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例6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1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就全镇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元。

2.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周岁或男方年龄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最长可享受15年的补贴。夫妻任一方享受补贴后,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02年至2008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元的对象,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和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00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

以户籍为主兼顾生育管理地(双方户口在本镇范围内一律由计生管理村(居)负责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夫妻中享受一方;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户口在我镇的一方享受,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贴证明(证明样张见附件)。另一方(即户口不在我镇的一方)不得享受。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五)统计结算

以村(居)为统计结算单位,在每年的8月30日前将数据统计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后,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补贴经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与标准

夫妻按政策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镇政府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少于100元的奖励费(《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放办法

1、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每户一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夫妻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全数发给。不在单位工作的对象,由镇、村负责发给。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①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②夫妻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一方全数发给。

③夫妻一方亡故者,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④居委会无业居民,由镇政府落实发放经费。

⑤离开原工作单位,但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发给;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负担。

3、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的),全额享受;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一方户口在我镇的,另一方户口不在我镇的且无工作单位的,减半享受,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4、再婚父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其中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并且自愿不再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另一方有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发放程序

1、本村(居)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领证对象,在本村张榜公布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各所属单位发放到人;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村落实发放到人。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所在单位落实发放到人。

3、居委会无业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居委会发放到人。

(四)统计结算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发有镇政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各村(居)在每年8月30日前,将本村(居)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的名单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初审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县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后,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全县经济困难村(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补助经费。其余村的镇补助部份也同时下拨到村,由各村(居)发放。

三、经费筹措

独生子女家庭参加养老保险补贴的经费按县负担50%,镇负担50%的比例落实。14周岁及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属全县经济困难村的由县财政负担,其余村所需经费由镇负担80%、村负担20%(各村必须用现金兑现给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2

为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补助政策,在建立利导长效机制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55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年起代缴城镇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和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设立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与州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缴城镇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一)具体内容:将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每年缴费40元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代缴,个人不再缴费。

(二)代缴对象确认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

(三)实施办法和程序: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制定并执行。

二、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

(一)具体内容:

依托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随着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逐步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范围。

(二)参保补助对象:

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增补养老金。

(三)补助程序:

1、个人申请登记: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每年9月底前向社区、村(牧、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孕证明、节育措施证明等。

2、社区、村(居)委会核实:社区、村(牧、居)委会对申请登记人家庭婚育情况调查核实无误后,在《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盖章认可并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对社区、村(牧、居)委会上报的人员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月中旬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花名册》(一式三份)、《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和人力社会保障局。

4、县(区)人口计生局会同人力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区)人口计生局会同人力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符合城乡养老保险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花名册进行复核汇总后,每年10月下旬前报州(地、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将按照各地上报《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汇总表》确定补助金额于每年11月中旬前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5、增补参加养老金的发放。县(区)财政局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补助经费直接划入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应增发的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分发名单办理增发养老金手续。

三、设立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一)具体内容:

对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结扎措施的农牧民家庭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确认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我省农牧区户籍户口;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女孩;

3、夫妻双方有一方采取了绝育手术;

4、持有县(区)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绝育手术证明(非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绝育手术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鉴定后,出具有效证明)。

(三)补助程序:

1.本人填报登记《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登记表》;

2.村(牧、居)委会审议盖章后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填制《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花名册》、《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发放情况汇总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区、行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汇总并于每年月中旬前将《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发放情况汇总表》报州(地、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为目的,坚持以人本,精心组织实施,为全面建设和谐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发放对象

此次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时的手续办理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该企业因破产或改制现已不存在的,或者原工作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因该企业破产或改制导致无工作单位,在市劳动中心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并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终身无子女的人员;(3)尚未兑现一次性补助的人员,或兑现一次性补助低于1000元的人员。

四、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的标准为1500元;终身无子女或者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次性补助的标准为2000元。曾经发放过一次性补助,但发放金额不足1000元,补发至1500元,终身无子女或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不再抱养的补发至2000元。

