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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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意义

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1

    税收逃逸制度化的产物——避税天堂

    企业纳税可以看作是对产权的部分转让以更富有效率地使用产权。但是,税收制度产生后,税收的非规范性和随意性开始减退,强制性开始出现,违背了税制存续的内在动因规则,从而提高税制运行成本。在比较自身的投入和产出的过程中,如果个体做出税收对产权剥夺过多的反应,则会逃避纳税义务。在对外部制度申诉以期达到税负合理的目的——其可能性达到微乎其微的时候,便会认同逃税,并且在受迫于外部制度的强制性和暴力的情况下,在体制内部寻找相对妥协的解决方法——即税收逃逸制度化行为。在外部环境不够严苛和缜密与内部个体逃税欲望强烈的双重作用下,税制就会滑落向这种坏的制度,避税天堂就此就应运而生。

    1避税天堂的概况

    半个世纪的历程已经让避税天堂——这一特殊的经济“怪胎”发育得相当成熟和完善。并且形成了一套十分健全的法规制度支持机制和运作机制。直接导致了大量国家的正常税收的巨额流失,并成为了非法洗钱的重要场所,助长资本非合理性外逃并疯狂吸纳全球资产,从而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不均衡,破坏市场公平并极容易形成财务欺诈。当合法合理的避税行为作为一种制度存在,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令人发指。

    2避税天堂的成因

    避税天堂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繁衍及其张扬与猖獗,既有合理性成分,也有非理性因素的作用。从合理角度看,一方面,国际离岸地皆为主权独立国家,其相关税收及金融法律的制定具有自主性,同时他们都与许多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赋税的协定;另一方面,离岸国都是资源稀缺、人口稀少、经济薄弱的小型国家,他们为了发展经济,就只能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提供增强配套的金融服务,以吸引更多的外来的资本。而非理性因素在于,宽松的法律制度令投资者对避税天堂趋之若鹜,低矮的进入门槛使避税天堂炙手可热,低廉的税收成本让避税天堂人心所向,企业薄弱的社会责任使避税天堂理所当然,而监管的极度松软更是增添了避税天堂的吸引筹码。

    3避税天堂的危害

    (1)税收及银行账户缺少透明度与正常国家和地区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经济社会竞争不同,避税天堂将税收、银行账户信息的保护视为其核心竞争力。它的信息披露规则比正常国家或地区的规则都要宽松。通常“避税天堂”不要求离岸公司公开公司股东或者董事的详细资料,离岸公司的注册机构将保存这些资料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这意味着企业或个人的本国监管机构无从掌握它们的财富的确切保存地点和准确的数量,直到这些资金被汇回国内时才会被公开。(2)避税与逃税。一般来说,在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把资金转移到避税天堂以后,只要不把资金再转移出去,就无需纳税。在美国参议院的一份报告中估计美国税收当局由于避税天堂的存在每年损失税收收入为1000亿美元3。(3)延迟纳税预扣所得税是当前跨国企业和投资者实现延迟缴税的主要工具之一。通常情况下,在许多非避税天堂的国家,当国内企业向外国股东派发股息时,须按税法规定将直接从源头扣除部分股息作为所得税收,这类税就是预扣所得税。但是大部分避税天堂的税收体系并没有公司支付利息或股息时的预扣所得税制度,因此离岸公司通过派发股息方式将利润或收益转移给公司所有者时无需预缴所得税。如果一个国家与相关避税天堂已经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这就使该国公司或投资者可以在适当时间向所在国缴纳股息所得税,非常容易地实现了延迟缴税。作为避税天堂的最大优势之一,延迟纳税使外国企业或个人管理税务的能力得到了加强,并且在纳税支付问题上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其次,由于税款还没有被支付给本国税务当局,企业和个人就可以先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赚取额外的利润。

