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例6篇

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路径

一、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财务管理在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可以对施工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结果进行反映。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比较复杂,涉及的人、财、物较多,内部的机构和部门也较多,要实现高效的财务管理,就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大规模的资金,只有做好财务管理,才能做好成本控制,并对企业的内部管理流程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施工企业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其财务管理的特殊性,从工程投标到竣工结算都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特别是在价款结算、成本预算、资金筹措等方面,如果核算出现偏差,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导致施工企业的成本过高,企业的运转出现问题。

二、当前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由于施工企业本身具有较多的施工任务点,又需要野外作业,因此财务管理工作较为复杂,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具有更高的业务水平。当前施工企业的大部分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基础薄弱,未认真落实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不能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各种核算资料、台账、原始资料多有错漏。

(二)资金控制不到位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做好资金控制,然而当前很多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难以对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一方面,施工企业的子公司数量较多,资金分散,资金控制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施工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统筹能力不足,对子公司的资金实时动态不了解,对于企业的债券债务关系的处理不规范、不及时。例如财务管理部门未能对相关项目进行及时结算,由于结算率低下,因此整个资金流通不畅,对于企业的应收账款,财务部门不能有效控制其期限,导致应收账款的延期。

(三)成本控制效果不佳

成本控制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责,但是当前施工企业财务超支的现象屡屡出现,也暴露出财务管理的漏洞。施工企业面临着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项目的时间跨度较大,投入的时间和资金也较多,部分施工企业的成本失控主要是由于前期投入了过多的资金和时间,但是最终未能中标。除此之外,下属部门的地域分散,也会造成成本的上升。部分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接待费用超支,也会造成成本的失控。

(四)资产管理不当

施工企业资产管理不当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不能对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进行合理的划分,二者的混淆除了会造成施工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之外,还会严重影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施工企业的分包工程较多,一些施工企业往往通过预提费用的方式来对未能及时结算的分包工程进行成本控制,造成施工企业的损益不实。由于财务管理的滞后,不能及时对原材料进行结算,施工企业只能通过预提费用来平衡。

(五)预算控制不合理

由于未能建立完善的预算控制体系,施工企业的预算往往只有财务预算,且投标预算的水平较低,预算指标的协调和约束作用更是流于表面。尽管施工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也会编订相应的预算,但是大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也无法对预算的执行效果进行准确的判断,导致预算控制的不合理。

三、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路径

(一)加强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预算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对预算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要求其除了掌握工程预决算相关知识之外,还要熟知相关的法律和经济知识,以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其次,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实施的重视,并加大对预算实施的考核力度。在编制预算之前对预算期的矛盾焦点进行分析,立足于施工企业的业务特点,对预算编制的路径进行科学规划,对预算编制的流程进行设计。根据各施工项目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预算编制方法,建立完善的预算保障制度。再次,在预算实施的过程中,要对预算的管理方式进行重点把握。施工企业可以委派相关工作人员研究施工生产的标准成本体系,制定施工生产标准成本方案。在施工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及时进行资金的申请和计划的下达,对项目进行落实。运用企业级编码对业务预算进行编制,将各部门的资本性支出项目纳入预算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施工企业每月要对现金流量预算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以加强预算控制,减小执行偏差。

(二)加强资金管理

施工企业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管理的水平。为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应该实行集中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稽查监督制度。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有效解决上述资金管理中的弊端,降低资金风险,也即是由集团对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形成规模优势。施工企业的子公司较多,资金分散度高,通过对分散的资金进行集中,可以对汇总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并集中资金进行大宗物质的采购,以获得更为优惠的价格,降低施工企业的成本。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除了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控制之外,还要进一步监督资金的流动,对于承兑汇票、银行存款等要加强管理,特别是对于一些关键环节,例如银企对账和银行印鉴等,应该加强管控。如有必要,施工企业可以对现有的银行账户进行盘点,适当精简。定期在全企业内开展资金安全自查,要求各部门撰写自查报告,找出资金使用的风险和安全漏洞,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整改计划,并对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财务管理并不仅仅是财务管理部门的责任,也关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因此施工企业可以成立资金调度管理专门机构,对各部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责任进行明确,并在考核体系中加入项目预算资金的申请情况,在月度例会上对预算申请金额进行审定,并考核执行情况,以对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提高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应该从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施工企业要引进一批高素质、高学历的专业财务管理人才,要求其熟知施工企业的定额计算、工程取费、计价清单等内容,能够制定并遵守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对于现有的财务管理人员,也要进行定期培训。其次,要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敬业,具有较高的服务意识和较强的保密意识,在财务核算中做到公正、客观,保障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促进财务数据信息化、透明化

