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范例6篇

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范文1

一、私营经济从“对立”到“补充”再到共同发展

1、私营经济曾被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对立物。从国有经济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转变,也就是非公有制经济从“对立”、“补充”到共同发展的过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商品经济形态下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对人类文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在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中,社会主义就是建立公有制,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对立物。我国建国后,由于受斯大林影响,在所有制理论上,把非公有制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集体所有制也要向全民所有制过渡,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片面强调发展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轻视和削弱集体所有制经济,排斥、取消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搞“一大二公三纯”,构成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鲜明特点。

2、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有益的补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全面纠正“左”的错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开始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进行了系统改革。党的所有制结构理论和政策开始发生变化。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在肯定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形式的前提下,提出了“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的观点;十二大则进一步提出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问题;党的十三大又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明确指出,除个体经济外,还可以存在雇工经营的私营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到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则明确把“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则之一确定下来。

3、私营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改革开放近20年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认识束缚着人们的思想,阻碍着改革的深入。针对这一情况,党的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一定历史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主要看它是否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国从传统的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转变,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二、私营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

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一样都是我国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承担者,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提供了有效保证和持久活力。

第一,私营经济对安排劳动就业的贡献。2002年全社会就业总数为7.374亿人,其中国有单位就业人员7163万人,占全社会的9.7%,私营经济(含农业劳动力)就业占到全社会90.3%;如果不包括农业劳动力(3.66亿),私营经济吸纳的就业量为3.09亿(其中乡镇企业就业人员为1.33亿),占全社会就业总量的42%;私营经济在二三产业的就业比重达到84%,私营经济在城镇中的就业比重已经超过70%。

第二,私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依据可靠数据,对私营经济在经济总量方面的贡献做了一个分析和测算,得到一些初步的结果:2002年私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48.5%;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约为15%(其中在第二产业增加值中贡献13个百分点,在其他产业的增加值中贡献2个百分点);广义的私营经济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约占64%左右。

第三,私营经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私营经济上缴税收比重不断升高,到2002年底已接近37%;2002年广义私营经济的税收增长率为14.8%,全社会税收平均增长率为12.1%。私营企业中的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增长率从1995年以来连续8年超过50%。

第四,私营经济对繁荣市场的贡献。从1990年到2002年,私营经济中的个体私营经济实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25.6%,同期全社会的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率为14.2%。1999年以来,私营经济中的个体私营经济完成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已经基本占到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0%左右。

第五,私营经济对社会投资的贡献。从1981年到2002年,民间投资年平均增长25%。2002年不包含外资的民间投资达到1.7万亿元,同比增长22.4%,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40.3%。

第六,私营经济对增加出口的贡献。全国工商联会员企业中营业收入总额在1.2亿元以上的1582家企业中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1024家。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例,2000年以来个体私营企业的平均出口增长速度超过150%,2002年个体私营企业出口总额达到139亿美元,同比增长154.8%。而去年全社会的出口增幅为22.3%。

三、“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的理论依据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实际。

就“私营企业主”的历史地位而言,私营企业的性质决定了“私营企业主”的历史地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的同时,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出现了若干个新的社会阶层,他们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劳动。他们的职业、身份及其“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私营企业主”就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党的政策引导、鼓励下成长起来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我们不能用“财产”标准对“私营企业主”进行“阶级分析”,而要用“三个有利于”标准对他们进行“阶层分析”,应该把他们视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私营企业范文2

(一)企业诚信及其重要性

1.企业诚信的定义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企业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企业诚信蕴藏着多元化的内涵。

诚信是一种道德观念。作为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必须把诚信作为基本的道德操守,遵循“游戏规则”,以诚为本,打造企业品牌。

诚信是一种价值标准。东方人身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讲究“言必行,行必果”,在这种环境下,企业必须形成诚信的价值观,诚信为荣,失信为耻。

诚信是一种行为准则。它使企业在行动中时刻受到约束,要求企业为自己的承诺付出努力,在诚信与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共赢。

诚信是一种社会责任。著名管理学家克拉伦斯.沃尔顿说:“企业经理人应该用一种全局观念来看待企业的责任。因为在这种观点之下,企业被看成是讲信用、讲商誉、讲道德的组织而不是赚钱的机器。”呵见诚信是一种信守承诺的社会责任感。

诚信是一种经营理念。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要把诚信渗透到企业的每一环节,在对待客户、维系交易等方面以诚信把关,树立“诚信经营、用户至上”的指导思想。

诚信是一种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企业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必须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义务严格履行。

2.企业诚信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对企业来说,诚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诚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通行证。企业的诚实守信日积月累就能形成良好信誉,在生意往来中处于有利地位,成为扩大交往、促进合作、走向成功的通行证。

(2)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保证。在高度商业化的现代社会中,对于企业而言,诚信是一块金字招牌,是企业的基础和生命线。只有实现诚信基础上的客户认同感,企业才能长期受益。

(3)诚信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商场如战场,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一场没有硝烟的信誉战。谁赢得了优良的市场信誉,谁就能更好地争取客户,进而最大程度地占领市场。

(4)诚信是企业自我创造、建立、形成的强大的无形资产。诚信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它体现在企业的市场开发、品牌塑造、客户资源运用、融资、理财等多个领域,比有形资产更加可贵。在西方有“信誉就是金钱”的理念,中国有“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信条,可见讲诚信是企业潜在价值最大的无形资产。

(二)私营企业诚信的特殊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企业成长较为迅速,其发展过程表现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等优势,但其自身的弱点和局限性也严重限制了私营企业更快的发展。特别是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影响私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1.受传统观念影响,私营企业的社会认同感比较低。谈及私营企业,公众往往有“私营企业信誉差”的认识。为了塑造在人们心中的好印象,私营企业必须加强诚信建设。

2.私营企业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有一席之地,一些私营企业往往选择丢掉信誉保利益。实际上,越是规模低、实力弱的企业越要注重诚信建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找准市场定位,以信誉求得生存发展的机遇和条件。

3.私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大多数私营企业是家族制。有时,为了获取利益,违反诚信、有悖道德也在所不惜。这无疑是杀鸡取卵的愚蠢行为,为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必须加强诚信建设。

4.私营企业诚信缺失问题确实较多。失信已经给私营企业贷款、招工等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困难,成了私营企业发展道路上的“瓶颈”。

很显然,在私营企业的发展中,其生存环境、竞争条件都相对较弱,在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管理等各方面难以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抗衡。在这种形势下,惟有特色和信誉最重要。但特色的形成也要依赖于上述各种客观条件,只有信誉是首先从主观上可以认识并努力创造的。而诚信正是信誉创造的基石。所以说,私营企业的诚信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私营企业诚信状况分析

