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范例6篇

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

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范文1

【关键词】赋税制度;什一税;两税法;一条鞭法

一、中国古代农业赋税制度变革历程

中国农业赋税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据《尚书・禹贡》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可见,当时已经存在农业赋税制度,具体的征收方法是被后世广为赞赏的“什一税”。《史记・夏本级》中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贡、助、彻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赋税制度。所谓“五十”、“七十”、“百亩”也只是一个大约数量,是分派给每个家庭所能耕种的田亩数。“其实皆什一矣”,即按土地年产量的十分之一征收赋税,这个十分之一赋税额是“校数岁之中以为常”,是以若干年的平均产量为标准的。西周时,赋分九类,《从周礼・天官・太宰》中记载:“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其内容包括田赋、人口税、关税、商税、物产税等。秦统一后,实行“黔首自实田”,规定田赋有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因此,以后各代的赋税在狭义上仅指土地税和户口税,而在广义上还包括商税、货税、物产税等,称为征榷、杂役等。

从西汉开始,国家推行算赋、口赋、田租、徭役、等农业赋税形式。“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它规定:凡民年15―56岁,每人交120钱,贾人及奴婢加倍;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对民间女子15―――30岁不嫁的加收5倍;汉文帝时减算赋额为每人40钱,一年一次,每年8月纳征。“口赋”是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汉武帝,它从3岁起征,至元帝时改为7岁,每人23钱。“田租”也称田赋,是以土地物产为征收对象的赋税。高祖时规定十五税一,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徭役”是成年男子必须服的劳役。汉代规定23岁至56岁男子,每年要到郡县服徭役一月,称为“践更”,如不服役则须出2000钱。适龄者又有每年戍边三日力役,以路途遥远难以往还索钱300文,称为“过更”。

汉代建立的税收制度可以说是一套比较完整的赋税制度。它不仅对稳定当时社会生产和经济秩序,为国家开辟财源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对以后各代的赋税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唐代前期,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开始实行“租庸调制”。规定:每个男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叫做“租”;不产绵地区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做“调”;此外,每丁每年服徭役20日,闰月加2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称为“庸”。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均田制的破坏,在农民失去土地,经济情况趋于恶化的形势下,政府只凭户籍人丁征租庸调,人民已不堪忍受。为了逃避赋役,百姓“多去本籍,浮食闾里”。因此,到唐代中后期,租庸调制已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赋税制度也不断随着形势而发展变化。其中,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则是这些赋税变革中力度最大的三次。它们的实施不仅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经济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对后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赋税制度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第一、两税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赋税制度的征收由以人丁为本开始转向以土地、资产为本

纵观两税法实施之前的中国赋税制度,大都是以人丁为征税之本,而以人丁为征税之本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有相应的土地、资产。唐朝前期由于实行均田制,广大农民基本都有田可耕,社会经济繁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畅行无阻,税源充盈。然而,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特别是安史之乱爆发,唐朝的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沦为地主的佃户,唐朝政府控制的农户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步枯竭,以均田制为基础,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实行,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唐朝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另立多种税目,恣意勒索,以致“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人民负担日趋沉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这种情况如再继续下去,将危及唐朝政权的存在。以上情况说明对旧税制的变革已经刻不容缓。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正月,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令正式实施两税法:“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14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废支总统焉。”两税法的实施扩大了税源,简化了手续,增加了财政收入,挽救了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危机,稳定了唐朝政权的统治。而更重要的是为赋税制度确立了一个合理的、新的征收标准。从此以后,征税标准开始从人丁转移到土地、资产。

第二、一条鞭法的实施使我国赋税征收方式开始放弃实物制,实行货币制

明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各种社会矛盾开始集中显现,并呈蔓延之势,明朝的统治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危亡,明神宗起用张居正担任内阁首辅,实行了一系列旨在富国强兵的改革。除了在政治、军事、民族关系上实施改革之外,张居正认为财政是国家之邦本,政权之基础,因而对财政改革加倍用力,使财政改革成为整个改革的重点。

公元1578年(万历六年),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土地,使纳税田亩增加了280万顷,改变了过去“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的现象。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又于公元1581年(万历9年)将嘉靖以来由大学士桂萼首先提出,海瑞等在东南部分地区试行过的新税制一条鞭法颁行全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在当时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抑制各级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对农民的勒索、盘剥,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以银征税,使封建时代的实物税制转向了货币税制,使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基本货币化。以银征税,扩大了社会的商品市场,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因此,一条鞭法成为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史上的一块里程碑。

第三、摊丁入亩彻底取消了中国农业赋税制度中的以人丁征税的方式

清朝入关之初,赋税制度仍沿袭明朝旧制,实行一条鞭法。赋税分为田税和丁税两种,折银征收。然而自明末社会大动乱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已荡然无存,地亩和人丁很难确知,特别是人丁数更难查清,赋税征收毫无根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清朝在顺治年两次以明万历时的旧籍为准编纂了《赋役全书》,并建立了黄册和鱼鳞册,与《赋役全书》相对照,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丁额不实、丁银难收的问题。随着土地的日益集中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无地、少地的农民越来越承担不起丁税的重负,他们或迁徒流亡,或隐匿户口,不但使清政府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使清政府无法掌握人口实数,同时加剧了社会动荡。

鉴于这种情况,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秩序,清政府分两步完成了摊丁入亩的改革。第一步,清政府于1712年(康熙50年)宣布,以1711年(康熙50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赋,称“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首先把全国征收丁税总额固定下来;第二步,清政府于1723年(雍正元年)下令,将康熙末年已在四川、广东等省试行的摊丁入亩办法推广全国,把康熙50年固定下来的丁银额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或称地丁制。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一百余年,除盛京外,全国各地基本完成。

摊丁入亩的实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对清朝的统治和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摊丁入亩简化了税收原则,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这样,不但稳定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农民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当人口数量的增长超过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它所带来的更多的是负面效果。从这一点来看,摊丁入亩的实行对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将是深远的。是摊丁入亩取消了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人口增殖的作用。此后,中国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人口数量的增长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了大批新生劳动力。

赋税,是古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国家用于国防军事、城建、水利、文教以及维持宫廷、官僚和常备军队的开支所需之经费。从本质上讲,国家的赋税体现了统治者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剥削,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先天性的根本缺陷。尽管这样,两千多年来在历代王朝的不断改革下,形成的一套适合封建国家的赋税制度,对促进当时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曾起过积极作用,其中某些合理有用的部分对我们今天的税收制度改革不无借鉴之处。

二、我国古代农业赋税制度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从我国农业赋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中国,农业赋税制度的演进大体沿着三条道路前进:一是从以丁征税到以资产征税;二是从实物形式向货币形式转化;三是从赋税和劳役等多税种相结合逐渐向单一的赋税结构过渡。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唐宋和明清时代的三次较大规模的农业赋税制度变革上。如从唐代“两税法”由以人丁为本征收赋税开始转向以土地、资产为本征收赋税,经过“王安石变法”和明代的“一条鞭法”,到清代雍正时“摊丁入亩”就基本上放弃了人头税,实行以地税为主的农业赋税制度。从生产力发展的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我国农村和农业至今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农业赋税制度中的各种乱摊派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农民负担仍然很重,“三农”问题成为我国当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也是阻碍我国加速实现现代化、进入小康社会的最主要障碍。从农业赋税的角度来看,农业和农民负担过重是形成“三农”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减轻农业和农民负担,改革农业赋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首先要减轻农民负担,实行“轻徭薄赋”,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其次,要彻底禁止农村中的各种乱收费,实行单一的农业税收制度。第三,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国家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推动农业走科技化的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

参考文献:

[1]褚鸿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三大里程碑》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12月第6期.

[2]吕建中:《中国古代赋税制度述略》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3]侯绪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进的基本线索》载《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2卷第五期.

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范文2

[关键词]一条鞭法;条鞭图;零和博弈

[中图分类号]K24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1-0137-05

边俊杰(1975―),男,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财政制度变迁。(江西赣州 341000)

自唐中期开始,我国封建社会经历了三次里程碑式的赋役制度变迁: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改革;明代的一条鞭法是赋役合并的里程碑;清代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改革,最终完成了赋役制度的真正合并,人丁税最终演变为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单一税,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税制统一,人头税从此取消,体现了赋役制度改革的趋势。而明代的“一条鞭法”改革则是承前启后,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制度变迁。学术界对此曾作了详细的论述,如明史研究的权威梁方仲[1]先生将“一条鞭法”归纳为“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用银缴纳、官收官解”十六字特征。本文从现代税收制度改革角度进一步探索这一改革,并试图提出几点新的见解。

一、“一条鞭法”的制度积累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条鞭法”也不例外。本文认为,以赋役合并为特征的“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前期以及明代以前各种改革的最终结果。“一条鞭法”改革经历了从创办到局部实施,再到全面实施的演变过程。

(一)“一条鞭法”的制度准备

桂萼是“一条鞭法”的创议人①,嘉靖九年(1530),大学士桂萼提出编审徭役的建议,“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2]。这一建议经户部讨论,得到皇帝批准,决定于嘉靖十年(1531)在南赣试行,这就是最初的“一条鞭法”。

嘉靖十六年(1537),苏松地区实行“征一法”,这一方法除归并役目、赋役合一之外,还具有力役征银、摊丁入地的性质,使最初的“一条鞭法”变得更为全面。

在这一过程发展的同时,其他地区的里甲正役改革在全国也悄然进行,虽然各地区实施方法名称各有不同,但其总体思想基本是一致的。如浙江地区实行均平银法,嘉靖四十五年(1566),巡抚庞尚鹏奏行《钦依两浙均平录》,浙江地区均平银制度走向制度化和正规化,其特点:一是在清核人口、丁粮的基础上,将供应中央的额办、坐办、杂办等差役及供应地方的佥均徭放在一起,通融核算,扣除优免等额,统一征银,按照丁田均平科派;二是裁革里长支应,里长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又如,福建地区实行“纲银法”,其实质也是将里甲正役各种差役汇总,按照“民米一石,准丁一丁”的折算方法,按照丁亩总征各类费用。再如,河南彰德府和信阳府之罗山县实行“会银法”亦称“办银”,其核心思想同样是按丁田通融征银,省里甲归农,会银并入条鞭内征收。

在里甲正役改革的同时,均徭法的实施也逐步在政治腐败的环境下暴露出种种弊端,诡异、花分、寄庄、投献盛行,造成了严重的均徭不均,也严重影响了田赋收入制度。为此,“十段册法”应运而生。嘉靖时期,各地区在成化时期“十段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改革,其中,嘉靖四十年至隆庆元年,浙江巡按庞尚鹏推行的“十段册法”最有成效,“臣自祗役以来,即议立十段锦之法,通行各府州县,查将十里内丁粮,除四甲已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例应优免者,即将应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从一甲内优免,其余免剩者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3](卷三百五十七,庞尚鹏《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需要说明一点,“十段册法”仅仅是对均徭编审对象和轮役方式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役目,但是,它在清核一县丁粮基础上将全县该年应派的徭役一并折银,扣除优免外,推算每丁、每亩应摊徭银,然后将核实的全县田土均分为十段,依段轮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赋役的均平,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上述里甲正役、均徭法的不断改革为后来的“一条鞭法”提供了制度积累,“一条鞭法”的许多编审原则由以上经验汇总发展而来。

(二)“一条鞭法”的全面实行

据乾隆《余姚县志》载,嘉靖四十二年(1563),余姚知县周鸣实行“均徭一条鞭法”,“申银力二差一概征银”。平湖知县也推行了“条鞭均徭法”。庞尚鹏鉴于上述役法确有可取之处,于是,在浙江实行“十段册法”不久,便实行了“一条鞭法”,“乃始总核一县各办所费,各役工食之数目,一切照亩分派,随秋粮带征”,“岁入之官,听官自买办,自为雇役”[4](第二十二册《浙江下》),实现了对余姚、平湖二县的推广。隆庆年间,应天巡抚海瑞又将庞尚鹏的做法在其境内加以推广,“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州县总于府,府总于布政司,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合而为一,凡一县丁、粮毕输于官,官为佥募,以免一岁之役”。“一条鞭法”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隆庆四年(1570),朝廷题准江西布政司所属州县实行“一条鞭法”,指出:“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系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贴,立限征收。”“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著为定例。”[5](卷十六《职役》)此后,“一条鞭法”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扩大,到了万历九年(1582),张居正在其全面改革中,将“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一条鞭法”的制度框架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6](卷七十八《食货二》)

这段话便是对“一条鞭法”最经典的描述,看似简单,事实上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反映了当时税制建设的理想图景。

实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一条鞭法”的实施程度有明显差异,但大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则是一致的,即为“赋役合并、量地计丁、田赋征银、正杂统筹、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7](P58-59)。为清晰起见,本文将“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加以梳理,详见图1。通过这一总图可以看出,“一条鞭法”事实上由三个层次的赋役合并。

(一)条鞭一:差役合并

这是“一条鞭法”最初的内容。“一条鞭法”实施以前,差役派况比较繁琐,包括里甲正役、均徭、驿传、民壮、杂派等,而各项差役又包括众多小项,如均徭力差包括铺兵、门禁、仓夫等,各项差役的课税对象和课税原则不统一。一条鞭法实施以后,各项差役合并,课税对象则变为丁田,统一用银代役,具体情况如下图2。

图2只是描述了大体的徭役合并路径,原来所编的项目最后不再细分役名,统称银差。如嘉靖四十五年(1566),湖广布政司将力差中的皂隶、门子、禁子、支应库子、铺夫、弓兵、铺兵、渡夫等项目按照原定数额编入银差,然后与银差中柴薪、马夫、斋膳、祭祀、乡饮等各项银两合并,一并摊入实在丁粮,不再称呼某项差银名录。[8](卷九《元字册•食货志》)

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实施中,不同地区徭役项目、合并程度都有一定的差异。如浙江绍兴府会稽县在隆庆初期,由于均平、均差、兵饷优免性质不同,前两者未编入一条鞭,而兵饷每两年编派一次,增减不一。[9](卷七十八《食货二》)又如南直隶凤阳府泗州,将里甲正役、均徭、驿传、兵壮四差合并银两,向丁粮分派,但差马、灯夫等杂项未编入一条鞭。[10](卷五《政治志•条鞭》)而陕西西安府华阴县则将一切各项通派输银于官。[11](卷四《食货•条鞭规》)

(二)条鞭二:田赋合并

田赋的合并分两个方面的合并。“第一,将税粮所引为根据的田地种类及科则,化繁为简,一律均派。第二,税粮本身的合并。”[8](卷四)明代中前期田赋制度的演变轨迹也反映了这两方面的路径,如“官民一则”的改革和“金花银”的出现。据梁方仲的研究,在田赋合并之前,洪武时期包括夏税秋粮在内田赋税目14种,弘治时期达到了24种以上,到了万历六年,达到了31种以上。[12](卷二十四《税量一》)可见,两税税目在不同时期有都增加的趋势,名目繁多而且复杂。从输纳的形式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为依照税制的规定以米麦交纳的,名曰“本色”。一为交纳时改用金银绸缎或他物来折合米麦之价的,名曰“折色”或“折收”。

