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指导意见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精神障碍指导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精神障碍指导意见范文1

一、六类特殊人群基本情况

**县现有在册六类特殊人员**人,其中,在册社区矫正人员**人,安置帮教列管对象**名,在册吸毒人员**人(其中强戒在所吸毒人员48人,刑事案件吸毒人员**人,死亡吸毒人员**人,在外管控吸毒人员360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人(其中,现住院治疗**人),重点青少年群体**人(孤儿和事实孤儿等困境留守儿童**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我县系统规范管理存活的艾滋病病人**人。

二、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强化管理服务,确保刑释解矫人员无重新违法犯罪。县社区矫正中心在落实“晋中模式”的基础上同时创新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联络政法各家进行具体工作对接,为高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县司法局社矫中心工作人员与检察院驻中心人员联合成立社区矫正工作检查组,按时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大检查,对全县在矫人员执行档案、工作档案进行细致评查,对查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报到接收程序,新增矫正人员必须经规范流程予以接收,一次性告知报到所需的法律文书,有效解决矫正人员多次奔波和材料不全问题。在接收中,为避免见法律文书不见人现象的发生,及时校对,对未按时到社区矫正中心办理入矫手续的社区矫正人员,协调社区和派出所组织查找,杜绝脱、漏管。截至目前,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人,包括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人,监外执行**人,管制**人。累计终止矫正**人,其中到期解除矫正**人,变更居住地**人,移交公安机关监管**人,撤销缓刑收监1人,死亡**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36人,均为缓刑。接管的矫正人员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特殊人群管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县现有安置帮教列管对象**名,“扫黑除恶”行动开展以来,共进行三次摸排,涉及人员**余人,无一人参与黑恶势力团伙犯罪。安排专人每日登陆刑释解矫人员信息核查平台,及时通知、督促基层各所进行服刑人员信息核查及回执。对不能按时进行核查、回执的司法所在每月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至目前,**名帮教列管对象无重新违法犯罪。

(二)三位一体强化吸毒人员管理报务。全县现有在册吸毒人员**人。其中强戒在所吸毒人员**人,刑事案件吸毒人员**人,死亡吸毒人员**人,在外管控吸毒人员**人。结构特点:从性别看,男性**人,占全县在册吸毒人员的80%,女性**人,占**%。从吸食种类看,吸食海洛因**人,吸食冰毒**人。这些人大多数为无业人员。

县委县政府对禁毒工作非常重视,从软件硬件方面大力支持。一是狠抓禁毒教育基地建设。各功能区通过典型案例、图片说明、实物展示和互动体验给人以直观感受、心灵感触、视觉冲击,以获得内心的震撼和共鸣,达到不能试、不敢试、不敢吸、不能吸的教育目的。实现受教育者识毒辨毒,防毒拒毒的终极目标。二是成立了以**为标杆示范点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室内面积110平米,配备了标准办公设施,选派了专职工作人员、禁毒民警共同开展工作。三是筹备启动禁毒社工项目,为我县400余名在册吸毒人员提供个性化建档、心理辅导、康复计划、社会融入等服务,并协助管控吸毒人员。

(三)强化救治救助管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危害。一是加强领导,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制定下发了《**县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政法委、公安、民政、财政、卫生、人社、司法、残联等部门和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了牵头、主办和协办单位的职责分工,落实了具体管控责任,制定了排查摸底、筛查建档、分类管理的工作措施,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类管理、统筹推进”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综合治理机制和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二是分类管理,完善筛查管控机制。相关部门按照安排部署全面排查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数,了解掌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基本情况、病情病史、参保参合、评估办证和社会救助等情况,并对排查出的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人登记造册,建立管控档案,实行乡(镇)、村(社区)、公安派出所、监护人、村医五级管控措施,并与患者监护人签订了责任书,最大限度地将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控视线,及时消除社会隐患。对于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对于暂时无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视家属意愿予以住院治疗或在家治疗,并全部纳入卫生部门服务管理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特别困难的,治疗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担。所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周期不少于三个月。2014年以来,全县共投入专项救治救助基金100余万元。

(四)创新关爱帮扶模式,全力救助重点青少年群体。我县共有由于贫困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困境青少年**余人,其中孤儿和事实孤儿等困境留守儿童**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这些人员流散社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据统计,2018年以来,检察部门共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8件17人,涉案人员皆为父母离异或留守青少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救助重点青少年群体。一是成立了“**县关爱帮扶困境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排查摸底,建立起**县孤儿和事实孤儿等困境留守儿童台账**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32位,排查身心困惑青少年、生活困难青少年、问题偏差青少年等人员20多人。二是通过法制进校园、法制小讲堂、模拟法庭等形式开展法制宣讲工作,并充分发挥“晋美**”、“**宣传”、“青春**”、“平型关义工联”等网络平台的传播作用,号召更多的爱心人士加入爱心队伍。同时广泛动员平型关义工联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社会关爱行动”“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组织开展了30余次困境儿童及青少年救助帮扶活动,关爱困境儿童400多人次,落实帮扶资金12万余元。三是打造了留守儿童活动服务平台,为316位困境青少年发放了微心愿物质;另外对接李连杰壹基金,为**位孤儿、事实孤儿等困境儿童每人发放了包括棉衣、书包、文具等13件套装的温暖包。走访慰问60余位孤儿和事实孤儿;聘请“青少年维权专员”、“困境青少年安全教育讲师”和“心理咨询师”,集合“开学第一课”分别在5个中小学校开展了十五期困境青少年“阳光自护”、困境青少年五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服务项目等团体辅导教育。四是**县平型关义工联与博爱社工服务中心合作,利用中心现有的21位初级社工师、10位中级社工师、3位律师、6位法律工作者、5位心理咨询师、30位爱心妈妈,积极创建“相伴成长留守儿童之家”、“青年之家”、“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爱心活动,建立困境儿童成长档案,对100余名留守儿童实施“一对一”结对帮扶。其中平型关义工联青年志愿者、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联合开展的“三者联动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项目,被评为2017年年度“**省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并入选当年的“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五)严格落实措施,系统规范管理艾滋病病人。目前我县系统规范管理存活的艾滋病病人37人,其中外地报本地病例31人,37名患者全部在大同市第四人民医院统一管理、随访及治疗。CD4及抗病毒治疗率均在95%以上。县疾控中心协助第四人民医院管理、随访病人。截止目前,37名患者无失联及失访情况。其中明确的患者17人在所辖户籍地居住、生活,其余人员属于流动人口,外出打工、自由职业。目前均未发现异常行为。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一些基层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地大力推进,专职工作人员的短缺日益成为突出问题。网络维护、应急值守、热线解答、后台管理等工作都需要一批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人才,尤其是那些既懂司法行政业务又懂信息化技术的专业骨干更是严重短缺,刑释解矫平台的人员配置捉襟见肘。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率偏低。整体患者家庭困难,经济收入低,无力支付昂贵医药费用,由于我县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药品缺乏,报销比例低,不能满足患者支付水平所需。县医院虽然成立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但门诊医疗设备配备不健全,专业医务人员缺乏,不能很好的及时确诊与治疗。各相关单位配合协调机制缺乏统一性。

