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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方法范文1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项目分摊、土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税务机关确认
中图分类号:F239.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根据规定,各地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分摊方法主要有土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以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法。因税务机关对其他方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故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采用的最多的是土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法。而这两种方法应用于分期开发项目、不同功能开发项目和已售未售开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扣除项目,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税企之间因此也存在着颇多争议,故制订更合理的分摊方法已经成了现下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1、土地面积法的利和弊
土地面积法,即分期开发或滚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与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各期开发项目所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的方法。
该法的优点是:取数方便,计算简单。该法无需建筑面积方面的数据,只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以及各期项目所占土地面积,即可计算出各项目所应分摊的成本金额。该方法适用于房屋功能和容积率一致的开发项目,适合整建整售的开发项目以及土地成本的分割。该法的缺点在于对于建造不同功能、不同容积率的房屋的各类成本无法进行合理分摊。如果开发的项目中出售已售和未售情形需要分摊土地和开发成本的,那么这种方法就无法合理地计算出各自应承担的成本金额。
2、建筑面积法的利和弊
建筑面积法,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按照所建房屋的总可售面积进行分摊,计算出单位面积成本后,由此计算出已售面积和未售面积应承担成本金额的方法。
建筑面积法优点是适用于房屋功能相同,但容积率不同的开发项目,适合于在已售与未售房屋之间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摊。因为同一类型房屋,其每平方的建安成本是一致的。但该法的缺点在于所需数据较多,工作量大,投入的精力相对较大。对于土地成本的分摊不是很合理,对于不同功能房屋扣除项目的分摊也不十分合理。
3、其他方法
通过上述两种方法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它们都有各自的利和弊,那么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用什么样的分摊方法比较合理呢?笔者提出两种方法,与大家一起交流。
3.1建筑面积层高比例法
层高比例法,即以普通住宅的层高为基准系数1,将其他功能的房屋如商铺、车库、阁楼等层高与之相比,计算出各自系数,然后再以各自的可售面积根据各自的系数相乘后,得出折算后的总可售面积;再在此基础上,将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在折算后已售和未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的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功能混合的房屋类型。如底层是商铺,上面是住宅的房型;底层是车库,中间是住宅,顶层是阁楼的房型等。这种房型,无法计算出各自所占的土地面积,因此无法按土地面积法进行分配。而根据层高来确认开发成本,比较适合实际的房屋开形,也比普通的建筑面积法更趋合理。
例:对某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住楼,其总可售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商铺面积2,000平方米,住宅面积7,000平方米,阁楼1000平方米。总销售收入60,000,000元,其中商铺收入20,000,000元,住宅38,000,000元,阁楼2,000,000元。总计税成本40,000,000元,其中土地成本15,000,000元,开发成本25,000,000元。假设已售出商铺1,800平方米,住宅7000平方米,阁楼1000平方米。商铺层高5.4米,住宅层高3米,阁楼层高2.1米。假设不考虑房地产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和相关税金。
原:建筑面积法
第一步:计算总计税成本
总计税成本=40,000,000元
第二步:计算已售面积的计税成本
总已售面积=1,800+7,000+1,000=9,800平方米
已售面积应分摊成本=40,000,000×9,800/10,000=3,920万
单位成本=39,200,000/9,800=4,000元
第三步:计算已售面积的增值额和增值率
增值额=60,000,000-39,200,000=20,800,000元
增值率=20,800,000/39,200,000=53%,适用税率40%;
第三步: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20,800,000×40%-39,200,000×5%
=8,320,000-1,960,000=6,360,000元
假设清算后剩余商铺全部对外销售,平均售价同已清算商铺售价,取得收入2,222,222元。
剩余商铺增值额=2,222,222-4,000×200=1,422,222元
增值率=1,422,222/800,000≈178%,适用税率50%;
应交土地增值税=1,422,222×50%-800,000×15%
=711,111-120,000=591,111元
从上例可看出,剩余部分再以同样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时,其增值率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前后适用的税率也相差很大。
现:层高比例法
第一步:按层高比例计算可售面积
假定以住宅的层高为基数1:
商铺的层高比=5.4/3=1.8
阁楼的层高比=2.1/3=0.7
总可售面积=住宅7,000×1+商铺2,000×1.8+阁楼1,000×0.7
=11,300平方米
已售面积=住宅7,000×1+商铺1,800×1.8+阁楼1,000×0.7
=10,940平方米
第二步:计算已售面积的计税成本
已售面积计税成本=40,000,000×10,940/11300
≈38,725,664元
单位成本=38,725,664/10,940=3,540元
第三步: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增值额=60,000,000-38,725,664=21,274,336元
增值率=21,274,336/38,725,664=55%,适用税率40%;
第四步: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21,274,336×40%-38,725,664×5%
=8,509,734-1,936,283=6,573,451元
假设清算后剩余商铺全部对外销售,平均售价同已清算商铺售价,取得收入2,222,222元。
剩余商铺增值额=2,222,222-1,274,336=947,886元
(注:也可用未售面积200×折算系数1.8×单位成本3,540元计算,因为小数点的缘故,这儿用的方法为总计税成本-已售面积计税成本)
增值率=947,886/1,274,336≈74%,适用税率40%;
应交土地增值税=947,886×40%-1,274,336×5%
=379,154-63,717=315,437元
从建筑面积层高比例法可以看出,剩余部分再销售时,其增值空间虽比清算部分略大,但还是在合理的范围以内。另外,因为层高不一样,故其建安成本也会不同。用层高比例法则可以顾及这个因素,对税务机关和企业来说,就这点的分歧也会减少。
3.2售价折算法
售价折算法是以住宅的平均单价为基准系数1,将其他功能房屋的平均单价与基准价进行换算,然后以此来重新计算可售面积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考虑了市场因素,因为不同功能的房屋市价肯定是不一样的。但这种方法也有不合理的地方,那就是功能强的房屋,不一定成本就高。特别针对于商铺与住宅,商铺的售价很有可能是住宅的两到三倍,但成本是不是就要达到住宅的两三倍,就值得商榷了。
继续用上例,将建筑面积折算改为售价折算法。
第一步:按售价比例计算可售面积
假定以住宅的平均售价为基数1:
住宅平均售价=38,000,000/7,000=5,429元
商铺平均售价=20,000,000/1,800=11,111元
阁楼平均售价=2,000,000/1,000=2,000元
