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保意识报告范例6篇

公民环保意识报告

公民环保意识报告范文1

摘要:我国企业的环境会计报告存在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缺少社会公众的监督,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充分等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和日本企业环境会计报告的研究,从政府、社会公众和会计业界三个方面提出了改善我国企业环境会计报告的对策。

关键词 :环境会计;会计报告;企业环境会计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遵循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试图隐瞒和虚报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编制环境会计报告,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反映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政府则可以根据企业的环境会计报告,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方针,从而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企业环境会计报告的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政府出台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环境会计报告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只是涉及到环境会计,并没有针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作出相关规定,也没有对企业的环境会计报告作出明确的要求。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关于环境会计的具体准则,企业在环境会计报告编制的问题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完善企业环境会计报告相关的法律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缺少社会公众的监督

社会公众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其自身的利益受到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当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环境受到危害时,便会产生环境保护的意识,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加以监督。由于信息不对称,社会公众往往会通过要求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以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我国民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意识并不强烈,在“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的调查之中,“环保满意度”、“环保意识”、“环保行为”三项指标均为不合格。由于企业的环境信息缺少公众的监督,我国企业的环境会计报告难以得到促进和发展。

(三)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充分

我国编制环境会计报告的企业主要集中于化工、钢铁等重污染行业,而其他行业自愿编制环境会计报告的公司并不多。从我国企业对外的环境会计报告中可以看出,大多数企业只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环境会计信息做出定性的描述,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定量数据较少。而且我国企业往往倾向于披露国家环保专项拨款、资金补助等维护自身环保形象的会计信息,对于企业保护环境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涉及企业经济利益的会计信息则较少披露。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不充分,具有选择性披露的特点,环境会计报告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减弱。

二、国外企业环境会计报告的概况

(一)美国企业环境会计报告情况

美国企业大多通过编制单独的环境会计报告,对环境政策、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披露。企业可以采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样式,也可以只列示环境成本。在会计制度方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关于环境会计报告和审计方面的指南,起到了对美国企业编制环境会计报告的规范作用。在美国,无论是公众还是企业,都具有很强的环保意识。公众为保护生存环境对企业的环境信息具有较强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各方对环境信息的需求较强,美国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更为完整和可靠。

(二)日本企业环境会计报告情况

早在上个世纪末,日本政府便提出“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政策方针,建立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会计的指导性文件,并颁布了《环境会计准则》,从内容和格式上规范了日本企业环境会计报告。由于二战后日本的环境遭受巨大破坏,日本民众的环保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日本企业不仅会遭受巨额的赔偿,还会受到社会的舆论谴责。日本的政府、公众和企业在环境问题上形成一个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促进了环境会计报告的发展。

三、改善我国环境会计报告的对策

(一)完善环境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

完善环境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助于规范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促进我国环境会计的发展。首先,应当在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加入环境会计的条例,并制定一项针对环境会计的会计准则,明确列出环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内容的规定,使得企业的环境会计报告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其次,要建立起企业环境保护的会计核算体系,完善现有环境会计制度,并通过建立对环境会计报告的审计制度,加强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此外,政府环保部门还应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明确规定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以提高企业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意识,加大政府对企业环境会计报告的监管作用。

(二)提高公众对企业环保信息的需求意识

国外环境会计的发展经验表明,社会公众对企业环保信息的需求意识越高,企业受到外界舆论和监督的压力就越大,便越有可能披露完整和可靠的环境会计报告,以满足人们对企业环保信息的需求。所以我国应当加大对社会公众的环境教育,让人们认识到环境的公共社会属性,意识到自身所具有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监督权。培养和提高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环境信息需求意识,从而促进企业对外披露更为完整和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建立单独的环境会计报告体系

在传统的会计报告体系中,环境会计信息散见于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之中,然而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环境会计报告的研究可以看出,建立单独的环境会计报告有助于提高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单独的环境会计报告主要包括环境资产负债表、环境利润表、环境污染报告和环境绩效报告。通过单独环境财务报表的编制,将环境资产和负债、收入和成本的会计科目进一步细化,提供更为完整和可靠的环境会计信息,而企业的非货币性环境信息则可以通过环境污染报告和环境绩效报告进行披露,以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全面的理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和效果。

参考文献:

[1]董延安, 姜琳敏. 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与启示[J]. 会计之友, 2011 (25): 89-91.

