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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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报告范文1

根据上级大气污染防治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涉及XX镇问题有1项,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

XX镇高度重视本次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镇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深刻分析原因,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问题和不足。整改的同时,要求突出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工作措施、硬化监管手段,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二、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污水处理设施未启用。

整改情况:未整改到位,预计X月XX日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1、对用电线路进行全面改造,确保用电安全;2、对蓄水池中的淤泥进行清理,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3、对收集雨污水的管网进行疏通清理,确保雨污水的收集利用;4、对两台水泵和两台对冲泵进行维修调试,打好运行基础;5、对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的杂草、杂物进行清理整治,真正将污水处理厂建设成惠民工程、亮点工程。

三、下步计划

(一)利用“地球日”、“环境日”等活动日,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更多的群众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改善整体环境。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安阳市关于环境污染防治攻坚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落实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加大对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管与执法力度。

大气污染防治报告范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

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或者佩带标志。

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所持检查证件须经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锅炉新产品定型前,其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及其测验数据资料,应当报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锅炉制造厂必须在锅炉产品铭牌或者说明书中注明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指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的锅炉。

第十五条 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工业区、新建住宅区以及老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实行热电联供;对不具备热电联供条件的,应当实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成型煤和低污染燃烧技术,逐步限制烧散煤。燃料供应部门应当优先将低污染的煤炭供给民用。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超过排放标准的项目,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稳定抽放的煤矿瓦斯、合成氨驰放气等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对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限期回收利用。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

城镇建筑施工熔化沥青使用固定熔化装置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船生产、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行业质量管理。

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 缴纳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定义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是指大气中污染物浓度达到有害程度,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活条件,对人和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凡是能使空气质量变坏的物质都是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目前已知约有100多种。有自然因素(如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生活燃煤、汽车尾气、核爆炸等)两种,且以后者为主,尤其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所造成的。主要过程由污染源排放[1]、

大气污染防治报告范文3

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印发(XX区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XX环委大气专委办字〔2021〕4号)文件精神及《关于印发(XX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城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二十九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环委字〔2019〕6号)中6个大气攻坚方案要求,我局严格控制各项目工地扬尘污染,现将7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7月以来,我局继续做好全区各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开展了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质量提升整治活动,对全区在建项目施工围挡、冲洗平台、裸土覆盖、土方作业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二是学期结束,督促各校切实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三是天气干燥炎热、墓区进行了防火宣传。我局能够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防患未然,对污染大气行为立即督办整改,对防治不力人员批评教育。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我区学校、医院在建项目大部分在装修施工阶段,在专项巡查活动中发现,部分项目存在施工围挡破损严重,装修粉尘垃圾较多,扬尘治理不到位等现象,我局巡查人员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对破损的围挡及时恢复,对装修施工粉尘较大的工序合理改善施工工艺,采取湿法作业,降低扬尘。经督促整改,各项目均能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三、下一步打算

我局继续按照我区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做好我区社会事务系统权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持定力,警惕对待,加大巡查力度,加强督促。大部分项目下月进入附属工程施工高峰期和建筑垃圾清理卫生清扫的阶段,结合实际情况,下月工作重点是土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焚烧方面的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报告范文4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立法 

一、大气污染现状 

(一)大气污染概念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大气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如火山喷发等自然现象,人为污染源按照生产来源主要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 

(二)鞍山大气污染现状分析 

鞍山大气污染的来源经调查主要有燃煤排放、建筑扬尘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炼钢工业排放以及周围地区排放的污染源等。其中燃煤排放主要在冬季危害较重,这与鞍山冬季燃煤取暖期较长有关。根据调查显示,鞍山市煤烟尘、冶炼尘约占鞍山城市污染源的50%左右,煤烟尘主要来自鞍钢燃煤,其他企业燃煤居民区采暖燃煤低空排放所造成,冶炼尘主要是钢铁冶炼所造成。 

二、鞍山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措施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鞍山市大气污染措施现状 

