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范例6篇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范文1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两大任务,坚持富民与强村相统一,自身发展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经济发展与班子建设相协调,着力构建村级经济持续增长机制,壮大村级经济实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增强村级班子能力,为建设富民宜居平安和谐的小康奠定基础。

二、基本目标

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运转有力。村委会依法自治率100%,全镇村级建设成为公共服务中心。新建3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镇7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市级以上“四有”标准。村集体实力和村民收入明显提高,农业结构调整取得成效,每个村培育1—2个镇级以上项目农业,所有村(居)集体经济收入每年要超5万元以上,其中5个村达10万元以上(三甲居、进东村、新市居、余北居、余西居),4个村达20万元以上(定兴桥村、新玻村、坨墩村、斜河村),1个村达50万元以上(袁南村)。农民纯收入增长速度保持12%以上,达到9059.68元。全镇三分之二的村达到小康标准。村容村貌整洁美观:(三清工程达标,垃圾集中清运,完成绿化指标)。农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健全:村主要干道灰色化(水泥路),路旁绿化达标,群众出行方便;新型合作医疗复盖率95%以上,村卫生室达标;有线电视入户率、广播通响率6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95%;河道疏浚整村推进完成12个村以上;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

三、时间部署

年实施富民强村计划工作从1月开始,至年底结束,大体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一是细化镇富民强村计划,完善工作方案。组建实施富民强村计划工作组和工作班子。镇党政领导、部门企业到挂钩联系的经济薄弱村调研帮助指导工作。2月底镇召开新农村建设和富民强村计划座谈会,进一步完善镇富民强村计划和部署富民强村的各项工作,讨论制定部门党政领导挂钩到村促进发展的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为推进阶段。开展富民强村计划的系列活动。3、4月制定镇留成财力补助到村政策。大力推进绿化造林、垃圾袋装化、成立1-2个村物业管理中心、河道整治和农村道路建设工作,抓好试点,开好现场会。5月重点抓项目农业建设和村级经济收入,盘活村级资产,大力度开展招商引资、引税活动。6月做好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及村集体土地自主经营工作。7月着重抓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8月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9月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及创建农村新面貌系列。10月,做好农村环境整治和三清工作。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11月,对各村级党风廉政建设,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富民强村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月底前认真做好富民强村工作总结。12月底对各村实施进行富民强村计划重点工作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测评。

四、工作措施

富民强村计划重在落实。注重从村自身发展和政策扶持两方面落实措施,推动发展。

(一)加强村级班子建设。一要选好村支部带头人。通过本地选、外地调、上级派等多种方法,把真正有本事、有能力发展经济、富裕一方农民的人推上村级领导岗位;二要保护和调动村(居)干部的积极性。要建立激励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对发展一方经济、致富一方农民有突出贡献的村干部推荐为市优秀村干部,并给予奖励;三要精简村级干部。实行交叉兼职,做到一人多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村级经济负担;四要大力推行村务公开。重大村务特别是村级收支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五要加强村办公阵地建设。镇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扶持村级活动阵地、农村道路、河流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落实富民强村各项政策。

1、鼓励发展和壮大村(居)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造血”机能。认真落实村级集体留用地政策,实行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置换土地指标有偿使用制度。用足用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落实农村垃圾集中处置补贴政策。探索建立村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实行市场化运作,改善村容村貌。坚持村级自筹,政策扶持,社会共建的基本原则,采取整合和兴建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建全村定编干部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考核奖惩机制。

2、对确定为经济薄弱村的债务进行全面核查。经镇政府批准可用当年的“一事一议”筹资优先用于偿还过去因村内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债务,要加强对陈欠款清收,以偿还村级债务。

3、加大对经济薄弱村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镇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尽可能安排到经济薄弱村;对经济薄弱村符合规划要求的路桥、水网、电网、排灌、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建设、水利、供电、卫生等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对经济薄弱村的项目配套资金镇财政予以补助,党政主要领导分别挂钩一个经济欠发达村。

(三)积极发展村级经济

1、壮大村级经济。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通过让名、让利、让权,积极吸引本地和外来资本到村发展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充分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施,发展一些农产品加工、储运、冷藏保鲜、租赁等业务。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有集体积累的可把资金投到优势骨干企业实行保值、保底分红。要通过盘活集体土地加强土地复垦,有组织地实行土地流转,试行土地股份合作,做好以地生财文章。要通过“村党支部加合作社”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致富农民的同时,增加村集体收入。

