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消费好处范例6篇

理性消费好处

理性消费好处范文1

一、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消费秩序环境

一是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一方面保护合法经营,促进生产,活跃经济,进一步满足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加强市场检查巡查,及时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予以依法打击,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放心消费环境。

二是依法登记管理,确保主体资格。依法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使每个市场经营主体都健康出生,保证有资格为市场和广大消费者提供丰富的商品。

三是规范商标使用,打击假冒伪劣。利用商标侵犯消费者权益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要针对涉及老百姓常用的消费品、关系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商标违法使用行为,重点进行查处,保护名优商品,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生产出更多的好产品。

四是规范广告监管,严惩广告欺诈。消费者平日接受了很多广告信息,这些信息中有的是蓄意虚假,必须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引导,定期监测,强化执法,侵权必查,切实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行为,同时支持广告业健康发展,正确发挥广告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五是规范合同监督。弘扬诚实守信。规范经济合同的监督,加强对合同各方的资格审查和经济监督检查,弘扬诚实守信精神。坚决打击和查处传销、欺诈、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加强宣传引导。规范企业为消费者服务的主体行为

一是规范企业经营思路,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视消费者为“衣食父母”。企业要履行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首先应当依法经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消费者手中的钞票是企业发展的选票,从这一意义上讲,消费者是企业的“衣食父母”,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工商部门应引导企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保证竞争和交易过程中的合理公平,诚实宣传。向消费者提供充足的资讯,建立、完善消费者服务体系和投诉机制,尊重消费者的人格权和个人隐私。

二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企业履行责任,视信誉为企业生命。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工商部门通过信用监管,强化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履行道德责任,形成诚信友好的社会氛围,使其严格遵循平等交易,诚实不欺,信守诺言,保护环境等基本伦理准则内容,做到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漫天要价,向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产品和服务。

三是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创建和谐,视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实践证明,大量的消费纠纷均解决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之中。因此,工商部门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其发展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尤为重要。企业提升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就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消费者满意才是企业快速发展的决定因素和关键所在,企业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在消费者中树立了信誉,就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加强能力提升。规范消费纠纷调处工作能力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消费维权的主要任务在基层,而越往基层,干部的业务能力越弱。这种现状,与履行消费维权职能是极不相称的。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32"。紧扣消费维权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基层消费维权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是一条有效途径。消费维权实践性很强,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具较强的群众观念、较强的协调能力、较高的工作技巧及较宽的知识面。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个人自学,案例讨论,现场观摩等方法帮助大家补充知识。要注重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学习培训和解决复杂、新型的消费争议的实物操作性培训。尽快使干部掌握必备相关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消费维权调处工作制度,包括受理、接待、处置、登记、回访制度等。消费维权调处是基层工商机关的经常性工作任务,要把它列入日常重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抓好工作落实。要制定调处绩效考核办法,针对消费维权工作的特点,将消费纠纷调解的效率和消费者满意率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加强考核,将消费维权工作者的工作绩效和实际表现以等级的形式显现好差,使工作好的干部得到激励,工作差的干部受到鞭策,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局面,激发这支队伍的活力。此外。还应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根据工作绩效的等级,把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任用晋升、换岗、评优以及末位调整等,真正挂起钩来,调动消费维权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消费维权的水平。