“一条鞭法”以后,各类田地和各类税目变得简化统一,如下图3。

从图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无论官田、民田,还是马场、草场、灶田等田地名称,“一条鞭法”实施以后,所有田土均称“田地”,取消了田土等级差异和性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官、民田等税率差异趋于统一,而“田地亩数”则自然而然成为应纳税粮的依据;另一方面,将复杂的税目和复杂的税收征收形式逐步合并,将各色税额并为一条来征税,体现了简便的思想,在具体派征时,将夏税、秋粮等各色攒为一个总数,除去本色米麦某项某价依旧上交以外,其余折色等所有项目,按照每石应折银若干汇总,然后根据所在区域田地若干,平均摊派于该地区所有田地内,最后求得每亩的税率,得到应该征收的赋银,官府胥吏则依据所载户籍,开载承办额数和缴税期限收取税粮和赋银。这样一来,原来复杂的税目相应取消。

另外,同条鞭一一样,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差役,主要是合并程度和合并项目的差异,在此不作赘述。(三)条鞭三:赋役合并

在图2和图3的基础上,绘出“一条鞭法”的赋役合并图,见图4。

从上图可以看出,赋役合并的大体逻辑是这样的:将夏税、秋粮等各色攒为一个总数,除去本色米麦某项某价依旧上交以外,将图2中差役合并以后的“银差”与图3田赋合并以后的“赋银”合并编派,计算赋役银应该总量征收的银两,合称为“税银”,根据最终相加起来核定的“税银”摊入田地中,最后得出每田、地、山一亩该银若干,每丁该银若干,这些税银和本色米麦由官府胥吏在规定期限内征收。这样一来,以某地区田、地承办该地区的赋额,以该地区的丁、田、地承办该地区的所有役额,做到每田一亩必有役的责任。

不言而喻,赋役的合并,其实质是在田赋内增加了一种或者几种附加税,并将这些附加税制度化、正规化。在将银差摊入田赋的过程中,具体的摊派方法有多种,常见的是随田摊派和随粮摊派。至于不同地区采取哪种摊派方式,则取决于:如果某地区土地肥沃,每亩对租税的负担能力较大,则该地区随亩起派,否则随粮起派;如果某地区地籍不清,田亩数量无法准确掌握,则随粮起派。②随着历史的发展,大部分税粮改折银两,随粮摊派逐步改为随银摊派。从摊派的程度来看,不同地区也有差异,有部分摊派,也有全部摊派于田赋之中。③

综上所述,“一条鞭法”出台之前,明代赋役制度是建立在一种分类核定的基础之上的,从田赋而言,需要核定田亩权属、面积,明确田地等级,因为田赋税率甚至解送都与之相关。和明中叶以前的税收制度相比,“一条鞭法”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也没有体现出儒家财政理念中所述的“轻徭薄赋”思想,在定额税这一“洪武祖制”的制度规范下,它仅仅改变了税负征收的方式,从博弈角度来讲,属于零和博弈,但在实际效果来看,通过扩大税收负担面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类纳税人负担,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由于明代当时社会宦官专权、政治腐败以及政治制度的缺陷,“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限制,加上“一条鞭法”本身改革不彻底、无征收总额等方面的缺陷,“一条鞭法”行之不久,又趋于混乱,农民负担也日益加重,改革最终失败。

三、“一条鞭法”改革的缺陷与启示

“一条鞭法”的改革是我国历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虽然改革并未成功,但是具有很强的历史进步意义,这体现在赋役合并、简化税制、地丁合一这一趋势上。历史发展到明代,社会情况和生产力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人口流动现象增加、商品经济发展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其分配主要取决于田地分配,人口的规模与分布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开始弱化。“一条鞭法”就是顺应这一潮流,将赋役合并,统一征银,课税对象转向土地,体现了摊丁入地的历史趋势,这不仅仅是税制的简化,更是通过土地这一课税对象,拓宽了税基,使税负分配更趋合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分配秩序的规范。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改革之初,税负有所均衡,穷户负担有所减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征收混乱与不均的状况,即“条鞭之善者,以均丁粮,消冒滥,息赔累,简名目,寝觊觎,屈市滑,平贫富,清册籍,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13](卷二《赋徭考》)然而,“一条鞭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缺陷,在当今税收制度改革中给了我们很大启示,主要表现在:

(一)“一条鞭法”是一场不彻底的治标改革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一条鞭法”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广。“一条鞭法”的改革主要依靠明代官僚,但是因豪强地主阻挠而没有在全国全面推广,不少地方仍然在不同程度地实行地丁双轨制,由于赋役纷杂而导致的弊端仍然存在。这说明“一条鞭法”的改革需要制度更深层面的变革,需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与之相辅相成,从而形成合理的约束机制和完善的土地制度,确保这次变革的彻底性和有效性,但这一切在封建制度的框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就决定了“一条鞭法”的有限性。

第二,“一条鞭法”的改革仅仅是税收征管的改革。从本文的研究看,“一条鞭法”的主要特征是,简化合并征收项目,变徭役的多税制为单一税制;赋役征银,变力役为货币税,以货币形式取代实物税和劳役负担,改变了赋役征收的方式,实现了户丁税向土地税的过渡;取消里甲排年轮役制。按每年一县徭役等支出,征全县丁、田,田和丁共同负担徭役,含有摊丁入地因素。这些措施的实施,符合税收效率原则,有利于降低税收的经济成本、心理成本和管理成本。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机制配合,豪强地主和政府官吏在税收的征管中依然是弊端重重。另一方面,“一条鞭法”的改革旨在均平赋役,给广大农民带来实惠,但是仅仅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均平赋役是远远不够的,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降低农民负担,还需要从降低税率、调整税种角度进行。

(二)“一条鞭法”改革没有因地制宜

梁方仲在研究“一条鞭法”时就已经意识到,“一条鞭法”的施行,自南而北,因为南北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所以“一条鞭法”推行到北方时所遭遇的阻力较大”[1](P247)。同时通过《一条鞭法年表》论证了江南地区百余年各种赋役制度改革进程。这就表明了明代“一条鞭法”改革的阻力还在于没有因地制宜。

“一条鞭法”起源于南方,具有很强烈的江南地域色彩,但是在全国推广时,往往忽视这一特点,将政策一成不变地向全国推行。由于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利益等种种因素的差异,必然会引发各种矛盾,而这些矛盾直接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张居正在其执政时就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认为“一条鞭法”“在南方颇便”,“条鞭之法,有极言其便者,有极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举,法贵宜民。执此例彼,俱非通论。故近拟旨云,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14](卷二十九《答少宰杨二山言条编》)但是,地方官员为了向上报功邀宠,一味照搬,加之腐败,吏治败坏,“鞭外之鞭”,土地兼并等因素,使北方农民负担更加沉重。从这一角度讲,“一条鞭法”改革的最终失败也是正常的。

总结历史教训可知,无论什么样的惠民政策,什么样的制度改革,都必须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不能一刀切。

(三)“一条鞭法”改革存在“政府创租”行为

法久必然生弊,“一条鞭法”是对明代初期以来赋役制度低效的补救之法。既然是一种补救之法,政府主导型的赋役制度改革对政府自身,包括官吏是否廉政、行政能力是否足够等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条鞭法”在设计上并不直接针对大户,“改革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身上”[15](P27-28)。通过条鞭图可知,“一条鞭法”改革最终的征收权集中在地方。在官吏腐败、行政能力低下的情况下,薪俸微薄的州县官员无疑面临着巨大的财富诱惑,通过加征羡余、火耗等方法,获取更多利益,形成了赋役制度一推行就被破坏的局面;在官收官解的过程中,地方官吏拥有了更多权力,他们有机会在变法中分一杯羹。从这些角度讲,“一条鞭法”改革的同时,出现了“政府创租”,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或者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为官吏提供了获利机会。改革中的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但必须认识到改革应避免政府创租现象的发生,从制度创新角度来讲,根据经济人行为的成本收益对比,建立新型的制度,取消租金,从制度上抑制寻租是有必要的,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一条鞭法”的创议人为当时的户部尚书傅汉臣,也有人认为是梁材。梁方仲在研究“一条鞭法”时,详细列出了“一条鞭法”年表,但也未提出这一改革的“创议人”是谁,仅仅提出了傅汉臣是“一条鞭法”最早的"推行人"这一观点。但陈光焱教授根据《嘉靖实录》卷一百二十八中史料记载推敲,当时桂萼首先向梁材、傅汉臣提供了建议,然后二者只是逐字逐句向皇帝复述其建议,因而推定桂萼是“一条鞭法”“创议人”。本文采用陈光焱教授的观点。

②明陈继儒《白石樵真稿》卷十二,《查加派从粮不从亩之故》中讲:“隆庆二年……丈得松江三县上乡算米一石,准共田二亩七分三厘九毫;中乡平米一石,准共田三亩一分二厘五毫;下乡平米一石,准共田三亩六分三厘。凡有不时钱粮加派……无分上中下三乡,一概论粮加耗……若从平米上每石加派,则所派轻;从亩上每亩加派则所派重。盖粮额之轻重易见,而田数之多寡难明矣……”可以为证。

③梁方仲在《明清赋税与社会经济》一书中详细作了论述,本文不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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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明)王九畴.万历华阴县志[M].明万历四十二年刻本.

[12](明)申时行.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9. [13](明)郑大郁.经国雄略[M].明弘光元年观社刻本.

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范文3

关键词:明代 两湖地区 主户 客户 赋役不均 户籍改革

明朝建立之初,为了有效的控制人口、征收赋役,明太祖朱元璋制定了种种严密的规章制度,这包括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前者以人丁事产为主,后者以土地为主,两者相互参照、互为经纬。在此基础上又组建里甲制度。政府通过“人户以籍为定”,对全国人民实行最严格的人身控制,同时把各种人户无一例外的编入里甲组织之中,由里甲长带领着轮流应役当差。但这种貌似严密的制度经过不到几十年便已破绽百出,到明中叶以后更逐步趋于瓦解。这其中主要的表现就是人口的大量逃移。明中后期出现的流民运动对明初里甲制中户籍管理产生了强烈冲击,造成了户籍的混乱,更加深了各种社会矛盾。这在流民客户较为集中的两湖地区就有所体现。以前学者对于外来移民在明清两湖经济开发活动中所起的巨大作用论述较多,但对该地区长期存在的主户与客户因赋役分摊不均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却着笔甚少。本文即以“主客之争”为线索,分析流民客户的大量存在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活所产生巨大的影响[1] ,以期深化明清两湖地方史的研究。

一, 明代两湖外来人口的移入与主客之分

二,

宋元时期,湖广还是人口相对稀少的地区。加之元末明初的战乱,人口进一步凋落,闲田旷土较多,开发程度也较低,因而成为吸引流移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两湖方志中多有记载:如同治《汉川县志》云:“(元末)川沔一带,烟火寂然,至明初仍是土旷赋悬,听客户插草立界。”[2] 又据道光《安陆县志》载:“(元末)兵燹以来,晨星而列雁户者又几何,闻之老父,言洪武初大索土著弗得,惟城东有老户湾屋数楹,而无其人。鸟兔山之阴穴土以处者几人而无其庐舍,徙黄麻人以实之,合老妇孺子仅二千余口,编里者七。”[3] 在湖南醴陵县亦是“醴陵各姓率多聚居,在数百年前皆客民也,……元明之际,土著存者仅十八户。湘赣接壤,故是时迁入者,以赣西赣南一带之人为多。”[4] 与人口稀少相对应的自是闲田旷土的大量存在,明人包汝楫在《南中纪闻》中即感慨:“海内旷土总不如湖广之多,湖广真广哉!”

除当地土著人口稀少之外,两湖地区优越的自然环境也成为吸纳流移的重要原因之一。江汉一洞庭湖平原水土资源丰富,湖泊众多,交通便利,湖区还有大面积肥沃的淤积滩地,土质松软,易于耕种。而且从本区气候条件来看,位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有利于谷物的生长。这些使之成为明代极具潜力的新兴农业开发区。即便是湘鄂西山区,也因其山大林深、开发较晚,拥有丰富的野生资源和山林草地。明弘治八年,竹溪知县曾熙曾指出:“荆襄迤西多长川大谷,土壤肥沃,物产富饶,寒者易以为衣,饥者易以为食,此天地自然之利,民必趋之,往岁流民潜聚,去而复来,因其所也。”[5] 这些自然优势对外地流民客户而言都极具吸引力。

土地资源的充裕以及当地人口的稀少使得明清时期外省人口大举流入两湖,其中尤以江西人为最多,这即是人口史上的所谓“江西填湖广”。对此已有众多学者进行过研究[6] 。而对于移民的时代问题,谭其骧先生在其《湖南人由来考》中认为:“湖南人来自历古,五代、两宋、元、明居其什九;元、明又居此诸代之什九;而元末明初六七十年间,又居元、明之什九。”[7] 但由于谭先生依据的主要是方志中的《氏族志》,所研究的主要是“族”而非“人”,所谓“湖南人由来考”实际成为“湖南族由来考”,而族有大小之分,所以导致结论存在某种偏差。此后曹树基在《湖南人由来新考》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正,他在收集更广泛地区的家族资料基础上,确立了湖南不同类型移民区中族与人口之间的数学模型,对湖南人口的由来作出了更为准确的统计和判断:“湖南全省人口中,56%左右是元以前移民后裔;35%左右是元代及明初移民之后裔;9%左右是明初以后移民之后裔。”[8]

无论如何,两湖地区在明代显然属于典型的移民型社会,那么我们该如何划分明代两湖地区的土著和流寓呢?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以明初洪武年间为限,真正的土著应是在明代以前就已在当地生活了三十年以上的住户。但诚如前面所引方志资料中揭示的情况,这类真正的土著在明初数量并不庞大。不过,在元末明初外地移民大量落居两湖之时,恰好遇上明初推行里甲编户制度,其一般是采取“令民自实”的户籍登记方法。这就为洪武年间的流移正式定居本地提供了一次机会。对民户而言,编入里甲应差纳粮就等于取得了官方的正式认可。所以这批在洪武年间承籍立户的民户相对于以后陆续迁来的流移,特别是长期并不入籍的流民而言,他们在当地俨然已经成为“土著”。

因此就本文而言,其土著既包括明以前的老土著,也包括明初即以承籍纳粮的民户,因为随着他们在迁入地的入籍,实际已成为了土著。而且在文献中,这些被编入里甲户籍、承担国家赋役的人户一般称为“主户”。而在明中后期因贸易或承佃或逃避赋役以及其他种种原因迁徙至两湖地区,但又长期并不在当地入籍承粮的人户一般称之为“流民”或“客户”。除去感情色彩,仅从户籍身份的角度而言,客户、流民、流寓并没有什么差别,在我们的论述中他们也是相通的。

所以,依笔者看来,主户与客户、土著与流寓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居住的长久,而在于前者已经在当地立户入籍、承差纳粮,而后者则游离于里甲组织之外,没有取得户籍,因而也不承担赋税徭役[9] 。本文用主客之称只是想区分两类不同社会地位、不同身份的人群,也即是里甲户籍之中的编户——“主户”—与里甲户籍之外的无籍之民—“客户”—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二,明代两湖地区的“主客之争”