财务信息化已经成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施工企业要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强化,对会计集中核算进行优化,提高辅助分析能力。要对原始凭证进行电子化管理,在业务系统中纳入会计核算规则,实现对前端业务的协同处理,从而一键式生成资产、物资、工程等管理报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在企业内部推行财务管控标准流程,跟踪考核集团对账和凭证协同,对抵消业务处理进行规范,这样可以提高内部关联交易业务对账的准确性。对于与财务相关的业务数据进行拓展,以发挥财务管理对公司决策的支持作用。财务管理的透明化是加强信息技术管理的基础。在建立财务管理数据库的过程中,要立足于现有的业务流程,建立自动化管理系统。要根据市场营销机制的相关要求,促进查询系统、资料数据的共享。

四、结语

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是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企业要向精益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迈进,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统筹。

参考文献

[1]赵凯.新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6(5).

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财务管理角度;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措施

企业人工成本是财务管理中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人工成本投入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降低人工成本,建立完善的企业人工成本管理体系,是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做好人工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对企业而言,十分重要。

一:简述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换一种说法就是劳动成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者需要提供劳务的活动中,投入的劳动力使用过程中需要的全部的经济费用。企业在进行人工成本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持人工成本和企业利益的平衡,才能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财务管理角度,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的控制,保证企业人工成本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水平。

我国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人工成本的范围应该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员工教育经费、员工工资总额、员工住房费、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员工福利费用和其它的人工成本支出费用等。企业人工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员工工资总额。通常情况下,人工成本有专门的分析指标,作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的数据。主要的人工成本分析指标,包括人工成本总量指标、人工成本效益指标和人工成本结构指标。人工成本总量指标主要的作用是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总量水平进行反映;人工成本结构指标,可以实现全面的人工成本水平分析和控制;人工成本效益指标,可以对劳动分配率、人工成本利润率和人工成本费用率等进行分析和控制。

二:企业的人工成本与控制

企业进行人工成本控制,主要的依据就是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控制。根据需要人均支付的人工成本费用作为对比分析的是绝对指标,通常情况下,比较前期的和现在的绝对指标是纵向对比,相同企业在相同时间下进行的绝对指标的对比,被称为横向对比;对企业人工成本总额在不同的相关指标中占的比重进行的对比分析是相对指标,跟绝对指标一样分为纵横对比。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根据这两种指标的对比和分析,提供有效的管理理论和参考依据,以实现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科学化。

基于财务管理角度的企业人工成本与控制,应该在企业经济效益和投入的范围中,提高企业的人工成本管理水平,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增长进行考察,保证企业人工成本管理课控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企业的人工成本投入,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实现对人工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人均增加值和销售值的增长;另一方面,人工成本的增长,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总的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管理目标一致,两者之间成正比关系。人工成本的增加会造成总成本的增加,人工成本的减少,企业的总成本也会相应的减少,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

企业人工成本的控制,可以最大化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财务管理人员应该考察人工成本的比率指标,和行业平均的劳动分配率、人工成本在总的成本中占的比重和人工成本的费用率进行对比和分析,确定指标的差异程度。根据对比分析出的综合偏差率,确定企业人工成本控制的状态,结合企业成本管理中实际的人工成本管理情况,对企业现行的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提高企业人工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水平,实现财务管理角度下,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水平的发展,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基于财务管理角度的企业人工成本与控制措施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角度下,实现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明确人工成本的核算范围,主要是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 对人工成本的管理和控制,规定详细的核算标准,有利于提高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科学化和准确性。企业的人工成本项目,包括员工的培训费用、薪酬、社保、招聘费用、税金和其它的费用等。财务管理角度下的人工成本管理主要是针对企业员工的薪酬管理,主要包括员工的固定工资、激励奖金、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和年终奖金。员工的薪酬是自己劳动所得,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从另一种角度说,是企业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奖励。

做好财务管理中的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工作需要企业对员工进行精简,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才能有效的实施企业的成本控制,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企业的员工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的实施。例如,企业中存在人员冗杂,工作内容和方法比较单一的问题,容易造成工作效率下降和工作能力下降。这对这种问题,企业应该在人工成本控制管理的过程中,对员工进行管理,削减劳动力素质和工作效率较低的员工,或者定期的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和知识的培训,培养优秀的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人工成本,才能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

