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例6篇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1

关键词: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与塑造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结构建设逐步完善,社会法律法律系统也逐渐实现公民法治意识的全面性提高,从我国社会法制教育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我国实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到历史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依旧存在一些不足,结合生活实际,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进行探究。

1 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法制社会的建设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情况进行实际分析,主要总结为三方面:第一,法律意识理念低,我国人口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口的形式多样,文化水平也多样化,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存在较大的认知偏差,导致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相对不完善的的发展阶段,公民的意识中,法律的实际作用性较低,对法律的关注程度较低,导致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认识循环结构不完善[1];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法律对大部分公民而言,仅仅是一种约束,而没有保护作用,公民认为不触犯法律就是认识法律,错误的法律意识引导,无法发挥法律在社会保护中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第三,现代法律的实施与道德之间的可调和性较低,е鹿民的法律意识出现质疑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进行道德案件处理中,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情况,法律在公民中树立的庄严的形象受到影响,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都受到严重的冲击。

2 实现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的途径

2.1 加强思想引导

针对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处理情况,对当前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我国社会公民的人口基数大,人口素质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情况,对法律的认识水平更处于有待进一步完善阶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公民的思想引导[2]。一方面,要善于打破传统法律思想框架,形成社会法律系统在社会公民意识中的快速更新;例如:积极开展公民法律宣传教育,将公民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途径的引导,充分发挥法律在公民生活中权益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引导,必须积极进行相应的系统优化,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方式进行科学分析,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塑造形式,例如:针对青年人,可以采取现代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与法律意识宣传相结合的技术进行分析,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的公民法律意识体系。

2.2 完善我国法律系统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善于把握我国法律系统的建设与分析过程,我国社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依旧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中,积极完善我国法律系统,对系统中存在的公民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弥补旧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优化我国现代法律结构系统[3],例如:完善我国立法的法律条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监护人的义务进行更加精确化规定,优化现代立法结构体系,这种资源结构的优化完善,为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塑造与培养提供理论基础;另一部分,加强法律系统的完善与建设,需要提高我国法律系统中工作人员的素质,例如:积极开展国家经济法律结构与法律道德的专业培养,对新会计规则进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指导,保障我国公民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人员的引导。

2.3 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规划

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之间的问题,是社会法律系统完善中主要的问题之一,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的认识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法律结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必须解决好情与法之间的关系,发挥法律在公民权利维护与义务之间的协调,同时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协调,能够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能够在理念上引导公民应用理性的是为方式处理问题,可大大降低社会的犯罪机率[4],例如:积极做好对个人财务的保护以及亲情之间的联系,及时对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与思想道德之间相互矛盾的部分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社会公民法律意识正确引导的作用。

2.4 完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

经济基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也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主要物质保障,我国政府从思想领域对公民的法制意识进行引导,将法律知识转变为简单易懂的通俗形式,例如:视频模式,语音讲解模式等[5],实现现代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的文化机构体系中得到优化应用,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公民日常生活的保障,引导公民在物质基础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提升自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促进我国现代社会法制社会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塑造与提升提供相对稳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体系。

3 结论

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是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我国社会法律结构系统的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法律结构的完善,是现代社会科学性建设的保障,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李玉德.试论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J].法制博览,2015,08:164.

[2]蔡卫忠.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4.

[3]韩振文.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之生成基础与路径选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视角[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04:72-77.

[4]田宏伟.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制现代化建设[J].前沿,2009,12:58-60.

[5]高梦.论法制类影视作品对公民法制意识的影响研究[D].河南科技大学,2012.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2

关键词 公民法律素质 法制宣传教育 法治实践

基金项目:本文系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强校工程”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类项目《城人之美―公民素质协同培育中心》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KJZX048),项目负责人李霞。

作者简介:胡琴,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助理研究员,兰州大学在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基本理论、社会法制建设。

公民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现代法治社会之必需。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公民具有现代法律素质,同时公民法律素质也需要法治实践的历练和培育,二者之间应当呈现出一种良性互动状态。在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研究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民法律素质的内涵

素质是指在人的先天生理的基础之上,经过后天的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由知识内化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品质及其素养和能力的总称。就公民法律素质而言,它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先天生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综合,具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第一个层面是法律知识,主要体现为公民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和认知程度;第二个层面是法律意识,即公民的法律的心理、情感以及法律信仰;第三个层面是法律运用能力,主要表现为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与水平。其中,法律知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核心,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是反映公民法律素质高低的标志。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公民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质量和进程。

