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论文范例6篇

租赁会计论文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1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我是88。我所选毕业论文题目是《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应用研究》,下面我将针对我所写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以及论文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我之所以选择本课题是因为现在很多公司都有涉及到租赁相关业务,作为一名会计专业学生,以及未来的一名会计工作人员,我想通过研究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与影响,从而探究新租赁准则下企业会计人员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填制,为将来工作中遇到租赁业务提前做好准备。

新CAS21租赁准则对原有租赁准则进行了较大改动,对于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列报,衔接都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上述一系列的变动直接影响企业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制定,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指标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因此,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看似微小,可实际上会导致企业财务指标的巨大变化,使得财务风险增加,如果没有正确的去应对这些变化,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对外融资,因此,对新租赁准则中的主要变化和应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就是要经济全球化,这就迫切要求会计标准走向统一,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在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所以在这种形势下系统全面的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与我国租赁准则之间的联系,并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合理的借鉴国际准则的改进经验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课题的研究从理论意义上讲,能够充分展现新租赁准则的进步,深入发现我国租赁准则与国际租赁准则的联系;从实践意义上讲,可以对新租赁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将要面临的问题提出妥善的建议和办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租赁行业更加的规范化,使相关企业的租赁业务有更好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对CAS21的颁布背景进行阐述,然后在此背景下将国际租赁准则与国内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内容联系起来,着重针对国内外租赁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研究,找出新旧租赁准则带给企业的变化,再通过东方航空和海澜之家为例,以CAS21为实施条件研究新租赁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最后总结新准则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对策。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2

[关键词]租赁准则 征求意见稿 传统租赁 经营性租赁 融资性租赁

一、租赁历史及租赁分类

租赁泛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让渡资产使用权予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王冰、胡海峰,2005)。美国租赁行业经过了六个发展阶段:传统租赁阶段、简单融资租赁阶段、创造性融资租赁阶段、经营性租赁阶段、专业市场细分化阶段和成熟阶段。笔者将目光锁定于传统租赁(广泛被称为“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这三个核心词汇上。

我国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基础是将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种类,再对两种租赁采取完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在会计上的处理又统统归于经营租赁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往往被混同,一并被归为经营租赁这个概念,其实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特征差异。

二、租赁会计现状及挑战

在IASB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以及FASB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SFAS 13)中,对于租赁业务目前都根据业务特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计量模式。基于承租角度,融资租赁模式下的标的资产需记入资产项目,同时需要确认与融资租赁相关负债项目,并类比自有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经营租赁模式下资产则不需要记入资产项目,也不需要计提折旧,只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的经营租赁负债。这种会计处理差异,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模式的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主要)成为一种很好的表外融资方式。管理层一方面可以进行筹资活动,另一方却不必反映租赁资产负债,使得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负债小于企业的实际金额,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邹纪元,2013)。

IAS 17为了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采用了一些办法:(1)租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绝大部分”(for the major part of)。(2)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amounts to at least substantially)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租赁到期可执行收购价格“远低于”(suf-ficiently lower than)到期公允价值等判定标准。由于这些标准采用的是定性描述,并未给出判断所需的明确数量范围,使得财务报表编制者具有了相对宽泛的主观判断空间,为承租人模糊租赁实质、自主选择融资租赁模式和经营租赁模式提供了交易安排的机会(王鹏,2003)。

相对于IAS 17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界限不清,FAS 13采用了明线规则(bright-line rule)来规定融资租赁的判断条件,如果一项租赁至少符合了以下一个标准,那么承租人应该将这项租赁归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结束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租赁包括一份折价购买权的合同。(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预计剩余经济使用寿命的75%以上。(4)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少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王兆成,2003)。虽然FAS 13判断条件清晰是值得肯定的,但也难以避免财务报告编制者通过模糊合同条款,刻意安排交易类型来达到操纵租赁业务分类的目的。

不难看出,企业通过租赁交易安排来达到粉饰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动机和条件均已具备,可以合理预见企业通过租赁安排进行表外融资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它使得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受到严重的侵蚀。IASB主席Hans Hoogerrorst也在2012年伦敦经济学院的演讲中指出:“尽管租赁合同通常包含着很重的融资成分,但绝大多数租赁合同并不纳入资产负债表。像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表外融资的金额相当可观。更为严重的是,提供融资的往往不是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如果公司为购买资产而以贷款的形式进行融资,贷款就会被记录入账。而称其为租赁后,它就在账簿上奇迹般地消失了。”正因如此,如今大多数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只能根据上市公司附注披露中有关经营租赁的基本信息,凭经验来猜测被隐藏起来的真实杠杆(金琴、乔元芳,2013)。

