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例6篇

国资公司年终工作总结

国资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1

第一条 总则

1.1.ABC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_(以下简称甲方);

DEF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以下简称乙方)。

1.2. 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 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

2.1. 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公司)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1.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3.2. 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

3.3. 公司生产的_____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3.4. 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

第四条 注册资本与资金

4.1.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大写: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_____(大写:_____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4.2. 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____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____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4.3. 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

4.4. 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

4.5. 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 董事会及组织机构

5.1.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六(6)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董事任期四(4)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

5.2. 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

5.3.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5.4. 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

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

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

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

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

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

(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

(3)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若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1. 甲方和乙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派有资格、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行营业。

6.2.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

协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能力和销售机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方便;

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

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

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

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

6.3.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为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承担其技术责任;

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安全、物资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

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掌握有关技术工艺和专门技能;

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

第七条 筹建工作

7.1. 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决定,筹建组由四(4)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与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

7.2. 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6.2.款规定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善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

7.3. 至少有三(3)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按照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全部建筑及有关成本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

第八条 利润分配及税务

8.1. 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款8.1.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

(1)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

(2)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

(3)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

(4)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

8.2. 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款优惠待遇的精神,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15%)。对于技术比较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减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优惠。公司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中国法律及条例申请获得减免税待遇。

8.3. 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的权利和劳动工资

9.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司有权利:

(1)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国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按择优原则考核录用,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经采用的职工,可试用3个月至6个月;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例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予以解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9.2. 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用计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

9.3. 雇用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按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合法利润,可按外汇管理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

9.4. 公司因故中途停业,经向有关部门申报理由,办理清债手续,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

第十条 会计与审计

10.1.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

10.2. 公司应在财务年度内,每季终结十(10)天内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财务报表应包括该会计期间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以中英文编制。由公司主管财务的职员签署是真实正确无误的。

10.3. 公司应在财务年度终结后三十(30)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财务报表包含截止该财务年度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财务报表应以中英文编制并由董事会委托的经中国政府注册的一家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

10.4. 甲方和乙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一(1)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公司的经营帐目及记录。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和合资期限

11.1.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收到批准书后的1个月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主管审批部门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双方所签署的一切意向书与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11.2. 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公司的合资期限为十(10)年。若公司业务有发展,注册资本需增多,则合资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届时将另行商定。

11.3. 当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之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的期限可继续作每次为期五(5)年的延长。

11.4. 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终止合同,均需报原合同批准之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转让

12.1.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及中国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转让股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时,公司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为优先给受让方,在转让方提出书面转让要求后三十(30)天内作出答复,否则转让方有权向第三者转让;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时,第三者的资格和信誉必须获得他方的书面认可,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转让方应将其受让方关于转让的相应部份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两份副本,提交给公司他方;

(4)公司营业,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碍或组织机构受到影响;在批准转让后,公司应在三十(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终止和清算

13.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任一方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至少应在合同终止前的六十(60)天内发出:

(1)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产、清盘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为此,终止合同通知书应说明违约的事项及违约方在通知书期间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这些违约事项;

(3)在双方严格遵守条文后,仍然违反政府现行的法律、法令或条例,使公司无法继续营业。

13.2.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终止后,公司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13.3. 当公司期满或合同终止,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则并确定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3.4.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并经有关当局批准,清算委员会可将公司以“营业中的公司”出售并签售购协议书。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13.5. 若没有买主愿意购买“营业中的公司”,则公司的业务予以终止,清算委员会可以按分项售卖公司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次之。

13.6. 违约一方,必须对申请结束营业的一方因其违约事项所蒙受的财务损失担负责任。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

14.1. 遵照关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的规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填交新厂房的用地申请书,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14.2.按照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作为技术密集的先进的项目可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公司亦应申请获得有关土地使用费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保险

15. 在合同期内,公司总经理与第一副总经理拟根据不同阶段不同业务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项目。在价格、服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六条 适用的法律

16.1 公司的建立、经营、管理、税务、进出口物资、劳动管理、土地使用、人员出入境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经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内的有关法律、规章及条例。

在此法律、规章及条例中尚无规定时,合资公司应遵守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公司亦应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6.2. 公司的财产、权利和乙方的投资、利润分成,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得的数额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权益,应受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的保护。

第十七条 争执的解决和仲裁

17.1. 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 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17.3. 若调解于三十(30)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甲、乙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

17.4. 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电传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随后于十四(14)天内用航空挂号信经政府有关当局或部门确认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超过九十(90)天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为仍继续执行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

第十九条 合同文字和语言

19.1.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条款与合同主件的相应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主件为准。

19.2. 本合同修订须经双方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9.3. 本合同内书写的标题,仅为醒目所列,不影响条款的意义和解释。