2、大力拓宽致富门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开拓创新,培育村级主导产品和产业,探索一条适合本村实际的致富之路。各村(居)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特种水产、精细蔬菜、花木果品、食草性畜禽等项目,由镇农业部门牵头利用职中等阵地每月免费举办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提高农民致富能力。

(四)努力营造富民强村的浓厚氛围。

镇村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进行宣传发动,把富民强村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实施重点、保障措施交给广大干部群众,使之深入人心,见诸行动,凝聚各方面的力量,集中各方面的智慧,整合各方面的资源,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在全镇上下营造帮民富,促村强奔小康的浓厚氛围。

五、组织保障

建立镇富民强村领导小组,加强对富民强村的领导、协调和服务。镇富民强村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镇政府主管领导和党务书记及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办公室。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扶贫,真正把帮扶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真正为经济薄弱村办好事、办实事,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实实在在地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范文2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村级组织换届和农民案件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混乱,如票据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等,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及时纠正和查处村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现实需要。

随着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各级财政对农投入的日益增加,特别是开展“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以来,通过村集体筹措、县乡(镇)配套奖励等办法,村级集体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监督管理,推进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制度化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明确职责,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合力

县农业局:负责农村审计制度建设、农村审计人员培训、农村审计业务指导,牵头农业重点项目专项审计。

县审计局: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协助开展审计培训、审查审计业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审计专项工作经费。

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单位)对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账务核查等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部门负责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

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负责本辖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编制本辖区审计工作计划。

三、规范审计,有序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一)审计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县村级财务管理监督规定》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等。

(二)审计内容:

1.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中国美丽乡村”等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民主决策执行情况;

4.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专项资金和专项物资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各种支农惠农补贴发放管理情况;

5.提留、统筹费等的管理、使用情况;

6.承包金、租金等费用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收入、存储、管理、使用情况;

7.财务公开情况;

8.债权、债务的形成、化解和管理情况;

9.村级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方式:采取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由乡镇组织,也可采用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审计。

(四)审计要求:

1.村级集体财务原则上三年一轮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行实时审计:“中国美丽乡村”精品村,重大基建项目竣工,村级主要领导届中(终)离任,矛盾突出等。

2.审计前要编制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要求全面、客观、公正,相关文字材料要规范;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要加强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应向被审计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3.审计事项完毕后,乡镇要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县农业局。县农业局会同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审计工作及审计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后,按照《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规定办理。

4.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提出的整改或处理意见要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四、加强领导,充分运用好村级集体经济审计成果

一要加强领导。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突出重点,有序进行。

二要强化监督。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要把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作为工作重点。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范文3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地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范文4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范文5

要在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公开工作,首先必须抓好财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

1、财务公开的形式。

财务公开一般采取应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会议、广播公布。对一些重大经济项目、半年度和年度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除按照要求张榜或书面公布外,还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会上予以公布,并通过广播向群众公布,进行宣传、解释,做到家喻户晓。

二是张榜公布。各村都应在群众聚居地、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置有雨棚的永久性公布栏,各组都要有公布墙。除重大村务活动项目以村为单位公布外,都要按核算单位张榜公布。对与农户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要按组公布到户。

三是书面公布。

以下两方面内容必须书面公布到户:

(1)每户与集体发生的经济往来。

(2)集体专业承包地、渔塘、荒滩、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以资代劳总额和各户情况;

2、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是各项收入公开。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各种代收及其他收入。

二是财务计划公开。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

三是各项财产公开。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财产。

四是各项支出公开。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招待费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其他支出。

五是收益分配公开。包括收益总额、缴纳税金数额、提取公积金数额、提取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总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其他分配。

六是债权债务公开。包括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另外,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以资代劳等情况及其他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要求公开的事项,也要进行公开,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财务公开的内容。

3、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是公开前审议阶段。村委会按照统一要求,广泛收集和听取村民意见,整理、准备好财务公开内容;对财务公开的内容,须由乡镇记帐人员填写专门的财务公开表格,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村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村会议签字后,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认可。

二是公开阶段。公开的内容要遵循“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清晰易懂”的原则,以合适、规范的形式公布,每次公开都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农户:

三是收集群众意见和处理落实阶段。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

四是收集整理资料向乡镇报告阶段。村收集整理好每期财务公开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向乡镇财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4、财务公开的时间。

一般的财务收支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有些时间跨度较长、分阶段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当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全部完成之后,要及时公布最终结果。

二、农村财务公开监督体系的建立

为了保证财务公开的真实性,提高财务公开的质量,在搞好财务公开规范化的同时,要把强化民主监督作为推进财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其核心在于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推行民主理财。具体做法是由村民或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参与村级重大财务活动决策;参与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并监督实施情况;代表村民按期审核财务单据和财务公开的内容;收集反馈村民对财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从而,把村民的事由过去干部说了算变为大家定,大家办,使财务公开真正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村集体经济工作计划范文6