三、进行中的变革

面对日益高涨的改革呼声,IASB于2009年10月开始与FASB建立讨论小组联合开展“租赁计划”(leases project),针对现有租赁准则的问题开展讨论,其目的是开发一种适当的租赁会计新方法,确保将租赁合同内容完全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并且其租赁金额能够合理地确认与计量。经过了长达十个多月的讨论,IASB与FASB于2010年8月17日正式联合了《征求意见稿――租赁》(2010)并公开征集意见,建议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所有租赁都要求确认为资产和负债,采用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2010)中的建议,承租人应当采用资产使用权模型(right-of-use model)反映全部有形资产的租赁交易(不再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资产使用权模型认为租赁的实质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而取得了标的资产的部分使用权,因此在初始确认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基于现值反映取得的使用权资产(the right-of-use asset)以及与此相关的租金负债(liability for lease payments);后续计量时,承租人需要结合IAS 38在预计租赁期和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孰短的期间内,采用系统的摊销方法摊销使用权资产,同时也需进行价值重估和减值测试。对于出租人,根据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是否发生转移来选择采用终止确认法(derecognition approach)和履约义务法(performanceobligation approach)对租赁交易进行确认。终止确认法下出租人不再确认租赁资产,并在终止确认资产的同时确认应收租赁款和收入;履约义务法下出租人继续记录计量租赁资产,同时对租赁交易确认一项应收租赁款和未履约租赁负债;收到租金时,确认租赁收入,并冲减相应金额的未履约租赁负债。显然,终止确认法替换的是原来的融资租赁模式,而履约义务法替换的是原来的经营租赁模式。

《征求意见稿――租赁》(2010)一出台,便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其中,最主要的反对意见有:(1)新的计量方法使得计量步骤极大复杂化。(2)忽视了租赁业务中小额、短期交易占主导的事实,过度增加计量成本。(3)过度资本化使得租赁交易的经济意义没有恰当反映出来,即没有区分原经营租赁模式计量下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将传统租赁这一非融资易也进行了资本化。(4)承租人单一计量方式导致各租赁资产的实现形式不能体现。为此,IASB与FASB进行了后续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经过长达两年的研讨修改,《征求意见稿――租赁》于2013年6月正式。

《征求意见稿――租赁》(2013)在原有基础上依据租赁期的长短是否超过12个月将租赁交易划分为长期交易和短期交易。通过第一部分的介绍,我们知道传统租赁的租期短,一般在12个月以内。由此可见,新意见稿放弃了对于传统租赁入表的要求,避免了过度资本化造成传统租赁非融资的实质扭曲的局面,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核算成本的急剧上升。至此,只有与融资性租赁性质非常相似的经营性租赁被强制要求入表。此外,针对原意见稿中承租人计量方式单一造成不同租赁资产的实现形式不能很好体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租赁》(2013)为承租人引入了双重方法(dual approach),即根据承租人对于标的资产的消耗份额、消耗特征的不同,将标的资产核算分为A类设备模式(type A:equipment)和B类财产模式(typeB:propey)。

直至今日,IASB和FASB已经就《征求意见稿――租赁》(2013)完成了为期3个月的意见征集,正在紧锣密鼓地召开数场公开圆桌会议来讨论收集到的意见以及是否对新意见稿进行后续修改,而租赁准则联合工作小组的下一步目标则是尽快确定新租赁准则的生效日期。可以预见,在生效日期的定夺上,又会带来利益各方新一轮的博弈。

四、我国租赁的现状及引入改革的适当性分析

加入WTO后,我们承诺我国的会计准则将加速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际租赁会计准则未来的修订极有可能被我国引进,那么这一“两租合一”的准则变革对我国是否有利,或者说是否适应于我国租赁行业目前的发展现状呢?笔者对此存在着深深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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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租赁会计准则比较

我国租赁会计与其他国家相比产生较晚,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租赁会计处理也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有比较才有借鉴。将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其他比较成熟的具有代表性的租赁准则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租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有更客观的认识,改进租赁准则在会计实务中反映出来的不足,为租赁业发展创造完善的会计规范。虽然从世界范围看,租赁业务很早就产生了,但是现代租赁业务却发源于美国,所以美国租赁会计研究也最成熟,世界各国都借鉴美国研究的经验来制定自己的租赁会计规范;同时,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作为协调各国会计理论差异的一种国际经济语言,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准则所无法取代的。因此,本文将此二者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一、关于租赁定义的比较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以下简称 IAS17)[3]认为,租赁是指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以下简称 FAS13)[4]认为,租赁是指在一定规定的期间内转让财产、厂房和设备(土地或可折旧资产)的使用权的协议;《企业租赁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我国租赁准则)[5]认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三者对租赁定义的认识基本一致,都是“租赁协议观”的体现。其实租赁本身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就不同形式的资产租赁行为达成的一种协议,有时确实类似于一种购买交易,如长期融资租赁; 有时类似于一种借贷交易,比如简单的经营租赁;有时又类似于一种销售和借贷式的混合交易,比如售后租回。细微的区别就是我国租赁定义中不包括土地租赁,而IAS17 和FAS13 包括土地租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企业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比较研究

同一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式下,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经营租赁较融资租赁的主要优点在于经营租赁具有表外融资的作用。所谓表外融资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未予以反映的融资行为,企业通过经营租赁,并不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数额,可以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这样做既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量资产的使用权,又可以保持良好的资产收益率。因此各国对于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到实际运用中的操作性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如何能够真实地反映财务会计信息,使其具有可比性。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入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站在承租人角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其中,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为: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同规定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廉价购买权;

(3)租赁期等于或大于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75%。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4)租赁开始目,最低租金付款额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其己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4.各国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融资租赁的确认提出了较明确的数量界线,如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或以上;租赁开始日,最低租金付款额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等。这些量化标准比较直观,操作性强,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均使用了比较模糊的文字规定,如“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等。

除了前面谈到的融资租赁判断标准外,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还提出了导致一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另外三种情况:

(1)果承租人撤销该租赁,撤销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值的公允价值波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归于承租人;

