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恢复工程案例范例6篇

生态恢复工程案例

生态恢复工程案例范文1

【关键词】 护理干预; 家庭关怀; 急性心肌梗死; 恢复期; 心理状态

中图分类号 R473.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10-0086-02

doi:10.14033/ki.cfmr.2016.10.045

急性心肌梗死本身属于临床心内科中多见病症,该病的发病率、致残及致死率均较高。急性心肌梗死具体表现为冠状动脉突然出现持久性、完全闭塞的情况,进而导致机体血流的中断及局部心肌的坏死和损伤,不仅会危及到患者身心健康,严重时还会威胁到生命安全[1]。护理干预并家庭关怀对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患者心理状态的影响非常突出,其实践效果也已经取得临床认可。为了客观评价护理干预并家庭关怀对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患者心理状态的影响,笔者选择100例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患者为本研究重点观察对象,同期选择100例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患者作对比,分别选择选择护理干预并家庭关怀和单纯护理干预。通过对所有入选患者心理状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对各项数据进行客观对比,重点分析提升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患者救治水平及预后效果的临床方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以随机方案选择笔者所在医院2013年9月-2015年9月接收的100例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患者为试验组。男76例,女24例;年龄最大77岁,最小57岁,平均(65.00±1.12)岁。同时选取100例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患者作为对照组,男80例,女20例;年龄最大78岁,最小60岁,平均(66.00±2.05)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救治程序中,对照组选择单纯护理干预,试验组选择护理干预并家庭关怀:(1)给予患者发放健康教育专业手册,并予以一对一康复指导,以举办讲座、小课题等形式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将干预时长控制在0.5 h左右。(2)鼓励患者主动咨询疾病专业知识,同时嘱咐患者定期回院复诊,复诊频率是1次/2周。(3)给予患者健康宣教,宣教内容涉及到自我管理正确方式、危险因素的控制方法、疾病预防方法、心理指导的正确方法及合理的生活模式等。(4)家属要长时间陪伴患者,在了解患者心理状态的基础上,予以合理劝导,并鼓励患者接受治疗,通过缓解其不良情绪,促使养成治愈信念,并以乐观的态度面对自己生活及工作,有助于患者康复。

1.3 疗效评定标准

以SAQ方案对患者心理状态进行客观评定,SAQ表中涉及到19个条目,共有5个维度,分别是躯体活动的受限度、患者对于疾病的认知程度、心绞痛发作情况、治疗满意及心绞痛的稳定状态等,得分0~100分,得分和患者机体功能、生活水平之间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1]。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20.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本研究中,试验组患者的躯体活动的受限度、疾病的认知程度、心绞痛的发作情况、治疗满意率及心绞痛的稳定状态评分均显著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有数据显示,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病死率高达49%,给患者的健康及生命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选择一种切实、可行的护理方法,改善患者预后水平尤为重要[2]。一般而言,给予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患者护理干预有助于提升其生活质量,但是恢复期患者大多会存在着焦虑或抑郁等心理障碍,这是由于患者对于自身疾病的认知度严重不足,加之不了解接受护理干预的重要性,因此会对自身疾病失去信心[3]。不仅如此,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患者大多都会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及经济压力,不仅会对其健康恢复带来影响,而且同样会影响其正常生活,而配合家庭关怀则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通过给予患者护理干预及家庭关怀,在提升其生活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抑郁及焦虑心理[4]。本研究入选的所有患者中,试验组救治程序中选择护理干预并家庭关怀,对照组选择护理干预,发现试验组患者SAQ评分均明显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护理干预并家庭关怀方案强调以患者个性化差异及疾病特征为出发点,通过给予患者合理用药,给予患者详细介绍科学生活方式以及疾病危险因素,从而提升患者整体的依从性[6]。与此同时,通过发放宣传书籍、宣传海报以及举办讲座等方式,用以丰富其各种专业知识,有助于患者接受院外康复护理,有助于提升其自理能力,在改善其精神状态的基础上,加快疾病恢复。不仅如此,通过给予患者家庭关怀,还能保证患者的各项康复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再配合患者家属的督促及鼓舞,确保患者按量按时完成各项康复运动,保证康复计划的有序展开[7]。除此以外,开展护理干预并家庭关怀方案后,患者及其家属都可以充分掌握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各项专业知识,在积极参加专业讲座的基础上,及时吸收各种新型防护知识与康复方案,再引导患者调整自身运动疗法方案,不仅能够改善患者躯体活动的受限度、治疗满意率,而且还能够提升患者对于疾病的认知程度,是改善其心绞痛发作情况及心绞痛的稳定状态的重要保证[8]。

