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例6篇

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1

 同志们:

听取和审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三至五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和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2013年3月1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党组)会议通过投票方式,确定了5位同志在今年6月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我们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为更好地听取和审议履职报告,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五位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五个履职情况调查组,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的安排,我们这个组,负责调查煤炭局局长邝良桃同志履职情况。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良桃同志履职情况调查动员大会。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的意义

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效监督举措。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于依法加强人大监督职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应有之义。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和监督的权力。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对由其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听取和审议由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报告,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对其负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和“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并对人大负责的具体体现。

(二)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不仅仅是一种监督方式,其目的在于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全面了解他们的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促使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保证法律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聚人心促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有了长足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是在历届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真抓实干、广大干部群众开拓进取团结奋斗的结果,其中也包含了在座各位同志的辛勤劳动。立足新起点,谋求新跨越,如何贯彻市委提出的“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战略决策,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展好,至关重要。这次需要报告履职情况的五位同志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食品和药品监督局、规划局、煤炭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无一不和民生息息相关、联系紧密。市人大常委会选择听取和审议这五位同志的履职情况报告,一方面,可以使相关同志及所在部门更加增强责任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通过履职情况报告进一步了解部门的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帮助各部门把工作做得更好,达到聚人心、鼓干劲、促发展的目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二、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履职情况调查工作

组织调查研究,就是为了掌握真实情况。如果不能掌握真实情况,就失去了调查意义,也就不可能对一个同志作出客观的评价。因此,大家要本着出于公心、推动工作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反映情况,积极配合履职情况调查工作。等会开完动员会以后,我们接着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是对良桃同志个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基本情况的评价。大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严肃认真、独立填写履职情况民主测评表,填好后投入投票箱。民主测评后,调查组将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对象的范围,《履职情况调查工作方案》已经说了,我不再重复。请参加谈话的同志,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实事求是地反映良桃同志的情况。同时,我们欢迎没有纳入谈话对象的同志向我们反映情况。调查期间,调查组将在局里设立意见箱,时间截止为6月5日,同志们也可以把自己了解的情况、意见和建议投入到意见箱。此外,调查组还将查阅相关资料并了解审计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煤炭局办公室准备好相关资料。我们调查组的各位同志,一定要积极认真地履行好职责,服从安排,积极参加调查组的各项活动,对调查的内容要注意保密。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及时整理调查材料,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各市人大代表小组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提炼,提出符合实情的、中肯的、客观的、积极推动工作发展的审议意见。

三、强化整改,积极有效地推动全市煤炭工作科学发展

听取和审议市煤炭局邝良桃同志的履职情况报告,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审议意见,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真心实意地帮助良桃同志和煤炭局进一步改进工作,促进全市煤炭工作科学发展。俗话讲:“人无完人,金无赤足。”由于多种原因,我们的同志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问题。希望良桃同志和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相关的局属机构、部门,对群众和代表反映的各类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同时,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给群众和代表一个满意的回复。调查组也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了解整改取得的成效。今天我们到市煤炭局来,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们可以学习煤炭生产方面的许多知识,从而对我市的煤炭事业有更深的认识,更有利于我们理解和支持我市煤炭事业的发展。

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2

说到调研报告,就不能不先说调查报告,有许多人把这两种文体混为一谈,在写作中不加以区分,其实是错误的。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情况、某一事件调查研究后,将所得的材料和结论加以整理而写成的书面报告。调查报告的使用范围很广,制定方针政策,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弄清事情真相,扶植新生事物,推广典型经验,都离不开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反映具有普遍意义或带有关键性问题的情况,内容比较复杂,深度广度的要求比较高。广义上说,所有的调查报告都或多或少带有某种研究性质,都是调研报告。而狭义的调研报告指的是以研究为目的写出的调查报告,它不包括反映特定情况、介绍工作经验、揭露特殊问题的专题报告,但它又包含这几方面的内容。

说调查报告与一般的调研报告并不一样,主要原因在于调查报告与调研报告的侧重点不同。调查报告侧重调查过程,而调研报告侧重于研究与结果,是以调查为前提,以研究为目的,研究始终处于主导的、能动的地位,它是调查与研究的辩证统一,充分反映调查研究的结果。以前的应用写作只讲调查报告,调研报告成为应用写作的专门体裁和热门话题,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进入21世纪,我国各项事业突飞猛进,不仅党政机关需要大量的调研报告,企业集团为了适应激烈竞争的形势,也需要更多的调研报告,因此,调研报告在应用写作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