(3)承租人能够以大大低于市场租价的租金继续该租赁至第二个期间。

而美国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中没有这三项规定。

且在租赁开始日,我国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取代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普遍使用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比较,来确认该租赁是否为融资租赁。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更多地借鉴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做法,对融资租赁的认定考虑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别提出了另外三种情况有可能导致某种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而这三种情况因为涉及公允价值或承租人的未来信用担保,在我国目前的租赁业状况下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没有将此内容包括在内。所以对融资租赁的界定范围,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要比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考虑得更全面一些。

在认定手段上,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以量化的指标为标准,而我国和国际准则更侧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做法一方面提高了认定的灵活性,但另一方面在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情况下,可能形成随意操纵会计信息的隐患。

三、承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研究

承租人在确认租入资产的同时,要确认一项长期负债。对于如何计量租入资产和长期负债,存在三种不同作法:(1)直接将应付租金的金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相同金额确认一项负债。这种作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是采用终值来计量现时资产和负债,计价基础不科学;(2)将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应付租金确认为长期负债,二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能够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但资产按现值计价,负债却按终值计价,计价基础不一致;(3)资产和负债的金额都按照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不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的优点是计价基础科学、一致,但不能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国际租赁会计准规定承租人采用净额法对融资租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即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均以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到的各种补助金、税款减免后的净额入账,或者以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采用两者孰低的原则。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在融资租赁之下,租赁资产的风险和利益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因此承租人确认的资产和相应的负债金额均应等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即最低租金付款额与承租人担保余值、不按约定续约时应支付的罚金或租赁期末低价购买租赁资产的价款之和的现值。如果该值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则资产和负债均按公允价值入账。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我国在租赁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前,承租人按照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前面谈到的三种作法的第一种,后来的租赁会计准则改用了第二种处理方法,即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负债,同时将两者的差值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同时指出,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也可以采用第一种作法。这里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也就是说,承租人既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记录租入资产。

4.承租人账务处理比较结果分析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于承租人租入资产的性质认定采用了一致的方法,即在租赁开始日,对租入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但是对于相应的资产及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采用了不同的方法。

如果不考虑出租人可能收到的各种补偿金或税款减免以及承租人不续约时应支付的罚金,那么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人融资租赁时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方式是一致的,都采用了净额法且入账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于承租人融资租赁的资产和负债认定采用了总额法。这两种方法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在租赁开始日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

四、出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研究

正如同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于租入资产的确认方式及金额在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不尽一致一样,对于出租人租赁债权即应收租赁融资款的确认,三个准则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同。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出了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未确认融资收益等概念。其中,

租赁投资总额=(出租人角度)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二者现值)

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一未实现融资收益

并指出,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所确认的租赁债权为租赁投资净额。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从出租人的角度把资本性租赁又迸一步分为直接融资租赁,销售型租赁和杠杆租赁。尽管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方式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从本质上分析,无论哪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其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依旧围绕着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和未确认融资收益等基本概念。其中,

租赁投资总额=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

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

根据美国租赁会计准则,无论是销售型租赁还是直接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

日出租人所确认的租赁债权均为租赁投资总额。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单独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即租赁债权的入账价值。其中,

租赁投资净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二者现值)

4.出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结果分析

中美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都要求出租人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不应视为固定资产,而应作为应收款项。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是制造商或经销商,不考虑销售损益的存在,仅从租赁债权的确认来看,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金额等于出租人的租赁投资净额: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等于租赁投资总额,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等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三个准则对于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除了在金额上出现不同外,更重要的是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明确记录未担保余值,这样做不仅使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明晰化,同时有利于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租赁会计准则的不足与应对措施

无论是我国自有的社会机制、文化模式,还是不同经济发展过程所造成的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差异,都将对租赁会计的信息造成影响。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1)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2)简化的会计处理方式掩盖了业务实质;

(3)给企业增加利润造成人为操纵空间。

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删除多余备选项,直接反映会计业务实质;

(2)具有前瞻性,为租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空间;

(3)扩大横向比较研究的范围,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本文通过将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进行的横向比较,说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这些不足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固有的社会机制所造成的,同时由于不同的文化因素以及租赁业现状都对租赁准则的制定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影响。

针对每个差异的存在文章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然后进一步指出这些差异对会计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他们涉及到是否明确表达了会计信息、是否全面体现了租赁业务的实质以及人为操纵空间的存在,最后从理论上提出应该如何有针对性地对租赁会计准则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兰凤云,张菁,朱艳玲,徐志成. IASB/FASB租赁准则修订进展及我国应对之策[J].万方数据,2013(10):107-109.

[2]胡娟.租赁会计改革及应对策略[J].财会通讯,2011(09):128-129.