商铺的售价比=11,111/5,429=2
阁楼的售价比=2,000/5,429=0.4
总可售面积=住宅7,000×1+商铺2,000×2+阁楼1,000×0.4
=11,400平方米
已售面积=住宅7,000×1+商铺1,800×2+阁楼1,000×0.4
=11,000平方米
第二步:计算已售面积的计税成本
已售面积计税成本=40,000,000×11,000/11400
≈38,596,491元
单位成本=38,596,491/11,000=3,509元
第三步: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增值额=60,000,000-38,596,491=21,403,509元
增值率=21,403,509/38,596,491=55%,适用税率40%;
第四步: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21,403,509×40%-38,596,491×5%
=8,561,404-1,929,825=6,631,579元
假设清算后剩余商铺全部对外销售,平均售价同已清算商铺售价,取得收入2,222,222元。
剩余商铺增值额=2,222,222-1,403,509=818,713元
(注:也可用未售面积200×折算系数2×单位成本3,509元计算,因为小数点的缘故,这儿用的方法为总计税成本-已售面积计税成本)
增值率=818,713/1,403,509≈58%,适用税率40%;
应交土地增值税=818,713×40%-1,403,509×5%
=327,485-70,175=257,310元
土地增值税方法范文2
摘要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等,其中土地增值税是影响房产企业受益的较大税种之一。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何进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相应增加企业的盈利,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临界点”筹划法收入分散筹划法建房方式筹划法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 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是: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税面比较广、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实行按次征收。下文笔者针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展开论述。
1.“临界点”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项目时,利润越大、税缴得越多,房价就越高。因此,如何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房地产企业应认真考虑的问题。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等城市按建造了一栋住宅楼,目前已经完工,准备以600万元左右的市场价格销售。该住宅楼共发生如下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出24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0万元、其他扣除额为97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对主要纳税情况进行了预测。
进行纳税筹划前:
应交营业税=600×5%=30(万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允许扣除金额=240+120+97+30+3=490(万元),增值额=600-490=110(万元),增值率=110÷490×100%=22.45%,应交土地增值税=110×30%=33(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案例中,该公司建造的是普通住宅,增值率超过了20%,应按照全部增值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了。因此该筹划方案就是降低销售价格,设销售价格为x,那么应交营业税=x×5%,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x×5%×(7%+3%)。此时,增值率={x-[240+120+97+x×5%+x×5%×(7%+3%)]}÷[240+120+97+x×5%+x×5%×(7%+3%)]=20%,得:x=587.152。因此应该降低价格12.848万元(600-587.152),公司多获利20.152万元(33-12.848)。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销售收入处于政策平台的转换点附近时,应该充分考虑商品价格对税收档次爬升的影响。
2.收入分散筹划法
当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减少销售收入时,增值率同样也会降低。此时应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与控制增值率减少税金支出的大小,从而做出选择。收入筹划还可以将收入分散,即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项目中分离,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以降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建造时,可分两次签订合同。当住房初步完工但没有安装设备也没有进行装修时,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又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以及装潢、装修合同。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这样就使得营业税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增值额减少。
例2:某企业欲出售其一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估计市场价值是1000万元。因为房屋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里面的各种设备均已安装齐全,各种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收入分散可节省应缴纳的税款,在合同上仅注明9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不仅可以使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而且购销合同适用0.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05%税率低,也节省了印花税。
3.利用房地产转移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判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三个标准是:转让的土地是否为国有;产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否取得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避免符合以上三个判定标准来避免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例如,通过土地管理部门转让房产;将房产、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将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等,均可免缴土地增值税。
例3:A、D公司都是B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A公司想建一栋办公楼,并于2003年以300万元购进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后来,虽然资金问题没有建楼,但是这块土地却大大升值。2009年A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C公司。
进行纳税筹划前:
A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1000-300)×5%=35(万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5×(7%+3%)=3.5(万元)
应交印花税=1000×0.05%=0.5(万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允许扣除金额=300+35+3.5+0.5=339(万元),增值额=1000-339=661(万元),增值率=661÷339×100%=194.99%,大于100%,适用税率50%,应交土地增值税=661×50%-339×15%=279.6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为房地产的多次流转消除了政策障碍。土地增值税适用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率越高,适用税率也越高。设法降低增值率,就能实现节税目的。因此,对于土地转让活动,增加流转环节,降低增值率和适用税率,是减轻土地增值税税负的有效途径。
