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区别范例6篇

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区别

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区别范文1

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史上,列宁是一个对马克思辩证法真正理解的重要人物,在《哲学笔记》中他终于认识到想要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及马克思的重要思想,不钻研和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是不能达到的。从黑格尔、马克思到列宁,辩证法、认识论及逻辑学三者同一有着丰富的发展过程。

 

一、黑格尔的“三同一”观点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者是何意,并非可以直接的同一,这首先也体现了黑格尔区别于唯物主义者只能在同一门科学中得到统一的唯心主义特征。其论黑格尔亦是在对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重新解读上来表述的。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并不是人们以往历届处在自身之外的一种否定性行为。这种行为的依据来源于人们一种主观愿望。相对较为深刻的柏拉图辩证法,通过思维概念的逻辑推演来表述对立又三同一相结合的思想,但是柏拉图这种独立的东西能够同一辩证思想是在纯概念中逻辑推演的。知识在理念中来表现关系,而不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事物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批判了柏拉图这种理念的辩证法,可是他又动摇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一方面提出一般不能离开个别而存在,但他又把一般与个别对立起来,即便诸如于对此辩证法发展做出伟大贡献的人,黑格尔认为,辩证法始终没有上升到真正方法的水平上。

 

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不在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他认为辩证法其实就是内容自身,是自身发展推动自己前进的一种过程,而内容是概念或是思维规定所认为的。

 

辩证法所揭示的对象本质自身的矛盾和作为发展动力的原则,不仅是具有普遍性,也是获得其他科学的知识灵魂。黑格尔很重视概念的运动原则,当黑格尔讲道的辩证法已成为完成时的时候,他所知的辩证法是一种纯概念的运动。试图揭示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从现象的内在联系上揭示运动和发展的源泉和真实内容。《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描述个人意识达到绝对知识的历程。而它所展开的意识以及概念并不是纯粹的,其中还包括着概念同与之相关又存在与自身之外的物质之间的循环往复运动关系,而作为灵魂存在的东西才是纯粹概念或纯粹思维,而在《逻辑学》第一版序言中,黑格尔提到《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识形态运动,只是以构成逻辑学内容的“纯粹本质”的本性作为根据。《逻辑学》是以纯粹思想为对象,研究的是思想作为内容而存在。其中的纯粹思想可以说是以《精神现象学》中辩证法的结果作为基础。正因为这种纯粹的思想概念运动与逻辑发展没什么区别。在此意义上,黑格尔认为辩证法与逻辑的同一性。

然而黑格尔对于逻辑的重新理解,区别于以往人们认为逻辑是一种思维科学单纯形式的认知。逻辑表现为作为知识的形式条件而存在的东西。黑格尔批判形式逻辑,知识注重思维形式,而却与内容毫无联系。黑格尔甚至说道:“到现在为止的逻辑概念是建立在通常意识所始终假定的知识的内容与形式的分离或真理与确实性的分离之上的。”[1]326黑格尔认为逻辑恰恰不是单纯地形式而是知识内容本身。“自在自为的存在者就是被意识到了的概念,而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自在自为的存在者。”这正好说明黑格尔认为纯粹的概念完全是只需用自身来证明自身的存在,不需要与此相关的其他事物,而只有这种纯粹的概念才是真正的科学,这种逻辑所展现的内容,才是真正的内容。黑格尔理解的逻辑即是纯粹理性的体系,而正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本身。

 

