企业的所有权,维护企业的所有权益,保证资产增值稳值,规范会计信息真实性。

(二)财务总监制特点

1、财务总监的职责特殊

财务总监的职责具有特殊性,一般是在公司的治理层面上行使监督权利,财务总监是所有者的代表,实时监督和约束着经营者的行为;另外,财务总监又是受派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承担建设好会计的基础工作,凭借企业价值的管理人身份全程、全方位地参与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为增加企业价值和提高股东回报而切实履行本职工作。在受派企业内部形成了董事会、财务总监、总经理三权相互制约的机制。

2、委派主体多面化

公司内部财务总监的委派存在多面的委派主体,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由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派送;经过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而委派;总经理直接委派;相关部门联合委派,例如董事会和产权部门合作、联合委派;通常而言,通过所有者直接委派的财务总监更能够切实有效地行使财务总监的职责,而通过经营者委派的财务总监的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看经营者是否愿意。

3、选拔条件苛刻

由于财务总监的工作非常重要,在人员的选拔上对其硬性条件要求很高,甚至可以说是比较苛刻的,需要同时具备业务和道德上的能力,并且需要对财务总监进行实时的考核和定期的岗位轮换。

二、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目前还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房地产集团的资产较其他企业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资产的管理上较为困难,通过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有效的解决诸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资产流失等问题。尽管如此,但在实施委派财务总监工作中但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强,遇到一些诸如财务总监信息取得不对称、专业胜任能力、选拔机制和业绩考核等深层次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财务总监工作不易开展

对于房地产集团派驻的财务总监,所属子公司等容易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财务总监只是起到房地产集团的眼线作用,是房地产集团对他们的不信任。对于财务总监的到来,他们表示无奈,不欢迎,甚至相当排斥。财务总监如果处理不好与子公司、项目公司和外地公司工作人员的关系,工作极难开展,工作环境相当艰难。受派公司工作人员不配合财务总监工作,关键的工作资料不予提供,造成信息不对称,会直接会导致财务总监了解不到最真实的财务状况,无法向房地产集团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及受派公司各项目的成本状况,起不到有效的预警及监督作用。

(二)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

房地产集团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的最大障碍在于其资产流动性大,难以简单的用数字进行衡量,在实际经营中,子公司的经营者可以通过利用现金、利润等评价指标来衡量经营者的业绩,集团之所以委派财务总监,其直接目的是反应经营者的真实利润指标、现金整合能力等。这时如果利用一些利润指标来衡量财务总监的绩效,会导致财务总监作假的可能性。这中间就存在如何衡量财务总监业务能力的问题。

(三)财务总监的素质有待提高

首先,财务总监被集团公司受到人情因素的影响,导致财务总监产生判断偏置,不对其履行监管的职责,这将直接导致子公司资产的流失、财务数据的作假等现象的出现。其次,在现实中财务总监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在工作中,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业务技能参差不齐,有些甚至是刚出校的学生,有些是将要退休的“老法师”,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但工作进取心相对保守,专业更新、知识结构难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存在较大问题,完全适应工作要求的不多。

三、解决财务总监委派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宣传,统一认识机制

一是明确财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在房地产集团内全面推行,没有特殊,没有例外。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财务总监在执行房地产集团相关管理制度时,与子公司等受派公司发生冲突,房地产集团管理层却维护受派公司违规的行为。如果是这样,财务总监委制度势必流于形式。二是明确外派财务总监的工作性质。首先是服务,其次是核算反映,最后才是监督。房地产集团管理层需要在执行财务委派制之前,就应向受派公司管理层明确财务总监的定位,从源头上避免子公司管理者与外派财务总监在实施日常工作中的冲突。

(二)建立财务总监的激励机制

对财务总监激励主要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笔者所在的房地产集团,从考核工资标准、考核奖金标准、考核薪酬的兑现以及绩效考核指标的权重等方面,都制定详细的考核执行的办法。公司在确保财务总监基本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物质或精神激励,比如赋予其奖金、期权持股或颁布荣誉奖、提升其职务等。由于财务总监的薪酬不和受派企业的业绩联系在一起,因此对财务总监的考核主要是看其在财务上的管理能力、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遵纪守法情况等多个非效益化指标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进行测评,依据各项所占对应权重及评分标准来打分,分季度、年度考核,按考核结果决定财务总监报酬。对考核后达不到要求、工作不尽职的财务总监则采取一系列惩罚措施,例如警告、辞退、解聘等,尽最大努力消除财务总监委派制带来的“人治”问题和缺陷。

