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例6篇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1

奖励对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退休时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奖励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获得奖励。

1.持有原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3.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以上所列情形,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及办法

(一)属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

(二)企业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

1.县属企业未改制和改制、破产未终结的,在改制时应在职工安置费中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

2.县属企业因改制、破产已不存在的,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未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3.与县属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三、奖励资金的发放步骤、时间

(一)本人申请、初步审核阶段(2009年12月21日--12月31日)

2009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7月份申报。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干部、职工申请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企业退休,但目前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户口不在*辖区的,向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被申请单位。本人已死亡,不能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的,由持有有效证件的法定继承人提供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2.初步审核。被申请单位、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严格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张榜公示阶段(2010年1月1日--1月10日)

被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对群众举报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比对阶段(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

公示结束后,初审单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档案(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登记表》及公示报告,报各自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将《审批表》所填写的基本情况录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报县社保局比对审核。由县财政或县属企业支付奖励金的,按财政支付、非财政支付人员填写《比对表》,之后,到县社保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社保局在《比对表》上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比对结束后,主管单位填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四)审定阶段(2010年1月16日--1月20日)

在指定时限内,各单位要将加盖社保局公章的《比对表》、《汇总表》、《审批表》及申请人档案,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对报送资料进行确认,逐一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奖励金发放(2010年1月21日--1月31日)

1.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的,由各主管部门写出资金需求情况报告,经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主管部门发放。

2.需有关单位自行筹集发放奖励金的,审核比对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即可发放。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工促局、商务局、供销社、粮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奖扶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退休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筹备、奖励资格确认及资金发放等工作;社保局负责对各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核实、比对,无误后在比对表上签字盖章;工促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局等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下属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并将下属企业改制、破产时间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办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户口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改制、破产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此项工作,对各村申报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予以全程指导和把关,奖励《审批表》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严格把关。各单位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摸清底数,核准奖励对象,做到符合政策的奖励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报,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凡因把关不严、调查不细造成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奖金外,还将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按本方案支付符合条件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档案管理。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附件:实施方案附表下载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非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2

一、目标任务

以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光荣证为载体,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

二、项目内容

1、按照市上要求,在全县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制度。

2、兑现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3、兑现落实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年人均600元标准的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4、兑现落实减免独生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杂费,双女绝育户两个孩子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各50%的杂费。

5、兑现落实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

6、兑现落实其他优惠政策。

三、资金来源

1、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中列支。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待省奖励扶助实施意见下发后依据执行。

3、减免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义务教育期间杂费由县财政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4、农村放弃二胎指标一次性奖励金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中列支。

5、分配扶贫资金时,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保证资金总额的15%用于计生贫困户。

6、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发放救济款,要倾向计划生育家庭。

四、方法步骤

1、年6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在广泛宣传实行独生子女、双女户的优惠政策、放弃二胎指标奖励及县上实施光荣证管理,兑现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经父母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原则办理光荣证,然后将独生子女、双女户和放弃二胎指标户底子分门别类摸清、摸准,按照标准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奖励费等所需费用,并列入本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项目预算。

2、年7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奖励帮扶对象进行调查、核准: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年满60周岁。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县计划生育局。

3、年8月底以前,县上统一印制《光荣证》,并将兑现优惠政策的相关资金落实到位。

4、年9月底以前,逐人兑现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双女的义务教育杂费等。

5、年10月底以前,由县计生局对奖励扶助对象予以核查,将印制的光荣证发至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手中。

6、年11月底前,兑现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3

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的新机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方向。在深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全省上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千方百计致力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用奖励优惠政策引导群众转变传统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也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切实得到了实惠。

为了深入了解全省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情况,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使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最近,我们先后对黄石市的下陆、鄂州市的华容、梁子湖、武汉市的江夏、新洲、黄陂、蔡甸等区、县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采取听取有关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深入乡镇村组现场查看、和基层干部及育龄群众座谈访问等方式进行,调研使我们取得了大量一手资料,加深了对基层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同时,也增强了做好下一步工作的信心。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与经验