19.4.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书写,而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 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 双方同意以汉语和英语为工作语言。

第二十条 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执两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

21.1. 本合同生效日起,双方以前签订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即告作废。

21.2. 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条款除对适用法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得受到影响或削弱。

21.3.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之代表于首页写明的日期签订,特此证明。

第二十二条 通知

22.1. 公司双方的任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包括电传、电报、信件等),按下列地址发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

22.2. 本公司生效期间,双方有权随时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时应提前一(1)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国资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2

中外合资公司签订合同范本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中国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定合资经营合同,组成了______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中国______公司

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乙方: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水平,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资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特点写)

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

____年____。(表示量的单位)

____年____。

____年____。

第九条 合资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____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___,在国内销售百分之___。

____年:〃___,

〃___。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

其中: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元

厂房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

其中: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销等);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__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人出席时,由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___文同时使用。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__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如他方提出要求,可加注______文。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八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资公司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合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资公司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 励志天下 )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七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合资公司招雇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由合资公司自行招雇,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十九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资公司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六十一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二条 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三条 合资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它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公司商谈有关事项,团结教育职工,搞好生产,遵守纪律,执行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合资公司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资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六条 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七条 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资公司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八条 合资公司合营期限为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七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营一方有权终止合营。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五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六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报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九条 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 合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19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省____市签字。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公司

代表______(签字)代表______(签字)

中外合资公司签订合同范本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1)这是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的章程参考格式。合资企业应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及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填写,或增减或改写有关条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国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省__市__路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中国__公司

__省__市__路__号。

乙方:__国__公司

__国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__产品,达到__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__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__年__(表示量的单位)

__年__

__年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厂房__元;

土地使用权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人出席时,由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限为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注: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 励志天下 )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签字。

国资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3

根据《印发关于转制过渡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办发〔〕22号)文件精神,工业、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原行政事业人员继续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管理体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人员管理。

(一)公司原转制机构在职行政事业人员保留其原有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按机关行政事业人员享受,退休后仍按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待遇享受。

(二)公司原转制机构的离退休人员、干部、退岗退养人员均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享受。

(三)公司企业性质人员和公司今后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和绩效工资制,由市国资办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各公司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报市国资办备案。

(四)公司新增人员实行“总额控制、定岗定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原则,今后各国有资产公司新进人员报市国资办审核,市人事局备案后公开招考录用(组织部门派遣除外)

二、绩效考核

(一)考核对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二)考核分类:将公司分为行政性管理公司和投资建设类公司两大类。

1.对于行政性管理类的工业、商业、供销、公交站场、文广网络、粮食资产经营公司,采取基本薪酬按机关、绩效薪酬按考核的办法。

(1)基本薪酬按上级核定的机关行政事业人员国标工资、生活性补贴等标准执行。

(2)绩效薪酬以机关奖金或上级核定的工作性津贴(下同)2.5倍为基数,实行百分考核制,年终统一结算,具体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或合同中明确。

2.对于投资建设类的东方国资、城投(东太湖综合开发)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绩效工资制。

(1)_基本薪酬全年定为12万元,按月发放,从年起一定三年不变。

(2)绩效薪酬以机关奖金或工作性津贴的3.5倍为基数,实行百分考核制,年终统一结算,具体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或合同中明确。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或合同中确定的各项指标,包括经济指标、任务指标和特殊指标。

1.经济指标包括公司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等主要财务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所反映的企业当年度的利润总额与视同利润之和。

视同利润的具体内容及金额由市国资办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企业完成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每超过3%加1分;低于目标值,每低于3%扣1分。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当期末对客观因素作出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同当年期初经核定的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两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企业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高于目标值,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目标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

2.任务指标由市国资办根据资产经营公司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大任务目标、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工作重点、社会稳定等因素后确定,年终由市国资办组成考核小组,对各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考核计分。

3.特殊指标主要是机关效能建设情况。根据市考核结果按权值比重计算得分。

4.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每年的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以上加分扣分因素累计不超过6分,超过6分的按6分计算。企业在资产运作、城市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国资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5.重大不良事项扣分办法。

对被考核企业在考核期间(年度)发生以下重大不良事项的另行扣分:

(1)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5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扣35分。

(3)存在账外资产,且占企业年末账面资产总额5%以上的扣35分。

(4)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每年的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对存在扣分事项的应当与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外部证据,并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中单独说明。

(四)考核的组织:市国资办负责经营业绩考核日常工作,年终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需要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主持考核评议会并对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计分。

(五)薪酬的限制:

1.企业负责人岗位的分配系数差别限制。

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1副职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0.70.9倍确定,报市国资办备案

2.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本企业职工薪酬的差别限制。

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

(六)实行绩效考核的薪酬兑现办法:

