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业废气防治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业废气防治范文1
关键词:纺织印染;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废气排放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志码:A
A Comparison of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n Exhaust Emissions of Textile Printing & Dyeing Industry at Home and Abroad
Abstract: Textile printing & dyeing industry, as one of the major industries that generate exhaust gas and particulate emissions, has aroused great concern of government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relevant standards, the pollution control lists, limit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t home and abroad are compared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In addition, the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gives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textile printing and dyeing;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standard; exhaust emissions
中国是自古以来的纺织大国,是全球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家,纺织印染工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2015年上半年全国各省的印染布产量如表 1 所示,可看到纺织印染企业分布集中,沿海五省的产量占全国总量的95%以上。
印染行业高温、高耗水、使用多种助剂等特性,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早在上个世纪,就有印染废水标准对废水排放加以控制,然而我国现阶段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 16297 ― 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 14554 ― 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其针对性不强,且颁布时间较早,与纺织印染防治工作的实际不符。自2013年起,我国开始制定《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也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印染工业的废气严格管控。
对于大气污染的控制与研究国外相对较早,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上世纪50年代就颁布了相关法律,并经过多次修正。其中典型的法规有美国的《国家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工业面料以及其他纺织品生产中的印花、涂层、染整》、日本的废气固定源和移动源排放标准、英国的《纺织面料整理和涂层的法定指南》等。目前,以上标准中,美国、英国和世界银行有针对纺织印染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日本、欧盟与我国一样,执行的是(类)综合排放标准。
1 国内外标准主要污染因子及限值的对比
表 2 为具体的污染因子及其限值对比,其中苯系物、氯乙烯、颗粒物、甲醛等主要污染因子需重点关注。根据对比,美国的标准主要是针对纺织染整行业的涂层、印花、染色、整理等工序,对其使用、排放的HAP(有害大气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但对于单项的特征污染物并没有进行限制,同时采用了排放浓度和削减率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并对车间工艺废气收集做了明确的规定。
日本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纺织印染行业废气排放标准,所以在这一类行业的废气排放问题上,执行的是《固定源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类的排放标准,对其中列出的气体种类中的卤代烃类、苯系物类、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硫化物(H2S、甲硫醇、甲硫醚)有明确的限值规定,但其单位并未统一,有mg/kg及mg/m3两种形式,为相关人员的执法及监测带来了一定不便。
英国的纺织印染行业主要在欧洲范围内,且主要从事高档服装面料的_发,故在英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纺织印染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法规,只出台了针对纺织面料整理及涂层整理的指南 ―― 《纺织面料整理和涂层的法定指南》。该指南主要针对纺织印染生产工艺中的涂层工艺进行有效控制和说明,该工艺的主要污染因子为甲醛、颗粒物、NOx、NH3等,排放的要求是30 min内浓度限值不超过一定数值。这对我国涂层工艺标准的污染限值有一定积极作用。
世界银行的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污染预防和消减手册》和《纺织品制造业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共同规定。其中,前者规定了排放标准污染参数和最大值,且该限值用浓度来表示,同时不可使用稀释的办法使废气达到要求。在工厂或装置的正常操作中,应当至少有95%的时间不超过限值的最大值。后者主要列出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氯气、甲醛、颗粒物等主要污染因子的限值,这与我国纺织废气排放种类基本相同,但缺少了芳香类挥发性有机气体,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作为恶臭气体标准限量值的一个技术参考。
2 我国标准现存问题
2.1 缺乏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控制清单