理性消费好处范文2

我们认为,必须从人类本体原初角度出发,探索循环经济对人类之存在价值,继而对人类当前的生活方式之合理性进行质疑,方能使循环经济成为一种积极的人类追求。“人不可能脱离自身的利益而存在,正如蜘蛛只能以蜘蛛为中心”。极端的“自然中心论”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纯粹的臭名昭著的“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其实质是个人中心主义或人类沙文主义”[2]充满着野蛮色彩而无法为我们接受。我们能够认同的具备实质理性的“人类中心主义”必然是自尊(肯定人类为自身之需要)、尊他(尊重自然界人类以外其他生物)且经由道德权衡的。无需置疑的是,人类在事实上享有自然界的支配权。但是,人只是万物之一种,人不能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滥用这种特殊的主宰权利,而应该履行人类责任去关注、爱护更广泛的生态系统分子。循环经济承认理性的“人类中心论”,恰恰是基于对上述观点的认同———人只能以人类为中心(人之为人)。但是,这种实然状态的存在并不是承认人类的消费行为可以肆无忌惮,恰恰是人类的主人翁地位,才要求人类的消费行为必须要对其他非人成员和生态系统负责,这才是符合人类长远、共同利益的做法。既然人类是生物系统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角色,则人类对于地球上不可或缺的其他生物的尊重及对其负责任势为必然。第一,这是人类对社会网状结构中众多“他人”的道德义务和对生生不息的后代人类的必须道德义务;第二,这是人类对生物界非人类成员的必须道德义务。因此,理性的人类中心论就构成了本文中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应该承担法律义务的伦理学基础。

消费正义论———从道德义务到法定义务对于当前全球资源枯竭、废弃物过剩等最重要环境问题的产生,“消费主义”价值观应该承担最大份额的责任。“消费主义”价值观从社会宏观的经济模式和个人微观的价值追求两个维度,支持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生活方式[3]。联合国环境奖得主、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认为:“20世纪中叶两种促进全球经济演变的观念逐渐出现,即把物品用完就立刻扔掉以及有计划地将用品废弃掉。此两种观念在美国、在二战后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途径都被经济采用了,似乎物品扔的越快,损耗的越快,经济发展的就越快。”[4]在上述观念的支配和主宰下,发达国家经济领域内过度消费流行并成为时髦,并一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反思人类消费行为,主张合理、正当、适度和可持续消费”[5],遵循消费行为的代内公正及代际公正原则。消费正义要求个体在消费行为中将个人利益结合社会利益进行考虑,从而实现生产、消费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结合,并促进生产、消费、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及循环利用,最终达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消费行为最初强调道德的自律性和伦理性,但是,当下社会中日益滑坡的消费道德水平使我们看到了忽视道德的他律性与法律性的不足。换言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应该只是出于其意思自治而可有可无的一厢情愿的选择,也不应只是出于道德感召下的个别消费者的个别偶尔行为,消费者行为应该是受法律明确约束的一种义务。在当前大量不良消费行为此起彼伏、生态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形下,消费正义从道德义务到法定义务的有效转化已成为必然应对。每个公民都是消费者,循环经济符合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发展利益。我国宪法14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是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承担法律义务的基本依据。2009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0条直接规定了公民的“合理消费”义务。虽然只是一条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但这是从基本法角度对于消费者法律义务的直接规定。另外,2009年热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相较于原来的法律条文,在第5条4款增加了“国家鼓励可持续消费,提倡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之规定。可以看到,消费正义从理论落实为实践,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在我国趋势初显。如果能够将道德规范法律化,使消费者道德义务中的一部分转化为法律义务,则可以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供基本的法律准则与统一标准,法律调整手段的作用就可能被充分发挥出来,与道德调整互有长短、相得益彰。

循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者行为的本质确认:生态化消费

在社会生活中,一个消费者时常以比较复杂的多重面孔出现,每张面孔下又可能有不同的行为职能存在。对于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贡献取决于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多重角色。事实上,无论是家庭成员、行政官员,还是贩夫走卒,都是生态系统的一分子,并具有明显的优于其他生物的行为职能,这是人类的本性。消费者行为始终处于生态环境中,与生态环境互为约束和影响。