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告知。各归口单位、主管部门、城区街道(乡)和社区居委会组织专门班子,宣传政策,下发通知,张贴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申请登记。

(二)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向现居住地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社区、街(乡)审核。社区居委会对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对申请人有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进行5人以上的背靠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对申请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并在三日内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审核。

(四)原企业主管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其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原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申请人员的企业性质、归属、是否已破产或改制,原企业是否发放过一次性补助等,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登记造册,以备核查。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区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核实,重点核查申请人员有无子女、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区计生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对经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由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励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复核,并通过政府网站、《皖西日报》及电视等媒体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发放对象和发放的金额进行确认。

(六)资金发放。市财政部门依据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对象和金额,拨付资金到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将一次性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人。

六、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裕安区要按照“单位尽责,政府支持”的原则抓好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已摸底确认的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要在2010年底前发放到位。对正在改制或拟改制的企业,应将本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退休和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的一次性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改制成本,一并清算解决。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未改制的企业,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经费由企业负责落实。从2010年开始,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经审核批准,到龄退休时其一次性补助随退休金一并发放。2001年以来破产、改制的市属集体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助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4

北京新计生条例修订详情

20xx北京将修订人口计生条例,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党的是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精神,今年将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

目前,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民意,并已经收到3000条建议。送审稿中,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与此同时,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大多数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昨天,市法制办就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中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征求意见时间为昨天至1月28日。

新设配偶陪产假15天

在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方面,《修正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

《修正案》删去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的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等规定,都在《修正案》中删除。

再婚夫妻已有两孩可再生

《修正案》还修改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具体内容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修正案》还删去了生育间隔的规定。

有“独生子女证”每月仍奖10元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修正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具体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对于第一胎生育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3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被删除。

修改背景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根据xx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须修订本市《条例》。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5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6〕4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含省部属企业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2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市区退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

2.*2年11月30日前在本市市区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参保退休职工。

(二)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三)已参照《南通市实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通政发〔*3〕108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超过3*元一次性奖励的,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享受一次性奖励金不足3*元的,予以补足。

(四)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

(五)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可参照享受。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元。

三、资金来源

(一)*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

在市统筹的生育基金历年结余中先行支付50%,其余50%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市区社保体制改革之前的区属企业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苏政发〔*6〕4号精神执行:

1.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其中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可向市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申报,经委托中介审计、领导小组核准后,其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支付。

3.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4.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1.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及子女身份证到原企业或现居住地镇(街道、场)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镇(街道、场)计生和劳动社保部门联合初审;

3.在现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7天;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场)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二)*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

1.属企业支付的

(1)本人凭《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子女身份证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2)企业初审并公示7天;

(3)对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街道(镇、场)计生办核准后,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2.属财政支付的

(1)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该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2)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国资、经贸、发改、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税、地税、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相关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范文6

进一步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8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14号)以及豫办〔〕1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证机制,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推动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

(一)凡我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

(二)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

(三)对年1月1日以来农村双女户并已实施了绝育手术的夫妻。

(四)村、组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

(五)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户的子女报考区属中学时。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桌费、补助生活费)政策;

(六)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区人民医院就医时。

二、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一)劳动部门在企业招工、人才交流、劳务输出等方面。

(二)民政部门在发放救灾、救济物资及农村最低生活保证线时。

(三)农业部门在指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时。使其获得扶贫资金及项目服务,并免费进行技能培训;农忙季节,优先向双女户提供农机作业服务,解除缺乏劳力的后顾之忧;

(四)医疗部门要协助计生部门搞好对育龄妇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工会、团委、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开展青年志愿者、春蕾计划、救助贫困母亲等帮扶活动时。

(六)党委、政府在开展驻村帮扶、联系贫困户、实行定点扶助时。

三、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社会保证机制

(一)落实农村局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规范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对独生子女死亡。

(三)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后遗症每年补助500元;

(四)独生子女父母一方病残或伤亡。直止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