对于外来移民在明清时期两湖地区经济开发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以前学者已经作了详尽的论述,本文对此从略。在此我们想从另一个侧面来探讨一下外来客户的大量涌入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其他方面影响,特别是那些并未入籍的客户和当地的主户之间所发生的一些利害冲突。

在明代,两湖地区之所以存在大量游离于里甲组织之外的客户,其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中大部分本来都是迫于原籍沉重的赋役而逃脱里甲户籍的约束,走上“亡命逋逃”的道路。在明代“有身必有赋”的情形下,出于逃避赋役的目的,他们自然不愿再忍受户籍的束缚而甘为“化外之民”。其原因之二则在于明宣德以前,政府对于逃户的政策基本上以勾取回原籍复业为原则,一般也不允许流移在新居住地落籍编户,即便有允许附籍的,都有苛严的条件。这也是造成两湖地区存在大量无籍客户的原因。

客户在进入两湖之初,往往先为人佃耕。在明初土旷人稀的情况下,土著也乐于招人承佃,据严如煜所载:“老林未辟之先,狐狸所居,豺狼所处,虎祸尤多,土著人少,所种者十分一二招外省客民,纳得数金,辄指地一块,立约给其垦种,客民亦不能尽种,转招客佃。”[10] 但移民的素质一般较高,在中国古代安土重迁的习俗下,敢于冲破习俗和里甲的篱樊是需要勇气和胆识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反客为主的事情时有发生,以下是长沙府主客之间的关系:

长沙土野沃衍,下有洞庭之输,泉源奋出山泚,故鲜水旱,称善郡。其民囗囗而事钱鎛以殖衣食,无所仰于四方。乃他方游民徙手张颐就食其间。居停之家一喜其强力足以任南亩,往往僮仆畜之,久而游民多智辨过其居停主人。其主人亦逊谢以为不及,因请诸赋役与共治。或就硗确荒芜田予之垦,而代缮租赋,不以实于官。及其久也,游民或起家能自稼穑。异时居停者或稍凌替,致相倾夺。间有田归游民业也,而赋役皆主者任之。故上户强则役客,客户强则累上,于狱兴而不可已者,其来渐也。[11]

这则史料很详尽地介绍了主客之间的相互转换关系:主户先则藉客户以助已耕,这当为明初土地资源较丰富的时期。此时大多是主强客弱,所以主户对客户“僮仆畜之”。但客户依靠自己的才智或独自起家,与主户分庭抗礼,脱离了主户的控制。甚至有的反客为主,将主户田地侵夺,其所谓“上户强则役客,客户强则累上”是对主客关系最好的说明。

就社会地位而言,主户作为入籍之民,作为国家正式的编户齐民,享有官府赋予的诸多权力,比如求学考取功名的资格等。在江西,土著与客户就曾围绕着“棚籍”与“学额”而引发大规模的冲突。[12] 因此从身份和社会地位而言,主户应在客户之上,有籍与无籍应是有差别的。

在明代荆襄地区就发生过一场“称谓之争”。荆襄作为明中叶流民之“薮渊”,后经原杰安抚,附籍者众多,但依然有许多并未附籍者。于是在已附籍与未附籍之间,附籍者与土著之间就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非常有趣地体现在对各自群体的称谓上。据杨睿在《题为议事·湖广事宜》中记载:

切照南阳、荆襄、德安、安陆、沔阳等府州县所在流民,今官府文移及上下军民不分伊曾无附籍,悉称以“流民”名目。其已附籍者羞恶“流民”之名,概自称曰“下户”。而本境之内,世居之家无所分辨,故别称为“老户”。辞义不顺、名称俗陋。不惟告争等件及案牍之间开写欠美,抑且已经附籍与未附籍流民混淆无别。令同钦差分守右参将都指挥同知王信议得合将前项州府原有土民人户称为“旧民”,逃来附籍人户称为“新民”,其奸顽展转不愿附籍者仍前目为“流民”。如此则事寓劝惩,而漏籍转徙者愧耻,且格辞有分别而文籍开载者平顺可观。[13]

这种称呼上的区别其实体现着对各自身份的确定和认同。土著对附籍者,附籍者对未附籍者都力图通过称谓来使该群体与其他群体区分开来,以显示其不同于他人的特殊身份与地位。附籍者认为自己既已入籍,承担了国家的赋税徭役,获得了合法正式的户籍,官府就不应当仍称之为“流民”,于是自己统一称为“下户”,以区别于流民。而世居之家相对于这批新附之民又有一种优越感,故称为“老户”。这种“老户”——“下户”——“流民”等不同称谓,其实就体现着土著——新附籍——未附籍三种社会群体在社会上不同地位。这种称谓同时也意味着对各自群体的内部认同和对外部的排斥。至于官府试图通过“旧民”——“新民”——“流民”来规范这一民间称谓其实也含有认同三者差别的成份,并希望通过称谓上的差别来让流民自感愧耻促其入籍。

抛开这种称谓之争,就经济情况而言,客民的生活并不较主户差,甚至更为轻松富裕和逍遥自在。在两湖方志中经常出现“主瘠客富”的情况。客户没有入籍尽管在名份上形同于流民,没有社会地位,但是同时也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不承担赋役。相对于主户而言,客户因新垦土地没有税收和不负担迁入地的赋役而获得了经济上的优势。在沔阳州人们在分析主贫客富的情况时即指出:“客常浮于主,然客无定籍,而湖田又不税亩,故有强壮盈室而不入版图,阡陌遍野而不出租耨者。”[14] 可见主弱客强的关键在于赋役负担的差别,这种差别也是引起主客之间矛盾的主要因素。在潜江县“占田多者皆流寓豪恣之人,土著者反为其佃仆,贫弱受累,赋役不均”。[15]

据万历《承天府志》所载:“濒年积荒,困于供亿,而土著之民,贫者或逋窜转徙物故,而司籍莫为损削……况在沮洳之乡,淤水成腴,而浮食奇民,操其重赀,乘急贳货,腾踊其息……故丁壮盈室,而籍口客丁,免于编列。夫已擅地利长子孙矣!而客之也可乎?嗟呼,弊也。”[16] 这种抱怨显示出主客关系的紧张,显然主户对客户不承担赋役,并且利用高利贷来敲诈土著的行为深感不满。

客户的众多,特别是主客赋役的不均,甚或客户致富后盘剥、倾夺土著田产,造成了土著的大量流亡,所谓“以流寓而累土著,久之,而土著转为流寓。”[17] 这直接影响到两湖里甲的数量,在常德府,时人在分析里甲数量减少原因之时就归结为是江西流移而来又不入籍的客户所致,史载:

版籍每十年一更,制也。吾郡屡更屡诎者,何哉?土民日弊,而客户日盛。客户江右为多,膏腴之田、湖泽之利皆为彼所据。捆载以归,去住靡常。固有强壮盈室而不入版图,阡陌遍野而不出租粮者矣![18]

所以我们看到,尽管外来客户大量移入,但两湖大部分地区的里甲数目却一直呈下降趋势。其中以正德、嘉靖年间为最。如浏阳县:“洪武初编七十五里三坊,粮墮民困,嘉靖间已并为四十八里二坊。”[19] 这些与主客之间的赋役不均、土客之间的利益傾轧导致土著的没落及逃散不无关联。

可以说大量籍外之民的存在对在籍之民是一种威胁和冲击,这种威胁一方面在于赋役的不均[20] ,另一方面则表现对资源的争夺上。客民在定居的过程中,不断地和土著居民为争夺垦地或江边湖畔的低湿地彼此竞争。在平原湖区,主户与客户都进行着围堤筑垸的工程以从事垸田生产,由此主客之争就体现在主堤与客堤的矛盾上:

(沔阳)自洪迄成化初,水患颇宁,其后佃民估客日益萃聚,闲田隙土易于购致,稍稍垦辟,岁月浸久,因壤为业。又湖田未尝税亩,或田在数十里而租不数斛,客民利之,多濒河为堤以自固,家富力强则又增修之。民田税多徭重、丁口单寡,其堤坏者多不能复修。虽垸必有长,以统丁夫主修葺。然法久弊滋,修或不以时,故土未坚实;丁夫或非其数,故工尚卤莽。夫垸益多、水益迫。客堤益高,主堤益卑。故水至不得宽缓,湍怒迅激,势必冲啮。主堤共受其害。由是言之,客非惟侵利,且贻之害也。[21]

由于客户往往资财丰厚,或人丁强壮,其所修堤坝比主堤坚实,所以每到洪水期,主堤往往先受其害。难怪时人惊呼“客非惟侵利,且贻之害也”。这表明主客之间的矛盾已经由赋税上的不均发展到客户的争利行为危及土著的生产和生活安全,造成对资源的破坏,加剧了两湖平原地区水患灾害。在湖南攸县亦有类似的抱怨:

迩来闽粤之民侨居吴楚,自吉、袁至楚南各郡县所在皆是。以为主户则本非土著,以为客户则已无他徙。而其人又皆居山而不居泽,凿冈伐岭,水心叶氏所云锄耨无穷,地力竭而不应,盖不免焉!然动损地气所关尚浅,惟是其性桀骜,其俗扩悍,若置之户口之外,视同狉獉,恐不免为土著之累。[22]

这里人们认为客户的生产造成地方衰竭,动损地气,而且认为客户桀骜不驯的性格会连累土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明中后期至清代,这说明随着移民的大量涌入,闲田旷土大部分已被开垦,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开始显现。

客户对当地社会秩序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由于客户中主体为流移之民,其成份繁杂,有躲避赋税者,有谋取利益者,其间更不乏“骄黠不逞”“脱罪亡命”之徒。而且他们脱离了里甲的控制,因此流移的大量存在也就成为影响当地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荆襄地区就是一个典型地区,史称“四方流移杂处,醇梗相半,其地多崇岗山箐,民事慓悍而恒拘狎。虽岁时群处,往往以财才雄长,有侠风。四方游民其琐尾派离与铤而走险者多逸其中,久而滋煽,因易为乱,承平以来,剧盗数起。”[23] 其他各地也是“盗寇”频发,此伏彼起。这些与流移杂处不无关联。

另外流寓的移入对当地社会风气的影响也很大。在东湖县:“彝陵自设府以后,流庸浮食者众,五方杂处,风俗大变。……凡健讼犯科者多系流寓浮籍,土著者稀焉”。[24] 在京山县亦是“游居之民则犷悍律讼。”[25] 当然我们不能将所有的坏影响都归于客户的存在,从理论上讲,人类的迁移与交往对传播文明、促进民族融合都是有重大意义[26] 。在湘鄂西山区,流民的进入带来先进的耕作技术,对开发山区都作出了重大贡献。限于篇幅和主旨,本文仅就某一方面进行论述。

三,问题的解决

随着土客矛盾的渐趋激烈,特别是土著对于客户占据膏腴之田、湖泽之利,却籍口客民,不承担任何赋税的行为深为痛恨。客处之民由此被视为两湖地区的“三蠹”之一。这种主客之间因在赋税负担上的不均最后导致政府不得不进行人口和赋役制度方面的调整。这就是人口附籍和土地清丈活动的推行。

到明中后期,政府逐步调整了人口政策,即由一律遣回原籍改为允许客户在新居住地落籍入编,就地安置。两湖地区办法有二:一是对大量流民聚集区编制新里甲,甚至设立新的州县,荆襄流民的处置就是一例:设置郧阳府,添立竹溪、郧西两县等。二是就地纳入当地里甲中去,填补逃亡里甲中的空缺或设立客民里。

早在明成化年间,随着土著的外逃及原有里甲的松弛和萎缩,两湖地区就有不少官员主张以流移来附籍填充。如丘睿在其《江右民迁荆湖议》中就有鉴于“江右之人群于荆湖,既不供江右公家之役,而荆湖之官府亦不得以役之焉,是并失之也”的局面。提出将这些流移收编管理,其议曰:

臣请立为通融之法,凡江右之民寓于荆湖多历年,所置成产业者则名以“税户”之目,其为人耕佃者则曰“承佃户”,夫贩易傭作者则曰“营生户”,随其所在,拘之于官,询其所由,彼情愿不归其故乡也(不愿者勿强),则俾其供词,具其邑里,定为板册。[27]

吴桂芳在处置陆续而至的郧阳流民时也提出“收集流寓以实逃亡里甲”的主张,其方法是:“除旧已附籍及暂时未住贸易,或工匠杂共赁店民住者不得妄行骚扰外,其余娶有室家、置有房屋、典种田地,营运年多,势在重迁者,务要挨门逐户,从实开报到官,令其附籍本住里下,填补逃亡甲首格眼,遗下逃亡田亩,即拨领种认粮。如本里空格填满,则另拨别里。通县空里补满则另立新里。”[28]

这里共同点都是力图使流民客户重新回到官府里甲控制之下。但有一点我们需注意,这里的附籍都对田产提出了要求。其原因在于里甲实质是一种役制单位,里甲中的“户”的内涵应该就是与土地相结合的人口,即“人丁事产”。[29] 据此可推断,并非所有的客户都能被允许入籍。不过,既然主客之争的焦点就在于这些已垦耕田地却不承担赋役之客户,那么他们的户籍对于解决赋役不均现象是大有裨益的,即所谓“使客丁必登籍而复其常役,则口增而民徭之偏重可省也,湖田必税亩而修其常,则赋增而民租之积逋可杀也。如是则主不常贫,而客亦可以久富。”[30]

在流民客户附籍的同时,两湖地区在绅民的强烈呼吁下曾多次进行过清田均赋的举措。特别是明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同时实行丈田均税运动,清出了许多隱漏之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客富主贫”及赋役不均的局面。至清初,这一活动仍在继续。在黄梅县,康熙年间邑令吴景恂在《均役碑记》中即云,丈田均役的目的在于:“察主户、客户苦乐之分,酌上地、中地、下地之差,折衷于差役、雇役之两法,剂其盈虚,权其缓急,安其土著而保聚其流移。”[31]

应该说随着客户的逐渐入籍,以及土地丈量的推行。主客之间因赋役不均所引发的矛盾与冲突也就逐步得以缓和。而且随着岁月的推移,客户居久了自然也就土著化了。特别是到了清代,随着保甲制的推行,由于它是以维护地方治安为主旨,不似里甲编排要涉及田产赋税,其编查对象是辖区内所有的人户,因此不论土著、流寓,有无田产都一例编入,主客之间在户籍身份上更无差别。所以清代两湖方志中记载主客矛盾的内容渐少,诚如光绪《湘阴县图志》所言:“明世黄册尚有土著、客户之名,而税稍均矣,其后亦遂无主客之分焉。”[32]

四,由“主客之争”看明代户籍赋役制度之演进

户籍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是因为它不仅仅只是一种人口统计方法,更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功能。对于明代中后期户籍赋役制度的变化,刘志伟根据广东的研究成果已经指出表现在赋役的折银化和定额化,以及赋役对象由人丁和土地的结合到以土地为唯一的征派对象。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里甲制中的“户”逐渐演变成一个单纯的税额登记单位。这也就导致了清代广东的图甲制实质上成为赋税征收系统[33] 。那么两湖地区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

