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范例6篇

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

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范文1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6月~2013年6月期间我计划生育办管辖的已婚女性200例作为研究对象,200例女性均有人工流产或药物流产史,其中育有一胎者148例,育有二胎者43例,未生育者9例,均无妇科疾病和不孕不育症。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各100人,观察组女性年龄区间21~37岁,平均年龄(30.3±4.5岁),对照组年龄区间23~37岁,平均年龄(31.2±5.1岁)。观察组女性给予计划生育宣教护理,对照组女性不给予计划生育宣教护理,两组女性在年龄、体重等方面无显著性差异,具有可比性,对全部女性进行随访,随访期为2年,统计两组女性的生育率、计划外生育率、再次妊娠率等指标,并进行分析比较判断计划生育宣教护理的效果。

1.2方法

1.2.1宣传教育护理形式:

①书面教材宣教:给予观察组女性分发与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相关的教材,通过学习教材,提高女性对计划生育的认知水平;②面对面知识讲座:对观察组女性进行集中式的授课,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宣教护理,提高女性对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及其工作意义的了解;③科学教育片:通过让观察组女性观看科学教育片,使其掌握避孕节育及生殖健康相关知识,及妊娠不同时期的注意事项。

1.2.2宣传教育护理内容:

①我国人口现状;②人口数量与社会协调可持续性发展的关系;③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原理;④人口过剩的危害;⑤避孕指导;⑥优生优育的婚育观;⑦计划生育相关法条的宣教;⑧女性生殖健康教育。

1.3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16.0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使用的统计学方法为T检验,P<0.05表示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2结果

随访期为2年,统计两组女性的生育率、计划外生育率、再次妊娠率等指标,观察组女性的再次妊娠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的生育率和计划外生育率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如表1所示。

3讨论

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范文2

县委、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我县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困难,安排部署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落实责任,扎实工作,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

20*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紧紧围绕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部署和“十一五”人口控制目标,以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工作和控制违法生育为重点,着力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利益导向、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圆满完成了市上下达我县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的促进了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人口自然增长取得新成绩。各乡(镇)牢固树立大人口观念,按照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就是抓经济的理念,以新的视野、新的理念、新的观点研究和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20*年全县出生人数2463人,出生率为9.39‰,比20*年下降0.38个千分点;自然增长人数1346人,增长率为5.13‰;计划生育率达86.52%,比20*年上升2.58个百分点;违法多生育41人,同比减少22人,计划外多孩率为1.58%,同比下降0.86个百分点,占市政府下达控制数54人的75.93%,违法生育332人,同比减少76人,占市计生委下达控制数350人的94.86%。

(二)“奖优免补”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县累计办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179户,办证率达31.16%;20*年度完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办证577户,其中0—14周岁552户,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任务的112.65%;落实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对象765人,其中小学628人,初中137人。

(三)推进“村民自治”,尝试“合同管理”,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取得新突破。全县在20*年试点的基础上,20*年在82个村委会全面开展,依据章程,建立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工作职责、制度等,提高育龄人群的健康,促进流动人口素质,从根本上达到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和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县计生局制定了《农村育龄户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约定书》、《社区、行政区,企事业单位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约定书》,各乡(镇)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签订农村育龄户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约定书433份,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约定书58份。从而以点带面地抓好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活动,20*年度,县级验收有5个合格村,分别是:勐永镇芒来村、大兴乡大户肯村、四排山乡芒翁村、芒洪乡新联村、贺派乡落阳村。“村民自治”、“合同管理”、“合格村”创建都完成了市计生委下达的目标任务。