(三)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工作亟待加强。一是一些非公和社会组织缺乏党支部的引领作用。二是团县委社工部的社工们开展个案维权、心理咨询、行为矫正等日常工作及开展“爱心夏令营”、“七彩课堂”、 “圆梦微心愿”、“儿童影院”等的关爱帮扶活动经费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团干部+社工+志愿者”的工作队伍作用

四、创新的工作思路

(一)健全落实日常监管有效机制,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健全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推进和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系统、矫正人员指纹签到机及视频会议系统,使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帮扶和就业服务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认真做好刑释解矫人员教育帮扶和服务管理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进一步做好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筛查登记工作。全面提高筛查率,对已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严格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和责任险的同时,做好新筛查出人员的政策落实工作,切实让监护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动卫生、公安等法定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公安民警、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家庭、相关单位“五位一体”的监护管理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和上报患者的异常情况,社区(村)、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对新发现的患者要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形成运行良好的新机制,防止漏管失控。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补尽补”。

精神障碍指导意见范文2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19种中成药从10月15日起执行国家统一最高零售价,另外88种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也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11月中旬前制定。据介绍,这107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19种,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乙类88种,由国家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11月15日前制定并公布本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浮动后的价格不得高于现行实际价格。其中甲类19种中成药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从10月15日起执行。这19种中成药包括藿香正气水、益肝灵片、蜜炼川贝枇杷膏、消咳喘糖浆、补中益气丸、柏子养心丸、元胡止痛片、妇科千金片、黄氏响声丸、三七伤药片等。

中医药事业里程碑“中医药条例”十一起实施

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简称《条例》)已由总理签署第374号国务院令,于10月1日起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强调,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全行业的一项长期任务,要按照《条例》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管理,不断促进事业发展。

《中医药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医药事业已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促进中医药在新的历史时期健康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医药行业在全面贯彻《中医药条例》过程中,要把握好《中医药条例》的基本指导思想,不断推进中医药行业的法制化进程,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北京超大体检中心将在年底开业

一个投资达500万美元,体检医疗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大型现代化健康体检中心将于今年12月在北京东方广场正式营业。这是世界三大专业健康检查机构之一台湾美兆集团首次在大陆开设旗舰店。一直以来都被专业医院和民营机构“瓜分”的北京体检市场将面临国际体检巨头的巨大挑战。

新的体检中心实行完全的自动化管理,利用专业的电脑管理系统控制体检流程,体检者完成全部100项检查项目只需要4个小时,而且可以一天内得到结果。中心还将为体检者提供最细致的健康服务,包括后续的健康维护。

中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颁布实施

2003年10月11日,中国第一部《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民委等10个部门共同会签颁布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民个体的形态、机能和身体素质进行测试与评定,是在原国家体委1996年颁布施行的《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而成,适应对象扩大为3~69岁的公民,根据不同年龄人群在体质方面的特征,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成年和老年四个部分。

神经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疾病总负担的第一重荷

精神障碍指导意见范文3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对全区户籍人口84.76万,用系统抽样法抽取30个居委,在被抽到的30个居委中对10岁以上户籍人口按3‰的比例抽取2543名居民作为调查样本。

1.2方法

采用由上海市疾病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专家设计的《普通市民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调查问卷》,由各镇、街道健康教育干部、精防医生通过村(居)委干部向居民发放无记名问卷,内容包括:精神卫生一般常识、精神卫生机构的作用、常见精神疾病病种和症状、对患者的同情和理解、精神卫生宣传教育以及精神卫生服务等方面。

将问卷中属于精神卫生知识且可计算的41项内容作为知晓率统计项目。肯定或正确回答≥27项者作为基本知晓;18-26项者作为部分知晓;17项以下者作为较少知晓[1]。

用2006年上海市10岁以上户籍人口构成为标准构成进行标化,与2004年上海市抽样调查标化结果进行比较。

采用Access统计软件,将调查问卷内容输入计算机,结果导出到Excel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一般情况

