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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护制度范文1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户籍制度;城乡二元体制;全国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 F30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7-0097-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7.016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这一权利明晰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用益物权,结束了几年来对其根本属性的争论,进而促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走向商品化和资本化。法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稳固的制度保障,繁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级交易市场的形成理应指日可待。
但是,在现实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如立法者所愿,通过市场交易创造出更大的价值,种种制约因素的掣肘,致使其实践成效大打折扣。其中,户籍制度便是诸多亟需克服的制约因素之一。随着我国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户籍这一形成并发展于计划经济时期,以稳定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为目的而建立的旧制度愈发制约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之际,人口的大规模迁移,特别是农民进城务工已经成为与城市化进程相伴的社会趋势。然而,现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却阻断了作为农民工进城务工配套制度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行性与有效性,致使我国出现了城市化进程不彻底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低效率的双重不利局面。因此,我们需要在认识和分析户籍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核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建议。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基础与现状
理论上,土地流转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两方面。其中,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土地的买卖、赠与、征收等;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利用关系在主体之间发生转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的现象。因此,我国土地权利交易市场的客体为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实际上仅指土地利用关系的转变。具体到农村土地权利交易而言,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级交易市场上发生的权利主体的转变,包括转让、出租、入股、互换、抵押等多种形式。
从现实情况来看,尽管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已经初具雏形并日渐成熟,但近年来,这一市场的发展并不如人们所预期之繁荣顺畅。事实上,虽然我国的法律与各项配套政策已经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依据与基础,但现实中各种制约因素仍然在对这一过程发挥着制约作用。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完全走人交易市场,真正作为生产要素供给手段的功能难以发挥,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资本性收入的预期难以达到。因此,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减少上述阻碍因素,使土地使用权能够充分发挥投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显示出巨大威力。
2 户籍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
2.1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以户口登记与管理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套社会管理制度,包括常规人口登记和上报制度、居民户口或身份登记及管理制度,以及与户口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和迁徙等方面。在计划经济时期,这种社会身份与经济身份相包容的城乡户籍差异在解决社会问题、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中国在建国初期没有出现西方国家所普现的城市贫民问题。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单一的公有制模式被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模式所取代,城市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始活跃起来。在市场化改革的影响之下,城市居民脱离了国营、城市大集体单位,其依托于国营、大集体单位的经济身份自然而然地随之消失,成为了不受所属经济组织形式约束的自由人。与此同时,城市居民能够基于其所具有的社会身份获得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使其在自主地选择职业、居住地的同时毫无后顾之忧。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以还原经济自由为导向的经济身份改革未能在农民身上得以实现,同时,社会身份又决定了他们在离开土地、脱离集体经济组织后没有新的社会保障来源,因此,农民仍然需要依靠土地维系生存,无法以自由人的身份去寻求更广阔的发展。可以说,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犹如一道无法跨越的藩篱,束缚着城乡各阶层之间的人员流动和信息交换,由此引发城乡社会经济结构的二元化走向。
2.2户籍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户籍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通过农民所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发生联系。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仅局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内。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其一,通过参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其二,从发包方处直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要受到严格限制,“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初次分配的过程中,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能够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想要承包农村土地的城镇居民,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分配的过程中,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受让方则不受限制,而受让方非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需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以上成员的同意,并经乡或镇政府批准。对于农村人口来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身份决定其有资格作为承包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非农人口,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就要受到严格限制。
2.3现行户籍制度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原因
