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经济范例6篇

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范文1

[关键词] 发达国家 私营建筑经济 中国

从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建筑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建筑业产业中退出。如日本在明治时期及其以前创立的23家主要建设公司中,有22家属私营企业,占96%,只有大成建设公司由大仑组商会(属行业协会团体,而非政府)创立。私营建筑企业由于自身具有灵活的机制和旺盛的生命力,而经久不衰。被称为日本五大超级建筑公司的清水建设、鹿岛建设、大成建设和大林组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竹中工务店创立于1610年,距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虽历经沧桑,但至今仍然保持着蓬勃生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建筑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建筑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建筑企业所有制结构。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私营建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阻力,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

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即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私营建筑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

(2)“担心论”,即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3)“唯心论”,即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4)“三个缺乏”。①缺乏有效保护私营建筑经济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②缺乏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③缺乏提供服务的社会环境。思想认识和市场环境存在的种种障碍,严重阻碍了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

2.从私营建筑经济自身来看,制约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三大缺陷”:

(1)家庭化的管理模式和独裁型的决策方式,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企业发展初期,权力高度集中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能够高效地利用有限资本,调动家庭成员的积极性,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但是,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任人唯亲的用人制度,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家庭关系之外难以培植新的动力主体;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由于受经营者自身知识、信息等方面的局限,而难以做出更正确的决策。因而,制约了企业的规模发展。

(2)较小的经营规模和单一的组织形式,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一是私营建筑企业的发展滞后,规模很小;二是私营建筑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融资能力和扩张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制约了企业规模难以迅速扩大。因而,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抵御经营风险,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缺乏实力。

(3)经营策略上的短期行为及较低的技术和信用,是造成私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难的重要原因。我国私有建筑企业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有的私营建筑企业不是依靠加强科学管理,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来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直接影响了私营建筑企业的信用和形象。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改革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使建筑业得到大力发展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

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为私有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建筑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建筑生产力;二是制定一切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为私营建筑企业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跨地区跨部门施工、工程质量评优、企业贷款、企业改制,尤其是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收购国有中小建筑企业等方面,创造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私营建筑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在产权制度上,要从独资企业单一主体的产权结构向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等多元化产权制度过度;

(2)在企业管理上,要从传统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独裁型决策机制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过度;

(3)在企业规模上,要从以中小企业为主逐步向公司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4)在经济增长方式上,要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逐步向技术管理密集型、集约型过度;

(5)在企业扩张上,要从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资本积累转移到依靠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实行多元化融资上来;鼓励私营建筑经济参与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推动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同时,壮大和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只要政策允许,并正确引导,这些“戴帽”的、“挂靠”的私营经济成份必将像火山爆发一样,迸发出巨大的能量,使私营建筑经济得到大力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迅速发展。

三、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

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私营经济和建筑业都发展了,才能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1.私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长期存在。对我国私营经济的存在期限,十二大后认为“从大局看,不用担心”,十三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始终,十四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命运,十五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同兴亡。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

2.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进入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纵观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建筑业的发展同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工业化前,由于以农业为主体,因而不具备大力发展建筑业的要求和条件;工业化初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快速发展,建筑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工业化阶段,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在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本阶段建筑业总量进一步加大;后工业化时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比重下降,随之,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历史使命也将完成。

我国正处在农业国逐步转变为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在这个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建筑市场潜力巨大,建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私营建筑经济作为我国整个私营经济和整个建筑业中的一个很活跃的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并得到大力发展。如果把改革开放初期到1997年的20年间私营建筑经济从无到有、基本完成原始积累作为“孕育”阶段的话,那么,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到下个世纪的前20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私营经济、私人投资的发展和增大,私营建筑经济将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孕育阶段,已进入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一是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加,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样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二是私人投资的日益加大,将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扩大市场占有率。因此,这一时期,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经济规模将迅速扩大。这一阶段大致用20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我国私营建筑经济规模总量将与国有建筑经济规模持平。

从2020年~2050年,我国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私营经济持续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将作为国内建筑市场的主力军而进入规模发展阶段,就其经济总量来说,已超过了国有建筑经济;国有建筑经济由于国有资本的逐步转移等原因,而呈下降趋势。国有资本是否要象发达工业化国家一样从整个建筑业中退出,那将是下世纪中叶之后的事情了。

参考文献:

[1]马洪:王梦奎主编.中国发展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选:中国私营个体经济的现状与对策.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私营经济范文2