(一)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及其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支持下,经过广大私营企业的艰苦努力,私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拾遗补缺”到“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发展起来。时至今日,私营企业的比重不断提高,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亮点。

私营企业不仅成长迅速,而且在稳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提高财政收入、消除短缺经济、扩大出口以及稳定社会促发展等各个方面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诚信状况也较之创立初期有所改变和提升。主要影响因素有:

1.私营企业发展速度快,整体规模有所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

2.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涌现出少数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其市场形象和社会信誉度有所提升,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私营企业的不良印象。

3.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私营经济的比重不断扩大,社会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在态度上有了转变。

4.私营企业自身更加注重诚信建设,部分企业已经把诚信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常抓不懈。

(二)私营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私营企业有很多发展亮点,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见利忘义、制假造假、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和劳资关系不协调等现象还时有发生,私营企业在诚信方面还存在较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产品质量偏低,假冒伪劣层出不穷,以次充好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私营企业的形象。

2.私营企业普遍没有工会组织,其劳资纠纷比其他企业增长快,使企业无法吸引优秀的员工,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3.财务不透明,私营企业往往做三本账,一本给税务局,用虚减利润的方式偷税漏税;一本给银行,以虚增利润的办法取得贷款;再留一本自己用,在计件工资制条件下可以少付员工报酬,形成了税务信用、贷款信用、财务信用缺失的不良状况。

4.公司治理薄弱,私营企业以家族制居多,企业领导人搞一言堂,订好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管理不规范。

5.赖债、躲债、恶性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使私营企业之间存在大量且长期不能缓解的相互拖欠款,严重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后劲。

6.毁合同、打官司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履约率仅有60%左右②,导致私营企业在交往过程中提心吊胆,交易成本大大增加。

7.私营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其信用缺失的一种表现。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搞低价倾销等,导致广大消费者对私营企业整体的不信任。

造成私营企业失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自身的责任,也有外部原因。

1.政策法规的缺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使许多债务企业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乘机逃避债务。同时,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政策、法律、规范和约束不同,使私营企业在市场进入上有很多限制。

2.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它使企业觉得有机可乘,为私营企业制假、贩假提供了温床。信誉好的企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信用差的企业却能凭着价廉畅通无阻。久而久之,许多私营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就向着“低信誉、高收益”的方向发展。

3.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舆论过多披露失信的私营企业,忽略了正面宣传,挫伤了私营企业树立诚信价值观的积极性。另外,私营企业之间也相互影响。一旦一家私营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受骗,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它又会用同样的伎俩去骗别的企业,使坑蒙拐骗形成恶性循环。

4.私营企业自身的原因,是其诚信缺失内在最根本的原因。从企业自身分析,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发展基础薄弱。私营企业多是白手起家,没有很殷实的家底,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为了维持生存、谋求发展,往往选择投机取巧。

(2)受利益的驱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买方市场尚未形成,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主动权仍旧掌握在卖方手中,只要生产出来的产品有销货渠道,利益驱动下的制假贩假就不会停止。

(3)管理水平低。私营企业缺乏管理人才,很难获取及时准确的市场情报,果断的分析与决策更是难上加难,惟有靠不正当竞争等失信手段牟取利益。

(4)竞争实力弱。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各个方面,私营企业都无法与其他类型的大企业抗争,在这种状况下,靠假冒伪劣、投机取巧赚钱便自然而然地成了它们的首选。

(5)私营企业的自律性较差。私营企业普遍采用家族制,结构不合理,机制不健全,企业领导人的权利不受监督,惟利是图是其本性,为了牟利可以不择手段。

综上,私营企业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失信问题,已经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机,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妨碍了私营企业的层次提升,降低了私营企业的社会信誉,进而损害了私营企业的自身利益。广大私营企业要想实现长足发展,加强诚信建设是当务之急。

三、构建符合现代企业文化的私营企业诚信体系

诚信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要在私营企业中建立诚信体系,就必须认识到:诚信不仅表现为个别私营企业的行为,还应成为私营企业乃至企业整体的行为规范;诚信不仅表现为私营企业对内或对外的行为,还应成为内外统一的社会行为准则;诚信不仅表现为私营企业的行为现象,还应表现为企业稳定持久的行为理念,并符合现代社会文化发展的良好境界;诚信不仅表现为私营企业某一层面的特征,还应表现为涵盖企业各种行为的要素体系。所以说,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工程。

从长远考虑,私营企业若想建立诚信体系,必须将诚信与企业文化紧密相连。只有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企业的诚信理念,才能真正地树立诚信观,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诚信在企业中广泛建立,持久发展。

(一)构建私营企业诚信体系的目标

通过诚信体系的构建,使诚实守信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为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企业内部,领导关爱职工,人人敬业奉献;企业之间,坦诚相待,共谋发展。在整个私营企业界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并将诚信建设推向全社会,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

(二)私营企业诚信体系的构成要素

“诚信指的是眷恋和忠诚,它由三部分组成:目标和企业价值的识别;对企业的归属感;以及代表企业付出努力的意愿”,这是管理学家莫德雷归纳的构成诚信的要素。私营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有其具体的内容和要素,其中有对企业宗旨和性质的概括,有对企业领导者的要求,有对员工的约束,更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真正建立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的努力。

(三)私营企业诚信体系构建的思路与模式

构建诚信体系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包括在私营企业内部对员工负责,员工对企业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负责,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相互负责以及在企业外部对客户、合作伙伴的承诺,进一步还需要政府提供一系列有利于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把诚信贯彻到企业当中的上下左右每一个环节。

1.企业内部建立诚信

私营企业要想将诚信落到实处,首先要在组织内部培养诚信的企业文化。用诚信的企业文化激励员工,培养忠诚,发挥文化的自我创新能力。

具体说来,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集中的结构和清晰的管理

私营企业要想不断向前发展,必须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结构。另外,私营企业的组织结构应该向扁平化发展,减少中间层,消除地位级差,实现所有成员的平等。

(2)领导者以身作则

在私营企业中,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是取信职工的最好方法。领导者以厂为家就能为员工树立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榜样,使企业的诚信理念不走样地传递给职工。所以,以身作则是打造诚信的捷径。

(3)重视集体行为

企业是一个整体,要想把蛋糕做大,需要集体的努力。首先,厂长要有民主意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集思广益,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也应该目标一致,相互协调,加强沟通,消除部门间的敌意,鼓励正当的竞争,加快决策进程,改善合作成果。