1.基本薪酬分月支付。

2.绩效薪酬,企业年终根据自评结果,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60%12月底当期兑现,其余40%由市国资办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考核结果进行兑现审批,延期到次年3月底前兑现,并对上年提取数进行调整。

(七)其他规定:

1.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本意见规定以外的其他收入,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外。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子企业兼职的需报经市国资委批准,但不得在兼职子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2.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其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设置收支明细账,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分段计算当年薪酬。

3.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办核准,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

国资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4

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国有资产管理

一、 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现状

1. 国有独资公司基本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执行前后是有所区别的。原《公司法》(1993年颁布,2004年第二次修正)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者相比可以看出,新《公司法》的定义比原公司法更为清晰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得到了明确界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代表得到进一步明确和限定。随着2003年国务院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除了金融等部分特殊领域外,中央政府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得到明确。在地方政府中,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随后也逐步基本转为由本级国资委承担。这种将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分开的改革,符合政企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有利于解决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各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等问题,使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统一管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得到明确界定。原《公司法》规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能够设立全资子公司,但由于没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这种全资子公司的性质一直较为模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33号)中说明:“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只有自身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方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设立登记时,除应提交其母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批准文件外,不需提交该子公司设立登记的批准文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这个答复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中,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也是被按照国有独资公司来认定的。这样就造成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乃至全资“孙公司”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合理现象,造成公司治理上的难题。新《公司法》的颁布执行,使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只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得到了明确界定,为进一步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位和职能并完善其治理,提供了保障。

2. 国有独资公司的独特性。

(1)公、私法人两重性。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兼具公法人、私法人性质,而其他类型的公司只具有私法人性质。相关学者研究指出“‘公法人意在强调其执行国家的职能,而私法人则旨在表彰私人的意志’。国有独资公司‘如果注重营利性,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干预管理,则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更象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主体为国家,新《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其承担主体为政府。即便处于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其产权的公有性质决定了其作为公法人的基本性质。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兼具公法人与私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性质于一身的特殊法人’”。这种观点并不孤立,很多学者都持有这个观点。

实践中,国有独资公司因其经营理念和侧重点的不同,在公法人、私法人性质上是有侧重的,有的偏向于盈利性私法人,有的偏向于公益性公法人。但在新《公司法》提供的概念基础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大大缩小了。因此,现有定义下国有独资公司具有更大的公法人性质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也应具有特殊地位,担负特殊使命。

(2)中央与地方差异性。中央和地方的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但是实际上存在着差异性。首先,是实际出资人代表的不同,中央的一般是国务院国资委,地方的则是相应各级地方国资委。其次,是经营目的和范围不同,中央的往往是从宏观经济、全国统筹角度考虑,而地方的往往会从地方经济、区域发展角度考虑。最后,是服务对象不同,中央的是明确服务于国家利益和全体国民,而地方的倾向于服务地方发展和地方公民。

(3)公司治理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从法律上看,因其直接出资人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法人),所以具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色;但另一方面,因最终出资人实际为全体公民,其又具有股权极度分散的公众性公司的特色。从最终出资人到实际出资人再到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着多重委托关系。

(4)职责范围不确定性。国有独资公司在实践中的职责范围不确定。有的承担经营任务,以市场化、盈利性为追求,职责明确简单;有的承担一定的公益职能,受政府委托,部分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有的甚至与国资委一套机构两个牌子,最大程度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有待完善

很多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仍不符合《公司法》基本要求。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但实践中,国资委在相关权利行使上存在问题。一是,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实际上更像是董事会,过多介入企业具体管理,如管理层的任免,经营指标、经营计划确定等;二是,不能向最终出资人(全体公民)公开相关经营业绩和成果。此外,董事会没有建立或虚设,监事会没有建立或虚设,董事长、总经理统一由政府任命等违背《公司法》基本要求的问题,也屡见不鲜。  此外,各级政府均基本由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在理论上实现了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代表的单一性,但是仍有进一步优化的余地。国资委自身职能定位模糊,究竟是着重于政策制定和重大决策,还是着重于追求所辖资产具体经营并不明确。因此国资委被戏称为“婆婆+老板”。虽然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国资委向经营管理职能为主转化,但有待细化完善。此外,现状的国资委混同了监督、管理两项需要分开的职能。造成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权利范围过大,其自身仍需要监督管理的问题的出现。

我国国有资产规模庞大,加快改革、“国退民进”是大趋势。但在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退出过程中,需要积极有序的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在战略性领域国有资产的管理力量还需要加强。因此,继续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仍非常重要。

三、 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设想

1. 继续加强董事会建设。

(1)应该重点完善对高管团队选拔、监督和激励。该职能目前基本由国资委承担,不妥善解决此问题,董事长与总经理均由上级同时同级任命,长期存在的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不清、矛盾重重的问题,会继续延续。