实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人工成本控制和管理,可以建立完善的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体系,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才能实现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现代化发展,促进企业的发展。例如,企业可以建立高效的工资分配制度,实现对人工成本的控制。高效的工资分配制度,可以按照员工的职称和级别,建立完善的工资分配制度。员工的工资,应该符合企业对学历、工龄、职务和职称等的要求,根据员工工作能力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工资标准。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实施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总结

企业的人工成本控制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着独特的意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提高对人工成本的认识,结合企业实际的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现状,按照相关的管理法规,通过有效的方式,提高企业的人工成本管理和控制水平,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楠、储剑锋.企业人工成本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09,28(04):27-28

[2]刘军亚.浅谈基于财务角度的企业人工成本控制[J].商业经济,2013,32(04):51-52

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 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预算开始时,根据基金支付计划和安置失业职工计划提出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并单独建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生产自救周转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投放项目、用款额度及用款期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生产自救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取得的利息等应增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用生产自救周转金购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核销生产自救周转金。如遇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的企业破产,庆按法定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清偿,清偿不足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九条、基金结余是指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前期结余、当期结余以及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基金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第三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前期结余和当期结余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资产包括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以及利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等。

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交换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确属不能使用的,应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以租赁、经营、转让等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负债是指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二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失业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失业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失业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

(四)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有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做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失业救济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五十条、对有第四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 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状况,充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费预算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

第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度本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支出预测,编制预算草案。

第九条、编制预算草案时,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费用。

利息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管理费。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管理费。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单独建帐,与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四章、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业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

工资是指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等。

补助工资是指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是指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车辆等的购置费。

修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租赁办公用房、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管理费。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拨的管理费。

(五)其他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扣除过失人的赔款后所需支付的罚款等。

第十六条、人员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参照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核定。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或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公用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是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划出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财政部门批准的专项经费用途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说明书。

第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经费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按期填写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经费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支出帐户。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经费结余分配和基金

第二十一条、经费结余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经费结余除专项经费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基金是指专项经费形成固定资产所占用的经费。

使用专项经费完成项目后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经费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产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低值易耗品、预付款及固定资产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有关设备等。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应作其他收入。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第七章、经费决算

第三十三条、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作财务分析,并向主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复后年度财务报告为经费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贪污占用,挥霍浪费,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行业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4

一、建筑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作用

由于建筑施工庞杂且涉及部门较多,因此很容易出现资金浪费和资金不合理挪用等问题。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明确企业各个部门的职责,通过不同的权限设置使资金管理体系化,合理化。实践证明,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建筑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降低客观因素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使得企业财务管理更加科学化。同时,要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管理人员应具体落实企业财务管理方案。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实施财务管理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企业落实财务管理的必经途径。

二、建筑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现状

(一)缺乏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

建筑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使得企业不仅要关注工程质量,还要进行必要的财务控制和财务管理,降低企业财务支出,从而使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发展。另外,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涉及不到财务控制的要点。因此企业必须不断地完善内控制度来改善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二)缺乏丰富的财务预算管理方法

目前,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方案涉及面不完全是其最大弊端。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实际上各个部门和各个人员的职责并不明确,且预算制度设计不合理,甚至与企业现状不相符。甚至有一些企业忽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缺乏管理制度。管理方案上也是企业上层领导具有决定权,显得比较单一,管理效率低下。

(三)缺少先进的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信息平台

随着人们对建筑的要求提高,建筑施工的质量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而财务控制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施工成本,因此建立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信息平台十分重要。现代企业往往缺乏先进的企业财务控制平台,管理层次混乱,分工不明确。导致企业信息传递滞后,增加了企业成本。

三、建筑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优化

(一)着重企财务管理文化的建立

企业文化是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的基础。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和企业灵魂,只有建立丰富的企业文化才能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激情,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同时,将财务管理风险与财务管理的文化相结合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使员工认识到企业资金控制的重要性,并且能够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减少企业管理者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建筑企业内部信息系统管理

企业之间内部信息的交流是建筑企业财务控制的关键。通过信息交流,企业能够财务内部报告,促进企业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明确企业各个管理人员的职责,使管理者和企业员工掌握更多、更及时的企业信息。从而提炼出企业所需的关键信息,为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更加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效率。

(三)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企业会计人员是整个施工过程中财务管理的关键。会计人员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核查、计量。因此会计人员应对施工各个环节所需资金进行正确的掌握。同时,会计负责提供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财务活动,因此其综合素质影响着财务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企业应对会计人员进行综合素质培训,使其具有专业的财务核算水平,提高其财务核算能力,并且及时了解变化的企业财务信息,从而减少企业财务资产流失。