一、职责

1、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全面主持支部工作,领导和指导村级其它组织开展工作。

2、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村级班子任期目标,制定“五好”行政村党总支和现代化新农村的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检查督促指导,抓好落实。

3、贯彻执行总支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定期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涉及支部工作的重大事项,文秘部落要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4、主持总支日常工作,定期召集支委会和总支党员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基层组织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5、抓好干部队伍建设,理顺村级组织关系,凝聚班子合力,建立村级干部政治思想定期分析、谈心交流制度,提出村级三套班子选配和管理办法,协调处理内外重大事务。

6、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完善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和制度管理,对本单位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第一责任。

二、待遇

享受镇对村经济考核正职工资待遇,根据村百分考核责任制实行奖惩,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责任双方:

村党支部、党员大会、代表大会

支部书记:

日期:

 

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责任书

一、 主任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全面主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主要抓好村建、治理、生态管护。

1、 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主持召集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

2 、 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负责村级土地和建房管理,带领村民管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根据村民生活和生产需要,开展村庄规划建设、公共环境管理;

兴办村民合作医疗、养老济贫等福利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

3 、 依靠和发动群众,制订并落实村规民约,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和民主评议村委会干部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村民和村干部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水平。

4 、 带领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给的农业税征收、计划生育、服兵役和社会事业费统筹等务项任务。

5 、 加强村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村委会全体成员宣传学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 经济合作社主任责职

在村党总支领导下,根据《北京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主持社务全面工作,对社员(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1、 负责提出本社发展规划和资产经营方案,组织制定本村《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发挥合作社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资产积累等职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 主持召集社员(代表)会议每年两次以上,讨论决定合作社班子调整、村政基建项目、镇村统筹提留、土地征用及村干部报酬标准等涉及社员普遍利益和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务;

审议村级财务年度计划和运行情况及干部任期履职情况。

3、 在社员(代表)会议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集体资金和工农业生产设施等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根据实际履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拍卖转让等,盘活管好集体资产,实行财务开支社长200元内审批,200元以上书记、社长联合审批制度,并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确保资产运行安全。

4、  开源节流,民主理财,勤廉办事。建立村级非生产性开支限额使用制和重大基建项目报告等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每季公布财务,接受村监察委员会和社员监督,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5、  虚心听取社员群众意见,努力为群众生活、生产服务。

三、 村民兵连长工作职责

1、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热爱民兵工作,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努力学习本职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

3、 领导全连做好经常性的战备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组织民兵随时准备执行各种勤务保障,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年军事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军政素质,随时准备参军参战。

4、 搞好民兵年度组织整顿,熟悉民兵组织整顿工作程序,提高整顿质量,做到组织健全、编制明确、干部配齐、民兵相识、活动经常。

5、 组建民兵应急小分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报务思想,积极开展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秩序,完成各种急、难、险重任务。

6、 领导全连人员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制度,加强管理教育,培养严格的组织纪律性。

7、 协助上级搞好兵役登记,落实预征对象,圆满完成征兵任务,保证无责任退兵。

四、 待遇

享受镇对村经济考核工资正职待遇,按照百分考核责任制度进行奖惩。

责任双方:

党支部书记:

主任兼社长:

日期:

村委、社委岗位责任书

协助村委主任、社长管理村务日常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各项决议,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主管农业、民调治保、计划生育,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

一、民调、治保

1、 积极宣传党的政策、法律及法规,教育村民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 遇到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协助上级公安机关侦破处理,做好轻微违法人员和劳改、劳教回籍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3、 经常了解民间纠纷动态信息,发现苗头及时预防并及时汇报,做到一般民间纠纷不出村,把隐患解决在萌芽之中。

4、 在节假日和其它活动时,组织人员进行夜间巡逻,并做好对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5、 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政治业务学习,配合村调委会做好其它交办工作。

二、妇女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召集妇代会委员会议和妇女代表大会,认真传达贯彻党总支和上级妇联的决议、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妇代会本度和阶段工作计划的设想。

2、定期向党组织和上级妇联汇报、请示工作,能时反映妇女群众的愿望要求。

3、检查督促妇代会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执行,具体指导并帮助各委员开展工作。

4、抓好妇代会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妇代会的工作、学习、会议、民主生活会制度,团结一班人,共同完成各项妇女工作任务。