    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解决策略

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2

一、税收法治意识的内涵及其分析的必要性

(一)税收法治意识的内涵。在新制度经济学中,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性,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正式约束的“先验”模式。我们可以将税收法治意识理解为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税收主体基于对自身的主体地位、存在的价值和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收、税法及税法现象的包括认识、态度、评价和信仰在内的主观意识。

税收法治意识的主体主要有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权力、行政和司法机关以及上述各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高培勇教授在论及“税收观”时说:“这里所说的‘税收观’,包括老百姓的‘纳税观’和政府的‘征税观’两个方面”。同理,税收法治意识也应包括“征税法治意识”和“纳税法治意识”两个方面。从税收法治意识角度看,国家的税收涉及范围除了征与纳之外,还有一个对国家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方面,即用于公共支出方面的税收,因此税收法治意识还应包括国家的“用税法治意识”。

(二)税收法治意识是我国税收法治目标实现的观念根基。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构成了代代相传的文化中的一部分,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从历史上看,在正式约束设立之前,人们主要靠非正式约束来维持相互的关系。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约束也只是占整个约束机制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由非正式规则来约束。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曾说到:“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这终究是不行的。”从法律运行的角度上看,任何法律的制定及执行、适用和遵守,都离不开一定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因此,分析税收法治意识在强调税收法治的今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和经济功能

(一)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税收法治意识是减少其他制度安排费用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1、它是税收法治意识主体和税收环境达成的能够节约费用的一种“协议”,“好”的税收法治意识能够降低税收法治建设的成本,更有利于税收法治的实现。

2、它内在所含的与公平、公正相关的道德和伦理评价会使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和利益损失有所缩减。

3、当人们的意识形态与实际经验不一致时,他们就会用新的意识形态来节约认识世界的成本。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当个人因理性有限而无法迅速、准确地做出判断,还想使成本尽量低时,人们便会借助于相关的意识形态来走捷径。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经济功能。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人力资本,拥有的意识形态的量越大,个人“搭便车”或违反规则的可能性就越小;当个人越是认为周围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是合乎道德、合乎情理的,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越少。税收法治意识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功能:

1、税收法治意识可节约交易费用。通过培养人们的税收法治意识,使他们能正确的认识税收法治环境,它以世界观的形式来引导人们,从而使税收法治主体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来进行选择,准确把握自己的预期行为及效果。

2、成功的税收法治意识能有效地克服税收法治中“搭便车”问题。如果税收法治主体都能够认识到他们所处的税收环境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经济环境,即他们的经济活动直接或间接地要与税收发生关系,使他们被一种自觉纳税意识所支配,那么他们就会自觉的遵守税法,从而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3、税收法治意识能够减少税收法治的实施费用。税收法治意识能有效的解决“以权代法”、“软政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带来的税收法治实施费用过高问题,有利于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良好实施环境和条件。

三、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

(一)税收法治意识建立的制度变迁模型分析。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过程实质上对应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非正式制度变迁,其中有两个著名的制度变迁模型,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进的,其主要制约因素有:统治阶级的偏好及有效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国家的生存危机和意识形态刚性等,国家通过努力虽可能降低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但是不能完全克服。

非正式制度变迁由个人来完成规则的变动和修改,而不用群体行动。开始,个别创新者也许会被其他人认为是违犯了现行规则,而面临一定的风险和压力。只有当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变迁才会发生,比如价值观、道德、习惯等等。显然,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亦难以在一朝一日可完成,只有当税收法制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人心,制度变迁才会发生,税收法治意识才能真正建立。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新规则的接受主要取决于其效益和成本分析。个人之所以接受新规则是因为新规则对自己有利。当制度不均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超越潜在成本时,个人便会努力接受新的价值观、道德和意识。可见,当周围的大多数人都自觉建立税收法治意识时,个人便会努力接受税收法治意识。税收法治意识比税收法规有更难以变迁的趋势,而非正式制度变迁的时滞更为明显,即使有政府行为也不容易发生。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难以借鉴国际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正式约束的建立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来降低建立的成本。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正式约束尤其是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规则是可以在国家间移植的。但是,一种非正式约束特别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和其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