(4)实现对员工的承诺

在现代企业中,已经把人在企业中的价值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企业运营需要人,产品研发需要人,企业管理也需要人。领导层要做到忠于员工,认真履行对员工的承诺。只有企业领导与广大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共赢。

(5)培养员工的忠诚

要培养私营企业的诚信,需要全体员工的认同和参与。培养员工的忠诚,要从源头抓起。招募新员工时,加大道德方面的测试力度,选用德才兼备的人;新员工培训时,加强诚信教育;业绩评估时,考核员工绩效的同时,也要参照他们的道德表现,全方位评判。有了这样的用人——培训——考核的标准,才能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有责任感的团队,把企业带到更高的发展层次。

2.建立客户诚信

在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客户诚信建设是重中之重,私营企业的成长壮大无不依赖于客户的支持与信任。在与客户交往过程中,私营企业始终要树立诚信观念,把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最优的服务,最合适的价格,最满意的表现视为企业的第一要务。

产品诚信是首要的。客户最看中的就是产品质量,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高的企业自然能在竞争的优胜劣汰中脱颖而出。在实际工作中,私营企业应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工艺,不满足已有成绩,不断追求卓越,永远使质量处于不断提高的动态之中。

其次是服务诚信。所谓服务诚信就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的诚信理念。通过开展服务满意活动,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再次是销售诚信。销售活动中也处处体现着诚信的重要性,只有销售业绩上去了,企业的利润才有望增大。如何提升销售业绩?靠的是过硬的产品、真实的信息以及有效的促销手段。

竞争诚信也至关重要。无论是同行业企业之间还是买卖方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私营企业要想从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树立竞争诚信的观念,靠公平竞争招揽客户,在同行业中处于不败之地。

总之,私营企业应从建立产品诚信、服务诚信、销售诚信和竞争诚信等几个方面一齐努力,把诚信对待客户作为一项不变的企业文化,增强全体职工的认同感,指引企业不断前进。

3.以诚信结盟

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不仅需要自身的努力,更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建立私营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以诚信实现联盟。

无论强强联合,还是强弱联合,甚至弱弱联合,都在于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有效动员和有效利用,以求达到规模效益,发挥1加1大于2的效果,使私营企业在商战中大显身手。

联盟可采用不同的形式,目前国内私营企业中最常见的形式是直接合作。

私营企业受资金、规模所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单靠一个企业的实力往往难以满足客户的要求,所以要寻求另一家企业结成联盟进行合作。但企业都不愿放弃自,权衡之下,往往采取直接合作的方式结盟。

当然,合作并不意味着风平浪静,不能要求双方在所有问题上都迅速达成一致。但是,在诚信的关系中,遇到矛盾时两个企业会主动寻求共识,达成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4.政府为私营企业提供政策性扶持

私营企业自身的努力是内因,为建立诚信体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为了使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尽快建立起来,并长久保持下去,政府也应该从宏观上为其创造一个积极的环境。

(1)投融资方面。政府要鼓励四大商业银行对不同企业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应尽快发展与私营经济相配套的民间金融体制;健全担保体系,更好地为私营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2)行业准入方面。要打破对国内私营企业设置市场准人限制的规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私营企业同国有企业参与竞争的门槛应标准化、统一化。

(3)对外贸易方面。应切实降低私营企业外贸领域的准入门槛,建立宽松透明、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政策及法规,特别要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使出口退税真正达到促进私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目的。

注释:

①刘光明.企业文化[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3.

②任兴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企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其发展方式表现出相当程度的非规范性,尤其是诚信的缺失已经成为它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本文通过对私营企业历史沿革以及现状的剖析,指出加强诚信建设是私营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并提出了通过构建私营企业诚信体系提高私营企业诚信度的策略。

关键词:私营企业;诚信

周.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2(17).

参考文献:

[1]银通投资咨询公司.中国企业信用评级指南[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12.

[2]刘光明.企业文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3.

[3]庄恩岳.人生每日提醒[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4.1.

私营企业范文3

一、私营企业党建面临的问题

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一种特殊经济形式,其最主要的特征是企业主与职工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生产资料的私有性。由于这种性质,给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

问题之一:对私营企业党组织及党员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的认知。按和中央有关规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党员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但是私营企业中,企业主有权支配一切,包括党组织负责人也有被“炒鱿鱼”的危险。企业的投资,经营等决策也由企业主“一手遮天”,党组织难以发挥监督、引导等功能。党员个体的地位和作用也受雇佣关系的支配而变得模糊不清。许多私营企业的党员职工,为职业需要而成为“地下党员”,难以以党员身份公开活动。总之,无论党组织还是党员个体,其地位和作用问题是首先困扰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关键而棘手的问题。

问题之二:党员组织关系冗杂,党组织归口管理混乱。据全国首次私营经济抽样调查数据,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中的党员占13.1%,共青团员占7.3%,派占6.5%,其中25%前身是工人,22%是干部,17%是农民。作为员工的党员在私营企业中的比例更是不小。但是其组织关系却极为复杂,有从党政机关招聘的党员干部,有原公有制企业的党员职工,有农民党员,学生党员等,来自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由此造成党员组织关系归口管理的困难。因为私营企业本身就是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社会经济组织,并不依附某个政府部门,其企业党组织更是“难觅婆家”。

问题之三:私营企业营造党组织存在及其活动的环境困难。私营企业党组织要存在及其党员的活动要开展,必然要首先营造其存在和开展的软、硬环境。但是,私营企业主一般不太愿意在其企业内部建立党组织的专门机构,因为在他看来党组织与其企业的目的相关性不大,因而在提供场所、经费等方面极不情愿并心存芥蒂。致使目前绝大多数私营企业没能建立党组织,偶有成立的,也因场所、经费、时间安排等因素而处于形存实无的状态。

二、摆脱困境的对策探寻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利益关系的调整和经营形式的多样化,需要改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各种新建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日益增多,需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也应从企业的具体情况入手,针对党员结构复杂,流动性大,分布面广,不均衡,企业规模大小,党员人数多寡,党员素质及结构等现实情况,因企业制宜、分类指导,选择恰当的党建模式、理顺党企关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结合实际开展:

第一,合理设置党组织,理顺隶属关系。建立和健全党组织,是做好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基础工程”。针对私营企业党员具有结构复杂,流动性大,分布面广等特点,可根据“就近管理,方便灵活,理顺关系,不留空白”的原则选择党组织建设的目标模式及隶属关系。主要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独立式。企业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较多,且有固定场所,党员3人以上者应建立独立党支部,设立专门的私营企业党组织管理。如广东惠州最大的私营企业——隆生公司有48名共产党员,成立了自己的支部。中山私营企业主叶五根的公司里有30多名共产党员,他向该地统战部“要”了个支书,成立相对独立式的党支部,统一管理企业的党建工作。