(一)传统经济模式下消费者之人性假设:“理性”经济人传统经济模式中的消费者行为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基础上之的。“理性”经济人假设遵循如下命题:第一,自利的动机。经济行为主体的动机与出发点只是追求个人的自我利益;第二,经济理。经济行为主体依据主体预期假设,通过有效手段了解相关信息,明确手段与目标间的逻辑关系,即偏好一致性,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第三,经济个体对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在市场经济无形之手的引导下会无意识增进社会利益,实现“小河水满大河宽”,即利己同时利他。理论界对于“理性”经济人假设曾有很多批评与不满。批评主旨为:(1)纯粹的个人利益至上不考虑利他因素,割裂人与社会间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个人行为模式;(2)经济个体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不必然增进社会利益(因为经济理性之个人性、功利性极有可能演变为反自然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实现并不具有天然的方向一致性。因此,在传统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的消费决策目标为整体预算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即通过比较不同的商品(服务)组合,然后简单选择以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这个决策过程是以不存在消费外部性为假定前提的,根本不考虑消费行为的外部性影响,尤其是忽视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联系。所谓“理性”的消费者其实并不“理性”,以个人私利最大化为出发点,在贪欲、奢侈欲及炫富欲等不健康的消费观影响下,买了就扔,扔了再买,多买多扔,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而如果在进行消费决策时将生态成本纳入决策考量的范围,“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同时给予考虑,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p#分页标题#e#

(二)循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行为的本质确认:生态化消费消费行为直接关系到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产品从卖到买,之后就直接处于消费者的实际掌控下。一个13亿人口的消费者群体,以什么方式对其掌控下的产品进行使用和处置,对于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及节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对于资源能源的巨大需求,消费行为的生态影响呈现出压缩性后果。所以,中国发展循环经济不仅会受益于自身,更是对于世界的巨大贡献。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生态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循环经济是以消费者能够做到节能减排、对资源再利用和循环使用,使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最小化为假设前提的。循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建立在“生态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经济理性”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生态理性”提倡整体利益的观照,循环经济中人(消费者)的经济活动是在追求福利改善的同时又满足生态友好、资源节约的要求,是兼顾经济性与生态性的统一,因此其人性假设可以界定为“生态经济人”。第二,受制于整体预算约束与生态环境约束双重条件,消费行为的决策目标开始多元化,消费者对于消费效用的追求不再只是单一的效益最大化,而是会考虑到消费行为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是否会减少总体效用[6]。第三,受消费的外部性影响,原有预算约束下的实际效用会发生一定改变。此时,一定的制度安排,比如法律的介入,可以实现整体预算约束与生态环境约束的相互条件性转化。第四,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消费活动中对于生态因素的考量上。由于这种生态偏好导致效用函数发生变化,在预算约束并不因生态环境约束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事实上消费者仍然会考虑自身对生态效用的追求,改变消费决策或者减少不适合的消费活动,以追寻符合生态偏好的消费方式。因此,以“生态经济人”为消费者之人性假设,可以对于循环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的解释:循环经济———“生态经济人”(消费者)———“生态化消费(消费行为本质)”。生态化消费是可持续的消费模式,是指消费的服务与产品在能够满足人类自身需要及生活质量的同时,消耗自然资源的量尽可能少,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出的污染物尽可能少。相较于传统的消费观,生态化消费是一种全新的消费理念,它把人类消费行为纳入生态系统中,并使之受生态系统的约束,使人类消费行为与生态系统实现协调统一。改变以往消费主义肆无忌惮的消费方式、重建新的消费模式的需求,催生了消费者的生态化消费模式。消费行为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关联,即体现在循环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行为中。生态化消费理当成为人类(消费者整体)主动积极的终极追求而非被动应对的权宜之计。