我国没有针对纺织印染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目前该行业执行的大气综合排污控制污染物种类为33种,恶臭排放标准控制污染物种类为 8 种,其中包括的污染物种类并不都适用于纺织印染行业。美国标准中估算了135个主要点位会产生污染物,其中有害气体污染物主要包括甲苯、甲基乙基酮、甲醇、二甲苯以及甲醛等;日本标准规定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分为 5 类,即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粉尘、特定物质(28种)和有害大气污染物(234种);英国标准中规定了各项污染因子指标;世界银行也规定了纺织工业废气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限值。
2.2 缺乏对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我国纺织印染行业目前执行的标准中,对产生污染物的工序、设备没有提出防治措施。而美国标准中对设备装置针对各工序(染色、印花及整理等)具体要求的安装、运行、操作、处理效率及维护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美国标准还针对安装有废气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做出了一些操作规范以便进行正确规范操作,对于HAP排放削减的最大程度的控制水平即最佳可行控制技术作了规定,采用了排放浓度与削减率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并对车间工艺废气进行收集。
2.3 在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指标方面与其他国家不同
工业生产排放颗粒物、恶臭气体、硫氧化物以及污染更重的挥发性有机物。除了对各种有机物进行识别外,各国还规定了排放气体中的有机物含量,但各国所用指标并不完全统一。我国采用的是非甲烷总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非甲烷总烃主要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和含氧烃等组分,实际上是指具有C2 ~ C12的烃类物质;美国标准中规定的是TOC(Total organic HAP),美国联邦环保署(EPA)对VOCs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对VOCs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 ~ 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从非甲烷总烃、VOCs的定义可以看出,非甲烷总烃主要指C2 ~ C12之间的烃类物质,VOCs的范围相对较广,基本上包含了所有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3 我国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方向
3.1 提出可以指导我国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控制的污染物清单
结合我国纺织印染行业目前遵循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该行业地区分布、产生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工艺技术等情况,参考国外相关标准及政策,划出我国纺织印染行业标准包括的行业范围,根据不同工序制定出相应污染物清单。并针对不同工艺产生的不同污染物分别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分别为纺织印染工艺(选择其中产生污染物比较多的烧毛、印花烘干、涂层、定形蒸化等工序,分别列出各工序主要污染物)、粘胶纤维工艺和污水处理站。
3.2 对总量控制要求,无组织和有组织废气排放分别制定限值
据我国《2011 ― 2020年非常规性控制污染物排放清单分析与预测研究报告》中关于纺织皮革制鞋工业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纺织工业VOCs排放总量占工业VOCs排放总量的30%左右,在不同来源VOCs排放总量中的分担比例为8.8%,对整个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因此制定的纺织印染标准在总量上也要进行要求控制。由于纺织印染行业无组织废气的逸散对于厂区环境、人体健康等各方面存在影响,因此在制定我国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程中对于无组织排放也要规定相应限值,并规定指标为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基于目前的环境空气恶化现状,同时参照日本、英国及世界银行的方法,采用的是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作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限值指标。
3.3 对污染物控制设备及处理效率提出要求
以美国在《国家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设备装置提出的具体要求为参考,在纺织印染大气标准中规定新建及现有企业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对具体的处理效率做出规定,给出废气处理设施最低处理效率要求。对于无组织排放超过一定限值时,同样需要建设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废气处理设施系统的控制要求也要做出规定。
4 结论
苯系物、氯乙烯、颗粒物、甲醛等是当今各国纺织行业废气排放标准中的主要污染因子,需重点关注。我国现有的标准还存在着些许问题,如缺乏控制清单、缺乏技术要求、VOCs的定义指标与国际不一致等。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创建我国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控制的污染物清单,提出总量控制要求,对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分别限值排放,以TVOC作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指标,对污染物控制设备及处理效率提出要求等。
参考文献
[1]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2014/2015年中国纺织工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5.
[2] 杨波,汪旭明.日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及其内容探析[A].环境安全与生态学基准/标准国际研讨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2013年学术研讨会、中国毒理学会环境与生态毒理学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二)[C].南京: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中国毒理学会环境与生态毒理学专业委员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2013:129-138.
