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增收计划方案范例6篇

村集体经济增收计划方案

村集体经济增收计划方案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村集体的财务管理)。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村集体应当坚持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村账乡管”业务由基层财政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财务工作要接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

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原则,提前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资本)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集体成员(以下简称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其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具体管理办法见*农监办[20*]1号),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土地补偿收入,捐赠款,上级拨款(包括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资金)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村集体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管理。其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管理费用,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集体管理费用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适当节余的原则拟定,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用支出限额标准的制定予以指导。

第十条村集体应认真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坚持以丰补歉、适当积累、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分配前应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村集体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村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账款分离管理。非现金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实行支票与印鉴分别保管办法,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账目。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准确登记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村集体应当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季或按年提取。

第十五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投资入股等,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资产出让应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出让过程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施工和大宗设备采购,应当实行招标或申请上级政府采购。招标及采购方案应由村集体拟定或委托专业机构,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等资源性资产。对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要实现保值增值,防止流失。出让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时,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村集体依法受有关部门委托而收取的各种代收款项,应列入应付款项核算,及时登记、上缴,并张榜公布。

村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结余部分应计入公积金、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规定的用途。财政对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村集体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分清资金(物资)来源及时入账,专款(物)专用。

第二十条村集体各项支出必须遵守为民办事、勤俭节约、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要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村(组)干部基本报酬按照*办发[20*]4号文件标准执行,绩效报酬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村干部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制定《村干部年度千分考核办法》作为计发依据。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的比例一般为7:3。集体经济好的村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标准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及时清收各项应收款项。对农民群众的欠款,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清收;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对确实困难、无力偿还的,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给予减免。

村集体要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坚持一支笔审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在审批权限内审批,超出权限的要由村集体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审批。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凭证、账簿和报表。

第二十四条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严禁无据收付款。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村集体委托实行“村(账)乡管”的,村级只设一名报账会计。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应经区以上财政部门和农经部门业务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的聘用和撤换,由村集体提出,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财政所和农经管理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会计人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对村集体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编制财务计划,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三)承担村集体资金的筹措、使用的日常工作;

(四)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财务报账,编制有关会计报表,严格依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六)办理财务公开事项;

(七)办理其他财务收支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会计报账人员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监交人由村集体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财政所有关人员担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应按规定每日准确、及时、完整地登记现金收付日记账,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条村集体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财农村字[20*]第199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民主理财小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

(二)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否定不合理的开支;

(三)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四)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问题。

第三十三条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义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财务的各项收支,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或组长)印章后,方可入账。

第三十五条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并作完整的活动记录。民主理财活动每月(季)定期集中活动一次,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成员关心的财务收支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开账目要及时、真实、完整,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为原则。以填写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明白卡等多种公开形式。

第三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将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

第八章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业务由镇(街道)以上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基层财政管理机构配合,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一条农经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农经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及时。

村集体经济增收计划方案范文2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一是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户)、村社集体管理用房用地实行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二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的废弃砖瓦窑用地,废弃的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倒闭企业用地或搬迁企业的原有用地和废弃矿山等废弃工矿用地实施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入库审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指标和收益的管理,会同区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区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筹集复垦项目资金,开设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测绘、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入库备案、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坚持项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同一项目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镇范围内;

(五)单个复垦项目实施区域不超过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两个行政村;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对下年度计划复垦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书;向市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

(一)拟选点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拟选点地类统计表;

(二)拆旧建新对照表;

(三)建新处地类图斑统计台帐;

(四)拟复垦项目区和建新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拟复垦区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六)建设用地抵扣或无须抵扣的明细表;

(七)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表;

(八)项目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文件;

(九)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

(十)项目区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组以上);

(十一)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使用权人签定的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须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决议;

(十三)项目区所在地农民群众意见征求表和汇总表;

(十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五)以承担单位名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及后期管护利用协议;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

(三)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四)承担单位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垦协议书;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实施前及项目规划公告;

(七)项目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领导小组,并派专人现场协调管理,在项目区公布拟实施项目的工程量、投资和工期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进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进行现场监督,并派驻专职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质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图斑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40厘米,达到农作物耕种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间高差在1米以上应设置石砌田(土)坎。

(四)复垦区内道路布局合理畅通,结合周围耕地设置相连的生产路,路面夯实或硬化。

(五)复垦区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应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初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确认。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三)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四)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五)工程审核报告;

(六)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九)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十)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十二)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1组以上)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十三)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十六)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后期管护利用

在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调整权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分配,并同项目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时签定后期管护和利用协议,确保项目区工程设施的管护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补偿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补偿补助标准。

1、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宅基地且户籍在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承诺整户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和土地所有权人收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权利。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且结构完整的房屋,参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建筑物进行补偿(见附表1)(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结构不完整但尚有残值的房屋,对其房屋残值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按房屋产权证载面积)。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以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准)