调研报告的写作要抓好三个主要环节:调查、研究、报告。这三个环节中,调查是基础,研究是关键,调研报告的写作是把调查获得的材料所形成的观点,通过布局安排、语言调遣组织成文章。这里,调查与研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不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而且相互贯通。调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大量、真实、全面的客观事实和具体数据,对基本情况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研究的目的是对已经获取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探索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报告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书面形式说明结果。因此,可以说“调查”是“研究”的事实基础,“研究”是“报告”的理论依据,“报告”是调查、研究的具体体现。一、调研报告的特点1.调研报告——目的明确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如案件、事故、灾情)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调研报告的写作者必须自觉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2.调研报告——注重事实调研报告讲求事实。它通过调查得来的事实材料说明问题,用事实材料阐明观点,揭示出规律性的东西,引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调研报告的基础是客观事实,一切分析研究都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确凿的事实是调研报告的价值所在。因此,尊重客观事实,用事实说话,是调研报告的最大特点。写入调研报告的材料都必须真实无误,调研报告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背景介绍、资料引用等等都要求准确真实。一切材料均出之有据,不能听信道听途说。只有用事实说话,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研究的结论才能有说服力。如果调研报告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3.调研报告——论理性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事实,主要的表现方法是叙述。但调研报告的目的是从这些事实中概括出观点,而观点是调研报告的灵魂。因此,占有大量材料,不一定就能写好调研报告,还需要把调研的东西加以分析综合,进而提炼出观点。对材料的研究,要在正确思想指导下,用科学方法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从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中,找出起支配作用的、本质的东西,把握事物内在的规律,运用最能说明问题的材料并合理安排,做到既要弄清事实,又要说明观点。这就需要在对事实叙述的基础上进行恰当的议论,表达出论文的主题思想。议论是“画龙点睛”之笔。调研报告紧紧围绕事实进行议论,要求叙大于议,有叙有议,叙议结合。如果议大于叙,就成议论文了。所以要防止只叙不议,观点不鲜明;也要防止空发议论,叙议脱节。夹叙夹议,是调研报告写作的主要特色。4.调研报告——语言简洁调研报告的语言简洁明快,这种文体是充足的材料加少量议论的,不要求细腻的描述,只要有简明朴素的语言报告客观情况。但由于调研报告也涉及可读性问题,所以,语言有时可以生动活泼,适当采用群众性的生动而形象的语言。同时注意使用一些浅显生动的比喻,增强说理的形象性和生动性。但前提必须是为说明问题服务。

1.调研报告的标题调研报告要用能揭示内容中心的标题,具体写法有以下几种:

(1)调研报告标题——公文式标题。这类调研报告标题多数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平实沉稳,如《关于知识分子经济生活状况的调研报告》;也有一些由调研对象和“调查”二字组成,如《知识分子情况的调查》。

(2)调研报告标题——一般文章式标题。这类调研报告标题直接揭示调研报告的中心,十分简洁,如《本市老年人各有所好》。

(3)调研报告标题——提问式标题,如《“人情债”何时了》。这是典型调研报告常用的标题写法,特点是具有吸引力。

(4)调研报告标题——正副题结合式标题,这是用得比较普遍的一种调研报告标题。特别是典型经验的调研报告和新事物的调研报告 的写法。正题揭示调研报告的思想意义,副题表明调研报告的事项和范围,如《深化厂务公开机制 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关于武汉分局江岸车辆段深化厂务公开制度的调

查》。2.调研报告的正文。调研报告的正文包括前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1)调研报告——前言调研报告的前言简要地叙述为什么对这个问题(工作、事件、人物)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经过及采用的方法;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历史背景以及调查后的结论等。这些方面的侧重点由写作者根据调研目的来确定,不必面面俱到。调研报告开头的方法很多,有的引起读者注意,有的采用设问手法,有的开门见山,有的承上启下,有的画龙点睛,没有固定形式。但一般要求紧扣主旨,为主体部分做展开准备。文字要简练,概括性要强。(2)调研报告——主体这是调研报告的主干和核心,是引语的引申,是结论的依据。这部分主要写明事实的真相、收获、经验和教训,即介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会是这样的。主体部分要包括大量的材料———人物、事件、问题、具体做法、困难障碍等,内容较多。所以要精心安排调研报告的层次,安排好结构,有步骤、有次序地表现主题。