[2]唐智远.对我国企业环境会计报告制度建设问题的思考[J].商业会计, 2012 (8): 108-109.

公民环保意识报告范文2

第九条(摘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以及新闻媒体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意识决定行动,公众有环保意识才能形成环保自觉。因此,需要通过广泛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本条所说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志愿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人员。这里的学校,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新闻媒体除了要做好环保宣传之外,还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报道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对报道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因不实报道给相关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加强了人大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条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利于有效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本条重点强调了消费领域的减量化要求。从长远来看,绿色消费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人们在选择消费的同时,应寻求消费与环保的和谐统一。

公民环保意识报告范文3

公众参与是一种有计划的行动,是通过政府部门和开发单位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交流,使公民们能参加决策过程并且防止和化解公民或政府机构与开发单位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冲突,是项目建设方或者环评机构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可使项目影响区的公众及时了解相关环境问题,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助于建设方案的决策与实施。让公众帮助辨析项目可能引起的重大问题尤其是许多潜在环境问题,表达对保护目标或有关问题的关注,有助于采取相应措施,使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使项目建设环保措施的落实得到有效监督。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获得长远效益。

一、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关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只有原则性规定,在操作程序和权益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等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二是发展时间不长,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意识较弱,缺乏具体的实践经验。三是公众参与的程度与效率不高,参与的途径不多、不畅。四是以“末端参与”为主,在“预案参与”方面相当薄弱,属于“告知性参与”,处于“被告知”的地位,公众的观点、建议无法得到真正的重视。五是属于“事发后举报”、“受害者举报”的参与模式。六是非赢利性机构、企业、社区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有限。

二、提高和改善公众参与在环境管理上的影响和作用的建议

一是加强环保教育,开展环保知识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和培训,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二是公开环境质量现状和企业排污状况,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定期环境质量公报,使公众及时了解周围的环境情况。制定、完善公众参与的监管机制,出台配套的激励政策。设置环境热线,遇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处理解决,使企业的行为始终处于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三是增设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与平台,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与公众建立广泛的联系,使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管理上来,集思广益,获得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四是高度重视公众意见,积极向公众告知有关环境方面的问题,使公众及时了解环境情况。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环保问题要事前解决,而不是事后解决,让受害者举报。五是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环境管理的经验交流,逐步与国际接轨,发展我国的公众环保事业。六是加强环保团体和民间环保组织的能力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力量的补充队伍。发挥环保团体在环保的政策战略、实施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民间环保组织专业化建设,提高民间环保组织的综合能力。

公民环保意识报告范文4

一、“公民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背景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公民”这个概念在21世纪初正式以中央文件凸显,预示着社会道德教育的基点已从以往的“崇高”道德教育向公民道德教育“转移”,开始和世界接轨,培养具有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竞争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高度的主体性和创造性精神、具有团体精神和民族意识的好公民已成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这些是思想品德课教学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江苏省教研室引进了与美国公民教育中心合作开展的“公民教育实践活动项目”,对培养合格小公民、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教育工作者特别是一名初中思想品德教师应尽自己的责任,把这项活动继续搞下去,努力让“公民实践教育活动”成为思想品德课的第二课堂。

二、“公民教育实践活动”的操作步骤

“公民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全班学生都要参与,主要利用综合实践课和思想品德课进行研究。按照六个步骤进行:

1.调查地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问题仅仅是第一步,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离不开实践。问题从生活中来,解决问题也要回到社会生活中,在实践中感受解决问题的过程,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选择的问题不是设计好的,而是让学生确定自己喜欢的问题。要转变观念,让学生真正做主。在实施过程中,应对学生进行引导,让学生明晰“私人问题”和“公共问题”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提出的“公共问题”必须是地方社区中存在的。然后由全班学生参与,提出自己要解决的地方社区中的“公共问题”。学生提出的问题可谓五花八门。如,“农村秸秆的焚烧”、“乡镇文化环境管理问题如何解决”、“社区中绿化方面做得还不够,有关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美化我们的居住环境”等问题。

