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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6月1日实施。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
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
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
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其中:
“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海港、码头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固定式特种设备。煤矿矿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五、关于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厂(场)内机动车辆未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关于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未对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新的规定以前,地方质监部门可以按照“三定”规定,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六、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实施
压力管道属于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根据其环节的不同分别做出了规定:压力管道及其元件的制造、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在国务院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为确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七、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特别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除安装、使用以外的其他环节(包括设计、制造的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事故调查和处理等),依据条例实施安全监察。
对同时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内外的起重机械,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其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实施安全监察。
八、关于电梯的安全监察
按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负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使用等活动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有的电梯监管模式,赋予了电梯制造企业新的义务。为了正确实施这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在有关规定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条例规定,自*年6月1日起,电梯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对于*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电梯安装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应当在期满前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电梯安装许可证。
九、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
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登记。
对于地级州、盟或者未设区的地级市,登记机关为该地级市、州、盟的质监部门。
直辖市所属区(县)的质监部门,可以受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委托,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并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颁发使用登记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以及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其登记机关为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十、关于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及监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一)锅炉水质监测单位视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锅炉水质监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视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分别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实行分级管理,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发放。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三)目前已纳入考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操作人员(司炉工)、锅炉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氧舱维护管理人员、气瓶充装人员、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堵漏人员、电梯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接人员、安全阀校验人员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适时对需要考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作出调整。
十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过渡问题
(一)对于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在条例实施前,依据有关规定颁发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获证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办新的许可证。
(二)凡条例实施后新成立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
(三)对于条例实施前未实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制度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原有生产单位可以在2004年6月1日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许可证。在此过渡期内,原有生产单位依据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继续从事原有生产活动。
(四)对于在条例实施前由省级质监部门许可,条例实施后改为由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监部门分别实施许可并对许可工作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许可证书。具体安排另行规定。
十二、关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中小型运输设备、阀门、塔式起重机、电梯、医用高压氧舱、大型游艺机、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等8种特种设备,由生产许可证管理改变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已取得上述8种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其生产许可证仍然有效,期满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申办新的制造许可证。具体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318号)的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