综上所述,基于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患者,其救治程序中选择护理干预并家庭关怀方案意义重大,除了可以改善患者不良情绪外,还能够进一步提升其生活质量,是提升患者预后水平的重要保证,可推广。

参考文献

[1]沈莹,张学萍,马小艳,等.以病因分型定义对419例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护理[J].中华护理杂志,2010,45(3):227-229.

[2]曹松梅,赵阳,严金川,等.院前护理干预在急性心肌梗死区域化协同救治中的应用[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5,31(18):1350-1353.

[3]李姝颖.护理在CCU监控室中对急性心肌梗死早期患者心脏机能的影响研究[J].护士进修杂志,2014,29(9):777-779.

[4]徐翠荣,李国宏,陈泳,等.临床路径在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整体护理中的应用[J].介入放射学杂志,2012,21(12):1046-1048.

[5]李伟,卢明瑜,王伟民,等.血栓抽吸导管在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择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中应用的临床研究[J].中国循环杂志,2010,25(5):332-335.

[6]牛和平,张军,袁琛,等.血栓抽吸在老年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患者介入中的应用[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4,12(12):3335-3337.

[7]周莲,江敏,文玲,等.高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主动脉内球囊反搏辅助下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的护理[J].护士进修杂志,2013,28(15):1376-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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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社会关系恢复 检察工作 社会管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工作不能只追求法律效果,而必须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题记

一、社会管理呼唤恢复性司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呈现高发态势,在一些地方因不服司法裁判而衍生出来的时有发生,管理者面临的社会管理压力有增无减。缓解社会矛盾,应当筑起司法的防线。注重社会效果也应当是当代司法的题中之义。

然而,在社会管理方面,传统的司法模式却陷入了困境:“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虽然在法律效果上实现了对犯罪的惩处,彰显了社会正义;但在被害人损失的弥补、犯罪的矫正以及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恢复等社会效果上却渐显力不从心,带来了成本过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一系列难题。” 此外,一些案件的裁判过于看重对其本身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的判断,即所谓“因断案而断案”,而轻视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恢复,这往往导致司法个案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解决,然而在社会层面上仍没解决,矛盾和纠纷仍然存在甚至加剧,因此容易引起当事人申诉、上访不断。这不仅背离了司法的目的,还会对原有的社会关系带来更严重的损害。

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里,法庭判决被告人(犯罪人)有罪,在刑事部分,犯罪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而受害人以及他的亲属也因犯罪人的伏法而得到精神上的慰藉;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时常会出现犯罪人家属因为犯罪人被判有罪,因而对抗法庭裁判据不履行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义务的情况。这种“有判无执”的情形会加深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之间的敌对态势,不仅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反而还加深了矛盾,更不利于正常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恢复,甚至还会让当事人在日后因仇恨而踏上重新犯罪道路的可能。

由此可见,“简单地对犯罪人一判了之,在对犯罪人加授损失的同时,并没有恢复被害人和社区受到的损失,在对犯罪的矫正效果上也不佳。这种情理法的脱节,呼唤一种新的更加人性化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引入。” 于是,刑事和解、社区矫正、被害人救助等新举措应运而生,这为司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而这些,都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

二、恢复性司法概说

恢复性司法的产生,源于刑罚功能的变迁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一方面,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刑罚的认识开始由单纯的制裁犯罪转变为矫正犯罪。而传统的监禁刑、犯罪矫正的政策却陷入了濒临失败的困境。另一方面,被传统刑事司法所忽略的被害人权益开始受到关注。 此后,恢复性司法逐渐成为刑事司法平衡被害人保护和罪犯复归的有效途径。

根据联合国《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 指出,恢复性司法是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通常是指在第三方的协调下,由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通过对话的方式,来协商、调和矛盾并共同确定责任。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通俗来讲,恢复性司法就是通过搭建一个犯罪人与受害人平等沟通的平台,促进司法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各方一起商讨双方矛盾和纠纷的解决途径,以最大限度地弥合双方分歧,促进相互谅解,化解社会矛盾。司法机关通过这种模式,恢复了受损害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管理的推进。

