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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地位范文1
根据对印度商工部的反倾销案件终裁结果的统计,印度反倾销调查市场经济地位待遇(MES)问题在华的实践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4年初至2001年底。19Q4年1月7日,印度对中国发动首起反倾销调查案――异丁基苯案,从此揭开了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大战的序幕。这一阶段由于涉案余额小、国内对印度反倾销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印度反倾销调查与程序缺乏透明度等因素,极少有中国企业应诉,因而绝大部分案件以裁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采取反倾销措施结案,征税幅度最高达到1069%。
第二阶段:2002年初至1004年底。这阶段随着中国企业应诉意识的加强,以及国内反倾销应诉检验的逐步积累,再加上中印关系的转暖升温,印度调查机关一度给予了较为宽松的裁决,大部分严格按照印度反倾销法裁定市场经济地位四条标准提供了证据材料(包括实地核查材料)的应诉企业都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据统计。此阶段中国共有11家企业在8个案件(包括2例新出口商复审案件)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这一阶段中,相关的应诉企业不论其企业性质都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甚至国有股份持股达53%的上海氯碱化工及大连凯美化工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营口大石桥华信化工有限公司等国有股份制有限公司都没有例外。
第三阶段:2005年初至今。这一阶段除生产商清源市南方建材沽儿有限公司和出口商广东佛山新中源陶瓷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05年12月终裁的瓷质抛光砖新出口商复审案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外,没有一家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调查中存在的问题解析
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标准
印度的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土要包括1975年关税、店案(简称“法案”)的第9A节和9B节和《1995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识别、评估及征收反倾销税和损害确定)规则》(简称“规则”),其对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问题则是由印度财政部2001年、2002年、2003年先后对规则进行修订而界定的。2001年印度财政部公告,重点修改和解释“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该公告即为现行规则附件1第8条(1),(3),其主要内容包括:“非市场经济国家”址指调查当局认定不以市场成本或定价结构运行,以致其产品销售不能反映该产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调查当局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包括:
(1)企业的产品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人工)、产出、销售和投资是否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做山、反映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排除政府实质性干预,企业的主要投入成本是否完全反映了市场价值;
(2)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情况是否因该国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制而发生重大扭曲,特别是有关折旧、摊销、易货交易和抵偿支付的情况:
(1)企业是否严格遵守破产法和财产法的规定,经营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否得到有效保证;
(4)应诉公司所采用的汇率是市场汇率。
2002年印度财政部No.1/2002―海关公告,对“非巾场经济国家”进行补充规定。该公告即为现行规则附件1第日条(2):任何在反倾销调查前三年内被印度调查当局或者其他WTO成员主管机构认定或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当被推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该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该国家的相关企业可以向调查当局提供信息和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标准,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2003年印度再次No.101/2003-海关公告,即现行规则附件1第8条(4):如果任一WTO成员国为厂反倾销调查之目的,基于相关的原则(包括规则附件1第8条(3)中的四条标准),最近对该“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详尽的汗估,并公告评估结果,认可或决定认可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市场经济国家,则印度调查当局可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此“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市场经济国家。
根据上述规则附件1第R条(2)、(4),在目前阶段的任何印度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都会被“假设”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应诉企业可以向印度调查机关提交证据和信息,以证明其符合规则附件1第8条(3)中的标准,中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此规则附件1第8条作为印度调查机关反倾销调查确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标准的唯‘法律依据,不仪缺乏涉案企业如何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等详尽程序性规定,其相关实体规定也十分笼统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影响裁决本身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其第一条标准中指出,“排除了政府实质性干预”可见,其所要求不仅是政府干预,而且必须是政府“实质性”干预。何谓“实质性”,其标准如何把握,这在印度反倾销立法上纯属空白。2005年7月相关橡胶助剂一案中,调查机关指出为了核查是否符合第二条标准必须考察企业私有化过程及其状态的持续性,因而驳回了应诉企业关于调查机关不能无视调查期限制的抗辩,但事实上,之所以考察调查期的因素,正是因为“实质性”的要求,时间越久远,则该因素越不可能是“实质性”的。
印度调查机关官员裁量较为任意缺乏公正
2000年5月26日发起的苛性钠一案中,国有股份制企业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终裁报告中关于裁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包括:“调查机关注意到,上海氯碱化工的前身是成立于1959年的国有企业,1992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的价值由每日的市场行情决定……”。上海氯碱化工公司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国营上海氯碱总厂,在1992年改制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持有53%的股份,为非流通股,(unlisted,with-out market movement)。