鞍山市实施的“蓝天工程”是鞍山市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最为重点的工程。自辽宁省委省政府于2012年实施了蓝天工程后,鞍山作为治污重点城市积极响应,确定了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为主线、以调整城市供热布局和“气化鞍山”为突破点、以主城区及重点污染企业为主战场的总体思路,出台了《鞍山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鞍山市主城区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鞍钢蓝天工程实施子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特别是在实施“蓝天工程”之后,鞍山的大气污染的治理已取得较大成就,空气质量正在逐步好转。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鞍山空气质量仍旧未达到国际标准,与民众期望仍旧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鞍山市所实施的“蓝天工程”仅是从政策层面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仅针对扬尘治理出台了《鞍山市扬尘污染治理条例》并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而政策相较于法律对排污主体的约束力较低,无法对排污及监管主体进行有效地调整。目前鞍山频发的大气违规排污现象与鞍山地区并没有明确立法有很大关联。我国仅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过于笼统并不完全适用于鞍山特殊的经济社会状况。因此完善鞍山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止的法律规范,制定符合鞍山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有必要。 

2.环保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惩处力度弱 

鞍山市对于大气污染治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而是分散到不同的部门进行分别管理。鞍山大气污染治理的不利与管理部门过于分散有关,分开管理的初衷本是使管理更加专业化,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个部门职能有交叉之处便造成了相关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现状。造成环境监管的不利。因而在鞍山市建立一个专门的防治大气污染的行政部门的需求较为迫切。另外,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违法惩处力度弱的情况也不断发生。企业违法成本低,从经济角度考虑,对环保的参与意识不强。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将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教严重后果的进行刑法处罚,相信会大大打击违法企业。 

3.公民参与大气防治意识淡薄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国情便是行政参与较多而民众参与较少。这与公民污染防治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而在大气污染方面,污染危害结果呈现较慢且在治理过程中公众作用影响不大,再次政府对社会公众意见采纳度较低,这些都影响了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这对于大气环境的保护将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相关治理措施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要求大气环境的保护要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然而要切实做到协调发展却不容易。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打着协调发展的幌子,却坚持优先发展经济,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保护环境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只有正确对待此项原则才能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即保障鞍山市空气质量的提升,又不影响鞍山经济的稳步发展。 

(二)落实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即人们对于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6]。为坚持这一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强调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严格环境执法,并且专款专用,为他其污染的治理开辟一条资金渠道,以增强鞍山市大气污染治理能力。 

(三)完善环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将在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对污染的治理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并适当进行回应。其中专家,学者对于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意见,一通报送审查。 

参考文献: 

[1]沙维奇.鞍山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变化分析及对策探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49-5. 

[2]张楠楠,刁巧云.钢城空气差煤烟尘是“主犯”燃煤尘、冶炼尘污染占鞍山空气污染的50%[J].北方晨报,2006.9. 

[3]侯国政,金荣生,刘家伟.蓝天工程还鞍山百姓晴朗天空[EB/OL].北国网,2014.1. 

[4]姜益双.鞍山投188亿元推进蓝天工程[N].辽宁日报,2014.6. 

大气污染防治报告范文5

2014年环保部将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三项重点工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深入落实“大气十条”各项政策措施,尤其是突出抓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这一重中之重。组织开展2013年度评估考核。发挥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的作用,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协作机制建设,推进珠三角区域协作。

同时加快大气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推动地方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应急管理措施。

翟青表示,我国水环境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今年环保部将编制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于媒体提出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问题,翟青表示,环保部在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时会予以考虑。

从2005年到2012年,环保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土壤进行了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基本结束。不过受当时条件的限制,调查网格很大,点位很松,比如当时以8公里乘以8公里(64平方公里)一个点位测量,这个点位对于了解污染情况确实有帮助,但是无法了解一些准确的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对于一些问题进行核实。此外,对于重点区域,正在组织人员进行详细的调查,以把情况搞清楚。

2013年,环保部联合发改委等五个部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与31个省市区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出台落实“大气十条”实施方案,提出12项任务、56条措施。

去年提出22项拟出台的配套政策措施,环保电价、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补贴、油品升级价格等6项政策措施已经出台,其他的正在征求意见或修改完善。需要出台的25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18项,9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9项保护技术规范已经全部。到2013年底,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开展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161个,共884个国控监测点,实时PM2.5等6项指标的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这些站点将从今年起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同时,推进区域协作机制。组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强化各种保障措施,中央财政新增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首批安排50亿元支持北京、天津、河北等5省市区大气污染治理,安排6.4亿元支持12个重点城市燃煤锅炉烟尘治理,启动实施“清洁空气研究计划”。