(3)购房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时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4)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2);

(5)土地所有权人收益。以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为准,按1.7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0%用于复垦后土地的后续管护和利用。

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

因继承或接受赠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继承或赠予手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第(1)、(4)项标准补偿。

建新拆旧或应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自愿在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新村居民点新建或联建房屋的,其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补偿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1)、(5)项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退腾的宅基地证载面积扣除新村居民点占用宅基地面积后,按1.5万元/亩标准补偿;建房补助标准为1.0万元/人(以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3、农村其他建设用地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产权证书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用地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废弃的砖瓦窑、矿山等无主建设用地,在复垦项目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实施复垦,按本条(1)、(2)项标准补偿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第(5)项标准执行。

(二)补偿补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补偿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等进行实地清理丈量、登记造册(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单个图斑补偿面积不得大于实测1:500现状图实施面积)。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清理丈量基础上,计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项补偿费用后,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交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

(4)兑现。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助费用直接从专项经费中拨付到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帐户。

2、建(购)房补助支付程序。

(1)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凭本人身份证明、户口薄、补偿协议、原房屋“两证”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去向证明、新建房证明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购)房补贴申请。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

(4)兑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后,经审核符合建(购)房补助条件的,将建(购)房补贴从专项经费中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帐户。

3、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支付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及指标使用的进度分期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帐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工作经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属区土地整理中心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土地整理中心分别按1500元/亩支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国土所工作经费;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区政府批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3000元/亩、1500元/亩支付给区土地整理中心和国土所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入库备案、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验收合格下达减少建设用地指标合格证起一个月内,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相关单位。

村集体经济增收计划方案范文3

##市是我省主要林区,也是全国重要林区。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围绕如何管好集体林,开创集体林有效经营的新路子,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在林权制度改革上进行了有益探索,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林业经济快速发展,从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了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本文通过对##市集体林权改革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进一步探索当前林权制度改革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以期对各地开展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对策参考。 一、大胆实践,不断探索林权制度改革新路子 ##市是典型的集体林区,林农是林业建设的主体。为真正把广大林农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农村的各种生产要素聚集起来,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先后开展了林业“三定”生产责任制,推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林业股份制改革,1999年实行了“明晰产权、分类经营、落实承包、保障权益”为重点的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2003年##市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认真按照省里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要求,在对过去历次改革“回头看”的基础上,开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截止2003年11月30日,全市有440个村开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中有122个村已经完成深化改革任务,占有改革任务总村数的7.1%;全市已完成深化改革面积662.7万亩,占应改集体商品林总面积的37.9%。全市已完成林权登记宗地区划1338.5万亩,完成公示1053.9万亩,完成登记854.7万亩,完成林权证打印188.8万亩,分别占全市应登记发换证林地面积的49.2%、38.7%、31.4%和6.9%。通过二十多年不断的探索,##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得到深化与完善,从而有效地促进全市林业经济快速发展。 二、责权落实,全面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市积极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使一部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真正落实到所有者身上,责权落实,从而全面调动了林农生产积极性,在全市各地掀起发展林业生产新高潮,林业经济发展呈现出种、采、产、销全面发展,林农收入明显增加、农村更加稳定的新局面。 一是社会投资造林积极性明显提高。通过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归属集体的前提下,深化林改的村所有山林权属都按规定落实到农户或联合体,放活林地使用权,明晰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新的集体林业经营机制,并通过核发林权证,以法律形式保障村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使大家吃下了“定心丸”,真正把广大村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各地造林营林投入逐步由过去的集体为主、国家补助,向外资、个体、联合体、集体等多种经济成份一起上的营林投入多元化格局转变。许多地方出现了“争山造林,争苗造林”的喜人局面。在全市掀起一轮速生丰产林建设新高潮。2003年1-9月全市共完*工造林更新21.38万亩,占年度计划的133.63%。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速丰林建设成为一大热点。全市新建速丰林基地12.23万亩,比上年增加4.38万亩,比增61%,其中省级示范片5.96万亩,占申报数的106%。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和非公有制成为造林投资主体,分别占全市造林更新面积的2