二是“联姻”式。党员不足3人,企业规模较小者,可按行业或地域采取“联姻”式组建党组织,隶属管理上可采取“属地管理”法,挂靠本市或乡镇党委、经委等。如湖北省孝感市,荆沙市等地的私营小型企业采取“联姻”式设置党组织,归属城市街道或乡镇党委管理。

三是依托式。数量少,生产经营地靠近集贸市场的私营企业,可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或市场管理所“托管”。如武汉市私营企业太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把党的组织关系挂靠在工商联党组织部门;有些企业则托附给民政部门管理。

四是专门式。由上级部门专门成立一个机构,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的党建工作。如深圳市,截止1995年6月,私营企业达13900家。市委批准成立专门负责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工作的基层组织——深圳市总商会民营企业党委。目前已有15家企业建立了党组织,其中总支2个,支部13个。

第二,适应私营企业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根据1991年,中央关于工商联工作的指示,要求对私营企业执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私营企业党的工作方法也应以此为立足点。坚持继承与创新,突出针对性,坚持灵活性,注重实效性。(1)党组织的活动要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力避无原则地与业主唱“对台戏”。坚持“业余”、“小型”、“务实”的原则,提倡开短会,个别谈心形式。(2)既要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又要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来展开。因私营企业经营繁忙,党员流动性大,难以集中的特点,宜把每月党员学习日固定,预前“提醒”,让党员处理好生产事务,按时到会,保证党员到会率。(3)针对党员流动性、复杂性特点,设立流动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和联络制度及组织关系的接转措施等,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4)采取妥善方法,处理好员工与业主的关系,维护职工的利益,主动向业主反映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建立起党组织与企业主之间双方的协助、引导、监督与信赖、支持、依靠的双边关系。

第三,强化私营企业党员的教育管理。处在私营企业环境中的个别党员,较易丧失党性原则,有的甚至认为在私营企业中,只有赚钱与不赚钱之分而无党员与非党员之别;法制观念、组织观念极淡薄、雇佣思想和利己主义严重。为此,必须强化这类党员的教育管理。(1)严格执行“”制。按月、季定期召开党小组、党支部、全体党员会议,总结情况,交流信息等。(2)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要实施有效的管理,必须做好这件工作。主管部门要登记造册,逐个备案,对在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应接转临时党组织关系;在企业中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都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企业党组织。(3)试行双重管理体制。对本地党员、外来党员实行街道支部、乡镇支部与经营所在地工商所支部相结合的双重管理制度。(4)加强党性原则的教育,提高政治修养及科学文化知识结构的合理化;防止淡化党员观念,发生腐败退化现象。

私营企业范文4

【关键词】私营企业;刑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私营企业在社会财富积累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重,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如果再不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刑法保护,在法律保护上特别是刑法保护上若仍实行差别待遇,就违背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将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全面进一步发展。

一、完善对私营企业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大量实践及相关数据证明,大力发展以私营企业为核心的非公有制经济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然而,我国现阶段仍然存在着许多制约其发展的障碍。

由此,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完善对私营企业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完善对私营企业的刑法保护是党和国家基本方针以及宪法规范的基本要求。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指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此外,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虽然宪法规范从根本上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但由于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与高度概括性等特点,要发挥其根本大法的效力往往需要通过其他规范来体现。然而,纵观我国目前刑法规定,不难发现其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利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

第二,完善对私营企业的刑法保护是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趋势加快,而非歧视原则又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成员国对国内外的非公有制经济给予同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切实实行同等的保护。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刑法保护是有利于实现我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刑法保护。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应当是一个以公平、自由竞争为主的经济,不仅需要保障主体具体权利的平等,更应该以平等的立法保障主体。然而,从我国刑事立法的现实状况上看,主要强调了公民之间权利的平等,忽视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平等。赖早兴在《平等保护:刑法中的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一文中也提出,“基于刑法平等原则,我国的确应该加强非国有企业权益的刑法保护,从而实现不同性质经济成分在刑法中的平等。”

二、现行刑法对私营企业保护的缺陷

私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理应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的,然而,现行刑法对私营企业的保护并非真正平。具体来说,现行刑法对我国私营企业保护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对私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机制不够全面,且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平等。

首先,“公”与“私”之间地位不平等。我国宪法在第十二条中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第十一条中却只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从这种表述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对私有财产立法只给予了一般性的保护。这种立法不平等导致刑法保护力度的不均衡,不仅体现在刑法分则中罪名设置数量上的比重失衡,还体现在量刑的幅度和定罪标准上。

我们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例进行对比: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们发现,主体若换做国家工作人员,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这种差别在我国刑法的设置中比比皆是,使得侵害私营企业财产的犯罪成本相对侵害国有企业财产较低,这在实践中是非常不利于有效保护私营企业财产的。

(一)司法实践中,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权利保护难以区分

首先,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了许多名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实为私营的企业。这类企业多是因为私营企业业主害怕遭受排挤或不平等待遇,而将企业产权挂靠国有或集体所有而产生的。这种残留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对涉及此类主体犯罪的定性上出现了困难和争议。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普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往往容易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结合在一起,这就出现了到底是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还是由检察院立案管辖的难题。面对这样的尴尬局面,处理方式往往是检察院借助公权力以达到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刑事司法上的重工轻私,严重损害了私营企业的正当权益,打击了私营企业业主的积极性,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二)缺乏有效的规定来救济政府对私营企业权利的侵犯