二、公民法律素质培育的主要途径

(一)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

从1986年开始,全国展开了全民普法活动,连续组织实施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30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历经了从普及法律常识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巨大历史性跨越。法制宣传教育成为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得益于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播,现代法治意义下的公民法律素质初步养成。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不强。当前法制教育的现实性、实效性还需进一步提高。在法治实践中,各级政府应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着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法治实践对于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实践在培育公民法律素质上具有独特优势。第一,法治实践能激发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公民在参与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如果能深切感受到学习和运用法律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能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那么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就会得到有效激发。第二,法治实践有助于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意识是公民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观念、评价等思想体系。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不意味着法律意识形成过程的完成,公民必须经过法律实践的体验,才能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及法律信仰。法治实践是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的过程,对公民法律意识形成具有积极影响。第三,法治实践能提高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本身就是从实践角度去考量,法治实践为公民运用法律提供丰富的条件和机会。

(三)法制宣传教育应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三、在法治实践中培育公民法律素质

法治中国建设是当前最大的法治实践。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公民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需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具体法治实践中逐渐形成,需要用法治实践的成果来培育。 (一)在科学立法中增强公民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同

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法律重要的特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迅猛变化,尤其是风险社会的诞生,政府所面对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变化多端、纷繁复杂,使得很多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合时宜,甚至出现空白。这对于国家立法工作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与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事实上,立法机关善于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通过创设利益博弈渠道,把社会公众的智慧、建议吸纳到立法过程中来,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前瞻性。公民参与立法活动,这一实践本身就是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公民通过对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参加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能更加准确地理解立法的宗旨、精神和目的,更容易培育对法律的认同感。

(二)在严格执法中引导公民树立法律权威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就要做到严格执法。德斯鸠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先生有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守住权力底线,科学公正为民服务是当前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政府部门、执法人员严格按法律开展执法活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因人废法,不选择性执法,努力使法律得到平等遵守和普遍执行,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法律的权威。而且,在执法过程中,要防范部门利益倾向,杜绝任何谋求政府部门自身利益的行为。政府部门严格执法,能够在全社会起到尊重和遵守法律的的示范作用,进而引导公民自觉树立并维护法律权威。

(三)在公正司法中坚定公民法律信仰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实质上是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信仰。通过公正司法,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公民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首先来源于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仅是在个案中体现了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传递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让公民深切感受到法律是可靠、可信的,从而自生出一种坚定的法律信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历经多年,但是司法的公正性一直是饱受社会争议的话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正问题,并且下决心大力解决。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当前,我国自上而下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巡回法庭制度、诉讼制度改革、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将纷纷落地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在全民守法中提高公民依法办事的能力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3

关键词 新疆南疆地区 法律意识 差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其中对“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全民守法”的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一般是指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神圣感,提高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度,树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意识观念,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尤为重要。

新疆南疆地区通常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天山以南,昆仑山系以北的区域,包括巴音郭榜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和喀什地区,即所谓“南疆五地州”,是一个维吾尔、汉、蒙、塔吉克、柯尔克孜等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与社会环境,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三股势力”、“暴恐活动”等负面影响因素严重,南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由于南疆地区特殊的人口构成以及宗教文化传统,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参差不齐。为了能够了解南疆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在2014-2015年做了一份关于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对南疆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以及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的居民进行了调查。

一、 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

(一)居民法律意识总体水平偏低

调查发现,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总体偏低,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有限,法律行动能力不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守法意识不高,部分群体甚至出现了法律信任危机问题。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0%的居民表示要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这表明大多数人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但在进一步的考察如何应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时,回答正确的不到30%。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法律行动力不够,用法意愿还缺乏实践能力,影响法律意识的提高。

关于“对我国法律公平性的看法”的调查,选择“法律对所有人是平等的”仅占总选项的27%,另有28.2%的居民甚至认为“法律很不公平”,居民对法律信任度偏低,进而影响到他们对法律的遵守。