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的法律义务的确立

消费决定生产,消费者的偏好决定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类型及规模等。消费者由于消费了商品,因而也相应地消耗了能源和资源,从这个角度说,消费者是能源和资源的最终受益者[7]。消费者在产品交付后的使用与处置决策更是影响着生产者的行为。所以,消费行为无论是起点还是终点,只要坚持循环经济原则,都可以促进生产者生产方式的改变、产品设计理念的更新、产品类型及构造的改进等。循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应只是纯粹的私事,还应最大限度考量社会利益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从消费者权益结构的对等符合逻辑自洽性角度出发,立法确立消费者的义务业已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需求。从已有的立法实践来看,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法律义务的确立主要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以生态消费为主要内容的适度消费义务循环经济模式下的消费方式应该是适度消费,尽量缩小生态足迹,减少对于生态的不利影响。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看,适度消费的涵义包括:消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是生态型的,数量和标准是合理适度的。其中,生态消费是适度消费的主体,是其本质,而合理消费则是适度消费的数量表现。适度消费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高度契合性,其作用机理是生态消费的涓滴效应和适度消费的外部性。如前所述,目前我国以宪法规定为基本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许多法律对于消费行为的生态性已经有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规制。但是,整体而言,现有的法律对于消费者适度消费义务的规定零零星星,若有若无,条款间缺乏协调一致、逻辑性及系统性严重不足;同时很多规定也缺乏适用上的针对性。笔者认为,由于消保法是最为我国消费者熟知的法律,在该法中对于消费者的适度消费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强调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效应。“消费者并非总是在技术、金钱、商品和巨型公司面前毫无抵挡、防御和反抗力量的被动的受害者,他至少有时是主动的、反抗和改变环境的能动者”[8]。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中可以抽象地规定消费者的适度消费义务,在分则中则进行具体化,比如可以规定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应优先选购“清洁”及“3R”产品的义务、消费者对于过度包装的产品的检举义务、消费者拒绝使用一次性制品(如一次性餐具、洗浴用具等)的义务、监督生产企业为自己产品的生命周期负责的义务、监管“循环回收基金”的使用情况的义务等及消费者违反上述义务所对应的责任。另外,从法制系统性角度出发,还需要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进一步完善,确定个人排污权交易制度及规定违规排污罚款等使消费者承担循环经济不法责任。国家还应健全能效标识、环境标志等产品生态标识制度,引导消费者的生态选购。事实上,生态需要是生态消费的动力,也是人类的直接本能。任何人对于美好、和谐的生态环境都有着天然向往。适度消费因而本质上具有正义性。总之,一种“充足”的态度必须来代替“更多”的态度。

理性消费好处范文3

关键词:企业秘书 消费者 关系 管理

消费社会里的大多数企业越来越认识到消费者的重要性。企业秘书是处理消费者事务的重要参与者,其工作效果直接影响到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为此,本文拟就秘书在消费者关系管理中的具体工作内容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秘书必须要树立以消费者为导向的服务意识

意识决定行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要求企业必须转变传统的思维意识,着力提供服务水平。消费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秘书要想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必须要有正确的服务意识。

(一)增强以消费者为先的服务理念

随着消费者主动权全方位的确立,企业与消费者已不仅仅是买卖交易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消费者还是企业信息的传递者、企业形象的塑造者、企业发展的推动者。“消费者就是上帝”的理念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落在实处。企业秘书在实施参谋管理工作中,一定要紧绷“消费者为先”这根弦,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尽量满足消费者需求。

(二)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

服务意识是主动还是被动,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管理的成效。主动意识增强了,企业就可以占据先机,使顾客提前获得对企业行为的认知和了解;主动意识增强了,顾客就可以感受到企业的热情与尊重,进而体会到消费的幸福与快乐;主动意识增强了,就可以倾听到顾客的声音,为顾客提供良好的沟通途径。企业秘书必须搁置“一看、二慢、三等待”的滞后服务意识,强化主动服务、快速服务和超前服务的意识。

(三)增强和谐服务的意识

企业秘书代表企业形象,代表着企业领导的声音、企业的声音,其和谐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的声誉。“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信息时代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任何一个微小的不和谐的音符,都可以成为一首雄厚激荡的嘈杂交响曲,使企业陷入危机。因此企业秘书必须从和谐的角度谨言慎行,热心、真心、全心、细心地为消费者提供好服务。

二、企业秘书开展消费者服务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加强文稿服务,进行消费引导

消费建立在认知和认同基础上。消费时代提供了大量的产品,在消费者消费多元化、多样化的同时,也产生了消费的困惑,甚而导致了程度不同的消费盲目。企业秘书是业内人士,手头有丰富的产品信息资源,对产品了解比较深。为使消费者全面深入地了解产品及企业信息,企业秘书人员一定要积极地做好信息传播工作,向外提供必要的信息与资料。企业秘书的文稿工作包括:企业文化宣传,提高企业认知度;广告文稿拟写,展现产品亮点;指导手册的编辑印发,引导合理科学消费。秘书文稿拟写实质上是企业开展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为企业代言。企业秘书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字采编写素养,站在企业的角度,向消费者提供有高度、有水平、有内涵的准确信息。