从历史层面上看,我国是一个长期缺乏法治环境的国度。在政治上,我国的封建社会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崇尚“君权至上”的人治思想。在经济上,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中华民族对自然的依赖及对权利和自由在文化上的疏远,社会治理呈现重人治、轻法治的倾向;从传统层面上看,建国以后长期奉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弱化了税收法制化倾向,而现时还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又制约着税收法治意识的发育。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在税收上看,就是依法治税。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和执法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仍存在税收征管体制不健全及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等影响税法权威的因素。因此,在我国,非正式约束的可移植性较差,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难以借鉴国际经验。

(三)税收法治意识建立的对策建议。税收法治意识对于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由于其特定原因而难以借鉴国际经验,又不适宜于实行强制性建立,所以我们选择税收法治意识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将国民所认为的被迫税收行为转变为他们的自主行为,即将依法治税的观念根植于国民意识中,从而降低税收法治的成本,促进税收法治的实现。

1、深化税收法治宣传,加强国民的纳税法治意识。深化宣传内容,既要宣传办税的具体程序和实体法规定,又要加强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构成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宣传,并结合具体案例,增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威慑力;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努力创造被广大民众接受的宣传形式;注意宣传的持续性,正确处理税收阶段性宣传和日常宣传的关系,加大日常宣传的力度;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税收宣传教育,使他们从小树立起依法治税的意识。

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效率

中图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6-0014-04

一、税收征纳交易费用及其制度因素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正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提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由此奠定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石。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进行交易所增加的(购买价格之外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可以是货币、时间,也可以是某种不方便。”

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兄弟(Musgrave,R.and P.B.Musgrave)在他们合著的《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于税收起源提出了“公共品补偿说”,他们认为,税收是政府用于补偿公共品的生产费用的成本,由于公共品不可能通过市场提供,而其又是社会所必需的,所以纳税人通过纳税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从这个角度上理解,纳税人纳税和税务部门征税实质上是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交易,这种交易必然也存在交易费用。税收征纳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费用和税务部门征税费用两个基本组成部分。纳税人纳税费用,指纳税主体在纳税过程中发生的除税赋本身以外的费用。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按照税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等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为办理纳税事项而聘请的会计师、税务师和律师等费用;(2)纳税人因欠税、偷税等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3)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的税收优惠、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而承担的税款,导致纳税人增加税收负担造成的机会成本;(4)为缴纳税款和进行税收筹划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5)由于征管体制存在漏洞而出现的纳税人“寻租”付出的费用。税务部门征税费用指税务部门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1)人员费,即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费等;(2)设备费,即有关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交通和通讯的价值损耗,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或货币支出;(3)办公费,即必需的公务经费,如资料费、调研费、诉讼费、查处违法案件协作费及各种对内对外的交往费用等;(4)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用、税法普及费、税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协税护税费用、代征代扣费用;(5)由于征管体制存在漏洞而出现的税务人员“设租”导致的税款流失;(6)对税务人员执法和工作努力状态进行监督的费用。

当然,影响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的因素很多,如税制的设计、税收的经济环境、纳税人的意识等,但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因素应当是税收征管制度及其包含的机制、模式。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既影响纳税人纳税费用,又影响税务部门征税费用,最终影响税收的征管效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多样性来源于环境、制度选择主体的偏好和组织的交易技术结构。同理,税务部门征管制度的差异也来源于其面临的制度环境(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各种资源环境)、税务部门决策层的管理理念偏好和税务部门内部的交易技术结构(包括有关技术、知识禀赋、组织规模、资产特性等)。影响制度效率的关键因素就是交易费用,税收征纳交易费用越低,税收征管制度的效率就越高。