A公司可以先将土地通过D公司增加一个流转环节,然后再以协议价格销售给C公司。具体做法为:
第一个环节:A公司以800万元将土地使用权销售给集团内的D公司。在本环节A应纳税为:
应交营业税=(800-300)×5%=25(万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2.5(万元)
土地增值税方法范文3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成本费用;清算办法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4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简便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得适用免税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1)收入确认不及时、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二是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四是对直接销售的开发产品,以一房一价为名,降低房价,侵蚀土地增值税的税基。(2)成本费用扣除任意虚增、混淆归属范围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虚开发票、虚构工程项目和工作量来虚列或高估成本。如:一是利用发票监管的漏洞,虚增建筑成本;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包工不包料施工方式下,存在着虚开发票、接受他人虚开发票和列支假发票等违法行为;二是采取虚构工程项目,编造虚假工程合同和决算书,到税务机关套开建筑发票序列成本;三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相互勾结,采取虚列招投标或签订补充合同等方式虚构工程项目、虚增业务量增加开发成本。第二,混淆成本归属期、成本所属项目,任意控制成本结转。部分房地产企业不按项目设立成本明细,将不同项目的成本、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控制企业成本结转。第三,将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成本计人住宅成本,导致虚增扣除项目。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一般无产权的地下车库出售或出租给业主。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房地产项目因其特殊性,基本上所有的销售收入信息均是对外公开,首先在各省市房地产网上查询企业备案信息,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结合“房产测绘技术报告(实测)”中的内容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和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房产测绘技术报告(实测)”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并且也区分住宅与非住宅,这样整个进入清算项目的收入就确定下来,那么对应的可售面积,已售面积,剩余面积及收入金额,未售房面积均可进行确认。
(二)认真审核计税扣除依据
1.成本费用规定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及利息;(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6)加计的扣除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前述第(1)项第(2)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上;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首先确认公司账上的明细与发票中是否一致,抽查费用成本发票的发生的真实性,检查相应的合同支付款明细及项目工程结算确认书,并且需要在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发票真伪查询,确认费用成本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两种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余地。如果建房过程中借用了大量资金,利息费用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采取据实扣除的方式,此时应尽量提供金融机构贷款的证明。
3.按照实际情况来确认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1)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2)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3)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三)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未转让的房地产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应正确的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日常的工作处理中要全面的掌握公司的情况,逐步完善相关的财务制度提前做好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准备,并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清算方法。
参 考 文 献
土地增值税方法范文4
摘 要 随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行业之一,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进行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可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从而推动房地产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 税收 筹划
一、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住房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但是现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显激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如此严峻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必须要科学、合理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的合理筹划。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现状分析
就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情况来看,还比较乐观,但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增长速度较快,对企业难免造成一些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解决经济效益,也将房价进行提高,这样人们买房就陷入了困境。为了有效控制房价的增长,政府采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来抑制房价的增长速度,但是进行税收的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阻碍了税收工作的进行。此外,在进行清算当中,大部分地方政府也是从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将清算工作落实到位,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清算力度有待加强,不然则会严重阻碍了清算工作的进行[1]。我国大部分地区税收成本都比较偏高,部分地区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工作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并且还出现楼盘土地增值税拖欠现象,时间一长,根本无法将拖欠的费用一一收回。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说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改变,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国家对土地增值税做了适当的改进与补充,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前一些合法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先现在看来已不合法。尽管如此,但是只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做适当的更变,才能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