(四)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企业财务内控的作用

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进一步加大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是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优化的重要手段,从而实现长期的内部财务控制策略。并且内部审计机构成员能够为企业财务控制提供合理的意见,改善财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弊端,进一步优化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使其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建筑企业货币资金的内控力度

建筑企业货币资金管理上存在着分散、审批制度不全等问题。同时,管理上的这一漏洞导致企业资金挪用现象严重。而货币资金的内控力度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这样无论是在财务收支还是结算上,企业都能够采取两个人以上的管理方式,从而降低企业财务管风险,提高建筑行业经济效益。

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经济效益

一、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现状的认识

1.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受种因素的影响,企业的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比较粗放,财务数据只是被动反映企业的收支,不能及时全面地反映真实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能给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企业隐藏着诸多的税务风险、财务风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成长极为不利,财务管理水平亟需提高。

2.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虽然大家都在谈“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但真正落到实处的很少。许多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比较重视施工任务的承揽、重视抓工程任务的完成和工程质量的提高,认为抓好生产是关键,忽视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许多人还有“计划是龙头,财务是尾巴”观念,认为财务部门是事后算账的“报账先生”,经济效益是干出来,不是算出来,没有意识到财务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节流”作用即控制把关作用,加强财务管理的观念淡漠。

3.财务人员素质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从事野外工作,施工任务点多、线长,客观上管理难度大,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部分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财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各种原始资料、台账、核算资料不全,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准确,出现了“资产不实、成本不实、盈亏不实”的“三不”象,提供的信息不能满足企业决策的需要,使领导认为财务部门只是一个“报账员”的角色,是管理者的“工具”,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财务部门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4.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体制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我们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是国有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束缚,投资、企业决策必须层层上报审批;另一方面是市场对独立企业法人各项要求,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多变;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财务管理体制还是“生产型企业”的模式,已不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

5.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手段落后。虽然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技术飞跃发展,但是信息技术应用于财务管理的水平较低,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的大部份时间是在从事“财务核算”而不是在从事“财务管理”,使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财务部门的预测、决策作用发挥有限,财务信息的不及时,影Ⅱ向了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

二、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1.加强财务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过程中,由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投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资本市场的逐渐建立和发展,施工企业也不可能单一从事建筑业,也会向着经营多角化的方向发展,财务管理工作愈发显得重要。会计信息已成为上级管理层、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部门了解企业业绩、生存、发展能力、获利能力的主要依据,也是做出投资决策、加强宏观管理的主要依据,只有加强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才能保证施工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

2.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必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流动性强、生产周期长、涉及面广,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成本的预算及考核等财务管理工作与其他企业有许多不同之处,财务管理牵涉到工程投标、建筑生产、材料采购、竣工结算等多个环节。通过核算、分析、对比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找出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堵塞漏洞,降低成本费用。从此可以看出,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通过财务预测、财务决策和财务计划来综合规划,它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法》的实施,就是要求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按《会计法》的要求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秩序的正常有序。

3.实现企业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改革现行的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两权分离”即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选聘懂经营、会管理的经理型人才管理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业绩的考察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通过对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来了解经营者的业绩,以对经营者进行奖惩。只有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夯基础实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才能保证经营者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靠完整。

4.实现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目标的需要。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的本质就是谋求“利润最大化”。企业财务管理则是基于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是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财经制度,以提高企业综合经济效益为目的,合理组织资金运动,正确处理财务关系的综合价值管理工作。只有通过加强完善企业包括财务管理在内的基础管理工作,基础施工企业才能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三、加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途径

1.全方位更新财务管理观念。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我们应充分重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财会部门应参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如果财会部门只“记账、算账、报账”,财会部门的“财务管理”只能是“理而不管”,财务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我们既要不断更新拓展财务管理理念,又要脚踏实地,采用层层递进的多道财务保安防线,实现财务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还应立足自身优势,充分挖掘自身潜能,以成本、效益为核心,通过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使企业节支增效,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奠定良好的企业管理基础。

2.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施工企业应按《会计法》的要求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计核算、内部稽核、内部牵制、财产清查、内部审计、原始记录管理、岗位交接、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组织等一系列的财务制度,为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使企业财务人员有章可循。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效的降低管理成本,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高效运转,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3.构建强有力的财务管理体系。为了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建筑施工企业要在“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指导下,大力强化财务管理工作,构建强有力的财务管理体系。一个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应具有有效实现预算体系、报告体系、收