调研报告中关于事实的叙述和议论主要都写在这部分里,是充分表现主题的重要部分。一般来说,调研报告主体的结构大约有三种形式:

横式结构。即把调查的内容,加以综合分析,紧紧围绕主旨,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归纳成几个问题来写,每个问题可加上小标题。而且每个问题里往往还有着若干个小问题。典型经验性质调研报告的格式,一般多采用这样的结构。这种调研报告形式观点鲜明,中心突出,使人一目了然;

纵式结构。有两种形式,一是按调查事件的起因,发展和先后次序进行叙述和议论。一般情况调研报告和揭露问题的调研报告的写法多使用这种结构方式,有助于读者对事物发展有深入的全面的了解。一是按成绩、原因、结论层层递进的方式安排结构。一般综合性质的调研报告多采用这种形式;

综合式结构。这种调研报告形式兼有纵式和横式两种特点,互相穿插配合,组织安排材料。采用这种调研报告写法,一般是在叙述和议论发展过程时用纵式结构,而写收获、认识和经验教训时采用横式结构。

调研报告的主体部分不论采取什么结构方式,都应该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为更好地表达主题服务。(3)调研报告——结尾结尾是调研报告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不同的调研报告,结尾写法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调研报告的结尾有以下五种:对调研报告归纳说明,总结主要观点,深化主题,以提高人们的认识;对事物发展做出展望,提出努力的方向,启发人们进一步去探索;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写出尚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说明有待今后研究解决;补充交代正文没有涉及而又值得重视的情况或问题。

总之,调研报告结尾要简洁有力,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没有必要也可以不写。

写调研报告时,要注意克服四种问题:一是观点与材料脱节;二是材料不充分,不能说明观点;三是堆砌材料,没有从材料中概括出观点,缺乏分析与研究;四是表述不当。写作调研报告,应尽量避免枯燥无味的语言,力争写得通俗、朴实、生动。

党的__大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下大力气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直言之,就是要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将基本公共服务覆盖于农村。我市要实现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城乡统筹实验区建设,破解农村公共服务严重不足的问题十分迫切。

按照市局机关党委的统一安排,我于__x月22日至28日深入__区铁锋乡的边远农村,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三进三同”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通过与基层干部群众共同生活、共同劳作、共谋发展思路,深切地感到广大农民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欠缺的无奈和迫切需要。

自__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各地也相继取消了“三提五统”,基层组织运行经费问题随之凸显,成为制约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首要问题。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职责,但没有明确确保其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根据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和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等规定,法律允许的资金渠道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提留,二是政府补助,三是接受政府委托而获得的经费资助,四是筹资。但是,在绝大部分地区,除乡镇政府可能给予有限的资助(铁锋乡每年给予每个村资助3000元)外,其他三个方面的规定基本属于虚设。

首先,绝大多数村社没有集体企业。由于效率和管理问题,曾经存在的集体企业要么通过摘“红帽子”而还原为私营企业,要么因为管理不善、破坏环境而改制或关闭。如我所驻的桐元村,先前曾经有一家小煤窑,在市政府关闭整顿小煤窑的过程中第一批被关闭。至于集体土地,牵涉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拆迁中矛盾十分突出,村委会如要“染指”,势必导致稳定问题;其次除了大型公共工程外,一般的村社难以获得政府委托。即便获得委托,也只能是“一过性”的,难以持续。第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筹资筹劳,只限于特定的公益事业,不能用于日常运作。

基层组织运行经费缺乏,首先导致基层组织公共服务

功能弱化。我们在铁锋乡看到,一些先富起来的村虽然建起了居民新村,户户别墅,宽大敞亮,但周边垃圾遍地,水电气基础设施薄弱。据铁锋乡陶荣乡长介绍,铁锋民风淳朴,治安尚好。但在周边乡镇,相当一部分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黑恶势力和宗族势力强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风头一过,又有抬头的趋向。正气不昌,老百姓意见大。而导致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日常经费欠缺,基层组织可支配资源少。

运行经费缺乏,也迫使部分基层组织在国家的“三农”扶持资金上打主意,使国家转移支付的政策效应大打折扣。为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国家每年安排了巨额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改水改厕、水利设施和道桥建设、种养殖业扶持、扶贫济困等。这些资金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不仅不会考虑基层组织的运行成本,并且往往需要各级政府和村民拿出配套资金。而区乡财力有限,基层组织向村民筹资极为困难,只能在国家拨付的资金上做文章。因此,这些资金普遍在使用过程中被不同程度的挤占。据陶乡长估计,相当一部分资金根本没有用于项目,直接变成了基层组织的运行经费。