(二)城乡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距,农民法律意识问题尤为严重

1.农民群体多以道德和传统文化为准绳,对法律的信任和用法习惯偏低:从调查结果看南疆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在广大农民群体中,礼俗、习俗、宗法族规等成了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在被调查的农民中,“私了”是农民遇到法律问题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农民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对“司法”的陌生甚至是“恐惧”,通常“不愿”或“不敢”用法律,而首先想到通过关系或是民间权威来解决问题。

2.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但对法律的信仰潜伏着危机: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居民对法律的了解相对较多,维权意识较强。但对法律的信任却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活动、执法机关执法不够透明,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看到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机关的活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对司法失去信心。在我们的调查中,当问到认为我国目前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有76.7%的城市居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大于法律。有26.7%的城市居民认为有时权大有时法大。很明显的反映了城市居民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不信任。

3.民族习惯、宗教教义等对居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尤为强烈:南疆地区是一个较复杂的环境,以维吾尔族为主同时又有着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兵团的存在也是一个特殊的成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里又汇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人,人们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各民族传统习惯以及宗教教义对南疆地区乃至整个新疆都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极端宗教和泛突厥主义对新疆安全与稳定的威胁,对居民法律意识也有极大影响。

在南疆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法律意识相对较低,这与其文化背景有着特殊关系。有42.5%的维吾尔族居民表示当法律与传统文化相冲突时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回族居民有36%的居民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其他民族包括(哈、蒙、柯尔克孜)等有40%的居民表示遵守传统文化。

二、影响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原因分析

(一)以农为主的经济结构,熟人社会的特点,使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而非法律解决问题

南疆地区的地理环境制约了其经济的发展,总体以农为主的产业结构,很多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小农经济时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利于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与经济水平发展相应,南疆地区特别是其农村地区,基本还保留着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所谓“熟人社会”,按照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概念,即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熟人社会它弱化了“法制”的功能,“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严,很容易使得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熟人社会的特点,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来解决问题,而并非采用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熟人社会降低了诉讼率,但在此同时也严重影响着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文化与宗教对法律意识的冲击

南疆民族地区有着强烈的“人治”高于“法治”的传统,至今仍广有影响,积淀到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在方方面面影响着社会生活,表现为较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遇到问题以后习惯找“权威”来协调,并不严格依法办理。

传统文化中还有对簿公堂是有损于名誉的观念。民众在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民间习惯,不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对簿公堂。

南疆地区居住着很多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在信教群众中间,宗教教义的影响非常大,甚至超过法律,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司法、执法腐败及法治改革的滞后,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南疆地区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冲突显著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情况仍有出现,社会负面影响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被放大,司法本身具备的长耗时、较低效率以及聘请律师带来的费用负担,给民族地区群众带来障碍。同样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的情形也影响到居民对法律的信任。

(四)法治教育滞后,居民权利意识淡薄

政府在南疆地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但总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客观上自然经济、民间习惯和宗教教义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与之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和成长,民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用法律来维权。

(五)地理原因,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制信息的闭塞

交通闭塞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治信息的闭塞。新颁布的法律常常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在南疆地区付诸实施。在南疆地区普法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来进行。宣传时间短,活动形式单调,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

三、提高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若干建议

(一)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提高人民的现代化意识,弱化“熟人关系网”带来的负面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来说要改变小农经济模式,加快向商品经济转型,这有助于居民建立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逐步形成,可以避免“熟人”的“情感”代替法律的威严,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

(二)寻找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契合点,弱化传统文化负面的影响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一种精神,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传统的文化以及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不能排除它与法律相冲突的负面影响。传统文化以及道德不可能灭失。法律也会长时间的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如何在现实中很好的利用这两种调节方式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三)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加快司法改革进程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力现象,这现象对民众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要解决滥用司法权的问题,首先是社会监督方面,除了自身的监督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和作用,包括媒体 个人的检举以及传统的国家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机关应该转变工作作风以及缩短班案的时间,这样就需要司法机关自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其内部常务,接受社会对其内部监督。

(四)加强普法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加快法律文化建设

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这就要求国家进行普法,普法教育要深入基层,形式多样、紧贴群众生活,避免走形式。

要扩大普法的主体。普法宣传是一种范围极广 影响深远的法制宣传活动,普法不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我们每一个懂得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应该树立普法意识,普法宣传不能限制在法制宣传月,要适当的延长时间。宣传活动形式也应丰富多彩,不能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只有让民众积极参与进来,才能够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才能潜移默化的使法律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一种思维、一种信仰。在南疆地区由于辖区面积太广,进行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不容易实现,应该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点 ,由点到线再到面这样能提高宣传的效率。