黑格尔对认识论的问题也尤为重要,认识作为整体看,具有三元运动。认识初开始于感官知觉,感官对客体事物的意识,然后通过对感觉的怀疑批判,认为成为纯主题的。最后,认识主题和客体不再有任何区别的情况下,认识达到自我认识阶段。黑格尔明确地反对了认识论在对认识对象理解抑或认识规则把握都建立在“假设”基础上思维与对象的二分法上的认识论观点。在黑格尔看来都是应该“在应用之前其本身就需要加以批判的范畴。”[1]328在事情或者对象本身的发展过程中来揭示阐明,认识过程中自己所运用的方法是否就是一个“科学”分析方法,主题所面对的对象是否是以理论分析出的真实对象。不是在认识之前就假设出来,而在发展过程中证明出来的。黑格尔认为人的意识存在于实体之中,只有人的精神作为实体才是唯一的实体。理性作为宇宙的实体,而宇宙的实体便是绝对精神,所以黑格尔的认识论面对的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人或事物,而是纯粹思想、理念、自我发展延伸的过程。黑格尔的认识论是一个纯粹思维,不借助自身之外而只从自身出发,自我认识的一个过程。区别于思维与对象的二分法所假设的任何条件与前提,而是把一切概念假设放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从而达到最终认识自己的目的。同时黑格尔也指出,在最好的思维当中,真和假并不是普通想的那样,真实的事物也只是纯概念所外在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有纯粹概念自身才可以被称为真实。所以在此意义上可以看出黑格尔的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是同一的。

 

然而黑格尔的“三同一”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黑格尔用纯粹概念,纯粹思维取代了客观事物存在本身的发展,这也恰恰证明黑格尔的理论是在唯心主义基础上。黑格尔认为客观事物本身存在和发展与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和思维过程是一样的,把作为人认识的主观逻辑与客观事物发展画上了等号,这意味着客观事物怎么发展是人怎么认识的逻辑过程,人对客观事物思维逻辑便应该是客观事物辩证发展的过程。

 

二、马克思的“三同一”

 

在黑格尔哲学中,理性是一个假定的先验的存在,然而与18世纪的理性不同建立于大工业时代的理性,德国的哲学家们认为法国的启蒙理性是仅仅属于个人的,并不是以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黑格尔所讲的理性是一种社会理性,在这种理性中,黑格尔所讲的历史,并不是社会生活的真实发生过程,只是社会理性运转的展示,黑格尔显然把事情发展手足颠倒了。理性活动掌握着社会生活,而不是社会生活中去理解理性的显示内容。马克思恰恰从这点出发来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进行改造。而马克思对黑格尔“三同一”思想的改造也集中在黑格尔对客观事物发展本身的忽略。唯心主义方面,针对黑格尔思想中的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抽象上升到的具体的逻辑方法。马克思指出,从抽象到具体,是思维掌握具体并使其上升到精神上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并不是具体自身产生的过程。马克思严重的具体是一种事物本质层面上,在思维中再现出来的思维具体,代表着深层的有机联系。马克思的抽象是一种简单的,为具体吸收而发展的底盘。如果从本体论的意义上成认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的“三同一”,那么马克思也必然走向黑格尔式的先验唯心主义立场。然而这种立场恰恰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对象。

 

马克思认为客体的具体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外,人们的活动如果还局限于自我理论认识之内,那么就永远不可能触摸到这个客观存在的具体。马克思很明确地把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认识方法与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区别开来。避免走上黑格尔的道路如果我们仍站在思维与存在这一命题上理解马克思的“同一”思想,那么我们就曲解了马克思“同一”的意义,马克思对于黑格尔“三同一”思想的改造在于马克思打破了唯心主义的基础,将具有思想价值的东西运用于唯物主义的框架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将其发展。辩证法并不是思维逻辑领域,而是客观存在的,同样认识不仅仅只局限于思维领域,人们从客观外部世界物质规律转换为思维规律再转换为辨证规律经过很长时间,同时发现思维并不只掌握已被认知或者所专长的事物。马克思的“三同一”是一个认识论和方法论结合的论断。

 

黑格尔式在纯粹概念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构建起“三同一”,而黑格尔强调的纯粹理念顾名思义是一种不依赖任何外在的前提条件单纯的无人身的思维。既然纯粹本体就是它自身,它必然是从自身的本性,内在矛盾推动自身的发展过程,在黑格尔看来旧式认识论一开始便假设一个具体的认识对象,这种对象却是处于在应用自身之前就本应该被批判的,然而真正的对象只有认识活动达到最终时才能被把握。黑格尔的逻辑中阐发的观点没有真正的有、也没有真正的无,所谓纯有或者纯无都是在某种已经发生变化,并且到达最终变化的结果中产生的,黑格尔从抽象到具体可以理解为最初某物还只是一种抽象地存在,随后不断发展自我认识的过程中最终达到具体的一种真实。而想要理解整个发展的历史,不能再初始也不能再过程中去寻找,只能在结果的状态中去寻找,这种理解才被认为是可能的。