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体现了一种“平衡”与“和谐”的价值原则,它致力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是互相平等协商的结果,它打破了在治理犯罪的司法程序中代表国家利益一方主导一切的结构,转而把国家、社会与个人看成是彼此平等的主体,其间关系是平等协商、自主自愿。 这种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传统的司法模式有本质上的区别。传统的司法模式过分强调“断案”的行为本身,片面地将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的裁判看作是司法的全部功能,而忽视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恢复,从而导致司法的社会管理职能得不到应有的彰显。而作为一种替代式的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社区、民间团体等社会力量来制裁犯罪,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恢复性司法“关键就在于旨在促使犯罪人和被害人和解、沟通的恢复性司法计划,并以恢复性司法计划为基础建构合理处遇犯罪问题、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新的制度进路。可以说,‘恢复’,就是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检察工作

就检察机关而言,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其定位不再拘束于充当审查的“生杀大权”的裁判者,也要做社会关系恢复的协调者和“操盘手”,做到既要会“武功”,也要懂“文治”。

以刑事和解为例,针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酌定作出相对不决定,以此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推进社会管理。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由于犯罪人都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同时,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较大的可塑性,通过对其加强教育能够实现犯罪行为的矫正。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让犯罪人和被害人积极沟通,让犯罪人尽可能地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依此作出不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挽救未成年罪犯,恢复因犯罪行为而损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又如,在诽谤罪和侮辱罪案件当中,由于犯罪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名誉权,涉及的是人格权范畴,处罚的关键不在于对犯罪人科以重刑,而在于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修复。因此,通过让犯罪人和受害人进行积极沟通,让犯罪人公开赔礼道歉以达到修复名誉的目的,检察机关就可以视情况作出不决定,从而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

再如,对于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如遗弃罪、重婚罪),由于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有亲缘关系,通过恢复性司法这种柔性司法模式,更能让被害人原谅犯罪人的过错,从而化解家庭和社会矛盾,让犯罪人改过自新。因此,在犯罪人与受害人双方谅解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对此类案件作出不决定,从而促进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恢复。

由此观之,这些相对不的案件都有着共同的特点:犯罪人所犯罪行侵犯的法益较轻,其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存在着通过沟通协调而解决的可行性,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得以恢复。可见,恢复性司法的适用也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自诉案件 ,以及其他犯罪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例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额较小的盗窃案件、部分轻伤害案件等等。这些类案件一般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情节相对较轻,有特定的从轻处罚的事由,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二,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条件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司法监督的原则。首先,恢复性司法旨在恢复受损害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作为受害人,其与犯罪人的和解必须是自愿,这是开展恢复性司法的基础性原则和前提,否则就背离了“恢复”的目的。其次,和解双方的协商必须平等,这不仅强调和解内容的平等,更强调双方地位的平等,这是保护犯罪人基本权益的必然要求。最后,恢复性司法需要检察机关进行司法监督,因为恢复性司法归根到底还是一种司法措施,行使权仍然属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活动的监督机关,职权上要求他必须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还享有对犯罪案件的审查权,对于已经通过物质赔偿、赔礼道歉等谅解的方式实现“恢复”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相对不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提升社会管理的质量。

第三,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就检察机关的职能而言,在审查阶段,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来解决纠纷,检察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调解,如果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形,检察院可以作不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四、恢复性司法与当代检察工作

生态恢复工程案例范文3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生态恢复工程案例范文4

在保证金制度筹划、建立的同时,三厅也着手建立了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保证金的管理体系。根据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初步确定了保证金的核定、开户、存储、工程验收、返还等系统建设工作,并由银行开发了保证金管理平台,在省国土资源厅开通了财务专线,实现了数据化管理系统。通过该管理平台,可实现保证金的核定、修正、查询等功能,并可根据需要,选择性地导出和统计有关数据。市、县两级发证矿山监管部门为市、县相关部门,因保证金整体规模小,矿山企业存储积极性不高,管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现将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管理操作流程介绍如下:核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将矿山基本信息录入保证金管理平台,系统根据矿山面积、矿种、开采方式等,自动计算矿山保证金的年均存储额和总存储额,生成并打印保证金存储单。开户和存储:矿山企业根据保证金存储单核定的额度,在中信银行(省内各分行)存储保证金。首次存储保证金的,须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到银行开户后存储。根据三厅与中信银行磋商,存储的保证金按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利息。工程验收和保证金返还:矿山企业按照验收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治理恢复工程并提交验收材料的,由三厅组织专家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结论),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储现状分析