(二)做好信息调研,了解市场信息

企业领导只有及时掌握各种信息,才能做出正确决策。做好信息服务,是企业秘书辅佐企业管理、为领导提供智力服务的基础。消费信息关乎企业发展,是秘书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企业秘书需要调研的信息有:企业形象调查;产品定位调查;行业信息调查;市场竞争情况调查;消费者基本信息与需求变化调查等。秘书信息调研方法主要有:个别访谈法、集体座谈法、实地观察法、问卷调查法等。无论想获得哪种市场信息、采用哪种调查方法,秘书人员都必须要经常或定期走到消费者中间,向消费者了解情况。只有企业秘书努力挖掘深层次、高效应信息,增强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全面性,才能针对性地向企业提供以市场为中心、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发展建议,从而辅助领导者做出正确决策。

(三)做好接待工作,正确反馈消费者信息

企业秘书的消费者接待工作,包括来访接待、来函接待和来电接待几种具体形式。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发生变化,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消费者来访、来函与来电是消费者与企业沟通的主要途径。面对消费者对企业相关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秘书人员一定要正确对待,珍惜消费者的反馈,及时疏通化解消费者的怨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尽量及时解决,不能立即处理的要给消费者以明确清晰的解释,以求消费者理解。具体操作中,企业秘书一定要高度尊重消费者,以真心、诚心、耐心、细心赢得消费者民心。

(四)参与企业活动策划,激发消费者热情

专题市场活动和广告是企业协调消费者关系、塑造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与硬性广告相比,企业有目的的市场活动往往会产生更有效的软广告意义。企业秘书是企业高层与各个环节部门的桥梁,是企业与公众联系的纽带,积极参与市场活动非常必要。企业市场活动策划中,秘书承担着策划案拟写、活动实际操作和活动效果评估等多项任务。策划中,秘书一定要以创新性的思维,充分吸引公众的注意和参与,以此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成功的公关活动可使企业获得美誉,也可使企业公开出丑。为保证活动的有效性,秘书人员策划市场活动时要尽量求新、求实、求细,处处想到前头,处处落到实处。

(五)提高危机公关素质,做好消费者安抚

企业危机,其最终的破坏效力都会以市场效益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危机出现时,企业一定要真诚、负责、主动、及时地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了解事情真相。秘书是企业殊角色,既可以企业代表的身份出面,又可以使操作留有回旋空间。所以危机公关时,是秘书在风口浪尖之上尽力周旋。具体工作时,企业秘书要与消费者建立有效沟通:其一,热情处理消费者来电、来访、与来函,积极回答消费者质询;其二,深入消费者之间,积极了解社会舆情;其三,发表企业声明、公告或新闻,向消费者道歉并主动说明事情真相;其四,向消费者危机处理方法与措施。无数鲜活的案例证明,企业不把消费者权益放到首位,消费者也不会讲企业放在心上。因此危机公关,一定要以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

三、企业秘书在消费者关系管理的应该遵循的原则

以消费者为导向的管理理念要想落在实处,秘书在处理消费者关系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质量是维系企业与消费者关系的核心要素。要搞好与消费者的关系,秘书必须协助领导两手抓,一手抓产品质量,一手抓服务质量,两手都要硬。任何企业都不能掉以轻心,切记: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会使组织在消费者中的形象大打折扣,甚至导致丧失民心。

(二)理解、尊重消费者

理解尊重消费者是企业秘书开展消费者管理工作的基础。其一要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这是组织赢得消费者满意的基本前提;其二还要平等对待不同消费层次的消费者,树立“任何人都是有价值的消费者”的观念;其三企业秘书必须明白,针对不同层次的消费者,提供差异性的产品或服务是消费者平等的另一种表现。