农村土地对农民具有生存保障与投资的双重作用,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功能的长期趋势将呈现为从生存保障走向投资。在此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具有多重功能:其一,打破原有的静态财产权分布格局,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刺激土地投资价值的实现,促进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功能的进一步市场化;其二,为打破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奠定经济基础,为农民的自由流动创造制度可能;其三,为实现土地所承载的农民社会保障功能的货币化创造制度支撑。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现了城镇居民的经济自由,但对于亿万农民来讲,社会身份和经济身份都没有随之改变,他们的生存仍然需要依靠土地提供最根本的保障、需要依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户籍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本制约就在于:这种身份差异所引发的更为深层次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别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项功能难以实现。分述如下:
第一,现行户籍制度引发的二元就业制度阻碍农民的自由流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农民工们挥汗如雨的工作场景在城市中随处可见。尽管如此,由于农村居民的社会身份没有得到转变,很多工作岗位都将农民工拒之门外,想要在城市中找到有稳定收入的工作难上加难,例如很多收入高、待遇好的岗位在招工的范围上有严格限制,唯有城市居民才属于被招用的对象,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只能望而兴叹。在市场化改革下,城镇居民在经济身份上摆脱对国营单位的依赖,获得职业选择的自由。但对于农民工来讲,他们进入城市却仍然属于农村村民,社会身份没有能够转变为城市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农民的流动创造了制度可能性,但现行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无法自由选择职业,使得这种可能性难以成为现实。
第二,现行户籍制度制约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货币化。对于农民来讲,一方面,土地上之权利作为一种动态财产权,能够通过市场化流转的途径实现价值,促进土地投资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作为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依靠,负有生活、就业、养老三重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能够使土地的投资与社会保障双重功能的价值实现货币化。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一方面,农民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后,只获得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部分资源性价值,土地的级差地租远远没有在土地流转的对价中反映出来;另一方面,土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货币化未能得以实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社保功能货币化实际上是农民进城后基于身份转变而应当取得的城镇社会保障,而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的区别化使得农民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无法完成由农民身份到城镇居民身份的社会身份转化,从而导致农民在退出集体经济组织,丧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身份后,无法取得城市居民的社会身份,从而不能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待遇的社会保障。这一项对于农民安身立命至关重要的功能无法实现必将造成两重后果,并且该后果将根本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值应当囊括土地的两项基本功能:生存保障和投资,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是这两项功能转向货币化的过程。然而,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货币化无法实现,直接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市场价值大幅减损,由此引发的后果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货币价值降低,使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性价值被制度性压低。长此以往的交替循环就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值钱的怪现象。
其二,对于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早已摆脱了土地的束缚,却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他们走进城市之中,却无法成为城市的主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意味着将丧失土地这一自然的社会保障基础,同时他们又无法像城市人那样享受各种社会福利性救助,一旦遭遇失业将毫无生存保障。而事实上这种状况已经发生,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约有2000万外出农民工因金融危机失业返乡,而在这些返乡农民工中,有1000万早已没有“承包地”,他们正面临着失业又失地的生存问题。严峻的现实状况加重了农民的“惜地”心理,“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的想法愈发根深蒂固,他们宁愿“撂荒也不转让”的保守态度,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出现有效供给不足,明显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可见,现行户籍制度是直接造成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货币化无法实现的重要根源,也是间接压低土地资源性价值的重要根源。它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后两项功能落空,即农民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受阻,土地社保功能货币化无法实现。而建立动态土地资产的第一项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民的自由流动以及土地社保功能货币化的实现。由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本应发挥巨大作用的三项功能基本被抽空,而其弊害则是深远的。
其一,违背建立平等、自由的共同体成员关系的正义伦理。这里所说的社会共同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平等意味着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应当享受最基本的权利和受到最基本的保护,国家不应根据人们的出身、职业、居住地等在政策和制度上区别对待公民,而应当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很显然,现行户籍制度无形中造成了户口身份的高下、贵贱之分,进而引发制度歧视。
其二,阻碍生产要素在市场间的合理流动。市场经济要求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依靠价值规律的调节在市场上自由流动,现行户籍制度却极力限制土地、劳动力在体制内的流动和转移,而且继续为各种不平等的行政政策的执行提供依据和条件。这一制度早已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不相协调,与如火如荼的城市化进程背道而驰。
其三,侵害了国民于城乡间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这种阻隔不仅表现在阻止农民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同时还表现在阻止城市居民购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基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享有成员权的可能。
长远来看,这种制约将造成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由形式矛盾走向实质矛盾,成倍放大未来改革的成本。
3 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构造与功能分配