[关键词]经济

党的十五大之后,我国私营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私营经济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观念、产业和产品特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等因素影响,其发展速度、经济规模和市场环境与私营工商企业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严重阻碍了业生产力的发展。

一、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1993年~1996年间,私营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5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非公有经济转移。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已经具有较为深厚的现实基础。就量的概念而言,在经济总量中,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据统计,在1997年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达到63.7%。私营经济的现实基础更主要地还表现在质的方面:

①近几年新成立的一批企业,成为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

②在国有经济中孕育着私营经济的成分。

③大量存在的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已经成为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有利于加强市场管理,有利于消除私靠乱挂、出卖资质、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3.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符合发达工业化国家行业发展的规律:

从发达工业化国家行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产业中退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行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企业所有制结构。

二、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主要障碍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即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私营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

(2)“担心论”,即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3)“唯心论”,即看不到私营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私营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私营经济提高到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深化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为私有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经济的政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生产力。二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私营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引导私营企业明确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二是要改变私营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

3.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趋势

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私营经济和行业都发展了,才能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从2020年~2050年,我国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私营经济持续发展。私营经济将作为国内市场的主力军而进入规模发展阶段,国有经济由于国有资本的逐步转移等原因,而呈下降趋势。

诚然,上述对我国私营经济历史发展趋势的描述,是建立在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已经孕育成熟、将要大发展基础之上的。而发展趋势中各阶段发展周期的长短,取决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并随着改革进程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马洪:王梦奎主编.中国发展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选:中国私营个体经济的现状与对策.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私营经济范文3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私营经济的发展,已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增加时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力童和重要来源

据统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私营建筑经济年增长率为巧%以上,明显高于公有制建筑经济的发展速度(国有经济4%,集体经济8%)。私营建筑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五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私营建筑经济转移。

(二)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深化改革的结果,反过来,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又促进公有制建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公有制建筑经济在建筑经济总量中仍处于主体地位,还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但由于大多数国有建筑企业机制不活、权责不清、包袱沉重、人才流失、亏损严重、效益低下等原因,已制约了国有建筑企业的发展。而私营建筑企业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诞生,又随着市场竞争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因此私营建筑企业日益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同时,对国有建筑企业形成越来越大的冲击力。对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秋序

目前,建筑市场中国有民营出卖营业执照和资质、挂户、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突出,已成为各级政府管理与治理的重点问题,因此,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助于这类问题的解决。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对策和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用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把重视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能否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上来。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私营建筑经济已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宣传和政策上为私营经济保驾护航。

(二)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

1.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长远发展规划,为最大限度地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确立目标和指明方向。

2.制定一切有利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评比、工程安全评定、企业贷款、用人用工等方面,创造公平、公正、平等竟争的市场环境。

3.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和加强私营建筑企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规守纪、稳定持续地发展

1.正确指导私营建筑企业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不断地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竟争。

2.工商、税务、城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消除私营建筑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偷税漏税、偷工减料、掠夺经营、忽视质量与安全的短期化行为,促进其向规范化和持续化方向发展。

3.建立长效机制,改变私营建筑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从单一产权结构向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从传统家庭式管理向现代企业管理转变;从经营增长方式上,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逐步向技术管理型、集约型转变等。

三、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

1.私营建筑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长期存在。

2.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支柱产业,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而进人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

私营经济范文4

关键词: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探究

私营建筑工程在我国市场的强大推动下有了更加宽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余地。经过大量的社会调查发现,我国的私营建筑工程的质量往往相比其他建设工程来说较高,并且不仅仅在建筑工程的数量方面具有重大的优势,在创造经济效益反面的优势也很大。目前我国的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具有很多的制约因素。建筑工程的施工材料的特性以及建筑工程的产业化影响了当前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同时建筑工程的国有化以及建筑企业的各种制度对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员,需要结合当前我国私营建筑行业的发展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措施,来保障我国私营建筑工程的经济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性。

