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资产管理范例6篇

国资委资产管理

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1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委托;精细化;约束机制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主要目标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使用”的管理体制;委托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能力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人,成本包括三项内容,即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人的保证金支出和企业的剩余损失。

一、委托问题

(1)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理论中,委托人与人的所追求目标是不一样的。委托人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所追求的目标首先是保值,在此基础之上是增值,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更大化:而人却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追求的目标是高报酬、舒适的工作条件以及优越的地位。即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必然导致委托人与人的利益相冲突。在委托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导致人的行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委托问题,即委托人不能对人实现监管和约束,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害的现象。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并未完全建立,一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处于探索之中,政策法规不完善、管理办法不健全,一些企业经营者利用企业改制的时机,利用自身对企业控制地位和拥有的信息的优势,通过各种隐蔽方式侵占或者出卖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2)人行为的分析。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理论中,委托人与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等的。在有效的制度信息对等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随时对人的行为进行观察,并且可以根据观测到的行为及考核结果对其实行奖惩。而在非对等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充分地观测人的行为,不能随时了解人的思想,只能通过企业一些外在直观数据,如企业收入、支出、现金流量等,来推测人行为结果,这样,人变相的就成为国有资产处置的主人。他们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不合理地抬高人力资本价值来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同时,由于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信息不对等,人不会主动、自愿地按照委托人的目标去行动,再加上委托人无法对人日常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经营者就有可能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置委托人利益于不顾,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财产。(3)人共谋行为分析。当前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中,产权交易的法规和政策还不够健全,人可能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优势利用政策漏洞,结成谋取额外利益的共同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由于产权市场政策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人的利益共谋者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的实际处置权,把一些本该向委托人反馈的真实信息篡改、扭曲,增大委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度,从而增大人的利益。这样,在信息不准确和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人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增加自己的占有额。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在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少数企业管理者钻政策和法律漏洞,利用掌握的控制权和信息优势地位,隐匿资产或虚列债务,人为地增加企业没有发生的债务,大量提高企业债务额度,变相地造成企业净资产降低或者资不抵债,从而低价收购国有资产。(2)在企业改制之前虚列费用、增加成本,私分国有资产:或将应入账的收入搞外循环,隐匿账外款不进入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减少企业净资产,导致企业改制时净资产所剩无几,甚至为负值。(3)在企业改制中,部分企业管理层串通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或低评、漏评资产,评估结果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少评甚至不评应列入改制企业评估范围的资产,造成企业净资产不实,使企业经营管理者以低价买断国有企业资产的行为合法。(4)产权交易过程中,由于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低,因此容易产生暗箱操作行为和场外交易现象。在不规范的场外交易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十分严重:一是企业资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披露不充分,不能将信息在可能的最大范围内,从而失去最佳时机和最佳合作伙伴;二是对企业外部需求及当前行情缺乏了解,在小范围内进行交易,买方千方百计地压低价格,资产方急于脱手只好被动接受。(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资产要实现转让,按规定要进入产权市场交易市场,然而,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产权交易机构各自为政,国土和房产交易所互不联动,信息不能共享,形不成市场网络,不能给企业资产重组并购提供理想的服务,导致企业资产重组、交易行为过分行政化。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

(1)加强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在国有资产委托理论中,要从委托人和人两个方面分别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有效监督。在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层面,要通过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出资人的权利,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在企业人层面,国有企业集团管理层对所出资企业的改制工作和产权转让承担全面责任,改制过程中负责改制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确定监管对象,从而为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从体制上提供保障。(2)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充分落实国有产权转让实行进场交易,从源头上保证资产的真实完整。进场交易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完全实现市场化,在交易中通过各个参与者的监督,促使资产定价规范,使产权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从进场开始到交易完成等一系列操作过程。这样既可以保证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效解决资产流失的问题,又能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3)推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推进资产管理走向科学化。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链中,“所有者缺位”现象始终存在。因此,必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一套国有资产存量和流量的总账,以便委托人及时、客观、全面地了解国有资产投入及产出的数量、效益、结构等情况,从而实现对企业资产收益分配和产权变动等资产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4)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约束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是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走向规范化、合法化的重要途径。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链中,可以从三方面对国有资产经营者实施有形约束。一是中介组织的约束,通过规范中介组织的资产评估、认定、审计和监督,引导国有资产经营者学会规范经营;二是金融机构的约束,通过金融机构对企业投资的控制和调整,促进国有资产经营者能够规范经营;三是法律的约束,通过法制建设和落实执法,迫使国有资产经营者必须规范经营。(5)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激励机制。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链中,由于委托人与人不是利益的共同体,而且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强迫人依照“强制合同”实现委托人期望,而应该是选择满足人参与约束和激励兼容的“激励相容”合同才能实现自身的最大化期望效用。也就是说,委托人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委托人与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结合,充分利用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给予人员相应奖励,以激励人采取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能够通过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从而实现激励相容。

参考文献

[1]刘洋.《委托理论视角下国有资产管理分析》.经济视角(B版).