根据以上所述,针对现行户籍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为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有效发挥,本文提出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制度建议,根本目的在于协调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扫除障碍。具体表现为:
第一,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需要以新的社会保障方式替代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使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货币化得以实现;
第二,城镇市民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当避免出现既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又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超级公民”待遇。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权利后如何办理城市社保接续和城镇居民购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如何实现社保关系的转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对此,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对策:
其一,彻底取消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体制,实现全国户籍的统一,进而实行全国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国外户籍管理的经验来看,户籍制度的根本功能在于作为公民身份的证明以及国家统计人口的工具。而自19世纪形成以来,我国户籍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远远偏离了其原初的功能。其实,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病不在于制度本身,恰恰在于它承载了太多原本不应当具有的社会功能。因此,改革户籍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恢复户籍制度的单一功能,取消附着于户籍制度上的种种附加值,使其从区别公民待遇的手段转变为纯粹的公民身份证明和政府人口统计工具。只有建立功能一元化的户籍制度,才能保证城乡居民具有统一的公民身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事实上,现行户籍制度造成的身份差异最主要体现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化,依据城里人或农村人的不同,享有的社会保障也不相同。目前,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省级统筹,有些地方是地市级统筹。由于农民工普遍在其居住地以外的省市打工,他们无法取得工作地的城镇户口,该省市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就完全将户口不在本省市的农民工排除在外,造成了农民工无社保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并设立覆盖所有公民的普遍社会保险金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这种普遍性的社会保险,公民均有资格成为投保者,并且只要投保达到一定年限,同时符合该项社会保险对领取者的要求就可以享受社会保险金。这种打破旧体制而重新建立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能够减少不同地区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有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且将从根本上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障碍,以新型的社会保障方式取代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充分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货币价值。当然,这种较为激进的破旧立新式改革,显然需要付出较长的准备时间方能实现。
其二,维持现有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体制,仅将城镇的社保体系加以改造,使其不再设置户籍限制而向农民开放,即“以土地换社保,变农民为市民”的改革方法。城市居民“有社保无土地”、农村居民“有土地无社保”的现实状况是由城乡居民不同的生活条件决定的。相比之下,城市居民的生活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比农村居民要大,因为城市居民一旦失业,将会完全失去收入来源,而农村居民尚有土地可以依赖。这种原本相安无事的局面随着农民大量涌入城市被打破,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的身份实质已由农民转变为工人,但却无法以城镇居民的身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由此引发出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民没有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即“放弃土地以换取社保”或“放弃社保以换取土地”的选择模式没有形成。
因此,在维持现有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下,进一步改造城镇社保体系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对于在城市有稳定收入,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市民的农民工,应当允许他们通过缴纳一定社会保险费用的形式加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也就是说,进城农民以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前提,真正转变为城镇市民,有资格参加城镇的社会保障。这样做便于操作和管理,可以解决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保障问题。而对于那些想要投入到农业生产中的城市人,购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当放弃城市给予的社会保障,由城镇市民转变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结语
土地保护制度范文2
关键词 土地产权 土地保护
土地保护是指人类为了自身长期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保存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防止土地破坏和退化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按照雷利•巴洛维( 1978) 的观点, 土地保护是人类对土地资源的“长期明智利用”, 强调土地作为可更新资源在对人类有意义的时间尺度上具有长期可用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 土地保护最能反映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精神实质。在经济快速发展、土地需求越来越高的今天, 土地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土地保护的经济含义主要包括: 土地未来需求与供给不确定性的选择价值, 外部成本与外部利益; 土地经营方式与土地保护; 土地产权变迁与土地保护;农产品价格改革与土地保护; 农村非农就业发展与土地保护; 经济政治改革、制度变迁与土地保护等[1]。本文主要讨论土地产权对土地保护的作用及其需要改进的地方。
1 土地产权对土地保护的作用
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范畴,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实质是土地产权在各个产权主体之间的顺利流动。马克思笔下的土地产权是指由终极所有权及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就土地产权而言, 要起到保护土地的作用, 其前提是产权明确和稳定。
1.1 产权明确和稳定对农用地保护的作用土地产权明确和稳定对农民进行水土保持投资有刺激作用。从经济的角度来看, 地权明确性和稳定性要确定的是对土地资源事实上的占有所派生出来的经济收益的价值的确定性。也就是说, 稳定明确的土地产权意味着土地上的产出或者收入能够归其经营者所有, 因此, 土地经营者能够有保障的得到土地长期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这就增加了对土地经营者进行长期投资的激励, 从而能够带来动态经济效率的提高。