(三)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

在选拔上必须严格按照高标准、高要求的规范执行,排除投机取巧、滥竽充数、在其位而不谋其职的人员,防范财务总监,避免出现失职现象。严格选拔出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执行能力果断的财务总监,为企业的运行、监督、决策提供强有力的帮助,在追求企业经济目标的同时,努力维持企业资产的增值保值。在选拔方式上,集团企业采取对外公开招聘、求职者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拔,以期产生一套竞争力大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财务总监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的提高。

采取聘用制。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单位与职工之间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在房地产业中,财务总监的工资、各种津补贴、福利待遇等都应该由派出单位负责,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采取定期换岗政策,实行回避制度。在很多大型企业中,高层领导大多数有亲属关系或直接的经济利益,为了防止出现垄断现象,应该执行财务总监轮岗政策,尽量回避敏感性话题,并打破传统的终身制度。

开展定期培训。时代的发展要求人们的知识要跟上发展的步伐,及时吸收新知识新技术,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集团企业要定期开展财务业务管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财务总监以及整个团队的业务能力。

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在聘用期满后,财务总监离任时必须进行严格、客观、公正的工作评价,全面了解总监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一旦发现有漠视法纪、违法乱纪的行为就立刻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对其作出教育开导、解除合同等处理方式。

(四)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1、重视日常管理

集团企业在坚持“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下,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开展工作例会、组织业务训练等的方式掌握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促进财务总监自我管理。

2、开展全面考评

定期对集团企业的财务总监进行全面考评,考察财务总监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对企业内部监督的执行力度,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程度等,并根据财务总监的工作任务评定其工作能力和业绩,将考核结果整理归档作为日后是否续聘、奖励的参考。

3、制定不定期报告工作的章则

财务总监的工作关乎着企业的资金控制情况,需要不定期的报告工作内容,确保财务管理公开化,才能够对其进行公平合理的考核评价,因此委派出的财务总监应该不定期的向母公司报告工作开展的情况,以便母公司能够严密、及时地监控受派驻单位的运营管理变化,确保掌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提高预防和整改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淑琴.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

[2]银祥军.浅谈我国跨级监管的几个问题[J].事业会计,2004(1)

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保险资金 保障性住房 社会信誉价值

1. 问题提出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以租赁形式为夹心层1提供住房保障,成为主要选择方式。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应加大发展保障性住房。但由于属于公众服务性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利润空间相对较小,提不起房地产投资商的积极性。由此,资金便成为了保障房建设项目中最突出的困难。

那么从保险公司的角度,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是否具有可行性?在什么条件下,保险公司愿意将保险资金投入此项目,这需要更深一步的探讨和分析。

2. 可行性分析

2.1战略上的可行性——基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

保险资金现行主要投资方式为债券、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其中近几年债券与银行存款投资比例逐渐下降,股票与基金投资比例有所增加。据2011年《中国保险年鉴》,从配置结构上看,截至12月末,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80.06%,比年初下降0.32%,权益类资产占比16.80%,比年初增加0.12%;股权和债权投资余额占比4.99%,比年初增长22.1%。银行下调大额存款利率且限制金额规模,使得保险公司能够签订的大额协议逐年下降,影响资产负债的匹配。2010年9月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出台,为保险资金投资开辟了新的渠道,同时政府为债务人又有资产公司作担保,因此投资保障性住房的风险也相对较小。目前中国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保底利率为6%,高于保险资金投资于债券的年平均收益率(约4.6%),而保险资金的总投资近十年间的平均收益率也只有4.921%。

2.2综合效用的可行性——基于效用函数模型

2.2.1模型建立

为了能够准确说明保险公司的效用函数模型,做出如下假设:保监会在确保险资安全的范围内将投资管制放松到最大限度;由个人偏好的角度,保险公司追求其信誉价值;一个单位财富值与一个单位信誉价值等价;地方政府在吸引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时,承诺给予保险公司适当的税收优惠。