1.私营建筑工程的现今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的私营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的整体发展中具有巨大的阶段性发展力。逐渐成为建筑工程行业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当前发展的整体模式可以得到,我国的私营建筑工程在管理模式、组织结构、经营发展以及法律保障等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纵观我国的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管理模式,绝大多数都是以家族为中心的垄断式管理。这在整个私营建筑经济管理模式上注定了在进行企业内部的人员分配时所采用的为亲论。由于整个企业的办事人员都是家族中的成员,所以在进行企业内部的人员配备的整个过程中都很大的问题。进入到家族企业的专业人士由于没有家族的血缘关系,使得其在这种私营建筑经济的企业中得到发展的空间,同时也没有竞争的权利。这种情况导致外姓人员在私营建筑企业中的工作不积极,大大地减少了工作的效率和工作的质量。这些家族性聚集的私营建筑企业的发展由此受到了制约。此外企业内部的发展规划决策的权利会由于个人主导的原因而变得片面化。私营建筑行业的带头人往往是技术人员,这种发展经营模式使得其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忽视了对公司管理层的建设。技术人员作为私营建筑企业的法人,不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且缺少管理培训的经验。使得大部分的企业领导人在公司管理决策上会出现细节上的问题。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私营建筑行业的发展。企业法人只有逐渐提升自我的管理素质和修养才能更好地实现私营建筑企业的管理,并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私营建筑行业所受到的经济支持往往比较少。从企业的整体利益来看,私营建筑行业在经营期间并没有一个完整的经营管理模式,且对员工的管制往往不到位。这使得私营企业无法吸引高水平的从业人员。根据不完全统计私营建筑行业的存活周期往往比较短。这成了私营建筑企业在发展中的一个严重问题。此外,私营建筑行业收工程尾款的难度往往很大,所以导致了其存活时间短。私营建筑企业当前没有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在法律上并没有建立起保护私营建筑企业的法律措施。这使得私营建筑经济的安全性没有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且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法律的漏洞为自己谋取利益,给私营建筑企业带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这大大地影响了私营建筑企业的持续发展。

2.私营建筑行业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私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药摒弃自身的发展劣势,完善自身的发展模式。同时要转变私营建筑行业的发展观念。此外,私营建筑企业要逐渐改善自身的资金的运作方式,进而促进其经济的发展。私营建企业需要根据国外的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来改善其发展的战略部署,并实行开放式的经济管理模式。私营建筑企业在转变经营模式的同时,还要在企业内部不断地更新血液,吸引市场上的优秀人才,使得其在建筑行业中获得更大的竞争力。私营建筑企业发展中要逐渐地走向大公司的发展模式,逐渐使得公司制度程序化,并对获得的建筑资源进行科学的整顿。这样才能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私营建筑企业的经营人员是决定企业发展与否的关键性因素。所以需要逐渐地提高私营建筑企业的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使得其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处理好公司内部的工作。私营建筑经济若想在巨大的社会竞争下获得经济利益,需要对现代化的建筑市场建筑模式产生足够的认识。这样才使得私营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在整顿家族式管理的同时,处理好公司内部家族式管理所带来的问题。此外,私营建筑的管理人员需要结合当前企业的发展状态,改善其管理办法,并实现公司内员工的系统培训教育。使得他们在提高自身工作水平的同时加强实践工作的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私企建筑行业的员工在实际的工作中得到充分的锻炼,推动企业的发展。私营企业若想延长自身的存活周期,需要建立长久的合作,并制定长期的技术合作发展战略。企业的发展是一个漫长而久远的规划。若想获得长久的利益,私营建筑经济需要寻求稳定的经济建设模式。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根据本身企业的特点,来进行企业长期性的系统规划。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迅速,但是其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了其发展。私营建筑企业之间需要形成团队的建设,进而共同提升自身的管理素质和管理能力。这样才能使得私营建筑企业的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有所提高。私营建筑企业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其他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逐渐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力,才能立足于建筑行业的发展中。这样才能增加私营建筑行业的竞争能力,获得更多的建筑项目,得到更多的经济资助。私营建筑经济要科学地对待短期的建筑合作项目,并使其得到长期的发展,保障企业的固定建设项目来源,从而实现长远的发展。国家政府需要宏观我国当前私营经济建设的发展状况,并对私营建筑企业的分布类型进行分析,从而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对其的保护。使得私营建筑行业获得的机会更多。这样才能使得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得到保障。同时政府需要委派专门的人员对所管辖区域的私营建筑行业进行走访,对于不合格的建筑企业需要及时地处理,避免由于私营建筑企业的自身建筑资格不够带来建筑物的质量问题,同时给予相应的惩罚。对于发展好的私营建筑企业进行大力鼓励。

3.结论

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逐渐的朝着多元化发展,并且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使得我国的建筑行业正朝着大规模发展。所以作为影响建筑行业未来发展的私营建筑行业需要抓紧当前的发展时机,加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私营建筑企业要不断地更新自身的发展模式,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摒弃家族式管所带来的弊端。同时私营建筑行业需要提出有效的措施来激励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私营建筑行业在承接项目之后,要加强建筑物的施工质量,提高自身的实力。政府也要起到检查的作用,对私营建筑企业实行监督管理。这样才能保障私营建筑经济保持蓬勃的发展动力,进而提高建筑行业总体的经济效益,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光辉.浅谈私营建筑经济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J].现代商业,2013(07):80-81.