法是文化,个体法律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整个社会法律氛围的增强,在一个整体不守法的社会,守法者反而会成为异类,成为弱势,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法治社会的实现会愈加困难。

(五)加快南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多形式畅通法制信息渠道

加强南疆基础设施建设,使偏远地区居民更多地与外界交流融合,才能有助于其向现代社会转型。法制信息传播渠道应更多更流畅,使南疆地区居民更容易接受最新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张金鹏.多民族地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研究.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2]阿依帕瑞?艾力.经济的发展与少数民族法律意识之培养.陕西师范大学.2014.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公民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素质。高校大学生作为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律素养如何既是大学生作为公民个体能够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维护个人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本保障,也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1.法律权威意识。当大学生在被问到做人最基本的底线时,回答不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的只占极少数,这是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权威意识尚未建立的表现。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律权威表现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表现在维护执法公平、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意识, 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 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 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

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法律权威。首先,建立法律信仰。只有从内心深处对法律建立信仰,公民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法律对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把握法律精神,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其次,传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周围群体。作为社会的进步力量和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不但要自己懂法、守法,还应当积极传播法律知识,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更多人的法律信仰,从而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再次,以行动捍卫法律权威。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勇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2.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观念,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非常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大学生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即任何一个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明确无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线内进行。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的权利。”[5]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了解不够,对于法律制度及诉讼体系了解不充分,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倾向严重,只关注自我利益的实现,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样会形成片面的畸形的权利观, 不利于大学生从习惯于享受权利到勇于承担义务的转变。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大学生应树立慎重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的意识, 培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3.自由平等意识。应培养大学生正确的自由观,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法律为边界的。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只有被当时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所认可才是权利,否则就不是权利,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中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论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按照法律精神,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大学生应当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途径

1.重视第一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一课堂即传统的课堂教学,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学之前中国的教育主要以升学为主,法律教育缺失;进入大学阶段,学校教育主要以就业为导向,法律教育被边缘化。2005年,教育部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到2006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相关的课时量明显减少,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所认识,但由于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多为考察课,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考试前临时突击简单应付。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专业出身五花八门,在法律知识深度、广度有待提高。

“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学生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应突出法律教育的内容, 提升任课教师的专业素养,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优化课堂教学,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有所提高。 转贴于

2.丰富第二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二课堂是指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团活动、讲座等校内活动。纯粹的课堂教学,形式单一,部分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形成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因为学时有限,课堂普法教育较为理论化,脱离生活实际,要真正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丰富的形式,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课外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拓展第三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三课堂是指学校教育以外的部分。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1)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如参观监狱, 旁听审判,参加治安联防值勤,举办模拟法庭,引导学生利用寒暑假就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承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使大学生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指导实践, 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的需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一代新人,切实负担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方法,而且也要具备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其将来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55.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宪法(第2版)第二章第23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5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川宪法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上的宪法,指人们对宪法的产生、本质、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对宪法的要求和态度以及各种行为合宪性评价的思想及观点。它不仅是提高公民自身法律素质的根本,也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基础,更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十七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人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这更彭显了新时期加强公民宪法意识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宪法意识的内涵也不外乎民主与法制两个层面。其中民主层面包括基本权利惫识、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监督意识;法制层面包括宪法至上观念和诉讼意识。

1基本权利意识是宪法意识的核心内容

基本权利意识指公民对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观点、看法及态度的总称。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存权、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涵盖作为一国公民理应享有权利的方方面面。生存权、人身人格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是作为一个自然机体和社会成员不可或缺的。它不仅是公民参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根本前提,更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政治权利是核心权利。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人的社会性凸显于公民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理性地参与政治活动之中。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保障公民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实现政治权利的基石。2(X抖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国家根本大法中,使“人权”由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进一步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夯实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基础。由此可见,在追求民主与法治的当代中国,公民是否具备基本权利意识,不仅是衡量自身是否具备进人社会的标尺,也是体现国家民主化程度与人权状况的标志。缺少这些基本权利意识,公民只能是纯粹生物意义上的人,很难真正地融人社会,而国家权力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谓的民主法治的文明国家也只能是徒有其表。在实际生活中,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某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够实际享有,那么,培育公民基本权利意识,引导公民努力争取自身权利由法定向实有的转化,切实保障自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加强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教育,引导公民合法享有自身权利,最首要的是加强公民平等观念的培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不仅首肯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且强调公民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平等。公民的平等观一方面包含着所有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的思想,同时也体现在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及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惩罚都是平等的、无差别的态度中。换言之,培育平等观念就是要引导公民怀有正义感,勇于反歧视、反特权,才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2主人翁意识是宪法意识的本位性体现