2005(4)

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2

    为了明确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兴办的科技开发企业投资各方的产权关系,现将《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你们将实施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及时函告我们。

    附: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理顺科技开发企业及其投资各方的产权关系,明确投资各方利益,促进科技开发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开发企业是指:科研机构兴办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经营科技产品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科技开发企业不论登记为何种所有制形式,也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其它资产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和各项利益,有利于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

    第四条  科技开发企业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开发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实施办法。

    对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或对界定资产所有权关系有争议的资产,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处置,由科研机构报各级科委商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处理。

    凡新办科技开发企业,必须按本规定明确产权关系,规范产权管理。

    第五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科技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关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指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管人员,对其兴办和管理的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内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科研机构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机构由主管(院)所长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投资各方,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资产价值评估。

    第九条  科技开发企业要建立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实行股份经营的投资各方应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向科技开发企业委派董事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组成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机构,根据企业章程行使对科技开发企业的产权管理。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代表国有资产权益的董事或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鼓励科技开发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经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投资各方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应依法签定协议或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报送,经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科技开发企业留用和从费用或成本中提取的资金形成的专项基金,以及资产产权处置收入,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

    科技开发企业上缴国家的税费和应归投资各方的资产经营收益一经确定,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或支付。

    全民所有制投资各方资产经营收益应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

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3

2005年10月《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明确提出了规范高校产业的要求。“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组建资产经营公司,原则上将学校所有对企业投资的股权资产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其负责经营和管理,“依法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学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根据2006年6月《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的要求按照以“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实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经营层”的资产经营公司三级管理体制。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委托―的分析

全国人民是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但是个“消极”的所有者,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只有通过委托―的方式来管理这些资产。高校的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虽然属于国有,但资本金来源于以国家对学校投入后形成的新的国有资产。因此,国有高校投资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学校拥有产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来自委托人方面的问题

委托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风险的源头,由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而能行使委托权的委托人不是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可能会出现努力不足或和人共谋侵占公共利益的现象。

1.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利不规范

承担股东代表职能的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往往一身几任,以国有资产管理者、监督者和行政机关的身份同时出现,这就使得其在行使监督管理权中难免渗入行政权力,以行政权益替代经济效益,使得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不能实现真正的“校企分开”,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存在极大的依附性,无法真正拥有独立的人格。由于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收益不与他们的工作绩效挂钩,他们有可能不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来选择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者。同时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司运营中,不仅会出现滥用权,破坏企业治理独立性的情形,也会出现对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行为不加过问,不充分使用权的情形,造成学校股东地位架空。

2.董事会目标多元化,行为随意化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给董事会的目标多元化,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交织,导致绩效考核困难。除此之外,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会主要成员大多来自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兼具权力和业务执行职能,因此公司运营的结果有可能造成董事会和董事行为随意化,从而形成经营权的无限膨胀。

3.监事会难以及时履行监督职能

资产经营公司的监事会对公司的行为所掌握的信息远不如直接内在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充分,因而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学校派出的监事会成员对公司高级经营管理阶层的监督难以有效,同时学校监事会成员大多是兼职履行职务,本身事务繁忙,难以主动、及时地履行监督职能。

来自人方面的问题

相对于委托人方面的问题,来自人方面的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研究,主要体现在由于人的逆向选择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1.人缺乏动力

经营性国有资产人虽然在实际上行使控制权,但没有相应的收入权,从而使国有产权在公司的代表没有足够的动力来实现其增值保值,形成学校对产权控制的弱化;如果人产生寻求控制权回报的机会主义,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

2.经营层提拔制度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经理人如果采用“提拔制”将会导致选才不准,使得企业管理落后,无法应对市场竞争;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将会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同时经营管理者对学校行政的依附,使校企难以真正分开。

3.管理层逆向选择

由于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层的目标利益函数差别导致激励不相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管理者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损害公司利益和学校利益追求个人利益,如侵占公司资产、在职消费、寻租现象等。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委托―策略

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第一,高校应建立独立的学校经营性资产所有者机构――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让其独立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责,在学校和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建立唯一的所有权联系。第二,建立法人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运营这些国有资产,把学校行政机构、国有资产所有者机构与国有资产参与企业隔开,真正达到校企分开的目的。通过这一做法将有利于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现代产权制度的高校产业发展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机制,需要强化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按市场机制选拔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按经济效益对公司进行考核。

强化监督和管理机制

为保证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性,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的监督力度,完善监事会的监督力机制。