2.选择要研究的公共问题。

在提出这些“公共问题”后,由学生和教师共同交流、讨论,对一些不可行的问题进行筛选,排除空泛的、操作性不强的课题。最终有五六个课题难以取舍,再由全班学生投票选出“最想解决的公共问题”,得出两个先行解决的课题,这个项目重视的是过程。让学生提公共政策问题,写在黑板上,不作评价,然后逐一筛选,再进行投票确定两个主要问题。如:通过学生、教师交流、讨论、筛选、投票,七(1)班确定“秸秆的焚烧”这一课题。

3.收集所要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资料。

(1)要把学生确立的问题研究好,仅靠嘴上说是不行的,要用事实说话,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搜集相关的资料呢?如:①图书馆;②报社;③教授与学者;④律师或法官;⑤社区组织、民间团体;⑥地方政府、立法或法律机构;⑦管理机构;⑧电子信息网络(每个信息渠道要给学生相关的信息提示)。

(2)进行人员分工。我把学生分为报告组和非报告组两大类,报告组又被分为四小组,剩下的学生都在非报告组。非报告组的学生分为:宣传组、资料采集组、采访组、展板设计组总设计组。各小组有相应的任务,如:宣传组:负责主持班会、专题黑板报、拟定环保倡议书、千人环保签名活动。资料采集组:负责收集秸秆焚烧的图片、危害、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采访组:负责采访与本次活动相关的单位和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市民。展板设计组:负责将各小组收集的材料加以处理并设计成展板供听证会时使用。总设计组:负责总体规划、协调各小组之间的行动、组织全班学生设计行动方案、设计听证会过程。

4.根据参与学生的研究和分析,编制解决问题的方案。

根据学生的研究和分析,进行解决问题方案的编制。比如:“秸秆的焚烧”现象,学生应该调查农村居民有环境保护意识;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多少有效的措施禁烧秸秆,保护环境;如果有人焚烧,有无执法部门进行相应法律制裁等问题。再编制好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便下一步行动。

5.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

完善听证展示活动,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在这个活动里我们将向社区或相关部门汇报我们研究的成果,向他们提出用于替换原有政策或法律的建议。如果用诚意和具有建设性可操作的建议能被政府接纳并实施的话,那么活动就能体现它的价值,这个环节不容忽视。

班级方案完成后,我们就举行一次别开生面的听证会,例如“秸秆的焚烧”实践活动研究组的听证会讲台上的陈述人是我校七(1)班的学生代表。听证会上,学生用自制的图文展板及幻灯片现场展示大量资料及相关政策法规,并提出他们的解决方案。针对学生的意见,环保局的官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表示,一定争取让孩子们的合理方案早日落实。

6.总结学习经验。

在每次调查中,碰到了哪些难题,原因是什么?下次应该怎么样解决?比如:秸秆的焚烧问题,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政府宣传的不得力,及有关部门虽然很热情地接待了学生的调查,但没有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等。在整个活动中,从问题选择、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制订方案到举行听证演示,所有过程都由学生自主进行,老师担当组织者、指导者、协调者的角色。

公民环保意识报告范文5

【关键词】新闻界;十精神;贯彻;抓手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十”)上,同志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份纲领性文件,不仅为全党确定了行动指南,而且为中国新闻界提出了诸多新的议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中国新闻界该如何贯彻十精神,努力提高传播能力?