[3]汪祥耀.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4

总结成熟租赁市场国家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一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取决于该国租赁市场工具的创新和以法律、税收、会计和监管为主的租赁法律框架(也称政策框架)的协调。然而,尽管中国融资租赁比股票市场起步还早,却至今徘徊在低谷。对租赁法律框架缺乏完整而准确的认识,导致我国政策制定者所制定的有关融资租赁的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性,甚至还存在着相互的矛盾性,成为阻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而这一问题,在这次融资租赁法立法进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全面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监管税收中国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底公布了确定今后五年中国立法方向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草并颁布《融资租赁法》成为规划之一。2004年初,《融资租赁法》起草组成立,标志着此项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起草融资租赁法的组织工作。目前,《融资租赁法(草案)》正在进行第二轮的讨论之中。笔者作为《融资租赁法》顾问小组中唯一的融资租赁理论专家,在参与诸多有关草案的国内、国际研讨会过程中,再次深切地感受到我国租赁市场的参与者与政策制定者在这一问题上所存在的严重的认识混乱,由此而形成了本文。

一、在融资租赁法起草过程中所遇到的两个主要问题

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简报第15期对立法程序启动以来自各方的情况、意见和建议等进行了汇总。主要根据第15期简报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发现,大家关于融资租赁法讨论的内容中,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对什么立法,二是立什么法。

关于对什么立法的问题,在第一次启动立法程序的会议上,就已经产生了很大的争论,并且,这一困惑在以后的讨论中也未能得到清晰的回答。争论的焦点是只对融资租赁立法,范围是否过窄,提出的建议是应该对各种融资租赁形式立法,甚至是应该对租赁业立法。关于立什么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融资租赁已不需要立法,因为,《合同法》已经基本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第二,还应该立法,但立法的内容应该主要解决关于融资租赁的监管问题,包括融资租赁是否需要监管、监管的范围与程度和监管的主体。除了上述两个困惑外,各相关部门在探讨立法内容时,也常常存在着论点与内容严重错位的现象。

二、对认识融资租赁的方法的再认识

(一)缺乏对租赁及融资租赁恰当、完整的认识,曾是误导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

什么是租赁?什么是融资租赁?这个看上去最简单的问题,事实上却是所有困惑的根源所在。

正是由于缺乏对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恰当、完整的认识,曾经成为导致我国融资租赁未能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但是,经过1996年国际金融公司对我国租赁技术援助项目之后,尽管在认识结论上,还有一些方面没有统一;但就如何认识租赁和融资租赁的问题,至少在方法上已经得到了基本的解决。

然而,也许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也许由于其所涉猎的范围的广泛性,使得在我国租赁业能够真正掌握这部分知识的人还不够多。尤其是许多同志,在分析有关租赁业中存在的问题时,常常是占在自己所熟悉的领域的立场上,以该立场的背景知识,来阐述租赁在另一领域的问题。其结果必然是导致逻辑和概念的混乱。

(二)认识租赁及融资租赁的五个角度及其相互关系

任何对租赁领域略有了解的人都会发现,租赁业中存在着多种定义方法及其不同的定义。如何理清这些定义方法及相关定义之间的关系,常常是让租赁市场的参与者和政策制定者感到较为困难的事情。

1.认识租赁业的五个角度

要想准确地把握租赁的定义,最根本的是要掌握认识租赁及融资租赁的方法。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租赁业主要可以从五个角度来理解:租赁市场及其与租赁市场相关的法律、税收、会计和监管。

2.租赁市场——认识租赁业的角度之一

租赁市场,是对租赁交易的主体(出租人与承租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租赁交易的客体(各种租赁物件或资产)及各种租赁交易的形式(传统租赁、融资租赁)等范畴的概括。所以,租赁市场是出租人通过特定的租赁交易形式而满足承租人对租赁资产使用需求的过程,因此,也就是租赁业存在的基础。一般而言,如果不加以特别的限定,我们对租赁的定义,都是对租赁市场各种租赁交易形式的界定。又由于租赁市场是一个发展过程,我们关于各种租赁交易形式的定义,也是一个顺着租赁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过程。迄今为止,根据租赁交易典型特征的不同,租赁交易可分为两种类型:在一项租赁交易中,由两方当事人组成的传统租赁和由三方当事人组成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产生虽晚于传统租赁,但其发展却非常迅速,内容更加丰富,所以,融资租赁类型下又有很多子分类,如根据是否全额清偿的不同,可分为全额清偿的简单融资租赁和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

3.租赁的法律问题——认识租赁业的角度之二

租赁的法律问题,通常是指关于各种租赁交易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立法与司法,这也是法律最本来的意义。租赁的法律是从私法的角度对租赁市场的再认识。显然,它的认识应该以租赁市场的现实为基础,它的目的是从私法法理的角度将一国有关民商法的基本内容在租赁交易中具体化,即,在租赁交易这种商事行为中,当事人应该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借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观点,将融资租赁交易独立出来。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角度,已将全部租赁交易分成了两种类型:租赁和融资租赁。换言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各种租赁交易时,无论这种交易在租赁市场上承租人和出租人是怎样命名的,在这一租赁交易发生纠纷而出现法律适用问题时,它或者是适用合同法中租赁一章的规定,或者是适用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一章。而不存在第三种法律适用的可能。

在这一问题上,包括租赁市场发达国家在内,各国的认识并不完全统一。以美国为例,对于租赁市场上的各种各样的租赁交易,美国的法律是把它们分成真实租赁(truelease)和伪装的交易(securedtransaction)(梁彗星,1992年)。只有符合真实租赁标准的租赁交易,才能适用于关于租赁的相关法律。否则,即使一项交易被当事人命名为租赁交易,如果其不符合美国法律所规定的真实租赁的条件,也不能适用该法律。

4.租赁的税收问题——认识租赁业的角度之三

租赁的税收问题,主要是解决租赁市场各种交易发生后,交易行为在流转税、财产税和所得税中的应税行为的确定和交易的主体如何纳税的问题。在世界上的多数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采取的也是法律的形式,即以各种税法的形式而出现。然而,作为税法的法律与上面提到的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在内容上显然是完全不同的。