私营企业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这使得政府与私营企业业主二者的权利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这就有可能造成公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导致侵犯了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却并不违法的奇怪显现出现。因此,只有保护私营企业私有财产所有权,才能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从而实现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私营企业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具有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职能调整那些危及企业根本生存制度的经济行为。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符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经济主体充分、自主参与经济活动的期许,同时也是刑法规制与市场规制经济行为的合理界点。同时,刑法的辅也要求,只有在其他解决手段无法作用的情况之下,刑法也被允许使用,具体操作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第一,公共利益原则。所谓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刑法所评判或处罚的对象应该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刑法作为法律调控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手段,因此,刑法必须适度介入私营企业的经济活动中,避免过分扼杀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这就需要从公共利益入手,只有当违反私营经济制度的行为直接危害到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予以犯罪化。而对于那些仅用民事、行政手段就可以制止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轻易动用刑法来规制。如此,不仅有利于保持私营企业鲜活的生命力,而且有利于完善针对私营企业犯罪的保护手段,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第二,刑罚适度原则。体现在保护私营企业方面,所谓刑罚适度原则是指针对侵犯私营经济权益犯罪的法定刑,不应当过于严厉。首先,这一原则归根到底还是由罪刑相适应原则所决定的。因为侵犯私营经济的犯罪与传统的刑事犯罪有所区别,导致侵犯私营经济的犯罪因素很多,有些不是个体力量所能改变的。其次,刑事政策的相关要求也决定了针对私营经济犯罪要刑罚适度。因为侵犯私营企业权益的犯罪大多是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存在的,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因此,对经济类犯罪的量刑幅度应该轻于传统犯罪,这一思想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有所体现。

四、完善私营企业刑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为完善我国刑法对私营企业的保护,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从而促进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从观念上,我国应当树立平等的刑法保护意识,在刑罚适度原则基础之上适当加大对侵犯私营企业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至少能够实现“公”与“私”的平等保护,以实现国家公共权益与公平私有权益的相对平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司法机关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只有这样,刑法作为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立法机关应该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从立法上做到平等;同时,最高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努力消除差别性保护。填补针对私营企业立法的空白,统一经济类刑事犯罪的主体,如上文中提到的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主体差异。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得以贯彻落实,从而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日亮.论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的完善[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6):40-42.

[2]党的十报告[R].2012,11.

[3]胡日亮.论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的完善[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6):40-42.

[4]赖早兴.平等保护:刑法中的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A].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C].857-865.

[5]陈世伟.论企业经济行为的刑法规制[J].企业经济,2007(3):181-183.

私营企业范文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人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私营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私营企业为创造税收、繁荣经济、增加就业等方面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私营企业的发展中也看到,只有少数企业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原始积累,发展为规模大、管理规范、资本雄厚、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处于“高出生与高死亡率”状态。影响私营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内部因素,其中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是影响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分析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特征,探索财务管理与理财环境影响的关系,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因素

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是受理财环境制约的,研究理财环境各因素变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是为了分析财务管理的发展规律,寻求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途径。影响我国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因素有宏观方面也有微观方面的,各种因素纵横交错、互为条件、相巨制约。

(一)宏观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宏观社会环境包括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市场状况等。宏观社会因素的正面刺激作用是因为地方政府对私营经济鼓励态度更为明显,地方政府各种优化环境,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出台,经济结构中的市场化成分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融资“不以企业性质论长短,一视同仁”,为私营企业调节资金余缺,进行资本投资提供便利。税法和公司法等法规不以所有制性质实行差别待遇,为私营企业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活动起到推动作用。负面作用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对私营经济意识形态方面排斥力仍大,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在掌握政策中对私营企业“宁左勿右”,“宁紧勿松”,公共经济资源分配中的差别待遇仍然存在,金融业的信用贷款仍不向私营企业开放,企业融资渠道少,融资总量有限。这些负面影响导致私营企业不敢冒然扩大投资,对外投资也信心不足,宏观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地位职能作用,及活动空间有直接影响。

(二)微观环境因素的影响

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结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业主及财务人员素质状况、企业文化均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发展。

1、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其资本来源结构不同,企业所适用的法律方面有所不同和差别,财务管理活动开展的空间范围也不同。私营企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居多,但大多私营企业是亲戚、家族、朋友合办的企业,这类企业在建设初期情义代替规章制度。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其资本结构也不同,资本结构和组织特点影响企业财务监督模式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

2、业主素质:私营企业业主往往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他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财务管理活动的开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业主在韬略上把握控制、监督理财的素质。

3、企业文化。业主在企业文化的形成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企业文化又影响财务管理人员选拔使用,财务管理职责权限及财务信息在企业管理中的披露程度。企业文化还在一定程度上是吸引和稳定财务管理人才的重要因素。

4、科技发展状况。高科技私营企业里,人力资源是企业的重要资源,企业的发展壮大要靠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所以科技发展状况影响企业管理机制和利润分配机制,也影响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发挥。

在客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影响因素中,微观因素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刺激作用更大。以下侧重从微观环境因素着手,分析不同环境因素影响了财务管理的特征。

二、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特征

企业只有在理财环境的各种因素作用下实现财务活动的协调平衡,才能生存和发展。私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来源,财务监控模式方面有共性的一面;但因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层次的私营企业的内部环境因素不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也不同,呈现着阶段性的特征。

(一)小规模、低层次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特征

小规模私营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自有资金有限,企业经营管理层次低,产品科技含量。员工素质不高市场竞争力有限。这类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有以下特征。

1、凭经验决策,财务管理地位不高小规模非科技型私营企业,其决策模式主要为经验决策。私营企业在经营决策方面有着高效率的优势,但决策程序较粗糙,决策所需信息中,相当程度仍使用以供销人员为主体的偶遇式的市场信息收集方式,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并无规范的规则,财务人员参与收集分析信息极小,决策信息准确度较差,决策的可靠度低。企业财务管理未受到重视、财务管理在业主以外的管理中影响不大、地位不高。大部分小企业本配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人员,财务人员被当作“记帐”员,主要负责对外提供财务与纳税报表。

2、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低,财务管理职能作用不大私营企业在发展初期,人与人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和地缘联系,对团体以外的人天然的不信任。在财务这一敏感部门,“忠诚度”成为用人的重要标志,无血缘、乡缘关系的财务管理能人群体很难与家族势力平衡。所以,在小规模低层次的私营企业,真正的财务专业人才很难留住,财务人员大多未经正规的专业培训,缺乏财务管理的能力,难以为管理高层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

3、业主“说了算”,财务管理内容单一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表现出个人专权和家族控制的特色,80%以上的资产集中于创业者身上,董事长兼总经理是普遍现象。企业的资金筹集、使用由老板说了算。权力集中的家族式的经营,使财务管理也高度集中。不少小型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仅限于财务控制,即财务部门通过控制财务收支和分析检查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来监督企业本身的经营活动,降低产品成本,增加企业盈利,协助业主实施财务监控。

(二)大型、高科技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特征私营企业完成原始积累发展到一定规模(资本千万元以上),企业的发展顺靠科技与管理人才,企业管理也较国有企业创新快,财务管理活动呈现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特征。