(一)存储现状截至2013年底,经核定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应存储保证金总额9.40亿元,已存储保证金7.87亿元,足额存储率83.7%。总体存储情况良好。截至2013年底,市、县两级发证矿山4729个,经核定应存储保证金总额13.71亿元,已存储保证金0.76亿元,存储率5.5%。

(二)部分矿山不能足额存储保证金的原因分析1.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近年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会对未存储保证金矿山开展了一次专项督查,了解矿山企业未及时存储的原因,下发了督促存储的通知。据初步了解,因近年矿业经济不景气,部分矿山企业(尤其是煤矿和铁矿企业)经营困难,导致矿山企业资金紧张、亏损,甚至停产或歇业,是矿山未及时存储保证金的主要原因。另外,也有少部分矿山企业以存储标准偏高等理由,不愿意存储保证金。2.市、县发证矿山市、县发证矿山保证金存储率过低的原因很多,经调查,主要可以归结于以下几点:一是地方保证金管理系统建设滞后,导致保证金存储工作滞后;二是近年来矿业经济不景气,很多矿山经营困难、停产关闭,不能及时存储保证金;三是矿山多为中小型矿山,整体经济规模小,普遍反应存储标准过高,但地方无自主调整权,导致存储率过低。

三、保证金制度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立法依据有待完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仅仅是政策层面上的指导文件,《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等分散的法律法规对矿山环境问题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保证金制度目前尚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6-8]。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等在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不足。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关于保证金的概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限定在地质环境范畴,较为狭隘,保证金名称与国务院及财政、国土资源和环保三部文件也不一致。江西省保证金名称采用的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法名称(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按概念来理解,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涵盖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能不能作为江西省现有保证金制度的立法依据,有待商榷。另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国土资源部单家部门规章,而江西省保证金制度则由财政、国土、环保三部门制定和监管,在管理权限上也不配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作为江西省保证金制度的立法依据似乎也不适合。

(二)管理体系难以统一基本按照发证权限分配保证金的管理权限,分为省级及以上发证、市级发证、县级发证三级管理体系。三级管理体系相互独立,各个市、县的管理方式也不一致,导致全省保证金管理方式繁多,数据形式也各式各样。因为没有统一的管理方式和系统平台,各级矿山存储保证金的数据难以实现共享。

(三)核定方式存在瑕疵根据《暂行办法》,保证金按年度存储,年度存储额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等确定,保证金存储总额是年度存储额乘以采矿许可证剩余服务年限。这样的核定方式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采矿许可证剩余服务年限和矿区面积差异大,会导致同类、同规模、同开采方式矿山保证金存储总额相差很大。以小型煤矿为例,目前江西省有6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煤矿559家,约占全省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数量的45%。如,同为开采设计规模为6万吨/年的煤矿,保证金存储额低的可至1.9万元/年,高的可达200余万元/年,差额超过100倍。若再考虑服务年限差异,保证金存储总额差距可能将进一步扩大,但矿山实施治理恢复的费用不会有如此大的差异。

(四)各类类似治理费用并行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与补偿费、农林补偿费等在功能上存在交叉重叠[9]。根据《暂行办法》,保证金的用途定义是“预防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治理环境污染和矿山地质灾害”,从用途定义上理解,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与补偿费、农林补偿费已经涵盖在保证金功能范围之内,甚至矿山企业的排污费也可以纳入保证金的范畴。但实际情况是各种类似的费用并行,独立存在。

(五)难以实施治理工程和验收大部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只是粗略的开展了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预测,所部署的治理工程总体不具备操作性。另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都有各自的方案(报告),有各自的验收标准,即使对于同一项矿山治理恢复工程,治理措施、方式、结果都可能存在差异,以哪个方案(标准)验收为准呢?各部门是否会认同其它部门已经验收的工程呢?因矿山各类治理工程验收尚未铺开,因此矛盾还未集中暴露出来。