工业废气防治范文2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是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强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总体较好,但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监管相对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未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不符,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壮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保障机制;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招揽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㈠依法行政。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
㈡积极稳妥。从促进企业发展出发,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全面推行。
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权益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
㈠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补贴部分可计入企业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起步阶段最低可执行12%(单位、个人各6%),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全额工资的月平均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条例》及省、市政策规定条件,已建制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购房贷款。
㈤对处于生产经营起步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及骨干职工群体范围内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后逐步扩大。
工业废气防治范文3
一、调研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利用金融危机所形成的倒逼机制,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和深入推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机遇,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不断创新发展思路,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支撑、服务体系,做大做强民营企业,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推进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分析我省当前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发展现状、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成因;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二)各地在加快建立小企业、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成长体系,大力发展重点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采取的成功做法。
(三)各地在提高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四)围绕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在加强能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增强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与效果。
(五)各地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设想、思路与现状。
(六)各地在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出台的具体优惠政策措施,分析各级政府对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方面的主要困难,阻碍政策落实方面的情况,影响发展环境及环境不宽松的主要原因与实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以及今后在强化政策环境、政府指导、职能转变、增强政府服务意识方面的措施和建议。
(七)各地未来五年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目标、发展重点和主要措施。
(八)考察发达省市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包括出台的地方政策法规及措施,以及可供我省在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借鉴的有效经验,其中要特别注重了解和掌握辽、吉两省在支持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经验做法,包括出台的地方政策法规及措施。
三、调研方法
(一)组成若干调研组深入市(地),采取听取全面情况介绍、召开民营企业家个体户座谈会、有关部门座谈会、深入民营企业实地考察、书面调查和走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调研。
(二)各地按省要求选取某个领域,就专门问题进行调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三)赴非公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考察。
四、时间安排
7月中旬分组进行调研,8月中旬完成调研任务,形成调研报告,并提出“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战略”,8月下旬完成专家论证,修改完善“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战略”报省政府。
工业废气防治范文4
为深入贯彻《xx省实施方案》(xx发〔xx〕xx号)和《xx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xx发〔xx〕x号)精神,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不及时、处置出路不通畅问题,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量小、收运贮存难、收集率低、管理风险高等问题,提升我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管理风险。同时,探索有效收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方法和途径。
二、试点工作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区域管控”的原则,找准监管短板,以问题为导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突出重点:着重加强废机油、漆渣等危废收集转移暂存和运维。
区域管控: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的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服务范围是**县,能够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监管要求。
三、试点工作内容
试点单位可从事**县范围内合法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为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废塑料机油壶油格、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吸音棉。采用统一收集处置模式,本次试点原则上不新建危废贮存仓库。
四、试点工作步骤
(一)试点申报阶段(2019年11月10日)
1.申请。有试点意向企业(经营机构)在摸清全县辖区内机修行业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10日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申请书(见附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2.公开评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申请单位报名情况,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并邀请3名危废行业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确定一家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如只有一家报名,经专家论证后符合条件的直接确定为试点单位。
(二)项目建设阶段(2019年11月)
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布设危废收集设施。
(三)审核运行阶段(2019年12月)
试点单位点位布设完成具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条件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核查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准予经营。
五、措施保障
(一)强化准入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架构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体制,依法开展危废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按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并在每年3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自查报告。