[2]刘朝阳,郭治国.对制约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因素及措施的探讨[J].中国房地产业,2015(08):102-104.

[3]汤庆学.刍议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改进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5(01):55-57.

[4]王康庄.浅谈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J].2013年4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13(04):201-202.

私营经济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私营经济是*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予以鼓励和引导,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监督,对损害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媒介对损害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以下自主经营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决定自己的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二)依法自主决定内部的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利润分配;

(三)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招聘或辞退员工、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分配方式,依法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四)根据国家规定承包、租赁经营或购买、兼并其他企业,与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合股或联合经营;

(五)平等地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组织的产品或技术鉴定、质量认证、技术培训、经济技术贸易洽谈会、商品技术展销交易会及其他行业活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市场准入的平等待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私营企业可按规定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到境外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购买生产资料、获得贷款以及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私营企业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时,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考或评审手续。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评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任职资格证书。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依法决定聘任或解聘专业技术人员。

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工作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向当地科技行政部门申报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按规定申报国家科研课题、开发项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列入国家和省、市级计划的新产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人员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经所在市、县工商业联合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人员因公务需要出国(境)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证件;

(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聘用一年以上并已在其从业所在地办理“暂住证”的人员,需要出国(境)的,经从业所在市、县工商业联合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可向从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自愿参加或按规定退出有关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入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评比、评优、达标、考核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开展评比、评优、达标、考核等活动为由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要求赞助。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有关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凭证,除发证发照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收缴或吊销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暂扣、收缴或吊销。

第二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年检(验照、验证),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以其他手段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一)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改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

(二)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向其指定的对象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无偿提供或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五)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有价证券、订购书报杂志、交纳捐赠和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六)不得强制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种收费、罚款、赞助和摊派。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或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或者擅自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出示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并如实在《*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上填写收费时间、项目、金额和收费依据、收费单位及收费员姓名。凡不按规定开具收据或发票,或者不按规定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填写《*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拒绝交费。《*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交费登记卡》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领取缴费卡,发卡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受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按规定享有听证、申辩、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接受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和调解有关投诉、咨询的事项。对涉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的具有群体性质的或重要的事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应指定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报告人。

第二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向违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违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举报和控告,接到举报和控告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和控告人。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摊派不自行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撤销,责令如数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私营经济范文6

传统的认识是: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建立起一统天下的公有制,才算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性,并且我们就是按照这样的观点来行动的。

但是,这样的观点未必正确,未必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正如于光远先生曾经说过的那样:社会主义者确有消灭私有制的愿望,却没有把私有制彻底消灭干净的事实。之后他又鲜明地说:“社会主义社会应是公有私有并存的社会。”还说:“马恩从来不说公有财产是社会主义的本质。”①

我很赞成于光远先生的这一论点,只是我同他的论述不完全一样。我的论述是社会主义社会还不能消灭私有制。为什么不能消灭呢?因为消灭了私有制,就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所以原来的认识必须修正。

事实上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修正。党的十五大报告讲:“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当然包括多种形式的公有制,也包括多种形式的私有制,更包括公有私有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没有私有制就谈不上是多种所有制。这当然是对传统观念的一个重大的突破,甚至可以说是对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大的发展。然而十五大报告讲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再怎么长,也总归是一个暂短的过程,一百年不行,两三百年总行了吧!那么,初级阶段结束后怎样呢?我的看法是:整个社会主义都应当是公有私有共同发展。不能设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以后,一下子就要变成公有制的一统天下。