9.5%和29.0%,全市个私造林面积5.01万亩。预计年内将有6家万亩以上规模的个私林场挂牌运作。三是阔叶树、混交林比重加大。全市阔叶树、混交林以及茶果竹等新造面积15.86万亩,占造林更新面积的74.6%,比增32.3%。四是非林业用地造林有了良好开端。全市非林地造林面积1.32万亩。 二是林业经济快速发展。木材产销两旺。2003年1-9月全市完成木材生产130.61万立方米,占年计划的86.63%,比增42.71%;木材销售128.65万立方米,占年计划的85.42%,比增46.8%;生产锯材14.98万立方米,比增148.84%;木片9.73万吨,比增17.49%;人造板26.93万立方米,比增64.61%。主要林产品产销率均达到92%以上。竹业发展步伐加快。2003年完成新造竹林面积3.6万亩,占计划3万亩的120%;完成“两高一优”竹林培育15.3万亩,占计划15万亩的102%。全市累计竹林面积达到400万亩,其中中小径竹32.31万亩。截至2003年9月30日,实现竹业总产值16.35亿元,预计全年竹业总产值可以突破20亿元,比上年16.38亿元,增长22%以上。据统计,2003年1-9月全市林业产值14.0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2%,增幅比农林牧渔总产值高出0.9个百分点,林业产值对第一产业增长的贡献率达37.9%,拉动第一产业增长1.6个百分点。 三是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改革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明晰,林业经营者权、责、利关系明确,农民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和积极性有了显著提高,森林火灾的损失明显下降,盗伐、滥伐林木现象得到较好遏制。森林资源质量明显提高,林木蓄积量得以较快增长。2003年##市开展深化改革的村,从未发生盗伐案件,在2003年的异常干旱天气下也未发生森林火灾。2003年1-9月全市共发生森林火灾5起,过火面积466.5亩,受害面积367.5亩,比上年同期大幅下降。 四是林农收入稳步增加。农民增收难度大,是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也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解决农民增收问题,虽然途径很多,但发挥优势、增创特色却是一条捷径。林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市农民人均林地面积12.5亩,约为耕地的10倍。从某种程度上说,增加农民收入优势在山、潜力在林。目前,##市林业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竹业、名特优经济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作用已逐步显现。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耕山育林积极性,在造林营林中拓宽渠道、增加收入,从体制、机制上为林农靠山养山、依靠林业奔小康创造条件。 五是缓解了矛盾,确保农村的稳定。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为了落实中央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明晰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但使农民“耕者有其田、务林有其山”,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兴林致富的广阔领域,而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和盗砍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特别是解决历次改革遗留的自留山证山不符、“谁造谁有”林木产权未明晰、林木转让不规范等复杂问题,缓解农村的干群矛盾,维护农村的安定稳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耕者有其山”,吸纳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减少了林区不

安定因素。2003年1-9月全市森林公安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2041起(其中刑案156起),处罚2224人(次),查获犯罪团伙19个73人,收缴木材7479立方米,竹类24225株,野生动物445只(头),比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 六是增强了集体经济实力,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村级集体经济薄弱一直是影响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长期以来,由于集体山林产权不明晰,挫伤了广大林农耕山育林的积极性,导致集体林木砍多造少、造而不管,森林资源增长缓慢,林分质量越来越差,村级集体从林业中获得的收入越来越少。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经济细胞,促进多种所有制的林业发展,村级集体不仅可以从林地使用费和现有林承包经营分成以及林木转让中获得比较稳定的收入,而且随着林业集约经营水平不断提高,村级集体的利益将得到保障并逐步增长,从而为基层组织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策思路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从##市前一阶段的改革情况来看,普遍反映工作量大、难度不小、问题不少。确保在200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市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2005年前,在部署安排农村及林业工作时,必须把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为重点,在人员和资金上给予适当倾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个方面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多做调查研究,多掌握实际情况,多解决具体问题,全力推动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强工作队伍力量。各县(市、区)当前应着力解决工作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必须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把乡(镇)和村的力量调动好、发挥好,使之在进一步深 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起到主力军的作用。 (三)积极筹措工作经费。##市完成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任务,包括现场勘测、制作图表册资料、购置林权档案及打印设备、开展宣传等成本费用,需要大量资金。要坚持上级补助与本地自筹相结合,实行省、市、县、乡、村各出一点的办法,多方筹措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全市各地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有效载体,并通过张贴标语,通告、发放宣传小册子、召开群众大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尤其要联系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群众消除疑虑,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每一个县(市、区)改革的总体方案应该有一个时间表,分年度、分阶段抓好落实,要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做到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但对于一个具体村而言,则不一定把改革的时间限得过紧,要做到成熟一个村推进一个村,严格按照目标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防止片面追求进度,搞大呼隆,留下隐患。对于改革时机和方案尚未成熟的,宁可

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得充分一些,不仓促改革,不搞一刀切,不要因急于求成而影响质量。 (六)维护林区的安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引导和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借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机,蚕食侵占,挑起事端。对于林业“三定”时划定的自留山普遍存在的有证无山、有山无证、山与证不符、面积与四至不符等问题,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对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对于集体林木林地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应以稳定为前提,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分别情况加以解决,不要轻易;经调查,确实由少数人“暗箱操作”转让,个别人从中,严重侵犯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协商解决不了的,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通过具体细致的工作,努力把各种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林区的安定稳定。 (七)强化督查指导工作。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督导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人员做好督查和指导工作,保证改革工作质量和序时进度。从今年开始,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日常督导和专项检查、阶段性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工作,并要求对完成改革任务的村组织检查验收。