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管理的功能,具有有效的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的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的需要。

4.加强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施工项目成本费用控制是否有效,直接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工程施工成本一般比较高,各种物资、材料费用约占工程总成本30%,有的甚至更高。必须有效控制材料费用的支出,这对降低工程总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至关重要。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材料的使用,避免停工待料现象发生;材料的领用应严格控制,定期盘点,随时掌握实际消耗和工程进度的对比数据;抓好工程质量,避免材料不必要的浪费和损耗:对于周转材料要及时回收、整理,使用完毕应及时退场,这样有利于周转使用和减少租赁费用,从而降低成本。

5.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由于施工生产周期长,流动程度大等特点,容易导致资金使用管理分散,加之一些工程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不同,使资金协调运作比较困难。只有强化资金管理,加强资金运行监控力度,保证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是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必要措施。为此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资金核算制度,把好工程资金控制关。推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的收入都必须先打入施工企业开户银行,然后转入其内部银行账户,然后由财务部门扣除应交管理费、税金以及代垫费用后视工程实际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分期分批拨付资金。这样既保证了资金的集中调控又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6.实施会计委派制,强化企业的财务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性强,有时项目部远离企业驻地,只有财务人员现场实施财务管理,常会出现项目经理要求处理的业务,会计人员认为违犯财务制度不能办理的现象,一边是领导的要求,一边是制度的约束,常搞得会计人员左右为难。实施会计委派制后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地位,有利于保证会计人员按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处理财务业务,提高财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及时可靠性,强化财务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范经济犯罪,抑制腐败,是保证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7.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施工企业要实现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制定了适应企业经营发展的财务制度后,重要的是要有一批“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的财务人员保证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及时、完整、准确的向企业领导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信息。培养一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财务人员,是施工企业诚信经营的基石,市场经济越发展,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的要求越高。在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方面,主要注重以下三方面:一是在招聘中,要注意选对人,选择那些掌握新会计准则技能,吃苦耐劳,而且有进取精神的人来担当会计工作;二是在工作中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学习,及时掌握更新的会计政策与方法,促使会计人员能主动更新相关知识;三是管理考核中,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与考核,要做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理。

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6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现代化管理模式不断应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了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的不断发展,然而,目前企业会计的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其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目前,企业会计的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缺乏足够重视。很多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对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重视不够,使得企业在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意识相对薄弱。由于缺乏对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一些企业认为内部控制的作用完全可以用完善的财务制度所代替,使得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同时,一些企业尽管设置了内控制度,然而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并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使得企业制定的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此外,一些企业对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核心理念存在认识偏差,注重对控制结果的处理,缺乏事前防范和预测工作。第二,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处理方式落后。目前,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模式相对落后,很多企业都存在着信息化程度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过多依靠人工手动操作等落后现象,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使得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直接影响着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2企业会计的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强化途径

2.1提高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意识

很多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对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重视不够,使得企业在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应当提高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意识,确保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理念,同时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处理措施和流程。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活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宣传教育以及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专题讲座,不断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人员的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意识,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企业提供准确、重要的会计信息,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

2.2注重企业内部财务稽核和审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对内部财务的稽核工作,以便及时发现企业已发生但未对企业财务造成重大损失的财务错误行为和财务舞弊行为,最大限度发挥企业会计控制制度的预警作用。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有效分离,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董事会负责,确保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3落实内部预算和审批制度

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与企业的财务预算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企业在开展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时,应当落实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在开展财务预算时,应当明确财务预算目的,并从现金预算、现金流量预算以及利润预算方面加强财务预算,同时注重财务预算范围,确保企业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和准确性,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质量。同时,企业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时,也应当严格落实审批制度,确保企业资金的有效利用,为企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

2.4落实不相容职务的有效分离

企业在开展财务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对会计和财务相关工作岗位进行科学设置,同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使企业财务管理形成权力制约机制。企业应当确保授权批准职务与执行职务相分离和执行业务与监督审核职务相分离,利用不相容职务间实行分离来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牵制,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效率。

2.5注重电子信息处理技术的使用

近年来,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开展会计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时,应当注重电子信息处理技术的使用,不断创新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构建完善的企业信息化平台和数字化共享平台管理体系,实现企业各部门财务活动的有机结合,对企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最新的、准确的财务信息,及时纠正财务会计数据偏差,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效率。

3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