为什么整个社会主义都应当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呢?一个基本的根据是,整个社会主义社会都应当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至今我们还看不到可以用别的什么体制代替市场经济体制。以往我们采用和试行过的计划经济,因为它彻底失败了,才改行市场经济的。而体制上的市场经济概念,理论上即商品经济概念。由于商品经济本质上是交换经济,是不同的所有者交换产品、交换劳动的经济,因而它的微观基础必然是和必须是不同利益主体的所有者。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经济必须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为基础,市场经济只能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二者要相互适应才行。单一的公有制是排斥商品交换的,它也排斥竞争,并且难以促进经济发展。只有实行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才能促进专业化和协作化的发展,促进不同主体间各种各样的交换,促进竞争,促进发展。这当然不是说私有制与市场经济永存。就具体的所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来说,它们都是历史的,它们既有生就有死,都不会是万岁,并且都是在发展和变化着的。它们都有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我们说社会主义是公有私有并存,并不是说其具体形式不再变化和发展,而只是说现在还看不到也不清楚将来用什么别的形式可以代替它们。反正不能再回过头来搞以往那种计划经济体制和公有制一统天下了。如果有人还要那么搞,必然发生历史的大倒退。可能吗?绝对不会。

如果整个社会主义社会都应是公有与私有并存,那必然发生另外一个问题: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因为资本主义也是既有私有制也有公有制,它并不是全部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我现在形成的观点是: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的历史来看,除了原始公社这个人类社会初期的历史时期以外,迄今为止,所有社会都是多种所有制并存。不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公有与私有并存,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不是单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国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以及股份制等混合所有制。我们观察和判断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特征,不仅要看到它们是不是多种所有制并存,更重要是看作为主体和主导的是什么所有制。根据这个分析方法,可以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作为主体和主导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样不就区别开来了吗?

(二)对五十年代的对资改造完全可以重新认识

如果前一个问题谈论的是未来,那么本问题要论证的则是过去。它们都与现实中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特别是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着一种内在的、逻辑的关系。我坚决反对这样一种观点:五十年代消灭私有制经济是对的,现在允许并鼓励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也是对的。这纯属风派观点,而不是一种严谨的学术观点。但仅仅这样论述是不够的。

对于五十年代中期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的评价是高度赞扬的,这毫不奇怪。到了八十年代初,由于事情过去二十多年了,已经有新的实践了,一些问题看得更清楚了,评价自然就稍稍客观了。在中央有关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当然还是充分肯定,但也指出了缺点和偏差,如对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处理不适当,以及整个运动过急、过快,形式也过于单一,等等。在当时来说已经不错了,能成为集体的观点为许多人接受也是一种前进。但时至今日,这个评价行不行、够不够呢?

由于在这之后又有了二十来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特别是经过思想解放、实事求是的教育和启发,我觉得我们完全可以把许多事情联系在一起,重新认识。这样,我形成的新看法是:五十年代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绝不仅仅是搞的早了、急了、快了,对原工商业者安排不适当,等等,而是根本就不应当那么搞。不搞反而更好。我的理由如下:

1.不搞对资改造,中国同样可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因为当时公有经济发展很快,国有制在改造前已经占据了主体和领导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在改造前的1952年,在全部工业产值中,国有工业的比重已经占到了52.8%;在全部工业固定资产中,国有工业的比重占到了80.8%。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例如:冶金、机械、金融、铁路,以及一些大的矿山、工厂,几乎全部为国家所有,私营经济主要分布在棉纺工业、轻工业、食品工业等。这样,不采取消灭私有制的政策,而采取共同发展的政策,公有经济的比重也能占到绝对优势。

2.当时进行改造的理论依据是:“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社会主义经济比较起来,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一种先进的经济成分,而是一种落后的经济成分了,并且是同社会主义经济对立的。”“必须用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来代替它。”改造时期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理论观点和判断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直到现在还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那个时候就落后了吗?可以认为,这些说词、论点,全部是为了要进行改造而制造出来的。即使拿到现在来说,也未必正确。大家知道,当时刘少奇同志就不是这种观点。例如他说“剥削有功”,对资本主义“不要限制”,“让资本家存在和发展几十年”等等。现在看来,他的观点更正确。如果按照少奇同志的观点,也许就不会进行一场对资改造运动。