但在最近结束的粘胶纤维纱线一案中,同是国有股份制企业的新乡化纤股份公司却遭遇了不同的命运。调查机关在对粘胶纤维纱线一案的终裁报告中指小:“……国有公司新乡白鹭集团公司持有62%新乡化纤股份公司的股份,该股份没有上市流通(remamlng unlisted,without market nlovement)……新乡化纤股份未能有效证明其能防止新乡白鹭集团公司因国有股权而造成国家干预,……”事实上,新乡化纤股份公司是1993年国营新乡化学纤维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全资国有公司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公司持有62%的股份,为非流通股。上海氯碱、新乡化纤这两家公司的成立、股权变动过程和现有的股权结构、所有制形式几乎完全相同,撇开其他的相关因素不 谈,单从股权结构和所有制形式来说,两家相同情形的企业,截然不同的待遇,说明了印度调查机关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严重的政策不连续性和裁决随意性,损害了中国企业的下当权益,一定程度上反映厂印度调查机关在市场经济地位认定上出现倒退。
印度调查机关裁定市场经济地位注重考察企业的股权结构
从下页的统计表中可以看出,印度拒绝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基本在于绝大部分企业的性质都是持有相当国有股份的企业,或经国布改制而成的私有企业,不能符合第1、2条标准,即不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排除因此带来的政府干预。
印度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涉案产品大都集中在化工、纺织等领域,而这些领域的重要特点是国字色彩浓,大都为国有股份制企业或经国有改制的私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因为缺乏具体的证据标准,应诉企业往往被裁定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没有遭受政府干预。而部分中国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存在的资产低估、股权混乱、资产不经审计等个规范的行为,更是导致应诉企业儿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重要原因。
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应对
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一定程度上为争取好的反倾销税率奠定了基础,所以作为保护国内产业“大棒”的反倾销调查,其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问题不仅仅只是一个经济学或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同时,更是国家之间为保护国内产业进行博弈的棋子,政府间的相互沟通、磋商、交涉也十分重要。
实体经济的地位范文2
一、公法与私法之区分
要正确认识民法的地位,首先应明确公私法之划分。在前苏联和我国80年代以前,一般认为,这一分类是不科学的,对此持批评态度。否认公私法的划分最深层理论是否认各类利益的差别,否定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的对立,因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重新加以认识。王家福研究员提出:“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日本学者姜浓部达吉将公、私法的区别称为现代法的基本原则。他说,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不同其意义。对于国家所制定的一切法规,若不究明属于公法或私法,而欲了解其内容和所生效果盖不可能。
公法有很多其自有的特点,从调整对象上看,是国家与公民、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国家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调整方法看,主要是合理组织公共权力,强行性调节社会关系。因为,公法几乎均与“公共秩序”相关,因而无论当事人意愿如何,却必须予以适用。私法主要调整市场主体及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由于私法以私权为核心,因而特别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市场经济是在市场主体局部利益的驱动下运行的,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行为需要得到国家与社会的认可及保障,私法的职能即在于此。所以,以私权神圣和私人自治为中心的私法。②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也就具有了重要地位。尤其是民法,被称为私法领域中的基本法。当前我们强调公私法划分,重点在于正确认识民法属于私法而不是公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私法范畴内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划分
1.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内涵和外延上,不同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劳动关系存在形式上平等与实际上并不平等的矛盾,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在许多劳动关系中实际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不能把民法调整的互不从属的,等价有偿的一般劳务关系,混同于在从属条件下提供职业上的劳动,享受劳动保险、保护,在各种提留和赋税原按劳取酬的劳动关系。在调整方法上,劳动法与民法存在重大差别。劳动法为维护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确认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强调劳动纪律,确认劳动组织对违纪职工的纪律处分权,同时贯彻保护弱小一方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劳动法规范为强行性规范,与民法规范之任意性也是不同的。
2.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把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法律现象。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人身关系和体现这些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它与民法的区别表现在:
在调整目的上,民法的主要价值取向于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婚姻家庭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则在于全面调整好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维系家庭,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
在调整方法上,当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脱离民事法律关系轨道时,民法采用补与赔的方法使该社会关系回复到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模式中,而婚姻家庭法没有补与赔的理念。婚姻家庭法在坚持平等的原则外,还要充分考虑感情、伦理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它对亲属间平等地位的维护也采取了民法所没有的一系列手段,贯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者的原则。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完全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在婚姻关系的调整上,婚姻家庭法虽也讲婚姻自由,但是又从伦理和繁衍健康后代、教育青少年等社会角度出发,坚决反对对婚姻不负责任的态度,因结婚与离婚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着婚姻的自由。
3.民法与商法。