税收制度是一国的问题。因此,国别之间的税收制度通常都有很大差异。然而,由于公司所得税是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因此,在关于租赁交易的税收规定上,租赁市场发达国家租赁交易中所得税的规定,在本质上基本相同。这就是,由于租赁资产涉及到折旧,而折旧的数额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关于租赁交易所得税税收的规定,主要是解决租赁资产折旧资源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归属问题。还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所得税税法把租赁市场上的各种租赁交易分为两类,真实的税务租赁(truetaxlease)和有条件销售(conditionalsales)。租赁交易符合真实税务租赁的标准时,由出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折旧资源。

由我国税收制度所决定,我国关于租赁交易的税收的规定,要比美国复杂。我国现有关于租赁交易的税收方面的规定,主要针对租赁交易的流转税问题。我国没有单独的关于租赁交易所得税的规定,而是采用了财务会计的标准。

5.租赁的会计问题——认识租赁业的角度之四

制定租赁会计规范的目的,是要解决各种不同类型的租赁交易发生之后,作为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要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如何对交易进行会计核算和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问题,注重的不是交易的法律形式而是交易的经济实质。租赁会计是财务会计的组成部分。而财务会计的基本目的是要提供会计实体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租赁会计的规范已经达成了基本统一的共识,其具体体现是国际会计准则和各国会计准则中的租赁准则。与从法律和税收角度认识租赁市场一样,租赁会计准则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将租赁市场上的全部租赁交易分成两类: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e)(从承租人角度又被界定为资本性租赁capitallease)和经营性租赁(operatinglease)。根据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两种不同类型的租赁交易,有不同的资产、负债等确认方法。

6.租赁的监管问题——认识租赁业的角度之五

租赁业的监管问题,是关于租赁市场的经营主体——出租人市场准入和出于防范社会风险而经营的监督管理问题。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并非所有的行业都需要监管。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关系到一国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的行业,国家才会颁布专门的监管法规,对该行业,主要是该行业的经营主体实施以监督为目的的管理。

租赁业是否需要监管?需要从租赁业的两种类型来分别回答。

迄今为止,还没有看到过哪一个国家对从事传统租赁的出租人实施监管。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德国这样一些租赁市场比较成熟的发达国,也不存在专门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的监管。在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包括租赁公司或其他类型公司在内的出租人,不需要申请任何许可,就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在一些新兴的租赁市场中,存在着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但监管的范围与方法也有很大差异。

以亚洲国家为例,在印度,中央银行只对那些可以向公众吸收存款的租赁公司实施监管。中央银行将这类租赁公司归类为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financialinstitutions,NBFIs),并对这一类租赁公司实施谨慎原则的管理(prudentialnorms)。除了NBFIs类的租赁公司外,商业银行也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与印度的做法相类似的还有孟加拉和斯里兰卡。在韩国,由财政部负责对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实施监管,财政部对出租人有较严格的管制(strictcontrols)。

对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产品,并且,各种金融服务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第二,如果允许租赁公司通过对公众吸收存在的方式来获得资金时,保护公众存款人存款安全尤为重要。

其实,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对出租人是有利有弊的。监管的好处是可提高这些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在公众中的信心,并赋予其金融负债的资格,对解决出租人资金来源有好处。但是,实施监管也有不利之处。通常,监管意味着较高的准入条件,较严格的经营监督,从而制约了那些达不到这一条件,或不想达到这一条件的投资人(厂商类出租人)进入这一领域,导致出租人类型单一,不利于各种类型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开展,有可能阻碍租赁融资优势的发挥。较高的准入条件,还会导致出租人只倾向于做大额交易(bigtickettransaction),无法实现运用租赁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

7.对上述五方面之间关系的再分析

租赁市场是租赁业的内涵,也是认识租赁业的基础。与租赁市场相关的法律、税收、会计和监管是租赁业的外延,是从租赁市场的外部对租赁市场的再认识,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租赁市场的再认识,是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对租赁市场的规范,所以,这四个方面共同组成了租赁的法律基础(legalinfrastructure),或称法律框架(legalframeworks),也称政策框架(policymatrix)。

对于租赁业外延的法律、税收、会计和监管这四个方面而言,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因为,这四个方面有各自的出发点和拟达到的目的,因此,从每一个角度所得出的关于租赁市场的结论,是绝对不相同的。其具体体现是,法律、税收、会计和监管等方面对租赁市场的制度规范,其内容都不可能相同,而且永远不可能统一。

然而,人们在关于租赁市场不同的制度规范中,又常常能发现相同的地方,如,都包含融资租赁的定义等。这种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部分概念与内容的重叠,也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现象。因为,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对同一事物(租赁市场)的再认识。

租赁市场规范的四个主要方面,在多数情况下是平行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也会发生交叉。例如,根据合同法的定义一笔租赁交易被界定为融资租赁,但具体的交易条件来看,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会被界定为经营租赁,又比如,根据会计规范而确认在承租人资产负债表上租赁资产,当承租人破产时是否应纳入其破产清算资产的范围?在一个国家存在融资租赁市场准入限制的时候,一个与承租人进行公平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他的权利是否可受融资租赁法的调整?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两个途径,一是根据法理来判断,二是在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时,对本法规与其他法规可能出现的交叉而给予合乎法理的、明确的、协调一致的规范。