(四)规范避孕药具管理,推广安全套防治艾滋病工作取得新效果。按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考评标准,成立了县药具领导小组,县站设有专职药具人员3名,乡、村都设立了兼职药具管理人员,并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了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工作。全面推广100%使用安全套防治艾滋病工程,县计生局严格按照与市计生委签订的责任书成立了计生局防艾领导小组,组织本部门的干部职工培训防艾有关知识;*镇的芒蚌、允楞、南木弄、芒国、弄巴5个村,实施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项目,宣传覆盖1358户2500人;全县范围内的旅馆、娱乐场所摆放安全套,并设有专人负责,全面推行100%使用安全套防治艾滋病工程,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取得新进展。20*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力,采取相应措施,深入村、组、户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宣传工作,依照计生法律法规,积极征收社会抚养费。全年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18.09万元,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

(六)“兴边富民”工程取得新成效。20*年,全县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省、市计生委拨专项资金25万元,完成孟定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综合楼改造230平方米,并投入使用;完成县计生服务站、勐撒镇计生服务站、勐永镇计生服务站立项报市、省项目工作。

(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取得新变化。各乡(镇)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全年在册流入人口2743户12702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727人,共生育9人(一孩3人,二孩3人,违法多生育),采取各种节育措施997例。建立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实施互动管理和服务,做到信息真实,工作扎实,网络畅通。

总结去年的工作,我们的经验和体会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是前提;经费保障、部门支持是不可缺少的力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不竭动力;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配合是基础;计生干部齐心协力、狠抓落实是关键。

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口形势依然严峻,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一是降低生育水平仍然是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二是部分领导干部有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三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四是人口计生工作转型期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满足不了育龄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我们要敢于正视问题,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得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抓好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扎实抓好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推进“十一五”期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20*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6‰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4%以上,违法生育和违法多生育下降15%,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新办证420户,避孕及时率达65%。为完成上述目标,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学习、重宣传,提高服务主动性。以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为契机,全面深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中央的《决定》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加快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决定》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广泛深入开展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活动,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对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要通过学习,把领会到的新思想、新理念用于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并围绕法律、法规的要求,努力实现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导向作用,做到集中宣传有高潮、经常宣传不断线,引导广大群众转变婚育观念,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四个不准”和“十个不”的工作纪律。加大各级人口计生干部教育培训力度,狠抓统计业务、技术服务等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计生干部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抓细节、重落实,努力完成20*年度责任目标。按照20*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各乡(镇)要注重抓细节、重落实。对一孩户、纯生二女结扎户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特别是医疗、就业、入学、入托、入伍方面享受的政策倾斜一定要注重落实。在城镇要认真兑现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下岗职工、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对城市居民独生子女户,要按时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免费进行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并提供免费或低廉的疾病治疗,引导群众少生优生,减少政策外生育的压力。要进一步推进“奖优免补”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四权分离”的原则。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将“奖优免补”工作抓好抓落实,确保及时兑现,取信于民。要加大宣传力度,激发群众自觉参与“奖优免补”工作的积极性。要开展联动服务,简便办证手续,方便群众办证。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三)抓基层、强根基,提高基层组织的创新性。计生工作要与建设和谐计生相结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从最基层做起,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倡导对广大育龄妇女的关心和尊重,全面推行基层干部工作引导、技术人员宣传讲解、受术者自愿签字的知情选择手术落实制度,要进一步发挥县站的“龙头”作用,实施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生殖道感染防治、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妇科病查治。县站、乡所在服务质量上要全面推行“四个一”的服务承诺。通过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保证领导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通过计生对计生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部门意识,确保工作到位、服务到位。

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范文3

指导思想

进一步促进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的生命力和凝聚力。同时,激发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群众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参与意识,深化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从而达到村计划生育工作民主监管、依法自治,真正提高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促进村民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落实。

工作目标

全乡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要达到村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自治机构、工作制度、管理服务协议、从而达到自治效果;以此营造好新的生育文化氛围、与村民签订好管理服务协议、落实好优质服务措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真正使他们达到知理、知法、知情、知责、知治。

工作要求

进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村,要按照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责任,宣传发动,制定章程,签订协议,具体实施等步骤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要充分认识到实行村民自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创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激发群众树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主动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途径。为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乡、村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二)明确责任,宣传发动。