 

黑格尔强调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同一必须建立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上,原因在于黑格尔完全是站在纯粹概念的基础上,反对假设,但一切都在思维中进行。相对于黑格尔,马克思从对象的历史性关系中揭示内在本质层面的联系,“三同一”思想与抽象到具体方法结合在一起。显然马克思是吸取了黑格尔观点中的精华,为了避免放弃从事物内在矛盾的角度来看待事物发展过程,马克思必然要采取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

 

首先,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马克思认识论的根本方法,经验主义认识论知识把对象当作一个感性具体感性存在物,从它获得的是直接感受,但是一旦涉及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时,它只能看到事物外部特征联系,深究不到本质层面内在联系。而马克思的认识论则不同,马克思认为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达不到对认识对象的理论认识,“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220这正好说明社会关系总和并不是一个单纯集合概念是指这些联系通过相互作用而达到了辩证统一是指由他们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如果认识只停留在经验主义的直观上,那么就不可能了解规定联系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要对一个对象进行本质上或者真正意义上的认识,必须要掌握完整的科学知识,发现多种多样规定间的内在联系,具体不再是感性具体,而是思维中的具体,作为理论把握对象的出发点,抽象是通过思维提取之后而规定的,之所以具体不是出发点,因为具体恰恰有着混沌的表象不经过思维的萃取就不能作为起点。所以,认识论中认识对象只能是简单的抽象规定,通过思维的发展上升到思维中的具体,最终得到完整、真实、客观地理解。马克思正是吸取了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合理因素,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深刻地反映并揭示了认识对象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马克思具体概念是指多样性的统一,而抽象是一个整体中局部关系或简单规定,对具体科学认识是应该从表面现象中蒸发出最简单的抽象,逻辑地在从点发展到体的过程。

 

正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为基础,才可以理解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同一”的内涵。

 

三、列宁的“三同一”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曾讲道在《资本论》中的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的观点,他说:“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这种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吸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 [3]375,列宁显然是在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下形成的结论。

 

列宁认为逻辑学是辩证法是因为列宁特别重视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论证内容与形式相同一的“逻辑”,列宁摘录黑格尔阐述客观主义,逻辑范畴的话后,注释了这样的评语:“典型的特色辩证法的精神和实质。”[3]99显然这样的评价不是一蹴而就的,列宁认为黑格尔提出两个基本要求即联系的必然性和差别内在发生正是体现了辩证法。

 

“辨证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3]97列宁想要表达出首先得掌握“具有客观意义”概念的辩证法和认识论的辩证法,才可能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而这种辩证法恰恰也是逻辑学。列宁在辩证法与逻辑学同一中重新解读“概念”。列宁指出只有客观运用灵活性,灵活的反应出物质过程整体性统一,这就是辩证法,是世界发展正确的反映。列宁以《资本论》中商品为例。商品交换的行为其实已经暗含着资本主义所产生的矛盾。作为概念即便再简单也包含着对世界的客观联系的认识日益加深。

 

辩证法是认识论,同样列宁也明确提出过:“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3]410。列宁强调辩证法是认识的规律,并是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

 

列宁的《哲学笔记》都是在把辩证法理解为客观存在的运动发展是在思维逻辑把握的基础上,全面地论证。在《哲学笔记》中辩证法既是逻辑学又是认识论这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论断,而是在用同一个东西的不同方面来解释同一种物质。

 

“人不能完全把握=反映=描述全部自然界,它的‘直接的整体’,人在创立抽象、概念、规律、科学的世界图画等等时,只能永远地接近于这一点。”[3]194辩证法是一种认识论,是人类认识固有的,认识的每一个命题之中都包含着辩证的因素,无限的趋近也无限的延伸发展。