1.2 产权明确和稳定在城市土地保护中的作用回顾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可以看出, 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面, 主要是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城市土地产权改革方面, 主要是实行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思路主要是沿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展开的, 这种改革没有触动或理顺所有权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土地经济的发展, 因此有人提出了“三权分离”的模式, 即将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所有权归国家、管理权归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权归以有偿方式取得城市土地的使用者。这样的话, 城市土地使用者将绝对地租上交中央人民政府, 将级差地租上交地方人民政府, 而经营土地所得的平均利润归实际土地使用者[2]。清晰的产权归属有利于权责的明确, 有利于保护城市土地。
2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在土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完善
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完善主要是指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产权主体的不明确。依据法律, 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但《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分级审批权限实际形成了“土地国家所有, 政府分级行使土地权利”的模式, 土地所有权散落在各级政府, 各级政府在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上权责不明, 让很多土地使用者有空子可钻, 导致土地频繁流转, 甚至滥用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主体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行政权利严重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状况。乡( 镇) 、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界限不清, 导致在土地分配、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 乡( 镇) 、村以土地所有者和乡村事务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平调或占用农民集体土地, 侵占征地补偿费的现象相当普遍,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难以实现, 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财产保护制度和征地制度不完善以及行政权力约束机制缺失的现状下, 大量经营性用地以“公共利益”名义大量征用土地。导致大量耕地资源的流失与保护土地的思想是完全相悖的。
2.2 土地使用权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除土地所有权外, 法律承认的土地权利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包揽物权体系中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建筑权等独立的权利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弊端已慢慢显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中, 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堵塞了农村融资渠道, 同时也导致集体土地隐性市场猖獗; 另一方面, 法律又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导致集体土地变相流转甚至流失。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 承包权的年限较短, 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也不利于农民持续稳定地利用和改良土地。
2.3 土地登记制度不完善
土地登记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实施本国土地制度, 普遍采用的一项国家措施。目前, 我国土地登记的权威性仍未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得到解决, 土地统一登记仍受到严峻挑战。因为我国现行有关土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不动产登记体制, 对土地、建筑物( 包括房屋) 、森林、水面、滩涂等不动产分别制定登记方法, 这些制度无法满足不动产进入市场的需要, 也不能满足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交易的客观公正原则的需要。登记机关的不统一导致土地产权归属问题的不确定, 容易引起产权纠纷, 损害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利, 从而在归属上削弱对土地的保护。
在土地登记立法上, 现有的立法状况难以满足土地产权管理的需要。当前关于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除《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外, 主要是1995 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 仅凭这一部门规章来作为我国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管理的主要依据, 显然是不够的, 在法律效力上不能满足需要。同时, 对于我国土地登记是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形势审查, 采取生效主义还是对抗主义, 土地登记申请涉及的请求权是共同申请还是单方申请, 注销登记是否需要申请, 土地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也有待于在高层次法律中规定, 以便解决我国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建设中的基本问题, 提高我国土地登记法律地位[3]。
3 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建议
3.1 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
首先应该对两种土地所有权给予平等的保护, 限制征地权的行使, 严格禁止借公共权力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公共权力只能应用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而不能利用其强制力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谋取利益。同时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其收益分配制度, 承认乡( 镇) 集体、村、组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相互平等、独立、互不隶属的法律地位,依法确认并登记其土地的所有权。特别要保护以村民小组
为主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乡( 镇) 、村及其他行政组织凭借行政权力侵犯其土地所有权及其他土地财产权。
3.2 完善和发展土地使用权体系
土地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发展最快也是最重要的市场之一, 由于我国没有土地所有权市场, 只有土地使用权市场,完善土地使用权具体法律制度的意义就显得更为重要。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 首先是细化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增加土地使用权的层次。可在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增设地上权、地役权、人役权、耕作权等权利, 丰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明确规定主体与客体、取得与丧失、权利与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并明确权利确认的程序与效力。其次是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向多用途发展的趋势, 增设有关空间权的内容。第三, 要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 并建立公正有序的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 明确各种土地权利义务关系, 特别是要明确土地收益分配关系。积极探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纳入依法规范的轨道。