改革时政报道

克服各种形式主义

宣传好十精神

新闻界努力贯彻十精神,首先要做的便是大力宣传十会议的主要内容及会议所传达的精神。

事实上,新闻媒介作为,宣传和解读党的各项政策义不容辞。因此,简单地照搬理论、照搬材料是不够的。在为公众传达上级精神的同时,媒介还需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十八的精神。

但是,以往一些时政报道存的问题有:报道很宏观、但实质性内容不够;照本宣科,深度解读不够。随着对形式主义的批判日渐增多,很多媒体改用生动活泼的文笔反映现实问题。

在今后的宣传报道中,媒体不仅要将核心精神传达给公众,还必须真实、客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推进媒体产业化经营

打造传媒集团

争取更多传媒成为上市公司

《报告》第三部分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中华文化走出去迈出更大步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基础更加坚实”。

《报告》第六部分提出:“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构建和发展现代传播体系,提高传播能力”。

《报告》以此为着眼点,对中国新闻界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如,加强国内媒体的影响力、将国内的声音传出去,增加国内媒体在国际新闻界的地位等。但是这些目标单靠单个的媒体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媒体走向集团化,才能一起把这块蛋糕做大做强。因此,集合新闻资源,创办“航空母舰”式的媒介集团,是现阶段中国新闻界的必然选择。

纵观国内新闻界现状,我们在坚持发展跨媒体、跨地区的媒体产业的同时,必须变国内新闻界的数量优势为质量优势,变散兵作战为集体作战,合理有效地进行的资源整合,充分实现产业经营实体化、市场化。同时,也要及时延伸产业触角,扩充规模,增强经济实力与自身影响力。通过媒体产业化与集团化的经营,新闻界可以集中兵力将新闻做实做大,更好地向国际传递国内的声音。同时,自身强大的实力也为新闻媒介提供了经济支持与地位保障。此外,新闻界应该争取涌现出更多的传媒类上市公司,提高其适应市场的能力。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新闻界应努力构建新闻媒介集团,引入现代化技术与管理理念,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传媒大鳄”。

增加生态新闻的比重

增设相关栏目或版面

《报告》第八部分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是党代会报告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也是首次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概念。

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要义,在十报告中得到充分重视。这也为中国新闻界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新闻媒介作为党的的喉舌,具有“联系社会”的功能。即及时地传播、宣传、普及党的纲领政策,运用党的理论引领社会思潮。那么,此次生态新闻便是首当其冲应该得到重视的环节。从目前国内新闻界的现状看,少数媒体对这一问题已经有所重视。如南方周末就辟有专门的绿色新闻板块,宣传绿色经济与环保型生态。

根据“议程设置”理论,大众媒体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和意见及他们谈论的先后顺序。媒体自身的关注度能够影响受众对于该议题的关注度。因此,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报道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人们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意识。新闻界应该对这个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

从形式上看,电视台可以开设生态新闻频道或板块,电台可以增加生态新闻板块或频率,报纸也可以开辟生态新闻专栏专版,网站更是可以采用新颖的形式开展生态新闻宣传;从内容上看,媒体可以扩大生态新闻的报道面,从各方面解读绿色生态,从各角度宣传报道,使生态文明的理念能深入人心;在选材上,适当地向生态新闻倾斜、增强报道力度;从节目设置策略上看,为了突出生态新闻理念,各大媒体可以将生态新闻提至重要版面、重要时段、重要位置上,并增加生态新闻报道的频率,形成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效用。

加强舆论监督性报道

鼎力支持反腐败工作

维护公平正义

《报告》第二部分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报告》第五部分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等,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报告》第十二部分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体现在多个层面上。首先,媒体应该及时正确地将“应该在传媒上公布的各种信息”广泛传播,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其中包括及时地揭露各类违背公平正义的事件、及时地公开各项党务、政务以及主要领导干部、人财务使用管理、及时地报道各种腐败事例、各个腐败份子、有违党的精神的行为、与人民民主相悖的行径等。媒体要及时地向公众报道事实真相。

媒体是连结党和人民的纽带。因此,它必须同时肩负起上情下达的使命。媒体应该利用自己的平台将民众的意见、心声、需求和愿望及时地反映出来,充分保证公众“表达权”的实现。

当然,在加强对社会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媒体自身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为了树立媒体自身的公信力,新闻界一定要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考核。以防各种腐败、违法违纪现象在新闻界内部出现。