调查的四个市及有关区、县党委和政府对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均高度重视,采取了系列得力措施,全方位、多角度地建立了奖励、优惠、减免、扶持、保障、救助“六位一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社会保障机制和政策体系,让独生子女及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儿户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所到之处,正逢高考、中考成绩揭晓之时,处处都能感觉到对独生子女及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儿户中考加分及高考重奖的浓厚氛围。

(一)突出重点,千方百计破解独生子女保健费难题

独生子女保健费是《**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的一项法定奖励。长期以来,由于受地方经济条件的限制,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和落实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县乡机构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以后,“乡提留”、“村统筹”和“义务工”被取消,我省基层财政大多是“吃饭财政”,只能勉强保人员工资,原先主要靠乡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税费改革后已无处着落,导致大部分地方农村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税费改革后不能得到较好的落实。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所到的几个市的领导都高度重视,克服了当地财政的实际困难,想方设法,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武汉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作为全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抓落实。

经调查,至20xx年底,全市一孩家庭1129541户,办理独生子女证803332户,占一孩家庭总数的71%。全市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且子女未满14周岁的总户数为415686户,已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的224548户,落实率为54%,尚有191138没有得到落实。

针对种种情况,通过反复研究,市人口计生委决定将落实农村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作为全面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突破口,制定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其总体思路是:对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委会,其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村(居)委会依法落实;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居)委会,采取“四个一点”的方法解决,即村(居)委会自筹一点,市、区、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补贴一点,加大市、区两级政府的投入;对城镇无业居民,要重点保证低保户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落实。

从20xx年开始,市人口计生委分别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每年划拨200多万元对各区进行补贴,专门用于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落实。20xx年市人口计生委一次性向各区、县划拨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补助资金460万元。各区人口计生委按不低于市级补贴资金的标准提供配套资金。各乡镇和街道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新洲区正在抓紧出台文件,明确区街、乡镇要拿奖励金的50%,用于发放;蔡甸区采取先局部落实、再整体推进的方式,在全区10个街乡中选取7个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率先全面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对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由区政府补贴逐步落实;江夏区采取分类补助的方式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对经济条件较好的街乡,按经费需求的40%予以补助,对条件一般的街乡,按经费需求的50%予以补助,对条件较差的街乡,按经费需求的60%予以补助。黄陂区采取“一次性兑现”的方式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对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待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后,一次性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

20xx年,全市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近2600万元,26.5万个独生子女家庭基本上落实了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率达到65%,比20xx年提高11个百分点。黄石市下陆区20xx年 区、街两级共筹资54万多元,按法定标准全额落实了4438名独生子女当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黄石港区、黄石开发区也基本上全额落实了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关注热点,同心协力落实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优惠政策

为了从根本上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近年来,武汉、黄石、鄂州、仙桃等地以“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采取了系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措施,关爱女孩、关注女性,出台了系列对女孩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武汉市市政府在起草《武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过程中,非常重视吸收计生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将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节育并发症等纳入生育保险范围;教育部门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结扎户的子女参加中考,给予增加5分的优录加分政策;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对边远城区农村独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奖励;民政部门对因受灾、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女孩户家庭,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享受相应的配套救助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置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会等单位在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安排资助贫困学生时,优先照顾女孩户家庭。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专门针对女孩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新洲区出台了《关于对农村已绝育的独(双)女户实行政策优惠和给予经济扶持的规定》,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在生产、生活和生育方面给予帮扶和优惠,成立了“关爱女孩基金”,对高考分数线的女孩户家庭的孩子给予20xx-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蔡甸区从1998年起对农村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除按规定落实独生子女有关奖励政策外,另外还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黄陂区投入50万元设立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孩家庭。

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全市各区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办理养老保险12521户,投入经费200多万元,发放各类奖(助)学金、贫困救助金、困难补助金近59万元,惠及女孩4531人,减免学杂费6200人次,合计44万元。