二、我国征纳交易费用的特点

(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税费用过高

对于征税费用,目前国内尚没有权威、完整、系统的统计资料,只有少数学者和地区曾进行过该方面的调查。张相海认为,从我国的征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比率(简称税收征管成本率)情况看,1994年税制改革前为3.12%,1996年达到4.73%。在2004年全国政协会上,郝如玉委员指出,1999年我国征税费用总额约占税收总额的3.12%。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税收收入的增长远远超过了GDP的增长,但征税费用也在大幅增长,有关专家估计,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大体维持在5%~8%之间。

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成本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如美国为0.58%、日本为1.13%、新加坡为0.95%、英国为1.76%、澳大利亚为1.07%。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率远远高于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存在着较大的不合理性。

(二)就不同地区而言,税收征收成本率差别较大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源结构状况的不同,我国不同地区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差别较大,东部与沿海地区相对较低,大约为4%-5%;西部及欠发达地区相对较高,约为10%左右;中部地区为7%~8%。

(三)纳税人纳税费用远高于征税费用

我国对税收成本的研究是从最直接的征税费用开始的,而对纳税人的纳税费用研究较少,从国外看,纳税费用往往高于征税费用,如英国1986~1987年个人所得税等纳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3.24%,而其征税费用仅占1.46%;增值税的纳税费用占税收收入为3.69%,税收征管成本率为1.03%。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纳税费用也往往高于征税费用。保守的估计,我国纳税人仅每年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报表、统计数据、各种申请、报告、表格等纸质材料平均就多达每户一百余张,每户的办税人员累计全年跑税务部门平均三十次以上,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总量十分巨大,难以估量,但应远远高于征税费用。

(四)征税费用与纳税费用相互转化

我国的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也存在着降此增彼的关系。随着税控装置的普及,税务部门为了加强税源控制,要求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建立税企网络联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征税费用,却增加了纳税成本;随着税务制度的推广,税务部门将多数生产经营数据的统计和审核等基础工作交由纳税人委托的税务机构完成,将征税费用转化为纳税费用。相反,随着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给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税条件和环境,虽然增加了征税费用,但是给纳税人带来了方便,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纳税费用。

(五)由“寻租”、“设租”导致的税款流失巨大

由于税收征管制度尤其是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使得纳税人“寻租”和税务人员“设租”活动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据保守估计,我国每年税收流失在4000亿元左右,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

三、节约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的制度性对策

早在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就把“最少征收费用”列为著名的税收四原则之一,可见节约税收征纳交易费用对于税收征管制度安排的重要性。有关资料表明,在近年税收的增长中,大约50%的增长与当年经济增长有直接关系,另外50%的税收增长是税收征管制度的内生变量造成的,也就是说,是由于征管制度的变迁,提高了征管效率所形成的。但是,我们要清醒看到在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税收征纳费用也在快速增长。因此,要正确认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和变迁所面临的各种环境,合理构建税务部门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征管模式,实现税收征管制度与环境的相容,从而降低税收征纳交易费用,提高征管效率。

(一)推进征纳系统的信息化,大幅节约征纳交易费用

制度经济学家拉坦认为,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成为一个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税收征管制度实现以节约交易费用为导向的变迁提供了有利条件。税收征纳系统的信息化既包括纳税人所有办税事项的信息化,也包括税务部门所有征收管理事项的信息化以及日常行政管理和社会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化。短期看,征纳系统的信息化需要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投入大量信息化设备,造成短期交易费用的上升,但在长期看将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问题,降低征纳双方的交易费用。