发放问卷2543份,回收有效卷2443份,回收率为96.1%。2443个调查样本中男性1150人(47.07%),女性1293人(52.93%),最大年龄90岁,最小年龄10岁,平均年龄(47±2)岁。非业人员1555人(63.65%),不在业人员888人(36.35%)。小学文化316人(12.93%),中学文化1654人(67.7%),大学及以上文化473人(19.36%)。

2.2不同知晓程度的变化

在2443份问卷中基本知晓率为37.82%,部分知晓率为51.21%,较少知晓率为10.97%,与2004年全市抽样调查结果相比较[2],2004年上海市抽样调查标化知晓率为18.84%,而本次调查标化知晓率为37.73%。

2.3知晓程度与若干社会人口学因素的关系

12.4问卷内容正确应答分布

精神卫生一般常识的各项指标与2004年相比多数有提高,尤其是对“世界精神卫生日”的知晓程度从2004年的22.47%上升到58.72%;对精神疾病常见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儿童精神疾病的知晓程度与2004年相比均有提高;对精神卫生机构的功能在宣教普及、心理咨询方面的认识与2004年相比有所提高;对精神障碍的17项症状表现的认识与2004年相比,除了赘述症状外,知晓程度均有提高(表2)。

3讨论

本次调查与2004年全市的抽样调查结果相比较,标化基本知晓率有提高,标化较少知晓率下降。这与我区加大宣传力度,将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纳入建设健康城区工作中,使专题宣传表2精神卫生知识调查的正确应答率(%)

项目[]标化

正确率[]2004年

正确率[]项目[]标化

正确率[]2004年

正确率精神卫生一般常识[][][]焦虑[]52.53[]45.48

注:2004年为全市抽样调查标化应答率

与常规宣传活动相结合,通过举办专题知识讲座、创办社区报、简讯、开设健康咨询点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精神卫生知识传播给社区居民,使普通人群对精神疾病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提示,人们对个别精神症状的识别率较低、精神卫生相关知识较少。因此,在今后的宣传工作中,应对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提高精神卫生宣传覆盖率。整合现有的健康促进资源,发挥健康促进讲师团、志愿者的作用,通过专业队伍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同时各级政府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的任务和目标,应加大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投入,以保证干预措施的实施。

(本调查承闵行区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和各村(居)委干部的大力协助,谨致谢)

4参考文献

[1]蒋怡华,卜时明.普通市民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调查及评估[J].健康教育论坛,2003,2:26-28.

[2]孟国荣,姚新伟.1783名普通人群心理卫生知识知晓率调查结果及分析[J].上海精神医学,2005,17(增刊):19-20.

(收稿日期:2007-02-05)

精神障碍指导意见范文4

一、概述

以法治原则为导向的社会管理创新,因其具有明确的规范性,更能为社会管理主体所准确适用,也更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同。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作用,其最为基本的法治规范依据显然应当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但是,由于刑事法律主要是以刑罚措施惩治与震慑犯罪行为,“控制”属性占据了检察职能的重要方面,“管理”属性不甚明确。刑罚的规范强制性或控制性,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检察机关以现有的基本法律规范为依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定位。

然而,刑罚控制并非检察职能发挥的唯一规范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可见,我国《刑法》明确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罚,作为一种规范意义上的刑事处罚措施,而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明显的管理属性。由于在检察实践中一般强调刑罚措施的应用,忽略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适用与理性创新,导致检察工作弱化了以明确的《刑法》规范为根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发挥。

应当看到,在当前的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适用相对不对有关犯罪人进行非刑罚处罚,其案件类型集中在轻伤害犯罪案件、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极少数情况拓展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非刑罚处罚的适用范围仍然比较狭窄。同时,现有法律框架下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仅可适用于自然人,不能适用于犯罪单位。但是,司法实践中部分单位实施了轻微的经济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有必要通过非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以求更好地实现对单位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规范管理,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非刑罚处罚适用对象具有局限性,检察机关无法进行适用。正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非刑罚处罚方法,在适用方式与内容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且无法结合具体案件特点与行为人人格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非刑罚化刑事适用,导致检察实践中较少采用甚至是虚置非刑罚处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方法进行理性创新,更为全面且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

二、经济犯罪检察监管:深度参与社会管理的非刑罚处罚制度创新

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有必要进行区分,选择经济犯罪中社会危害可弥补、犯罪人及犯罪公司可矫正的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节省经济犯罪刑罚处罚所需要的资源及成本。创新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机制,建构经济犯罪检察监管制度,在检察环节对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相对不并附加强制监管这一非刑罚处罚措施,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经济管理的法律专业能力与特长。

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实体性法律效果必定是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员免予刑事处罚。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经济犯罪适用轻缓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有宽容甚至纵容经济犯罪之嫌。[1]其论证依据主要为:涉案公司或者自然人通过认罪且支付赔偿获取相对不以及免予刑罚处罚的实体处分,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以经济补偿代替刑罚的刑事司法处遇倾向,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相对不放弃了实体定罪机制,而免予刑罚处罚的适用放弃了刑罚处罚的强烈震慑功能,有可能成为大型公司以及相关自然人主体在实施经济犯罪之后逃避刑事责任的途径,从而弱化或者扰乱刑事法律体系追究公司与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运作。当然,理论上也有观点支持对经济犯罪的轻刑化、非刑罚化处理。[2]