村集体经济增收计划方案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级集体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居)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坐收坐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统一票据。收取集体资金时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居)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经管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居)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双代办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大额支出(具体金额由各镇(涉农街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需预先提请镇(涉农街道)双代办审核,并严格按照“三费”包干管理的标准,报镇(涉农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各村(居)不得支出各种名目的对外赞助费,确因特殊需要支出的必须先报镇(涉农街道)审批,统筹安排,否则不得报支。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按月(季)及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结账记账。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入账。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涉农街道)经管站审核,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涉农街道)经管站审核。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审核通过后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

2、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预算一经批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情况。(3)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计划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招待费、会议费、村(居)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5)村(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6)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7)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镇(涉农街道)双代办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报镇(涉农街道)经管站审核同意后,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四次,每次公开时间为季度后次月的15-18日,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资产清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用资金、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台账上所登记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3)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4)双代办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六、资产、资源台账登记制度

1、村(居)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荒地、圩堤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按照类别建立台账,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中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3、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资源,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七、资产、资源评估制度

1、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

2、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少量资产、资源的评估由镇(涉农街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具体金额、面积可由各镇(涉农街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3、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会议确认,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4、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确保做到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2、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归档。

九、资产、资源经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资源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居)账核算。

4、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各镇(涉农街道)要依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招投标组织,镇(涉农街道)、村(居)集体资金投资一定数额的工程项目(除必须到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外)、物资采购、资产的出租、出售、资产资源的发包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村级“三资”组织招投标时要有纪检、监察、农经部门,还要吸收一定名额的村(居)民代表到场参加,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居)民公开。招标结束后,要及时规范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工程监理签字认可、相关部门审计后才能结算工程款。

2、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园地、荒地、圩堤、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3、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4、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5、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实行区、镇、村(居)三级联合协管。

6、招标投标方案、招标简章、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化时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流转协议及时进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二、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制度

村集体经济增收计划方案范文5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 农户访谈 制度创新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是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其管理制度改革日益受到重视。随着我国城镇化与工业化快速推进,农村人口大量进城与大规模流动、土地资产价值日益显现造成了宅基地违法用地普遍、闲置浪费大量存在、宅基地用益物权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安徽省是我国的发源地,在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继续改革的基础和条件,也有加快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创新的现实需求。因此,我们对安徽省不同区域的部分农村进行了农村宅基地制度相关情况的调查研究。

一、农村宅基地入户访谈情况分析

综合考虑地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关系等因素,结合美好乡村建设等情况,在安徽省选择了五个调查区域,分别是皖北的亳州市谯城区、皖中的合肥市长丰县、沿江地区的宣城市宣州区、皖西的六安市舒城县及皖南的黄山市徽州区等地。我们对上述地区涉及7个区(县)1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17个村(社区)123户农户进行了入户问卷访谈,调查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农户的基本情况,内容涵盖年龄段、文化程度、家庭人口结构、收入结构等;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包括宅基地的数量、面积、取得等;农村宅基地管理及改革需求,涉及宅基地规划、申请、分配、退出、流转等环节。

1、访谈农户的基本情况

从访谈户家庭结构、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劳动力出外打工情况来看,有以下特点:第一,三代同堂比例高。五个区域中三代同堂比例最低是合肥市长丰县39%,最高是黄山市调研区县接近62%,宅基地分户潜在需求大。第二,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40岁以上的访谈对象占到一半以上。五个区域中亳州市谯城区、合肥市长丰县及六安市舒城县常年外出打工人数较多,占访谈总人数的40%以上;宣城市宣州区离土不离乡型农民工比例稍多,占访谈总人口的20%,主要分布在城郊或民营经济活跃的农村;离土离乡型农民工占访谈总人口的18%,主要分布在偏远农村;黄山市徽州区等调研区县常年外出打工人数相对较少,仅占访谈总人数的12%。第三,打工收入已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在亳州、六安、合肥等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地区,打工收入占到了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而宣城市和黄山市城郊和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做生意、跑运输等商业收入比重则占到了近三分之一。第四,土地整治后农村家庭总收入有所提高。合肥市长丰县整治后的新村将耕地流转,村民获得流转收益,同时劳动力也得以释放进城打工从而获得较高的工资性收入。整治后的新村家庭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占到了83%,而整治前的旧村家庭年纯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就占到了77%。