1、信息化有利于降低征税费用

第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使得集中征收管理成为现实,实现了手工操作的粗放式管理向现代化、专业化的集约式管理转变,使需由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完成的工作量现在由一台微机就能完成,从而减少一线征收人员和稽查人员,精简并优化税务机构设置,使有限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拓宽和细化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信息化可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使信息传递更加快捷,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人员素质稳步提高,所有这些都将减低管理费用。行政审批和公文网络化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大大改善了机关作风。信息的通畅进一步节约时间,降低征管费用,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第三,信息化带来的巨大信息量以及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能力,使得税务部门能及时从纳税人和工商、银行、海关等其他部门获取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使得税源监控更加有力、及时和高效,税务稽查能够“有的放矢”,提高了稽查效率,减少了重复检查次数,降低了检查成本,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四,税务机关通过网站建立税务信息公告制度,向纳税人提供咨询及信息服务、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服务、办理涉税事宜服务、税收教育服务等等,使原来的完全人工咨询服务转为网络智能服务,大大降低服务宣传费用。

2、信息化有利于降低纳税费用

税收信息化使得纳税人可以选择更加便利和快捷的申报方式。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只需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点击申报,缴纳税款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划拨,既节省了办税时间、精力和交通费,又提高了申报准确率。通过进入税务部门的网站,纳税人可方便获取涉税咨询及信息服务,减少了纳税人获得税务信息和服务的成本。㈣

3、信息化有利于降低“寻租”导致的税收损失

统一的征管软件,及时的信息查询,使税收征管活动得以透明与规范,通过信息化网络,税务人员所有涉税操作均在上级、监察和其他部门的视野范围之内,税务人员违规“设租”的风险成本大大增加,纳税人“寻租”偷、逃税的风险成本大大提高,杜绝了人为的管理监督盲点和薄弱环节,有效制约“人情税”、“关系税”。

(二)推进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有效节约行政费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内部的交易技术结构对制度的效率有重要影响。我国传统的税务管理组织纵向结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层级制结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税务机关;横向结构则是下一级比照上一级,基本对称。这种制度纵向层次过多,横向部门安排不灵活,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又会影响整个行政管理的运营,从而降低行政效率。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以来,由于原来统一的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导致税务人员大量增加,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人员已经超过100万,自1994年以来人员翻了一番多。㈣由于机构和人员急剧增长和经费标准不断提高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征税费用的快速上升,税收征管效率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

推进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扁平化正是降低税务部门行政费用的有效路径。所谓组织结构扁平化,就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一种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组织结构。随着税收征纳系统信息化的发展,税务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建立,减少了对组织管理层次的过分依赖。在税收征管水平较高、计算机技术普遍应用的地方,可以有步骤地取消基层分局,将税收业务(包括征收和稽查)集中到县(区)级局,实施扁平化管理;条件成熟后再取消市(地)级税务机构,直接实现总局一省局一县(区)局三级管理。这种扁平化结构随着行政层次的减少,人员大量减少,有效降低人员和设备支出;管理幅度增宽,组织成员积极性较高;组织内信息畅通,不易失真,决策执行时间短;行政费用降低,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三)推进税务流程的精细化,降低委托人的监督费用

在税务各层组织结构中,存在广泛的委托关系,因此难以避免对人的监督费用。在税务各层组织内部的委托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如基层税收征管单位的负责人)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能对人(如具体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连续监督,因此,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是否与其所得报酬相适应。假设人都是理性人,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工作中逃避义务或责任,通常会采取受贿(其中含寻租)或不努力工作等方式使其目标函数极大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缺失造成税务部门高昂的费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实现对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和度量为基础,这就需要参与者所从事的工作是集中化、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税务流程的精细化正是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和无缝组织理论,依托信息化网络,重新划分各级税务机关、各征收管理环节和每个税务人员的职责,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分工,规范税务流程,使每个部门和人员都有相应职责匹配,其绩效都可以度量,其过失责任都可以评定,实现机构、人员、业务、应用软件等资源的重组,从而建立起一套效果评估、信息反馈、行为监督、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的税收征管工作机制。