由两湖地区主客之争及其最后的平息我们发现,明代的户籍赋役制度经历了一个由户籍与赋役相结合到户籍与赋役相分离的过程,这其中赋役征派对象的转变是关键。明初设立的里甲户籍制度,其根本目的即在于向编户齐民征调赋税和征发徭役,所以户籍与赋役是紧密相连的、合二为一的,有身必有役。因此明初国家征派赋役的主要依据是赋役黄册(户籍),鱼鳞图册(地籍)只是作为一种佐证和参照。这种户籍赋役制度是与当时小农经济相适应的。也就是说,稳定的小农是里甲制的社会基础,载入黄册的土地是里甲制的经济基础。里甲制的稳定与否取决于农民与土地结合的紧密程度。

到了明中后期,随着吏治的腐败,赋役征派的加重,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的加剧,使得作为两湖地区里甲户的主户日益贫困,并逐步失去土地,于是人户与土地出现了分离,传统的里甲制也就难以维持。与此同时,两湖地区大量存在地客户尽管占有大量的土地,但由于无籍而并不承担当地的赋役。因此主客之争表面上看来主要是由赋役不均所引起,其实背后隐藏的却是土地占有的日益不均,这才是矛盾的根源所在。

因而土地对于编排里甲、征发赋役的作用日显重要。所以自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之后,土地便成为征税的主要依据。而且在两湖地区,里甲的编排也逐步转向以田粮为主。如万历十年,大冶县知县吴仁即以每甲72石为准均粮。[34] 在清初,京山县:“(顺治年间)东十五里,五百石为里,五十石为甲;西十六里,三百三十石为里,三十三石为甲,一时有均平之称。”[35] 其他如孝感以56石5斗为一甲,565石为一里;麻阳以23石为一甲,230石为一里。[36] 这种以税粮为标准划分里甲的方法实际上也使清代两湖地区的里甲制性质发生变化,即逐步演变为一种征税的单位与符号。这种里甲性质的变异最终导致了清代里甲制向保甲制的嬗变[37] 。

由于保甲制下的户籍编审制度因与与赋役无关,所以老百姓也不至于过分躲避编查,人口隐匿现象相对于明代里甲制下大为减少。在湖南攸县,时人曾云:“核户口于往代(明),因赋而漏,因赋而耗,版籍适为空簿;校户口于今时(清),田赋自为田赋,户口自为户口,家给人口,粲乎隐隐各得其所。”[38] 正是由于户籍与赋役的分离,明代两湖地区突出的主客之间因有无户籍所导致的赋役不均在清代保甲制下也就不复存在。

注释

[1] 本文所论述的“主户”与“客户”仅就户籍制度而言。这里的“客户”不同于粤、闽、赣一带的“客家”,后者带有强烈的文化心理色彩。客家人和客家文化因而也成为华南一带显著的历史文化现象。由于有极强的族群意识,华南一带的客家人与土著之间的冲突更为尖锐,甚至发展到大规模的械斗。对于这些区域土客冲突的研究可参见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六卷《清 民国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07-214,248-260页。黄志繁《国家认同与土客冲突——明清时期赣南的族群关系》,《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此前对两湖流民客户问题有所探讨的文章见张建民:《明代湖广人口变迁论》,《经济评论》,1994年第2期。本文对此多有参考。

[2] 同治《汉川县志》卷22,《杂记》。

[3] 道光《安陆县志》卷3,《疆里》。

[4] 民国《醴陵县志》,《氏族志》。

[5] 同治《竹溪县志》卷12,《艺文》。

[6] 相关研究成果,仅就专著而言就有:张国雄《明清时期的两湖移民》,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五卷《明时期》,第六卷《清 民国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张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7] 谭其骧:《湖南人由来考》,《长水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

[8] 曹树基:《湖南人由来新考》,《历史地理》第九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9] 我们也注意到,在少数方志中并非如此界定客户,而是沿用当地传统习俗观念,将外来移民概称为客户,而不管其是否入籍。这类情况需要我们加以辨认。但大多数情况下,明代的客户主要是指未入籍者。

[10]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1,《策略》。

[11]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2,《湖广一》。

[12] 参见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六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260页。

[13] 杨睿:《题为议事疏》,《明经世文编》卷92。

[14] 嘉靖《沔阳州志》卷9,《食货志》。

[15] 万历《湖广总志》卷35,《风俗》。

[16] 万历《承天府志》卷6,《民数》,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

[17] 光绪《沔阳州志》卷4,《食货志·户口》。

[18] 嘉靖《常德府志》卷6,《食货志·户口》。

[19] 同治《浏阳县志》卷2,《舆地》。

[20] 必须指出,客民并非是造成赋役不均的唯一原因。在两湖地区,远多于其他地区的王府庄田和卫所屯田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他们大肆兼并土地,转嫁赋税,造成了两湖民户田赋负担加重、赋役不均。

[21]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4,《湖广三》。

[22] 同治《攸县志》卷9,《户口》。

[23]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2,《湖广》。

[24] 同治《续修东湖县志》卷5,《疆域下·风俗》。

[25] 万历《承天府志》卷6,《风俗》,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

[26] 张建民:《明代湖广人口变迁论》,《经济评论》,1994年第2期。

[27] 丘睿:《江右民迁荆湖议》,《明经世文编》卷72。

[28] 吴桂芳:《条陈民瘼疏》,《明经世文编》卷342。

[29]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页。

[30] 嘉靖《沔阳州志》卷9,《食货志》。

[31] 光绪《黄梅县志》卷35,《艺文志》。

[32] 光绪《湘阴县图志》卷21,《赋役志》。

[33]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10页,第238-243页。

[34] 同治《大冶县志》卷4.《田赋志》。

[35] 光绪《京山县志》卷3,《赋役》。

[36] 光绪《孝感县志》卷21,《艺文志》;康熙《麻阳县志》卷1,《都甲》。

[37] 对于清代里甲制与保甲制的相互关系与演变,目前学界还众说纷纭。本人根据对两湖地区的研究发现,经过赋役改革,里甲逐渐由明初的集户籍管理、赋役征收、治安教化为一体的基层组织收缩蜕变为单一的赋税征收单位,它的各项职能被架空,所能做的仅是作为一种纳税单位而保留在册籍之中。而随着赋役的定额化、折银化以及自封投櫃等缴税方式的实施,保甲开始起到催征的作用,从而逐渐由以前单纯的治安联防组织扩展为集治安、编户、催征于一身的基层组织。这一退一进之间就实现了清代里甲与保甲在组织上的嬗变。也就是说里甲演变为赋税征收单位和征税系统是理解里甲向保甲转化的关键。对此刘志伟在前揭书中已经作过充分的研究,但学界对于清代里甲性质的变异似乎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范文4

汉唐是同质社会,都以自然经济立国;宋明亦是同质社会,农业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工商业特别是城市经济和海外贸易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加之自晚唐以降,契约租佃经济取代中古田制经济;经济重心从黄河流域加速向长江流域、特别是向东南沿海地区转移,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长期运行在大陆帝国轨道上的汉唐王朝至宋代开始,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向海洋发展的趋势。工商业文明因子的生长和向海洋发展路向的出现,相对于农业文明来说,都是与自然经济对立的异质因素。正是这些异质因素在农业社会中的成长,使得宋明社会与汉唐社会区别开来,诸如汉唐以门阀世族为主体的贵族政体,至宋演变为以士大夫为主体的官僚政体;汉唐时期以奴婢、部曲为代表的贱民阶层向平民阶层转化;把农民固着在土地上的地著体制向迁徙自由的流动体制转变等,均是其时代变化之最著者。笔者曾就《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历史研究》1982年1期)、《唐宋之际土地所有制关系中的国家干预问题》(《中国史研究》1985年4期)等作过一些初步研究。笔者近年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一《唐宋之际经济结构变迁与国家经济政策的互动关系研究》(02AJL008),拟从经济和体制层面,探讨唐宋变革的深层原因。本文拟对20世纪以来唐宋之际经济政策的研究状况作一回顾,下面按土地政策、赋役政策、工商业政策、专卖政策和外贸政策依次展开。

一、土地政策研究

唐宋之际土地政策的演变,包含均田制的瓦解、不抑兼并政策的出台、官田私田化政策的推行以及土地买卖合法化等环节。

先看均田制的瓦解。一般认为均田制弛坏于中唐开元、天宝间,随着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的出台而正式消亡。陈登原《中国土地制度史》(商务印书馆,1932年)认为,唐均田制中放宽土地买卖限制的政策所促成的豪强兼并和户籍不整,是均田制颓废的关键。陶希圣、鞠清远在《唐代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中则认为国有土地减少、耕地不能增加和不守田令是主导因素。1943年,李剑农完成《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年),指出“私人田庄的自始存在”、“口分田亦可买卖”为导致均田废弛之“两端”。此后,论及均田制瓦解原因的还有:乌廷玉《关于唐代均田制度的几个问题》(《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5年1期)、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历史研究》1955年5期)、唐长孺《均田制的产生与破坏》(《历史研究》1956年6期)、金宝祥《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甘肃师大学报》1978年1期)、郭庠林《试沦“均田之制”的缘起及其弛坏的根本原因》(《复旦学报》1981年3期)、赵俪生《均田制的破坏》(《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5期)、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唐任伍《论唐代的均田思想及均田制的瓦解》(《史学月刊》1995年2期),以及日本学者池田温《中国古代买田买园契的一考察》(《西?定生博士还历纪念一一东亚史上的国家和农民》,山川出版社,1984年)、山根清志《唐均田制下的民田买卖》(《中国都市和农村》,汲古书院,1993年)等等。上述诸家大都认为土地兼并导致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壮大,土地不敷授田所需,以及战争冲击带来户籍的紊乱是均田制瓦解的主要原因。葛金芳《论五朝均田制与土地私有化的潮流》(《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2期)一文,试图从五朝均田制三百余年的演进趋势中去挖掘其瓦解的内在机制,指出均田制的长期维持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对于人口的严密控制(“农皆地著”),二是地权流转速度的相对迟缓(“摧制兼并”),然而时至中唐,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加之安史乱后版籍漫患,丁口流离,两个条件均不复存在,均田制遂告终结。

再看不抑兼并政策的确立。自中唐均田制瓦解后,历史进入“不立田制”的时代,其标志就是“不抑兼并”成为其后各朝的“国策”。张荫麟《北宋的土地分配与社会骚动》(《社会经济史集刊》6:1,1939年)较早切人土地买卖问题的研究。此后有杨志玖《北宋的土地兼并问题》(《历史教学》1953年2期,收入《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7年)、李景林《对北宋土地兼并情况的初步探索》(《历史教学》1956年4期)、杨仪《北宋土地占有形态及其影响》(《历史教学问题》1958年3期)等文发表。梁太济《两宋的土地买卖》(《宋史研究论文集》,《中华文史论丛》增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指出,宋代“土地买卖盛行的事实表明,土地私有性质确实已经有了增强”,与此同时官田的民田化也日益普遍。但李春圃《宋代佃农的抗租斗争》(《社会科学论丛》1980年2期)则将不抑兼并定性为反动政策。稍后,杨树森、穆洪益主编的《辽宋夏金元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6年)认为不抑兼并政策使得尖锐的阶级矛盾自始至终贯穿于两宋,评价亦很低。

80年代中叶前后,上述观点受到了学界质疑。葛金芳《试论“不抑兼并”》(《武汉师院学报》1984年2期)指出,中唐以来不抑兼并政策的出现及其定型化,标志着地主土地所有制优势合法地位的确立,包含着合理的现实因素。不抑兼并政策在土地、赋税、阶级关系等方面引发的新变化,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进入后期的历史阶段。他的《对宋代超经济强制变动趋势的经济考察》(《江汉论坛》1983年1期)将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动和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联系起来考察,指出:晚唐以降直至两宋,土地转移率的急剧提高,促使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趋向瓦解;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导致统治权和土地所有权逐步分离;地块分散的土地占有情况导致了部曲制经营方式的日趋衰落。在《唐宋之际上地所有制关系中的国家干预问题》(《中国史研究》1985年4期)中,葛金芳揭示丁唐宋之际土地政策演进的五大趋势,一是对土地所有制结构放弃调整,此以田制模式的放弃为标志;二是大量下放官田给民间(包括地主和系官佃农),此以官田私田化政策为标志;三是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干预明显减弱,此以“不抑兼并”为标志;四是对小农土地所有权更加维护尊重,如“逃田”、“户绝田”所有权的保留和处置;五是畅通地权转移的渠道,此以土地买卖合法化为标志。唐兆梅《析北宋的“不抑兼并”》(《中国史研究》1988年1期)与葛金芳持相同观点。另有马兴东《宋代“不立田制”问题试析》(《史学月刊》1990年6期)、姜锡东《试论宋代的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3期)等文发表。

对五代十国时期的研究近年来亦有佳作。张星久《关于五代土地兼并问题的考察》(《中国史研究》1992年2期)对五代土地兼并发展的一般情况、地主兼并土地的手段及方式,以及对地主阶级内部地权运动的影响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武建国《论五代十国的封建土地国有制》、《五代十国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途径和特点》(分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1期;《学术月刊》1996年2期)两文指出。当时各类国有土地已大量私有化。此外,赵云旗《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土地买卖的管理机制》、《论唐代土地买卖政策的发展变化》(分见《敦煌研究》1998年3期;《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一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等文和霍俊江《中唐土地制度演变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赵云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等专著,对唐后期土地买卖的合法化过程有详尽的描述。

最后来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施行。葛金芳在《北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1982年3期)中指出,该政策的执行分为“无偿转化”和“有偿转化”两种形式,其动因在于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续推动。该政策有利于小农地权的深化,但后来变成地主攫取官田的门径,因而具有两重性。赵俪生《试论两宋土地经济中的几个主流现象》(《文史哲》1983年4期)将之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富者有资可以买田”,“广置营田”与“尽鬻官田”并存,以及田主对佃户看法的改变。杨康荪《宋代官田包佃述论》(《历史研究》1985年5期)认为,宋代官田实行自由射佃制,既保证了官府经济收入的稳定性,也满足了包佃户追求财货的欲望。宋代包佃主的承佃活动,扩大了当时的垦田面积,同时也促进了游散劳动力与土地资料的结合,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对此,葛金芳连发四文提出不同看法。在《宋代官田包佃成因简析》(《中州学刊》1988年3期)中,认为宋代私人包佃官田制度日趋普遍的基本动因,是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续推动;契约租佃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是包佃形态得以发展的历史环境,荒田旷土的大量存在则是官田包佃得以繁衍滋生的外部条件。通过《宋代官田包佃特征辨析》(《史学月刊》1988年5期)得出其本质是“品官权贵、形势豪右之家,为转佃取利、谋取差额地租而承佃大段系官田产的行为”。在《宋代?m田包佃性质探微》(《学术月刊》1988年9期)中,认为应将形势豪右对于系官田土经营权的封建垄断,规定为包佃形态的本质特征。《宋代官田包佃作用评议》(《江汉论坛》1989年7期)认为,官田包佃之弊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影响官府深入、阻滞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和妨碍土地与劳力结合。