2、宅基地利用及管理情况分析

(1)城郊或集镇的农村宅基地利用更节约,政府或市场推动的宅基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从不同类型的村庄来看,位于城郊的宅基地户均面积最小,为116m2;其次是邻近集镇的宅基地,户均面积183m2;位于偏远农村的宅基地面积最大,户均231m2。在偏远农村土地整治后的集中居住区,户均宅基地面积缩小到了100m2。另外,从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取得途径来看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一类是本村村民申请或继承取得的老宅基地,这一类所占比重在一半以上,宅基地面积多在半亩到一亩之间;二类是通过土地整治村集体统一规划修建的房屋而获得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使用标准;三类是外村村民花钱从本村集体手中购买地皮自建房屋。如某村村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花3000元买了一块临街地皮,面积一般不超过半亩;四类是从农村房屋交易市场取得。有的农户直接从开发商购买取得,还有的通过他人转让取得,面积多在200m2以内,这一类多存在于城郊、经济活跃的农村,有的房屋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总的来说,后三类宅基地面积都要比第一类宅基地面积偏小。

(2)宅基地分配主要由村组决定,八成以上农户愿意集中居住。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布点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实现,但微观的宅基地建房秩序主要由村、组及国土所维持。从集中居住意愿来看,五个区域的访谈农民意愿度都较高,有三个区域的访谈农户愿意去集中居住的比例在90%左右,另两个区域的访谈农户愿意去集中居住的比例在80%左右。我们在亳州市谯城区某自然村走访过程中,遇到一些村民一直跟随调研人员表达希望尽快搬迁到新居的强烈意愿。该村是规划中的新村地址,为修建新村已酝酿2年多,因“增减挂钩”指标不够而多次停止建设工作,造成村民宅基地分户需求不能满足,有多户是6―8人几代住在一起,旧居不能拆迁,农田种植受影响,村民眼红周边新村建设,意见很大。有一些农户提出了集中居住的要求,如旧宅拆迁补偿各家标准要统一,新居要带小院,距离承包地不能太远。居住小区的垃圾、污水等配套设施要处理好。新居住点要有学校配套,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社会保障等。有少部分受访农户明确表示不愿意,这类农户通常对现状比较满意,如近几年刚修建了新房,或是在当地做生意且经营状况较好,还有一些是因为缺乏建房资金、集中居住区位置偏远等。

(3)宅基地超标与闲置不同程度存在,一半以上农户在补偿合理的条件下愿意退出宅基地。五个区域受访农户对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的认知度都比较低,旧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现象普遍,农村住房占地面积一般在几十平米到一百多平米,加上庭院和附属用房等,则基本超过了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但从五个区域调查情况来看,一户多宅现象并不多见。另外,每个村都少量存在宅基地闲置情况,主要原因是在城里买房生活、常年在外打工不回或是去路边建房导致原宅基地闲置等等。从在城里买房情况来看呈现增长势头,访谈农户中除了皖西的六安市以外,其他四个区域均有去城里买房的情况,亳州、合肥、宣城、黄山四地旧村访谈农户在城里买房的比例在15%左右。当问及在补偿合理的情况下是否愿意将超标或闲置宅基地退出,五个区域有一半以上访谈农户表示支持,最高为合肥市长丰县愿意退还宅基地比例为75%。补偿的形式视情况而定,如果是换房,希望至少有200平米,有小院、停车库,环境好;如果是现金补偿部分农户提出要按国家标准进行补偿,还有少部分农户则希望按市价进行补偿。不愿退出宅基地的以55岁以上老年人居多,还有部分农户担心补偿标准低而不愿退出。

(4)城郊或民营经济发达的村庄宅基地流转较多,多数受访农户赞成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集镇和偏远农村一般没有宅基地流转发生,而城郊或民营经济发达的村庄则相对较多,流转的形式有开发商开发售卖房屋、村委会售卖沿街地皮、村民私下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等。从五个区域整体来看,受访农户希望放开宅基地抵押和买卖限制比例在七成以上,但不同区域的农民观念有差别。集镇和偏远农村的农民对流转普遍没有概念,有一半受访农户不愿流转自家的宅基地,要以此留作保障,赞成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的多为村干部或做生意的农民。在城郊或民营经济发达的村庄,赞成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的农户在90%以上,有农户还提出流转要限定在本市县农村居民范围内。不想流转宅基地的农户大部分都认为是问自家当前有没有宅基地流转需求,对国家有关限制流转的规定和放开流转权利不清楚不理解,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有个农户不同意流转自己的宅基地,但同意流转别人的宅基地。关于农村房屋抵押,90%的受访农户希望有需要时可以办理农村房屋抵押,以满足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等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宅基地规划管理滞后,执行效果差

安徽省对宅基地规划管理主要通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现。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土地整治规划对宅基地也起到了一定的管控作用。另外,在安徽省美好乡村规划中也会涉及到部分宅基地管理内容。根据调研了解到目前规划上存在的问题:第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基本用于城镇及工业园区建设,没有预留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致使实际中宅基地无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第二,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受技术、人力、财力等因素制约无法全面推开,有的地方甚至认为村土地利用规划没有必要。第三,因缺乏科学性,更没有实际考虑农民需求,致使规划执行难。第四,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规划体系、美好乡村规划等衔接不够。