笔者认为,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能够拓展非刑罚处罚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权对实然经济犯罪的遏制作用与未然经济犯罪的监管作用。而后者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规范路径。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必须重视指控犯罪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或者定罪适用刑罚后的公司强制关闭、雇员失业等附带性结果,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积极考虑利用非刑罚处罚这一缓冲机制,有效解决经济犯罪行为责任问题与刑事司法行为社会成本管理问题。相对于经济犯罪或者直接判处巨额罚金刑而言,相对不肯定是一种相对轻缓的非刑罚处遇程序。然而,程序的公正性并不必然取决于震慑力度的强弱,而在于程序本身运行的透明性、平等性及合理性。关键在于,检察机关应当在内部制订较为严格的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实体条件与程序规范,指导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在相对一致的标准下选择或者不以及对应的刑事和解内容,确保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程序适用的公正性。

只要在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层面塑造坚实的检察官职业能力,才能以具有权威效应的司法能力保证经济犯罪案件相对不的顺利运行。这显然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基础。例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已经根据区域情况在各级检察院建立相关的金融犯罪、航运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专门案件的办案科室或者办案组,以专业化的职业能力和知识储备应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挑战。这就为公正、准确且高效地适用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处罚措施奠定了坚实的职业能力基础。

此外,有必要对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处罚程序配备具有丰富经济犯罪办案经验的检察官,以此保证检察官群体在办理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形成强烈的司法职业能力与职业文化,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使用一切合法合理的方法形成公正的不决定实体结果与程序运作。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对于司法权威存在或多或少质疑的背景下,[3]检察官不能将完成经济犯罪案件非刑罚处罚程序视为一项普通的工作,应当高度重视自己在被告单位、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面前的形象。公正、严明、诚实的检察官在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司法实践中更容易获取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信任,各项检察工作会因此而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应当定期组织经济犯罪案件检察业务培训,通过学习研讨培训的方式提高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参与经济社会管理,最重要的是制度创新。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公司犯罪不后强制性检察监管制度,要求承认经济犯罪的公司对内部监管机制进行重整,执行严格的合规程序,即为了监管、预防、震慑经济犯罪专门设计内部犯罪风险控制机制,使其成为公司治理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经济犯罪防控机构并配置专员,有权强制要求认罪的经济犯罪公司接受检察机关专员担任内部监管职务,协助公司保证合规程序的正常运转,降低公司经济犯罪的案发可能。在试点运行成功的条件下,在公司经济犯罪案件不程序中附加强制性内部监管机制可以强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司内部的监管权限,使其有权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的指导下评估、建议、修改公司治理的规章、解雇违纪违法职员、直接以公司名义雇用审计人员、律师在公司内部针对审计、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由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支撑,可以凭借专业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承担起经济违法犯罪治理的社会管理职责。

公司犯罪强制性检察内部监管机制有利于快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特别是控制经济犯罪风险。检察机关监管人员不仅能够成为认罪公司财务上的监管者,而且可以深入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全方位执行经济犯罪预防计划。当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检察机关要求建立的强制性内部监管机制所耗费的高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对认罪公司造成经济压力。例如,美国司法部率先探索实施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内部强制性监管。但是,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显示,大型的涉案公司仅监管费用一项平均高达600万美元。[1]此外,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监管人员以治理专员的身份介入公司事务亦存在正当性疑虑。因此,节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成本、明确法律监管与内部治理界限是经济犯罪非刑罚处罚程序如何适用强制监管实践需要不断思索的疑难问题。

三、检察机关参与精神疾病社会管理:建立健全特殊人群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对精神病强制医疗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适用范围不合理、收治精神病人操作混乱、解除强制规范无序、强制医疗执行乏力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与精神疾病行为人相关的非刑罚处罚措施,通过检察职能的发挥,完善精神疾病社会管理机制。

根据《刑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部分间歇性精神病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轻微犯罪适用免予刑罚。但由于现有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对象局限于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法适应社会对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进行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

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对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人实施看管以及政府强制治疗制度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对间歇性精神病犯罪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罚机制。基于一般公众安全保护和对特定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保护的考量,根据保护和矫正的双重目的将间歇性精神病犯罪人安置于特殊医疗机构是亟待付诸于实践的选择。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危险性且监护人无能力看管的,检察机关应当决定适用强制治疗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经过鉴定机构认定人身危险性明显减弱,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现实危险的,可以解除强制治疗。在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其一,犯罪类型应当具有明确的限定性。检察机关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精神病犯罪人强制医疗的犯罪类型应当限定为暴力犯罪。由于暴力犯罪对社会公众安全构成现实且紧迫的威胁,在监护人看管治疗仍不足以防止该危害发生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其二,决定强制医疗的主体应该是检察官。尽管强制治疗属于非刑罚处罚,但基于其治疗手段的强制性以及不确定期限性的特点,对精神病人的人身限制强度较大。因此,必须经过司法性审查才能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对于相对不的案件,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强制治疗。检察机关应当关注后续的强制医疗情况,对于经鉴定符合人身危险性控制指标的,裁定解除强制治疗措施。其三,组织实施。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执行强制治疗的实施,治疗费用应当由国家承担。强制性医疗应当实行不定期制度,根据病人的病情轻重由主治医院确定不同的治疗时间和不同严厉程度的管理方式。尽管此种非刑罚处罚的期间可以超出罪责可能判处刑罚的期限并视情况予以延伸,但其精确程度是建立在间歇性精神病人已然的犯罪行为分析上,区别于保安处分对未然行为危险性的纯粹估计。笔者建议,在省级层面设立专门的精神病强制治疗中心,对被确认属于间歇性精神病犯罪者实施有针对性的治疗和矫正。

实践中不仅存在精神病犯罪人系统化非刑罚处罚制度阙如的问题,对于精神障碍型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制度更是处于完全真空状态。我国《刑法》仅对醉酒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醉酒轻微犯罪适用免予刑罚后如何进一步适用符合社会安全保障以及纠正醉酒精神障碍倾向需要的非刑罚处罚配套机制完全没有做出规定。并且,实践中不仅存在酗酒成瘾型的精神障碍,吸毒成瘾进而犯罪的也属于多发性现象,对于此类精神障碍者实施轻微犯罪免予刑罚之后如何适用非刑罚处罚,同样存在法律规范缺位的问题。