要充分运用宣传工具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要使群众知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积极参与管理本村的计划生育事务,同时乡级各单位、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成立村民自治机构和建立村民自治和各项制度是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关键。因此,各村要有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有计划生育协会,有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理会。建立健全八项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议事制度、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计划生育村民政务公开制度、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计划生育民主决策制度、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使用制度、计划生育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在建好各项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好八个登记簿:议事登记簿、民主决策登记簿、责任追究登记簿、上门服务登记簿、民主评议登记簿、经费管理使用登记簿、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人员登记簿、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收集登记簿。要据实填写登记,以体现工作的落实。

(四)制定章程,签订协议。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是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依据,是规范群众婚育行为的准则。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起草制定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要求章程对全体村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村委会要与村民直接签订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明确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及违约处理办法和奖惩办法,通过约定义务、履行义务达到遵守章程,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目的。

(五)群众参与,组织实施。

各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激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的主动性,通过村民自治,使计划生育真正达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进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协会理事、会员积极分子的模范带头作用,联系和带动群众自觉推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范文4

关键词 人口政策 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法 生育权利与自由 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 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 3,《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 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 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 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 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 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10,将具有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 11、地方性法规 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 13,提高人口素质 14,改善人口结构 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 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 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 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生育水平已降到较低的水平,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生育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而制定的。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又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并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根据中央确定的生育政策,各省区市相继制定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我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中央多次强调,现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不变。200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指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条件下,仍然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虽然现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也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少出生了3亿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过快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行计划生育,正是为了维护人民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是真正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六、立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有依法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18。

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本法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1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计划生育工作;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立有效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3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4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5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七、立法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

(二)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人群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措施;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向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动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3、社会各方面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询,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四)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明确服务职责,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

(五)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进行补偿的行政性收费。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予以调节,减轻人口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建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本法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征收体制、缴纳方式等,符合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

(六)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章。法律责任追究的类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规定;对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责任追究。注释:

1至今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名称为《计划生育条例》的地方性法规,2个自治区政府(新疆、西藏自治区)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政府规章。

2 1988年,世界环境与委员会首次提出可持续性发展的概念,它要求的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危害。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提出:“可持续性发展作为确保当今和后世所有人公平享受福祉的手段,要求充分认识到和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使它们协调一致求得互动平衡。为了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使所有人民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无法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并推行适当的政策,包括与人口有关的政策,以便满足当代的需要而又不后代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

3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

4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1978年《宪法》第53条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在我国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2年《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61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婚姻法》第2条、第6条、第16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5条、26条、35条、42条、46条、47条、50条,《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收养法》第3条、8条、19条,《母婴保健法》第4条、32条、33条、37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刑法》第280条、335条、336条、382条、384条、385条、387条、388条、397条、402条都涉及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事项。

5 同前注1

6 如坚持以“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即以宣传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7 具体指“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8 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统计,在形成送审稿之前曾有过12次讨论稿。第一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幸福家庭发展法》,第二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家庭发展法》,第三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生育法》,自第四讨论稿开始,法律的名称就确定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 这部法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0 该法第2条1款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1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

12同前注3。

13 这里的人口数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反映某个时点人口总体规模的量的规定性。影响人口数量变化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人口的出生和死亡的变动,二是由人口迁出和迁入引起的迁移变动。

14 人口素质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反映某个时点人口总体的质的规定性,亦称人口质量。一般指人口总体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及思想道德素质,它反映了人口总体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

15所谓人口结构是指按照人口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生理等特征把人口划分成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亦称人口构成。人口结构一般可归为三大类:自然结构、地域结构、社会结构。人口自然结构是根据人口的自然特征划分的,主要包括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人口地域结构是根据人口居住的地区而划分的,包括人口的城乡结构、人口的行政地区构成等。人口社会构成是按人口的社会标志和经济标志划分的,主要包括人口的阶级构成、民族构成、宗教构成、职业构成、部门构成、文化教育构成等。人口结构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16 医学概念的生育调节,是指运用医学使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有计划地节制生育,或帮助无生育能力的男女使其生育,是生殖健康的核心之一。本法所称的生育调节,是指调整人类生育行为的经济、行政、法律、医学手段的总和。