(2)优化董事会人员构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往往由内部高管担任(极少数的有外部专家、退休高管、退休官员),董事长一般由公司党委书记兼任(某些由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的决策质量一般。内部董事过多、总经理与董事长一人担任等情况,大幅度削弱了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控制和制衡,易引发内部人控制,应极力避免,至少应通过加大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比例等方式弥补。董事会成员专业性、独立性必须加强,否则其战略决策质量得不到保障。建立一个具有专业性、独立性,较少干预企业日常决策,同时保持对企业发展方向控制和风险控制的董事会,对直接股东和最终股东负责,有利于其发挥更佳作用。

2. 建立和完善监事会。

(1)应该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相关制度,使监事会监督工作的开展更加明晰具体,同时提高其专业化、独立性水平,不受干扰的行使职能,对直接股东和最终股东负责。

(2)加强监事会建设可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改造工作相结合。从“老三会”的既有职能决定其最适合参与到企业内部监督工作中。党委书记担任监事长可能比担任董事长更为合理,这一方面利于党务与经营管理工作的分开;另一方面党作为人民的代表进行企业监督,也更容

易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并保持独立性。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代表机构,在监事会中发挥监督作用,可更好保证职工自身权益,同时不过度干扰企业日常管理。通过 “老三会”与监事会的结合,可使“老三会”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又使“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基本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保证。

(3)适当的将最终股东(全体国民)的外部监督内部化。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下,最终股东很难通过外部治理手段监督制衡,因此实践中国有独资公司常处于暗箱状态,为直接股东把持。除通过建立制度要求国有独资公司披露信息外,将外部治理内部化,通过监事会来进行内部化的外部监督是较为可行的。监事会可以参考古代监察制度“台谏合一”(即对下的监察和对上谏议的双重职能合一)的模式,加大对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下文提及的改革后的股东会)和直接股东(政府)的监督。同时,可以考虑赋予监事会(乃至监事个人)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下,向社会公开披露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事项的权利,以实现这种外部监督内的部化。

虽然扩大监事会职能可能会造成企业决策效率下降,但是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说,直接追求经营效益不是主要工作,从战略上统筹好各项投资,以稳为主,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才是关键,也即决策效果胜于决策效率。因此,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扩大监事职能带来的减少重大决策偏差的优点是会大大超过引发的效率问题的。

3. 理顺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关系。

(1)优化完善国资委职能,使其充分发挥股东会作用,掌握企业最终决策权,特别是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选拔任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将外部监督适当引入国资委工作中,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社会贤达、热心群众等参加国资委的决策工作,以类似股东会的定期、不定期会议模式,对国有独资公司重大决策进行讨论。这样可以提高国资委工作的科学性,并更好地满足最终股东的利益。

(2)在第一步基础上继续优化,取消国资委的设置,建立与企业一一对应的正式股东会(部分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可以考虑合并为一个股东会),股东代表由对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员工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党代表、区域内重要企业和知名人士代表、自愿报名或随机抽选的公民代表等组成。股东会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最终所有人(全体公民)的代表,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相关职能,向全体公民公开会议情况,保障最终股东的知情权。股东代表的选取、罢免等具体制度的建立和修订等,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解决现《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造成最终所有人(全体公民)的相关权利不能得到保证的问题。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作为直接出资人(机关法人)在代表选派和决策权利上,可以有一定优先权。股东会一旦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就可以严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做好工作,彻底避免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过渡干预。调整后,可形成如图1所示以国有独资公司为核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中间层级被有效压缩。

4. 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位问题。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法人身份及其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定位,是进一步优化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乃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先决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合理定位应是:由政府(直接出资人)的相关人员和全体国民(最终出资人)的代表共同组成的股东会负责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在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基础上,由国有独资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经营职能,进行战略性股权投资,由其所投资企业面向市场开展直接经营行为。

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国退民进”大前提下,由各级政府根据资产规模和行业特点,整合目前由国资委等持有的国有股份,成立一至十家左右的国有独资公司(数量尽量合理减少)。既能实现直接出资人、最终出资人对公司有效控制,又能限制国有资产规模无序扩大,主要投资于关乎国计民生的战略性领域。通过同类国有独资公司的缩减合并,实现国有资产的整合,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难度。调整后的国有独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也可以进一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经营灵活性和经营收益。

5. 力争建立适当的外部治理机制。国有独资公司因其最终股东为全体国民,是具有一定的公众公司性质的,需要有力的外部治理,

而其实际法律地位则类似一人制公司,外部治理极度缺乏。要从根本上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除了前面提到的一些增强独立性、并适当将外部监督内部化的措施外,直接的外部监督仍是必不可少的。在当前国情下,舆论监督、公开信息披露、人大专设外部监督机构等措施可能是较为合理的选择,但具体方式仍有待进一步分析研究以及实践检验。

四、 结论

综上所述,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独资公司发挥特殊作用的突破口,能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理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本文是对国有独资公司治理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调整的一个初步思考,核心思路是: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的公司治理框架,优化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减少委托层级。希望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和管理者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维安等.公司治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 李维安.公司治理.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3.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33号).工商行政管理,2001,(12).