基于以上假设,引入两个自变量保险公司的财富值w,其社会信誉价值2v,对应的效用函数为U(w)|U(v)。由保险公司是风险规避者,可以得出:

2.2.2运用模型分析

现假设A、B两家保险公司适用于相同的效用函数,均拥有的财富值,并分别将其投资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债券,经过相同的时期,预定收益率分别是r1和r2,相对应对应积累的财富值分别可达w1和w2,接着对r1和r2的大小进行分类讨论:

(1)r1>r2,即w1>w2,此种情况下,A保险公司财富收益效用明显大于B公司U(w1)>U(w2),同时A公司由于参与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的建设,即投资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必将会使U(v1)>0,而B公司社会信誉价值U(v2)几乎为0,如此则A保险公司总的投资效用U1>>U2,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最终都会选择投资保障性住房。

(2)r1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分析,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明显高于投资债券的总效用,具有可行性。

3. 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富所面临的问题

首先,监管问题。前文第一个假设是保监会在确保险资金安全的范围内将投资管制放松至最大限度。其次,安全性问题。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2011年才正式启动,到目前尚未经历完整周期,投资收益率等还未可知。最后,与投资债券类似,投资保障性住房也面临政策、管理、利率、操作等风险。

4. 增强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可行性的政策建议

4.1政府——积极引导,政策支持

一是政府(尤其地方政府)在引导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的建设时,可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保险资金的介入,对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实行优惠的土地和税收政策,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提高其投资效用;二是采用“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协同发展”的模式,建立高效率、低成本、高透明度的运作机制,共同推进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与发展。

4.2保险监管部门——合理限制,规范运作

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制度设计和规范运作的作用,同时要适当放松监管。例如: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权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自衡风险,自行决策。

4.3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积极探索

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项资金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和运作资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优化和完善内部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动态风险评估机制,对项目风险全程实时监控。

注释:

(1)夹心层:是指游离在保障与市场之外的无能力购房群体的代名词。这群人中,有的够不着廉租房条件、又没钱买经适房,有的没资格买经适房、又买不起商品房。

(2)社会信誉价值:指企业由于参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而获得的社会认可和信任。

参考文献:

[1]王星,席友.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1-6.

[2]段善雨.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及其风险管理[J].《经济经纬》,2007-4.

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规范盲点

从2004年2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到2009年6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多个文件。2009年11月,北京、上海、天津等主要产权交易机构又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进行了细化,并形成了由《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等12个分则组成的一整套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规范决策、进场交易、机构选择、信息公开、竞价交易、规范操作、信息统计、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统一监督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场交易、评估等事项,促进了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减少和避免了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根据国资委陆续颁布新的产权管理的制度与办法,国有产权活动,尤其是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发生了不少变化,简单归纳总结如下:

(一)产权转让申请

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产权转让的申请,在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产权转让后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并报批。

(二)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1、产权界定

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的书面申请,再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委向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国资委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向国资委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

2、清产核资

企业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并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3、财务审计

企业应委托所在国资委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核准或备案

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对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在本企业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国资委;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国资委对评估结论进行核准备案,出具核准通知或备案通知书。

(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本企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3、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4、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律师事务所对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产权交易

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实施为期20个工作日的上网挂牌,在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时,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在确定了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后,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六)产权和工商等变更登记。

在产权交割后,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手续;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工商、税务、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资料交国资委备案。

二、国有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随着国有产权的转让在制度方面不断完善,操作方面更加规范,国有企业出让和受让产权成交金额持续增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作为产权市场主力,推动近年产权交易量大幅增长。但是从实践的角度和产权转让操作的过程来看,仍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或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此进行特思考和探讨。

(一)“优先购买权”待统一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资产法》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这样,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就碰到了目前为止各产权交易机构仍未妥善解决的如何行使优先够买权的问题。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必须进场参与摘牌竞价,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转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不久前,几家产权交易机构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的《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也只是笼统地提到“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回避了如何行使优先受让权的问题。

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参与竟价,而最终挂牌征集到的受让方不管是一名还是多名,由于原来有优先收购权的股东的存在,缺少了可能的竞争对手,因此无法通过竞价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我们可以预见,这个法律障碍可能对国有产权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统一规定。