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范文5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涯教育;模式

深入挖掘、充分利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为依托,积极开展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工作,对于拓展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平台,增强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亲和力、凝聚力和实效性,促进大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联系

通过前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的研究,发现这两者在内容、目标等方面有较多契合点。

(一)两者内容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主要为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大学生作为重要的公民群体,其职业生涯教育内容主要是围绕“自我认知、专业认知、职业认知、社会认知”作为研究主要内容,将“大学生自身获得以职业发展为主线的全面成长教育”,因此这一过程不仅需要结合大学生自身实际条件,更需要结合当前社会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前社会对大学生群体在职业生涯教育中要不断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两者目标契合。在目标上,两者关注的都是人的理想、人的精神追求、人的价值取向、人的道德规范;通过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目标也是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作为大学生可以践行公民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两者最终目标都是为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二、当前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划意识淡薄。就业指导是高校人才分配制度改革的产物,学校一直高度重视。但是,在当前高校大学生主要以“90”后为主题的环境下,学生们思维活跃、自主意识强、接收新鲜事物能力和渠道多样,以传统的课程讲授为主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方式很难引起学生的重视,甚至个别同学产生一些逆反心理。再加之部分高校领导、负责老师、授课老师等对该工作的重视不足,意识淡薄等现象,使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始终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教育效果始终不明显。

(二)内容安排不合理。目前高校在大三、大四阶段主要是通过《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系列课程来进行就业前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内容,课程内容主要是以西方职业生涯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为主,导致其时效性、针对性不强。理论性的教育内容和大三大四即将进入社会的关键时期内学习职业生涯规划系列知识,无法引发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的重视,使得大学生阶段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在时间上、内容上都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无法发挥其对大学生的积极作用。

(三)师资专业化水平低。目前,大部分高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主要是就业指导中心老师和学工系统的老师,大部分集中在一线辅导员身上。虽然辅导员作为最了解学生的教师群体,但是从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专业性、个人实践经验共享性、规律把握性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同时,职业生涯规划指导需要个性化的服务,而非全部是全局性的教育,所以目前的师资队伍很难给予学生具体有力的、针对性的指导。

三、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模式研究

通过研究,了解当前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思想,设计符合当前时代要求、符合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的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模式。通过设计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指标体系,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四个作为最主要的研究指标与大学生本科教育分年级教育的阶段特征及相关要求相结合,设计出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模式。

通过以上模式的设计,希望能够在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从意识上大学生和高校教育工作者都能更重视,从时间和内容安排上都能更合理、更完善,从事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者队伍专业化水平也能逐步提高,能够真正指导实现科学构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耀庭.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探索,2013(10).

[2] 郭欣,姿淑华,王顺吉.对当前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几点思考[J].教育探索,2012(11).

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范文6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社会地位的提高、群众需求的不断增长和计划生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这将直接影响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计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这对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宣传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做好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就必须要转变思路,深入探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的婚育观做出积极的贡献。(中国)本文就新形势下创新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当前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创新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思路。

一、创新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需要不同的宣传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环境,也需要不同的宣传教育模式。从当前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各种变化和要求来看,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不断创新,主要意义如下:

1、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内在要求

一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教育宣传工作提出新要求。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宣传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以“八荣八耻”为指引,在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中体现“八荣八耻”的要求,推动社会形成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教育宣传工作提出新要求。各级人口与计生部门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注基层,抢抓机遇,创新思路,发挥作用,充分利用多种载体宣传载体,深入开展各类活动,强化宣传教育,让基层农民群众逐步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营造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三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教育宣传工作提出新要求。目前,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是人口众多,就业以及资源环境压力巨大,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显现,地区间人口发展也不平衡,人民群众的新婚育观还未建立等。因此,坚持宣传教育为主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方针。