5. 闫军印.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属性及其治理的制度重构.唐山学院学报,2007,(7).

6. 魏艳.再论国有独资公司.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7. 郑海航、吴冬梅.对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探讨.审计与理财,2008,(3).

重点项目: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与分配改革研究”(项目号:tjgl-980)资助。

国资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5

确立研究目标

江苏省电力公司工资总额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基础工资由实际职工人数、工资基准水平和工资总额系数共同确定,绩效工资与各单位的业绩考核情况挂钩。课题以工资总额系数的确定和运用为目标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

构建不同类别单位的工资总额分配模型

针对“五大”体系架构下各类别基层单位业务特点和经营业绩,综合多方面因素,寻找激励员工和控制企业人工成本的平衡关系,构建不同类别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模型。形成与江苏省电力公司“五大”改革后全新组织架构相吻合的工资总额分配管理机制。

开发设计基于分配模型的应用软件

在工资总额分配模型的基础上,开发设计相应应用软件,使其可随公司发展思路的不断完善、经营业绩的不断提升、组织架构的不断完善进行灵活调整,以及时适应江苏省电力公司发展需要,在大幅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明确研究思路

在对需求层次论、双因素论、激励需要理论、公平公正理论和公平激励理论等先进工资分配理论进行梳理,对法国电力集团、荷兰壳牌公司、英国石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成功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动向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公司归纳出“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探索公平激励导向、实施分类管理手段和促成绩效挂钩理念”等四点符合江苏省电力公司实际工资总额分配工作的启示,根据战略导向原则、分类管理原则、相对公平原则、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进行研究内容的具体设计。

首先针对各基层单位的企业性质、业务特点等多方面的差异进行合理归并与分类。

其次,提取对工资总额分配有重要影响的几类因素,形成工资总额分配影响维度。

再次,选取每类影响维度的各项指标,构建工资总额分配指标体系。借助客观赋权和主观赋权相结合的方法,给出各项指标权重。同时,考虑管理和安全责任在不同类型企业的重要性,设计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外部关联系数(风险系数),得出各类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模型。

最后,结合未来工资分配改革可能的方向,对模型进行拓展、改进。

课题重点在于根据总体的设计思路结合关键领域法(KRA)定位工资总额分配影响维度,以及按照关键绩效指标法(KPI)确定关键指标形成最终的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测度指标权重并进行实证计算。

具体实施方案

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下属单位的性质和工资总额分配模式的相似度,将下属单位分为供电企业、检修公司和其他单位三个类别。

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工资总额指标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供电企业工资总额指标体系;第二层为资产经营状况、人员状况、效率效益状况和地区差异四个维度;第三层是对维度的具体解释和全面的阐释,针对四个维度分别提取相应的指标作为最终影响工资总额系数的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变异系数法进行客观赋权,但是由于客观赋权法通用性和可参与性较差,通过对既得权重征求专家意见,引入主观赋权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正,客观赋权和主观赋权相结合确立最终指标权重,见表1。

检修公司

检修公司与供电企业都承担着江苏省电力公司应完成的绩效考核责任。检修公司处理好各个分部(工区)的内部关联(内部关联系数)的同时,还应考虑到与其他类别基层单位的外部关联性(风险系数)。

检修公司工资总额系数=内部关联系数×风险系数

(1)内部关联系数。指标选取上,检修分公司从电力企业整体剥离,在各地设立检修分部(工区),与电力企业具有类似的组织结构。出于一致性的考虑,检修公司设立与供电企业一致的维度,指标依据检修公司实际状况而确定,工资总额分配指标体系维度权重设置同供电企业一致,指标权重设定方法采用同供电企业类似的权重确定方法,见表2。

(2)风险系数。将国家电网考核关键指标细化和分解到各基层单位,从经营效益指标、核心业务指标、运营管理指标等考核关键内容,安全生产方面、反腐倡廉、队伍稳定、保密工作、舆论宣传和依法治企等考核减项扣分方面,区分出检修公司与供电企业的外部关联(风险系数)。1)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关键指标,将检修公司与供电企业所承担的每一考核指标任务程度及关联度分为强相关、中相关、弱相关和不相关,强相关为7分,中相关为5分,弱相关3分,不相关0分。2)按照相关关系所对应每一指标对检修公司和供电公司进行打分,乘上考核分值,加总得出检修公司和供电企业各自承担的任务得分。3)将检修公司和供电企业风险总分相除,得出风险系数。通过计算得到2011年风险系数为1.07。