1.健全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力机构,其成员要精干、专业、并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工作,可以站在学校股东和企业的角度及时、深入、全面地研究企业的重要事项,做出科学的决策,使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真正到位。

2.完善董事会成员的选聘和工作制度

首先是尽量减少公司董事会对其委派机构或部门的依附性,可以考虑从与学校没有人事关系的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员中选任部分董事;其次是健全资产经营公司的民主决策秩序,严格实行董事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原则;其三是明确规定董事、经理等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于董事失职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3.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规范资产经营公司中监事会的职权和监督行为,实现公司治理上的独立性。完善资产经营公司中监事会成员的生成机制,选任具有经营、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同时完善监事会的信息获取机制,以便及时、准确地发现董事、经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失误和不规范行为。监事会可以有一部分专职成员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的工作。

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

如果信息成本高出个人的预期收益,最优的行为选择是“不作为”。要想实现有效的民主监督,学校职工及资产经营公司员工应该有较为便利的渠道获知必要的信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主要是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与运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要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公开外,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通过信息定期公开和重大事项信息公布等方式向资产经营公司职工和学校教职员工公开,以降低公众获得信息的成本,更好地接受监督,避免人利用“隐蔽信息”通过采用“隐蔽行动”而对国有资产安全所造成的危害。另外还要建立灵敏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预警机制,一旦出现异常信息,即进入专门调查和防范程序。

按市场机制选拔企业经营者

有效的选聘机制可以把经营人才选择到企业的领导岗位。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所选聘的经理人明确奖惩制度,形成有效的契约关系。职工的收益及未来也与企业的经营好坏紧密相联,其选举监督也是以经营为导向的。同时企业的投资者要以营利为目的,只有企业的投资者以获取经济收益为目的和基础,投资行为才是行为理性的,才能有效约束和激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使委托─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只有通过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流动机制以实现效益性和安全性的统一。

综上所述,由于公有经济直接委托人集体决策的成本问题,个人无法有效参与公有经济的管理和决策,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形成委托―机制和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以使经营性国有资产得以良性运作。高校作为公有资产的间接委托人,有义务履行委托人监督职责,并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只有按照市场机制,以营利为目的,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高校要具体抓好三件事:一是开展“地毯式”的清查核资。对校级、院系级所有曾经注册过的企业都要清核到户,逐一不漏,彻底摸清学校校办产业的家底。二是在清查核资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分开建帐,分开管理。三是有条件的学校尽快组建学校法人独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授权其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在高校与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风险。对目前已登记为企业的高校后勤企业,出版社、设计院等非产业口的资产宜统一划入资产公司监管,但在业务管理方面,可不改变现有领导体制。这部分资产何时划入为宜,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学校要建立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进行逐级管理的绩效考核的体制和机制,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4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鉴于:

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释义

(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国债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2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第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帐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国债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C、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D、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

3、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深沪两市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国债品种。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4、资产管理期限

(1)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管理人管理的期限即资产管理期限,该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12个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5、帐户管理

(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帐户:

A、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帐户和资金帐户

B、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帐户。

(3)管理人对(1)项所确定的帐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6、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做,遵照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8、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9、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帐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10、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1%,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11、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2、保密事项

(1)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3、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14、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2款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5)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15、违约和赔偿

(1)除14条(3)(5)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5%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及时划转剩余资产和收益的,每延滞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万分之三的补偿金。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委托招商合同 ·委托咨询合同 ·委托策划合同 ·委托生产合同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附则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管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补充协议

鉴于既有的良好合作关系,双方谨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委托购买国债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委托人根据《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的规定划入委托人购买国债的帐户的资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事实上为委托人委托管理人进行证券投资的本金。

二、管理人承诺上述资产到帐后至委托到期日,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使委托人委托资金的年收益率为8%(包括购买国债账户收益),如果委托资金年收益率不足8%(包括购买国债账户收益)由管理人负责补足,超额部分作为业绩奖励归管理人所有。

三、委托人在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期限内,同意把国债帐户的国债托管到管理人指定的席位上,委托人的国债帐户授权管理人管理并承诺该国债账户和对应的资金帐户不转户,不销户,不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回购指定交易,否则,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5%的违约金,且委托人丧失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要求投资收益的权利。

四、委托人若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经管理人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管理人不承担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收益,只给予委托人本金,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委托人投资收益,一年按365天计算。

五、管理人同意不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第10条第一款内容的管理佣金。

六、本协议如与《委托购买国债合同》中的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事宜,双方均遵照《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从主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委托资产达到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人与管理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

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5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鉴于:

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释义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第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帐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国债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c、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d、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

3、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深沪两市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国债品种。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4、资产管理期限

(1)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管理人管理的期限即资产管理期限,该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12个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5、帐户管理