三、房地开发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首先要从明确清算对象和规划成本出发,其次通过科学的定价来增加企业收益,最后还要科学的筹划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范围。
1.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清算对象及对开发成本进行合理规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时,明确清算对象是关键。清算工作需要建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先关规定上,进行清算时,主要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开展,若是项目是分期的情况,则是以分期的项目为单位开展清算工作。有时候,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时间进行多个项目的开发,但是其中所存在的产品的类型却各不相同,此时,对象不一致,清算所得到的结果也必然不同,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普通住宅的同时,又拥有商业铺面,这就要采用分开进行计算的方式来计算增值额,在进行清算时要注意,一些开发商品是应税,一些却是免税,所以,要在明确对象的前提下进行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从对项目的收入以及成本,分别进行核算的方式来降低所缴税费[2]。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还需要对开发成本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主要采用的方法有4个,即建筑面积法、占地面积法、预算造价法以及直接成本法,建筑面积法是用于同项工程中不同的建筑,对其成本进行分配;占地面积法是根据已开发的用地面积做分配,多用于分配土地成本;预算造价法则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中财务费用的支付,以及对建筑产品的成本进行科学分配;而直接成本法就是分配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并对建筑产品的成本支出金额进行合理分配,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明确企业对房地产开发清算的对象,并对成本进行合理规划,从而对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进行改进,使企业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2.对房价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
房价的科学合理定价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最直接的方法,所以,企业要通过合理的定价来降低房价,使房价和同行相比偏低,这样便可吸引客户前来购买。根据国家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建设住宅进行出售,当增值税额低于扣除项目所有金额的20%的时候,可免缴土地增值税,根据这个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对住宅进行拍卖的时,通过全面分析若是抬高房价的所获取的收益,以及放弃优惠增长而支付的税费,两者进行比较,最终采用企业获取利益比较的高的一个方案[3]。例如,上海市某一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一批商品房,扣除项目的允许金额为2000万元,设商品房销售价格为X,这样销售所附税额与附加就应该为5%X(1+3%+7%)=5.5%X,算式中的5%指的是营业税税率,3%指的是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而7%则指的是城建税的税率。这样,企业所需要扣除的项目金额就是2000+5.5%X,此时,若是房地产开发想采用起点征收优惠方案,那么房价的售价最高为1.2×(2000+5.5%X)=X,通过计算,X=2569(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应将房价控制在2569这个范围之内,不可超出,这样才可免缴土地增值税,所获利润为428万元,这样才可获取最高利润。若是企业不采用此方案,所使用的是提高房价来获取利益,那么增值率超过20%的部分,就比较适合增值率不超过50%的时候,速扣数就为0,而税率则为30%,此时,设价格增加了Z,房产销售价格久违X+Z,这样扣除项目所允许的范围金额就有所增加,增加值为5.5%Z,扣除项目允许的金额就为2141+5.5%Z,增值金额则为2000+Z-(2141+5.5%Z)=94.5%Z+428,应该缴纳发达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为30%×(94.5% Z+428)= 0.2835Z+64.2,此时,企业获取最高利益,应将放弃起点优化政策,通过提高房价来获取经济效益,由此可知,0.2835Z+64.2
科学定价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有效的方法,企业在对住宅进行定价的时候,进行充分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合的方案,为企业带来更大的财富。
3.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范围做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从税收范围上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控制,企业要合理节税,可从三个方面达到这一目的。首先是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来节省所需缴纳的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开发时,相互进行协商,一方出钱,一方出地,双方共同合作,一起建房,当房子完工之后,按照比例进行合理分配,达到免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若是将房子转让给他人,就要向接管方支付土地增值税税费,由此看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用此方式进行房屋经营活动,免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提高企业受益的目的[4]。其次,采用出租以及联营的方法合理避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时采用出租的方式所获取的效益,比出售方式所获取的效益更加大,采用出租的方式来获取租金,所缴纳的费用只是房产税,这样一来并不是将房屋进行转让,就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联营的方式时,进行投资的一方则可免缴税费,企业便可从中获利。最后,采用代建房屋的方式来控制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和客户长期进行合作,通常会使用合同方式确立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客户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当完工之后,客户只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一些代建费,但是产权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房地产从客户手里所收到的费用是在劳务性质收入的范围之内,所以,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从纳税范围的角度出发,通过合作建房、出租、联营以及代建房屋的方式来节省税费,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免缴土地增值税的方式中获取利益,是现如今一个比较理想的合理避税的方法。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是推动着我国经济发展,房地开发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势在必行,只有从土增值税的角度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利益,才可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8):102-103.