主人翁意识是公民的一种与国家血肉相连、心灵相通、命运相系的感觉,体现于公民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中当家做主人的态度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牢固树立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提供了制度保障。当代中国,公民不仅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管理国家事务,而且能够通过各种群众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基层民主、群众自治等形式管理基层社会事务,更为直接的是,公民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十七大提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作为一国公民,必须充分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具体说来,公民应该认识到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的同时也是在促成国家政治意志的形成。公民履行纳税义务,其实质在于通过缴纳税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权利和保障。由此可见,只有具有主人翁意识的公民,才能认识到国家安危、社会和谐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从而在内心深处自觉肩负起保护国家、维护国家尊严的神圣职贵,担当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繁荣富强的历史使命。因此,必须加强公民主人翁意识教育,促使每个公民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学习、掌握、运用宪法这一总章程,使其能够认识并努力争取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民利,在学以致用中不断提升主人翁意识。新时期,我国宪法把新阶层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政治协商会议中新阶层对国家政策制定的建言献策彭显了他们的主人翁态度,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公民主人翁意识的提升,也有益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推进。

3契约意识是宪法意识的价值使然性体现

所谓契约,即是相关主体实现彼此间权利的交换。契约意识是公民通过契约方式来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精神,它是宪法意识的价值使然性体现。考察宪法产生的最初原因,我们得出这一结论:宪法是人民对政府的契约,其目的在于授予政府权力、约束政府权力的滥用,最终保障公民的权利。那么,宪法作为由人民就如何组成国家政权、保障自身权利而缔结的法律,公民必受制于政府和法律,而政府和法律也要受制于宪法。换言之,公民依据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国家机关通过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及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来行使权力。除此之外,还包含着政府要为公民权利的最终实现排除妨碍,提供各种保障和救济措施等内容。由此可见,缺少契约意识,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无法得以体现和贯彻。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契约意识能够外延出公民的自治精神,它是公民保持独立人格所必不可少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除了反映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外,公民个人之间、组织之间都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约定彼此间的社会关系。因而懂得用契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与他人和谐相处,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4监督意识是宪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监督意识是公民对于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是否合宪而进行审查的看法和态度。现代社会的法治归根到底就是公民能够通过宪法的途径监督政府的各项行为,尤其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从而有效地保障自身权利。公民监督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民在宪法监督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关系着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始终忠实地代表民意。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时缺少公民的有效监督,一方面极易出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群众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极易滋长作风。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同时人民对它享有监督的权利,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权力最终归属于人民,权力的实际运转也置于公民的有效控制之下。公民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等方式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取缔违宪法规,追究违宪责任。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监督机制与公民的监督意识犹如燕雀之双翼、舟车之两轮,因此在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教育,使之与完备的国家机制并肩同行,更好地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合宪性。

5宪法至上观念是宪法意识的根基所在

公民的宪法至上观念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宪法实施的根本保障,是宪法意识的根基所在。公民的宪法意识中缺少宪法至上观念,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监督意识以及诉讼意识也就无从谈起。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社会的总章程,是法中之法,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合法来源,具有神圣不可俊犯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将宪法视为“上帝”6任何公民均受制于宪法,一切公权力皆来源于宪法的授予,一切组织、利益集团参与民主都必须依照宪法所确认的民主程序和相应的规则。前任中国首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过,在我国,就主体而言,人民是至高无上的;就权力而言,是至高无上的;就规则而言,宪法是至高无上的,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具体说来,每一个公民不论其个人能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可任意行事。考察中西方的法律观,不难得知,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与法律发展史的迥异,西方公民是由尊崇宪法到遵守法律,而我国公民的法律规则是从遵守法律到不违反宪法的过渡,在公民心中普遍存在着“不怕违宪,只怕违法”的思想。此外,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党权大于法权的现象,因而,在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公民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宪法至上观念,促使公民从根本上祟宪尚法,守法护法,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6