为推动全市“关爱女孩行动”的深入发展,市人口计生委开展20xx年“武汉市关爱女孩阳光援助行”活动,对170名按政策生育的独女户、双女户贫困家庭和20xx年高考成绩优异、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女孩户分别给予800-1000元的援助。

黄石市阳新县积极实施阳光普照“纯女部落”工程,完善女孩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从20xx年起,该县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省专项拨款中切块40万元作为专项基金,对全县二女户、终身一女户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家庭实行帮扶,确保她们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救济保险、基本建设、收益用工和项目发展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农村二女户的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免收10%学杂费,考取一类重点大学的奖励1000元;在县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分别减免10%—15%的医疗服务费和5%药费;对农村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终身一女户,除享受二女户一切优惠待遇外,并一次性奖励20xx元;对计生手术后遗症对象给予减免50%的医疗费;县直单位要为所驻村二女户提供不少于500元的帮扶资金,帮助二女户家庭发展致富项目。据统计,该县已为340个村的二女户家庭落实了帮扶项目,累计落实帮扶资金120万元,20xx年将会有近3000个纯女户家庭普遍受益。20xx年该县在过去已办理了养老项目的基础上,将二女户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由政府部门负担50%的养老保险费,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农村低保;同时对农村终身一女户办理1000元的养老保险。

(三)突破难点,积极探索建立二女户结扎节育奖励措施

建立计划生育节育奖,有利于新形势下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近年来,武汉、黄石、仙桃、鄂州等地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创新,建立计划生育节育奖,对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儿后结扎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有效地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

20xx年以来,新洲区采取区级出资60%,街乡镇场出资40%的方式,免费为农村1100个双女结扎户每户办理了1000元养老保险。其中,凤凰镇从1998年就开始为双女结扎户办理养老保险,共办理了78户。今年,凤凰镇将为双女结扎户办理养老保险改为发放现金的形式予以奖励,上半年,已向7户对象共发放了奖励金7000元。

20xx年5月20日,黄陂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农村绝育的纯女户实行政策优惠和给予经济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年至20xx年,黄陂区采取区级出资600元,街乡镇场出资400元的方式,对377个已结扎的女孩户家庭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今年上半年280名符合政策的对象即将领到此项奖励金。

黄石市出台了《黄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20xx年1月1日以后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二女户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最近,黄石市政府决定对51个农村二女结扎户由市、县共同出资奖给每户20xx元。

仙桃市方根据自身实际,对农村两女节育户实行节育奖制度。市工业园已连续六年对农村两女户节育户采取一次性奖励5000元现金或采取办理5000元养老保险的方式,为30户两女户绝育家庭发放“节育奖”。仙桃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规定:“从20xx年7月1日起,农村两女户结扎对象按不少于20xx元标准兑现奖励金,由市、镇(办、场、园)各负担50%”。仙桃市将有更多的农村两女户结扎对象享受节育奖。

鄂州市一些地方也建立了节育奖。华容区庙岭镇今年对6户双女结扎户每户一次性发放2千元奖励金,并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梁子湖区从20xx年开始,共对9个双女结扎户每户一次性发放2千元奖励金。

(四)找准兴奋点,用“三结合”平台推进少生快富工程建设

重视计划生育家庭自身造血功能的建设,一直是武汉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一个特点。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以来,武汉市一直把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作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1998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在全市农村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决定》,成立了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计委、经委、农业局、财政局、妇联、团市委、计生委等19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在推行“三结合”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1999年,“三结合”工作被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管理内容,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和各相关部门下达帮扶目标任务,每年进行考核验收。

在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时,主要实行三种帮扶方式:一是政策帮扶,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行业特点,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倾斜性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生产、生活方面提供优先和优惠政策;二是对口帮扶。为了保证“三结合”工作落到实处,武汉市委、市政府把“三结合”工作同扶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各部门的实际,对市“三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下达50-100户的帮扶任务,将帮扶工作落实到户。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该市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投入帮扶资金700多万元,对7000多个计划生育家庭进行了对口帮扶;三是重点帮扶。