3.3 完善土地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是政府以国家公信力来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维护产权交易安全的基本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土地产权交易日益频繁, 发挥土地登记的公示公信作用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非常重要, 土地登记制度面临着更高更广的要求。因此, 应尽快制定《土地登记法》, 明确和统一土地登记的机关、程序和法律效力, 尽快改变土地“多头登记”的局面。按照土地登记的属地原则, 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 统一负责登记事务, 统一掌管土地登记簿, 并建立全国土地归户卡, 健全土地登记资料的汇总和统计分析制度。同时也要从财政上加大对土地登记工作的支持力度, 加快土地登记的进度, 不断提高土地登记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
1 试论土地保护学[J].中国土地科学2003.6( 3) .
土地保护制度范文3
【关键词】耕地保护基金,创新,城乡统筹
成都市是全国城乡统筹改革试点区,继2004年打破了二元户籍登记制度,2010年成都市又取消了城镇与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险的差别缴纳,让农民能够有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但是,这一切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如何动员农民参保——户籍障碍被拆除并不意味着农民的参保意愿增加,制约农民参保首要因素就是保费问题。由于缺少补贴,保费完全自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一直很低。在解决这一问题中,2008年成都市提出的耕地保护基金政策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一、耕地保护基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耕地保护基金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向,一是耕地保护,它将原先耕地农民所承担的耕地保护责任转化为了的领取耕地保护基金权利;另一个就是解决农民基本社会保险金的问题,耕地保护基金每年大部分是专款专用地用于缴纳耕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耕地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构成。当上述两项资金不够时,由财政部门进行补足。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缴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国土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各地耕地面积和等级进行分配。
耕保补贴的对象是在成都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特别地,耕地保护基金的补贴对象不因为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发生转变。但同样,若土地发生流转,原承包人也依旧要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
此外,耕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也十分明确,全部用于缴纳承担耕地保护责任人的养老保险和土地流转中的担保金及农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支出占90%,土地流转担保金和农业保险为10%。具体金额为基本农田400元/亩·年,一般耕地300元/亩·年1。
二、耕地保护基金的创新与成效
1.解决了农民参保问题,从根本上缓解了城乡社保差距。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参保率较低,资金不足是主要原因。但从2008年开始实行耕保基金以来,成都市农村居民参保人数大幅上涨,覆盖率已经远超全国平均水平。耕保基金这种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专向直接补助,使得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得到了明显增加。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自2008年实行耕地保护基金以来,温江区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由过去的不足5%提高到12%以上,与城镇居民的差距大幅缩小。耕地保护基金极大地缓解了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资金问题,切实地增加了农民的现金收入,拉近了城乡收入差距。
2.保护耕地,责任向权利的转变。现今我国,耕地损失现象十分严重,农户种地积极性较低,在土地流转中耕地保护责任界定不明也时常发生。而耕保基金制度完成了耕地产权的确定,让耕地保护由责任转向权利。通过耕保基金直接向耕地承包经营农户进行补助,在给予农民权利的同时更是确立了其与耕地保护不可分割的责任。截至2010年6月,成都市确认耕地责任的土地就已经达到了400多万亩,超过了耕地保护总量的60%,而耕保基金的覆盖面也已达到了170多万农民。
3.财富从城市向农村的转移。在全国基尼系数水平早已突破了0.4的情况下,城乡的巨大差距迫切需要城市反哺农村,耕保基金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耕保基金来源与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两个方面,这两种费用一方面是城市化占地的代价,另一方面也形成了由地价高的发达地区向地价低的不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其手段合理,效果明显。据2010年统计,当年耕地农民平均享受耕保基金360元,占到其全年收入的约7%,构成了他们转移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关于耕地保护基金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1.如何保障高效的监督。面对目前已经超过400万亩的耕地数量和170多万签订合同的农民,耕保基金需要每年对耕地进行大规模的检查后才能发放,监督检查的人力成本相当巨大,漏检错检的现象也时常发生。这为这项制度的长期推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有人提议将现行的监督方法改为“日变,月更,季汇总”的方式,将耕地保护监督纳入国土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中,这种方法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检查的密度和强度,但检查成本和手段依然未有太大改观,同时,这种监督检查方法是否会造成一定的投机行为也有待长期考查。
2.耕地保护基金制度的持续问题。耕保基金制度的持续性也是一大问题。首先,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不断减少,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是否可以持续满足耕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值得商榷。另一方面,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是七十年,随着大量土地的出让意味着将来数十年内将会面临土地出让金的短缺。这使耕保基金的另一主要资金来源也受到限制。因此,耕保基金的长期资金来源问题有待解决。当然,笔者认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也并非长期永久政策,它的适用年限并不会很长,耕保基金的推出更多是为了解决当下城乡一体化初期存在的诸多问题,随着城乡发展的逐渐融合,差距不断缩小,耕保基金制度退出历史的舞台也就成为必然。
耕地保护基金是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一项创新,实施5年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我们同样不可以忽视在执行层面和发展层面潜在的问题。统筹城乡改革的过程漫长而艰辛,希望在不断改革和实践中,成都市可以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罗凌霄.《成都市耕保基金制度的做法、成效及对策建议》[J].天府新论,2012.2
[2]赵蕾.《26亿耕保基金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9.2
[3]陈亮.《对成都市耕保基金常态化管理的几点思考》[J]. 资源与人居环境,2011.10
土地保护制度范文4
关键词:土地资源,法律制度,耕地保护,土地登记