(三)信誉比黄金还重要

从心理学角度上,承诺可以打消对方的顾虑,给予对方一定的安全感。目前,质量承诺和服务承诺已经成为企业赢得消费者、提高其市场占有率的重要途径。但企业秘书在代言企业承诺时,一定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且不可信口开河,轻言寡信。只有“言必行,行必果”,才能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满意。

(四)立足长远

追求短期效益,追求蝇头小利,绝不是有气魄的大企业所为。所以企业秘书一定要长期公关的意识,在考略企业效益的同时,兼顾到消费者的实际利益。只有企业与顾客之间互惠互利,二者才具备了合作的基础,长期战略型伙伴合作关系才有希望构建。

理性消费好处范文4

一、推进12315规范化建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受理和及时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咨询,不断提高“接线率”和“处理率”,努力做到消费者诉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2、强化12315数据的综合分析利用,动态分析申诉举报热点和消费市场秩序状况。针对新型消费领域和消费方式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分析消费需求新特点和消费维权工作新变化,不断提高12315数据分析的科学性、预见性,并形成12315数据分析报告。

二、推进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打牢基层消费维权基础。

1、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关心和支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力争实现农村行政村和城市社区“一会两站”全覆盖。

2、充分发挥社区和村镇居委会、村委会的积极性,针对城乡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社区和村头,开展面对面的消费咨询服务,更加方便消费者就近咨询和申诉,就近解决消费纠纷,真正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3、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意见》和省局“三年三步走”要求,在扩大覆盖面、规范运行和注重实效上下功夫。

(1)加大推进“五进”工作力度,按照科学设立的标准、基数和条件,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确保今年内12315“五进”各种类型和数量累计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

(2)加强“五进”规范化建设,明确“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职责,严格规范“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制度,确保每设立一个“消费维权服务站”都做到规范运作。

(3)全面推进“五进”向经营主体延伸,建立消费纠纷绿色通道。在合百商厦、苏果超市试点的基础上,县局、市局各分局各选择1-2个服务站,建立起12315网络联接,逐步推动12315行政执法体系向经营主体延伸,使普通消费纠纷不出商场、不出超市,就地协商解决,有效减少调解的中间环节,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实现行政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4)提高“五进”工作效能,组织对“五进”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以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县局、市局各分局以及工商所建立对“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点专人对口联系制度,宣传法律法规、开展督促检查、定期考评交流,进一步提升“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效能。

(5)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省局工作要求,落实《全国“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名录管理系统》工作,认真做好基层维权站点名录登记和维权信息采集,全面提升基层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三、实施商品质量监测,保障流通领域商品安全。

1、根据市局《2012年全市工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工作安排及任务分工》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工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科学安排2012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统一监测计划、统一监测机构、统一监测程序规范操作。

2、根据省局监测计划所列商品品种和监测时间安排,认真做好抽样配合工作,确保省局在市场各类商品的抽样检测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依法做好不合格商品的后处理工作。

3、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点和平时工作掌握的情况,将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作为监测重点,市局、县局全年分别开展重点商品监测不少于4次,每个品种不少于5组。

4、加强对在监测中不合格商品的后处理工作。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大监督整改和行政指导力度,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按要求依法组织处理,按时报送后处理结果,并认真做好监测结果综合利用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扣押没收不合格商品进行管理。

5、强化对监测工作的督办工作,加强监测后行政处罚、退货、召回、复查、监测信息公布、样品处理等几个关键环节工作,为提高各地对商品监测案件处理能力,加强合法性、规范性操作。

6、积极组织参加省局开展的监测案件评查工作。

四、继续开展重点市场专项整治,切实强化维权打假执法力度

1、继续开展“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局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家电下乡”市场秩序。

2、开展流通领域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消防部门查处流通领域消防器材质量的违法案件。

3、开展以建筑钢筋和纤维板材为重点的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全面整治基础上,重点查处建筑钢筋和纤维板材假冒伪劣案件。

4、开展以汽车销售4s店、各类汽车装潢和维修企业为重点的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的专项整治工作,在去年摸查规范的基础上,重点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售后服务中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诉求等违法行为。