四、制度展望

根据《暂行办法》现有修订稿,主要修订的内容也只是完善和巩固现有制度,没有转折性的改变。至于适当的下调存储标准,也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所做出的妥协。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江西省保证金制度积习所致,除完善立法问题外,应该不会有大的突破和创新。

(一)已经着手的完善立法工作为了解决保证金制度的立法依据问题,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在保证金制度实施之前就开始了立法前期的筹备工作,于2011年左右形成了《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初稿),并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2014年,借修订《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之机,根据省人大建议,取消《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在《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中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含保证金制度相关内容)专章。按照工作计划,《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拟于年内(2014年)正式报省人大通过后颁布实施。同时,2012年底以来,三厅就开始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多次征求地方监管部门、省属矿业集团及有代表性的矿山企业的意见,并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修订稿。根据近年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情况、经验总结及有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暂行办法》修订稿针对存储标准进行了适当下调,同时对保证金的核定、返还等程序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待《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颁布实施,完善立法依据后,《暂行办法》也即可完成修订工作。将保证金制度列入《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似乎是完善了立法依据,但又产生了一个新问题。《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增加的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章,不是“矿山环境保护”专章,以国土资源部门职能,也只能限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范畴。那么江西省保证金的名称和定义是否也要相应调整,回归到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保证金的名称和定义呢?条例修订还未完成,该问题悬而未决。如果保证金名称和定义限定到地质环境保护范畴,那么之前存储的保证金如何监管、由谁监管,又如何使用?如果仍保留现有的名称和定义,那么增加的应该是“矿山环境保护”专章,修订工作也超出了国土资源部门职能,除财政、环保外,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是否也该参与修订工作呢?目前的情况是这些部门均未参与《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管理体系依然难以统一《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规定,保证金的各级监管部门确定保证金存储的银行,已经为保证金管理体系的统一设置了障碍。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但确定的银行地域分布十分受限,向市、县发展和推广的可能性小,保证金各级管理体系分立的基本格局难以改变。

(三)核定方式基本维持现状保证金的核定方式在《暂行办法》修订稿中基本沿用现有的核定方式,除存储标准适当下调外,影响核定的因素未变,计算方式未变。同类、同规模、同开采方式矿山保证金存储总额相差很大的问题不会得到改善。

(四)各类类似治理费用难以协调合并监管部门早已意识到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与补偿费、农林补偿费等在功能上存在交叉重叠,但难以有所作为。这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能。除非共同的上级部门出面协调,财政、国土资源、环保部门难以完成协调工作。像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同为国土资源部门监管,都未能实现合并,协调合并其它类似费用的难度可想而知。

(五)治理工程依然难以实施和验收在编制费用有限、编制单位竞争激烈的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目的一致,就是方案尽快通过评审,拿到批文;对于评审专家而言,审查工作量大,但时间短,难以给出有效、适用的建议。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仍旧难以指导治理工程实施,不具备操作性。另外,矿山环境治理的工程验收涉及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案(报告),验收内容、标准明显有交叉和重叠。能否将涉及矿山环境治理的所有方案(报告)合并成一个方案(报告),规范和统一治理措施、方式及验收标准?近期似乎也不可实现,原因同各类类似治理费用的难以协调合并。

五、结语

(一)存储率不是制度实施效果保证金的存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不足额存储,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主管部门可以不通过矿山企业的年度采矿活动报告(又称年检),这对矿山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威慑。江西省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保证金足额存储率能达到83.7%,这么一个较高的水平,卡住年检关,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较高的存储率能说明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效果吗?显然不能。具体落实的矿山治理恢复工程才是考核保证金制度最终实施效果的标准。另外,矿山企业实施治理恢复工程前,是不能提取保证金的,要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申请返还一定的额度。也就是说,矿山企业仍需先期垫付治理恢复工程的资金。即使垫付资金完成了治理恢复工程,矿山企业还存在工程能否顺利通过验收、保证金能否顺利返还的担忧。多重因素之下,矿山企业对履行矿山治理恢复的义务显然缺乏积极性。这与保证金制度设立的初衷也背道相驰。