租赁市场与租赁市场的制度规范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首先,租赁市场的发展程度是决定租赁规范内容的基础。没有租赁市场的发展,也就没有规范的对象,更没有规范的必要。其次,完善的租赁制度规范,既是保障租赁市场秩序的制度体系,又可在一些时候促生新的租赁产品。如,租赁市场上的经营性租赁与租赁会计制度规范中的经营性租赁,就是这样的产物。

三、对我国现有租赁业法律和法规的分析

(一)我国现有关于租赁市场的法律法规的归类

按照上述认识租赁业的方法,对我国现有关于租赁业,或是涉及到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可以做如下的归类:

类别法律、法规的名称立法主体、级别、时间调整的对象

法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章和第13章全国人大通过1999年(法律)两种类型租赁交易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税收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颁布1993年不同监管条件下、不同租赁交易类型、不同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的流转税税种适用的流转税税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93年

《营业税税目注释》七、服务业(六)租赁业)国税发[1993]149号文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年16号(法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国税发[2000]84号2000年5月16日颁布不同监管条件下、不同租赁交易类型、不同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1996年4月7日颁布(法规)

监管类《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规)

2000年6月30日内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与作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法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法规)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法规)

2001年9月1日外资租赁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与监管

会计类《会计准则——租赁》财政部2001年各种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

各类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1993年不同主体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

外汇、海关

等涉及到租赁资产、资金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通过1995年(法律)特定的租赁物(飞机)及相应的主体(航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大1987年通过,2000修订(法律)融资租赁方式下进口设备的关税征收和免税时的海关管理、海关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1985年颁布,199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海关总署(1992,1231号文)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法规)

1996年

外管局实施外汇资金

说明:上述关于租赁的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有的重要的租赁法律法规,但不是全部。

(二)我国现有租赁法律框架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关于租赁市场的法律框架。并且,合同法和会计准则中关于租赁市场的规范,其内容也基本与国际接轨。合同法已经能够基本公平地调整不同租赁交易类型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租赁会计准则也已能基本客观地体现租赁交易会计核算方法的特征。

然而,在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过程中,在中国租赁市场的实践中,无论是我国的投资人,还是外国的投资人,都觉得我国租赁的法律框架还不尽人意。其原因何在?这是因为,租赁市场的法律框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换句话说,任何一笔交易,都要同时涉及到法律租赁法律框架的不同侧面。因此,任何一个方面的欠缺,都会让租赁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感到整个法律框架不完善。

抛开细节有待完善的部分我们暂且先不讨论,从总体上讲,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租赁法律框架仍存在着三大问题。

第一,部分租赁法律法规的内容尚与国际主流趋势存在很大差异,使得外国投资人,特别是来自于租赁市场成熟地区和国家的投资人难以适应我国租赁市场的投资环境。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关于租赁资产折旧的在承、出租人之间的归属的规定尚未充分体现我国租赁市场的发展状况。

第二,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和协调不够,尤其是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先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处于上位法位置的法律法规的呼应、协调或统一。由此而导致租赁市场的主体,特别是出租人在进行交易时常感到无所适从。例如,我国关于租赁交易的税收规定与监管的规定不统一,甚至我国关于租赁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规定也缺乏明确的协调一致。甚至一个部门内颁布的法律法规也有不统一的地方。

第三,中外投资人市场准入待遇不统一。这是我国租赁立法过程中呼声最高的一个问题。我们现在从表面上看到的是中国租赁业中的融资租赁业存在着双重监管体制。而事实上,作为商务部的前身,对外贸易经济部所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本来的目的并非是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而是由于我国对外开放而形成的对外资进入的监管。在改革开放初期,也许是由于我国需要外国资本的流入,也许是当时我国监管部门缺乏对融资租赁的充分认识,当外国投资人,实际上主要是外国的银行,在我国申请投资设立作为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时,只要得到外经贸部的批准就可以设立了。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今。

然而,随着我国投资人对租赁业中融资租赁交易类型认知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生产结构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尤其是设备制造厂商类投资人,期望能够像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那样,以非金融机构的身份进入租赁市场。而根据现行银监会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

这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而延续下来的租赁公司审批制度,其导致的直接后果,外国投资人在融资租赁领域获得了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四、关于我国融资租赁法的粗浅建议

第一,尽快提高对租赁法律框架与租赁市场关系的完整认识。只有完整地掌握了租赁法律框架与租赁市场、租赁法律框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准确地找出解决我国租赁市场现存问题的恰当的途径,才能有效地避免在立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套用会计的概念、法律的概念去解决监管问题的这种严重的逻辑混乱现象。

第二,在人大财经委的协调之下,确定立法目标。如上所述,单独地考察,租赁法律框架至少可以包含四个方面的目标。目前争论的焦点,是监管方面的目标。这一争论的焦点又可细分成两个方面,一是融资是否需要监管,二是监管范围的确定。

确实,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方法上,我国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长久以来,在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监管问题争论中,许多投资人所始终不能释怀的一个问困惑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对金融业实施着严格的监管,为什么不对融资租赁业中的出租人监管?其实,这也是一个困扰着我国金融业监管的一个最简单的逻辑问题。