2、宅基地计划管理不能满足农民建房实际需要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时要单列5%的宅基地农转用计划指标。但从安徽省执行情况来看存在以下问题:5%的宅基地农转用计划指标不仅不能满足农民建房的需求量,而且往往被挤占挪用。由于没有宅基地农转用计划指标,部分基层政府对宅基地基本是放任不管状态,造成村民任意占地建房而无人问津。

3、宅基地报批程序繁琐复杂

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审批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由县审批;占用农用地的,由省及授权的市审批。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乡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从调研情况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农民建房占用用地指标,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时间过长,不适应农民建房随时性和零散性的特征。第二,审批程序繁琐,部门审批程序不协调。第三,补充耕地难,由村集体承担补充耕地责任难以落实等。

4、缺乏宅基地退出机制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退出的途径主要是土地整治复垦退出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退出,补偿的形式一般为住房安置,属于政府主导型退出。这种退出方式宅基地退出效率高,耕地增加较多,节地效果明显,但政策依赖度高,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部门解决,在法律制度、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缺陷。第一,《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退出制度缺乏系统的规定。对可以收回的宅基地政策界限、收回程序和补偿标准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更缺乏引导村民主动退出宅基地的有效机制。第二,受宅基地只能在村小组内部流转限制,难以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退出多涉及到土地跨村流转的问题,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调换的宅基地,往往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确权颁证。多数地方采取先将土地征为国有,再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给农民,客观上增加了宅基地置换成本,减少了农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获得的收益,制约了村庄集聚过程。第三,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不完善。地方普遍以补偿宅基地上的房屋为主,对宅基地的补偿往往被忽视。第四,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城镇住房、医疗、社保等衔接与转化机制不健全。集中居住区建设对农民的意愿需求考虑不足。

5、宅基地流转限制并不能遏制实际需求

尽管现行政策文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单独流转作出了明令禁止,但对因房屋流转而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未限制,故实践中宅基地流转现象并未真正遏制,反而为隐形市场发展提供了土壤。从安徽实地调查发现,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人口出现梯度转移现象,即城郊农民向城市镇转移,山区、远郊农民向城郊或近郊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宅基地财产功能的彰显,事实上出现了大量社会需求。在宅基地流转机制缺乏的情况下,不仅存在大量隐易,也使得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更加普遍,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反增。另外农房“隐性”买卖、随意定价还容易引起经济纠纷,由于现实中出售住宅的所有收益归个人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体现。

三、宅基地管理制度创新建议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是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资源配置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步协调,采取渐进式改革而不是一步到位。根据农户调查反映情况及对宅基地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建议因地制宜地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创新。

1、完善宅基地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专项规划。考虑安徽省农村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普通存在技术、财力、人力等实际困难,建议结合新农村建设、美好乡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另外,宅基地专项规划作为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分支,建议在安徽省各地推进宅基地整理项目之前,首先编制好宅基地专项规划。第二,分区域分类别推进宅基地规划管理。根据城镇规划区内外、集镇、偏远农村不同区域,制定不同类型村庄规划发展战略及不同的建房模式。要注意避免盲目推行集中居住。在皖北、皖中等地势较为平坦、农村房屋较为破旧的村庄,村庄集聚效果明显,而皖南等山区丘陵地带,户均宅基地面积较小,过分强调集中不仅增加农民农业生产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土地综合整治效果也有限。第三,健全规划编制管理机制。建立各方主体参与规划编制的科学论证制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效率,避免村庄集聚后出现新的“空心村”;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村庄布点规划、美好乡村规划之间的关系,探索一个部门主导、多个部门参与规划编制的新机制,真正实现多规合一。

2、创新宅基地计划管理方式

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两种宅基地计划指标管理方案。第一种方案:取消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主要通过规划来控制宅基地总量。严格审查宅基地申请条件,只要是符合规划、“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的前提下,直接办理农转用手续,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这种方案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呼声,也能满足农民建房需求。但前提是宅基地申请条件能在实际中被严格执行,否则容易造成农用地尤其耕地被大量占用,农村宅基地规模很快达到规划上限,国家对建设用地管理失控。第二种方案:改革现行宅基地农转用批次审批办法,建立先使用后核销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一次性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年底提出年度新增村民宅基地需要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核销申请。这种方案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呼声较高,解决了每家每户单独分散申请难以一次批准的问题,农民建房能得到部分保障。由于宅基地仍有计划指标管理,从国家宏观角度来看,建设用地能得到年度有效控制,也有利于保护耕地。但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年终核销的量有可能大于年初申报的计划;宅基地计划指标仍然得不到保障,出现批准后无指标核销的局面。目前辽宁、广西等地都已探索宅基地指标先使用后核销制度,证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建议采取第二种方案,避免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