1、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明确,财务管理受到重视所有制结构决定了私营企业的经营以追逐利润为目标。在这一总体目标的指导下,企业的各个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门都努力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同时私营企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企业生产和经营各个环节都是面向市场的,财务工作也处处体现了市场对于企业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的深远影响。企业正是通过财务管理的统筹安排和统一协调将内部形式上相互隔离但内容上紧密相关的各项决策过程结合起来,以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在这种巨大的外在压力作用下,私营业主及高层管理者不得不重视财务专业人才的作用,不少大型私营企业专设的财务管理机构并赋予应有的权力和手段,实现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用资金,加强财务分析与监督的目的。

2、激励机制灵活,财务管理工作创新不断在相当一部分大型私营企业中,财务人才在财务管理职位上受到重视,企业业主认识到。企业所需要的不再仅仅是“记帐”的人,而需要理财能人。加上私营企业在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受到更大的外部压力而需淡化家族色彩,以适应严厉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抛弃“上阵亲兄弟,打虎父子兵”的陈腐观念,超越了家族式经营的原始积累阶段,并以其灵活的人才聘用机制,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占了先机。为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私营企业在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上下功夫。二些大型、高科技私营企业以“绩效股”、“认股权证”、“年薪”、“津贴”等褒赏企业有功之臣的激励机制,有效地推动了管理人员在管理方面不断创新,开拓进取。财务能人不再仅仅是“听老板的话,记好帐,守好财”那类人,而是精于管理,善于开创,敢于提出独特的见解,能为企业发展出力的专业人才。财务管理工作与国有企业相比,少了框框的限制,更容易创新发展,各种财务战略管理方法手段,更容易被采纳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市场观念,竞争观念,开放观念更容易被财务人员接受。

3、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财务控制分析职能突出大型、高科技私营企业,通常会形成一定授权经营机制,从而形成业主以外的管理层,但大部分私营企业财务管理仍信奉“稳定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实行集权型管理。“在企业统一筹划。监控之下,对所属分公司、部门的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并通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在私营企业集团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统筹规划,集中有效财力开发产品、搞大项目,占领市场,促进资本原始积累,制止资金浪费,确保集团资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相适应,企业财务控制和分析职能得到了强化,财务管理部门制定控制标准,分解落实财务责任,实施追踪控制,及时调整误差,分析产生的差异,为考核评价财务活动提供信息。同时,公司财务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对企业的决策和运行实行动态管理和制约,促使企业经营获得高速稳健的运行。

我国大型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虽然有所改进,财务管理也受到业主和管理当局重视,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低效率低水平阶段。财务管理工作与私营企业日益发展壮大的要求不相适应。要使我国私营企业财务管理为企业的稳定增长、长远发展和使企业具有强壮生命力和优越的竞争力作出更大贡献,就应进一步优化企业理财环境,突出财务管理的战略地位,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并将其放在高层管理的位置上,赋予财务管理部门更大的权力和责任。要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更新内容、转变职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理财的积极性、创造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特性的思辩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特性,是指财务管理系统中目标要素的内在的、固有的、质的规定性。笔者认为,从系统论的基本原理来看,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系统性。系统性是指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要素对财务管理系统内的其他要素及有机构成具有终极导向性。也就是说,财务管理目标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出发点和归宿,目标的设置,应以系统整体最优化为首要原则。因此,财务管理目标不仅应兼顾利益主体各方的利益,达到系统最优化,而且应引导企业财务行为在持续经营期内始终服务于其财务管理目标,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在各种财务管理目标模式中,企业价值最大化基本符合这一特性;而利润最大化具有短期行为,不符合目标终极性,股东财富最大化仅注重股东利益,也不符合系统最优原则。

2.相关性。相关性是指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系统内其他要素的范围及口径一致、协调和有机关联,达到系统最优化目标。具体地说,就是要与企业理财主体空间范围相一致,与企业所处的理财环境相适应,而且兼顾、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能够满足这一要求。而股东财富最大化却混淆了企业和股东的关系,一个理财主体的财务管理是为了实现另一个理财主体的财富最大化,这从理论上无法解释。财务管理环境对其目标模式有重大影响,目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还未真正、完全地建立起来,选择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模式,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及可行性;而股东财富最大化模式仅适合于上市公司,而且只注重股东利益,对企业其他关系人的利益不够重视。况且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并非是公司所能完全控制的,把不可控的因素引入理财目标,显然是不合理的。

3.操作性。操作性就是指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确定的方法是先进可行的,是可以操作的。操作性的关键问题在于计量。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模式操作性较强,但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问题,具有短期行为的倾向,而股东财富最大化模式以股票价格最大化为标准,也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相关性和可行性不强。企业价值最大化模式,只能通过资产评估来确定企业价值的大小,并且确认成本较高,确认时间、确认范围也受到一定限制。

4.效率性。效率性是指财务管理目标的设置,一定要考虑资金利用的效率,争取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不仅有利于财务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有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企业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只注重企业理财效果的最大化,而没有考虑企业理财效果与其投入资本的关系,即理财效率的问题。而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模式,虽以每股股价为标准,但不同股票的每股含量在经济上并不等量,所含有的净资产和市价也不同,即换取每股收益的投入量不相同,限制了每股收益及其股价在公司之间的横向比较,因此,也难以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

通过以上评述可以看出,上述三种财务管理模式均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符合这四个基本特性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企业经济增加值率最大化。

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最优选择——企业经济增加值率最大化

企业经济增加值率最大化(MEVAR)目标模式,是指企业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取最优化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及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追求一定时间内所创造的经济增加值(EVA)与投入资本(C)之比的最大化。EVA是企业经济增加值〔EVA=EBIT.(1-T)-Kw.C,其中:EBIT为息税前利润;T为所得税率;Kw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C为企业投入的平均资本〕。一般而言,通过一定技术性的财务调整,EVA可近似等于生息债务与权益账面价值之和。企业经济增加值率(EVAR)可通过下列公式计量:

上述公式中,EVAt为第t年企业的经济增加值;k为与风险相适应的贴现率;Ct为第t年企业的平均资本投入;t为EVA和C的具体时间;n为企业经营的持续时间。从上式中可以看出,企业经济增加值率EVAR与EVA成正比,与K、C成反比。在K、C不变时,EVA越大,则EVAR越大;在EVA不变时,K、C越大,则EVAR越小。若不考虑企业资本投入C的情况下,K的高低主要由企业风险的大小来决定。当风险大时,K就高;当风险小时,K就低。也就是说,企业经济增加值,与预期的报酬成正比,与预期的风险K成反比。从财务管理假设可知,报酬与风险是同增的,报酬的增加是以企业风险的增加为代价的,而风险的增加将会直接威胁到企业的生存,企业经济增加值只在风险和报酬达到比较好的均衡时才能达到最大。