(二)制度设立的深层机制保证金制度的设立机制,表面看是“用于保证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从深层来看,则是基于监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治理恢复义务的不信任。保证金制度的设立,没有考虑矿山企业会自觉履行矿山治理恢复义务的可能,也没有考虑从监管的角度出发,督促(或采取强制措施)矿山企业履行矿山治理恢复义务所能做出的努力。监管部门按最坏的结果(所有矿山企业完全不会履行矿山治理恢复义务),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确定”设立了保证金制度。导致的结果是,监管部门将因不信任和疏于监管的成本完全转嫁给了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承担了最坏结果所产生的所有负面经济效应(存储保证金)。一个政策的制定,往往偏向的是政策制定者的利益(或最小风险)。保证金制度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之间所体现的责任和利益是不对等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勇于承担监管责任,将是保证金制度未来的方向。

生态恢复工程案例范文5

【关键词】 手术患者; 围手术期; 全期护理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3.14.037

在手术护理中运用亲情护理的手段是近代医学改革中的新模式,它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正在不断的创新和完善[1]。亲情护理就是护理人员以患者为中心,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了解患者身体和心理状态,帮助患者消除不良心理情绪和恢复身体健康,全面体现人性化的全新理念,给患者提供一个家庭般的治疗环境,这是医疗服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2]。围手术期实施全期护理与其他的临床护理是有很大区别的,具有相对独特的工作性质,主要表现在护理过程中要使患者的生理、精神、心理上始终保持在一个最佳状态,以积极良好的心态面对手术,配合医生和手术室护士完成围手术期的全期护理,最终达到身体健康的目的。本次研究对392例妇产科患者在围手术期实施全体护理的经验及方法进行研究,现将研究过程和结果作如下汇报。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1年2-9月,笔者所在医院共进行手术2558例,其中剖宫产2041例、宫腹腔镜乳腺125例、妇产科患者392例,随机选取其中的392例妇产科患者手术进行探讨研究,其中已婚患者286例,未婚患者106例;患者年龄18~57岁,平均年龄28.4岁;产次0~4次,平均1.3次;孕次0~6次,平均1.8次。这些手术患者多数是在术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焦虑和恐慌心理,主要是因为对手术成功率产生怀疑、对医生水品不相信、怕出现医疗事故等因素,导致患者心理压力很大,这种压力会对手术带来极大的影响。在围手术期期间医护人员的全期护理对患者的情绪起到很大的作用。抽样研究对象的自然资料无显著组间差异(P>0.05),可进行科学性的比较研究。

1.2 方法

1.2.1 术前的亲情护理 基本上所有的手术患者在手术前情绪存在焦虑和恐惧的心理,为了消除患者的这种心理,护理人员在手术前要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探视患者的身体状态和心理情绪,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3]。在纠正过程中医护人员要以一种和蔼的态度和舒缓的语气、通俗易懂的语言细致的对患者讲解手术的程序和患者因注意的事项,耐心的为患者解答各种问题,消除患者疑惑和不良心理情绪,使患者在良好的心理状态下进行手术[4]。例如,笔者所在医院收治的1例妇产科患者手术,妇产科患者在手术前情绪十分紧张,当医生进行身体检查时,因为患者过于紧张害怕,导致医生不能对病情作出正确的判断,经过手术室护士的耐心安抚,患者情绪得到稳定,配合医生进行了身体检查,并顺利进行手术[5]。

1.2.2 手术中的亲情护理 虽然在手术前期对患者进行了细致的护理,但有些患者进入手术室后恐惧和焦虑的心理情绪会随着产生,这时医护人员要握住患者的手,引导患者进行深呼吸,缓解紧张情绪,用和蔼的笑容和鼓励的话语为患者鼓劲加油,帮助患者树立自信心[6]。同时,医护人员可以在不影响手术的前提下满足患者的一些要求,以减轻患者的适合和痛苦[7]。如很多患者离开亲人,进入手术室时,因陌生感产生莫名的恐惧,身体状态始终处于高度紧张,脉搏、血压不稳定,对手术及其不利,在医护人员鼓励下,使妇女生理特征趋于平稳[8]。

1.2.3 手术后的亲情护理 当手术完成后,护理人员要陪同患者进入病房,如果患者采取局部麻醉且神智清醒,要使用赞美的语言夸奖患者勇敢的表现,并告知患者要进行休息,配合医护人员今早恢复身体[9]。护理人员在术后护理中要随时注意患者的身体状态和心理情绪,对可能出现的异常状态及时进行干预,严格按照医嘱进行用药和护理,对患者体温、脉搏等生理状态要做到随时掌握,并告知患者及家人术后应注意的事项,及可能出现的正常反应,避免出现紧张心理[10]。