(二)少量产权转让应降低成本

目前,产权交易的外部成本主要包括:专项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费用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费用。出于一般情况,产权评估运用的是整体评估的方法,专顶审计和资产评估费用与资产总额相关,产权交易费用与交易金额相关,而且专项审计费用和资产评估费用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方承担的。

假设这样一种情形: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欲转让在一大型非上市非金融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的1000元出资,按照规定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大型公司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费用肯定远远高于收入,该公司就不愿转让这部分出资,这样就不利于产权的流动和资产重组。

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三)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内部转移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可以无偿划转。这样国有独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的交易成本将大大降低。

但是,对国有控股企业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即使是企业内部从全资子公司转移股权到自己名下或另一全资子公司,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资产评怙以及进场挂牌交易,增加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

因此,也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四)国有产权转让定价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挂牌价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这样就带来了一个定价的问题。

在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论时,资产评估结果中一般包括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一般情况下该部分利润应该归原股东所有),这样就导致挂牌价格要高于实际的评估价值。在评估报告采用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结果时,因为企业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中包含非经营资产的价值,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再退一步,即使产权交易机构能同意未分配利润归受让方所有,但由于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无需再交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出让方的税负。

建议产权交易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对(下转第176页)(上接第161页)价格进行调整,以减轻出让方的税负。

(五)产权交易挂牌时限

根据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对所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挂牌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出让方而言,这可能是个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对于意向受让方而言,这个时问显然太短,因为一般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内部需要通过决策程序,尤其是针对标的金额比较大的产权,因此,这么短的时间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

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于标的金额较大的产权交易应该规定适当延长挂牌时间,并在挂牌时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以吸引更多的意向受让方,使转让价格更接近实际市场价值。

三、结论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本身具有商品属性,是商品就应该流通交易,国有产权交易转让制度的建立是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其核心是使得国有产权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在更大范围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各项国有产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不必要的产权交易障碍和成本会减少甚至消除,而国有资本在各个领域中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冀宁.中国国有产权交易的演化与变迁[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3.

[2]汪伟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实务与技巧[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2.

[3]郭朝晖.国有产权交易探究.经济论文,2012,5.

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信托公司;声誉风险;经营管理;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3-0058-02

近年来,信托公司蓬勃发展,业务量激增,资产管理水平也有较大提高,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隐藏的声誉风险正在随业务扩张而逐渐暴露,成为摆在信托业发展面前的新问题。对此笔者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监管建议。

一、声誉风险表现特点

(一)声誉风险与传统风险的差异

1.声誉风险是一种隐性风险并且难以量化。声誉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经济环境、舆论导向等外界因素变化对信托公司社会认可度的影响。这种影响往往是被动的,并且会隐藏在各类传统风险的背后;也正是由于声誉风险不易被发现,一旦风险爆发,给信托公司信誉带来不良影响结果也难以估量。

2.声誉风险具有累进效应,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都是个体风险,不具有传染性,而声誉风险是市场认知风险,是主观判断的结论,因此具有累进性和传染性。某一产品出现风险,市场立即会对该产品和所属公司信任度下降,市场同类产品和该公司其他类产品也将受到连累。

3.声誉风险随信托公司社会关注度提高成级数增加。信托业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2009年以来,信托规模急剧增加,信托资产由年初几千亿迅速增长至2万亿以上,规模的翻倍增加令信托公司快速进入公众视野。无论个人或机构正在认识信托公司资产管理的专业性,社会对信托公司的关注度也有史以来较高;信托发展方向由单兵作战向行业联合转化。关注度的提高,让信托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对市场口碑更为敏感;中国信托业又处在快速成长期,业内的风吹草动对产品、公司、行业均带来连锁反应,可以说声誉风险从未像现在这样重要。