从2013年10月开始,环保部每月对重点地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6省市区的19个市开展两次督查,以暗访为主,还动用了无人机。检查企业403家,对199家现场提出整改要求。

同时,环保部对未通过减排年度考核或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未落实的贵州、河南、内蒙古3个省(区),中石油、中石化和华电3个企业集团,对6个城市进行了区域环评限批。对43家企业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2013年环保部批复环评文件241件,涉及总投资1.9万亿元。其中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项目106个,约占总投资的64%。对不符合要求的32个项目退回报告书,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涉及总投资1184亿元。

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仍然是巨大的,地下水包括地下水的污染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一些河流,特别是农村,或者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河沟、河汊的污染问题仍然十分严重。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正在编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个文件的核心就是要改善水环境质量,重点是抓两头,一头是污染重的地方坚决进行治理,另一头是水质较好的河湖,要坚决保护起来,不能先污染再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报告范文6

李然和“APEC蓝”

11月7日前,李然(化名)已经40多天没有回到位于北京市区的家里了。他所就职的北京某环境科技公司9月中下旬就派出了大量工作人员驻守燕山,为当地一家大型化工企业做工业VOC(挥发性有机物)处理。

直到11月7日,APEC正式召开,燕山工厂停产6天,李然和部分同事才得以短暂的休整。李然调侃,“为了北京的蓝天,我们在所不惜。”这段时间,本来体重不到140斤的李然,已经降到了120斤,他也明显感到自己的健康发生了一些变化。在燕山工厂及周边若干化工厂的灰暗空气和有毒气体笼罩下,李然的“京咳”和咽炎已经愈发严重,身上皮肤变得干燥、粗糙,身体变得虚弱。

跟李然有同样感受的,还有不少他的同事。但是没有人因为条件艰苦而临阵退出,大家都知道,这个项目很重要,说大了是治理空气污染,为蓝天重现做贡献;往小了说,对于一家规模不大的民营公司而言,是一个1亿元的大项目――公司承包了燕山工厂的废气排放治理,这个项目要求在APEC前完工。

李然和同事们的坚持,或多或少为“APEC蓝”做出了贡献。APEC会议6天,在京津冀实施道路限行和污染企业停工等措施来保证空气质量的基础上,人为努力和冷空气帮忙,“APEC蓝”从11月3日出现在北京上空。但是好景不长,11月19日,这片蓝又被雾霾取代;11月20日,北京发出霾黄色和空气中污染蓝色预警……

1亿元用于某个工厂治理其废气排放的项目资金,在这几年全社会对雾霾治理的投入中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效果还不得而知。

全社会投入“不可计数”

近两年来,国家已经累计宣布多笔资金投入到大气治理中。2013年9月,国务院颁发被称为史上最严“治霾”蓝图:《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被简称为“大气十条”或“国十条”。为了配合“大气十条”,中央财政从2013年开始设立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当年投入为50亿元,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2014年,中央财政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0亿元,5月份已下拨80亿元,剩下的20亿元决定在下半年择机下拨。

中央这一政策直接带动了大批城市紧跟着表态要投入巨额资金治理雾霾。

根据北京市财政预算报告,2013年投入节能减排及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27.9亿元。在今年的支出预算中,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韩杰对媒体表示,安排了节能减排及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为30亿元,新增安排20亿元支持北京市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另外调整了原用于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的专项资金12.4亿元也用于空气污染治理。以此计算,2014年财政预算共将支出62.4亿元。

北京力度如此之大,其他省市也不示弱。河北省去年治霾资金达28亿多元,除从中央争取的26.2亿元,还整合了省内资金2亿元。今年则安排治霾专项资金达8亿元,此外,还准备安排43.8亿元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16亿元优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山东省表示今年设立了11.85亿元用于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黑龙江省年初表态将启动25个治霾项目,总投资达7.66亿元;深圳则明确今年投13亿元用于大气防治。

《经济》记者致电多省市环保机构了解到,陕西省截止到今年10月份,用于大气污染的治理资金实际支出66亿元,2014年治污降霾专项补贴资金10.54亿元;天津从中央补助资金中获得16.6亿元,其中2013年6.6亿元,2014年10亿元。成都市从2014年起,每年将投资5亿元用于改善大气污染;河北省唐山市今年花费2087万元用于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这只是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部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