商法作为伴随商事交易关系的萌生而建立发展起来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也较为明显;虽然民法被称为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法,但商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不可抹煞的区别性,决定了只有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形式,才能更好的发挥商法的法律效益和法律价值。两者的差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规范的性质看,民法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完全以自愿原则参与私法交往,并在行为形式、内容范围甚至法律适用方面享有很强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性,而商法原则上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结合,其中对商事主体的交易行为的规则基本采取任意性规范,而对商事主体的组织行为则原则上采用强制性规范。
第二,从法律关系上看,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之总称。商事关系则是营利性主体基于营业活动而引起的经营性社会关系,其范围仅涉及双方有偿的财产关系。
第三,从归责原则上看,民法实行以过错原则为主要归责原则,无过失原则有许多限制。而商法则在很多情况下适用无过失原则,而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第四,从规范的公法性看,商法具有公法性是它区别于民法中普遍私法规范的一个显著特征。本世纪以来,由于现代经济的深刻变化。多数国家相继放弃了放任主义立场,而在商事立法领域实行大规模的公法干预政策,即向商法输人刑法、社会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公法规范,从而拓宽了商法的领域。这使商法属于私法又不同于普遍的私法部门。
最后,从规范的国际性看,民法注重各国固有的传统,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民族性,而商法则往往超越国家、民族、地区的界限,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共同性和相容性,从而使其具有明显的国际性。
三、民法与公法范畴内相近法律部门的划分
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民法领域出现了一些公法性规范,如缔结契约以公法的监督,注重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还有把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或对抗第三人之要件等。带来了所谓的“私法公法化”倾向。但这并不能削弱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部门的差异。只因私法中会有一些公法条款或公法中规定一些私法条文则就称“私法公法化”是不科学的,或称“公法私法化”也是不科学的,只说明公私法之间的界限不再不像以前那样清晰了。但公私法的划分仍然是可行的,基本的法律分类,公法就是公法,私法就是私法。民法作为私法中的基本法与行政法等公法部门的区分是显而易见的。
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法学界有争议的问题,至今在法学界仍没一致意见。在过去十几年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大经济法”观点,他们把大量本属于民商法的法律规范也纳入经济法体系,甚至出现了将民法包罗于“调整一切经济关系”或“调整纵横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要求首先制定“经济法大纲”的思潮。确定作为私法基本法的民法在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就要澄清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差异。
1.民法与基本法的基本假设差异。
法律面对复杂的社会,根据不同的社会生活条件及在此条件下人性总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可改善程度,以不同的规范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形成不同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他们暗含的对社会人性假设的不同。
民法对正义的价值理念追求,要求国家对民事交易关系可以采取放任态度,让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所订立的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不仅作为他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而且作为法院裁判的基准。这就是民法两个最根本原则平等和意思自治的背景,亦是私法自治的背景,也即民法是建立在个人理性的基础上,经济法对效率及公平价值理念的追求。要求国家以社会代表的身份介人经济活动,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为使社会经济稳定、高效,公平发展,就必须依主体的两个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和差别待遇原则。经济法的手段也主要是财政、金融、税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经济手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是建立在社会理性的假设基础上。
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原理形成于自由竟争资本主义时期,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机制能够自发地调节经济运行,使多种要素达到平衡状态,因此应由市场自发地配置资源,由市场自动地协调经济运行。可见民法是建立在假设市场万能的基础上。民法的规制从经济学角度看,旨在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条件不受破坏。④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需的主体平等、意思自由、诚实信用等,都从民法制度中得到反映。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制度却形成于本世纪中叶以后,经济危机的频繁暴发及造成的破坏,使许多经济学家对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产生怀疑,认为许多原因都可导致市场失灵。可见市场机制并非可能当市场失灵时,必须通过政府的作用来调节经济活动,但政府调节并非完美无缺。由此,经济法学者们认为市场和政府都可能会失灵,但只要约束得当,政府失灵会小于市场失灵给人类造成的损害。经济法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建立了既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制及对政府行为进行规制的经济法独特的双重规范,并且着重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规制。
2.民法与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控社会经济,使之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之法,属公法范畴。无论是西方国家或在中国,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正在日趋发达和完善,宏观调控法正逐渐上升为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以社会责任的本质,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控社会经济的,因此其社会性尤为突出。以全局观念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功能,是国家全面调控社会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社会个体利益,坚持全局观念,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