3.如果不进行那场急风暴雨式的对资改造,中国经济的发展肯定比现在要好得多,我们也用不着再进行调整政策,重新允许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延续下来岂不更好!要知道,采取群众运动的办法变革生产关系,是大伤元气的。且不说资本家是“白天敲锣打鼓,晚上痛哭流涕”,即使是安排了他们的工作,也很难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当时中国同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生产技术、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并没有现在这样大。而我们却在一段时间内只搞这种变革生产关系的斗争,而不集中力量向自然开战,这样才把时间耽误,差距扩大。所以我觉得对于五十年代的对资改造,完全可以采取否定的态度,重新认识。有些事情是时间越远越能看得清楚。我们要把必然性和事情的对否区别开来。在当时的国际、国内政治背景下,在当时那种指导思想下,中国必然要进行那样一场对资改造运动。但必然性不等于正确性,是否正确,则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标准来判断。如果我们用生产力标准来判断,而不是用唯心主义的“一大二公”标准来判断,我觉得完全可以说搞错了。

4.从中国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来看,不论是五十年代,还是现在,中国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多了,而是发展还很不够。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所说的德国等西欧大陆那样,“不仅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且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发展。”中国更应当是处于资本主义还极不发展的时期。如果这个判断是正确的话,那时历史提出的任务应当是把封建主义消灭干净,以促进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不是象我们所做的那样,在封建主义的东西没有消灭干净,资本主义所允许的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情况下,就采取过急行动,而要个体经济、资本主义绝种。正因为这个总的判断的失误,所以当时我们所采取的行动,究竟是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就值得重新思考了。正因为私有制经济在不该被消灭的时候被人为地消灭了,所以当它被消灭后又不断地再冒出来,就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重新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既可以看成是对那时错误行动的纠正,也可以看成是对资本主义经济还要继续发展的必然性的补课。

5.资本主义经济本身就是商品经济,并且是比小商品经济更高的现代商品经济。而当时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内地并不很多,广大农村基本上还是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在这个情况下实行对资改造,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实际上就是阻断商品经济的发展,用排斥商品经济的公有制经济取而代之。从这个具体目标看,确实是做到了,并且比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做得还好,没有引起大的震动。但是,否定商品经济,实行计划经济的效果怎样呢?不能否认,国家集中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也取得一些成就,例如卫星上天,原子弹爆炸等等,但是,一统天下的公有制由于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却搞得市场上物资匮乏,连人民一些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满足不了,而不得不靠发票证来维持供应,城镇居民理发、洗澡、做衣服都得排队,这是符合实际的基本判断吗?且不说三大改造完成以后,不久就出现三年困难,全国饿死两三千万人。这局面,不能说与消灭资本主义、否定商品经济没有一点关系吧!

我的这些观点,当然带有“事后诸葛亮”性质,但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只能如此。

(三)资本主义私有制直到现在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

这也是一个新的判断,与以前我们老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要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它”,完全不同。但我不是否定这种生产关系内部仍然存在种种矛盾,更不否认这种所有制的历史性质。我只是说,这种生产关系直到现在仍然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仍然具有活力,仍然有众多的人愿意投资,采取这种形式,仍然是新的生产力的增长点。全世界都是如此。去年,我在某一刊物上看到一位在美国读博士学位的留学生—胡学华写给朱镕基总理的信中说:“美国几乎没有国有企业,却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可见国企多少和国家强大与否没有关系。一个万能的无所不包的政府必然是一个低效率的政府。”因此他建议政府加快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速度,让民营经济去占领,等等。这位留学生的言外之意是:美国经济发达、科学技术先进,完全是靠资本主义私有制搞上去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直到现在还是效率很高的所有制形式。

最近我们还看到日本《经济学人》发表的题为《21世纪型资本主义》的文章讲,18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开始以自律性的运动,在历史上展现了自己巨大身影。19世纪它经历了成长、成熟和衰退的阶段。20世纪是力图克服古典资本主义的脆弱性,发展的社会经济体系占统治地位的阶段。21世纪则是“新资本主义”显露头角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无论是市场要素,还是技术要素,还是企业要素,都出现了决定性变化。这篇文章的作者为立教大学教授斋藤精一郎。他的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可以研究。但它至少说明了这样一点: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在调整、变化。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所看到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出现了严重阻碍和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尖锐矛盾的情况的话,那么,似乎可以说,经过不断的调整,它反而出现了还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我的看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当事人,由于他们大多数是知识分子,有一定的知识,因而也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程度上,自觉调整生产关系,探索私有制的实现形式。经过调整后,尽管它还是资本主义,但同一百多年前那种野蛮的、残酷剥削工人的少年时期、不成熟时期的资本主义,已经大不一样了。这里可以指出这样三点变化:

一是由于工人群众长期不断的斗争,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调整,资本主义制度下劳资矛盾是不是可以说缓和了呢?例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缩短了劳动时间,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最低工资制、科学管理,以及推行员工持股制等,工人的工作状况、收入水平可以说是大为改善了;