为了推动“三结合”工作的深入发展,1997年,武汉市委、市政府划拨专款300万元,作为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无息投入、定期回收、滚动发展”的原则,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实行重点帮扶。新洲区计生委投入资金48万元,在武汉天添食用菌中心建起了48个计划生育女孩家庭食用菌生产基地,投产后,每个女孩户在这个基地里可以增收一万元以上。

(五)狠抓着力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落实

20xx年,国家在部分省、市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试点,武汉市虽不是试点市,但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定从20xx年7月1日起,先行在全市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施。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了以副市长刘顺妮任组长,市计生、财政、监察、宣传、公安、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奖励扶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开展奖励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xx]153号),组织开展了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调查摸底,下发了《武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责》、《武汉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工作职责》、《武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监督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坚持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把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抓好试点,稳步推行。市人口计生委将江夏区确定为全市奖励扶助试点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指导,为全市奖励扶助工作的全面启动积累经验。

三是加强宣传工作。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大规模地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使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奖励标准、奖金发放的渠道和领取方式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是统一操作程序,严格管理规程。20xx年,全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3626人,落实奖励扶助金108.78万元,全部由市、区两级政府落实。20xx年,全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3375人,落实奖励扶助金202.5万元,其中:国家101.25万元,市级50.625万元,区级50.625万元,已全部通过信用社发放到个人存折上。黄石、鄂州、仙桃等地均于20xx年启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严把资格确认关,审核关,资金发放关,确保了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黄石、鄂州、仙桃等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也得到了全面落实。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调研的四个市及有关县、区在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方面虽然采取了系列过硬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各个地方领导认识上的差异、奖励扶助长效机制还未根本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还有一个过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分配还不近合理、落实也未完全到位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调研的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落实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

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关键是投入。武汉市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中,仅独生子女保健费一项,20xx年市级就拿出了资金200多万元,新洲区测算0-14周岁儿童每年需280万发放,最低的年份也需要30万。调查的几个地方每年投入奖励资金都在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这实在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武汉、黄石、仙桃、鄂州这几个地方在全省相对来说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虽然这四个市及有关区(县)、乡镇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尚有很大一部分奖励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到位,更何况一些基础较差的地区。

因此,奖励资金的严重缺乏将成为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最大障碍。加之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行,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减缓,投入不足的问题将严重制约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完善和持续发展。

(二)现行利益导向政策覆盖面小,没有形成系统工程

一是由于经费受投入不足,大多数地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覆盖面都较小,只是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尝试,一些地方很难同时兼顾到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家庭、农村独女户、独生子女伤残对象、节育后遗症对象、企业退休职工等目标人群的奖励。

二是在利益导向制度的建立和措施的实施上,输血多,造血少,缺乏项目扶持与支撑,“扶贫启智”、“三结合”、“少生快富工程”等项目虽有一些尝试,但由于面比较小,效果还不是很明显,产生的影响有限。

三是目前实施的一些奖励政策大多限于一些方面典型,需阶段性的,很难全面推开,政策缺乏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三)部门协作机制尚不健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尚未形成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施治。

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由于发展经济的压力较大,无暇顾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有关部门在实施扶贫工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招生优惠、最低生活保障、劳务培训和输出等工作中,各自为政现象比较突出,人口计生部门显得独木难支。

全面出台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尚未完全形成,相关部门如何出台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尚有大量工作要做。

(四)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力度远远不够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成为目前一些地方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之一。

武汉、黄石等地是我省老工业基地,原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约占全省近年来退休职工总量的一半,破产、亏损企业比例也较大,企业在改制过程买断工龄,职工个人参保也占较大比例,一些企业无力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这部分职工退休时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只能由当地政府来落实。