二、赋役政策研究

先看赋税。中唐均田制瓦解后,人丁税性质的租庸调已成无源之水,资产税性质的两税法应运而生。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指出,浮寄客户的大量增加致使租庸调不得不变而为两税,宇文融括户的办法只能治标,不能行于时。[日]日野开三郎《杨炎两税法的实施与土户客户》(《泷川政次郎博士还历纪念论文集》,东京,1957年)亦持此论。袁英光、李晓路《唐代财政重心的南移与两税法的产生》(《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3期)认为,安史乱后南方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达;交换中钱币的大量使用,又为“按赀纳税”和“以钱为税”准备了条件。陈明光《论唐朝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体制》(《中国史研究》1989年1期)认为,两税改变了前期的单一农业税收结构,采取以两税为代表的农业税与以榷盐为代表的商品税并重的二元结构。吴丽娱《也谈两税的“量出为人”与“定额给资”》(《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91年)认为杨炎两税法是以国家财政需要和支出作为主导和前提。翁俊雄《唐后期民户大迁徙与两税法》(《历史研究》1999年3期)综合诸家之说,指出安史乱后的民户大迁徙减少了国家编户,增多了浮寄客户,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率随之加快,以工商为业者明显增加,因而导致了以“税客户”、“税资产”为改革方向的两税法的产生。

在两税的征收内容上,学者们众说纷纭。[日]玉井是博《唐代土地问题管见》(《史学杂志》33—8、9、10,1922年)强调两税法是由唐前期资产税性质的地税和产税发展而来。持同样看法的我国学者有鞠清远《唐代两税法》(《北大社会科学季刊》6:3,1936年)、李剑农(前引书)、张维华《对于两税法的考释》(《山东大学学报》1963年4期)、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历史研究》1963年6期)等。日本有铃木俊《唐代产税与青苗钱的关系》(《池内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座右宝,1940年)、《唐朝的夏税、秋税》(《加藤繁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集说》,富山房,1941年),韩国有金永济《唐宋时代的两税沿革》(《东洋史学研究》34,1990年)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两税仍指租庸调。岑仲勉《唐代两税法基础及其牵连的问题》(《历史研究》1951年5、6期)和[日]曾我部静雄《两税法与地税、户税无关论》(《东洋学》1959年2期)、《两税法出现的由来》(《社会经济史学》26—1,1960年)即主此说,但应者寥寥。第三种观点认为两税单指户税,不包括地税。代表性成果有[日]小林高四郎《唐代两税法论考一一中国经济思想史的一幕》(《社会经济史学》3—6,1933年)、陈登原《中国田赋史》、金宝祥《唐代封建经济的发展及其矛盾》(《历史教学》1954年6期)和《论唐代的两税法》(《甘肃师大学报》1962年3期)等。而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三联书店,1961年)、张泽咸《论田亩税在唐五代两税法中的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1期)和沈世培《两税向田亩税的转变及其原因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1期)等持地亩税讲。第四种认为两税是由多个税种合并而成。[日]吉田虎雄《关于唐两税法》(《东亚经济研究》24—2,1940年)、胡如雷《唐代两税法研究》(《河北天津师院学报》1958年3期)、[日]船越泰次《唐代两税法中的斛斗征课和两税钱折籴问题》(《东洋史研究》31—4,1972年)、丁柏传《谈对唐代两税法的再评价问题》(《河北大学学报》1983年2期)为其代表。李锦绣(《唐代财政史》下卷第二分册,北大出版社,2001年)参酌众说,认为“两税得名于夏秋两征”,“两税包括两税钱物和两税斛斗两部分,田亩税是两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说较为公允。

宋代两税,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认为是指“钱”与“谷粟”,并以田亩为征收标准,故有“夏钱秋米”之说,实指“夏税秋苗”。王曾瑜《宋朝的两税》(《文史》总14辑,1982年)仍认为夏秋两征,夏税以征收丝帛、大小麦钱为主,秋税则以粮食为主。各地税额不一;和籴、和买加重了乡村民户的负担;多数地区还残存着一定数量的人头税和各种附加税。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也认为宋代两税是向“有常产”的“税户”征收的土地税,基本上承袭了后周之制。葛金芳《宋辽夏金经济研析》(武汉出版社,1991年)、《中国经济通史(第五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根据相关文献对两税征收程序及相关规定作出解说,包括“均田”与“检田”、“两料”与“三限”、“支移”与“破分”、“倚阁”与“带纳”、“揽纳”与“包税”、“预借”和“增借”等。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指出,宋代两税实行夏钱秋米制度的同时,还有不少增税办法。此外,汪圣铎《北宋两税税钱的折科》(《许昌师专学报》1989年2期)认为当时社会还不具备赋税货币化的条件。张熙惟《宋代折变制探析》(《中国史研究》1992年1期)则认为折变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再看徭役。对两税法颁行之后晚唐五代的徭役问题.学界长期注意不够。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专列“两税法时期的杂徭”一节予以深究,指出“杂徭在实施两税法时,曾宣布省并”,但杂役却被改头换面地一直沿袭下来,此后与力役渐趋合流,整个唐代的劳役征发是始终严重存在的。唐长孺《唐代色役管见》(见《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指出,两税法施行后,色役与差科往往并称,亦可谓之杂徭。陈明光《试论唐后期的两税法改革与“随户杂徭”》(《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3期)认为,唐后期的“随户杂徭”,是未被两税法改革方案包括在内的地方性徭役,而不是再生形态。张泽咸《略论六朝唐宋时期的夫役)(《中国史研究》1994年4期)指出,唐宋夫役就其主流而言是丁男承担的力役。

宋代,兵役已成残余,力役渐轻,职役突出起来。何兹全《北宋之差役与雇役》(上、下,《北平华北日报·史学周刊》1l、12,1934年)较早探究了北宋时期的役法。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将宋代“职役”分为四类:①衙前;②里正、户长和乡书手;③耆长、弓手和壮丁;④承符、人力、手力和散从,认为北宋前期的役法经历了由差役至雇役的转变。聂崇歧《宋役法考述》(《燕京学报》33,1947年;收入《宋史丛考》,中华书局,1980年)对各类职役作出详细考述。此后有朱瑞熙《宋代的科配不是“差役”》(《光明日报》1963年10月23日)、《关于北宋乡村下户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史学月刊》1964年9期)、《关于北宋乡村上户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史学月刊》1965年7期)和王曾瑜《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历史学》1979年1期)等文。关于差役的性质,汪槐龄《有关宋代差役的几个问题》(《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认为差役是乡亭之职向劳役与苛税演变过渡阶段的产物。李志学《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83年3期)认为,差役的担当在仁宗之际发生了由上户向下户转移的情况,但其性质仍是职役。漆侠《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认为,宋代的差役是前代劳役制的继续,主要由下户负担。王棣《北宋差役的变化和改革》、《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分见《华南师大学报》1984年2期、1985年3期)两文认为,北宋的差役可分为州县役和乡役两种,差役的本质就是让私有土地产权所有者无偿提供公共服务。葛金芳(前引书)则认为差役按其性质可分三类:一是州县吏人与乡村政权头目,此其主体;二是各级官衙里的杂差公人,属力役性质;三是乡村壮丁、城镇所由和直属县尉的弓手之类治安人员,属兵役残余,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夫役,梁太济《两宋的夫役征发》(《宋史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认为出现了从差夫制到雇夫制的变化。葛金芳(前引书)认为,两宋力役从总体上看呈减轻趋势,可用“一代(厢军代役)二雇(和雇夫役)三转化”来概括。所谓转化,是指各类徭役向代役税转化,这是摊丁人亩在宋代的主要表现。葛金芳《两宋摊丁人亩趋势论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3期)指出,摊丁入亩的实质就是封建国家加在民户身上的徭役和人头税逐步向田亩税转化和归并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在宋代有两大表现,一是部分力役转化为代役税,二是尚未转化的部分开始依据民户资产摊派。在《两宋摊丁人亩趋势补证》(《暨南学报》1991年3期)中,葛金芳指出,在两宋水利役中依据田亩广狭来征调夫役的办法日趋普遍,且有私约文簿为之约束,此后逐步演变为地方性水利法规,有些地方“计田出丁”渐向“履亩纳税”转化。这是从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演进的角度。对宋代摊丁人亩趋势曰趋扩大的内在机制做出的说明。

三、工商业政策研究

先看手工业。鞠清远《唐宋官私工业》(新生命书局,1934年)、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和魏明孔《隋唐手工业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年),是三部对唐宋手工业作扎实细致研究的专著,多以官府手工业的经营管理为探讨重点。魏明孔《唐代官府手工业的类型及其管理体制的特点》(《西北师大学报》1993年2期)认为唐代官府手工业工匠职责明确;实行工匠征集制度;对工匠实行培训制度;在大型工程中实行工头技术负责制。刘玉峰《唐代矿业政策初探》、《试论唐代官府手工业的发展形态》(分见《齐鲁学刊》2001年2期、《首都师大学报》2001年5期)指出唐朝实行了以官营优先为前提的公私兼营矿业的政策,官府手工业具有很强的政治干预和自给自足的特点,民间手工业的正常发展受到摧残。

有关宋代手工业的研究,漆侠《宋代经济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指出,从宋初到神宗时期,矿冶业从劳役制向召募制演变,与此相适应,二八抽分制代替了课役制。稍后王菱菱《宋代矿冶经营方式的变革和演进》(《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论宋朝边疆地区的矿冶禁采政策》、《论宋代矿业管理中的奖惩制度》、《宋朝政府的矿业及开采政策》(分见《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3期、1996年3期、1998年3期)和《宋政府的矿产品收买措施及其效果》(《中国史研究》2000年2期)等文有具体论述。葛金芳(前引书)将宋代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体制概括为“国有、官监、民营、专卖”八个字,并指出其间存在着逐步下放经营权的趋势,而民营手工业占据主导地位。李晓《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认为宋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纺织业等比较重视。对矿冶业既鼓励又控制,对军工、铸钱等业实行官营垄断,对盐、茶、酒等实行禁榷专卖,对陶瓷、漆器、建筑、造船、印刷、粮食加工等业允许民间自由经营。就纺织业而言,魏天安《宋代布帛生产概观》和贾大泉《宋代四川的纺织业》(两文俱见《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两文值得注意。前者对宋朝获取布帛的科配及和买等政策有所论述,后者着重介绍了宋王朝对丝织品从市买至无偿征收的搜刮政策。姜锡东《宋代和预买绢制度的性质问题》(《河北学刊》1992年5期)认为从宋初直至哲宗时期,和预买绢对丝织业极为有利。

再看商业。郑行巽《中国商业史》(世界书局,1932年)认为唐中叶以后特别是德宗时期推行抑商政策,商事进行艰难。王孝通《中国商业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也留意到商业、关禁等内容。葛金芳(前引书)指出,宋代商业立法弊端不少,但以“通商惠工”为主旨,目的是攫取商税。戴顺祥、邵兰认为《唐宋时期政府商业政策的变化》(《思想战线》2000年L期)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由重视专卖榷利转向注重征商.商税制度比和规范化,实施扶商政策。李晓(前引书)认为宋代在市场设置、商品价格和商人队伍等方面实行厂开放政策,在打击垄断、维护合同和商业经营、统一度量衡和打击假冒伪劣等方面实行维护市场秩序的政策,并加强了对行会、商人和牙人的监控。

在商品流通政策方面。俞大纲《读高力士外传释“变造”、“和籴”之法》(《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5本第1分,1935年)认为牛仙客首建和籴,是有唐一代政治隆替之关键。[日]铃木正《唐代的和籴》(《历史学研究》10-5、6.t940年)则认为和籴的目的是供军粮。在和籴渊源的论辩中,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重庆商务印书馆,1945年)主张和籴盛行是唐代财政政策呈“河西地方化”之表现。岑仲勉《隋唐史》(高教部教材编审处,1954年)反对“河西地方化”之说。徐寿坤《对唐代“和籴”的分析》(《史学月刊》1957年2期)持岑氏之沦,指出和籴在前期是不带强制性的交易关系,安史之乱后才由和买变为强征。卢开万《唐代和籴制度新探》(《武汉大学学报》1982年6期)则糅和陈氏、岑氏之说,认为和籴在西北、关内、中原都曾实行,前期已具有强制性,安史之乱后,和籴性质进一步蜕变。杨际平《试论唐代后期的和籴制度》(《唐史学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强调,和籴军粮有益于抑制藩镇,有积极作用。赵文润《唐代和籴制度的性质及作用》(《唐史论丛》第5辑,三秦出版社,1990年)认为,和籴解决了边地军粮供应,在唐中期起积极作用,后期流弊是法制松弛、吏治败坏造成的。

宋代和籴仍是筹粮养兵的重要手段。戴裔煊《北宋便籴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现代史学》4—4,1942年)和若璋《宋代的籴政》(《东南日报》1948年1月24日)率先论及宋代的籴政。王曾瑜《宋朝的和籴粮草》(《文史》总24辑,1984年)指出,北宋中叶以前常取“博籴”、“便籴”方式,神宗以后又有“结籴”、“寄籴”、“表籴”和“兑籴”等名目。魏娅娅《宋代和籴利弊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3期)认为熙宁以后“和籴”演变为科配,成为赋役,但仍不失为国防供应的应急措施。魏天安《宋代粮食流通政策探析》(《中国农史》1985年4期)认为宋代置场和籴,是政府利用民间商业流通组织来补充粮食消费的不足。葛金芳(前引书)认为宋代两税相当于农业税中的“公粮”部分,而和籴则类似于统购统销制下的“购粮”性质。袁一堂《宋代市籴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3期)认为,市籴体现了“国防财政”的特点;他另有《北宋的市籴与民间货币流通》(《历史研究》1994年5期)认为北宋的市籴本身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却更近似于赋税。

在市场管理和行会方面。[日]加藤繁《宋代都市的发展》和《唐宋时代的市》(俱见《中国经济史考证》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率先指出唐末坊市制已渐趋松弛.至宋代最终走向崩溃。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阐述了坊市制至北宋中叶毁坏的过程,唐宋行会研究的奠基者,中国有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上海新生命书局,1934年),日本有加藤繁。戴静华《两宋的行》(《学术研究》1963年9期)亦有开拓之功。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80年)指出宋代的行不能等同于西方的行会。杨德泉《唐宋行会制度研究》(《宋史研究沦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则认为唐宋行会在商品质量、训练学徒制度等方面与欧洲一样受行规约束,所以宋代行会虽有不同于西方的特点,但其性质基本相同。[日]日野开三郎《唐宋时代商人组合“行”的再探讨》(《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第7卷,三一书房,1983年)着重分析宋代“行”的市场独立性及内部阶层分化。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和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对“行”亦有涉及。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指出行会是封建性的同业商人组织,并从行商与坐贾势力消长的角度,得出行会形成于宋代的结论。行会具有一定的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作用,同时承担政府的“科买”和“行役”。