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区别于精神病人的精神障碍者概念,并在刑事责任能力章节中规定,醉酒成瘾和吸食成瘾进而使自己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实施轻微犯罪免予刑罚的,可以根据情况强制其接受心理矫正治疗。建议在省级建立精神障碍者心理矫治中心,强制解决犯罪人酗酒、药物滥用、吸食问题,纠正其人格障碍,医院定期对犯罪人进行心理状况测试,符合标准的解除强制心理矫治非刑罚处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具有醉酒成瘾、吸食等精神障碍问题,应当强制其进行心理矫治。精神障碍犯罪人心理矫正治疗措施激发积极的心理道德情感,使之成为犯罪人的心理抑制动力,从而监控行为主体健康心理的危险蜕变前兆,适时呈现,改变不良生活习性,阻止现实犯罪行为的成型。心理矫正治疗的实际运用能够在刑事领域开辟全新的司法文化,使犯罪人痊愈、犯罪问题解决等概念成为了刑事司法的现实价值而非外部强加且遥不可及的目标。心理状态、心理疗法、心理分析等心理学解释模型使刑事司法不断融入对犯罪人的个体性考察,不仅去除犯罪人行为恶习,还承担起心理辅导的重任,通过聚焦、提升心理学专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来保证制度价值的实现。检察机关如果能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对犯罪人心理问题的考察,在逐步建立与健全精神矫治机构的背景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精神问题治理。

四、建构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标准:检察机关强化社会管理创新重要内容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规则》)的约定,缔约国应当使主管当局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各种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刑罚。世界各国均积极贯彻《北京规则》设定的公约义务。

例如,德国联邦在判例中指出,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制订独立的未成年罪犯非刑罚处罚制度。[1]德国规范未成年罪犯非刑罚处罚执行的现有法律依据是《青少年司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德国认为,对于限制未成年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而言,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远不足以建构充分的法律保障体系。基于此,立法机关正在积极修订《青少年司法法》,通过构建全面且独立的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体系完善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措施的执行制度。[2]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比例尚且不高,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更是很少适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建构独立的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办案标准,以量化的方式评价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及其行为恶性程度,从而决定是否对其采取非刑罚处罚。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研究制订有关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规则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专门将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内容、种类、适用范围、执行等方面问题进行细致规定。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探索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辅的地方操作规则,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范畴、非刑罚处罚具体措施的实施方法和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期间的管理制度等。

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有必要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风险指标与犯罪需求指标进行统计分析,根据风险系数将未成年犯罪人分层,按照个体特性确定是否处以以及适用具体的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强度以及时间,凭借行为主体的阶段性表现再度分配管理与监督力量。犯罪风险指标是影响再犯可能的静态因素,包括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犯罪前科、与定罪量刑非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个体化特点等等。犯罪需求指标是影响未成年人再犯可能的动态因素,会随着刑事处遇的过程逐渐发生变化,包括工作状况、婚姻家庭依恋、社会关系、有无药物滥用情况等可变性较大的变量依据。

应当将未成年犯罪人赔偿损失的非刑罚处罚进行合理改造,改变一律金钱支付的赔偿方式,而是提供多种赔偿损失的途径。例如,由未成年犯罪人向被害人直接提供劳动补偿损失,或者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劳动机会,在获取报酬之后赔偿被害人损失。通过劳动成果赔偿被害人损失,不仅同样能够起到被害人补偿作用,而且有助于未成年犯罪人通过实际行动进行切实的反思,促进其在劳动中得到深刻的教育。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工读学校的性质,明确将未成年犯罪人工读教育置于非刑罚处罚体系之中加以规范。同时做好宣传工作,防止社会公众歧视工读学校学生,实现学生身份的一律平等。

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的方式上也可以进行创新,将社会关护、社区服务、参加军训夏令营、参观监狱、参加戒毒戒酒戒烟治疗、参加药物滥用等犯罪预防课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化矫正措施全面纳入非刑罚处罚的范畴内,由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框架内进行运作。例如,对于适用相对不的未成年犯罪人,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其为社区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其工作类别包括在医院、慈善、教育、文化机构中从事帮助、事务性工作,或者在社区从事保养或清洁。

需要注意的是,加大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罚的刑事适用力度,优化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尽量以不影响在校未成年犯罪人学业为宗旨。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谨慎公诉,有效控制有罪判决导致未成年犯罪人被剥夺学籍的情况。积极建议修改相关教育立法,删除有罪判决即取消学籍的规定,建议对免予刑罚处罚的在校未成年犯罪人保留学籍。这实际上都是检察职能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参与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与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立体性非刑罚处罚:与经济社会管理多元化发展相适应的检察职能创新

经济社会管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要求针对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罚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方法体系,从而满足针对不同类型犯罪人恰到好处地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检察实践需求。

其一,犯罪人相关资格和权利的剥夺。我国《刑法》将剥夺政治权利等资格刑作为附加刑置于刑罚体系,但资格刑的种类极为有限,无法针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特点进行适用,有必要在更为广泛的层面拓展剥夺资格和权利型的处罚。笔者建议,可以在非刑罚处罚的体系内适当增加各种类型的剥夺资格和权利的处罚,检察机关通过非刑罚的方式规范地对不的犯罪人剥夺相关资格与权利并进行监督。