1996年全省企业职工实行养老制度改革以来,由于思想认识不统一,管理体制未理顺,加之资金紧张,调研的几个地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很不理想,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也不愿为退休职工落实这方面的奖励,处于观望状态,一心指望政府全部包揽。

(五)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分配使用不尽合理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近几年来,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增幅很快,20xx年,我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是这样的,中央投入人平0.53元,省级投入人平1.25元,市(州)级投入人平1.38元,县级投入人平6.84元。中央、省、市、县四级人平投入累计约10元,这样,我省每年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累计应有6亿多元,但用于计划生育奖励方面的经费却少得可怜。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是中央、省、市、县专款支付的。

20xx年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联合下发的《**省计划生育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是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的主要项目之一,但几年来这项规定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未用计划生育事业费落实独生子女保健的地方也未受到法律追究。

由此可见,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使用不尽合理。同时,我们也感到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分配方案不尽合理,应该将大量的经费用于对育龄群众的服务和奖励上。

三、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规范的可持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项目体系

要坚持“突出重点项目,不洒糊椒面”的原则,重点抓好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女儿户、节育奖励、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及节育手术后遗症救助、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少生快富工程等六个重点项目的建设。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一年选准2-3个项目,实行重点突破,使实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项目既规范,又具有可持续性。

(二)建立稳定合理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投入机制

财政投入机制要把用于计划生育保险、实施“扶贫工程”、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开展计划生育免费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按一定比例逐年加大投入。要合理确定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分配方案,使稳步增长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大多用到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的服务和奖励方面。

(三)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是《**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一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我们要狠抓这项规定的落实。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也比照体育募集资金的做法,经过中央批准,采取发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福利等方式筹措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女儿户。

(四)建立部门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要整合部门资源,构建“党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协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互相协调,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牵头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扶贫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帮扶工作;民政部门要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施救助,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试点;教育部门要对农村独生女入学给与降分优待,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子女入托和入学给予学费减免。财政、劳动保障、农业、卫生、妇联等单位,要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脱贫致富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覆盖面。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4

人口问题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关键因素。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形势,财政部门如何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确保财政资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XX州财政局在积极推进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向大会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达到相互学习,共同交流的目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2003年7月出台的《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我州XX、XX、XX、XX4县市被列为全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县市。XX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转发云南省农业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红政发[2003]52号),决定除认真做好XX、XX、XX、XX4个省级试点县市的工作外,在全州其余9县也全面实施这一奖励政策。XX州财政局作为组织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奖励政策的部门之一,充分发挥了财政的职能作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了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对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了有效监督,确保了各项奖励经费专款专用,为全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资金保障。

一是从建立公共财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重大意义。我州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30多年来累计少出生96万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由于XX州是一个人口大州,人口素质不高,人口对经济发展的压力很大,因此,从更大的范围上建立起节制人口增长的政策性机制,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人口生态环境,提高人口质量,促进全州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XX州财政部门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出发,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投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育龄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实行“奖、优、免、补”的优惠政策,解除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这既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做法,又是财政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有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惠民之策,是德政之举,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利益导向,引导广大农户少生、优生,终生只生一个孩子,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减轻人口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支出的压力,加快全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今天财政多花点钱,是为了今后财政少花钱。

为此,XX州财政局根据全州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决定把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配合计生、教育部门做好此项工作,遏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提升全州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确保各项奖励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是切实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在州人民政府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局成立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将奖励所涉及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分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其次是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运行渠道。为保证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资金管理,州财政局会同州计生委、州教育局起草了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并积极争取州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涵盖范围。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提出合理的资金补助配套比例。在个旧、开远、蒙自、石屏4个省级试点县市中,个旧、开远、蒙自由省级承担50%,州级承担25%,县市承担25%,石屏县省级承担80%,州级承担10%,县级承担10%;其余9个非试点县,泸西、弥勒、建水3县,州级承担75%,县级承担25%,XX、XX、XX、XX、XX、XX州边疆6县,由州级全额承担。州、县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计划生育、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后,根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将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强化奖励经费管理,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由州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兑现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教育政务公开范围,在县、乡、村公示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受奖人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资金保障力度。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能否落实,奖励政策能否取信于民,关键在于各项奖励经费能否到位。XX州财政局面对州级行政中心迁移等钢性财政支出加大的压力,突出公共财政职能,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在2003年下半年州级财政预算调整中,一次性就安排了州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配套经费286.56万元和教育“三免费”配套经费31万元。今年以来,州级财政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在保证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700万元的前提下,又一次性安排了州级配套资金100万元和教育“三免费”配套经费40万元。州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表示,不管州级财政如何困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要坚决保证。即使州级财政暂时拿不出来,贷款也要保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需要多少经费,州级财政就安排多少。