民法以促进个人利益最大化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属私法的范畴。民法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传法,是市场机制运作的法律保障。民法以私权神圣为其原则。私权神圣即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神圣。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仅不受其他自然人、法人的侵犯;国家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亦不得限制或剥夺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事范畴的非权力性即平等自愿、自主诚信,对等补偿性,决定了民事范畴不能适用经济法—公法进行调整,而必须适用民法—私法进行规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社会关系不同于民间主体平等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不同于民法。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主要法律保障,民法则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①寇志新.民法典的制定必须以私法观念为指导.法律科学,1998(3):12
②王晨光,刘文.市场经济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中国法学,1993(5):35
实体经济的地位范文3
(上海琳方会计师事务所 200063)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重要第三方评价主体,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文章站在会计师事务所角度,从政府绩效评价供、求两方面入手阐释一般性第三方评价的存在的意义,着重剖析当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评价主体的竞争力以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后尝试描绘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第三方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 竞争力 途径
一、第三方评价意义所在
首先,从需求方面看,第三方评价可以努力实现政府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体现民意。就“公正性”而言,传统政府绩效评价采用内部评价、自我评价和上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使评价缺乏公正性,导致行政机关为自身绩效而只听从上级命令,围绕上级的各种指示展开运作,政府治理偏离了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利益的轨道,致使政府公信力不断下降。就“有效性”而言,第三方评价组织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有利于改变政府自我评估、无疾而终的弊端。通过相互沟通、反馈与监督机制,突出以结果为导向,迫使政府部门对自身职能的缺陷进行反思,改进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最终促使政府改变治理理念,关心公众利益,规范行政行为,解决实际问题。此外,第三方评价有利于整合与表达其所代表的群体意志,更能引起社会关注,能够给被评价对象施加压力,迫使其不断改进。
其次,从供给方面看,即从第三方评价主体本身来看,第三方评价能够充分体现政府绩效评价过程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发挥比较优势。一般而言,第三方评价主体是社会专业化水平提高的产物,是进一步细化分工分离出来的专业性组织,具有特定领域的知识,能对各领域的信息进行理论和现实的分析与综合,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方评价大多数依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具有人才、理论和专业服务优势,在评价方案拟定、评价指标制定、评价数据处理、评价结果的判断等方面拥有相应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化工具,如上海琳方会计师事务所就自主开发了专门的信息化系统,在专业数据挖掘和整理分析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同时,当今自然、社会科学的发展又为独立评估提供了技术支持。随着传媒手段、评估技术进步以及评估方法多样化,第三方评价凭借其专业化基础,充分运用各种有利于促进政府评估收益最大化的手段,整合各类资源,使评价活动向着高效率、低成本方向发展成为可能。
二、第三方评价主体的竞争力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评价主体,其竞争力分析可从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四方面展开。
1. 优势分析。
第一,相对完善的组织制度保障。不同于其他第三方评价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鉴证业务的本质特征和长期执业的经验积累,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强化从业队伍的廉洁思想和服务意识,能够自觉严把相关政策口径和财经纪律,能够积极适应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评价环境。同时,本着为客户负责、保证业务质量的服务理念,会计师事务所还有健全的业务质量监督制度,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全程参与执业的监督指导工作,能够确保把好评价工作质量关。
第二,相对过硬的专业胜任能力。在政府绩效评价中,有两个很重要的评价环节分别是财政资金的合规性评价和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执行效率的评价。相对于其他第三方评价主体,这两项评价恰恰是注册会计师的优势,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重点和专长所在。注册会计师能够更快地熟悉预算单位使用的会计政策和制度,能够更快地把握其财务信息特点和会计处理方法,能够更准确地找到潜藏其中的财务问题所在,能够较为容易地把握其内部控制的设计特点,能够较科学地运用相关程序和方法检查其内控管理和执行的有效性等。
2. 劣势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政府绩效评价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具体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评价过程中数据资料的挖掘能力相对薄弱。一般而言,评价对象越复杂、环节越多,需要的相关数据资料就越丰富,对分析方法要求也越高,对数据分析结果的信息质量要求也越高,对分析方法使用要求也更高,否则很难挖掘出更多有价值的信息来。绩效评价报告的数据来源方式多种多样,有问卷调查、访谈、基础表核查、审计等,渠道不同,获取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会有所不同;社会调查通过抽样取得,相关调查结果依据被调查人员的主观感受,可能与现实存在差异;基础表中部分数据,如社会效益数据的取得存在局限性,也会影响绩效评价的效果。这些客观情况的存在,导致绩效评价业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评价结果的应用性和对相关政策制定调整的影响力相对薄弱。会计师事务所注重业务合法合规性,主要从事操作性强又十分具体的实务工作,与研究型的第三方评价主体相比,对宏观层面的把握、业务经验的总结、理念的凝练提升、问题的深度剖析和归因的能力相对欠缺,对政府决策及其政策修订的影响力被大大削弱。针对上述劣势,上海琳方会计师事务所已经着手在既有专业数据库基础上开发适用于绩效评价的数据子库,包括文献库、法规政策库等,争取率先将劣势转变为优势。3. 机遇分析。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最大的机遇就是第三方政府绩效评价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从地方个别探索到全面推广,已渐成气候。目前,全国2/3 的地方政府都在进行着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尝试和应用。近两年,政府绩效评价与管理工作全面提速,已上升至国家层面,进入决策层视野。如2011 年6 月,国务院批准包括北京市、吉林省等8 个省市和国土资源部等6 个部门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此外,政府政策支持对第三方政府评价工作顺利开展与推进,也是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如2011 年4 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此后,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与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也相继出台实施。如广东省出台了《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出台了《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等。由此可见,有利于第三方政府绩效评价的生态环境已经初步形成。