实践中,对于实施商业贿赂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相关经济领域的活动,属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拍卖师、清算师等特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的,可以进一步规定剥夺其执业资格;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实施金融证券犯罪的,可以规定禁止从事证券、期货、基金、银行等行业工作;实施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公务性工作。上述非刑罚处罚措施针对犯罪行为轻微没有必要予以刑罚的犯罪人。应当看到,虽然《公司法》、《证券法》中已经设置了剥夺从事相关领域董事、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职位资格的规范,但由于其没有配套的程序规定,尤其是监管机制缺失,实践操作中并不规范。将此类剥夺特定资格和权利的处罚作为免予刑罚犯罪人的一种实体处遇,置于规范化的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体系进行整体运作,由检察机关进行全程监控,可以切实防止剥夺资格或者权利适用中的失控或者虚置,加强此类犯罪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

其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1]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但更重要的是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惩罚性赔偿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惩罚性”――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适用前提,赔偿数额不以实际损害为标准。惩罚性赔偿通过对故意的、恶意的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它是在补偿性赔偿金之外,要求侵权行为人另行支付款项,并不以受害人所遭受损失为主要依据,它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且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

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具有明显的惩罚功能,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其责任实现的性质存在极大争议,认为其具有部分刑事处罚的性质,不属于侵犯责任法的范畴。[2]笔者认为,正是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性特征决定了该种制裁方式可以纳入非刑罚处罚体系,同时通过检察权规范惩罚性赔偿的运行,对于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但没有必要予以刑罚处罚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通过高额的赔偿使犯罪人对整个社会承担赔偿责任。

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或者严重过失,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检察机关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示《刑法》对于此类危害行为的强烈否定。从《刑法》适用经济性的角度,有的案件没有必要对犯罪人处以刑罚措施,要求其在经济上对被害人进行全面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处罚意义、补偿意义、教育意义更为明显,社会效果更好。例如,初次酒后驾驶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从被害方的角度分析,家人更为需要的是实质性的赔偿,通过惩罚性赔偿部分的加重赔偿,被害人方面的经济生活压力能够得以明显释缓。从犯罪人的角度分析,一旦因其偶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罚责任,不仅当前的生活陷入困境,而且今后存在回归社会困难的疑问,通过惩罚性赔偿接受教育重新投入社会生活,更有利于在参与社会生活过程中接受教育、管理与改造。

精神障碍指导意见范文5

【关键词】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完善

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发展较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到转型期的关键阶段,也突显出较为复杂的社会态势,存在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且在多元文化的冲击和碰撞之下,人们的价值观、荣辱观、人生观也出现了一些变化,需要合理地重塑和再构,更好地协调社会之间的关系,并注重处理社会突发事件的危机状态,这些都有待于我国心理健康服仗逑档慕ü购屯晟疲我们要面向我国的心理服务体系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全面健全和完善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以更好地创设和谐、宽松的社会氛围。

一、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现状分析

我国现有各种精神障碍和心理障碍患者,他们亟需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治疗,还有一些青少年人群存在较为严重的情绪困扰和压力困扰,这些现实问题给社会提出了极为尖锐的问题,如何开展好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是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世界范畴来看,许多国家都建构并完善了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制度,成立了现代社会支持和援助系统,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发展较晚,也获得了一定的成就,具体表现为:

(一)制度建设

为了建构具有我国特色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我国不同部门出台了关于心理健康的制度和法规。在教育系统,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在卫生系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提出建立心理卫生咨询服务体系,健全心理卫生服务网络,使精神卫生工作步入了新的台阶。在社会职能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并设立了心理咨询职业的不同等级,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到了政府管理和社会支持系统,使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逐渐走向专业化、正规化。

(二)队伍建设

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逐渐完善,形成了以专职教师为骨干、兼职服务相结合的工作队伍,并建立了心理健康服务、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专门机构,有专职人员分管,并有专家进行指导,形成了全方位、多渠道、分层次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三)服务模式

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之中,对人们的心理健康服务模式,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1)医学服务。这主要是以医院为主的心理健康服务模式,它主要针对心理障碍患者,采用药物治疗的方式,对心理疾病患者提供服务。(2)教育服务模式。由于大学生处于特殊的心理发育阶段,因而,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首先在高校推行,并逐渐扩展到中小学领域。在倡导对学生的素质教育的背景下,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日益受到关注,并主要是以教师辅导员的角色和身份,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和辅助,并且可以采用形式多样的教育服务形式,如:心理教育课程、同伴交往咨询等。(3)社会服务。这主要是借助于社会的支持性力量,重点咨询社会中存在的婚姻情感心理问题、亲子关系心理问题、子女教育心理问题、人际交往心理问题等。在这个社会服务模式下,主要是经由获得了专业培训的人员,开展的心理健康服务模式。

(四)理论建设

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理论研究引入西方的心理学理论,包括:精神分析心理学研究、认知心理学研究、系统家庭治疗心理学研究等,在具体的服务方法理论研究方面,以高校的基础较好,在对心理健康服务的课题研究领域,开展了“当代中国人精神生活调查研究”、“青少年心理健康素质调查研究”等,并获得了较大的突破性的进展。

(五)培训建设

在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还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两种方式,输送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人才。在学历教育中,有许多高校都开设了心理学专业、临床治疗专业、精神卫生专业等。在非学历培训方式中,从社会中吸取喜爱并有志向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人员,参加相关的非学历培训,从而为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基层人才保障。

(六)监督管理建设内容

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逐渐走上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并以《精神卫生法》作为标志。并且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中的资格准入条件规定方面,由卫生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和分类,更好地规范了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二、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中的问题剖析