一、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耕地整体素质下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耕地总量的增加是困难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减少,更糟的是耕地整体素质趋于恶化:优质高产农田在减少,劣质低产农田在增加。论文格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资料,中国位于城镇郊区和村镇周围的耕地减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过3/5,这些区位的耕地通常都属于优质高产田。
(二)后备耕地资源不足
从合理开发的角度看,在0.35亿公顷成片荒地中,约有0.133亿公顷可作为耕地用,按垦殖率60%计,可净得耕地800万公顷,后备耕地严重不足,甚至难以弥补现有耕地的损失已基本成为事实。并且宜耕地0.133亿公顷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极易受风蚀、沙化、盐渍化和潜育化影响,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三)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较小
建国50多年来,中国耕地统计面积累计减少4273万公顷,扣除开荒造田的2633万公顷,耕地净减少1640万公顷。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备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进一步下降,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减少,必将加重本已紧张的人地、人粮矛盾,直接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二、耕地资源恶化的原因
(一)认识原因:
认识到耕地保护重要性的主要以学术界和中央有关部门为主,许多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护耕地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论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将发展城市经济和保护耕地对立起来,缺乏保护意识。另外,我国的耕地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来说,失去耕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在我国还不能将失去耕地的农民很好安置的情况下,现在的征地补偿不足以让农民安身立命,社会成本很高。考虑耕地的这许多功能,将包括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它的产出价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经济成本,从而保护耕地。
(二)深层次原因:
(1)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与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欠缺或不够翔实完善,使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据,对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不够,不能很好指导操作。如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等等,这种土地所有权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主体模糊的直接后果,会造成土地保护、监督上的乏力,集体对耕地保护非不为,而是不能为,无权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2)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现在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是经济增长、城市扩张,而不是从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来衡量,政府官员的耕地保护的积极性难以提高。 三、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国对耕地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有《环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更多是从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规定。但对具体实施则比较笼统。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对耕地保护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与审批、节约用地与耕地、土地整理与开发生产区相结合制度等,只规定了制度而对具体的实施没有应对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征用、耕地保护、土地保护、土地租税、土地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配套法律应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条目内容详细,便于实际操作。一旦这些土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就应作为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据,成为约束全国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统一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下的土地法律体系。
四、完善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十分紧张的国家,当前,我国的经济又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个经常性工作,尽管《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补充和完善。论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农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测算征地补偿,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调整征地过程中政府、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分配关系,加上规划、计划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约机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优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争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并重,保证补充的耕地质量不下降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仅是数量的平衡,而是数量和质量的双平衡,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能制定出相应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使土地整理质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应对整理增加的耕地进行地力鉴定,凡是对整理对象的土地其适宜性评价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门不应投资对其进行整理;凡是通过土地整理用作补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总生产能力与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对等的,政府部门在验收时坚决不予验收合格。
(三)污染综合防治制度
污染综合防治制度强调队土壤的综合治理与保护,这实质上是一项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要求利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洁净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时对生产者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耕地保护最大的一块是农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护,这要求对耕地生产者实施严格的管制,特别是对农药化肥的生产者进行控制,鼓励支持企业提高技术,生产无害得制品,鼓励农村发展生态农业,因此加强“三废治理”,提高农业科学技术,防止农田污染是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情况向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要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领导责任制,把完成耕地保护和节地挖掘指标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郝晓辉,《中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00年,174页