(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帐户:

a、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帐户和资金帐户

b、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帐户。

(3)管理人对(1)项所确定的帐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6、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做,遵照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8、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9、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帐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10、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1%,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11、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2、保密事项

(1)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3、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14、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5)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15、违约和赔偿

(1)除14条(3)(5)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5%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17、附则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管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补充协议

鉴于既有的良好合作关系,双方谨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委托购买国债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委托人根据《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的规定划入委托人购买国债的帐户的资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事实上为委托人委托管理人进行证券投资的本金。

二、管理人承诺上述资产到帐后至委托到期日,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使委托人委托资金的年收益率为8%(包括购买国债账户收益),如果委托资金年收益率不足8%(包括购买国债账户收益)由管理人负责补足,超额部分作为业绩奖励归管理人所有。

三、委托人在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期限内,同意把国债帐户的国债托管到管理人指定的席位上,委托人的国债帐户授权管理人管理并承诺该国债账户和对应的资金帐户不转户,不销户,不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回购指定交易,否则,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5%的违约金,且委托人丧失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要求投资收益的权利。

四、委托人若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经管理人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管理人不承担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收益,只给予委托人本金,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委托人投资收益,一年按365天计算。

五、管理人同意不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第10条第一款内容的管理佣金。

六、本协议如与《委托购买国债合同》中的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事宜,双方均遵照《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从主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委托资产达到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人与管理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

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6

一、投资调节类机构(企业)

(一)省建设投资公司。由省发改委负责业务指导。投资经营目标、业绩考核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参加联合制定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由省国资委负责。领导班子的管理,由省国资委党委牵头,省发改委参加进行联合考察。在此基础上,由省发改委提出建议名单,与省国资委沟通一致后,提交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公司正职人选由省国资委党委报省委组织部研究后,报省委常委会审批;公司副职人选由省国资委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后,履行任命程序。

(二)省经济贸易投资有限公司。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业务指导。投资经营目标、业绩考核由省信息产业厅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参加联合制定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由省国资委负责。领导班子的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程序和权限内,由省国资委党委牵头,省信息产业厅参加进行联合考察。在此基础上,由省信息产业厅提出建议名单,与省国资委沟通一致后,由省国资委党委研究确定,省国资委履行任命程序。

(三)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由省科技厅负责业务指导。投资经营目标、业绩考核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参加联合制定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由省国资委负责。与省辖国有资产有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程序和权限内,由省国资委党委牵头,省科技厅参加进行联合考察。在此基础上,由省科技厅提出建议名单,与省国资委沟通一致后,由省国资委党委研究确定,省国资委履行任命程序。

(四)国富农业投资集团公司。由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投资经营目标、业绩考核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和农业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制定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由省国资委负责。领导班子的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程序和权限内,由省国资委党委牵头,省财政厅参加进行联合考察。在此基础上,由省财政厅提出建议名单,与省国资委沟通一致后,由省国资委党委研究确定,省国资委履行任命程序。

为更好地发挥国富农业投资集团公司的作用,该公司要由目前的事业性质单位改为企业性质单位。

(五)燕山发展有限公司。由省商务厅负责业务指导。投资经营目标、业绩考核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参加联合制定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由省国资委负责。领导班子的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程序和权限内,由省国资委党委牵头,省商务厅参加进行联合考察。在此基础上,由省商务厅提出建议名单,与省国资委沟通一致后,由省国资委党委研究确定,省国资委履行任命程序。

为更好地发挥燕山发展有限公司的作用,该公司要由目前的事业性质单位改为企业性质单位。

(六)省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中心。经营目标、业绩考核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由省财政厅负责。领导班子的管理,由省中小企业局党组负责考察,并提出建议名单,与省财政厅沟通一致后,由省中小企业局党组研究确定,并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

二、地方金融类机构(企业)

(一)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业务指导。经营目标、业绩考核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参加联合制定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由省财政厅负责。与省辖国有资产有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参加进行联合考察。在此基础上,由省金融办提出建议名单,与省财政厅沟通一致后,由省财政厅党组研究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二)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业务指导。经营目标、业绩考核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参加联合制定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由省财政厅负责。与省辖国有资产有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参加进行联合考察。在此基础上,由省金融办提出建议名单,与省财政厅沟通一致后,由省财政厅党组研究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业务指导。经营目标、业绩考核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参加联合制定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由省财政厅负责。与省辖国有资产有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参加进行联合考察。在此基础上,由省金融办提出建议名单,与省财政厅沟通一致后,由省财政厅党组研究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四)财达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含财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财达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由省金融办负责业务指导。经营目标和业绩考核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参加联合制定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由省财政厅负责。与省辖国有资产有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参加进行联合考察。在此基础上,由省金融办提出建议名单,与省财政厅沟通一致后,由省财政厅党组研究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