对商税含义的理解,学界向有不同说法。陶希圣、鞠清远《唐代经济史》指出唐“除陌法”近于交易税。鞠清远《唐代财政史》(商务印书馆,1940年)认为,安史之乱后的“关津之税”,即是过税。日野开三郎《唐代商税考》(《社会经济史学》30-6,1965年)、[日]小西高弘《唐代的客商和杂税一一以商税的成立为中心》(《经济学论丛·福冈大学》24—2、3.1979年)亦持鞠说。张邻、周殿杰《唐代商税辨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1期)认为狭义商税仅指关税利市税,两税法对行商所征之税不是商税,而是资产税。陈明光《唐五代“关市之征”试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4期)将商税分为三类,即禁榷(专卖)、关津之税(商品通过税)和市肆之税(商品交易税),后两者亦即“关市之征”。对于宋代商税,加藤繁《宋代商税考》(《史林》19—4,1934年)认为过税、人市税出现于唐中叶,宋代确立了过税和住税制度,税率在2%—3%之间。马润潮《宋代的商业城市》(马德程译,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5年)和戴静华《宋代商税制度简述》(《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亦同此说。漆侠《宋代经济史(下)》认为,过税、住税之外,还有翻税和买出翻税,“力胜钱”、“市例钱”等则属杂征横敛。李晓(前引书)指出,在徽宗崇宁五年(1106年)以前,2%的过税和3%的住税是按商品的实际市场价格征收的,但过税每过一次税务都要征收一次,实际可达10%以上。

四、禁榷专卖政策

先看榷盐。对唐盐专卖施行的原因,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沿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2期)认为禁榷首要目的不是增加收入,而为抑商。齐涛《论唐代榷盐制度》(《山东大学学报》1989年4期)则认为传统赋税政策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也应加以考虑。陈衍德、杨权认为《唐代盐政》(三秦出版社,1990年)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而安史之乱后农业税不敷政府支出,要求扩大税源,才是最为直接的原因。关于榷盐机构及其作用,(日]妹尾达彦《唐代后半期江淮盐税机关的立地和机能》(《史学杂志》91—2,1982年)认为,专卖机构发挥了联结盐户和盐商的作用。在《唐代河东池盐的生产和流通》(《史林》65—6,1982年)中,妹尾氏又指出,河东盐区直接将盐委托给盐商销售,确保了专卖收益。陈衍德《唐代专卖机构论略》(《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指出,唐代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院、监、场三级管理机构,三者职能各有侧重又有重叠。

五代盐政,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认为,五代盐法是对唐盐法的沿袭,自后唐又新增表卖蚕盐制,实为变相人丁税。郑学檬《五代盐法钩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1期)指出五代盐税有蚕盐、屋税盐、随丝盐钱等,具有资产税的附加税性质。郭正忠《五代蚕盐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4期)认为蚕盐法制定于梁唐之交,是政府插手丝蚕业的结果,以榷卖为特色。吴丽娱《五代的屋税盐》(《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93年)认为屋税盐源于朱梁之末,是蚕盐的补充形式而行于农村。

宋代榷盐的研究较为深入。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1957年)认为宋初大部分地方实行官般官卖制,之后才逐渐发展为官府间接专卖的引钞盐制。张秀平《宋代榷盐制度述论》(《西北大学学报》1983年1期)认为,宋代榷盐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生产上的垄断与统购政策及销售上的抑配与科买。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和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都认为买扑法和钞引盐制都属于通商法。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和《中国盐业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两书指出,宋代盐的榷卖形式有官府批发或零售、蚕盐和食盐赊购、强制认购、纳盐钱等。商民分销形式又分钞引盐、扑买盐、买卖盐场、合同盐场等,以具有间接专卖性质的钞引盐最为普遍。

再看榷茶。鞠清远《唐代财政史》认为税茶是榷茶的前身,茶税确立于贞元九年(793年)。此后,始税茶之年,争论不休,张泽咸《汉唐时期的茶叶》(《文史》总11辑,1981年)认为庸人对榷与税的使用并不严格,故易混淆。陈衍德《唐代茶法略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2期)认为,“唐代茶法的形成和演变经历了‘课税一一全部专卖一一局部专卖’这样一个过程”。关于五代茶法,凌大埏《中国茶税简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6年)认为五代一些政权对内实行茶专卖,而外则行通商之策。商岘《一千年茶法与茶政(下)》(《平准学刊》第三辑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认为南方政权茶法政策不一,南唐兼行官收商销和官收官销,楚征税商销,后蜀行茶专卖。漆侠《宋代经济史(下)》详细论述了宋初到嘉?四年(1059年)之间交引法、三税法、贴现法的兴废交替,并将茶法区分为禁榷法与通商法两类。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将宋茶法沿革分为三个阶段,即北宋前期禁榷和茶法人中时期、嘉?通商时期、崇宁年间恢复禁榷行合同场法及南宋的茶引时期。李晓分析了《北宋榷茶制度下官府与商人的关系》(《历史研究》1997年3期)。孙洪升《宋代交引茶制中政府贸易费用探析》(《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3期)认为交引制切断了茶园户与商人的直接联系,旨在形成官府垄断价格。黄纯艳《宋代茶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指出,宋代各地茶法虽有不同,但都经历了由通商向政府垄断收购的转变。

最后来看榷酒。鞠清远《唐代财政史》、[日]金井之忠《唐代的榷酤》(《文化》7:6,1940年)、[日]丸龟金作《唐代的酒专卖》(《东洋学报》40:3,1957年)和[日]西冈弘晃《唐代的酒专卖制度》(《中村学园研究纪要》3,1970年)等,研究了唐后期榷酒的性质及变化等内容。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和《唐代工商业》指出,榷酒始于建中三年(782年),有榷曲、征榷酒钱等多种形式。陈衍德《唐代的酒类专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1期)认为,广德二年(764年)即已开始酒专卖,有特许专卖制、全部专卖制、榷酒钱、榷四种形式。董希文《唐代酒业政策探析》(《齐鲁学刊》1998年4期)讨论了唐朝的禁酒、税酒户、榷酒、官酤、纳榷、榷曲等多变的榷酒制度。漆侠《宋代经济史》(下)认为宋代榷酒始于乾德二年(964年),酒制则有许民般酤、官榷和买扑制三种形式。包伟民《宋朝的酒法与国家财政》(《宋史研究集刊》,浙江省社联《探索》增刊、1988年)认为,宋朝酒法以官酿官卖的官酒务制和民酿民卖的买扑坊场为主体。杨师群(宋代榷酒中的买扑经营》(《学术月刊》1988年11期)、《两宋榷酒结构模式之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989年3期)等文认为宋代榷酤起步于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榷酒机构由都曲院、都酒务、酒务、坊场等构成。酒业买扑初有定额.后实行“实封投状”。李华瑞从1988年开始发表一系列论文,后汇成专著《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河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他指出宋代榷酒的形式通行全国的有三种:官监酒务(属完全专卖,占统治地位)、买扑坊场和特许酒户经营;局部地区亦有三种,即京师榷曲、四川隔槽法和两浙、两湖等地的万户酒。

五、海外贸易政策研究

[日]石桥五郎《唐宋时代的中国沿海贸易及贸易港(1、2、3)》(《史学杂志》12—8、9、11,1901年)最早进入这一领域。[日]桑原骘藏《唐宋贸易港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35年)是由关于海路贸易、贸易港和市舶管理机构的四篇论文汇集而成。孙葆《唐宋元海上商业政策》(台湾正中书局,1970年)和陈高华、吴泰著《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对当时海外贸易的诸层面展开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王冠倬《唐代市舶司建地初探》(《海交史研究》1982年4期)认为唐玄宗开元初在广州设有“押蕃舶使”,唐末则先后在扬州、泉州、明州设立市舶司。林萌《关于唐、五代市舶机构问题的探讨》(《海交史研究》1982年4期)指出,唐代在交州也设市舶使,但各地名称不一。喻常森《海交史札记》(《海交史研究》1990年1期)认为唐只有市舶使,没有市舶司。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年)六月,才在广州设市舶司。

关于市舶制度的具体内容,陆韧(论市舶司性质和历史作用的变化》(《海交史研究》1988年1期)认为,唐代市舶司兼有海外贸易管理机构、税收机梅和外事机构的性质,宋代又增加了舶货变易机构和发送机构两个职能。关镜石《市舶原则与关税制度》(《海交史研究》1988年1期)将市舶原则概括为,政治上怀柔远人;财政上增加国库收入;严格控制货物进口,维护本国政治、经济利益。漆侠《宋代市舶抽解制度》(《河南大学学报》1985年1期)指出,市舶税率经历了“十取其二”至“十取其一”,再至“十五取一”,又倒退至“十取其一.的变化过程。廖大珂《宋代市舶的抽解、禁榷、和买制度》(《南洋问题研究》1997年1期)认为这些制度是政府控制海外贸易的手段,具有掠夺性;他的《北宋熙丰年间的市舶制度改革》(《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1期)指出当时的改革是市舶管理过渡到正规化、法典化的标志。章深《北宋“元丰市舶条”试析》(《广东社会科学》1995年5期)则认为其重点是实行贸易垄断。

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范文5

回顾汉代地方税研究的百年历史,笔者发现其历经了特征各异的三个时期。

(一)1920—1949年,中国传统地方税史学向近代地方税史学演变的阶段

这一时期,中国传统地方税史学逐渐向近代地方税史学演变。许多研究人员在发扬传统地方税史学的研究方法、注重考据历史文献、辨识制度规定内容的同时,也特别在研究过程中引入了西方的财政学理论,对汉代地方税进行有别于古籍的阐释与评价。譬如,胡钧等人在考据古代文献的同时引入近代财政学理论,就汉代的地方税种、地方税的税制要素、地方税务机构、地方税监督等方面展开阐述[1]。这一时期专门从事汉代地方税历史研究的学者不多,征引资料多来自常见的古典书籍,缺乏实地考证和出土文物的佐证,但还是有些较具创新性的研究选题,如周筠溪对汉代的地方税研究有着较鲜明的特点。他发现,汉代地方税有专款专用,但也有流用,为达成收支均衡采取的方法有准备金、开源、加税、专卖事业、募捐、发行货币、流用。地方财政行政机关中,封君是领地内的最高财政长官,诸侯王有少府,财政官为郎中令,地方要接受丞相的财政监督。财政收支法定制度、官员自给制度、横向转移支付的出现,财政监察乏力、官员职务未分化的行政单元制度的实施,使得地方财权获得发展壮大。

刘道元指出,商鞅确立了赋税制度的基础,秦在此制度下统一中国,秦灭亡后,这一制度却成就了汉代的中央集权。汉代初期,天子与封君的租税来源相同,皆为公田收入与所辖区域的赋役,租税由各自的征收机构进行征收。马非百提出,汉代出产铁的地方设置铁官,不出产铁的设置小铁官,手工业者多的地方,设置工官,负责相应税收事宜。市非常发达,普通市有市吏,或称市掾,军市有军市令,掌管相应税收事宜。为推动农业发展,采取轻税政策,经由买爵、赎禁锢、免藏罪来增赋税,汉代虽田三十税一,常有更赋,但富人侵占田亩,享受轻税,而普通民众实际是什税五,税负沉重,难以果腹。有盐铁专卖、均输平准、告缗钱、卖官、赎罪等收入,则额外征收,如中央政府征收的道性费,地方政府有在辖区内征税或不征收的权力,有的地方官吏私自收取税赋,。在边郡,沿袭原有制度习俗不征收租税,蛮夷之地,实施轻税。加藤繁指出,汉初,有15个直属于中央的郡县,30多个诸侯王列侯国,诸侯王的疆土大于列侯的疆土,列侯的疆土大多为一县,小的只有几个乡,诸侯王列侯国的丞相由中央任命,诸侯王列侯国自行任命御史以下的官员,自行征税,后来改诸侯王的丞相为相,所有官吏皆由中央任命,征税只能用于诸侯王衣食,与郡县无异。黄君默将汉代地方税赋依照税负的转嫁与否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直接税有田赋、户赋、口赋、军赋、算赋、更赋、杂税,间接税有算缗钱、算车钱、租六畜、关税、杂税、权酤、盐铁。范石轩指出汉代徭役有正卒、更卒、戍边,不服徭役者需缴纳更赋,献费乃口钱、算赋之外,一人63钱,税负苛酷。罗振玉、王国维的《流沙坠简》启动了简牍研究之风气。学者们对敦煌汉晋木简不断进行考证、修补,如1931年张凤出版了《汉晋西陲木简汇编》,但由于很多原简实物流失到国外,中国学者的研究有较大的局限。直到1930年至1931年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发现规模庞大的居延汉简以后,此局面才得以改变。这些文书档案记载了居延地区经济、政治、军事方面的状况,为研究汉代地方税提供了宝贵的资料。研究者借助广博的汉简资料研究汉代的地方税,取得卓越的成果,其中劳干在新史学思潮的影响下,把汉简作为完整的史料,从直接史料中修订考证汉代地方税,不断对居延汉简做出释文,而且他还考察论证了历史文献中记载不全的边郡独特地方税制度。

可见,这一时期关于汉代地方税的专题并不多见,地方税的研究多见于整体汉代税赋制度研究中,但地方税研究内容还是相当丰富的,涵盖汉代地方税与社会经济、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的关系,层面繁多,视阈宽广,观点新颖,且运用很多的西方经济学、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这一时期的研究思路与理论为后来新中国汉代地方税的研究者继承并发扬光大,延展为后来汉代地方税研究的主流。

(二)1950—1978年,汉代地方税研究的酝酿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的研究状况,显现出三个鲜明的特征。第一,就总体而言,汉代地方税制度作为一个研究专题的独立性并不显著,较多的研究仍围绕当时史学研究热门话题展开,不少学者在谈论朝代转换、土地所有制、农民战争、户籍制度、田赋制度时涉及汉代地方税。当然,此种研究情况有着客观缘由,就历史事件的关联来看,地方税的产生、发展与演变并非单独存在的,而是同当时的政治局势、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密切关联的,譬如,过重的税收负担是朝代转换爆发农民战争的直接缘由,也是新朝代实施地方税的后世之师,田赋制度必定反映了当时的田亩所有制属性,商税的变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关联。同时,这一时期研究人员普遍运用马克思主义创新史学研究方法,在意识形态层面,更多考究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相关的专题,理论研究的视阈不同于过去,宏观上注重研究汉代地方税同阶级、社会经济的关联,但大多数研究只是将汉代地方税问题作为考证汉代剥削关系、生产关系的论据,对汉代地方税的研究只作为辅助议题,分析不够深入。