二是三十年代大危机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奉行凯恩斯主义,加大了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节、控制和干预,加大财政支出,放宽信贷等以刺激投资和消费,使经济危机这个资本主义痼疾得到一定的缓解,加上“联合的资本家”更加对科学技术的重视,使科学技术得到极大的提高和应用,并使资本家不再重视对绝对剩余价值的占有,而主要是占有工人的相对剩余价值;

三是在企业制度方面,由私人独资、合伙为主,逐渐过渡到股份制的公司制为主,使资本主义下的私人占有同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得到了相对的缓和。现代的公司制,按我的看法,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私人所有,而是在私人所有基础上的混合所有,它已经是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所有。

不知可不可以说,现代资本主义还属于资本主义的壮年时期、成熟时期,它以前的病治好了,它的毛病也改了许多。因而它还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走到很快就要死亡的暮年。

中国现实中的个体、私营经济等私有制经济,严格说它们都是新生的,重新出现的。在发展阶段上它们还处于原始阶段,初期积累资本时期,正在成长的年龄段,还很不成熟。原始阶段那些易发的毛病,例如欺行霸市,假冒伪劣,残酷剥削工人,偷税漏税,稍微有点钱就摆阔气,胡花乱用等,都有。但是它活力强,适应市场,机制灵活,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活力源,这是不能否认的。经过一段的积累和发展以后,只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治理,它们原先那些毛病大都是可以克服的。它们也要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提高自己的素质。它们也会调整和改善自己的生产关系,提高企业组织水平。这些年来,我国原来私营企业的三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比重大大提高,就是有力的证明。象温州等地,开始时的假冒伪劣已得到扼制,产品和服务质量大为提高,并且创出许多名牌产品。说中国私有制经济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认为是有大量的事实作为根据的,是用不着怀疑的。世界如此,中国更是如此。

(四)如何正确理解马恩所说的“消灭私有制”

这个问题同上面的问题直接关联。也是当前极“左”派反对发展私有制经济的一个核心的理由。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确实是这样讲的:“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因此,极“左”派引用这句话来反对中国搞私有化是对的,但他们用来反对发展私有制经济则是错的。为什么?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消灭私有制”了。对这个问题,我想讲两点看法。

1.马恩讲的“消灭私有制”是从根本上讲的,并且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弊端充分暴露,当时已经看出它严重地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讲的。其出发点是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这从《共产党宣言》中曾经热情歌颂“资本主义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可以看得清清楚楚。也可以从他们对奴隶主所有制代替原始公社所有制,曾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加以肯定中得到证明。就是说,他们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生产力论者,一切以生产力作为判断标准。当他们看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矛盾重重,严重地阻碍生产力发展时,才说这句话的。他们当时并没有看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经过不断调整,一些弊病得到了治疗,仍然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这样一些现实情况。2.马恩在讲“消灭私有制”的时候,还讲过许多必备的条件。特别是马克思讲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②以及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讲的:“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常作为未来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的派别的脑海中。但是,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实际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因此,即使根据他们的论述,当资本主义私有制还是生产力的增长点、经济的活力源的时候,难道不应当允许和鼓励它们继续存在和发展吗?

这并不是说马恩讲的“消灭私有制”错了,而是说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正确理解,灵活运用。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也要发展马克思主义。现在我们党的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这里还想提出一个看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们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不断调整和改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通过相互学习、渗透、趋同化,也许将来用不着来一个消灭和剥夺的运动,就会自然地改变和演变为社会所有制,或其它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更高的所有制形式。股份制的出现和不断发展,员工持股制的推行,混合所有制的现代化,我觉得似乎可以说,我们已经看到一点这种端倪了。这当然是一个很长很长的历史过程,现在谁也说不准确。消灭私有制是必然的,但采取的形式、步骤、方法,有可能会同以往的设想不一样。

(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私有经济是优势互补关系

这是我们与传统观点不同的一个重要观点。五十年代对资改造时的一个理由,是说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尖锐对立的,不消灭私有制,公有制就得不到发展,即二者是你死我活的关系。也与现在的极“左”派观点不同。极“左”派是说,私营经济发展快了、多了,会引起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变化,使社会主义中国发生质变。我们说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优势互补的关系,协作、合作的关系,当然也是竞争的关系。