3、健全合理高效的审批监管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宅基地审批制度也应按照这一精神确定其改革目标及思路。建议:第一,调整审批权限。根据《决定》“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建议安徽省试点探索调整宅基地审批权限:一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审批的,由现行的县审批调整为乡审批;二是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由现行的省及授权的市审批调整为授权县(区、市)政府审批,年底报市政府备案,有利于缩短报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使县(区、市)政府负责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后的耕地占补平衡。第二,简化审批程序。对未打破村组界限集中建设的、移民搬迁等大范围跨村集中建设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减少申报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另外,对因乡镇规划、国土等部门间存在扯皮而影响审批时效的,建议乡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办公机制。第三,确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宅基地建设基金,该基金来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收益和政府通过土地整理等转移支付方式和部分新增费,专项用于旧宅基地复垦、占用农地建住宅的占补平衡。

4、构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

(1)完善由政府主导的宅基地整体退出机制。一是为确保跨村组农民宅基地能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农民因集中居住等涉及跨村跨组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实现宅基地流转:跨村小组申请宅基地的本户在原村小组无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经坐落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确认;申请跨村小组宅基地的家庭人员参与坐落地生产资料再分配需经村集体讨论决定等。二是合理制定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要求,除了补偿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外,还应包括对宅基地的补偿。三是建立宅基地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利益分配机制。构建指标交易平台,增强村集体和农户个人在交易中的主导性,使指标收益向其倾斜。四是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逐步完善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2)建立宅基地零星退出配套政策。根据调研了解,目前农村存在四类零星、分散的可以有条件退出的宅基地:一是已移居城镇,在城镇实现充分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固定住所,原农村宅基地长期闲置;二是主要劳动力在城镇就业,但在城镇没有固定住所,农村宅基地仍需继续使用的;三是子女已移居城镇,且年事已高基本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所拥有的宅基地;四是特殊群体如孤寡老人、五保对象的宅基地。第一种情况宅基地主动退出的愿望最为迫切;第二种情况如能进行宅基地和城镇住房进行置换,并给予原农村居民基本社会保障,同样可以形成宅基地退出需求;第三、四种情况,通过以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养老保险、以农村住房置换中心社区住房,让其老有所养,从而形成宅基地退出的原动力。建议:一是构建宅基地退出经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于自愿退还闲置、多余宅基地的农民,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中给予奖励,零星退出补偿标准应与整体退出补偿标准一致。二是建立具有融资、管理、指标流转职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储、交易平台,与整体退出节余指标同样进入市场交易,允许节余指标在市域范围内统筹交易,提高资金回收能力。三是确定宅基地退出与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宅基地退出后,根据退宅进城和仍留在农村居住的不同对象,建立住房、社保、就业等衔接政策。

5、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试点

宅基地流转涉及农民权益的变化,需慎重对待。考虑到安徽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建立宅基地流转市场尚不成熟,可先探索开展农房抵押试点。从安徽省调研情况来看,一些地区城镇周边郊区及发达地区农村在农房抵押方面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对农房抵押做法进行试验,通过对比分析,总结建立农房抵押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村集体经济增收计划方案范文6

关键词:编制林地经济发展规划

1编制规划的原则

1.1发展村级林地经济应坚持生态立村、产业富民、协调发展、群众自愿、分类经营、分区施策、保护生态的方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以村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在做好森林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种植业、养殖业,最终达到林业增效、林地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

1.2编制村级林地经济规划应坚持简洁明了、浅显易懂、明确实用、操作性强、突出特色、集中连片、一村一品、上下结合、尊重民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1.3村级林地经济的规划期限为近期(2010年)、中期(2015年)、远期(2025年),近期林地经济发展规划布局以及具体项目安排是规划的重点。

2规划编制的内容

2.1林地经济现状调查及分析

2.1.1村林地经济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收集、整理乡镇、村已有林地经济发展规划与目标;本村自然状况(位置、地形、地貌、气候);本村社会人口状况(总户数、总人口、总劳动力等)、林地状况(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现有产业发展状况(主要产业种类、面积、产量和效益、经营水平等情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服务组织及经纪人发展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民技术文化和收入水平等)和其他情况。

2.1.2发展条件分析包括对全村林地经济、建设条件进行研究和综合评价,判断本村发展的潜力与优劣势,找出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最佳发展项目,并按照林农意愿和要求,提出规划期内本村林地经济发展的思路、总体定位及林农适宜发展的产业项目。

2.1.3全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情况。

2.2确定林地经济发展内容

2.2.1林地经济目标:提出规划期内(近期分年度)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林产品和二、三产业的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项目构成测算;村组及农户经济发展的项目、产值、效益等规划内容。

2.2.2产业发展与定位:应对全村的产业发展水平进行预测,制定产业发展目标,搞好林业生态建设的规划布局,明确全村的主导产业和一至二个特色产业的发展规划(包括区域布局、年度目标、增长速度以及规划期末的发展规模、工作措施等),逐步形成优势产业。提出全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计划,对村内林产品加工业、观光旅游等行业发展进行规划。