[2]叶枕,《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之路》,载民主法制综合网
[3]钟京涛,《我国土地立法评价》,载于《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03-07-05
[4]戈华清,《西部地区土壤保护法律制度分析》,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土地保护制度范文5
关键词 耕地保护 法律制度 问题 建议
一、耕地保护制度现状
(一)用途管制制度
耕地数量减少,主要源于各项经济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以及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对耕地的占用,因此,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对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严格的限制。首先,国家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其次,通过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再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具体的制度把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开垦出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四)退耕补贴制度。
对于因生态建设退耕和灾害毁损等原因减少的耕地,国家从中央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对退耕和灾毁耕地较多的省、区予以开垦耕地经费上的补贴。
二、耕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耕地的决策存在很大局限
目前,保护耕地决策基本上沿用计划经济年代的决策模式,保护耕地的目的还是局限于解决土地资源短缺问题,所以,多年来保护耕地工作一直围绕“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思路来开展。伴随这一思路,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占补平衡等举措应运而生,这些措施对保护耕地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并未能从根本上遏制住地方政府违法的冲动,甚至还出现了诸如土地投资强度不高、土地投入产出比严重失调、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加剧等问题。
(二)保护耕地的目标体系没有完全建立
目前,我国已经颁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建立了一定的保护耕地的目标体系。但是长期以来,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主要是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这一考核体系明显缺乏保护耕地因素,导致耕地的粗放利用,各种建设项目大量占用耕地,退耕还林也占用耕地,耕地保护责任难以得到有效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三)保护耕地的规划不够科学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较为科学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不管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不切实际地一味发展工业,而不考虑是否利于生产要素的科学、合理、高效配置,更不利于耕地保护。由于目前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相对封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不发达地区还不能分享发达地区工业化发展成果,因而不得不走工业化发展道路,导致产业结构雷同、发展层次低、恶性竞争等问题接踵而至,浪费土地也成为难以避免的事实。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土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导致出现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相互不能衔接的问题。
(四)对已发生的土地质量退化和土壤污染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和治理措施
据有关资料,近年来,我国普遍性的耕地质量下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水土流失严重;第二,耕地沙化、盐碱化严重;第三,耕地污染严重;第四,掠夺式土地利用。
三、保护耕地的建议
(一)建立完整的保护耕地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更加严格的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修改和补充耕地保护的法律条款,在加强保护耕地数量的同时,加强对耕地质量保护的力度,增加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治理的规范,将现在耕地保护以数量保护为主的做法变为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并重,为今后耕地的质量保护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主要是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三)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坚决守住18亿亩这条红线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生态建设、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等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其他种植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养殖畜禽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制度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检测,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提高耕地质量。严格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稳定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四)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坚守耕地红线,必须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的原则,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体系,认真落实土地管理经济调控政策。全面落实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等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五)提高技术手段,加强耕地质量保护
耕地质量保护和数量保护密切相关,在农产品数量既定的情况下,耕地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农业生产对耕地数量的需求,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保护耕地,防止土地质量下降,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防止水土流失;二是防止耕地盐碱化;三是防止耕地污染;四是保护耕作层。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土地问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保护耕地是我们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国策。“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作为国民一份子,本文仅以一己之见对保护耕地谈谈想法,还需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共同举力,谋划、保护好我们仅存的耕地资源,更好地开发利用我国的耕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尽早实现国家强盛、人民富裕。
(作者单位为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1] 鲍海君.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6).