税务流程的精细化可以有效降低委托人的监督费用。一是依托精细化、信息化的税务流程网络,税收征管单位的负责人可快速、准确观测到每个税务人员勤政廉政情况,不致陷入互相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的尴尬境地,针对性地实施奖励和惩罚,有效降低以往依靠大量人力监督所耗费的监督费用;二是在精细化的税务流程中,税务事项按一定标准分解为若干环节,由不同税务人员实施负责,分工结构中的各税务人员形成相互监督,从而减少税务组织结构中的独立监督成本。

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地方财政,房地产

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越来越完善,中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很快。通过近几年来看,在中国一些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房地产市场价格扭曲的增高,运行也是越来越偏离正常轨道。问题的原因是有很多因素的,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关系到人民的重大民生问题,房地产市场更应该健康发展。它也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宏观经济可持续的不震荡的发展,还要合理的规范产业结构这样才能协调发展,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高质量的劳动力流向,政府还要保证广大人民的信心。房地产税制在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是起着很大的作用的是非常有效地工具,也是影响重要政策和地方财政来源。一个规范的好的制度是能够引导产业有序地,不畸形的发展,房地产税保证稳定和地方财政可以可持续增长。因此,中国的房地产税转型改革是必须的。

第一,房地产税改革可以很好的解决很多税费方面的问题。改革最重要内容是税收代替收费,这样德牧的是为了解决现在房地产市场乱收费的问题,一个房地产税收形成的有很多的税种,这些税种作为地方税体系的辅助税。

第二,房地产税转型改革可以监官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从房地产收入的所有房地产税的形式直接向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提供,形成详细的房地产税收和支出数额的项目,根据房地产税收利益多的规定,房地产税收入基本满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我们还要防当地政府把房地产收入作为一个有利可图的对象,乱收费,随随便便浪费的情况发生。

还有就是,房地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房地产税可分为流转税和保有环节这两种税。通过对房地产税的科学设计,如增加土地溢价来积累增值税,可以避免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削弱了一些地产商的利润,抑制房价过热,这样可以更好的让房地产市场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据财政税收方面的说法,在税收过程中政府应该在对有效性和公平性进行一个保证。虽然许多的情形下,效率和公平这两个方面虽然很多时候不能同时做到。但是我们应该发挥我们最大的能力来做到,在进行对房地产税的过程中发现的不好的问题,我们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努力使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更有效率与更为公平。

建立一个全新的房地产税制。中国应该对房地产投资,贸易,职业,收入等各个环节都进行征税,形成许多环节税,实现财产税制度的功能互补。保持征收房地产税,这样就能有效的解决以前的那种不合理的条件,也可以加速房地产的循环。

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调节税取消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收费项目来减少现在交税的负担。中国房地产的发展过程和交易环节税费是非常复杂的,税收成本缩减税收严重混乱。负责城市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费用有几十个,这当中不乏有很多一些不合法律法规的收费,究其根底还是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房地产是收入的不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使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当地政府可以灵活调整物业费、房产税改变财政收入,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乱收费的现象。

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评估系统。另一方面,保持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房地产估价理论和房地产税评估方法体系的实际情况,为测量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内部培训的专业评估人员,增加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力度。通过专业人员对房地产价格的估价,以实际数据做出判断,这样就对住房税收制定有效的措施。

税收应简化,统一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简化税收不仅有利于有效的计征,但也降低了房地产税,从而引起纳税人的热情。此外,团结税收促进公平和提高效率。将“明租,正税,清费”的基本方向的房地产税制改革产生效应。

加大税法宣传。惩治偷税、逃税行为,提高纳税意识。一些房地产企业纳税申报,有房屋的土地,伪造或高估了开发成本,对隐藏收入的行为方式应该加大处罚。税收宣传工作应是税务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媒体和其他方式,以税法宣传为工作,让所有人知道纳税是公民应尽的职责,偷税,逃税将受到惩罚。偷税,逃税不仅影响财政收入,也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从而使房地产税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税务机关不能忽视。