(一)全社会的关注度不够

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全社会对于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建设关注度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1)政府的重视度不足,资金投入较少,缺乏对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和规划,还主要是依靠部门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2)社会民众对心理健康的关注度不够,同时由于缺少对心理学知识的认知和了解,人们通常不会向心理咨询机构寻求支持,或者由于自身的传统观念或自卑心理,而最终使心理问题演变为精神疾病。

(二)尚未形成统一的整体

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部门自成体系的状态,各个部门之间的资源缺乏有效的交融和互通 ,导致心理健康服务资源无谓的浪费,这种自成一体的状态不利于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完善和优化。同时,对于心理健康服务的资质认定和培训欠缺统一规范化的监管和评价,显现出人员专业素质不一的状况,对于资格认证也缺乏继续教育和更为完善的考核,显现出心理健康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性

相较而言,城市的心理健康服务水平要高于农村,而在东南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优于西部经济落后区域。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之中,有心理健康服务爱好者,他们出于兴趣开展以志愿为主的心理健康服务,然而这种状况还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四)心理健康服务队伍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在中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之中,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心理健康服务专业人才的培训较为滞后,心理咨询专业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培训层次和水平,在非学历培训的方式之下,出现了一些“半路出家”、“批量生产”的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如:资质鉴定缺乏明确而权威性的标准和评审程序、受训人员难以得到持续有效、系统的专业培训等。

三、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举措

(一)增强社会民众对于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重视度

要将精神卫生视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使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性问题,要通过对精神卫生的重视,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防范各种不良的心理问题,政府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国家要做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从国家策略上将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上议事日程,加以统筹规划,从而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提升人们对于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认识。

(二)健全心理健康服务机制

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和健全,相关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即:立法制度体系和注册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机制的建设内容:

1、建构和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预警机制

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和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将心理健康教育常识融入到社会广播、电视、网络、杂志等媒介之中,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心理健康和保健的重要性。还可以通过开设心理学专家、精神医学专家免费讲座和培训等方式,向社民众宣讲心理健康知识,帮助社会民众预防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并建立社会民众的心理健康档案,采用心理健康调查量表的方式,对社会有心理问题倾向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普测,并提供相关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2、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干预机制

要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干预机制,能够在出现突发的心理事件的情况下,有专家可以随时赶赴现场,进行第一时间的心理支援,从而使需求者得到及时的帮助,缓解心理问题,尽可能地减少心理疾病的出现。

3、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可以采用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建构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家庭――社区――学校――政府心理健康服务的双向反馈,创设心理健康服务的绿色通道;还可以通过建构间接沟通机制,如:热线电话、知心信箱等,实现快速、便捷、无障碍的沟通和交流。

4、健全社会资源整合机制

可以成立官方和非官方组织的整合,促进相互之间的合作与协同,还可以发展民间的心理健康服务组织,采用社会的支持力量,充实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力量。另外,还有一些自助团体,也可以成为心理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评价体系

要建构和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的监督体系,采用心理咨询员督导的方式,培养其职业情感,获得自身的专业化成长和发展,更好地为心理健康咨询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还要完善检查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咨询工作人员的建设,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教学课程设置、科研等方面,更好地促进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正在逐渐完善,由于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完善和健全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民众对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视度,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构建心理健康服务预警机制、突发事件的心理干预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等,加强对心理健康服务的队伍建设,使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统一对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并采用科学有效的督导机制,推进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武绛玲. 我国心理健康服务从业者督导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J].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5(03)

[2] 谭慧. 论心理健康服务进社区的积极意义[J]. 知识文库. 2016(07)

[3] 陈玉明,庄晓伟,李霞. 上海市老年人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模式[J].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4(05)

[4] 黄容. 关于我国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发展的研究[J]. 经营管理者. 2014(02)

精神障碍指导意见范文6

[关键词]健康宣教;医护一体化护理;化疗;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 R3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7)01(b)-0186-04

血液科患者病情重,病情反复,患者在治疗期间,要经历化疗、PICC置管和维护、腰穿、出院、复诊等各个环节和阶段。研究称,所有急性白血病患者均会出现恐惧心理[1-3],因此给患者做好健康宣教,使患者及家属更好地配合治疗才能有效应对病情变化,降低复发率和感染率,提高治疗效果[4]。但在临床实施健康教育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影响健康教育的因素,包括护士自身因素、患者因素、环境因素等[5]。我科室从2016年来,采用医护一体化护理模式[6],医生和护理人员互相配合,在健康教育工作方面取得满意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6年5~6月我院科室进行化疗的患者230例,男156例,女74例;年龄31~77岁;其中淋巴瘤76例,白血病60例,多发性骨髓瘤68例,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6例;PICC置管患者18例;文化程度:初中45例,高中92例,中专53例,大专以上40例。入组标准:年龄18~80岁,意识清楚,无精神障碍,文化程度初中以上,有阅读能力,对治疗和调查项目能理解,治疗2个疗程以上,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将5月收治患者116例设为对照组,年龄(53.50±21.50)岁,实施常规护理模式进行健康宣教;6月收治患者114例设为观察组,年龄(54.50±22.50)岁,实施医护一体化护理模式对患者进行持续性个性化健康宣教。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学历、疾病类型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1),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将医生与护理人员共同分3组,分别由1名二线医生,2名一线医生及1个护理组组成。护理组由1名护理组长和4名护理组员组成,每个护理组固定负责该医疗组所管患者的健康宣教工作。