运行经费缺乏,也导致部分基层组织公共性弱化甚至异化。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本属公权机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全体村民提供公共服务。而由于缺乏运行经费,村委会往往仰仗本村的“大户”、“望族”。如“新农合”制度规定村民参加“农合”,需每年缴费20元。由于医疗定价不合理,农民对“新农合”认同度不高,催缴成为村干部十分头疼的事。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只好想法筹款垫付。长此以往,村委会在发生纠纷或利益冲突时难以秉持公正,压抑弱势群体,成为乡村治安

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3

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按照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决议开展工作,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促进我县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工作监督抓重点,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常委会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县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工作监督,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200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5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04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2004年财政决算。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要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经济运行“提速”“提质”的文章,围绕县十三届人三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检查落实,努力完成。常委会重视和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通过专题调查,提出审议意见,建议政府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科学生财;坚持应收尽收,严格依法聚财;立足于公共需要,公平合理用财;坚决稳定基层,缓解乡镇困难。为此,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县委、政府两办下发的14、15、16号三个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公用开支的管理和控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2005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对促进“两院”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外,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2004年计划执行情况和2005年计划安排的报告,并批准了##县2005年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安排。

常委会准确把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督,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高中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以及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在高中教育方面,要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高中学校的债务偿还问题,大力整顿招生秩序;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方面,要求要重点打牢基层基础,建立社会治安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安及司法队伍建设。县人大常委会发出整改意见交办函并跟踪督办,促进了全县高中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县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查,为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还从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重点办等单位和部门抽调人员参与调查。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进一步促进了我县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表彰全县各行各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根据县政府提请审议的##县2005年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议案,审议决定了冯应龙等20名同志为##县2005年劳动模范。

二、法律监督求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组织执法检查。5月份,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了对《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常委会第1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将审议意见向县人民政府交办,促进了我县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6月份,常委会组织对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湖南省科技进步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整理出书面的执法检查报告,加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了这两部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进一步实施。此外,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促进了这些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实施。

开展调查视察。为切实提高常委会监督和审议工作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法院执行工作,检察院自侦案件办理情况,社会治安、教育、旅游、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计生、环保、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情况等工作进行了调查视察。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分别听取了工作汇报,针对调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进行了交办,并督促认真整改落实。

加强个案监督。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个案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别突出的个案,依法提请主任会议进行个案监督。在注重对司法机关的个案进行监督的同时,加大了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个案的监督。全年共计对13起案件进行了个案监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做好工作。常委会始终把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一个“窗口”,坚持了领导批办件和督办落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工作。把办理来信来访作为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来抓。一年来,共接待来访785人次,受理来信355件,同时,还受理上级转来信件79件,依法督促解决了一批久拖不决的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继续组织“环保世纪行”和“三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常委会围绕“保护水环境,促进创建文明县城”的主题,组织了2005年“环保世纪行”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组织开展了以查禁“瘦肉精”等违禁饲料添加剂以及农资打假为重点的集中整治行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全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人事任免抓规范,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

加强和改进人事任免工作。一年来,常委会共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和组成局局长3人,决定免去组成局局长职务3人;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共10人,免去庭长职务7人、副庭长职务5人、审判员1人;任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3人、检察员1人。任命县人民法院陪审员8人,决定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2人,免去委室主任、副主任5人,同时决定恢复执行代表职务1人。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党委意图,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人事任免程序,对所有拟任人员,严格按照任前调查考察、法律知识考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任职前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投票表决的程序操作,确保党委的意图和人民的意志的高度统一。既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又增强了被任命人员执政为民的使命感。

认真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今年,常委会根据本届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对县人民政府1名副县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县计生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的会议述职评议。述职评议严格按照《##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邀请全县三分之一的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民主推荐,主任会议按得票多少确定述职评议对象,并将述职评议对象名单在县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成立3个调查组,历时一个多月,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走访,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提交了调查报告。常委会第20次会议听取了5位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评议。评议发言以事实为依据,经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既充分肯定了述职人员的成绩,又对某些不足提出了批评和建议。常委会对会议述职人员进行了无记名投票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另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审阅了“一府两院”未列入会议述职评议人员的书面述职报告。对于会议述职对象的评议意见,常委会进行了综合,形成审议意见交办函,要求述职人员按期整改,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增强了述职人员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促进了述职人员民主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的增强,有力推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委建设,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四、代表工作抓服务,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重视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371件,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以来,还先后收到代表建议17件,同时收到市转县办代表建议3件,都已在法定时间内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常委会督促各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建立健全了交办、办理、督办等工作制度。5月份会同县政府对全县办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组织代表现场调查视察,会同承办单位召开见面会,实地督促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