2、适应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前那种集中式的宣传已经无法适应基层人民群众的个性化需求,简单化、形式化的宣传手段无法适应群众逐年提高的文化品位。而且,传统宣传教育的传播速率也难以适应当今群众的快速生活节奏。这就要求创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使之与时代相适应。

3、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工作要求

在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中,计划生育的管理体系、工作环境、保障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创新宣传教育是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需要,必须认真加以实施。

二、当前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抓宣传教育的意识不强,对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不够。不少乡镇同志甚至是领导同志,认为计生工作重在结果,宣传教育可有可无。即便当回事,至多也就是贴贴宣传画,挂挂宣传横幅而已,缺少新意,不能够吸引人。由于宣传教育工作缺乏能够量化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并且短期内难以显现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难以立竿见影。加上考核时,只看结果,不看过程,有意无意地使基层干部陷入宣传无用的误区,导致了宣传教育工作说在嘴上、写在文件里,落不到实际工作中的局面。

二是随着撤乡并镇,行政区划、服务半径增大,而乡镇计生干部大幅度精简,加之村民居住既散又远,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如我区的金清镇,地盘大、人口多,工作难度自然提高。如果计生工作人员敬业精神不强的话,工作的开展与成效的取得,就会打了折扣,受到影响。同时,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宣传教育经费不足,宣传教育设备陈旧、落后,难以发挥乡、村人口学校主阵地的作用。

三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干部队伍素质,以及宣传教育内容、方式、方法与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需求不相适应。随着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的普及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子女的期望值不断提高,优生优育的意识增强,同时更加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因而,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需求迅速增长,并呈多样化、多元化,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由于受文化程度、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制约,难以满足群众的需求。加之宣传教育的内容单调、形式老套、方法陈旧、手段简化,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主动性和亲和力、吸引力,出现了群众组织难、开展教育难、坚持活动难的现象。另一方面,30年来的计划生育工 作改变了人们“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但是“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近年来,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生育旺盛期的已婚育龄妇女都想来个“儿女双全”。违法生育行为虽触犯了法律法规,但在道德上不能受到相应的谴责,发生违法生育夫妇并不觉得可耻。

四是基层计生宣传队伍不稳定,工作决策和措施不能落实。这种状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级计生宣传队伍不稳定,主要表现在思想不稳定。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乡镇计生工作人员的身份发生了变化,由事业编制变成了社会人,乡级计生专干失去了归属感;同时,由于经费投入不足,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待遇普遍偏低,工作积极性很难调动起来。二是村级计生干部队伍不稳定。目前村级计生工作比较难做,工作难度大,工资待遇比较低,很多村级专干都不愿继续从事计生工作。种种主客观因素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只能重视,不能忽视。因此,迫切要求加快建立与新时期相适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新机制。

三、创新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思路

在我们长期坚持的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中,宣传教育为主是第一位的,因此,宣传教育既处于首要地位,又处于基础性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措施,而这所有的措施,都要借助宣传教育,才能顺利有效地运行。针对当前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采取我们应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具体的对策,来指导和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使这号称“天下第一难事”的计生工作办成、办好,办得让人民满意?