医护一体化护理模式具体内容。患者入院时接诊护士对患者做出评估,包括患者年龄,文化程度,家庭背景,疾病情况,生活自理能力等,填写表单入病例。护理组长每日与医生共同晨间查房,首先护理组长向患者介绍主管医生与主管护士,然后由医生询问患者目前病情,告知患者检验结果,并讲解治疗方案,护理组长做好记录。查房后,护理组长要根据患者情况拟定健康宣教内容,交由护理组员执行,在给患者行输液或打针的治疗间隙行健康宣教。内容包括疾病介绍;药物作用及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要行化疗的患者要特别讲解保护血管的重要性,告知选择中心静脉,如患者拒绝,需签署拒绝置管同意书;化疗后的患者,根据患者的检验结果,给患者讲解预防并发症的健康知识,并对患者生活习惯做出指导。护理组员在患者入院后3~5 d内,将健康宣教的内容,建立健康宣教卡[7],交给患者保存阅读,以加深患者对健康知识的掌握。在患者入院后一周左右,由组长分别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效果调查,以及患者对健康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调查。

1.3 评定项目

采用本院自制调查问卷,服务满意度调查项目有10项,分为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级,要求患者对各项目自主打分,最后总结每份问卷得分,评分标准:81~100分为非常满意,60~80分为较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见表2。健康教育知识掌握情况调查项目有5项,由护士询问患者后,进行打分,当询问表3中各项目时,患者能准确回答时,评为掌握;当患者回答不全,或由护士提醒后才知晓,评为了解;当患者完全不知道时,评为不知道;最后总结每份问卷得分,评分标准:60分及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见表3。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结果

2.1两组护理满意度的比较

观察组护理满意度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两组患者健康知识掌握情况的比较

观察组对健康教育知识的掌握度方面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3.1医护一体化健康教育模式提高健康宣教的满意度

近年来各个医院都提倡行健康教育,但往往未达到理想效果。研究显示,观察组患者在健康宣教满意度得分高于对照组,说明临床由护士独立完成健康知识宣教的模式难以满足患者全面健康知识需求,因为现目前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高于护士,医生和护士共同参与健康宣教有利于提高治疗的依从性、遵医行为[8],所以,当医护共同参与健康宣教时,患者更能听取护士的健康指导意见。

3.2医护一体化模式提高患者对健康教育知识的掌握程度

血液科患者的健康宣教内容主要包括治疗方案、药物的副作用、如何减少并发症以及饮食指导,如果患者对相关健康知识非常清楚,能帮助患者避免出现药物并发症。健康宣教后,患者均能正确认识病情,可有效缓解患者负面的心理状态[9]。研究显示,观察组健康知识掌握情况得分高于对照组,说明医护一体化健康模式使患者能更好地掌握健康宣教相关知识,起到预防并发症、减轻药物副作用、调动患者积极性、更好配合治疗的作用。因为医护一体化健康教育模式将医生与护士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有效地为患者解答医疗和护理问题[10],使患者能接受到医生和护士共同传递专业的健康宣教信息,从而对健康教育知识有更全面的理解,提高健康教育知识的掌握程度。

3.3医护一体化健康模式能提高护理水平的专业知识水平

影响健康教育效果的因素中,护士因素包括:自身素质、护理观念、时机与方法等[11-12],护理人员实施健康宣教时缺乏针对性。年轻护士经验不足,向患者进行健康宣教前,对患者个体分析不够全面,因此需要加强对护理人员健康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成立一支能承担起健康教育重任的高素质护理队伍,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及交流技巧。调查显示,在医护一体化健康教育模式下,医师能通过护士了解患者的护理问题,有利于医患沟通,护士可以在查房中,通过医生对患者疾病知识、治疗方案的了解,弥补医疗专业知识的缺陷,有利于提高护士专业知识和健康教育能力。

综上所述,在临床工作中,医疗和护理是密不可分的两个主体,临床上只有医护良好合作的配合,才能更好地对患者进行治疗和后期护理[13],本研究在我科室成立医护一体化健康教育团队,通过互相弥补各自不足,共同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使患者得到全面的健康指导。我科室还将继续实施医护一体化健康模式,接下来,将会把医护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运用在更多护理方面。

[参考文献]

[1]黄小丽.肿瘤患者心理状况特点及临床心理护理对策[J].四川解剖学杂志,2014,22(3):25-26.

[2]张雪亚.量化健康教育在肿瘤患者门诊化疗中的应用及效果观察[J].齐鲁o理杂志,2012,18(22):125-126.

[3]徐志姣.分阶段健康教育对化疗患者依从性的影响[J].齐鲁护理杂志,2012,18(34):132-133.

[4]王建丽.如何做好急性白血病患儿及家属的健康宣教[J].中国卫生产业,2015,12(6):62-63.

[5]吕惠茹,郭晓英,贺西京.骨科患者健康教育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J].西部医学,2014,26(10):1385-1387.

[6]肖丽平,陈世容,黄敏,等.医护患一体化模式在头颈肿瘤病房优质护理服务中的应用[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3,(7):820-823.

[7]何惠青.健康宣教卡对乳腺癌患者生存质量的影响[J].甘肃医药,2015,34(12):949-950.

[8]黄瀛,劳永聪,邓李燕,等.医生参与健康教育对核素治疗骨转移瘤病人遵医行为及生存质量的影响[J].护理研究,2015,29(11):4168-4170.

[9]马培芳,李素云,余盈,等.医护一体化健康教育模式预防胃肠癌症患者术后下肢深静脉血栓的效果观察[J].护理学报,2016,32(12):70-72.

[10]那仁其其格.护士健康教育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J].中国卫生产业,2012,9(11):104.

[11]詹石榴.影响老年糖尿病患者健康宣教的因素及对策[J].中外医学研究,2014,12(15):155-156.

[12]翁红亚.影响护士健康教育效果的因素及对策[J].护理与康复,2011,10(5):45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