4. 挑战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政府绩效评价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来自陌生评价对象的挑战。目前政府绩效评价的一般做法主要是:针对具体评价对象设立相应指标体系,根据评价标准对指标进行逐项评议,然后按照一定权数计算出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定性的评价结果,撰写评价报告。评价的关键是设计评价指标和制定评价标准。然而,不同行业、不同评价对象跨度较大,其领域的专业性很强,不同财政支出领域的指标差异很大,如市政道桥管养支出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支出就无法采用同一套评价指标。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评价项目后,因缺乏对相关行业认识,在短期内设计指标体系又缺乏实践认证,那评价效果就缺乏权威性,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来。
第二,来自激烈竞争的挑战。由于第三方评价主体多元化,短期内政府绩效评价业务的市场竞争会比较激烈。目前,政府选择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的普遍做法是:政府先根据一定资质标准通过招标,选择一部分中介机构,建立确定一个政府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清单中介库,定期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增减调整,然后定期根据需要,通过招标或个别对接方式在清单中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清单中介库中的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主要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调查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非官方团体等。除了会计师事务所,上述组织机构各有专长,它们的业务能力和发展态势都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不小的竞争威胁。
第三,绩效评价准则和公告的欠缺。绩效评价工作目前尚无法像审计、税务和评估业务那样,形成一套准则或公告。就上海而言,事务所在绩效评价过程中,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由于绩效评价目前尚未形成规范的准则或公告,导致实务操作过程中标准不统一。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根据上述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政府绩效评价方面应该是大有可为的,但是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则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是必由之路。
1. 突出优势,整合资源。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在认识深化、组织构建和人力资源配置上适应政府绩效评价业务的实际需要,在充分发挥优势的同时,重视数据分析和业务执行的信息化管理,努力克服劣势。具体来说:(1)在认识深化方面,管理层面要能深刻领会政府绩效评价工作的内涵、委托方的意图,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梳理工作思路,鼓励探索新的评价理念,尝试运用新的评价分析方法。(2)在组织构建方面,考虑到这块业务具有自身特点以及未来的市场潜力,事务所内部应该设置单独的业务部门,专门承接和执行政府绩效评价业务。并在扶持和鼓励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相应的业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如上海琳方会计师事务所就率先成立了“绩效评审部”,将政府绩效评价作为未来的业务发展重点,给予大力支持。(3)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从事政府绩效评价的项目组成员无论是自我培养的还是外部引进的,首先要明确政府项目不同于企业项目,非常强调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全面思维和沟通协调能力。因此,在组建项目组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组成员业务能力与沟通能力的结合、财务分析能力和非财务分析能力的结合、专业分析功底和文案处理功底的结合以及实务操作能力和理论提升能力的结合。(4)在信息化技术方面,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一个绩效评价数据库,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指标体系、报告和底稿范本、分类专家库等,进一步提高绩效评价的科学性、标准化。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上海琳方会计师事务所所依托的琳方专业服务集团在多年审计、财税咨询和绩效评价的经验积累基础上,现已成功开发出基于行业数据分析与内控管理的大型erp 系统,并已应用于绩效评价业务。在与本所规章制度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对客户、项目、档案、收入、成本、费用、员工、资产进行全方面信息化管理。将用制度管人,真正落实到技术实施层面。同时,琳方的ERP 系统已为多家大型公司提供高端专业服务。毫无疑问,依托强大信息技术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大大提高绩效评价的工作效率及评价结果的权威性。2. 沟通合作,取长补短。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政府绩效评价工作,需要与委托单位、被评价单位和相关各方进行充分的协调沟通,甚至业务合作。(1)事务所要善于与绩效评价的相关各方协调沟通。如:与委托单位沟通,商定指标体系,对评价对象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落实定性评议工作;与被评价单位沟通,对评价对象的绩效管理进行诊断,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或出具管理建议书;与受益对象或社会公众沟通,保证调查问卷的顺利发放和收集。事务所在评价过程中遇到困难、产生分歧时,应及时与委托单位、被评价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争取不留后遗症。(2)事务所要善于整合外部资源,在复杂业务方面积极开展合作,取长补短。比如,邀请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行业的专家参与或共同开展工作,合作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难题,利用更科学高效的分析方法充分挖掘数据资料的信息价值,提升评价报告的权威性。事务所可以邀请上述机构和专家开展联合研究、业务培训,或鼓励自己的员工参与到他们的研究工作中,学习取经。