积极开展代表活动。常委会加强了与代表的联系,帮助市、县代表小组制订活动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并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为代表约见领导现场办公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先后参与代表小组活动7次,指导响水、花石等乡镇开展了市、县、乡、镇四级代表的法律培训,常委会重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调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拓宽了代表的知情权和知政权。建立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都有针对性地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全年共有40人次列席了常委会,为代表们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继续开展代表工作“争优创先”活动,经民主推荐,县人大常委会审定,2005年共评选出优秀县人大代表46人,优秀县代表小组5个。

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年初,指导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及时召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分管主任带队在会前深入各乡镇分别进行指导,规范会议程序,指导补选乡镇人大主席5人、人大副主席1人、乡镇长5人,副乡镇长27人。加强对乡镇人大干部的培训工作,举办了一期乡镇人大秘书培训班,对全县乡镇人大秘书进行了业务知识培训。召开乡镇人大主席会议3次,召开了一次乡镇人大主席、人大秘书座谈会,交流了工作情况。落实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百分制考核办法,组织集中检查1次,评选出先进人大主席团5个,优秀人大工作者22人,并进行了通报表彰,促进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设和发展。

五、自身建设抓经常,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一是扎实深入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和先进性教育的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严格按步骤操作,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学习动员,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联系自身实际,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改进作风提高素质,扎实搞好整改提高阶段的工作。围绕中心工作,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使教育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要求,顺利通过了县委督导组的验收。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学习。常委会领导带头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制度进一步得到健全,明确每周的第一个星期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每次由一个委室负责组织。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了以民为本、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思想意识。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制度、人事任免办法,继续坚持和完善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学习制度、车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等内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促进了机关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并产生了很好的实效。四是加强作风建设。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先进性教育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在“双走”“双联”和办乡镇联系点等工作中,着力为基层和群众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

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常委会注重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人大工作宣传。坚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为重点,围绕强化监督实效、构建和谐社会等课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讨,有5篇论文被市人大制度第十次理论研讨会采用。两次参加全国二十县(市)区人大工作理论研讨活动,加强了与外地人大的联系与交流。

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4

一、工作成效

评议认为,近年来,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促使基层司法组织得到了长足发展,人民调解和司法服务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三)规章制度逐步规范。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要务,不断建立健全了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领域,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整合在一起,积极构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职责、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矛盾纠纷受理和归口管理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回访制度、调解文书归档管理制度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规范了矛盾纠纷受理登记簿、矛盾纠纷调查笔录、矛盾纠纷调解协议、调解回访登记簿等调解工作文书。坚持定期排查调处制度、排查调处工作“零报告”制度、协调会议制度、挂牌督办制度、领导包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解决。全面启动了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变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为民事、行政不同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的协商和解调处;变人民调解组织独家经营为党政群司法联体互动的格局;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统一调度、综合协调、联合调解。在调解中,坚持受理、调查、调解、回访四落实,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制定印发了《灵台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促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二、主要问题

(一)宣传工作滞后。部分干部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对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重视不够,对违法犯罪重打击、轻预防的问题比较普遍,群众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性不强,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农村因地界、林权、邻里纠纷引起的上访、上告、矛盾恶化等案件比较多。同时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法律法规以及自身职能作用方面宣传不够到位,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二)调解经费不足。县乡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普遍不足,司法所业务经费未能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开展缺少保障。人民调解人员报酬低,调解补助落实难度大,人民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效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体制机制不顺。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的精力和时间都用在乡镇中心工作上,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开展不够经常。二是机制不够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机制还不够完善,调解分工不明确、衔接面过窄、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依然存在。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有待进一步增强。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提高依法调解的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完善考核评估、奖罚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亟待加强。

(四)队伍素质急需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新手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专业知识学习掌握的不够全面,业务工作熟悉慢,具有高水准的法律专业人才缺乏,整体业务素质与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需要;乡村调解队伍兼职多,调解水平、调解质量还不能满足群众要求。

