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识范例6篇

公民法律意识

公民法律意识范文1

论文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强化

公民法律意识范文2

【关键词】:法律意识 薄弱原因 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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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范文3

一、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成果和现状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党和国家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积极采取措施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国家不断的加强立法建设并在公民中大力宣传法律,树立公民的法治观念。但是,目前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取得一定成果1.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识趋于理性化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国家对思想教育的重视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地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我国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也变得广泛和深入,而且我国很多公民懂得运用法律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也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权,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在社会法制化进程中大幅提高[1]。2.我国公民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法律的信任度提高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来源于法律对其的保护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为保护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也越来越高,公民已经愿意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3.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1)公民对法律缺乏安全感,信任感降低。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权利、履行义务。近年来由于国家法律建设进程发展加快,频繁废除旧的法、制定新法的现象出现较多,这种法律制定缺乏稳定性的现象使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感逐渐下降,更难以建立起完全的信任感和安全感[2]。(2)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不深刻。目前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基础层面,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缺乏了解认知。在我国,公民对于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知道较多,生活中的刑事案件往往少于民事纠纷,但是公民对于与自身生活联系较为密切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的认识浅薄。

二、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探讨

上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根据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进行了以下几点探讨。(一)政府应当提高立法的质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注重立法的质量。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宪法的根本指导下充分考虑到所制定的法律的可适用性,制定出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并为公民所认可的法律法规。高质量的立法文件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二)提高立法活动中的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程度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为公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在立法活动中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让民众参与到国家的立法活动中去,并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在公民参与下制定出来的法律更能切实的反映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具有权威性且在推行过程中更加容易。(三)辩证的处理好公民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教育工作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传统道德的影响较为深刻,我国的法律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精华部分制定为法律文件,以作为公民的日常行为准则。道德意识对公民的行为据有内在的强制性,一般依靠人们的自觉性遵守道德标准。而法律则是通过国家制定并依靠根据强制力实施的,在保护公民利益方面的作用远远超过道德的作用。法律意识与法律道德的内在联系要求不可将他们分割开来,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撑、共同发挥作用。

三、小结

公民法律意识范文4

法律的高效实现必须以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的高效实现为基础。想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消除前述阻滞法律意识社会功能实现的障碍,也就是说必须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客观、理性地对待西方法律文化,并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尽快完成现代转型。所以达到上述目标的惟一途径是进行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公民法律意识范文5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221-03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和社会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是一种现代社会意识,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大学生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公民意识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的素质、和谐社会的构建及法治国家的实现。因此,分析当前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探讨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的现状

1.主体意识方面。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公民对自身主体性地位的认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人,每个精神健全的人都是受自身自由意识支配的主体,而不是一个臣民,不是受他人意识支配的客体,或者实现他人意识的工具或手段 [1]。当代大学生主体意识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来说相对比较淡薄。在中国当前教育体制下,学生接受的依然是“灌输式”教育,缺乏独立的思维和行为能力。相当一部分学生主体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普遍存在。

2.国家意识方面。国家意识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在长期共同的生活中形成起来的对自己所属国家的历史、现状以及发展前景所持有的认知、情感、观念的总和。

一般来说,绝大部分大学生都有较强的爱国之心,以及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但是这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一部分大学生对于国家的基本制度缺乏了解,还有对于国家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缺乏了解,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时,有些大学生往往优先考虑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和集体利益。

3.法治意识方面。法治意识则是指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认知,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意识在社会中处在较高层次,但是与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要求还相距甚远。例如,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不清楚也不愿意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4.公德意识方面。公德意识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生活中公共道德规范的认识和体认意识。从整体来看,大多数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的公共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并能在行为层面上有所表现。但也有部分学生道德情感淡薄,道德行为的水平较低,缺乏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与社会、与他人和谐共处的能力。例如,在当前的大学校园中,言行举止粗俗、缺乏文明礼貌、随意损坏公共财产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二)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成因分析

1.历史传统的影响。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制度,形成了中国民众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心理。臣民意识的最重要表现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权威,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无动于衷,缺乏平等、自由和民主等现代意识。一定程度上说,这些思想观念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依然起着或明或隐的作用,这也大大阻碍了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生成和发展。例如,在听课过程中,大多数学生是一味听从老师的讲解,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对老师的观点提出质疑和批判,明显地具有依附性的特征。