2.2.3围绕产业发展,对推进林地经济建设的基层组织机构提出规划建议;对市场组织化程度高、符合国内外市场准则要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专业协会、综合服务社、中介组织等)建设,提出名称、种类、规模和农民参合率的规划建议。

2.2.4提出发展林地经济的融资措施和途径,比如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2.3林地经济开发适宜条件

2.3.1森林类别:商品林、除特殊保护地区以外的公益林。

2.3.2林龄:幼、中龄林、成熟林。

2.3.3坡位:中、下腹。

2.3.4土层厚度:20厘米以上。

2.4林地经济开发项目

2.4.1林菌模式。在郁闭的林下种植双孢菇、鸡腿菇、平菇、香菇等食用菌,主要原料为稻草、玉米秸等农作物废料,一次搭棚,可多茬轮种、技术易掌握、市场前景好、收益高,是郁闭林地种植的首选模式。林下种食用菌既利用了林下闲地,又能实现林菌互补共生,比另辟新地建大棚、温室,不仅省地,成本也只相当于大棚生产的10%左右,而经济效益与大棚生产相差无几。林菌模式也可选择保护和发展野生食用菌采集基地,如松伞蘑、榛蘑、松茸菌等。

2.4.2林禽模式。在郁闭的林下饲养肉鹅、笨鸡、山鸡、肉鸭等,放养、圈养均可,每年可养3—5茬,是发展林下养殖的主导模式。该养殖技术简单,群众易接受,市场潜力大、收益可观。2.4.3林畜模式。在林下可规模饲养肉牛、奶牛、森林猪、野兔,圈养、放养均可,饲草、饲料来源广,技术成熟,市场前景广阔,产值高、效益好,是林下养殖的重要模式。也可在林间养殖鹿、狍子、狐狸、貂等特种动物,效益更高。也可以选择野生动物林下驯养繁育如野猪家养等。

2.4.4林菜模式。根据林间光照程度和蔬菜的需光特性,选择种植种类,也可根据林间光照和蔬菜需光二者的生长季节差异选择种类。如利用春秋季节林间的光照种植山野菜以及蒜苗、菠菜、圆葱等蔬菜,销售容易,效益良好。

2.4.5林莓模式。在郁闭或基本郁闭的林下种植草莓,采用草莓的分植苗或组培苗在林间覆膜种植,惊蛰后顺行搭建小弓棚,四月下旬上市,每亩产量可达2000斤以上,投入较小,技术简易,是城市近郊区发展的好模式。

2.4.6林药模式。在未郁闭的林地内种植较耐阴的中药材,如人参、细辛、天麻等,技术简单、收益可观。

2.4.7林草模式。在适宜郁闭度的林地内发展,可选种类有紫花苜蓿、黑麦草等优质饲草,年收三茬,可出售鲜、干饲草、也可放养畜禽,也可在林下种植园林绿化的草坪,收入较高。

2.4.8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营造模式。可选择适合林地或沿海农田林网营造落叶松、杨树等速生丰产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2.4.9发展果材兼用林模式。如培育红松、山核桃果材林。

2.4.10培育食用菌原料林摸式,可选择封育天然阔叶林进行抚育改造等,定向培育食用菌原料林。

2.4.11山地苗圃模式。可选择山势平缓、土层深厚、交通便利的山地(包括河滩地、堤坝、果园等林地),采取发展和保护并重的培育方式培育绿化苗木,解决绿化市场大规格乡土树种苗木紧缺问题。

2.4.12林蛙围养模式。山林小区围养林蛙是养殖林蛙的一种新模式。它是利用天然生长阔叶林混生灌木丛、杂草及地面覆盖枯枝落叶的山坡,附近又有可靠水源等自然条件,围成适度面积的小区,以天然植物为主要遮阴设备,形成半封闭式的养蛙方式。

2.5林地经济规划设计

2.5.1林地踏查。根据已有资料和了解的情况,结合全村森林经营方案,确定适合发展林地经济项目的条件,利用森林资源分布图和行政区划图,了解资源分布区树种、林分、林龄、生长情况、地形地势、立地条件等。

2.5.2外业调查。要认真细致调查,要实测小班的面积,并逐小班记载下列因子。a、林地类型;b、地形、地势、坡向、坡位、坡度;c、土壤种类、土壤质地、土壤湿度、土层厚度、地下水位、酸碱度;d、植被类型、林木组成、郁闭度、林龄、生长及幼苗幼树状况;灌木种类,盖度;草本种类,多度;e、病、虫、鼠害情况。

2.5.3详细统计本村林改情况、家庭承包造林地现状、经营水平,本村林地经济发展优势和大户生产销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