在企业经济增加值EVA不变时,考虑企业的资本投入C,就可衡量企业资本增值的效率。若EVA现值越大,而C不变或越小,企业经济增加值率就趋向最大化;反之亦然。以企业经济增加值率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以下优点:①考虑了取得报酬的时间,并利用时间价值的原理进行计量。而且经济增加值的一个重要属性是投资年度的EVA的现值,等于其投资年度的NPV(现金净流量现值),而未来的企业现金净流量现值之和就是企业价值。因此,这一目标模式包容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模式。②科学地考虑了风险与报酬的联系。③克服了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因为不仅目前的利润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增加值率,预期未来利润对其经济增加值率的影响作用也会更大。④将经济增加值的现值与投入资本的现值进行比较,可评价和分析企业资本增值的效率。进行企业财务管理,不仅要正确权衡报酬增加与风险增加的得与失,努力实现二者的最佳平衡,而且必须讲究投入资本的增值效率,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资本增值效率也最大。因此,企业经济增加值率最大化观点,体现了对经济效益的深层次认识,是现代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

企业经济增加值率最大化,作为现代财务管理目标的最优选择,还具有几个明显的特征,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点:

1.企业经济增加值率最大化不仅扩大了考虑问题围,还注重目标的兼容性和导向性。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各方都有自身利益,共同参与和构成企业的利益制衡机制。若试图通过损坏一方的利益而使另一方获利,其结果必然会导致矛盾冲突,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而企业经济增加值最大化,包容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具有兼容性的一面。由于企业经济增加值(EVA)是根据公式EBIT.(1-T)-Kw.C来确定的,以EBIT为基础,考虑资本投入及综合资本成本,要使EVA最大化,就必须充分利用财务资源,这无疑都有赖于财务管理目标的正确导向,而企业经济增加值率最大化,恰好有利于上述功能要求的实现。

2.企业经济增加值率最大化注重财务管理目标的相关性特征。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必须考虑与企业有契约关系各方面的利益。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增加值,才是企业增加的财富。企业经济增加值率最大化是在发展中考虑经济问题,在企业经济增加值的增长中来满足各方利益关系。从逻辑关系上看,当企业财富总额一定时,各方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当企业财富增加后,各种契约关系人的利益都会较好地得到满足,实现财务管理的良性循环。

私营企业范文6

[关键词]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节

[中图分类号] F27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6-0023-03

[作者简介] 赵翠萍,广东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广东 广州 510320)

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已进入了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在私营企业内部能否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直接关系到它的发展前途和命运。据调查显示,目前私营企业内部劳资关系问题较多而且复杂。在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主体因为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雇员与雇主之间客观存在着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矛盾和纠纷。那么,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应该给出一个什么样的评价,是“基本稳定和谐”还是“趋于恶化”?其内部有没有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可能?联系实际,我们应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对应措施?这是目前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主要表现

从我们现在掌握的各方面相关调查资料看,我国不同地区的私营企业内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劳资矛盾和冲突,许多处于隐形、半隐形状态的劳资矛盾已开始显性化。劳资关系中的劳方(雇员)在地位、身份、权力和利益等方面与资方(雇主)出现巨大落差,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甚至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在政治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在经济上,农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在社会上,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承受着来自各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劳资纠纷的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

1.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经济上的表现。雇员工资偏低,并严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相应地,包括公务员、企业主在内的生活都大大改善。可是,有调查数据表明,珠三角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仅仅增长68元,如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同时,许多企业还自定许多规矩恶意克扣员工工资。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仅广东省东莞市企业主因欠薪逃匿已公开的事件竟有300起左右,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一年后,只能失望地空手而归。2003年10月,陕西省总工会对132家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进行了调查。在被调查的2531名职工中,月工资600元以下者1385人,占54.6%,职工人均月工资大约420元,远远低于全省2002年职工月平均860元的工资水平。不仅企业雇员的工资低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而且存在着严重的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职工的实际收入比名义工资更少。克扣工资的事由包括迟到、早退、任务完成不好、顶撞领导、说企业坏话、工作台面卫生不合格等。在调查的员工中被变相克扣过工资的大约占一半左右;几个纺织企业几乎人人都被扣罚过;某服装厂工人月工资400元左右,有的人扣罚后仅领到80多元,不够交纳厂食堂月100元的伙食费。

2.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用工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或所签劳动合同经常出现与《劳动法》相违背的条款,合同执行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减少负担,逃避责任,把农民工视为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劳动工具,没有技术培训,没有稳定的工作岗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陕西省总工会的调查表明,虽然有66.7%的私营企业与劳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形式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大多数企业的合同文本由企业一方制定和出示。劳动合同就是企业一方制定的“单边条款”,类似于“霸王条款”。劳动者只是在文本上签字画押,根本不进行协商。由于大多数职工(雇员)不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业主与雇工、雇员的劳动合同一般内容简单、粗糙、不规范。许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款,相关的诸如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内容,经常出现与《劳动法》相背的违法条款。有些条款的表述很模糊而且很不公正,如雇员进企业工作要交押金,企业规定拖发三个月工资,员工辞工提交申请待批准后45天才能离厂,辞工理由不充分,视为放弃押金和拖发的三个月工资,企业每天可延长劳动时间3-5小时等。还有些合同只讲对员工的要求,不讲企业的义务、职工的权利。就是这样,多数职工手中也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劳动争执,劳动者很难讨回公道。

3.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社会上的表现。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承受着来自多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作为劳资关系主体一方的私营企业主是指占有生产资料并以此获得纯利润者。私营企业主阶层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贡献逐渐被社会所认可,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排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社会地位伴随着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而提高。私营企业主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先行者和推动者。作为劳资关系主体另一方的雇员,其社会地位与雇主比较则落差巨大,与原有的城镇职工相比,受到经济歧视、非经济歧视、基本人权歧视和政策歧视等。雇员是不占有生产资料,受雇于雇主并依靠自身的体力、脑力劳动获取工资者。私企的雇工大部分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社会分化中产生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许多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务工多年,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城镇所融入,处于城市的边缘状态。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技术含量较低的脏、累、险、重的粗活;许多农民工在劳动环境很恶劣的条件下工作,他们的身心往往受到很大伤害,并且经常发生工伤或者重大伤亡事故;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况恶劣,农民工由于收入较低,普遍经济拮据,绝大多数农民工的衣着都极为简朴;他们往往居住在郊区的简陋民房和工地的简易工棚内,居住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卫生状况恶劣;为了减少支出,农民工的饮食也很简单,并且卫生条件也很差;农民工子女读书、就医都存在很大困难等。