针对以上所说,新闻界可以从多方面入手。如,报纸、电视等可以开辟更多的专栏专版、公布公开党务政务。

深入贯彻“服务型政党”理念

追求新闻报道的服务性

《报告》始终没有脱离“为人民服务”的核心。

《报告》第三部分提出的:“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网络;加大对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扶持力度。”

《报告》第五部分提出:“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友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报告》第十二部分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也是党代会上第一次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党的概念。

从《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党的工作核心就是为人民服务,而媒体作为,也必须要将服务意识贯彻到底。尤其是党报及其子媒,更要将此作为行动准绳。

而媒体的这种服务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媒体自身要有服务意识,即在选稿、报道时,从人民的角度考虑问题,解决人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报道最关乎人民利益的新闻,如就业、教育、税收、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医疗等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因此,第一时间为公众解读相关的方针政策、及时地跟进相关报道,是体现媒体服务性的重要部分。

第二,媒体在内容上可以选择一些服务性较强的报道。如那些能引导公众进步、能帮助公众保持健康、能教会公众如何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是能让公众从中得到经验与教训的报道。

第三,媒体可以加大“帮办”新闻的比例,如党报可以增设“党报”热线,都市报可以设置“帮办新闻”等。以每日新报的帮办新闻为例,该报自创刊以来一直坚持这种办报理念。从2000年创办的“新帮办”专版,到2007年联合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推出的“民生”专线,再到2008年成立的专门性帮办组织——民生帮办办公室,其中的每一次改革都体现出服务意识。而且,每日新报的帮办题材很广,涉及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这种帮办行动充分体现出了媒体的“服务”功能。近年来,不少都市报对这方面都有注重。如蓝色快报也开设了“帮办新闻“专版。

坚持以人民为报道主体

重视反映基层民生、民意、民情

《报告》第六部分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提高文化产品质量,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加快推进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报告》第七部分提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经过统计,在此次十报告中,共出现“人民”98次。足以看出,人民的重要性。

毫无疑问,人民始终是报道的主体。因此,新闻界应该以人民为中心展开各方面报道。

这种“坚持人民为主体”的报道方式对新闻界提出了两个要求:

一是要加重对人民的报道,尤其是对民生、民意、民情的报道。新闻媒体尤其是传统媒体如党报、央视、省级卫视等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报道,以使报道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二是要增加人民对报道的兴趣。既然报道的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那么增加公众对报道的兴趣则是关键。在这一点上,媒体还需要更加努力。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系)

参考文献:

①:《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②赵兰英:《试论媒介产业化经营》,《现代商业》2012年第24期。

公民环保意识报告范文6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利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

众所周知,我国环境法自崭露头角始直至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可谓经历了一个披荆斩棘的过程。可喜的是,新兴事物的生命力总是能彰显出其蓬勃旺盛的一面,近二十年来环境法的长足发展就是明证。环境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相应的环境立法在实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等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法律成效。然而,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到自身的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其中在公民环境权益理论和实践方面尤显薄弱。综观我们现有的环境立法及实践,可以看出,在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我们对保护国家环境权益的关注较多,而对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视不够。具体表现为:尽管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是实现其生命、人身安全的条件之一,但将公民环境权视为公民基本的、独立的人权的呼声仍局限于部分学者中间;国外公民环境权理论中的公民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内容尚未走出学者的著作,对环境立法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因此,这种忽视反映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就表现为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执法力度较弱,继而导致环境状况继续恶化,现状堪忧;反映在环境司法过程中表现为环境诉讼总量较少,且其中多为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所占比例较小,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受害者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而反映在环境立法中则表现为过于注重行政管理手段,鲜有赋予公民自我保护和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等内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来谈谈由于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益的关注而存在的立法上的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了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促进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该法不仅要求对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还进一步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开发、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将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避免因政策不当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综观该法,其中虽有鼓励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良好意愿,却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更难以见到直接确认和保护公民个人环境权益的内容;相形之下,其间却充斥着大量行政审批权限划分、审批程序以及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等内容,故其实质上仍是一部行政管理法,以下我主要谈谈该法存在的三点不足:

第一,该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只是单向评价。

所谓单项评价即只针对评价对象本身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而不要求评价周围环境对评价对象本身的影响。虽然对于一般的生产性项目而言,这种单向的制度设计是可以的,而且也确实方便了行政管理,但对于与公民切身环境权益攸关的住宅等项目如果只做单向评价,却可能对居住者环境权益保护不力,甚至导致后患无穷。现实生活中不乏适例,譬如:

甲购置一套紧邻某条交通干线的房产,入住后饱受公路噪音之苦,加装两层窗玻璃仍无济于事,最终导致神经衰弱,工作和生活由此大受影响。

相信与甲类似的情形并不少见,北京市新开通的四环、五环以及多条快速路两旁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发建设中的 房地产项目比比皆是,很多楼座距离公路甚至不足10米,而且几乎都没有添置降噪隔音设施,可以预见,将来会有更多的购房者会像甲一样难耐噪声的侵扰,更有居民小区紧邻工厂而建导致居民饱受噪音、气味之苦的报道也时常见诸报端。虽然任何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仅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即只考察规划和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但并未反过来考察项目的周边环境对项目本身的影响,即不对项目本身的选址是否恰当予以评价,不对位于不同环境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特殊的防护要求。在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也许是由于职能不同或者缺乏专业知识的缘故,规划部门通常并不会对项目选址的环境因素予以特别关注,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又无权对项目选址发表意见,因此在选址问题上,居住者应享有宁静、舒适环境的权利往往就被漠视了。在我国行政力量过于强大、行政管制无所不包的社会环境中,审批机关不予关注的问题,建设单位当然不会认为自己有义务关注和解决,无数购房者理应被保护的权益就在无形中被各方忽视了。

第二,公众参与缺乏制度保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且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或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规划草案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且附具对上述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但对论证会、听证会究竟该如何举行、谁应参加等程序性问题并没有具体进行规定,从而导致了这些制度无法落在实处,下面的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该问题的现实性:

乙过去的住房虽紧临一条林荫小路,但该路车流量小,未对附近居民生活和休息造成显著影响。但后来该林荫小路被市政改造,两边的树被砍去,马路拓宽,车流量骤增,乙从此告别了安静舒适的生活,天再热也不敢开窗,身心健康严重受损。

由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实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而且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城市道路一项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范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于公路等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有关环境噪声等问题也曾专门下发过通知。据悉,在上述案例中该道路拓宽项目建设部门当时按规定委托了有资质的机构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也按要求召集了几位专家进行了论证,但遗憾的是,着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机构和参与论证的专家都一味地迁就或附和建设单位的意见,没人对道路两旁的居民可能受到的影响提出中肯的建议,而审批机关仅就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报告是否包括要求的内容、参与论证的专家是否在专家库名单中等进行形式的审查,并未审查而且实际上也无法对报告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专家是否尽职等因素进行审查。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乙寻求救济的努力就陷入了困境:首先,乙难以向道路建设方主张赔偿,因为道路的拓宽有合法完备的手续,且经过了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审批环节,建设方可以此证明道路的拓宽与乙所受损害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免责;其次,乙也无法向小区的原建设方主张权利,因为在小区建设时噪声问题尚未存在或并不突出,建设方依据当时的噪声水平进行设计、建设是合情合理的;再次,乙也不能向窗外马路上行驶的成千上万的汽车使用人主张侵权赔偿,因为侵权人不确定且人数众多,根本无法确定被告是谁;最后,乙也不能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审批部门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并无违法情形。相比之下,前一个案例中受害人甲还算幸运,其尚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寻求救济,因为在我国已制定的《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隔声规范》两个国家标准中具体规定了住宅的允许噪声等级和隔音标准。据此,甲可以所购房屋噪声级超过允许的噪声级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的乙却根本无法找到责任人,只能自叹倒霉。有损害却没有救济,不可否认,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法律存在制度缺陷。