5、继续开展叫停餐饮服务企业有偿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以巩固去年整治工作成果,积极迎接省局回头看督查。

6、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局安排和市场情况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他各类专项整治工作。

7、认真做好专项整治案件查办工作,每次专项整治查处案件不少于4件(其中县局每次专项整治查处案件不少于4件,铜官山区分局、狮子山区分局、郊区分局每次专项整治案件不少于2件,开发区分局、商城分局每次专项整治案件不少于1件)。

五、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切实维护服务领域经营秩序

1、认真落实总局《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依法受理和处理有关服务领域的申诉举报。

2、认真落实省局统一开展的服务领域社会评议工作。通过了解被评议公共服务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侵犯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采取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督促公共服务行业依法整改到位,规范、守法经营,促进服务企业自觉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3、对公用服务领域消费纠纷多的行业规范其经营服务行为。选择1-2个服务领域开展调研,并开展规范活动。

六、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维权模式,切实做好消费教育引导工作

1、积极面向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文明消费理念,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者科学消费能力;引导经营者积极发展新型消费业态,大力推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积极服务推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2、积极创新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的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12315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创新消费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提高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实效。

(1)针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消费维权信息,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针对消费者诉求集中的问题,教育引导经营者和服务者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改进经营模式,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和优质服务,积极营造健康安全消费的社会环境。

3、积极构建消费教育和咨询服务体系。按照努力构建有利于促进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目标要求,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费教育和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优势,建立共同协作、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1)认真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组织开展好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央电视台举办的“3·15”晚会12315现场热线和处理工作,组织召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及“一会两站”工作座谈会,开展街头咨询、宣传活动,公布2011年消费维权信息和维权典型事例、打假典型案例,大力宣传维权工作成果。

(2)开展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推进12315进学校、消费知识进课堂工作。

(3)开展对经营者守法经营教育和消费者消费维权教育活动,开展“12315开放日”、“12315体验日”等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

七、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切实加强消费维权效能建设

1、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理性消费好处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 消费者理论 消费行为 消费心理

一、理论依据

市场经济环境中,一切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只有真正了解消费群体,挖掘其消费心理和消费特点,才能开发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设计出有效的市场营销计划与策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占据优势地位。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但其消费行为仍遵循普遍的消费行为规律。消费者理论是消费者选择行为的依据。在该理论框架下,依据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消费者出于理性的考虑,消费行为转化为在预算约束下谋求效用最大化(也可以说是追求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权衡与选择。效用是消费者在消费某种产品时所获得的满足程度,它是对商品功能的一种主观评价。而总效用是指从消费一定量某种物品中所得到的总满足程度。当某种物品的消费成本既定时,消费者从消费活动中获得的效用越大,或者是消费者对消费的效用评价既定,而消费成本较低时,消费欲望较强。消费需求取决于消费成本和所得效用的对比,即边际效用原理。要提高大学生消费者的效用,一方面要增加其享受服务的效用,一方面要减少其使用的不便利因素。效用是一种心理感觉,取决于消费者的偏好。企业要使产品拥有更加广泛的认同和接受度,就要分析大学生消费者的心理,满足其偏好,并善于把握消费发展趋势。提高服务质量和层次,减少消费不便利因素,开发新的服务领域,也有助于产品的营销。

二、大学生消费行为探究

1.大学生的消费特点

大学生是商家的重要消费客户,同时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除了具有一般消费者群体市场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1)消费观念鲜明、时尚。大学生处于成长的青年时期,富于创造性和挑战性,对新鲜事物充满敏感与好奇。

(2)消费结构日趋多样化。近年来,大学生的消费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不再局限于基本的生活消费、学习消费,用于交往、娱乐、旅游和健身等方面的费用有较快的增长,并在构成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3)消费支出水平高。当前,在校大学生有较强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大学生每月的支出额400元~500元的占35.5%,处于第一位,支出额为500元~600元的占28.9%,这两部分占的比例高达64.4%。600元以上、300元以下分别占12%、6.2%。