二、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产生的直接诱因

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导致上述种种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其直接诱因在于:

1.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的基本国情,导致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称。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困难。据有关专家推算,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的真实失业水平可能在8%-17%之间。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4.8亿,乡镇企业和进城打工转移了约1.8亿人。据测算,我国现有的农业资源可以容纳2亿劳动力就业。还有大约1亿多农村劳动力要找出路,这还不算每年要新增的800万人。严峻的就业形势日益凸显资本的稀缺性,因此,在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资方处于强势地位,与劳方形成不平等的地位关系,资方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而劳方却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2.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私营企业内部雇用关系不稳定,员工流动性大,增加了触发问题的可能性。由于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安排,农民工进城打工,不论时间多久,农民工总是保留着对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这一安排使农民工具有“两栖人”的特点。如果他们在城里能找到一个稍好一点的职业,拿到一份稍高一点的收入,他们就是留在城里的“农民工”;如果在城里变成“候鸟群”,间歇性工作且效益较差时,他们则选择返回农村,重操旧业,成为一个农民。企业主由于职工的可替代性强、雇用期短而忽视员工的正当利益要求,在工资方面往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另一方面,员工也认为不会长期在一个企业做,签不签合同无所谓,高兴就留下来,不高兴则往往采用过激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从而增加了劳资冲突的可能性。

3.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政府部门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不够。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一整套的劳动法律体系,如《劳动法》、《工会法》、《就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基准法》等,不仅制定了劳资关系的各种标准,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而且确定了有关劳资关系调整的机制或方法,如集体谈判的代表权的确认、劳资关系调整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方法等。在我国,虽然《劳动法》已经付诸实施,但由于颁布的时间长,它在许多方面都不适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而且,可操作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规还远不完善,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立法则更加显得滞后。与农民工维权工作息息相关的《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劳动市场管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均未颁布,这就使劳动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再加上我国目前全国劳动监察人员甚少,只有3-4万人左右,有些地方还没有省一级的劳动监察队伍,同时,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较差,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也缺少有力的手段。目前,现有的劳动仲裁的一裁两审体制弊端非常明显,由于劳动仲裁走的是“调解――仲裁机构――法院”的程序,先调解,如不成由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不服再上诉到法院,导致劳资双方在人力、财力、时间上的支出大量增加。资本一方凭借其强势地位,明知仲裁机构做出的是合法、公正的裁决,仍以不服裁决为由,上诉至法院,使劳资纠纷的解决旷日持久,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

4.私营企业家族化管理,导致企业劳资关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产生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家族化管理,也就是以血缘关系和亲朋关系为纽带的控制。家族化管理在利用市场上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本应该引入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但又缺乏可信赖的职业经理人,因此,从目前看,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仍然是家族化管理。家族化管理导致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赖,容易引发劳资冲突和矛盾。这种家族化管理方式,一是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非制度化特性,企业主对企业的管理往往随心所欲、独断专行,甚至缺少专门的人事管理部门和成文的规章制度。在人事安排和收人分配上取决于企业主当时的心情,心情好时,尚能善待企业职工,心情不好时,对员工往往粗暴、蛮横,不兑现当初的承诺。同时,常常把家族成员和其他员工进行严格的区分,使非家族员工低人一等,导致个别职工和家族成员的私人矛盾恶化,有的甚至演化成企业矛盾。二是由于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节省开支,往往不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做事,厂房建筑不符合标准,职业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火设施缺乏,更有甚者,为了防止员工因工资低下而辞工,就采取扣发押金、拖发工资等手段,甚至紧锁大门,进行人身控制。三是我国中小型私营企业大都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有工会组织的发挥的作用也有限。雇员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普遍处于弱者地位,只有组织起来形成整体力量,才可能与企业主抗衡、谈判。但由于工会组织的缺乏或无力,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办法解决问题,增加了劳资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三、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节的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企业总量上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经营规模稳步扩大,企业行业和地区分布呈扩张态势;同时,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也不少,其中,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双方的劳动争议正进人多发期,劳动争议的数量连年大幅增长,集体劳动争议持续上升,劳动争议日趋复杂和激化。可见,要保证我国私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高度重视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当然,近年来劳资纠纷事件的绝对数量增加并不能简单地得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恶化的结论。因为伴随私营经济发展,私营企业规模、员工基数的迅速扩大,也会增加劳资纠纷绝对量;另外,私营企业员工维权意识的提高会促使劳资矛盾显性化,虽然这并不是坏事,但是,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节和处理,那就有可能造成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恶化。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构建私营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关系到私营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1.从国外劳资关系调节的实践经验看,建立劳资双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可能的。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已全面介入对劳资关系的调节,在实施充分就业政策、调节国民收入的税收政策以及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的同时,特别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一整套关于企业劳资关系与劳动保护的规定或管理办法,全面具体地实施了对劳动权益的保护。资本与劳动“战后初期紧张的社会对立被化解为一种社会凝聚力”从而使社会矛盾趋于缓和。在企业方面,随着企业竞争力的转换,“民主管理”、“以人为本的管理”开始日益受到欢迎,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劳资矛盾极大缓和,团队精神充分显现,劳资间呈现出一种和谐稳定的关系。

2.从我国建国初期对劳资关系调节的成效看,建立劳资双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可能的。解放初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各地劳资关系普遍紧张,“出现过三次劳资冲突的高发期”,因国家对私营经济有着正确的认识,强调发展私营经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定了劳资两利的基本原则,采取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劳资政策,从而使劳资关系极大缓和。一是对劳资双方进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教育。二是建立和健全调整劳资关系的具体规范。包括解决劳资争议的程序,订立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劳资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等内容。三是建立劳资协商机构――劳资协商委员会,使劳资关系的协商,劳动合同的签订、监督、检查,有了具体运作的机构。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使劳资争议案件减少,而且使劳资关系朝着合作性方向发展。

3.从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出发,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构建新型的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引发私营企业劳资矛盾和冲突是多种因素的结果,选择适宜的方式方法处理好它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建立健全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使解决劳资关系的纠纷和冲突有法可依。二是建立严密的劳动监察体系,改变目前劳动监察仅停留在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开展执法检查的被动方式。三是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四是加快解决私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鼓励雇工参与企业管理。五是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发挥道德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汝贤.对现阶段私营企业劳资冲突的初步探索[J].生产力研究,2005,(4).

[2]吴德辉.新形势下的劳资关系及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