土地保护制度范文6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三农 耕地保护
1前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要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农民是以农业为主,耕地就是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失去了耕地就意味着失业,可能就无法生存。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保护耕地是重中之重,只有协调好建设与保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推动农村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各方面的顺畅 发展。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
“新农村”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它们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新农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三建、四改、五提高”。
2.1“三建”为建优质产业、建基本农田、建公共设施。
2.2“四改”为改建乡村道路、改善人畜引水、改造农民房舍、改善人居环境。
2.3“五提高”为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提高社保能力、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提高乡村文明程度。
3当前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3.1滥用和排法占用耕地
做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新机制的工作成效将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开发能力,而且足以粗放、低效经营和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另外,―些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也是导致耕地损失的间接原因。
3.2耕地保护重数量轻质量
对于建设占用盯耕地广我国往往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方式来补充耕地。但是目前不论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是土地整理措施,其补充的耕地在质量以及生态方面,与其所占用的耕地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3.3耕地非农化严重
目前各地热衷于城市升格,县改市、小城市向中等城市、中等城市向大城市以及大城市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现象比较突出,城市用地规模急剧扩张,建设外延扩展占用大量耕地。盲目兴办各类开发区占用大量耕地,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重复建设、互相攀比的现象,超占了许多耕地。一些地方交通和基础工业建设脱离实际,搞大.马路、大广场。农村居民点建设布局分散,用地超标。农业结构调整过多挤占耕地。
3.4国土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颁布实施,但与其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有待于加强完善,如由于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
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护的预防措施
新农村建设中耕地保护要做的工作很多,主要应从理念制度上及具体实施上采取措施。
4.1观念制度上
4.1.1树立耕地保护的科学理念。
①面对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生态退耕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全面展开,耕地数量将会出现进一步减少的情况。
②必须辩证地对待,变单纯保护耕地而保护耕地,变重耕地保护的数量为重耕地保护的数量、质量与生态并重的保护观。
③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就要转变那种片面以耗费资源为代价、不惜牺牲耕地换取经济高速增长的错误观念。
4.1.2改革征地制度
①改革征地制度要规范政府行为,明确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改善安置方式,建立配套措施。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②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不得报批用地。
③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4.1.3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保护
①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②杜绝新农村建设中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制止“以租待征”、以预审代替审批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③要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
4.2具体实施上
4.2.1积极推进土地管理
①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②系统总结各地经验,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依照土地整理规划,进一步部署土地整理工作。
③以土地整理促进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有条件地方的迁村并点和旧村改造。
4.2.2绝不能非法占用农民土地和损害农民利益。
①耕地的占用要严格审批,不得随意占用农民耕地和基本农田。
②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被征、占用耕地补偿政策,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落实到村、落实到农户。
③要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就业,要按照当地有关政府的安排,扩大就业门路,发展农村的第二、三产业,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2.3发挥规化的龙头作用保护耕地。
应制定一套操作性强、具有弹性、动态的规划,同时应注重与其他规划的协调,注重城乡土地规划的协调。充分发挥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