[2]周华洋,邹俊.21世纪最新税制下的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14(7):57-58.
土地增值税方法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 税前扣除 比较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增值收益部分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属于按照土地收益计征的特定行为财产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征收一般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属于按照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和资本利得计征的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征收一般采取分期预缴年度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鉴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将按照相关收入扣除相应支出后的增值余额作为税基计征税款,并且今年国税总局为了加强房地产企业两个税种的征收分别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支出扣除的差异,探讨两种税法税前扣除趋同的可能性。
一、共同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地取得成本,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房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三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四是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是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是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是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是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是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是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从扣除内容构成看,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与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基本上一致的(不考虑企业年度投资损益以及营业外收支等项目)。
二、加计扣除项目
作为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加计扣除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都存在,但对于房地产企业适用各有不同。
1、土增值税所涉及的加计扣除项目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项扣除政策的基本立法意图是:由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开发房地产,将生地变为熟地后转让,属于国家鼓励的投资行为,因此,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仅可以从转让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费用,以及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而且,还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这样就可以保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其他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享受此项费用扣除。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对房地产的炒买炒卖行为。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限额扣除项目
1、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限额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对扣除项目金额中利息支出的计算问题作了两点专门规定: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下列支出按规定扣除
(1)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规定:扣除标准分别为14%、2%、2.5%,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其可操作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5)企业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四、扣除方法的差异
1、土地增值税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长于一个会计年度。清算之前都是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不再预缴,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虽然是按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归集计算的,但有些扣除项目(如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不是直接属于某一个项目的,需要由多个清算项目共同享用,这就需要将这些需要共同分担的成本费用通过合理的方法归入每个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不同清算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主要不是按项目建筑面积,也不是按项目实际占用面积,而是按可售面积分摊。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所得税的项目扣除
所得税清算期间是固定的,并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中,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同时,限定了规定了共同成本的分配方法,如:土地成本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五、税前支出扣除差异对房地产企业影响分析
1、限额扣除项目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的限额扣除项目主要是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的规定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而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而不是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而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期间三项费用除了部分项目限额扣除外均可以据实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按规定标准进行扣除,而不是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这造成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与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关联度并不大,往往扣除金额与实际发生的差异较大;二是如果实际列支的开发费用小于按比例计算的金额,那么差额部分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就等于没有有效凭证而被扣除了;三是财务费用扣除往往是按比例扣除大于据实扣除金额,此外利息支出据实扣除时对于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和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又不允许扣除。因此,本文认为,土地增值税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不符合税法的真实性原则。
2、分类扣除与加计扣除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根据财税[1995]48号文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相关免税优惠。本文认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着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有可能存在普通住宅出现负增值,而非普通住宅出现较多增值,合并计算则可能是负增值或较少增值,这就存在分开计算和合并计算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硬性要求分开计算,不利于鼓励开发商以丰补歉,连片综合开发,也有悖于保护开发商合法利益的原则。同时又与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相违背,与调动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相矛盾。
六、结论
通过本文对两种税法差异的分析,一方面能够在实务操作时注意避免进入税种误区,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而不适用于土地增值税,另一方面论述了所得税关于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相关性、配比性及合理性等原则,对所发生的不相关、不配比、不合理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原则应该也体现在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原则中去。建议立法者在物业税开征之前,考虑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按照相关收入扣除相应支出后的增值余额作为税基计征税款的共性,应该考虑其支出的趋同性,减少纳税人的遵循成本。
【参考文献】
[1] 税法[Z].