1、倡导按需教育理念

按需宣传教育是指按照群众的需求进行宣传教育。以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主要是向群众灌输思想,是一种与计划生育部门为中心的宣传教育,结果是将宣传教育的内容硬塞给群众。这种宣传教育不符合群众的实际,也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格格不入,自然得不到群众的欢迎,更难以实现宣传教育的目的。如今,在宣传教育理念上创新,就应当确立按需宣传教育的理念,变“我要宣传教育”为“要我宣传教育”。这一变动使两种宣传教育出现了本质区别。一种是“以我为主”,另一种是“以群众为主”。应当把基层群众的意愿和观点作为评价宣传教育效果的核心,作为体现宣传教育人员成绩的标准。开展按需宣传教育,就要在宣传教育的内容等方面切合群众实际,满足群众的现实需求。在宣传品制作上向群众喜闻乐见转变。改变过去以印制计划生育宣传单为主的方式,力争多印制一些群众喜闻乐见、印象深刻、乐意保存或相对保存时间较长的计划生育宣传品,结合本地特色打造宣传精品。如计生扑克、计生围裙、计生年画、计生挂历、计生书画,打上人口计生烙印的工艺草编,将有宣传人口计生政策内容的相声、小品、电视剧宣传光盘等,免费赠送给群众,在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教育,在不知不觉中学计生,在言谈话语中讲人口,进一步提高人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基层群众的实际需求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除需要获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知识外,基层群众还迫切需要致富信息及技术等。所以,基层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等要不断创新,更加拉近与群众和生活的距离。

2、丰富宣传教育内容。

在宣传内容上向易懂易记上转变。改变以往填鸭式教育为主宣传人口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方式,在宣传内容上谋创新、促效果。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和计生专职人员的创作积极性,将中央决定、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等重点内容浓缩改编为群众易懂易记的顺口溜、三句半、诗歌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宣传的品位和影响力;深入挖掘典型单位和典型人物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一方面轰轰烈烈地表彰奖励,一方面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让人们从表彰奖励和对先进工作者、少生快富带头人、默默无闻关爱女孩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中体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体会到我国30年少生4亿人口的来之不易和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必要性,体会到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体会到计划生育惠民政策和利益导向机制给人们带来的好处。从而逐渐自觉转变生育观念,根据国家和生育政策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做贡献,为自己走少生快富之路夯基础。在具体内内容上:一是法规政策宣传必不可少。国家及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总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维护了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就维护了整体利益。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特别是当前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政策出台的背景,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明理,树立人口的大局意识。二是处罚条款及措施要重点宣传。比方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让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计算结果,具体到村、年度、胎次、金额,有计外生育的村,可以具体到人,并做到家喻户晓。三是激励政策要突出宣传。目前,我国已经探索实行了一系列计划生育惠民政策,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计划生育保险、“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等,通过宣传,让这一系列计生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四是先进事迹与典型案例要广泛宣传、深入宣传。对于计生系统的先进事迹,特别是贴近群众先进事迹要大张旗鼓的宣传。对于一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全面宣传,要让群众逐步形成违法生育可耻的道德观念。

3、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经费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健全人口计生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人口计生经费投入正常增长机制,逐年增加财政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经费及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经常性工作、基本技术免费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加强计划生育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通过完善制度,做到基层宣传教育投入和人口计生工作投入同步增长,并保持逐年增加。要保证开展宣传教育必须的经费和必要的宣传设备。在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多渠道和多元化的宣传教育经费保障体制。

3、加强基层计生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新形势下,要加强对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的队伍建设,从而为提高宣传教育工作整体水平提供组织保障。一是加强基层工作机构队伍建设。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至少要有1名公务员。要选好配强村(社区)计生专干,实行“县管、乡聘、村用”的用人机制。二是充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力量。要稳定乡镇(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队伍,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且有宣传能力的工作人员。三是强化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市、县(区)计划生育协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享受同等待遇,并逐步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选好、配好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加大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经费投入,将协会工作经费及相关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由本级人口计生部门统筹安排。四是提高人口计生干部待遇。要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配强领导班子。把工作难度、工作绩效与个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挂钩,深入开展“双推优”活动,切实提高县(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待遇。近年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基层计划生育系统中的老同志更需要更新知识,新同志也需要系统地进行学习,尽快熟悉业务,进入工作角色。与此同时,随着宣传媒体的不断更新,宣传任务也在不断拓展,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方法需要不断发展。

4、着力倡导家庭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