6、 联系和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妇女工作。

三、村计划生育主任职责

1、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计划生

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

2、当好村支部,村委会的参谋 ,积极开展以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少生快富为内容的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3、搞好调查模底,及时收集计划生育信息(包括流动人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表册齐全、档案完整。

4、每月按时参加例会,并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布置工作任务。

5、认真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四、主管林业

   负责本村域内林业生产,果树管理,技术培训,果品供应、交易协调事项,保护村民收益。

五、待遇

   享受镇对村级经济考察副职待遇,按照村百分考核经济指标兑现;

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来执行。

责任双方:

村主任:

责任人:

日期:

 

 

 

 

 

村委、社委岗位责任书

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合作社社长办理社管会日常事务,执行社员(代表)会议社管委的各项决议,主管机、电、水。

一、职责

1、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加强土地等各业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和承包费、土地征用费的管理体制,严禁私分土地征用补偿费。

2、强化集体资产管理,负责村级各类应收款、欠缴款的催缴工作,向社员(代表)会议提出呆帐、坏帐处理意见和村集体提留、农业发展基金、劳动积累工管理办法。

3、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集体土地、水面等资源,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努力发展经济,面向农民群众开展各项服务和协调工作。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提供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藏、销售等服务。

5、管好村民生产、生活所用水、电方面的一切适宜。

二、待遇

享受镇对村级经济考察副职待遇,按照村百分考核经济指标兑现。

责任双方:

主任兼社长:

责任人:

日期:

 

支部副书记责任书

一、 职责

1、 协助书记工作,兼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责。

2、 做好宣传、纪检工作,组织好相关会议的组织落实,主管宣传、纪检、社委检查工作,完成好通讯报道工作。

3、 配合村主任管理村中一般事务。

4、 领导值班员及时处理日常公文、信件的接收、登记、传阅,并分门别类,存放于专用柜。

5、 监督支部委员记录,整理村级重大会议决议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定期做好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销毁工作。

6、 严守保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建议,为各项工作服务。

二、待遇

享受镇对村级经济考核副职待遇,按照村经济百分考核相关内容,奖惩兑现。

责任双方:

支部书记:

责任人:

日期:

支部委员、出纳员岗位责任书

自觉接受书记、副书记的领导,主管党支部组织生活的落实工作,认真做好各项记录,负责档案管理。

一、 职责

1、 完成村级组织创建的文件整理,档案管理,做好会议记录。

2、 履行财务出纳员的职责。格执行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

按时记好复写式现金日记帐、订本式银行日记帐、应收应付明细备查帐,妥善保管现金支票等有价证券,现金、存款日清月结,定期盘点,与银行对帐单对核,严格控制库存现金在1000元以内,严格监督原始凭证,做到“三印六有”,先审批后付(领)款。即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有台头、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有公章,要素不全一律不予报销;

杜绝自制白条,统一使用加盖北京统一票据监督章的收款收据和付(领)款凭证。收据存根联保持完整,作废收据应保持三联完整,并盖上作废章。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审核、结报村社的原始凭证及财务账目。

(3)、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必要的备查簿。

(4)、负责保管好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5)、协助财务科会计核对账目,编制报表。

(6)、及时向村社主要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为领导当好参谋。

(7)、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会计服务站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3、 履行共青团书记的职责。

二、待遇

享受镇对村级经济考核委员待遇,按照村经济百分考核相关内容,奖惩兑现。

责任双方:

支部书记:

责任人:

日期:

 

 

 

 

 

 

 

 

 

 

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岗位责任书

在计划生育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职责

1、 向育龄群众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则和科普知识,及时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动员辖区内育龄夫妇参加“二测五查”等计划生育活动。

2、 全面了解所辖区域内的育龄群众婚、孕、育、养(指收养)及流动等情况,每月一次向村计生办主任汇报工作动态。

3、 协助开展每月一次的避孕药具发部和随访工作,做好优质服务卡的记录。

4、积极参加村、镇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待遇

   在认真完成好计生工作的情况下,享受每人每年1200元的工资待遇,其工作表现由计生主管掌握。

责任双方:

村主任:

责任人:

日期:

 

 

 

村主管会计岗位责任书

一、 职责:

在党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领导下,依照财务制度,履行村财务手续。

二、 负责印章、介绍信、证明、户口的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各类统计、调查表格。

三、 及时收缴应收款,结清暂领款,对收不起、结不清的问题及时向村领导反映,做好参谋。

四、热爱本职,坚守岗位,认真学习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和工作效率,当好村合作社、村委会的贤内助。

五、享受本村副职工资待遇,承担财务公开,百分考核制度的考核责任。

责任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