(二)声誉风险在信托公司各类业务中均表现突出

目前信托资产主要构成为证券类资产、银行类信贷及票据资产、投资类权益资产等。在各类资产类型中,信托公司需投入更多精力以防范交易的声誉风险。

1.证券类业务声誉风险集中在投资顾问上。这类业务模式为结构化安排加投资顾问形式;风控手段主要是技术层面的,通过账户管理、止损设计、仓位控制等措施防控风险。风险是信托公司很难对投资顾问的个体行为进行约束,其不良行为很可能牵连信托计划及信托公司。如近期某信托项目因投资顾问受证监会纠察,上亿元资金的信托账户受牵连被冻结,信托计划可能延期兑付,信托公司的社会评价遭到负面影响,甚至此类信托产品的公众信誉都受到损失。信托公司为投资顾问过错向社会买单,可见其面临声誉风险较大。

2.银行类资产声誉风险主要在通道业务上。自2008年以来银信合作成为信托公司主要规模来源,这类业务以委托贷款、资产转让等形式为主,其特点是信托公司实质的资产管理责任比较小,只是作为通道实现银行资金使用目的,因此导致业务规模与信托收入不配比;信托实际责任和信托的舆论责任不对等,这就造成了信用风险不大,但声誉风险巨大的情况。2008年银信合作的平均信托报酬率不到0.1%,有甚至达到0.05%,远远低于其他同类金融合作费率。如此低费率,信托公司无法承担更多的管理责任,一旦资产出险,虽然信托公司可能按规免责,但舆论导向却直指信托,造成信托名誉损失。今年上半年某类金融机构以存款资金充抵资本金,委托信托公司用于政府项目建设,被银监会叫停。此例中某类金融机构违规明显,且项目规模较大,社会影响强烈,而信托公司由于受托人身份原因被动牵涉其中,形象也受到损失。

3.投资类资产声誉风险体现在股权控制上。股权投资是信托财产的存在形式,其权利的行使要遵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许多信托公司出于风控考虑,对投资企业采取资金、印章、人员等方式进行股权控制,但个别信托公司利用控制权利,违规进行操作,社会影响恶劣。如某信托公司违规向“四证”不全和资本金不足房地产项目融资,项目运行不畅,导致信托计划到期无法正常清算,甚至引发,受到媒体负面报道,这一事件是由传统风险爆发所引致潜在风险,造成声誉风险扩大,对信托公司名誉损害很大,也在业界造成不良示范后果。

二、声誉风险逐渐突出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因素

1.声誉风险意识不强,忽视隐性风险管理。部分信托公司尚未认识声誉重要性,战略上重视规模扩张,轻视风险防控,经营上重视现实风险、忽视潜在风险;部分公司政府背景较浓,存在官本位色彩,信托公司决策先考虑政府大股东意愿而非公司长远发展,对公司声誉、市场反响等无形因素考虑不多;部分公司缺乏有效手段应对新型风险类型,仅能依靠传统风控措施进行风险管控,隐性风控技术有待提高。

2.尽职调查管理还不到位。由于声誉风险是一种隐性风险,其暴露往往是由传统风险所引致,尽职调查不到位,对操作风险造成疏漏。一是尽职管理跟不上业务发展,部分公司先展业、后调查,先有风险后弥补,未能做到制度先行;二是调查不细致,部分公司尽职调查停留在要件合规层面,容易忽视项目内在风险点;三是管理不成体系,部分公司调查仍依靠人员经验,定性考证与定量分析结合不好,未形成完备的尽职管理体系。前述银信合作的政府项目案例,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多数信托公司对该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合规性只进行了政府财政实力等常规审查,未进行项目延伸合规审查,也未要求出具监管部门意见。

3.规模导向的绩效考核助推声誉风险膨胀。按照生命周期理论,信托公司正处于快速成长期,据了解许多公司绩效考核也是围绕业务量开展的,甚至个别公司人员工资是按照业务量分成计酬的,在这种绩效导向下,展业时会重视业务规模、合规条款等硬条件,而忽视费率报酬、声誉风险等软约束,这种考核在光鲜背后就隐藏了大量的声誉风险,而声誉风险又存在累积效应,一旦爆发,容易波及其他业务和公司,成为行业风险。

(二)客观因素

1.信托制度本土化发展还需时日。信托制度作为舶来品在中国发展时日不长,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制度与中国实践的融合还并未完全顺畅,公众更容易将其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列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同类比较,而其由于发展历程、社会认同等原因与同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另外中国目前在信托财产登记、税收等方面缺乏配套法规,因此信托发展未能壮大,市场口碑尚未建立,声誉和信托品牌还处于初步萌芽阶段。