在欧美国家关于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是,金融监管的对象肯定是经营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肯定也经营金融产品。但是反过来,并非所有的金融产品都只能由金融机构来经营。有的金融产品只能由金融机构来经营,如吸收公众存款。有的金融产品,如贷款、融资租赁,既可以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经营,也可由不被监管的非金融机构来经营。正是由于这种监管范围所决定,欧美国家融资租赁市场的出租人有三种类型,受金融业监管的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和不受金融业监管的厂商类出租人和独立型的出租人。

在我国,根据监管的要求,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全等的关系,即金融机构肯定经营金融产品,反过来,任何一种金融产品,也只能由特许的金融机构来经营。正是这样一种金融监管范围的确定逻辑,使得在这次融资租赁立法的过程中,许多不希望或无能力成为金融机构类出租人、但又期望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投资人才将矛盾的焦点盯在了监管的问题上。所以,我国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更多地应该集中在监管范围的考虑上。也就是要解决,是否可以允许非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问题。

总之,能够将融资租赁法纳入立法程序,是有利于我国租赁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而制约着租赁业发展的法律框架是由四个方面组成的统一体,我国租赁法律框架中尚需协调与完善的内容,基本都是关于租赁业中融资租赁部分。所以,如果能够通过融资租赁法的制定,解决、完善和协调我国租赁法律框架中的现有缺憾,必将使我国融资租赁在完善资本市场、促进国产设备销售与出口等宏观经济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梁彗星:(1992)“融资性租赁契约法性质论”,《法学研究》第4期

2.梁彗星:(1993)“融资性租赁若干法律问题”,《法学研究》第2期

3.梁彗星:(1984)“试论经济行政法”,《中国法学》第4期

4.史燕平:(2005)《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5.DUCANMATTHEWSandDAVIDMAYES:(1994)“TowardsaSingleEuropeanMarket?TheEvolutionoftheLeasingIndustry”,JournaloftheEconomicsofBusiness,Vol.1,No.2,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5

二、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资产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承租人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市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确认为租赁资产和负债。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一般应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但有时也可采用公允市价。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还有一条比较特殊的规定: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大多数财会人员对融资租赁业务不熟悉,对于那些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不大的公司,为了方便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可行的,这对承租人的当期损益和报表使用者也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2.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选择。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时,如果租赁内含利率可以确定,则将其作为折现率,否则采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这里的增量借款率是指承租人可能在同样的租赁中必须支付的利率,或者在这种利率不能确定时,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能以同样的条款和同样的担保,借入为购买同一资产所需资金的利率。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采用增量借款率,除非承租人知道出租人的内含利率,并且出租人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小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还是有不同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首选应是租赁内含利率,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其首选应是增量借款率。

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合同利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现阶段,我国的增量借款率就是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银行是大多数企业选择贷款的对象。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选择次序首先是租赁内含利率,其次是合同利率,最后是银行利率。这是由于出租人内含利率反映了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筹资成本,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而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合同利率,这一利率租赁双方都能接受,反映了承租人实际负担的利息水平,所以其相关性也较强。但是如果上述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都无法得到,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容易获得的银行利率也是可行的。

三、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以上可以看出,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可分为两种:一种以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总额法,其特征便是在会计处理中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一种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净值法,其特点是在会计处理中不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用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所以我国的租赁都属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直接融资型租赁,并且由于总额法能提供更多会计信息,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所以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大体一致,都强调了融资租赁收益的分配结果应使租赁的投资净额有一个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其实这种方法就是实际利率法,其目的是使租赁各期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报酬率。理由也十分明确,主要是: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出租人通过出租资产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来获得收益,因此,出租人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视为对承租人的投资以及服务的补偿和回报,作为本金回收和融资租赁收入处理。在租赁期内任何时间的未收回贷款金额即为未收回租赁投资的金额。相应地,各期的融资租赁收入应按照未收回租赁净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来确定。这种确认融资租赁收入的方法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计算比较合理,分摊也较准确。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采用上述方法固然较理想,但采用实际利率法需要大量的计算,工作量较大。在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电算化还不是十分普及的情况下,要求全部企业一律采用实际利率法是有难度的。因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这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情况。

3.租金逾期未能收回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都没有规定。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我国如此规定是因为,我国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成为制约租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严重影响了出租人的资产质量。为真实反映出租人的经营成果,根据谨慎性原则,应对此作出相应规定,这才体现了我国国情。

租赁会计论文范文6

【关键词】融资租赁;中小企业;风险管理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积极发展中小企业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超过40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我国GDP和税收的贡献率分别超过了60%和50%,提供了大约70%的进出口贸易额以及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2013年一季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为95.2,比2012年四季度上升4.4点,保持了上季度出现的止跌回升势头,上升幅度有所加大,呈现出积极的发展信号。

然而,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持续,中小企业正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生存环境也更加严峻。由于自身规模小、信息不对称、产品同质性严重、创新不足、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中小企业很容易成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世界经济稍有变动就会对其产生严重影响。最根本的就是我国金融市场体制还不健全,中小企业主要靠银行的间接融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仍然是我国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融资租赁的含义及功能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特定要求或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须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具有特定的功能,主要有表现在:

1.投融资功能

在我国,融资租赁本质上就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而产生的。与传统的银行信贷、分期付款等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融资优势主要表现在节税方面,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只有买方可将计提的折旧费和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当租赁期限短于租赁设备的法定年限时,出租人可将计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计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从而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负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而与银行贷款相比,主要体现在融资方式上,融资租赁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可根据客户的实际要求进行相应的变动,因此更为灵活方便。