2.经济因素的制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公民意识正在觉醒。但不可否认,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还不完善,平等、自由、公正和民主等现代意识还没有渗透到每个公民的思想深处,这难免会造成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鼓励个人对合法利益的追求,这导致一部分人以个人为本位,推崇拜金主义,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大学生正处于思想意识形成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带来的道德失范现象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冲击也很大。

3.学校公民教育的缺失。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公民教育体系,当代大学生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公民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考试一直是学校教育的指挥棒,因此,公民意识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就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进入大学后,虽然学校开展了“两课”教育,但还没有系统性和专门性的公民意识教育,学生学习的目的依然是应付考试,因此难以对当代公民应具备的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等形成真正的认识。

二、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任何制度与秩序的确立和发展需要相应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和支撑。当前我们正努力构建“以人为本”为核心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相应的,我们所需的意识形态应当由现代市场经济观念、人本主义精神、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社会主义文化等因素构成。公民意识作为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其与以上诸因素的相辅相成,必将在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性进程中日益发挥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作用 [2]。大学生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公民意识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的素质、和谐社会的构建及法治国家的实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课程,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为“基础”课)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在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如何结合“基础”课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呢?

第一,加强大学生公民身份意识教育。在谈公民意识教育之前,首先要让学生了解“公民”的概念、本质内涵,唤醒他们的公民意识,懂得怎样做才是一名合格的公民。在“基础”课的绪论里,就可以穿插这部分内容。公民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公民”一词最早用于古希腊时期。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公民”是指奴隶主、自由职业者和少数外来居民构成的享有特权的市民,他们能通过公民大会参与政治决策,并享有政治自由。这时所谓的公民是一个特权阶层,是一种身份的像征,是与奴隶的身份相对的。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公民权的范围也普遍扩大,“公民”一词才式写进宪法,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资格才真正确立下来,“公民”的概念才由此具有了“平等”、“自由”、“民主”等本质内涵。在中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公民是一个具有法律和政治意义的,与臣民相对应的概念。臣民是封建制度下的产物,其显著特征是不掌握公共权利,而公民本质是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这样的介绍,大学生才会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人,而不是受他人意识支配的客体,或者实现他人意识的工具或手段,才会积极地确立成才目标,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加强大学生的国家意识教育。国家意识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1995年《中国普通高校德育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德育的目标是:“使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可见国家意识教育不仅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同时也是德育工作的首要目标 [3]。祖国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离开了祖国,个人的一切权利都没有保障,增强国家意识和民族观念,维护国家和国家利益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现实体现。大学生进行国家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教育,促使其树立国家利益不可侵犯和至高无上的观念,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这部分内容在“基础”课的“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这章内容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在授课的过程中,引导大学生将远大的理想与祖国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结合起来,继承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以主人翁责任感去维护祖国的利益和尊严,“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做一个新时期坚定的爱国者。

第三,加强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相统一意识教育。宪法意识就是公民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懂得利用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根据中国宪法序言和第5条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意识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基础。权利义务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公民都丧失了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则社会便会倒退到野蛮时代。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利益,或依法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义务则是公民依法应当从事特定行为的责任 [4]。在“基础”课的“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和“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这两章的教学过程中,要使学生深刻地理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宪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教育学生树立宪法权威。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 [5]。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作为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应该享有各项法定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否则,权利成为无本之源。

第四,加强大学生公德意识教育。社会公德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6]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调,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基础”课的“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和“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这三章内容的讲授过程中,可把这三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路径,阐明道德的起源、本质和功能,帮助大学生搞清为什么“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以及引导大学生认清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本质,强化公德意识,遵守公共生活的法律规范,养成良好的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不断提升他们的道德情操和道德水平。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笔者在此着重联系了“基础”课来谈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而要想强化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实效性,还必须把公民意识教育渗透到具体学科教学和学校的相关工作之中,它是一个不断积累与增强的过程,一个逐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正确认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的关系,自觉地按照公民的要求支配自己的行为,成长为优秀公民。

参考文献:

[1]姬金凤.试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12):174-175.

[2]汪玉涛.和谐社会中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的重要性[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09,(1):54-55.

[3]杨涛.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7,(12):33-34.

[4]秦树理.公民道德导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146.

[5]臧宏.论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J].思想教育研究,2008,(11):53-55.

[6]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Z].中共中央2001年11月颁布.

Discussing Strengthen the University Student Civil Consciousness Education in

the Course of Basis of Morality Accomplishment and Law

YAN Yan, CHEN Ping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Jiangsu Polytechnic University, Changzhou 213164, China)

公民法律意识范文6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