2.信托公司的社会认知还有待提升。新两规对信托公司客户选择有明确要求。银信合作是普通客户了解信托公司的途径,从投诉看,公众对信托公司地位和责任较为模糊。今年上半年我局收到银信合作投诉一类是客户直接投诉商业银行,但由于信托公司在交易中承担了受托人角色,而常有被推诿责任的情况,这对信托公司形象有所影响;另一类是客户对信托公司主张权利,尽管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信托交易对手是机构,并不直接面对公众,但仍有金融消费者对信托公司提出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众对信托公司职责、功能等众多认识存在偏差,对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理解还很不到位。信托资产的盈亏对信托公司的社会声誉影响很大。这类投诉在全国范围内均存在。

3.金融市场存在“坏孩子”假设。当交易者一旦被市场定义为“坏孩子”,日后所有的坏交易责任都容易指向这个坏孩子。中国信托业五次大的整顿是对信托业的重大洗礼,也是对前期部分信托公司不检行为的修正,但整顿后市场仍然残留对信托公司的先天指责和不信任,加上坏名声的传染性,信托公司一次被当成坏孩子后,将面临经常被怀疑成坏孩子的无奈。

三、防范信托公司声誉风险的政策建议

1.强化声誉风险意识,提升声誉管理能力。信托公司要把产品信誉、公司声誉当成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树立行业口碑,重视声誉风险,打造“百年老店”形象;高管层要树立声誉风险意识,要加强信托公司声誉管理能力,提高决策科学性。

2.信托公司尽职调查,避免合同瑕疵。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信托公司尽职管理指引》,为信托业提供行业示范;信托公司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和特点,探索与此相关的尽职调查方法,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减少传统风险诱发的声誉风险可能。

3.加强净资本管理,增强抗风险能力。要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净资本管理办法》,体现原则导向,指导信托公司展业同时要保持适度的高流动性资本,以抵补现实和潜在的风险;信托公司要加强净资本管理,要注重业务扩张与净资本存量的匹配性,量化其抗风险能力,以提升社会信任度和美誉度。

4.加强产品研发,提升品牌价值。创新永远是信托不变动力,产品研发不仅要标新立异,更重要的是要对产品的适应性、生命力等进行研究,塑造经典产品,提高信托品牌价值,这是增强信托声誉、增强社会信任的最直接途径。

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范文6

    一、制约我国保险资金积极入市的主要因素

    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股票是保险公司资产配置中的一个重要投资品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利合作关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由于分业经营长期处于割裂状态。随着国内外金融形势的发展,这种政策障碍已经逐渐消除,管理层甚至给了保险公司相当多的优惠措施,希望能够给中国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十分迅猛,理论上将有600亿左右的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股票,但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短期内将以试探性投资为主,而不会投入大量的资金,且他们对一级市场的兴趣远高于二级市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中国股市没有给投资者带来合理的收益。作为风险程度较高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主要以较高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国外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根据经合组织的统计,美国在1970年——2000年间股市的平均回报率为10.3%,债券市场为5%,货币市场为3.7%,而德国这些数据分别为14.4%、7.9%和3.5%。由于股市风险相对较大,投资者的入市积极性往往和股市的收益密切相关。我们将1981年——2003年美国股市的涨跌幅与美国寿险公司股票投资增长率作了对比,发现两者的走势惊人的相似,通过统计软件分析得知,他们的相关系数在90%以上。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股市的程度与股市的收益率成正比。

    中国保险公司从1999年开始通过投资基金间接参与中国资本市场,著名的5.19行情让保险公司尝到了甜头,1999年和2000年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普遍在10%以上。但好景不长,随着股市投机泡沫的破灭和违规资金的退出,中国股市陷入了长时间熊市,保险公司在基金投资上陷入亏损的被动境地。受此影响,从2001年到2003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3%、3.14%和2.68%,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事实上,中国股市的投资者多数都在亏损,包括部分券商在内的许多机构投资者已经淘汰出局,面对这样的市况,向来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自然不会轻易大规模直接入市。