2.增加资产的流动性,缓解债务负担

一方面,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较长,通常达到租赁物的使用寿命的一半以上,缓解了企业的还款压力,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另一方面,融资租赁的还款方式也比较灵活,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做还款安排。支付的时间既可以提前或延后,也可以变换不同的间隔期,使企业可以更加充分合理地分配现金流。这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债务负担。

3.推进企业技术改造

首先,融资租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承租人避免了租赁物陈旧过时的风险。一旦设备过时,租赁期限满就选择停租,然后租用更新的设备,从而可以推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其次,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不必筹措巨额的外汇资金和受限于一些国家的贸易壁垒或技术封锁,就可以利用外资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并且通过租赁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大大缩短引进周期,提高技术设备水平。

三、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一)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首先,融资租赁的程序一般比较简单,不需要额外担保,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经营等信息的披露要求不高,费用相对较低,还款方式和期限都比较灵活,这些因素都更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

其次,目前我国正处在利率市场化与通货膨胀的双重压力之下,一方面利率随着市场的变化而波动,而融资租赁在开始时就采用固定利率,承租企业就可以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贬值,租赁物的价格必然上涨,而融资租赁一般都是根据租赁签约时租赁物的价格拟订租金,租金在租赁期间保持不变,因而中小企业不必为此而多付资金成本。

(二)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和成本

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门槛设置比较低,它更看重租赁物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是否足够支付租金。而且融资租赁往往不需要承租人安排信用担保,手续简便快捷、时效性强、具有拾遗补缺的优势,大大节约了时间,提高了运营效率,得到了中小企业的青睐。

此外,按照我国租赁准则规定,当租赁期限短于租赁设备的法定年限时,承租人可以按租赁期作为租入设备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且可将计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从而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负担,节约了融资成本。

(三)促进中小企业扩大销售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可以采用以租代销的形式,打通流通环节,扩大中小企业的产品销路,提高销售量,加速资金流动,提高产品竞争力和经营效益。同时,经营效益的提高又反过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此便形成了一种良性的循环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动力。

四、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首先,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针对融资租赁业的专项立法,仅在《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交易的部分内容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制定系统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融资租赁行业,也没有系统、统一的会计和税收标准,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极易引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其次,我国缺乏有效的扶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利率优惠政策和保险政策,在财政信贷、财政支出中几乎没有对融资租赁业提供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另外,我国对融资租赁业有着严格的外汇交易限制,这些政策加剧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二)市场定位不准

融资租赁业是新兴行业,在我国政府仅把融资租赁作为引进外资的一种形式,并没有将融资租赁的作用和优势宣传到位,其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较低。而且许多中小企业自身也还没有认识和掌握融资租赁的各种功能和优势,因此融资租赁业没有得到准确的市场定位。

另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较晚,融资租赁的形式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融资租赁的实践活动先于理论研究而展开,因此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活动主要是照搬国外一些经验理论的介绍,缺乏对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权责混乱,运行效率低,没有根据企业本身特点建立完整的融资租赁体系。

(三)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真正的信用环境,许多企业尤其国有企业法律观念淡薄,还贷意识薄弱,缺乏偿还租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造成租赁公司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发生资金周转困难,资产流动性低、安全性较差,这些都使租赁公司的利润减少,甚至亏损。据统计,目前我国租赁公司到期债权被拖欠金额十分严重,平均占营业总额的30%,最高甚至达60%一70%。再加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监督管理,使得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步履维艰,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四)未形成统一规范的行业管理制度

一方面,由于我国融资租赁的形式处于初级阶段,其实践活动是先于理论研究而展开的。因此,企业缺乏对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没有根据企业本身特点建立完整的融资租赁体系。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内部缺乏抗风险意识、运行效率低、管理混乱,基本上处于独立作战、保守封闭、信息不畅的分散状态,监管力度不够,缺乏统一调控和集中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

五、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和宣传力度,正确定位融资租赁业的地位;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立融资租赁专项立法,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有效监管,激励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积极性;设立信用机构,建立租赁信用保险制度,降低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优势作用。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对于租赁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进行财政支持,分散信用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同时,对融资租赁行业加强税收减免,降低营业税税率,统一会计核算和税率标准,保证融资租赁活动规范有效地进行。

(二)租赁公司应加大创新力度,不断开拓市场空间

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应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不断开拓产品市场,逐渐形成规模经济;加快进行业务创新,不断开发和提供多样化的租赁产品,为各种急需资金技术的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和治理结构,健全用人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多形式地加强与金融机构、生产企业的横向联合,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引入金融机构、生产业、贸易公司参与业务,采用合作租赁的方式,加强政府、银行、融资租赁企业的合作,提高信用等级,以解决资金、产品、技术等问题,创新租赁产品,分散金融风险,不断拓展融资租赁市场,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扩大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空间。

(三)加大中小企业的理论研究,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体系

加强理论研究,提高中小企业对融资租赁的全面了解和认知,培养内部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大与信用机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建立信息互通桥梁,拓展融资渠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促进中小企业蓬勃健康的发展。

另外,加强对融资租赁的宣传,改变中小企业的资产占有观念。同时,针对融资租赁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水平,进而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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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青玲,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融资租赁的对策建议[J].中国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