第三,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透明度不高,公民无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资质管理等手段决定评价机构的生死存亡,且《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评价机构责任也仅限于行政责任;此外,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有关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进行评价的依据、数据和方法都是保密的;具体在何时、何地召开听证会或论证会,与会者发表了何种言论等情况外界均不得而知;评价报告也只有行政审批机关才有权看到。虽然该法明确了评价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但由于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无法对评价机构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所以在现实中,评价机构实际上仅对行政机构负责,而缺乏行业自律,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由此大打折扣。

究其根源,《环境影响评价法》存在的上述不足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更是立法者环境理念存有偏差的反映。受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和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长期以来公众习惯于政府的高度集权,从而导致公权泛滥。谈及环境保护,当政者甚至公众脑海里也还只有国家环境权的概念,很少意识到公民环境权,因此,但凡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由政府以行政手段解决。实际上,事关公众利益单靠行政手段难以奏效,只有发挥公众-非政府组织、公民及其它社会团体的积极性,进而形成有效的社会的监督机制方为治本之良策。事实证明,民主、公开、透明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结合目前国际上环境治理变革的趋势,我们应当调整环境管理的模式,摒弃“全能政府”的理念,要扩大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范围,使政府在环境管理中不再事必躬亲,而主要起掌舵和导航的作用。循此思路,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完善:

第一,规定公民环境利用权,确认公民能够享有清洁、安宁、舒适的环境的权利。对于与公民环境利用权直接相关的住宅等特殊建设项目,应审查该项目建成后能否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为此应进行双向环境影响评价,增加周边环境对该项目本身影响的评价,尤其应关注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噪音、废气、振动、辐射等污染, 是否对该项目的日照、空气、生活用水等产生不良影响,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和检测结果,并据此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完善公众环境知情权制度,切实保障环境影响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充分的信息公开能使公众时刻关注自身的环境权益,也能使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处于公众的注视和监督之下,这不仅可增强双方的责任感,亦可最大限度地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具体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1.建立规划和建设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应规定在规划或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实施、竣工等不同阶段必须向公众披露诸如项目的选址、规模、计划进度、各项技术指标等基本信息。以便公众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判断该项目是否对自身权益有影响,并为以后阶段的参与做好准备。

2.规定建设项目(特别是居民住宅等)的建设者应委托独立测量机构检测项目边界环境数据,如噪声值、电磁辐射强度值等,并予以公示。

3.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与会者发表的意见应该记录并由其签名确认,会后应该全部公示。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全文公示。

5.审批机关参与审批的每位成员均应详细陈述对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制作详细的评审纪录,且应对公众公开。

6.详细规定前述的披露、公示、公开的定义、方式和手段。

第三,完善公众参与权制度,制定可操作的参与程序,使公众参与有章可循。

《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公众参与的内容只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规划和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征求意见。这一规定应进一步细化:

1.应明确列举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形,除此之外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向公众征求意见。

2.规定征求意见的形式限于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两种,并明确可能直接对公众环境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形式。

3.召开听证会的,主持者应公告具体听证程序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者报名程序等,听证会笔录经与会者签名后也应公开。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保证至少有一定比例的专家须由受影响者选定,论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专家名单、简历应预先公布,论证会召开时也应允许一定数量的公众入场旁听,专家在论证会上的发言也应公开。

4.依法应向公众征求意见而未征求意见的,或虽征求公众意见但形式或程序不合法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

第四,确立公众环境请求权制度,建立环境权益受损补偿机制。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一种事先预防机制,当公民环境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已然显现时,就应构筑一种事后补救机制,赋予受害人尽可能宽泛的请求权,使受害人能够顺利地向施害人主张赔偿。比如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定其行政责任的同时,应规定环境权益受损的公众有权向项目开发者或受益人主张赔偿。结合环境侵权的特点,赔偿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对人身健康造成的损害,还应及于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损害。

总之,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会日益提高,对环境问题会日益关注,获得环境信息,参与决策的愿望也将会更加强烈,这对我们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立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入世”也要求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吸收一些新的环境管理理念,对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管理工作,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 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