    2、中国股市的制度建设还亟待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是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诞生与成长起来的,由于定位在为国有企业提供融资而不是资源配置上,其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的缺陷。这种市场功能的错位,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加上监管力量的薄弱和法制建设的滞后,我国资本市场还存在诸如上市公司的诚信危机、投资者利益缺乏保护、证券中介机构失职、暗箱操作和市场投机盛行等突出问题。

    国九条的颁布,标志着管理层的思路已经从以前的救市转变到治市上。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管理层陆续推出了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券商治理整顿、分类表决制度等一系列旨在解决资本市场制度缺陷的创新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解决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积累的问题并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保险资金作为稳健理性的长期投资资金就不会大规模入市。

    3、保险公司自身的因素。目前几个大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主要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各保险公司要么用基金投资团队兼做股票投资,要么通过招聘等手段重新组建股票投资部门,总体上相关业务人员还需要较长的时间磨合及适应新的投资业务。同时,各公司股票投资的相关规章制度、风险控制、托管清算等其他准备工作完成时间也都不长,还须在今后的投资工作不断检验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9月,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数额达到744亿元的高点,在有关部门公布了保险公司直接入市的相关文件之后,保险公司对基金采取了减持的策略,到2004年底基金投资额降至673亿元,锐减71亿元。2004年四季度股市一直处于调整之中,在这个时候选择减持基金,保险公司的态度值得玩味。一个可能的理由是,保险公司一方面希望通过直接入市丰富资产配置品种,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基金投资(特别是封闭式基金投资)的伤痕还没有愈合的时候,保险公司不会轻易忘记资本市场的风险之痛,他们在准备直接入市的同时减少基金投资的比例,以避免权益类投资在资产配置中占有过高的比重,以减少股市波动对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影响。特别是三家境外上市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不断下降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在大规模直接入市的条件没有成熟之前,他们不会轻易冒进。而这三家保险公司的资产占全国保险总资产的70%以上,因此保险公司直接入市的规模就不容过分乐观了。

    二、推动保险资金积极入市主要措施

    经历了近四年的持续调整,中国股市只有通过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创新,重构一个规范、透明、公平、有效的市场,才能吸引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各类合规资金源源不断地为股市输送新鲜血液,使中国的资本市场逐步恢复活力,并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快速发展。而同时,保险公司等广大投资者才能通过资本市场真正享受到投资中国的丰硕果实。为扫除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无形障碍,促进保险资金积极入市,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改革措施:

    1、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各项深层次改革。2004年以来的各项政策表明,管理层已经下决心要根治困扰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各类问题,并逐步将国九条的各项精神落到实处。目前,社会各方都盼望管理层能够在全流通问题上有实质性突破,因为这已成为中国股市脱胎换骨的最大障碍。全流通问题由来已久,且越拖越难解决。管理层各方应尽快达成共识,在不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拿出原则性或框架性解决方案,使投资者对全流通问题的解决和中国股市未来发展动向有清晰的预期,促进场外观望的合规资金积极入市,为顺利完成资本市场的改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除此之外,管理层还应加大对市场上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构建一个健康透明的市场氛围。如: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完善上市公司融资体制和淘汰机制,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与相关部门配合,规范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媒体在内的各中介的行为;加大对注重投资者回报的上市公司的扶持力度,积极培育真正符合价值投资理念的上市公司群体等等。

    2、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涉及到两个金融市场和两个监管部门,这种跨市场的经营活动必然牵涉到两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早在2004年7月,为应对愈演愈烈的混业经营趋势,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达成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将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通过及时协调来解决。同时,三方还将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从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看,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是积极有效的,去年建立的联席会议机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今后,保险资金在入市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突发事件或新的问题,这都需要通过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加以解决。同时,监管部门还应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积极开发跨市场的创新金融产品,进一步紧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

    3、保护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股市具有明显的资金推动的特点,几乎每次行情都活跃着各路不同性质的资金。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违规资金已陆续撤出股市,这也是造成近几年股市持续低迷的重要原因。为了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鼓励合规资金积极入市是管理层稳定市场和投资者信心,推动股市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之一。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管理层在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代表了市场主流的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处理闽发、汉唐等问题券商的时候,就需要管理层保护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从而保护广大机构投资者对股市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