三、意见建议

(一)高度重视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是最基层的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处的机构,调解人员是最了解实情、最能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基层人员,司法所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好坏,关系着村风、民风的好坏,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全县各级党政组织要充分认识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关心支持基层司法人员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县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继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是全力抓好司法所项目建设。2011年完成中台司法所的项目建设任务,做好中台、邵寨、新开3个司法所项目建设的市级验收准备。二是继续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活动。严格规范司法所的标识、标徽、衔牌和公示栏,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类业务台帐,全面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力争为13个司法所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实现办公信息化、网络化。

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5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还规定,“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监督法》所设定的监督形式之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以我县为例,一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每年人代会,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代表审议报告的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到“两院”及有关部门。闭会期间,根据常委会调查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以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形式,近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司法机关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反贪污贿赂、预防职务犯罪、司法机关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报告。二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活动。如,开展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看守所工作等。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司法机关举行的各种活动。如参加司法机关年度总结会,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旁听、观摩庭审办案以及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大会等。四是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对于涉及司法机关的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常委会领导亲自过问,甚至深入司法机关调阅有关案件资料。

实现司法公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最终目标。近年来,我们通过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有效促进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新的问题,一些涉法涉诉案件表现出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或者是少数司法干警,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通过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我们及时纠正司法机关工作的错误、错案,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是弥补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缺位。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法律的这条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办案人员的素质、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也容易导致因强调独立办案而听不进不同意见,因强调在法定时限内结案而导致案件质量瑕疵,甚至出现规避法律或违法乱纪,以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既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也强化和提高了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三是解决了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难题。“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为推动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形式,向法院提出了工作建议,支持法院抓好落实整改,促使法院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地推动了工作。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规范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监督工作实效不断体现。但客观地说,这离法律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仍显不够到位、监督层面还比较狭窄、缺乏刚性监督手段等情况依然存在,具体表现是“三多三少”: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人大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依照程序办事”成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在当前的监督过程中,我们往往对监督的程序非常重视,存在实质性监督偏少、重程序轻实效、重决议轻执行的问题。

二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较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以及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没有得到有效使用,监督效果还不明显。

三是提出意见多,跟踪落实少。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包括知情、调查、审议和处置四个环节。而问题的解决与落实,处置环节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成效。人大在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专项报告审议结束后,一般都会形成书面材料,交司法机关办理。对一些重要议题的审议,还会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而审议意见和决议是否落实、有关部门是否认真整改、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跟踪问效较少,存在走过场现象。

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有的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足,把人大的监督视为“履行法律手续”,把人大看作“二线机构”。有些同志认为,人大监督本身就是难事,要得罪人,在监督中搞一团和气,甚至讳言监督。认识上的无

为思想,导致了行动上的无力。二是监督主体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行使监督权往往流于形式,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充分贯彻实施,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的监督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三是监督的滞后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性和预见性,缺乏监督深度。四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司法工作透明度不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容易引发社会对于判决、案件侦查是否合理的怀疑,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去年底,各地陆续完成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履职。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我们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的需要,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是要注重创新工作理念。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不仅表现在监督形式上,更重要的是使监督工作能够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这就是对那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加以监督,一督到底,抓出成效。在监督理念的创新中,还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监督与被监督、动机和效果以及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真正讲求监督实效。

要想取得实质上的监督效果,必须正确把握监督原则,达到监督形式和效果的统一,增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权威性。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要围绕党的大局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使监督保持正确的目标和方向。

二是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权力机关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避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要严格遵守监督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从而最大程度发挥作用。

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特性,决定了只有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功效,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才能保证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合法性和监督结果的法律强制力、约束力。

四是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人大实施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一般应当在司法机关形成决定、判决、裁定之后进行。但也不排除事中甚至事前监督,特别是对个别程序严重违法,办案人员违法乱纪,如超期限羁押、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就要事先及时监督,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监督的真正目的,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五是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及时地转交司法机关办理,并且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

六是坚持监督和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其目的是为了督促、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因此,要在工作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融监督于支持中,积极为司法机关排忧解难,通过监督和支持并重,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实践中,要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这样既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便于司法部门遵循和自觉接受监督。

一是完善审议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对于每次常委会提出的意见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司法机关都要在四个月内将办理和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要不定期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司法机关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建议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制度以及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工作上的疑点、难点问题。要求司法机关将本系统进行的重大改革、实施的重大举措、开展的重大活动以及社会反响比较大的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使常委会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司法部门的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