过去我们对竞争的看法是非常片面的,总以为竞争就是无政府状态,竞争就是大鱼吃小鱼,把许多坏的东西都加在竞争的头上,资本主义头上。其实,竞争是发展和进步的动力。在市场经济下,竞争,特别是无限制的竞争,才能产生最佳的资源配置,实现最低的价格,出现最好的质量,才能使优胜劣汰机制充分地发挥作用。有竞争才能促进相互学习,促进技术进步,促进人们向上、向前,促进生气勃勃。说得具体一点,这些年来我国彩电行业的发展,就是依赖了无限制的竞争。微波炉的技术进步,也是依赖竞争。私营经济是不怕竞争的,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要依赖竞争。只有垄断才会产生保守、停滞。现在美国法院对微软的判决也说明这点,其精神实质很值得我们思考。这里我还想进一步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私有制经济同公有制一起,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它们生产产品,提供服务,也是在满足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它们发展壮大了,对国家提供的税收会更多。他们也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邓小平同志讲,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大家富,共同富。根据我最近几年的考察,哪个地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多了,快了,哪个地方经济发展也快,人民生活改善也快。所以我一再宣传这样的观点:发展民、私营经济是改变地方面貌、增强地方实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藏富于民的必然选择。增强我们国家的经济实力,既要依靠公有制的发展,也要依靠私有制经济的发展。私有制经济是完全依赖市场生存的。将来我国进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资本会更多地进来,我们也要走出去。我国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会成为我国外贸进出口生力军。

现在我国国有经济正处在深化企业改革,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调整宏观结构的过程之中,国有制的职能要重新界定。调整结构的实质意味着国有企业要从一些竞争性领域退出来,而必然是国退民进。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发生企业的并购、破产和财产关系的重新组合,也必然要让一部分富余职工下岗。客观形势要求我们把国有企业改革同发展民私营经济结合起来,个体、私营经济应成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渠道。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必然会出现相互控股、参股、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更加紧密的合作。不久前我在北京参加一个“国企、民企合作与发展研讨会”,介绍的一个典型就是河南省平顶山国有高压电器厂与私营企业实行联合,组成企业集团公司,促进了生产。这些难道不也是优势互补、协作互助吗?

党中央提出西部大开发以后,我看西部的开发也要走一条新路,既要依靠国家的投资,更要依靠民间的投资,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以及公有、私有、国家、地方,海外、内部共同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依靠市场机制来动员社会上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所以,我们一定要在观念上抛弃公有、私有相互对立的旧观念,树立公有、私有优势互补,协作、合作、共同发展的新观念。

(六)业主的经营管理是创造价值的复杂劳动、熟练劳动

这里所说的私营企业主(家),包括两种身份的人:出资者,即所有者,在现实的企业治理结构中,主要指的是董事和董事长,包括股票持有者;另一部分为私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前者我们过去在教科书中称为资本家,后者称为资方人,经营者。实际上二者不完全一样:前者是雇主,后者是高级打工者。只是在我国现实中,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以两种身份又往往是合一的。只是从长远的观点看,两权应当分离,才能过渡为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得清清楚楚。他甚至说: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③因此,他们的收入是不一样的。如果出资者是业主自己,他又从事经营管理,那么他就是二重身份,他获得工资,是熟练劳动的报酬,经营管理的回报;而他获得的利润,则是剩余价值。如果他仅仅是经营者,那么,他则获得管理和监督劳动工资。董事、监事的报酬,来源于剩余价值的分割。这是私营经济中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在研究其性质时应当有所区别。但这些都已经是常识了。我在这里所以要讲这些,无非是要强调,私营企业主(家)的劳动,是比一般工人的劳动能创造更多价值的复杂劳动,熟练劳动。而过去,我们对这一点是很不重视的,一说是资本家,往往把这个称谓同剥削者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

资本家有没有剥削呢?只要有雇佣劳动关系,就存在剥削。因为工人只获得劳动报酬—工资。工资是可变资本,工资以外的剩余部分,则为资本的所有者获得,属于剩余价值。

但是,剩余价值部分并不全是剥削所得。如果我们承认私营企业主(家)的劳动是复杂劳动、熟练劳动的话,那么,必须承认,剩余价值部分中,有相当的部分是业主自己创造的。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或新经济下,在科技含量高的民私营企业,业主的收入中绝大部分是他们自己的复杂劳动所得。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认为管理是第二生产力。它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应当给以高度的重视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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