3. 加强自律,创立品牌。自律才能自清、自强。如同做好鉴证业务一样,会计师事务所在政府绩效评价中也必须强调职业操守,这样才能保持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才能确保评价结果的质量和真实性,也才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1)人员素质要过硬。事务所派出人员应具备评价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沟通能力,绝不能影响业务开展的独立性。应严格按工作规范操作,严守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树立良好形象。应遵循谨慎与勇于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在发扬开拓创新精神的同时,也注意稳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2)组织管理注重一贯性。考虑到政府绩效评价工作中需要频繁的沟通协调,评价工作组成员应该保持稳定。工作组一经成立,尽量避免因业务繁忙随时调整人员,以免影响沟通效果、工作进度和质量。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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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地位范文4
【关键词】中卫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流转;现状;问题;建议
近年来,文昌镇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推行“引进项目、建立机制、制定保障”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支柱、特色产业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 当前文昌镇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现状
文昌镇共有13个行政村、132个村民小组、7746户,共有农业人口28462人,耕地2145hm2(含沿黄河河滩地)。截至目前,全镇耕地流转面积为1527hm2,涉及1200余户。其中租赁、转包、转让、互换、入股面积分别达到320hm2、813hm2、133hm2、140hm2、120hm2。土地规模经营面积为373hm2。按流转去向分:一是经营大户流转327hm2,二是龙头企业流转347hm2,三是农村专业合作社流转593hm2,四是村集体经营173hm2,五是农户之间流转87hm2;按流转用途分,土地流转带动形成露地韭菜33hm2、优质露地蔬菜80hm2、设施农业无公害蔬菜基地560hm2、优质蔬菜制种基地80hm2、节水高效农业玉米制种基地533hm2、集观光休闲适水产业基地167hm2、生态种养稻田养蟹73hm2。土地流转不仅促进了产业发展,而且促进了农民增收。据调查,在流转中农民可获得双重收入,一是土地租金收入,一般每667租金750元,普遍高于其过去种粮的纯收入;二是农民就地到农业园区和外出务工收入,就地务工一般年收入1万元,外出务工一般年收入1.5万元~2.5万元。
2 当前文昌镇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
2.1 培育主体
全镇积极扶持龙头、引进业主、培育大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此带动土地流转。据不完全统计,全镇目前共有各类农业企业和专业大户82家、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7个。企业、业主以租赁为主要方式流转土地达1200hm2以上。
2.2 扶持产业
镇政府先后出台了蔬菜制种、玉米制种等支柱产业扶持政策,把蔬菜制种作为支柱产业培育,在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促进了蔬菜产业大发展。
2.3 搭建平台
2010年以来,我镇积极争取中央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设施农业效益倍增计划项目资金,动用1500余万元对全镇日光温室改造升级,并配套卷帘机等设备。目前全镇3200座日光温室生产旺盛,保证了蔬菜支柱产业,全镇无乱拆大棚现象。我镇还为流转土地的宁夏华盛种业、泰金种业积极申报各类项目资金45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龙头企业的发展。
2.4 跟进服务
加强流转服务和经营权管理,特别是针对企业、业主在流转农民土地过程中人地两疏、协商繁琐的实际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服务企业己任,变业主找地为集中土地招商,跟踪服务。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镇结合实际以政府形成文件对当地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成片、流转期限、农民权益保护等问题作了明确。在雍湖、范庙、沙渠等村流转土地过程中,镇领导亲自挂帅、镇村干部全力以赴,发动群众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委托流转,农户逐户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村委会再与公司签订流转协议,镇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审核流转合同条款,提供全镇统一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文书规范。
2.5 创新机制
加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新途径。夹渠村渔业专业合作社将20.5hm2土地未来25年经营权折资入股;镇靖村专业合作社将80hm2土地入股组建渔业专业合作社,实现土地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既可以作为农民工人领取工资,又可作为股东按股分红,实现了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2012年,镇政府出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管理意见,提出以复垦宅基地置换建设用地指标、以农村旧房置换刘台富瑞苑新房的具体办法,既盘活了土地资源、改善了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又提供了必要的建设用地指标,促进了广汇大道拆迁的顺利进行。随着该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必将加快农民向市民转变的步伐,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程。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
3.1 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
通过土地流转,一大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等逐步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力军,出于对土地集约化经营需要,他们具有规范化流转土地且承包期限较长、价格较高的特点,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有宁夏华盛种业公司种植专业合作社、宁夏泰金制种有限公司、各村蔬菜流通合作社。实践表明,这些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充分发挥其技术、资金优势,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我镇农村现代农业的发展。据统计,截至目前,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大户共流转土地1141hm2,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4.8%。
3.2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难以面对一家一户的农民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只有依靠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这样既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正当利益,同时也将农村土地流转置于合理有序的范围之内。雍湖村、范庙村、沙渠村村委会在镇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的引导和帮助下,围绕玉米制种基地合理进行土地有序流转,现已建成了533hm2的节水农业玉米制种基地。
3.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趋向开始显现