三是完善拟任命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审查、法律考试制度。对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严格实施任前条件审查、法律考试制度,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及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是建立司法类件信息分析机制。通过涉法涉诉案件的归纳分析,总结类案的特点规律,不仅可以为司法监督提供选择的议题,而且有利于司法监督的有的放矢,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把认真接待和处理涉法涉诉件作为司法工作监督的一项有效路径。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反映较多,向人大的案件也逐年上升。我们认为,件的办理不能等同于个案监督。因为人大接待和处理涉法涉诉件,督促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定的职责,也是人民的要求。因此,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关注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研究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作出决定;通过启动和运用司法内部监督程序,而不代行司法权的方式,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不失为一种司法工作监督的有效方式。必须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处理件范围,正确处理转办件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切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二是通过启动法律监督来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司法制度的设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能。基于此,人大可以通过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也即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来推动司法不公问题的解决,进而达到公正司法的目的。

三是探索法官任后书面述职和评议。针对司法不公现象,要把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重点放在与行使法律最密切相关的司法人员上,要在注重规范法官、检察官行为上下功夫。可以探索法官、检察官任后书面述职制度,要求其紧紧围绕履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履职情况及勤政廉政情况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对中反映问题较多、较突出的法官、检察官组织适时的评议。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走访案件当事人和律师,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等方式,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在此基础上,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对象的述职报告和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被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形成评议意见。

四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

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但目前对这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缺乏相应的认识和重视,也未纳入监督法所规定的备案审查范围。因此,要加强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探索,进一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主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基础和依托。要充分利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广泛,了解社情民意,能够及时真实听到人民群众呼声、意见和要求的优势,积极为人大代表参与司法机关工作监督创造有利条件,以增强人大监督的广泛性、经常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一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机关工作监督中的作用。人大的监督不是单向的施于司法机关,而是沟通的桥梁,人大代表通过行使监督权力的活动走进司法机关,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在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中,就可以更加准确有效地做好解释和普法工作,使社会公众理解、信任司法机关工作,尊重司法权威。

二是健全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旁听。人大代表在旁听时发现的问题当庭可以向法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增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约束力,使他们严格依照法律认真地对待每一案件的审理。

三是建立人大代表接待选民、者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有关司法机关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到司法机关,要求司法机关及时予以答复。这不仅可以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化,较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

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6

一、总体要求

2014年,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重点突出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立健全机制,落实任务责任,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1.认真编制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明确2014年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等内容,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完成依法行政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要点的制定,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并于2014年6月底之前报送县法制机构。

2.加强目标责任考评,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县政府督查机构、县监察机关,结合实际,制定2014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方案,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经县政府审定后,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认真履行职能职责,贯彻落实相关制度

3.设立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省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府法发〔2014〕12号)文件要求,设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配置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设立法律顾问室,配置1至2名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负责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并定期向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相关情况。

4.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2014年12月30日前,县政府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0日前向同级人大和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县政府各工作部门2014年12月10日前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依法行政推进情况,确保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5.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县政府常务学法制度,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拟定《2014年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报请县政府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实施《2013年党政联席会议学法计划》;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实施《2014年部门局务会议学法计划》。

6.创新行政执法培训制度。县政府法制机构在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行政执法培训方式方法,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典型案例评析等多种形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7.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审不议”原则,继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加以研判论证,提出风险等级和风险防范措施,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权限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8.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备案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不审不发”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自觉理顺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议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中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通报机制。

9.加强重大行政经济合同的制定和审查备案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不审不签”原则,县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过规范合同的制定、审核协议文本、参加会议谈判、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对合同中存在不合法的条款提出修改、删除等建议,对权利义务不清的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完善重大行政经济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

(四)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10.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以申领、换发2014版省行政执法证为契机,以“行政执法人员面对国旗宣誓颁证”等活动,深入贯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树立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11.深入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工作,县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机关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全县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经县政府审定后,对优秀案卷进行表彰,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12.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政府法制机构、县政务中心、县监察机关要会同相关单位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对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行督促检查,根据国务院、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做好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并将梳理出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及时予以公告。

13.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依托信息交换平台,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议程,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责任。

(五)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升争议化解能力

14.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县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5.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县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普法部门、新闻媒体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法制宣传日等平台,采取有效形式深入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不断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法定渠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16.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参加应诉,严格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17.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要作用,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子,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依法行政摆到更为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