(4)消费的个性和从众性并存。大学生希望展现自己的个性,体现自己的风格。

(5)消费的冲动性和情绪化。大学生的思想情感、志趣爱好、性格气质还未完全定型,重感情易冲动,客观环境、流行趋势对其行为的影响作用比较突出。在其消费行为中,容易受情绪左右,失去应有的判断力。喜欢尝试新品牌,受促销的影响较大。购买前,缺乏明确购买目标;购物时,被商品的新奇所吸引,缺乏必要的考虑和比较就冲动购买,随意性较强。

2.大学生消费发展趋势

(1)教育培训消费异军突起,将成为新时期大学生消费的一大亮点。由于高校的扩招,就业竞争加剧,大量的毕业生被推向人才市场。为了自身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走出校园,参加社会培训。

(2)休闲娱乐消费呈多样化特点。当代大学生追求多元化的价值目标,并受时尚前沿的影响,在休闲及娱乐消费方面, 大学生群体有着比其他年龄群体更旺盛的需求。他们追求新颖、刺激和有品位的活动,日渐成为大学生休闲娱乐的主流方式。进入新世纪, 大学生的这种需求更为强烈, 并在休闲度假、旅游观光、体育健身等领域, 显现出新的发展势头。

(3)电子消费成为新的消费热点。随着我国步入信息时代,信息产业迅猛发展。对信息的索取,已经成为大学生的必备素质。为了保持与时代的同步性,大学生对信息的消费将大大增长。可以预见,电子产品市场必将随着信息化的潮流而不断发展。而大学生会成为这个市场的主要消费者。

(4)追求新颖、追求时尚的心理日趋明显。大学生正处于自我需求不断扩张的发展时期,因而希望以新异的消费形象,向社会展示自身的成熟;通过消费上的新潮、时尚、前卫来表示自己青春的活力。尤其是在现今社会,时尚和新潮所代表的是现代社会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广告昭示蛊惑下的消费意识,媒体、明星的示范效应,以及大型商场陈列的美轮美奂的商品的吸引,也促使“时尚和新潮”消费越来越成为多数大学生的心理需求。

三、结语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其在消费市场上的地位日益突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大学生,不但形成了巨大

的消费市场,而且易于接受新的消费理念。大学生消费市场潜力巨大。正确认识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 有利于商家更好的开拓大学生市场。

参考文献:

理性消费好处范文6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结合我国立法程序和现实状况,近期来看,可先在金融领域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针对性地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和措施,在存款、贷款、银行卡、支付清算、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解决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迫切需求与出台专门立法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长远来看,需要针对金融业的特殊情况,制定一部或几部专门法律,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界定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和基本权利,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层级低、无法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矛盾。

(二)构筑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一是建立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可借鉴英国经验设立金融服务督察机构,接受“一行三会”的指导和监督。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金融服务督察机构注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尽量通过和解方式了结投诉案件。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并执行金融服务督察机构的有效裁定,消费者如不接受则可提交法院进一步审理。在整个投诉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无论胜诉与否都无须交纳任何费用。二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放心保)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投诉处理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将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并监管指引,对金融机构内部纠纷处理程序要点做出规定。金融行业协会在有关规定中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通过行业自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三是加强监管部门间的金融消费纠纷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各监管部门的金融投诉联席制度,各机构间及时沟通、取长补短,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投诉处理机制。待时机成熟后,统一这些分立的机构,成立单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四是充分发挥仲裁在金融消费争议解决中的独特作用。各地可效仿上海、广州、成都等地设立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制定金融仲裁规则,提升金融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三)建立新型的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对金融消费者诉讼实行特殊的制度设计。着眼于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建立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包括赋予消费者组织的资格、赋予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确立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为消费者诉讼设计特殊的程序与证据规则等。

域外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的特点

(一)重视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各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在细化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同时,操作性更强,更符合行业发展惯例,也是整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内容。

(二)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多以金融业务监管为主,以纠纷调解为辅,如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而设立独立于监管部门的专职金融纠纷调解机构,更能保证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独立性和透明性,因此越来越得到各国家和地区的认同。如,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