提高地方政府公共预算的透明度。房地产税是一种“税”,要体现互利的原则。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提高房地产的收入,基本上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预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和基础设施支出紧密相连,因此可以有效地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让纳税人真正理解财政支出的使用。此外,为了提高公共预算的透明度,加强房地产税收监管,让纳税人的信任,以确保房地产税。

毕竟,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多民族的文化,特定的局部差异也很大,房地产市场是非常复杂的,和房地产本身是一个非常强大的相关产业,可以说多米诺。房地产税制改革作为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全面发展和关键环节的有序发展,需要实事求是,具体结合本地市场的发展,以点到面,积极推进税制改革的认真,真正实现了房地产市场和繁荣有序发展。(作者单位:成都电子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吴鹏.时开征物业税的几点质疑

[2]社科院篮皮书: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推高房价(N).

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调试收入;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差异协调

一、收入概念差异概述

收入或所得在会计和税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应税收入进行划分。如:1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2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等

可见,税法上收入总额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的所有经济利益收入。

二、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虽然也能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不能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因此按照会计相关规定不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人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同时,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为取得试运转收入而发生的购进材料物资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产品销售后取得价款234000元(含税),生产该批产品实际发生的原材料及其他支出共200000元(包括购买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发生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 183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0000

取得试运行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三、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税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建工程在调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为生产该部分产品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人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上例中,调试运行收入200000元、为调试发生的成本183000元,在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其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额17000元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调整增加纳税所得17000元。

如果调试收入不足以抵减其相应成本,在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如发电企业机组建设完成取得的机组调试运行收入,由于调试电价低于上网电价,造成调试收入不足以扣减相应的成本,尤其是火电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

四、差异分析

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制度认为在建工程即使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也不一定达到了可使用状态,比如某些需要试运行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试运行成功,因此,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处于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在建工程成本,试运行收入不作为收入,而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则不考虑企业经营的谨慎性原则,不考虑在建工程是否能达到可使用状态,只要产生收入,就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还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差异协调

协调是通过一些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使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所得税会计正是基于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在会计与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出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差异。对于差异的处理,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例中,假设调试收入是在12月份产生的,现就调试收入及成本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差异作处理。假定在建工程达到调试条件时发生的总成本为2000000元,那么形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983000元(2000000+183000-200000),计税基础为2000000元,由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983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2000000元,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2000000-1983000),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4250元(17000*25%),记入所得税费用。

12月31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0

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 DADLE;脓毒症;高迁移率族蛋白1

[中图分类号] R63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1)34-08-02

Effect of Delta-opioid Receptor Agonist on Lung Tissue HMGB1 Level in A Rat Model with Sepsis

TAO Yulong TANG Chengwu FENG Wenming BAO Ying ZHU Ming

Molecular Surgery Institute,Department of Hepatobiliary Surgery and Molecular Surgery,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Affiliated to Huzhou University Medical College,Huzhou 313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effect of delta-opioid receptor agonist(DADLE)on lung tissue HMGB1 level in rat with sepsis. Methods Ninty-six SD ra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sham operated group(SO),septic group(SEP)and DADLE group(DADLE). Septic model was produced by cecal ligation and puncture(CLP). In SO group,the abdomen was opened without any other treatment. In DADLE group,DADLE was administrated at a dose of 5mL/kg by intra-peritoneal injection after CLP. Rats were sacrificed at 6h,12h,18h and 24h after CLP. Lung tissue HMGB1 level was determined by Western Blot. Results Lung tissue HMGB1 levels of SEP and DADLE group began to increase at 12h and reached the peak around 18h after CLP. Notably,lung tissue HMGB1 levels of DADLE group at 12h,18h and 24h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ose of SEP group(P<0.05). Conclusion DADLE could significantly decrease lung tissue HMGB1 level in a rat model of sepsis.