第二,对汉代地方重要的税收制度展开一定理论性探讨并有所创新。传统汉代地方税的研究主要散见于具体税种研究中。由于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方法的运用,对汉代地方税的研究出现动态化、关联性的趋势,涌现出一些有较大影响的观点。譬如李剑农在《先秦两汉经济史稿》中指出,汉初封君中有诸侯王、诸侯、彻侯与关内侯,诸侯王与诸侯对辖内农民享有征税权,彻侯有国邑,但无征税权,从公赋税中领取奉养,关内侯没有国邑。韩连琪认为,田租与刍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但通常一道征收,一并减免,田租不论产量的多少、年成的好坏、土地肥沃与否,均由政府制订定额税赋加以征收,有以货币或布帛形式征收的,但主要是以谷物形式征收,约为每亩3升。列侯的食租税是以土地田亩为基数计征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这一征收方式导致隐匿不报或少报情形的大量出现,影响了税收收入。政府因此加强税收征管,对不如实申报者给予严惩,免除官职、入狱甚至死罪。但由于不如实申报者众多,严惩会引起骚乱,政府最后不了了之。官员豪强不仅有权不纳税或少纳税,还可隐瞒实情,不如实申报土地数,最终税收负担就落在普通民众身上,而且官员还对普通民众额外勒索,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减轻税负,有利于维护普通民众的利益,也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同时也维护了豪强利益,加剧了土地的兼并与集中。

杨伟立、魏君弟考证后认为汉代为封建社会,生产形式有奴隶制、农奴制、租佃制、雇佣制与自耕农,官田、封君官吏的田地、商人和地主的田地皆交由佃农、农奴租种,收取地租,政府设有工官,专司征税与工艺品制作,铁官专司征税与铁器制作。封君的食邑租税,用于封君生活、聘问、朝见、祭祀。汉代的农业租税有田租、刍税,贫困人民还要负担沉重的徭役,贵族官员有免役权,地主、商人能够经由入粟拜爵获取免役权。李永田肯定汉初的赐爵制度的贡献,认为恢复过去的爵位、田产、房产,安置流民返回故里,编制户籍,以征赋役,扶持军功地主、个体小农经济,有利于社会稳定[。周双利分析了汉代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同姓诸侯王与奴隶主尤其是奴隶主商人相勾结,削减中央经济力量;同姓诸侯王政治上实施自治,掌管兵权、赋税;诸侯王对外与匈奴奴隶主勾结,威胁汉王朝统治。贾谊在政治上主张削藩,将诸侯王国由大化小,削弱其势力,调整封国保护中央统治;经济上坚持储粮备战,实行盐、铁、铜专卖,中央管制货币,以耕战备边打击匈奴侵犯。朱绍侯对汉代地方居民负担的田租、口赋及算赋、徭役、兵役、訾产税的计税依据、征税范围、税率、征收形式进行详尽阐述,认为土地国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农田水利事业须由中央统管。陈直分析汉代盐专卖实施之前,盐的生产实行包商制、王国自办制、中央自办制;盐专卖实施后,设置盐官,盐税收入西汉时归大司农管理,东汉时归少府管理。西汉各郡国设铁官,由大司农设置铁官长丞,京兆尹、左冯翊、右扶凤也设铁官长丞,东汉有铁官长丞,还有太尉椽吏。先期,诸侯王国、富豪商人、中央均可以铸造货币,后由中央统一铸造货币。童书业考证后发现汉代地方政府设置工官、发弩官、楼船官,司官营工业的管理与私营工业的税收征缴事宜。汉代的手工业者,多为自由小生产者、雇工,大企业家兴办的手工业使用依附者、奴隶,官府手工业多用卒、刑徒、奴隶、隶属性的工匠。商业发达,商人利润丰厚,不用缴纳租税,而只需登记市籍,缴纳市租,由市令、市吏掌管。

其他学者也围绕汉代地方租赋制、户籍制度、专卖制度、土地制度等发表专题论著、展开争鸣,有修订史实的,有阐述认识的,汉代地方税赋成为研究潮流,他们所探讨的许多议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仍然是学界关注的热点,但就汉代地方税进行的专题研究仍比较欠缺,对地方徭役制度、商税制度、山川园池之税的研究也比较薄弱。第三,一些研究人员正在为汉代地方税研究进行翔实的资料搜集活动与深刻的思考,其成果正处于酝酿之中,蓬勃欲发。这一时期的学术酝酿工作使得改革开放之初众多精湛的学术研究成果不断涌现。

(三)1979年至今,汉代地方税研究的蓬勃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的研究活动,处于宽松的政治氛围中,学术环境优渥,学术成果丰硕。此时期,汉代地方税研究实现了四个领域的突破。第一,大量新资料的发掘与运用,激发了汉代地方税研究的蓬勃活力。尽管关于汉代地方税在古代文献与官方官修正史中记录内容众多,但很多内容前后自相矛盾,残缺处不少,尤其是关于汉代地方税运作的具体资料更是匮乏,这也造成汉代地方税研究的混乱,曲直难分。改革开放后,学者越来越关注新资料对汉代地方税研究的重要意义。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古迹、文物的大量挖掘与面世,官方记录的发现与公开,民间文献譬如土地买卖契约、家谱、族谱的收集整饬,研究汉代地方税的新资料络绎不绝,资料来源的不断拓宽和新资料的大量运用推动了汉代地方税研究。黄今言等人对西汉初期的税赋展开考证,田租实行比例计征,什五税一,刍、税为定额税率,顷入刍三石,二石;按户征收的户赋,以家庭财产计征的赀赋;矿业领域有煮盐税、采铁税、采银税、采铅税、采金税、采丹税等;在流通领域有市税等。朱红林考证汉代地方财政收入及征管,认为汉代地方收入除税赋外,还包括国民向官府缴纳罚金、赎金及偿还债务、政府处理报废物资所获取的收入;官员收取的财政收入要封存,租、质、户赋、园池交付县道官,不能随意使用,逐级上交。臧知非等人对汉代地方的兵役、徭役制度从起役年龄、服役期、服役对象进行了论证。卜宪群等人考证汉代地方的财计组织,地方诸侯国财计组织比照中央自设官员,掌管诸侯国内赋税,并设少府,掌管诸侯王室财政,收山海池泽之税,以为私藏。他们还对汉代地方税收征管机构、职位的设置以及官吏的任命、升降、管理展开论证。

第二,研究议题越发广泛,不仅有对汉代地方税与土地制度、社会关系、经济发展、户籍制度的研究,还有许多查遗补缺的专题研究,且对汉代地方徭役、户赋、市租等的研究也有深入推进。譬如,关于户赋、刍税、口钱、地方税征收管理、地方财政监督的研究,在1979年以前比较鲜见,但在1979年之后,这方面的研究有较多的进展。高敏就汉代地方的田税、户赋、矿产资源税从纳税人、税率、征管等税制要素进行论证。李伟对口钱的性质、用途进行考证,认为口钱与吏奉、传送、缮兵、给转费相同,是供给地方政府运作费用,用于官员工资薪金、行政开支。钟一鸣主张,诸侯王有封国,为封君中最有权势的。诸侯王财政分由相、内史、司农与少府具体管理,但诸侯王自己拥有财权,有租赋收入权,可征口赋、算赋等人头税,用于诸侯王所属封地的行政开支;山川园池市井租税收入用于诸侯王的私人开支;诸侯王有兵役、力役征发权,发展官办手工业;有财政支出权,由封国财政支付践更钱,从私人财政开支赏赐费用,经商获利。中央对诸侯王财政的管理,经由设置丞相管理其财政,实施严格的上计制度,严惩自行调整服役年龄的人,诸侯王要向中央呈报任职情况,缴纳献费。诸侯国除丞相外,皆可自行任命,如任命内史(负责管理国民,与丞相共同治赋)、郎中令(负责安全保护)、司农(负责口赋、算赋)、少府(负责征收山川园池市井租税收入)、长史(负责上计)。黄今言指出,汉代地方财政监督的重点有赋钱、粮谷、兵械、守御器,监督时限有月校、季校、年度拘校、不定期拘校等,主要为定期拘校与不定期拘校。不定期拘校,有事就查核,而定期拘校有一定之规,上级部门对基层单位进行定期拘校。财物拘校的手段为核对账簿与实物、核定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

这些研究充实了汉代地方税研究,使我们对汉代地方税的税种、税制要素与征收管理有了清晰明确的认识,解决了不少疑惑。第三,在长时期的学术研究累积的基础上,这一时期出现了一批较完善的标志性研究成果,标志着汉代地方税研究进入一个昌盛发展时期。譬如,陈梦家的《汉简缀述》对汉代地方官员职位职责研究提供了许多重要资料,是一部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重要著作。马大英的《汉代财政史》对汉代地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展开了较全面的论述。陈直的《居延汉简研究》对戍卒、赀产税、名籍制度、上计制度进行深入探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著的《居延汉简甲乙编》对汉代的地方税收制度研究提供了大量的考证资料。高敏等人对汉代地方税收制度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论述。第四,学者们不断从多视阈、广层面展开研究,深化了汉代地方税研究的外延与内涵,大体发掘出汉代地方税的演变规律与格局。此特征在后文展开详细阐述。

研究的多视阈和广层面

汉代地方税的产生、发展与嬗变同汉代地方政治、经济、社会、财政等领域的衍变是紧密相关的,探讨相互间的关联,应为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此领域已经出现不少研究成果。譬如,汤其领等人认为汉初封国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经济发展,封国实施自治,自行管理财权、军权和政权,起到了强国除异的作用,汉武帝之后,诸侯王国逐渐式微,汉政权失去地方护佑,导致了王氏外戚夺权。杨振红指出,市租是汉代对在市场中销售商品的商人征收的商品交易税。商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向主管官员申报营业额,依据所在行业的法定税率缴纳市租。若商人被发现虚假申报,则要受到相应惩罚,这也说明汉代商品经济比较发达,能为地方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赵梦涵提出,汉代重视农业,一方面轻税,依据田地的肥沃贫瘠程度而征收,体现了税收公平与效率,另一方面节减政府财政开支,充实了地方财政,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总之,多视阈、广层面研究状况的产生与演变,伴随着研究人员对新资料的利用,伴随着对汉代地方税这一研究对象的内涵、外延的认识深化,伴随着新理论、新方法的掌握与运用。

(一)汉代地方税内容的披沙沥金

由于历史资料详略各异,真伪并存,汉代地方税研究中存在许多困惑甚至空缺,而考证汉代地方税内容是研究中基础性的活动。周伯棣等人对汉代封国的地方税———田租、户赋、市租与山海园林池泽税从征收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缴纳形式、用途进行深入探讨。王彦辉对汉代地方财产税进行探讨,计赀范围有田宅、奴婢、马牛羊与其他财物。临时性的财产税,有向商贾子钱征收算缗令与面向国民的以訾征赋,及成帝时期的税民赀。财产税征收对象为正常税目之外的动产、不动产,征收范围持续扩大,财产税逐渐常态性征收,以平赀为基础定额课征。马怡林等人对汉代地方徭役的类型、起役年龄、服役对象、减免及替代进行考释。张荣强对汉代地方财政年度进行考证,认为“计断九月”是根据黄河流域的主要粮食作物粟的成熟时间确定的。付志宇认为汉代的地方税收法律制度相当健全,有《田律》、《徭律》、《仓律》、《关市律》、《金布律》,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税收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及罚则。上述研究文献尽管主要从微观视角展开探索,但披沙沥金,史海钩沉,见微知著,对于汉代地方税研究的细化不无裨益。

(二)汉代地方税的动态研究

高敏对汉初文景时期刍、税制度的变化发展进行分析,发现刍税、税可用钱折纳,刍税的质量高于税,不能用陈旧刍、充税,刍税依据田亩的优劣而征收,刍税逐步按户征收,爵位高者免交刍税,刍税不利于农民,而有利于富人和爵位高者。臧知非发现西汉承袭了秦朝的军功赐田与授田制度及其田税征收方式。授田以名籍为准,数量依然是每夫一顷,军功爵者则依次增加,但级差繁复,规定240步为亩,土地一经授予即归私有,可在法定范围内交易、赠予、世袭。地方政府以授田为基础,实施定额田税制度,按顷计算、按户课征,从实物税制转变成实物、货币并举且以货币为主的制度。他认为这一制度推动了汉初商品经济发展,也加快个体农民的破产速度。丁光勋指出,傅为正卒兵役,汉初承袭秦制15岁开始傅;汉景帝2年,为20岁始傅;汉昭帝时,改成23岁始傅。汉朝男子通常56岁老免,无爵、犯罪夺爵者除外,但在政治、经济、军事形势需要的情况下,政府会把始傅始役的年龄提前,或延迟终役、老免的年龄。李梦泽指出汉初地方设置监郡御史,主司监督地方官员,但监郡御史对地方官吏的监督日渐乏力,因此重新设置刺史和司隶校尉,以强化汉代地方监督。上述研究多立足于一方,有需要继续探讨、增补、修正之处,但动态地探讨汉代地方税还是值得肯定。此类研究文献有助于人们更深刻地认识汉代地方税产生、发展的历程与衍变规律。

(三)汉代地方税和社会发展、经济演变的互动

这是更为广阔的研究视阈,此视阈更关注汉代地方税衍变同政治、社会、经济发展的关联关系,也可称作横向视阈,有着较浓厚的理论思辨特征。史卫考究西汉在建立之始,鉴于秦灭亡的缘由在于秦朝实施的财政集权制度,在古代没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方式,税收的征收和社会成员服劳役,均产生很大的成本,因此西汉未在成立时延续秦朝的财政集权制度,而是实施财政分权制度,经过70年的发展,到汉武帝时才重新构建财政集权制度,在这70年间的财政分权中,地方政府有相应的税收管理权限,存在地方税。董平均等人认为,汉初诸侯均可征收税赋,但到汉景帝、汉武帝时,为削减诸侯王国势力,中央对封国实施改革,诸侯不再掌管其国,惟得衣食租税,其所食租税应为全租而非半税。汉武帝实施盐铁专卖后,诸侯逐渐被剥夺经营冶铁、铸钱、煮盐的经济特权,大大减少了诸侯私奉养的收入。历经多次分、削,诸侯的政治经济实力比汉初锐减。梁莉考证后认为,西汉对经营盐业、银业、冶铁采铅,采金业炼丹等征收工商业税,有从价按比例征收,也有从量定额征收,且自行申报缴纳,这一政策刺激了工商业的发展。徭役对残疾人、需赡养父母者、手工业者、有爵位者有减免,并对擅自不服徭役者给予严惩。刘华祝认为,汉代土地私有制盛行,地主向佃农征收的地租按田亩产量的50%征收,具有产品直接分配性质,政府对土地所有者征收地税,税率乃三十税一,计税依据按照历年田亩面积、贫瘠肥沃程度、产量的常量而定,以实物谷米为征收形式,还兼征刍税,具有产品再分配性质。李孝林、黄小红等人认为汉代从农业定额、手工业定额、赋税定额、俸禄定额、亩制定额、酿酒成本定额和工程定额、户籍制度、派出朝廷使者刺史等方面加强地方财政管理。可见,前述文献从政治因素、工商业发展、户籍制度探讨地方税,证实了地方税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相关,这些研究有助于我们对汉代地方税进行全方位认识。

(四)汉代地方税同等级制度、阶级关系、社会集团的关系

汉代地方税体现的是地方政府同编户齐民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汉代存在多个社会身份等级,各身份等级享有的法律、政治、经济地位不同。汉代地方税征收时,如何对待各社会身份等级或社会集团呢?谁为主要的纳税人、负税人?实际税收负担怎样?地方税的经济效应如何?社会效应怎样?是否实现公平?达成效率与否?很多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