按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将逐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易于为群众了解的、具有权威性的部门公告或者安全警示等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媒体上公开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周期总局定为每年至少一次,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公布周期。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特种设备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十四、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国家质检总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属于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履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职责。
十五、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工作。
(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关于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委托实施
按照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等工作。对于上述行政许可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制定有关规定,明确许可的条件、程序、方法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质监部门按照统一规定实施具体许可工作,许可证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
十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的证据;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按照条例规定,查封、扣押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十八、关于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重大维修的界定
(一)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
2.妨碍监督检查的;
3.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4.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5.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设备数量较大的;
6.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四)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维修:
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制定本规定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个体拆除施工队挖掘机将穿越该地块的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径159 mm丙烯管道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原南京塑料四厂南侧迈尧路段的中华饭店明火后发生爆燃。事故最终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爆燃点周边近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制定本规定是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迫切需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因此,为将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全过程,《规定》提出了管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管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要求。
三、准确理解《规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由于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的管道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而且一般情况下24小时有人在岗职守、巡检、管理与维护,管道事故隐患易于发现和处理,而厂区外公共区域的管道是管理的薄弱点,公众易于接近,事故多发,且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面较大。因此,《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管理。
《规定》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监管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并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规定了管道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涉及企业自我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但企业是管道运行安全管理的主体,是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规定》对管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管道单位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从规划源头上加强管理
《规定》第二章是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规划的规定,要求管道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从源头上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四)严把准入关
《规定》第九条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为安全审查)手续。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未经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得建设或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安全审查、严格把关,是实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的有力保障。
(五)强化运行安全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关于管道与有关场所、建(构)筑物的距离要求,是为保护管道防腐层、保护管道使其免受近距离施工作业影响和损伤而规定的。这是考虑到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有关距离的规定,本《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时,这些要求得到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认可。
(六)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
对于管道单位报告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作出了规定,即《规定》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七)明确了违法处罚机关,提高违法成本
《规定》第六章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管道单位及相关人员,《规定》不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高额的罚款处罚,而且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加大了对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如,《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贯彻实施《规定》的意义及要求
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工程项目;成本控制;降本增效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管理,向管理要效益,提高项目经营效益,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已日益成为广大施工企业管理者的关注重点。本文结合工作实例,就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的目标、方法及主要控制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一、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的目标
效益是企业生存的根本,而建筑施工企业的效益主要来自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的控制好坏,是决定项目成本高低、经济效益优劣的关键,在项目施工现场,要坚持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坚持现场受控的原则,确保全员、全过程、全要素的项目成本控制,对影响施工项目成本的工、料、机消耗和费用开支加强管理,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偏差,将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消耗和支出严格控制在成本计划范围内,及时反馈,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是否符合标准、计算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并进行分析,消除施工中的损失浪费现象,把施工成本降下来,在施工质量得到确保的同时,实现合理的最低成本的目标。