第四是严格办理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XX州财政局在资金审批过程中严把政策界限,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县市配套资金到位后,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到人。州财政局还建立了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制度,与州计生委一道多次到各县市进行检查,深入农户家中,调查了解资金的落实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到2003年12月止,全州4个省级试点县市,共办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9746人,兑现奖励资金487.3万元;2003年度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生活补助110人,兑现资金5.5万元;2003年~2004学年教育“三免费”小学人数2390人,初中人数558人,兑现教育“三免费”经费50.142万元。个旧市财政局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教育“三免费”标准,由省确定的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50元,提高到每人每学年250元,初中阶段由省确定的每人每学年250元,提高到350元,同时决定,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高中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三免,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0元,提高标准部分的经费和高中阶段的“三免费”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全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由于州、县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取得了显著成绩,仅此一项,2003年全州农村就少出生人口4753人,降低农村人口出生率1个千分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有效开展,为进一步优化计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对计划生育等公益性事业的保障程度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5

广东计划生育政策最新变化解读

变化一: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变化二: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变化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变化四: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变化五: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变化六: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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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广东二胎计生最新政策 广东产假婚假陪产假国家规定

20xx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大家关心的广东省婚假产假以及陪产假等等问题,小编现在就为你好好梳理梳理!

广东产假:最低128天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也就是说,根据新规定,广东产假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策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

此外,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注:其中了独生子女奖励的35天取消外,其他的仍然享受)

也就是说广东妇女产假最多可能为173天。98(国家规定)+30(难产)+15(晚育)+30(广东地区奖励假)=173天

独生子女奖励办法范文6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实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与保障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进行经济补偿,是落实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需要,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降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对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站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化措施,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

二、认真落实法定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一)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奖励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奖励对象为其他人员的,此项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对象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市属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县、区企业退休职工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其他人员的奖励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执行。

(三)对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三、扎实推进计划生育民生工程

(一)对符合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只有1个子女或2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提前到55周岁发放。提前发放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提标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

(三)对2009年以后施行绝育手术的二女户家庭,一次性奖励由省规定的4000元提高到5000元。提标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

四、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兼容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所需缴纳费用由县、区政府统一代缴(仅限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和二女绝育户的2个女孩及其父母);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产生的并发症经鉴定达到三等以上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在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县、区财政补贴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2.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各县、区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助,直至与国家奖扶制度接轨;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或终身无子女的夫妇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补助,直至与国家特扶制度接轨。

(四)教育扶助。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女孩参加中考时,总成绩增加10分;在本市高中、职高就读时,其所在学校减免50%的住宿费;高考考入重点本科(一本)的奖励3000元,考入二、三本的奖励2000元,考入专科的奖励1000元,所需经费由其所在县、区政府承担。

(五)集体权益分配。

对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在调整承包地、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六)人口基金救助。

每年,各县、区政府要通过财政支持、企业资助、社会和个人募捐等方式募集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并上缴省人口基金会专户。人口基金主要用于帮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二女户家庭成才助学行动、办理二女户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家致富等。

(七)其他兼容政策。

在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农业科技攻关计划、职业技能培训、改水改厕、沼气应用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应当优先。其他有关部门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兼容。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操作,精心实施,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本实施意见,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