其他单位

(1)施工监理单位。包括江苏兴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宏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苏兴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送变电公司。

由于施工监理单位多为劳动密集型单位,位于南京市,构建施工监理单位工资总额分配指标体系时,不考虑地区差异。权重确定上,沿袭供电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体系权重确定的方法,更多考虑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效率效益状况,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工资总额分配体系指标权重,见表3。

(2)技术单位。包括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江苏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3)技术单位为技术密集型单位,指标的选取要更加偏向对技术的支撑方面,同时考虑单位业务的完成情况。为体现技术单位的特点,选取人员状况和技术支撑为工资总额分配考虑维度。在权重确定上,沿袭供电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体系权重确定的方法,更多考虑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人员状况,确定技术单位工资总额分配体系指标权重,表4。

模型的特色及预期成效

江苏省电力公司在坚持“战略导向、分类管理、相对公平、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基础上,工资总额分配模型的构建呈现出五个特色:(1)对不同类别基层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按企业性质、业务特点等多方面的差异设计不同的工资分配模式,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进行工资总额分配方案的设计。

(2)对同类别基层单位实施跨地区横向关联。对群体效能相同的基层单位,实施跨地区横向关联,解决跨地区单位间工资平衡问题。(3)对工资分配影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按照总体的设计思路结合KRA和KPI,将工资总额指标体系逐层进行全面梳理,保证体系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合理性。(4)对分配模型指标的数据化支撑。通过与SG-ERP系统直接对接,实现各项指标数据的自动采集,保证指标数据客观且可量化。(5)对工资分配模型进行配套软件开发。开发专门的配套软件,实现了公司范围内的全面工资分配计算,保证了计算的正确性、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模型构建后预期将取得几方面的成效:(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通过完善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不同类别、地区和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地推动企业向前发展。(2)推进“减员增效”理念的实施。在新的工资分配方案中,强调了工资总额向定编执行率和补员率低的单位倾斜,通过政策性倾斜保证减员增效机制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实施。(3)提供“三集五大”改革的借鉴经验。江苏省电力公司对原有的包干工资分配模式进行优化调整,助力于“五大”体系的建设运行和良性发展,为“五大”试点提供关于工资总额分配的经验成果。(4)提高内部员工对公司的满意度。公司在工资分配体系能否做到公平地对待所有员工,极大地影响着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进而影响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5)提升人力资源部工作效率。设计合理化的工资分配模型并配合使用专业的批量处理程序,预计全年可有效节省7500工时。

基于标准基数法工资分配模型

根据国网公司的战略定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工资分配将最终过渡到标准基数法阶段。标准基数法包括三个步骤。

基于标准基数法的指标选择与预处理

初步确定将资产经营状况、人员状况、效率及效益、地区因素作为工资分配总额的影响因素,就每一影响因素提取出相应的关键指标,同时对关键指标进行了初步的筛选,并获取其数值构建矩阵,进行正则化处理,再对这些指标进行聚类分析。

基于标准基数法的权重确定

在利用主成份分析法和专家调查得出指标客观和主观权重后,利用拉格朗日最小二乘决策模型进行复合赋权。

基于标准基数法的实证分析

以供电企业2011年情况为例进行实证研究:

(1)数据处理。选择64家供电企业总资产规模、售电量、客户数、输电线路长度、人均资产规模、人均售电量、人均客户数、人均输电线路长度、人才总数、人才当量密度、定员定达标率、人事费用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售电量计划、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CPI指数进行预处理,并得出聚类结果。

(2)主客观复合赋权计算结果。聚类得出结果为变电容量、全员劳动生产率和资产总规模指标,为保证指标体系的全面性,结合专家意见,增设人才当量密度、定编执行率、补员率和地区工资差异指标。在聚类结果的基础上赋权占70%,主观赋权30%。

国资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6

NMP=新人力

NMP:您在过去一年中遇到了什么样的工作难点?