[2] 所得税法[Z].
土地增值税方法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带动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这一特殊行业,不仅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内容,更是拉动我国经济全面增长的主要动力。房地产业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调整阶段、国家宏观调控阶段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2007年,我国房地产市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随着我国2008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我国房地产热终于开始缓慢降温,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也开始下降。但是,这种表面的降温对于广大百姓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仍旧不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购买住房的愿望。
导致我国房价偏高的因素有很多,但是,过高的税负是其中的饿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国外的土地价格及税费仅占房价的20%左右,而我国却高达50%-60%。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税种多大十几种,例如: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是各种税种中的重点税种,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进行筹划是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中税负的主要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对其定义进行分析。本文提到的房地产开发的纳税筹划主要是从狭义的概念来理解: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更好地规避或降低自身税负而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或缺陷进行的一种非违法的避税筹划,也可以理解为利用税法特例进行的节税筹划。
2、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即事先筹划的原则、守法性原则、经济原则。事先筹划原则主要是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必须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认真规划与控制来进行的。而守法性原则规定的主要是纳税人向国家那谁的义务和立法的精神宗旨,要求企业必须是以合法节税的方式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经济原则主要是站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综合考虑采取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的绝对收益。
3、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纳税筹划使一项以法治税的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对税法的完善、减少和避免税收违法行、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税收征纳双方的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纳税筹划的进行将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的减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降低房地产价格、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主要是指:对于有偿进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中的增值额主要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所取得的收入与税法所规定的的扣除项目之间的差额。我国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未超过扣除项金额50%的增值额税率为30%,超过50%的税率为40%,超过100%但未超过200%的税率为60%。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才能通过有效地途径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技巧
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国民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的,自2007年以来,我国多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加强。面对不断飙升的房价,合理的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才能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1、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角度来考虑
首先,进行房地产投资联营。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或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这一优惠证擦来济宁税收筹划。例如:某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入到另一房地产企业,并做了股权转让。在这个交易过程中,第一家房地产企业只需要依照相关税法缴纳股权转让收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从而为企业避免了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鉴于费附加等,节约了企业的税款支出。
其次,合作建房。《条例》中对于由一方出资,另一方出地合作建房的,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并属于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建成后进行转让则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最后,代建房行为。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替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是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问题,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特点,与客户签订代建合同,并为其进行定向房产的开发。
2、从房地产销售收入的角度来考虑
首先,成立专门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来进行税务筹划。这种方式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先转入到自己下属的销售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将房地产对外进行销售。此时,房地产企业的增值额就被分解为两部分,从而达到使用较低土地增值税率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自己的一栋写字楼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销售子公司乙,扣除项目合计为700万元,销售公司乙将该写字楼以1300万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整个交易过程中,企业甲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土地增值额=1000-700=300(万元),增值率=300÷700×100%=42.86%,适用税率为30%,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00×30%=90(万元)。如果该房地产企业不设立销售的子公司而是自己直接销售,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05万元。
其次,成立专门的装修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产销售时,可以同客户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一份装修合同。这样做得结果是企业免去了装修费那部分土地增值税。装修费的营业税税率也从5%降低到了3%。为企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将一栋别墅以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购房者,其中包含60万元的装修费。该别墅的扣除法费用的合计为120万元。该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别墅时,跟购房者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一份装修合同。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需缴纳:土地增值额=(200-60)-120=20(万元),增值率=20÷120×100%=16.67%,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0×30%=6(万元)。如果该房地产企业知识与客户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的销售合同,那么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6万元。
最后,通过对销售价格的调整来实现纳税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普通标准的住宅出售来免征土地增值税。
3、利用扣除项目来进行纳税筹划
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过程中、销售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很多扣除项目,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些扣除项目来进行纳税筹划,将是房地产企业达到较好的节税效果。如:可以对利息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通过对扣除项目的金额增加来进行纳税筹划、还可以通过对扣除项目金额的转移来进行纳税筹划。
总之,在实际操作中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的方式有很多,这些方式都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能完成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站在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的考虑,并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控制土地增值税,促进房地产企业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1(06)
[2]贺志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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