1.2.4 温馨随访 患者在恢复期内,医护人员每天至少要进行一次查房,查看患者的恢复状态,用一些亲切的语言拉近与患者的距离,详细询问患者的饮食情况、心理感受和恢复状态等,根据患者的身体表现及时调整恢复方案,最大限度的帮助患者更好、更快的恢复身体。同时,医护人员要征求患者的意见和要求,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和应改进的方面,不断完善医护工作[11]。

2 结果

经过手术室护士细心的全期护理,在笔者所在医院进行手术的392例妇产科患者身体恢复良好,无术后不良状态出现,始终保持着舒畅的心理状态,对医护人员的工作十分满意。

3 讨论

笔者所在医院在围手术期内实施全期护理对患者的恢复起着积极的作用,患者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心理状态,都能够积极的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身体状态恢复良好,无一起医患诉讼案件发生,医护关系和谐融洽,患者对医护人员的工作十分满意[12]。通过此次调查证明,抽样中的392例妇产科患者在围手术期内经过护理后,无术后不良状态出现,始终保持着舒畅的心理状态,对医护人员的工作十分满意。手术室护士对手术患者在围手术期实施全期护理的效果明显,对患者和医院都具有积极的效果,及有利于医院开展工作,更有利于患者的健康恢复。此种护理方式虽然在我国刚刚开始实施,但经过多次的实验证明,这种护理方式有助于手术的顺利进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手术的成功率,值得大力推广。本次研究结果充分证明了上述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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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殷亚娟,都景琪.护患语言沟通在整体护理中的重要作用[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0,23(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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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春英,赵红英.运用手术室护理质量反馈表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J].天津护理,2009,10(14):197-198.

[12]马振芳,高玉平.手术室护理工作质控标准的改进与检查方法[J].中国现代医生,2010,45(13):112-113.

(收稿日期:2012-11-29) (本文编辑:李静)

生态恢复工程案例范文6

目前的现代化河道治理生态水利的实际应用,是综合的采用美学、生态学、水利工程学、环境学、生物学等,借助外界自然生态循环系统来实现河道治理的现实目标。这样不但能保持河道防洪蓄水的功能还能有效提高整体河道生态系统的全局稳定性,在河道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发展道路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 生态水利的实际应用优势 

所谓生态水利,是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在重视水利枢纽的建设的同时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生态工程。生态水利的现实目的是不仅研究和把握水利水文的特性、生物种群之间的特性、河道河流之间的特性等,还要创新河流湖泊等节能型的开发和利用。不仅重视水利资源开发的同时还要重视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研究、重视水体特征性的研究和流域的循环性研究。在开发和设计河流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河流整体和河流中包含的各种生物体还有周边环境等诸多因素的产生,在有效满足开发的基础上,保持原生态系统固有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的优势。 

传统所做的河道治理方式不但会破环河道的整体生态环境、景观等还会影响到人类的身心全面健康发展。为此,结合采用美学、生态学、水利工程学、环境学、生物学等大多学科为整体的河道治理即生态水利便是现代环境和有效改善的首选方案。生态水利和传统的河道治理相比较,生态水利的实际应用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河道治理中运用生态水利理念,能大幅度的提高河道水流自身的净化能力,做到净化河道中有机污染物,良好的有机物能做到为真菌和细菌提供生态环境和所需营养, 

同时在有机物的氧化作用下进行分解处理,分解后的无机物被藻类吸收,随着光合作用释放充足的氧气,能够满足河道生物的生长需求为河道整体的周边环境提供良好的生存空间。 

②生态治理是依据河道周边的环境,通过科学配置让水中的生物和周边植物有机联系在一起,形成稳定良性循环系统下的河道生态环境,能对河道两侧植被恢复的同时还能为河道中水生物的生长和岸上的鸟类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3 生态水利的实际应用分析 