某国企人事薪酬主管: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集中体现在内部薪酬的平衡。

首先,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的总量都受到控制,使得我们在工作中很难掌握和实施灵活的薪酬政策。而在这一年中,通货膨胀愈演愈烈,各层级的员工在工资方面都感受到了压力,这就使得我们在员工满意度方面面临很大的挑战,在有限的工资总额里,怎样更有效地激励,更精准地激励是我们思考的重点,也是我们仍没有找到合理化、制度化的解决办法的地方。

其次,由于在过去的一年中,企业经历了大规模的领导干部轮岗和机构调整,许多既有的薪酬体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职位晋升和成本控制,成为了我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最后,面临瞬息万变的市场,内部变革和机构调整已变成了人力资源部日常要面对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薪酬制度的内部公平性遇到很多的挑战,2011年我们做了太多一事一议性质的工作,没有形成制度性、普遍性的,能够应对变革的制度,使我们的工作面临很大的压力。

东软人力资源部经理: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遇到最大的困难就是核心人才流失率高。这也是大部分IT外包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主要原因是IT企业人员结构年轻,创业阶段薪酬和能力提升是他们最关注的问题。

同时,特别是刚毕业1~2年的学生,在我们的薪酬体系中,其往往薪资比较低,有生存压力,所以薪酬是离职的主要原因,甚至高于对能力提升的需要。薪酬体系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各个模块的相互配合。另外,现在IT行业测试工作很火,市场对人才需求量大,再加上东软是业内人员能力培养最好的公司,所以人才也总被人挖角。

点评:2011年各行业的大趋势各有不同,遇到的问题却大同小异,大多数的组织都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保留人才,特别是核心人才上。毕竟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仅通过薪酬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很多组织感到捉襟见肘。如果CPI的涨幅不能减缓,人工成本控制势必会成为未来一年的关键词。

NMP:2011年的薪酬工作最大的成就是什么?

某国企人事薪酬主管:薪酬工作通常都是日常的琐碎工作,很多组织也经常把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等外包给第三方进行。所以很难讲有什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非常重视从各个方面改善我们的薪酬福利,毕竟,这部分工作是与员工利益息息相关的。

2011年我们几个比较大的改善,一方面是通过美世咨询公司打包了我们整体的补充保险,包括补充医疗、子女、意外、大病等等,简化了员工出险后的报销程序。另一方面,我们的年金计划经过了6年的积累和“中国人寿补偿”计划的计提,以及同中国银行反复的沟通和磋商,正式启动了领取手续。

由于工资总额的一些限定,我们在基本工资涨幅上可以做的工作非常有限,但是在整体薪酬的很多方面,我们相信累计的改进,能够更多地让员工体会到公司的意见导向,也能够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东软人力资源部经理:东软的薪酬工作近期没有特别的调整或改进计划,主要是着眼保留人才,减少人员流失率。

薪酬工作最重要的是薪酬有体系且公平合理,薪酬工作没有什么重大成就,如果公司给员工加薪,这当然是员工想看到的,但是要看公司利润涨幅,如果公司的预期利润不理想,最终导致降薪,那是逼员工离职,具有半裁员性质,而这期间人力资源部可调整的空间并不是很大,主要还是要紧跟公司战略的调整方向。

所以薪酬工作谈不上最大的成就,只要公司既能保证薪酬体系的合理性、公平性,又能够在框架稳定的前期下灵活地根据外部市场和内部职责变化进行薪酬数据微调,从而实现薪酬体系公平合理、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就是最大的成就了!

另外,加薪是有限的,公司必须圈定骨干员工,将有限的钱奖励和留住最重要的人。

点评:薪酬工作其实是日常和琐碎的,但是又是和员工的切身利益有最直接联系的,所以员工的满意度,人员的流失率有时很直接地反映了薪酬工作的效果。同时薪酬工作主要依据却又是和公司整体经营状态和战略方向紧密相关的,薪酬工作的效果和这些有着紧密的关系。

人力资源部怎么衡量自己工作的成果,公司怎么评价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成果,员工怎么反馈人力资源部的薪酬工作,正困扰着大部分的组织。

NMP:过去一年人力资源工作的工作是如何做到有效支撑公司战略的?

某国有企业人事薪酬经理:我们2011年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机构调整和干部轮换中。不得不承认,越来越多项目化的管理,人事调配上的捉襟见肘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而在应对这方面的压力上,我们在工作上做出了很多的努力。

一方面,我们在控制人工成本和有效激励之间,做了一部分调整。在普惠式的福利上,我们尽量控制在去年的水平以内,尽量保证员工没有降薪的体验。而在其他的方面,如优秀员工的奖励和绩效激励方面,我们扩大的奖励比例和奖励金额,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激励。毕竟,激励和保留人才是人力资源工作的核心。

另一方面,我们也积极调整策略,适应整体薪酬的发展趋势,试图为员工提供更多元化的薪酬福利组合,在控制人工成本总额的条件下,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东软人力资源部经理:东软的薪酬策略主要考虑内部的公平性和外部的竞争性两个方面。对内部,我们必须考虑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分析影响薪酬分配的要素有哪些。同时,对外部,我们充分了解市场薪酬水平,对比市场职位与公司职位在工作内容的差距。IT外包是高度竞争的市场,人才流动率相当大,企业间人才流动阻碍也非常小,几乎不存在什么比例,采取领先型的薪酬策略还是跟随型的薪酬策略,会对企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其中有一部分通过猎头、中介服务,也通过我们自己内部的渠道,了解行业内的竞争对手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点评:薪酬策略无外乎以下四种:市场领先型策略、市场跟随型薪酬策略、成本导向型薪酬策略、混合性薪酬策略。公司的战略决定采用哪种类型的薪酬策略,只有适应对症的薪酬策略,才能对公司战略起到支撑作用。

NMP:2012年有哪些工作重点和计划?