臧知非提出,在汉代,伴随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农民实有土地数与应纳税土地数出现背离,政府对农民征税有统一数量标准,而农民的实际缴纳税额取决于地方官员的征管情况,并无统一的数额标准,实际征管程序非常复杂。从税收负担率看,井田制的十一而藉与十税一没有不同。汉代的乡因辖区、人口划成相应级别,是县政权的分支机构;乡佐、游徼与乡有秩、啬夫不是对应的辅吏和主吏的关系,他们同属县吏序列,受县廷任命,拥有民政、司法、社会治安、生产管理权限,征收赋税,征发徭役,是县政府统治的行政基石,乡官部吏的活动决定了地方政治运作质量与社会秩序。卜宪群推断,汉代乡里组织负责保护土地等的各种私有财产的合法占有,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处理经济纠纷与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执行中央、地方经济政策,承担乡里与经济有关的公共事务建设和管理,运用政治权力激发农民积极从事生产,如设置力田的最终目的是为保护发展财源。黄今言发现地方通过拘校发现、偷盗公共财产、拖欠薪俸、军事武器毁损严重。严惩者,违反财经法纪者要予以赔偿,严重者撤职。经由拘校,严肃整顿财经纪律,维护地方财政管理秩序。杨华指出,中央、郡、国、县、乡各级都有官社,最基层的官社就是里社。与帝社、郡社、国社、县社相比,里社为私社,但相较于民间自行组织的私社,里社又为官社。汉代县衙的诸曹掾史中有劝农掾官吏,主司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又由派驻巡查官转化成乡里的常设官,乡一级劝农掾负有名籍、赋税、官司担保的职责,也司春祠社稷、谨修治社稷。贵指出,汉代的田租税律对瞒田税、少交田税及所交田租不合规定者要给予处罚,汉代有对达到一定爵位等级者给予优待的规定以及对编制《田租籍》等账簿方面的规]。萧国亮归结,由于税收沉重,徭役过度,土地兼并盛行,阶级斗争激烈,秦最终为汉所取代。高敏论证《傅律346号简》所说20岁、22岁及24岁的傅年是对有爵者和有爵者之子给予优待的规定,汉代前期庶民的傅年仍为15岁,不以身高为定,只是身高过低或有残疾者可免傅。饭尾秀幸认为西汉初期地方势力强大,在西汉后半期,中央逐渐对地方势力予以弱化,也开始关注具体的农业生产。角谷常子主张专司外交事务的相邦,其地位是与家族势力抗衡的过程中发展为百官之长,但其地位又是经由同家族势力的联合而获得巩固。官僚与家族势力实现共赢,汉初的诸侯王制是战国各国的再现。陈苏镇详细探讨了汉初诸侯王国包括地方税在内的各项制度,发现在郡国并行的架构下,皇帝和诸侯王一起统治国家。中央在保证其统治地位的条件下,限制其法律对王国事务的干预,王国有自治的法律空间,在汉朝中央法律许可范围之内,制定实施本国的政策法令,实行一定的相宜而治。付志宇认为汉税原则为按需定收,依据军政需要向辖区内居民课征赋税。胡寄窗、谈敏指出,汉代课税原则遵循清静无为,“道莫大于无为,故无为也,乃无不为也”,财政支出要节制,减少社会成员的赋役负担。杜树章则认为汉代轻田租、重人税与徭役,人头税税率不断增加,徭役繁重。陈登原指出,汉代坚持低田税政策,但低税优惠被富豪尽享,而平民得不到好处,有劫贫济富之嫌,谷税之外附加税,税之外又有官吏的另外加收。孙文学认为汉代地方税重本抑末,相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相应田租与赋税。税收减免有恩免、灾免和移民免复。恩免是统治者不定期给予民众的税收优惠。灾免是在发生灾荒时给予受灾民众的税收减免。移民免复是对迁徙民众的徭役减免。陂湖园池租给穷人用免税,民众家产不到3万免税,对生子多的有税收减免,对晚婚者实行累进税。同时对商人实施重税。魏莹指出,商人要如实向政府报告自有收入与资产,若不如实申报,惩以一年的充军戍边、没收财产,揭发人可获得一半的罚款以资奖励。渡边信一郎提出,汉代社会性劳动的编制,徭役与刑徒皆以县、郡为单位实施集中组编的。更徭作为地方力役是在县内从事劳动,刑徒由县狱司空治理进行管理。在当地郡县内完成的徭役为内徭,在郡外、首都进行的徭役为外徭。社会性劳动编制与租税的征收、储蓄及财政收支一致,编户百姓缴纳的田租、算赋、口赋、过更钱等租税,由郡县征收、保管,再作为献费上交中央财政,中央根据需要向地方郡国征调物资财力,在各郡间实施横向转移支付。

从上述文献可以看出,尽管汉代地方重视农业,实施轻税,但大量税负还是由普通农民负担的,虽然汉代地方轻视商业,实施重税,但商人可以通过买爵位的方式不交税或少交税,因而没有实现税收公平。在地方税面前,贵族高官与社会普通民众并未实现平等。为提高税收征收效率而加强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监督会引发经济萧条。总体来看,汉代地方税没有实现完全的公平与效率,但政府还是采取了一定举措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

前瞻与思考

20世纪以来汉代地方税研究历经不同发展阶段,经由多视阈、广层面的探讨,展现出汉代地方税的多层内涵与丰富外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也获得了创新性的突破,但汉代地方税的研究仍需要研究者的持续探讨,不仅要不断找寻与运用新的研究资料,还要加强相关工作。

(一)继续运用现代经济学、财政学理论分析与思考汉代地方税问题

能否合理运用理论关系到汉代地方税研究成果的意义,就汉代地方税研究的近百年来的发展过程而言,研究者需要进一步运用现代经济学、财政学理论进行钻研。譬如,已有研究涉及汉代地方税存在与否的争论,地方税为地方有一定管理权限的地方收入,有学者认为汉代是中央集权国家,地方征收机构是中央派出机构,不存在地方税,却忽视了汉初郡国并存、诸侯国有权征税、有地方税的存在。吴王辖区有铜山,可铸钱,靠海水煮盐,有丰厚财政收入,不需征税,因此诸侯国也有权决定不征税。在汉武帝之后,尽管诸侯国唯衣食租,地方政权对这种衣食租有征管权限,还是存在地方税,只是地方税的规模有所缩减。即便在郡县,地方政府征税之后,在有特别需要如灾荒时,仍有财政支出权,也就是对收入的支配权,说明郡县仍有一定意义上的地方税征收权力,只是不完整罢了。同时,转移支付在汉代地方政府间也存在,转移支付又称为无偿支出,是指各级政府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经由一定的形式与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来增补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的无偿转移,体现的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是一种二级分配手段。转移支付有两种,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与横向转移。汉代中央政府在特殊时期会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当属于纵向的转移支付;而各郡国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资金、物资的横向调拨,这属于横向的转移支付。如若否定汉代地方税存在的合理性,认为汉代不存在地方税,那么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也是不可能存在的,这就会割裂汉代地方税收与近代、现代国家地方税收间的历史关联关系,进而难以解释近现代国家地方税收的合理性。若可采取理性的态度,承认汉代地方税存在的合理性,以此为前提,研究者则需要解决一些新的疑难:汉代地方税包括哪些税种?在汉代地方生产力水平下,地方税赋的合理规模是怎样?地方政府怎样对经济社会地位各异的不同阶级、社会集团确定合理的税负?汉代地方税中哪些税有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哪些税损耗民众财力,加剧社会冲突?汉代地方税负到底是多少,在汉代地方生产收入中的占比几何?这些都需要深入细致的计算考证。有研究者认为汉代地方税负轻,有研究者认为汉代地方税负重,孰对孰错?这也需要进行严谨的实证分析,不能武断地得出结论。深入研究此类疑难,会使汉代地方税研究更科学、合理,对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更有借鉴价值。又如,汉代地方政府实施重本抑末的税收政策,但征收的结果却是商人富有,农民贫困,竞相舍本逐末,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这还要从商品经济的供求关系入手。这种情况也表明汉代对商人、商业实施重税更多是出于财政目的,而调整经济结构目的并未达成。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汉代地方政府对商人、商业征税的目的及征税的经济影响。

(二)需要不断增强量化实证分析

对税收史的量化研究,一直都被研究者所关注,也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譬如,于琨奇论证汉代地方田租实行的是以分成制为基础的定额制征收方式,计税依据为平均亩产量,考证了汉代亩产量,税率有什五税一、三十税一,但实际税率对地主官吏为1%,而对普通农民则为50%。周国林对汉代的田租标准,进行索引,折算,认为汉代亩租额为1斗以上,常为1斗5升。另外,汉代计税依据有按人头征税、按户征税、按田亩征税,如何比较不同计税依据的税负各几何,对农民的生活有何影响,怎样经由市税估算商品经济发达程度,这些疑难均有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存在许多分歧。地方税作为一种地方政府与地方民众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是一种数量关联关系,只有加大量化实证分析的力度,才能就汉代地方税的合理规模、适当税种、税赋和地方社会生产力、税赋和地方民众生活等重要研究课题展开深入细致的探讨。但是量化实证分析需要大量的数字指标,譬如度量衡、物价、亩产量、生活成本等,各地有所不同,因此要秉持严谨的研究态度,尽最大可能按照汉代地方社会生产力水平、地方生活状况择取可靠、恰当的数据资料。

(三)大胆开拓研究视野,充实研究方法

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范文6

古代都有哪些类型的社会调查

古代社会调查的类型,是随着社会调查的目的、需求的发展而不断扩展的,它们的调查主体、社会功能也是多种多样、不断扩展的。

行政型社会调查。其调查者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官吏,其主要目的是收缴贡赋、征集兵员、派使徭役,管理国家和巩固统治,同时服务社会。例如,殷商甲骨文、金文中关于“登人”和战争的记载,春秋战国的上计制度和“初税亩”,秦的“初令男子书年”和“令黔首自实田”,汉的“编户齐民”和“度田”,隋的“输籍之法”,唐的丈量土地和《国计簿》,宋的“丁产簿”“结甲册”和“鱼鳞册”,元的“诸色户计”和户籍清理,明的户帖和黄册制度,清的“摊丁入亩”和赋役簿册等。行政型社会调查的社会功能,主要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统治和剥削人民的重要工具。

改革型社会调查。其调查者主要是社会改革家,其主要目的是揭露时弊、剖析病因、提出方案,推动变革,破旧立新。例如,周公旦的“明德慎罚”和“敬德保民”,管仲的“明法审数”和“八观”,孙武的“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商鞅的“强国知十三数”,秦的郡县制改革和车同轨、书同文,汉的文景之治和光武中兴,北魏孝文帝的汉化改革,唐的贞观之治和两税法,宋的庆历新政和熙宁变法,辽的“因俗而治”和一朝两制,元的治汉地、行汉法,明的张居正改革和“一条鞭法”,以及清的洋务运动等。改革型社会调查的社会功能,主要是社会改革家探究社会病因、提出改革方案、推行社会变革的有力武器。

学术型社会调查。其调查者主要是各类学者,其主要目的是广泛搜集资料、开展学术研究,形成新观点、新学问。例如,先秦的《山海经》、孙武的《孙子兵法》、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徐光启的《农政全书》、宋应星的《天工开物》、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魏源的《海国图志》等。学术型社会调查的社会功能,主要是学问家、思想家搜集社会信息、研究社会现实,形成新观点、新理论的基本方法。

文艺型社会调查。其调查者主要是文学家、艺术家、诗词作者等,其主要目的是体察社情民意、深刻反映现实、创作新作品、塑造新人性。例如,先秦的《诗经》《离骚》和《九歌》、“建安七子”的《洛神赋》《饮马长城窟行》和《西京乱无象》、明清的《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和《金瓶梅》、冯梦龙的“三言”、曹雪芹的《红楼梦》、蒲松龄的《聊斋志异》、吴敬梓的《儒林外史》等。文艺型社会调查的社会功能,主要是文学家、艺术家体察社情民意、创作精神佳品的重要途径。

应用型社会调查。其调查者主要是除上述几类调查主体之外各行各业的翘楚,其主要目的是把握社会需求、服务广大受众,开拓新业务、创造新局面。例如,秦的《封诊式》中记载的司法调查、唐代刘晏的商情调查和经济调查、明代郑和的《郑和航海图》、徐弘祖的《徐霞客游记》,以及清的《康熙皇舆全览图》和《乾隆内府地图》等。应用型社会调查的社会功能,主要是各行各业翘楚满足社会需求,搞好自身业务,更好服务社会的有效手段。

古代社会调查都调查些什么

先出现人口调查,后出现土地调查。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后,由于需要征集兵员抵御外侮或对外扩张,因而早在夏商时期就出现了对于“登人”的调查。这说明,人口调查早于土地调查。就人口调查而言,由于征集兵员、派使徭役只需要掌握丁(成年男子)口数,因而丁口调查又早于全面的人口调查,直至西周“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小司寇》),仍不是全面的人口调查。就土地调查而言,山水调查早于田亩调查。因为上古时代水患频繁,它涉及部族的兴衰存亡,因而就出现了勘察山脉、水系及其走向的大规模山水调查,《山海经》《禹贡》等,就是古代山水调查的结晶。至于田亩调查,由于早期华夏地广人稀,想耕种多少地就耕种多少地,根本不存在田亩调查的客观需要,直到春秋时期的楚国才出现“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左传・鲁襄公二十五年》)的记载。

先重人丁、户口调查,后重田亩、财产调查。赋役,是赋、税和兵、役的合称。赋税,是统治者为管理国家、维护统治而强制征收的田赋和捐税,―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及各种各样的苛捐杂税。兵役,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镇压百姓反抗、抵御外族入侵或对外扩张,兴建皇家宫室、官衙和水利等官用、民用工程而强行征集的兵员和徭役,一般以成年男子为征集对象。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以唐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制”为界,此前多重口税、丁税,此后转向重田税、财产税。因此,为征收税赋而开展调查的内容,从夏、商、周,到秦、汉、隋直至唐前期,大都重丁口调查、人口调查和户口调查;唐建中元年后,则转向重田亩调查和财产调查,特别是清雍正推行“摊丁入亩”改革后,田亩和财产更成为行政性社会调查的重点内容。但是,这绝不是说人丁、户口调查不重要。由于兵役的征集都以成年男子为对象,因而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丁口调查。虽然秦以后丁口调查扩展为人口调查,但仍强调“令男子书年”,其目的是便于根据男子年龄来征集兵员和徭役。总体而言,对于统治阶级来说,人丁、户口调查,不仅先于田亩、财产调查,而且重于田亩、财产调查。

先经济领域调查,后非经济领域调查。夏、商、周时期,以农牧业为经济基础,以税赋为主要目的,因而早期经济调查的内容,大都涉及农牧业和税赋情况。例如,夏王朝的农 业主要种植粟、黍、豆、麻和水稻,其收成和税赋主要取决于土壤状况,因而《禹贡》按土质优劣对九州的田、赋情况进行复合分组:首先,按“等”分为上、中、下三等;然后,按“级”再细分为上、中、下三级。这种复合分组,既是农业调查的结果,又是税赋调查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