(三)严格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监测,督促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试点单位开展年度全面核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六、其他
首次集中收集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期满后经评估合格后可延长期限。
附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申请书
附件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申请书
单位名称(公章)
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环保联系人、联系电话
工业废气防治范文5
所谓转包企业是指:承接来自比自己注册资金大(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的委托,对产品、零部件、附属品等进行加工、修理或提供信息产品的制作及服务的企业。把委托者叫做“母公司”或“发包公司”(订货企业),把接受委托的企业叫做“转包企业”。该法旨在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转包企业的利益,对发包公司与转包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有可能发生的拖延支付货款等做出的限制规定。
一、日本《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作为法律规范对象的适用范围
规定了“委托制造”、“委托修理”、“委托制作信息产品”、“委托提供劳务”以及“发包公司”、“转包公司”和“转包费”的定义,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规定了发包企业的义务
1、书面订货单的提交义务。要求发包公司把在订货时提交书面订单作为一种义务(或利用电子定收货方式提交),并规定了书面订单必须记载的事项(或通过电子定收获的方法提供)。
2、订单等交易文件的制作和保存义务。要求发包公司在有义务作成记载着有关交货内容、转包费金额等内容的文件(电磁记录),并保存两年。
3、规定转包款项支付日期的义务。发包公司有义务在收领转包企业货物(服务)后60天以内的期间中支付转包费用。
4、拖欠利息的支付义务。当发包公司没有在收领货物(服务)后的60天以内未支付转包费用,有义务按照14.6%的年利率,根据拖延时间向转包企业支付拖延金额的利息。
(三)明确规定了禁止发包公司滥用优势地位侵害转包企业的11种行为
1、拒绝收领。转包企业没有过失,但发包企业却拒绝收领订货物品。
2、转包费的拖延支付。到规定支付转包费后60天以内的规定支付日前,没有全额支付转包费。
3、转包费的减额。转包企业没有过失,但发包企业却擅自减少在订货时商定的转包费金额。
4、退货。转包企业没有过失,但发包企业却退还收领的物品。
5、杀价购买。转包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类似物品(劳务)价格。
6、强制性购买或使用。强制性地让转包企业购买或使用发包公司指定的物品或劳务。
7、报复性措施。发包企业以转包企业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或中小企业厅举报发包公司的违法行为为由,对转包企业采取减少交易量、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利的作法。
8、采用有偿支付原材料等价格的早期结算方法。让转包企业在早于发包企业支付转包费前,支付从发包企业有偿提供原材料等的价格,再从转包费中扣除(与转包费相抵)的作法。
9、交付难以贴现的票据。交付在一般金融机构难以贴现的支票。
10、要求提供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发包企业让转包企业提供为自己提供金钱、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使转包企业的利益蒙受不当损失。
11、变更不正当的供给内容和返工。转包企业没有过失,发包企业却在不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改变交货内容,或者在物品收领后又让转包企业返工。
(四)明确规定了确保法律实施的措施
1、报告和现场检查
――公平交易委员会(《禁止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以让发包企业和转包企业双方提交有关转包交易的报告,可以对双方进行现场检查。
――中小企业厅也可以让发包企业和转包企业双方提交有关转包交易的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
――与转包交易业务有关的所属政府部门,为了协助中小企业厅等的调查,也可以要求从事所属业务的发包企业和转包企业提出报告,或进行现场检查。
2、改善、警告、劝告等
――当企业违法事实得到确认时,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对违法企业提出恢复原状的警告或劝告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其他必要措施包括:建议确立转包费法遵守管理体制,建议编制转包费法遵守守则并在企业内贯彻执行,建议采取必要的防止违法行为再发生的措施等。根据需要可以将对违法者的劝告加以公布。
――当企业违法事实得到确认时,中小企业厅可以进行指导改善,必要时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采取纠正措施。
3、惩罚条款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发包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违反提交书面文件的规定,违反书面文件的作成及保存义务,拒绝提交报告或提供虚假报告,拒绝、妨碍、回避现场检查等,将被惩罚。
――对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日本政府一方面通过施行《禁止垄断法》,排除大企业对市场的支配控制,保证市场的公平和自由的竞争,从而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和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实行《转包费法》等特别法,对经济生活中的发包企业与转包企业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公平交易,特别是注意维护转包企业(均为中小企业)的利益。日本中小企业厅也通过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发现企业违法事实,并指导企业或必要时要求公平交易委员会予以纠正。
工业废气防治范文6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
(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并重点识别、排查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八)在油类(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网。
(九)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销售;
2.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
(十)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2.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3.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
4.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十一)建筑装饰装修、服装干洗、餐饮油烟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机溶剂型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的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配备压缩机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鼓励使用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干洗机;
3.在餐饮服务行业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方式。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十二)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十三)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十四)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
(十五)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六)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十七)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十八)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并根据规模、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高效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九)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十)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四、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二十一)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二)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技术、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和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RTO)、氮气循环脱附吸附回收技术、高效水基强化吸收技术,以及其他针对特定有机污染物的生物净化技术和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等。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种用途活性炭、高强度活性炭纤维、改性疏水分子筛和硅胶等)、催化材料(如广谱性VOCs氧化催化剂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剂等。
(二十四)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
五、运行与监测
(二十五)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