某国企人事薪酬经理:在2012年中,我们首要的任务是完成目前正在进行中的绩效薪酬项目,如何入岗、定级、定薪都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架构方面有专业咨询公司的指导,我们的重点主要是如何同公司现有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保证在合理调整的情况下,不出现大的人员流失,或员工满意度的急剧下降。毕竟,我们的薪酬水平并非市场领先,留住人才需要多方面的配合。

另一方面,如果绩效薪酬项目得以实施,那么员工在没有晋升到管理岗位的情况下,如何做到更好的激励与保留,是我们在未来年度研究的重点。当然,这不仅仅是依靠薪酬工作就能完成的,还需要人力资源各个模块的相互配合。

东软人力资源部经理:留住员工,对于IT企业来说,薪酬的确非常重要。

人力资源工作是一个整体,并不仅限于单独的模块,除了薪酬,更重要的是组织能力和员工能力的提升。只有组织能力和员工能力提升,才可能使组织有更高的利润,才可能有较高的薪酬涨幅!所以2012年的工作重点在能力提升和绩效管理上,而非薪酬。

点评:薪酬工作并非总是处在变革的时期,并非总有大的动作,而且任何薪酬福利的计划和共组都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各个模块,甚至公司各个部门配合,不能够独立完成,不应该孤立地考虑这部分的工作,这就要求薪酬福利的工作者有高度协调的能力和高屋建瓴、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NMP:谈谈您的年终奖设计方案

某国企人事薪酬经理:2011年的我们的年终奖设计了较为复杂的发放办法,一方面是对往年年终奖发放办法的调整,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适应新的变化。

对于普通员工,我们根据职位级别和考核结果,乘以相应的系数,计算出相应的年终奖金额。对于经理级别及以上的员工,根据年初签订的绩效合同,由经营管理部门进行打分,并分别为成本中心(技术部门/职能部门)和利润中心(业务部门等)设计了不同的奖酬兑现方案。

东软人力资源部经理:我们根据全年绩效成绩、员工能力情况、员工职位级别按照合理的权重乘以相应系数就可以算出年终奖分配情况。只是权重和相应系数需要根据各公司不同情况。

除了全年绩效成绩、员工能力情况、员工职位级别,有些公司也会考虑在职年限,奖励陪同公司一起成长的老员工。这主要是看公司的战略方向是什么。

点评:可以看出,对于员工非常关心的年终奖问题,各个公司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考量,不过,值得我们探讨是,对于年终奖的兑现方案,如何能在支持公司战略和体现公司绩效导向方面做得更好。

NMP:贵公司在弹利上有什么样的体会?

某国企人事薪酬经理:首先,福利是具有普惠性质的,这就决定了在发放福利的时候,不能够亲疏有别,这是发放福利的大忌。但是怎么使员工了解并且体会到公司的关怀,而不是因为人人有份而忽略掉呢?我们在细节上下了很多工夫。例如,补充保险,我们会召开说明大会,详尽说明理赔条件和流程;生日福利的发放,我们会在员工生日当天,发送祝福邮件和由总经理亲自书写的生日贺卡,并在考勤打卡机上设置,生日当天打卡发出祝福音乐等等。

这些工作可能很琐碎,但是要达到福利的效果,需要我们花更多的心思,在细节上体现对员工的关怀,否则可能在福利上花了成本,却不能让员工感受到公司的关怀。

东软人力资源部经理:我们福利是针对全体员工的,具有保障作用。福利拨款来自公司利润,同时也来自总公司对各地区分、子公司所在地区的差异化的理解。不同的公司发展战略,福利的内容和金额肯定有区别。

点评:福利通常被认为是具有保健功能的,总体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这部分通常采取普惠的政策,但是并不能因此忽略它的作用。薪酬福利工作不仅是发放工资,员工关怀能够使公司在福利上的花费事半功倍。

NMP: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日常工作安排的时间表。

某国企人事薪酬经理:通常整个薪酬团队,我们在统筹计划上所花的时间大概占45%,与员工和上级沟通的工作大概占工作时间的35%,在具体执行和实施上大概占工作时间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