由于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将农业产业作为一个投资领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土地经营权的供求状况和所经营产业的经济效益,协商和确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格与签订合同,实现了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得流转土地经营权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据调查,目前全镇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出租价格每667平均在700~800元之间,转让价格每667平均在2万元左右。
3.4 创新了农村经营方式――土地股份合作制悄然兴起
农户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参与股份制经营,以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分红依据,入股收入按经营效益的高低确定。如镇靖村成立了渔业合作社,农民自愿将承包地入股,保底租金为每年600元/667,交村委会建立渔业基地120hm2,集中管理、依法经营,年底盈利按股分红,农民还可就地打工取得收入,实现了农户、村集体双赢,村集体收入达十多万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1200元。
3.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用途发生变化,观光农业、旅游休闲娱乐业悄然兴起
前几年,我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用途主要是发展设施蔬菜和养殖园区,随着我镇现代都市农业格局的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用途开始向观光农业、旅游业和花卉种植方面发展。据调查,全镇用于观光农业、旅游业的流转面积达187hm2,如镇靖村用于农家乐建设流转土地面积80hm2,发展观光渔业,这些农家乐和休闲观光农业的建设为中卫市民旅游休闲提供了良好的场所。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4.1 土地流转推动了规模经营,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据调查,截至目前,我镇通过土地流转建成了560hm2设施农业,形成千亩以上集中连片园区8个,已形成9个区域化、规模化蔬菜生产基地;建成百头以上奶牛养殖园区1个,80%的奶牛实现了集中饲养和机械化挤奶;建成粮食高产示范区4个,优质粮食播种面积1133hm2;机械化平均作业率达到了90%以上;开发建设渔业休观光场所3家,生态园、山庄、休闲垂钓中心等 “农字号”休闲观光场所年接待游客2000人次,营业收入8000多元。正是因为土地流转机制的引入,我镇“两强多优”农业才得以快速发展,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农业科技贡献率、农业机械率逐年提高,加快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4.2 土地流转提高了农民收入
农户把土地流转出去以后,在土地收入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可将空余时间用于发展二、三产业或外出务工,从而增加非农收入。据调查,土地流转后,外出务工每人每年增加收入8000元左右。对经营土地者而言,人均占有土地资源增加,可以通过规模经营实现收入增加。
4.3 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了城镇化进程
随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向城镇转移、向二、三产业集中,加快了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据统计,2013年我镇农村共有劳动力1.4万人,其中外出务工劳动力1.2万人,占全镇农民劳动力总数的84.9%。在外劳动力中,成年外出务工的有8000多人,占外出务工劳动力总数的65.3%。城镇人口逐年增加,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
5 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5.1 政策宣传和引导乏力,社会化服务滞后,流转环境欠佳
一是政策宣传跟不上,机构改革后,各镇成立的农经服务中心在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内设立,人员较少,信息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使得土地流转服务滞后、农民对土地流转认识不足、流转积极性不高;二是有的村为了完成某项任务而不尊重农民的意愿,承诺不能及时兑现,使得农民产生抵触情绪。
5.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服务机制不够完善,流转供求信息不够畅通
我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处于探索阶段,镇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缺乏相应管理设施和信息化平台,流转中介作用不显著,流转市场化运作的程度低,供求双方的信息联系不畅,市场不活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
5.3 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备,弱化了土地流转
近年来,虽然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快、劳务收入增加、农业收入占农民家庭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造成城乡劳动就业机会不均等、就业待遇不均等、社会地位不平等、农民就业不充分、不稳定,加之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不能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依然存在,这使得部分农民不想也不愿意放弃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和作为保障功能的土地,因而弱化了土地流转的力度。
5.4 土地流转收益计发办法不科学,农民群众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现在土地流转的收益一般都是现金支付,每667年平均租金700~800元左右,且递增率很低。而近几年物价涨幅较快,农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农用物资、农产品价格也在不断增长,用什么方式解决土地流转收益还有待探讨。
6 推进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6.1 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管和宣传力度
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跨度大,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并做好宣传工作。一是要做好土地流转的政策宣传,加大典型引导力度;二是要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指导流转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和重新订立手续,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制度;三是加强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档案管理机制,实行土地经营流转合同区、镇、村三级管理;四是加强流转后的土地监管,切实加强农用地管理,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改变耕地用途,防止侵害农民权益的事件发生。
6.2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转权流转市场的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乡镇社会与经济管理办公室及村委会的作用,按照流转形式多元化、运作方式市场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制度,实行大户登记备案制度,对其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风险给予审查,掌握经营状况,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让土地流转进入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提供一个公平、公开的交易平台,以便于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