3.1 能进行自然恢复的河道环境 

生态水利工程的实施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河道和水体内生物的多样性,保障河道建设、水利工程防洪蓄水等功能前提下,将河道周边环境改善到从前的自然生长状态。恢复河道内自身的自然环境,创造多样化河道结构能为达成河道环境自然的恢复打下良好的基础。例如,在运行河道岸线设计的时候,根据河岸自然生态驳岸的基本特点,对坡度缓和、土质质量较高的地段采用天然河道边坡,同时帮助格室结构、抛石插值、植活木桩等方式,这样的方法不仅能符合自然形式功能的需求,还能够保障河道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河道自然生长状态的修复两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除此之外,进行河道治理设计的过程中,还应重视周边的环境和河道生态网络建立的配合,达到周边环境和河道生态系统的有机结合。例如,在河岸设计时应突破传统混凝土河岸,增添綠色植被为周边鸟类动物等生物提供良好的生存条件,从而实现河道系统多样化,为维持整体河道生态系统稳定性提供良好发展保障。

    3.2 生态护坡设计的建设 

进行河道治理过程中,应从综合考虑河道本身功能特点、周边环境等因素着手,制定适应河道生态系统的河道生态护坡设计方案。在生态护坡方案施工前,对河道周边植被、生物类型进行分布状态的全面调查,用来保障河道施工划分不会影响周边生态系统的自然运行状态。将河道区域划分时分成三个区域:常淹区、变化区和常露区,不同的区域特点选择不同的植被,提高植被在所选区域正常的生长。例如,分别在三种区域种植不同的植被。在常淹区内种植水生的植被;在变化区种植较为干旱抗淹的植被;在常露区种植耐旱植被。在不同环境下种植相匹配的植被能为河道创造良好稳定的生态护坡。另外,在进行设计方案时,还要视为设计重点的是进行河道环境美化的设计,努力满足人类对河道美观程度的需求,在进行护坡设计之时,在河道两岸建设浅滩,给人营造一种河道渐宽的视觉上的冲击,还能为河道中水生物提供宽阔的活动范围,提高生物多样,这对维持河道整体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3.3 实际应用生态水利事例 

实例1:利用动物和生物的自然生长,提高河道的自净能力。关键是利用土地处理、人工湿地处理、生物膜处理、生物操纵等技术进行河道自然环境的生态恢复,利用植被生长分解河道中存在的污染物,达到水体的净化目的。同时,利用水环境的空间艺术进行环境造景,创造河道生命力,营造快乐、轻松、灵动的河道生态系统环境[1]。例如:北方滨海地区多采用图1所示表面流人工湿地断面,利用挺水植物与沉水植物搭配,为微生物提供充足空间,与溢流坝结合建成水流稳定的水生态系统。 

实例2:创设亲水性活动空间,重点在于坚持可持续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生态治理原则,保障不影响河道防洪蓄水的功能基础上,建造亲水性活动空间,用以实现活动空间和城市景观的整体结合,同时进行河道旅游领域的开发。例如,某湿地公园河道治理如图2所示,充分利用滨水、河流等自然环境条件,结合湿地的绿化功能,创建了回归自然的旅游和休闲的场所[2]。 

实例3:河道污染的有效治理,湿地对于污染的控制具有显著的作用和效果,能调节改善小范围内的气候,使各类生物、植物自然生长栖息。采用人工湿地建设的方法对河道水体生态进行恢复建设,运用合理的转化达到最佳污染处理作用。此外,充分结合水体环境空间艺术,利用水体特征造景[3]。例如,某湿地生态水利河岸设计如图3所示,赋予原本静止状态的自然水体以生命力,达到给人自然、愉悦享受的感觉。 

河道治理工程在进行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等诸多问题,这是对生态可持续发展以及河道生态环境的稳定性非常不利的因素。通过对河道治理实际应用生态水利,在不影响河道抗洪蓄水基础上,能够做到对河道生态系统稳定修复、增加生物多样性、河道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为此,加强生态水利实际应用探究、提高应用效果进一步改善水质和水资源利用率等工作是河道治理工程的重中之重[4]。 

4 结论 

在当前科技日益发达的时代下,人类的需求不再是传统的河道治理方式,而是开始面向研究具有环境、生态保护、造景功能的新型生态水利发展。生态水利在现代环境下河道治理中的实际应用已被人们广泛关注,本文望通过以上所述對河道生态水利问题进行初步探究,能够为新时代下人文自然和谐发展的水环境建设提供思考。 

【参考文献】 

【1】许映建,石磊.如皋城区河道治理工程中生态水利设计理念的应用[J].水资源开发与管理,2016(07):38-41. 

【2】范磊.生态水利在河道治理工程中的应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6(30):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