二、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的方法
成本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而成本管理的核心工作就是项目成本控制。成本控制的主体是人,因此,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首先要树立全员参与成本控制的理念,即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各个管理部门和施工班组等全员参与。要做到人尽其责的控制成本,要形成人人管理,人人过问的局面,随着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有序地开展,人人知道自己管理、控制的内容是什么,要达到什么的控制目标以及如何控制,实现动态控制,及时进行调整、纠偏、控制,以充分控制项目施工成本的发生。
其次,运用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手段,将成本控制目标予以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人,即工程中标后开工之前,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目标责任成本编制项目施工成本控制计划,并进行施工总体策划。根据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实行性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及所处环境、人材机的配备及市场发展趋势,以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物量为基础,按照部门、施工队和班组的分工进行分解,形成各部门、施工队和班组的责任成本,为以后的成本控制作好准备。
三、举例
本文以桥梁工程项目施工为例对项目施工成本控制方法进行介绍。
1.工程概况
某高墩公跨铁高架桥,采用整幅式断面(分幅设置),双向8车道,桥梁总宽32m;该桥前后无引桥,且桥高达40m,桥梁跨越11条既有、在建和规划铁路,位于最高第4层,跨越所有铁路线路,且所有桥墩基本处于某河道中,属于孤立的高墩高架桥,运营铁路、在建铁路、既有河道等对施工的干扰非常大;工程范围内无地面道路,施工场地狭小。
2.重视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和预控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和预控是项目施工成本控制的灵魂,其中施工组织、施工工法、工期安排、机械设备配置、劳动力组织、安全质量保证、临时过渡工程的布置等均对项目施工成本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本工程中,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根据工程结构、地形地貌、地质情况、电力交通、水文气象、物资供应以及公司现有的物资、设备资源,综合考虑工程安全、质量、工期、技术、成本等因素,按照“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原则,反复研究、讨论、比选,最后确定,优化全桥梁工程的标准化施工,全桥统一墩身、盖梁的形式与尺寸,这样不仅能加快施工进程,均衡生产,利用时间差巧排工期,还可以通用钢模板代替异型钢模板,减少钢模板投入的套数和数量,增加模板倒用次数。仅此一项就减少了钢模板投入130万元。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还可合理的组织施工、合理的安排施工进度、提早计划材料供应等,确保施工中各工序转换时衔接紧凑,有效提高工效,节省大量的人工、机械租赁等费用的开支。让技术与经济相结合,降低项目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 推行劳务招标和材料物资集中采购制度
劳务和材料成本是项目施工成本控制的主要要素。项目经理部一成立,就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组织了劳务招标及会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经济论证制度,合理安排施工队伍的进场,分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控制三步,对桥梁工程施工的劳务成本进行精确的掌握,保证劳务费用,不随便超出成本计划。
一般桥梁工程材料费占的比重可达60%~70%。本工程主材均由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不但有效控制了采购价格,并将主材损耗的量价明确由材料供应商承担等。控制材料费是控制项目施工成本的关键,同时也是最容易规避监管、出漏洞的环节,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对材料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对材料实行物资消耗“日清月结”制度,把好收料关、发料关、盘点关、合理确定核算对象,准确计算消耗限额,对作业层实行限额领料,实行材料台账管理,并进行节超分析,材料费节余将极大地降低项目施工成本。
高架桥所用主材――钢筋、钢绞线、商品混凝土等,公司通过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招标采购,吸引了更多厂家的参与,最大幅度的降低了项目的施工成本。在本工程中,选定上海南本钢铁有限公司为钢筋供应商,供应单价以“西本钢铁每日报价” 为基础,每吨下浮60元,含运输费及装卸费,此项节约成本约200万元。
4.机械成本控制
在建设桥梁工程项目的过程中,使用大型吊装、铺架等机械是必不可少的。如何在保证有效合理使用工程机械同时,有效控制机械成本的减少?这就需要一个合理、行之有效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施工方案及平面布置,合理选型配置机械设备,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减少能源消耗,进而降低机械使用费。
本工程桥长442m,跨铁路段采用钢箱梁,其余采用跨径约30m的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前后均无连接的引桥,属于孤立的高墩高架桥,且8个墩柱位于既有铁路线、在建铁路线、规划线交叉的三角地区,施工场地非常狭窄,机械设备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项目经理部聘请多名专家现场论证,制定出最佳的架梁施工方案,确定架梁时采用DF55/200III双导梁架桥机配合450T履带吊机、400T履带吊机等机械设备完成梁体的提升及架设。最初提(架)梁费用预算要到1300万元,施工中,项目经理部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并围绕工期狠抓机械合理配置和方案再优化,制定了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吊机放在什么位置,什么时候进场、退场等均细化到天,摸清社会上可利用的设备资源,通过约谈、对比、协商等,最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集中架梁期间,所用到的DF55/200III双导梁架桥机、450T履带吊机、400T履带吊机采取包月租赁;盖梁及超高墩柱部分的提升及架设用的400T履带吊机、150 T汽车吊机等采取日租方式,及时组织租赁机械的上场与退场,此项节约成本300多万元。
5.辅助工程费用控制
在桥梁工程的施工成本控制当中,也包含工程技术措施项和临时工程的施工成本,它们做为辅助工程,要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把辅助工程当做正式工程来做,每一项技术措施及临时工程都要做施工组织方案比选、进行经济分析对比、统一审批。
某桥梁工程,按照铁路部门意见,基坑防护(8个靠近铁路区域)根据《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上铁工发〔2010〕117号)文件中第21条距路堤坡脚3m内的钢板桩禁止拔除。仅打入不拔除的钢板桩就需1300T,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自购1300T钢板桩,在现场充分利用后打入不拔除,节约了其他几个基坑防护的钢板桩租赁费用。
6.动态的成本控制
项目经理部以抓过程控制实现降本增效的理念,坚持项目施工成本全员参与、动态控制的原则,建立每月经济活动分析制度,按项目刚开工时分解的目标责任成本,各部门根据归集的劳务费、主材消耗费、周转材料摊销及回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和间接费等基础数据,对比实际发生的结算数量与结算单价,全面细致剖析影响成本、造成偏差的主要原因,并对下步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安排部署,界定责任,针对性制定纠偏整改措施、并落实,让成本隐患无处可藏,遏制项目成本管理失控的发生。
四、结束语:全面实施项目责任成本的控制是企业持续经营发展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重看问题,重看责任,重看结果,真抓实做,极力推进责任成本管理的根本转变,通过不断加强项目成本控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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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9年
[3] 戚安邦 孙贤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与方法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
[4] 徐蓉工程造价管理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