    此外,作为机构投资者集中的投资品种,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率迭创新高也给机构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1月21日,在54只封闭式基金中,28只小盘基金(5亿——15亿份)平均折价率为21.89%,26只大盘基金(20——30亿份)平均折价率更是高达37.65%,其中有4只基金折价率已经超过了40%。作为最大封闭式基金投资者,保险公司在2004年中期的封闭式基金投资已经超过300亿份,高折价率是其基金投资蒙受巨额亏损的重要原因。为保护机构投资者,管理层应着手解决封闭式基金的高折价困境,特别是在ETFs、LOFs等新产品成功上市之后,通过制度创新寻找封转开的新思路,彻底解决高折价率给机构投资者带来的各种问题。

    4、保险公司应为积极入市做好充分准备。2004年底是我国入世三周年的日子,也是我国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分水岭。面对国外保险巨头咄咄逼人的竞争态势,中国保险业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而努力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就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国外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已经告诉我们,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重要的投资渠道之一,尽管目前我国股市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我们的保险公司应该用战略眼光审视自己的入市策略,为保险资金长期积极入市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当前股市正处在改革攻坚阶段的时候,保险公司应积极介入一级市场、可转债等相对安全的投资领域,通过实战快速磨合投资队伍,提高股票投资部门的研究能力、市场敏锐力及风险控制能力,为今后保险资金更大规模的长期投资奠定组织基础。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紧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财务清算、技术支持、风险控制、激励机制等相关配套环节的建设与完善,为保险公司顺利实施资金多元化运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率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国外保险公司股票投资概况

    1、股票投资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

    国外保险公司投资渠道较多,主要有国债、企业债、股票、房地产、抵押贷款等,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断调整,股票投资已成为各国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投资渠道之一。以美国寿险公司为例,最初股票投资在其投资组合中仅占有微不足道的比例,随着监管的放松和华尔街股市的蓬勃发展,股票投资的比例也节节攀升,到1970年代就稳定在10%左右,到1990年代更是快速增长到30%以上,进入21世纪,股票投资的比例虽有所下降,但也保持在25%左右的较高水平。相对于股票投资,抵押贷款、房地产等投资品种出现明显萎缩,如抵押贷款比例由上世纪二三十年代30%——40%的水平一路下滑到2003年的6.86%。而企业债、国债等债券投资则基本保持稳定,如企业债的投资比例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就一直在40%的水平上下窄幅波动。

    统计资料显示,欧洲国家股票投资比例相对较高,例如:英国在1960年代以前股票投资比例为20%左右,而到了90年代,就上升到50%左右,并一直维持在这一水平。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近年来的股票投资比例基本在20%——30%之间波动。统计还显示,不同险种的股票投资比例也略有差别:在九十年代末期,美国寿险与财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比例分别为27.42%和17.83%,英国为60.4%和31.98%,日本为26.6%和20.37%。

    2、股票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

    随着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饱和度不断增加,保险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导致保费收入增长速度放缓和费率的下跌,多数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实际上已经处于亏损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收益成为保险公司净利润的主要来源,股票投资不仅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也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

    美国寿险公司协会2001年到2003年的统计资料显示,美国寿险公司投资收益中债券贡献的比例最大,平均为63.61%,股票高居第二位,为15.03%,随后是抵押贷款、保单贷款、房地产等其他投资品种。由此可见,股票投资是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重要来源,考虑到2000年以后美国股市在科技股泡沫破灭之后表现不尽如人意,股票投资对保险公司的利润贡献还有很大的潜力。

    3、保险公司已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美国资本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其投资者结构已经出现明显的机构化特征。1950年美国机构投资持有股票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仅为7.2%,而根据最新的美联储资金流动报告,截止到2004年三季度,美国资本市场上约有58.57%的股票市值为机构投资者持有。从报告披露的数据看,美国个人持有的股票比例在这几年依然保持了明显的下降势头,从1999年的46.96%减少到2004年三季度的39.24%,平均每年下降1.29个百分点。

    在机构投资者中,共同基金以22%持股比例排名第一,年金及退休基金以17%的比例位列第二,保险公司则以7%的比例夺得探花的位置。由此可见,保险机构投资者在美国资本市场中是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