关键词:中职学生 培养 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12-0133-01

一、什么是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公民意识决定于公民的实践。作为在校学生,可表现为对学校规章制度、校纪班规制定的积极参与。

二、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

1.参与意识

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

2.监督意识

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原则的核心所在。

3.责任意识

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

4.法律意识(规则意识)

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

三、如何培养中职学生的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决定于公民的实践,公民的实践活动既可以是纯粹的公民政治实践活动,也可以是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活动。中职学生中的大多数是经常被忽视的弱势群体,这也决定了他们的心理多发易发而且日益复杂,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特殊群体。作为这个特殊群体的学生,更应提高他们的公民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学校规章制度、校纪班规制定。

1.班规的制定——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

现代社会强调个人自由和尊重异己(求同存异)。但是,尊重异己的多样性并不是没有统一的规矩或纪律。任何一个群体或集体都需要一些统一的规矩。因学生不同而可能会有些不同的行为规章。即使是在老师有明确的意见时,或者在学校有明确规定的事情上,老师一般也要以建议的口吻引导学生们达成共同的认识,从而让学生们感到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则,这样就更容易让学生们自觉地遵守。违犯纪律必须就有惩罚,违规者当受相应的惩罚,在制定规矩时就必须明确,所以到时候自己违纪受到惩罚时,也会甘心接受。这样从小处培养了学生对于法律制定程序的认识,以及对于纪律和法律的自觉遵守。

2.班干部的选举——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

在班干部的产生上,要有意识的搞民主选举。民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按照规则和程序行事。这种按规则行事在学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慢慢培养,才能养成这种习惯尊重民主的规则要从小处着手,民主的过程也会做出老师并不喜欢或赞成的决定,在老师不赞成的情况下也要尊重民主的决定,遵循规则。

民主的参与不仅是每个人的权利,更是每个人的责任。从家庭到学校到大的社会,都要强调这种权利与责任观念的教导。我国5年一届的人大代表选举,就是很好的教育机会。无论是小范围班干部的选举还是人大的选举,都可以提意见,但却要按照民主程序去表达,否则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缺少公民意识。可以说,没有对于个人的自主选择和尊重异己的练习和培养,也就不会有根据程序进行的民主参与。

3.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正确的公民意识绝不是空中楼阁,要以一定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作为底蕴。因而中职学生首要的是理论学习,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和人生观。通过课堂教学掌握我们国家基本的理论,这是确立公民意识的前提和基础。注重课堂教学,还应该增加课时,通过大量的法律知识的灌输,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特别是中职阶段,应该成为全社会公民教育的处女地。如何不传谣、如何不信谣,都有赖学生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提高。

4.营造良好环境,潜移默化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

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者,应该营造一个良好的成才环境方面,旗帜鲜明地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首先在学习方面,帮助新生树立三年后的成才目标。在制度层面,提倡学习,鼓励锻炼,争取让每一位学生在三年之内习得一技之长。在学生管理方面,经过半期、一期甚至一年的观察、考核,应及时将少数道德品质败坏的害群之马清理出学生队伍,以收杀一儆百之效,及时遏制歪风邪气的蔓延。中职学校要增加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课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法教育,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观法制图片展览,旁听法庭审判,邀请表现好的犯人现身说教等形式,以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和政治思想觉悟。老师要注重言传身教,为培养中职学生的公民意识提供坚强的后盾。学校要强化假期社会实践(结合政教处社会实践记录),寒、暑假期间或组织学生进厂顶岗实习,或组织学生参与社会活动。开展社会活动先组织动员学生,明确活动主题及意义,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围绕某一方面的内容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方式选择访谈对象,进行人员分工。

公民意识的提高的重点是学校公民教育,尤其是中职教育阶段的公民教育。但就公民教育整体而言,又不仅仅局限在学校中职教育阶段内,而是面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终身教育,因此它是一个庞大的教育体系,它的最终完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刘书林 段志义 《职业道德与法律》 人民教育出版社.

[2]沈越 张可君《经济政治与社会》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3]孙晓楼《法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