[Key words] DADLE;Sepsis;High-mobility group box 1 protein

脓毒症是严重感染、创伤及大手术等应激状况时常见的并发症,已经成为当今重症监护室的首要死亡原因[1]。脓毒症时多种炎症因子参与了脓毒症的病理过程,高迁移率族蛋白B1(high mobility group box 1 protein,HMGB1)作为潜在晚期炎性因子,是脓毒症致死效应的重要炎性介质,是致急性肺损伤(ALI)的一种重要的细胞因子[2],干预HMGB1可有效防止ALI和ARDS的发生与发展[3-5]。δ阿片受体激动剂DADLE(D-Ala2-D-Leu5-enkephalin)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非选择性δ阿片受体激动剂,我们以往的研究发现DADLE能明显减轻脓毒症大鼠肺组织损伤[6]并改善死亡率[7]。本研究旨在探讨其对脓毒症大鼠肺组织HMGB1水平的影响,从而对DADLE在脓毒症中对肺组织的保护作用进行初步阐述。

1 材料与方法

1.1 实验材料

DADLE(D-Ala2-D-Leu5-enkephalin)分子式C29H39N507,购自美国Sigma公司。

1.2 动物分组及脓毒症模型建立

清洁级健康SD雄性大鼠96只,体重270~320g购于上海斯莱克实验动物有限责任公司,随机分为DADLE组、假手术组(SO组)和脓毒症组(SEP组),每组32只,以改良的盲肠结扎穿孔法(CLP)[8]建立脓毒症大鼠模型。假手术组除不施行CLP,其余操作同SEP组;DADLE组在模型建立后立即腹腔注射浓度为0.5mg/mL的DADLE(剂量:5mL/kg体重)。CLP后6h、12h、18h和24h每组断颈处死8只大鼠。

1.3 肺组织HMGB1蛋白水平检测

将肺组织蛋白转膜后在封闭液中与兔抗HMGB1多克隆抗体(一抗,购自美国BD Pharmingen公司)结合,然后与辣根过氧化物酶标记的山羊抗兔IgG(二抗,购自北京中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室温孵育。采用化学发光反应试剂盒进行发光,底片暗室曝光后经LEICA Q-5501W图像分析系统(德国Leica公司)处理,对各条带的吸光度值进行定量分析。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0.0软件处理。计量资料用(χ±s)表示,多组间比较用方差分析,组间两两比较采用q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CLP后6h SEP和DADLE组肺组织HMGB1水平开始升高,但三组间无明显差异(P>0.05);12h时SEP组和DADLE组HMGB1水平与SO组相比均明显升高(P<0.05),且DADLE组明显低于SEP组(P<0.05);18h时SEP组和DADLE组HMGB1水平达到最高。同样,DADLE组明显低于SEP组(P<0.05);24h时SEP组和DADLE组HMGB1水平较18h有所降低,但DADLE组仍明显低于SEP组(P<0.05)。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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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讨论

脓毒症时细菌产生内毒素导致大量炎症因子释放,包括早期炎症因子(如TNF-α和IL-1β)和晚期炎症因子(如HMGB1),正是这些炎症因子导致了器官组织的损伤[9,10]。然而,一些针对早期炎症因子的治疗在临床上并未收到良好的疗效,因为早期炎症因子在炎症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已经开始释放,并未给拮抗治疗留下足够的时间窗。况且,在全身炎症反应启动之后再使用TNF-α和IL-1β的抑制剂也无法取得明显的疗效[11-13]。有学者发现,使用抗HMGB1抗体能明显减少脓毒症小鼠的死亡率,即使是在脓毒症发生24h之后仍有明显的保护作用[14],这意味着针对HMGB1的治疗策略具有良好的时间窗。因此,HMGB1可能是治疗脓毒症的新靶点。本研究中DADLE组肺组织HMGB1水平在12h、18h和24h均明显低于SEP组,表明DADLE能明显抑制肺组织HMGB1的表达,减轻急性肺损伤,从而对脓毒症大鼠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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