6.3 完善土地流转仲裁机构,积极化解土地流转纠纷
随着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别是流转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及时化解和处理纠纷是当前农村稳定的大局,因此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建立和完善市、区级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机构,依法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4 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一是尽快把已经放弃经营土地、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对接,避免再次返乡与农民争地;二是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和建立合理适行的保险制度,进一度扩大新农村医疗合作覆盖范围,促进最低保障体系进一度向农村延伸,让他们放心的流转土地。对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要引导他们从土地流转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参加个人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实体经济的地位范文5
【关健词】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护理体会
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是由于肝硬化门静脉高压而致曲张的静脉暴露于粘膜下,缺乏周围组织的支持和保持导致破裂出血,临床表现为突发的大量呕吐和黑便,病情凶险,死亡率高,是临床常见的急症。因此,迅速建立静脉通路,选择,直粗肠固定的静脉穿刺,快速补液,做好交叉配血实验,同时给予绝对卧床休息,氧气吸入,向病人讲解禁食对此疾病的重要性,并针对其恐惧、紧张、焦虑的心理进行心理疏导,稳定患者情绪,消除紧张恐惧感,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战胜疾病的信心,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撑握好输液的速度及输液总量,防止肺水肿的发生。做好健康教育使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饮食习惯和对疾病的自我观察。
1资料与观察及护理
1.1一般资料:30例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患者均为我科2007年1月~2010年12月住院患者,诊断符合2000年西安会议修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的诊断标准[1]。其中男27例,女3例,平均年龄50.5岁,治愈出院28例,死亡2例,均并发严重的肝性脑病和肝肾综合症而死亡。
1.2出血期的病情观察与护理
1.2.1病人神志及生命体征的观察:意识和表情能反映脑组织血液灌注情况。患者表现为烦燥不按时,提示有休克的可能,此时不能麻痹大意,并加强病情观察。患者由烦躁不安转为表情淡漠意识模糊神志不清时,提示有出血休克,此时脉搏细数,呼吸加快,血压下降,应立即通知医生并采取止血及扩容措施。休克病人体温多低于正常,持续出血24小时后,体温会轻度升高,表现为低热或中度发热,所以应加强巡视,每30分钟测量一次生命体征,并详细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并处理。
1.2.2观察病人皮肤色泽及四肢端温度? 如病人甲床、面色苍白,指(趾)端湿冷,提示大量出血应迅速给氧,并注意保暖。
1.2.3尿量的观察与记录:尿量可反应全身循环状况及肾血流量情况,是观察出血休克病人的重要指标,应准确记录24小时出入量,尤其是每小时尿量的观察并记录。
1.2.4心理护理:患者突然大量呕血或黑便,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担心生命安全和能否尽快止血,常伴有恐惧、焦虑、悲观甚至有濒死感。护理人员在认真做好抢救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心理疏导,耐心向患者讲解精神因素与病情发生、发展、治疗有着密切的关系,减少对病人的不良刺激,稳定患者情绪,消除紧张恐惧感,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1.3应用止血药物时的护理
1.3.1凝血酶:为口服止血药,此药应现配现用,一般用生理盐水40~50ML配制,缓慢咽下,嘱患者左右翻身4~5次后采取左侧卧位。
1.3.2奥曲肽:此药为生长抑素拟似药,该药半哀期较长,常用量为首剂100 ug静脉缓注,继以25~50ug/h持续静脉滴注,应注意观察患者有无恶心、眩晕、面部潮红、腿部抽搐的症状。
1.3.3心得安:一次20mg ,一天三次,捣碎服下,降低心率以降低门静脉压,服药时应数脉博,如脉博低于60次/分,应停止服药并报告医师。
1.4 基础护理及健康教育
1.4.1病人出血期间应绝对卧床休息,排便应在床上完成,并及时清洁会,预防褥疮发生。保证充足睡眠,减少和消除各种不良刺激,可减少出血和促进止血。呕吐时,去枕平卧位,头偏向一侧,以防血液吸入气管,导致窒息。及时清除口鼻腔血迹,以保持呼吸道通畅,同时给予输氧。做好口腔护理,增加病人舒适感,防止口腔感染及口辱干燥。
1.4.2饮食护理,告知患者饮食不当是出血的诱因,出血活动期应禁食,出血停止后2~3天给予流质饮食。出血愈合期,可进食适量高热量高维生素低蛋白半流质饮食,少量多餐,忌食刺激性食物及浓茶、咖啡等促使胃酸分泌,不利于溃疡愈合的食物。出血恢复期,由少量多餐逐渐过渡到一日三餐,但仍应禁食硬食和粗纤维食物,以免刮伤食道粘膜,进食时细嚼慢咽,在吃质地较硬的水果时应嚼碎吐渣或制成果酱后再吃,不宜一次吃得过饱,注饮食的温度,因过热食物可尽可引起血管扩张易至再出血。
1.4.3 情绪:引导患者正视自己的疾病,克服悲观失望、恐惧、焦虑、消极等不良心理因素,多与亲朋好友沟通,交谈,听音乐。
1.4.4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要有规律,保持充足的睡眠,保持大便通畅,注意保暖,预防感染,戒烟,忌酒等。
1.4.5遵医嘱按时服药,定时复查。
1.4.6疾病的自我观察:注意各种自觉症状及体征,如自觉头晕、胸闷、恶心、呕吐、腹胀、排黑便等,及时发现到医院就诊。
2体会
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病人病情重,临床表现复杂多变,影响其因素很多,饮食护理作为基础护理工作贯穿病程的始终,现代医学模式已从以疾病为中心而转化为以人为中心,这就要求护理工作者关注的不仅仅是身体某一器官、某一系统、某一部位的疾患,而是人的整体。通过对30例病人护理中体会到:护士必须了解食道胃底静脉曲张出血病人的生理特点和疾病发展过程,全方位对病人病情实施评估,患者家属密切配合,根据不同的文化层次实施健康教育,使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及饮食习惯,提高生存质量。
实体经济的地位范文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要在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在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京政发〔1994〕71号),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严格执行本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有关房改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本市有关房改部门审批,房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本市规定的房改价格出售。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三、本市各级房改和房地部门要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重点是对近期上报的售房方案进行复查。本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立即清理,坚决纠正。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