 

列宁指出“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3]411“人的认识不是直线(也就是,不是沿着直线进行的)……独立的完整的直线……绝对的人类认识这棵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3]412这里列宁表达的观点同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人的认识刚开始是抽象循环式的圆圈,认识对象也只是简单地规定,没有连贯、直接性。当每一个片段通过认识思维提取后就可以变成具体的独立完整的直线。列宁在吸取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以后提出的辩证法对现在的研究具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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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 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 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 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高潮: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on the kant’s criticize on dialectic and hegel’s distort on the kant’s philosophy

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黑格尔;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合理因素

中图分类号:B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8-0087-03

一、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

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所获得的是思维形式规律,作为形式规则,能保证在形式上之必然,但不能保证内容上之必然。

亚里士多德基于“S是P”这一基本形式,研究各种性质、种类、关系及概念。“S”为现象,“是”为核心,“P”为本质,把现象归属于本质,或把个别归属于一般,以此为基础架构了形式逻辑体系,所以形式逻辑本质上是基于“是”的肯定的逻辑,而“不是”则作为“是”的反面存在。

康德肯定传统形式逻辑中的标准形式的真理的作用,但同时指出,标准的形式是不足以保证真理的理解。因为,即使一种知识可能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形式,不与自身矛盾,但它仍可能与对象矛盾。所以简单的基于逻辑的真理的标准,应该是一个知识的内容和形式一致的普遍规律,而虽然这是所有真理的必要条件,因此是消极的条件:这种逻辑远不足够,它无法测试并找出形式正确但内容错误的知识。

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是基于先验逻辑的。在四个“二律背反”中,“是”和“不是”可以同时建立,在康德看来,这证明了理性只能有负面作用,不能产生积极的作用。对于康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这一突破性的发现,黑格尔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是,在理性世界的矛盾,却停滞于这四个“二律背反”,这却是黑格尔所认为的缺陷。“二律背反”只属于主观的思维而物自体则在世界彼岸这一无法避免的片面性,以及知识逻辑与辩证逻辑之间的明显的理解差异。黑格尔认为,这正是表明康德止步在“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形式逻辑不承认矛盾是很荒谬的,不存在所谓的“非此即彼”的那种抽象的东西,“是一个普遍的和不可抗拒的力量,在这个伟大的力量面前,无论怎样稳定坚固的事物,没有一个能持久和不动摇。”列宁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唯心主义从主观的提高到客观的、绝对的”。

黑格尔在《逻辑学》和《小逻辑》中,给予形式逻辑以高度评价,但同时认为形式逻辑是“有限的东西的逻辑”,没有实现“理性逻辑”的水平,这个逻辑的需要转变为“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个部分作为一个整体的一个部分,但只有作为一个整体才有真理”。

黑格尔不仅批评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反对纯粹形式的逻辑观,并系统阐述了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在他的“存在论”里,阐述了质量互变的基本规律,在“本质论”阐述了对立和统一的基本规律,在“概念论”阐述了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大规律,阐述了一个实质:双方的扬弃和矛盾。黑格尔的“思维基于的绝对规则提出的命题,更仔细地看,它们是相互矛盾的、对立的,互相扬弃。“理性思维可以让事物之间的差异急剧上升,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力到活力,从平淡到激烈,从而达到内部的运动和活力。”

黑格尔的逻辑是包含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辩证逻辑和思辨逻辑,但是辩证逻辑是以矛盾为原则的、否定的逻辑。而黑格尔认为,除了“是”,也有“不是”,并且有“是”到“不是”两者间的相互转化,“是”、“不是”及二者的统一就构成了黑格尔的逻辑学,他的思辨逻辑是一段由正题、反题、合题构成的三段论,正题被反题否定,反题被合题否定,即三段中任何形式都是对前一形式的否定,当合题表现为正题时又进入这一循环,然后被更高级的反题所否定,螺旋式上升,曲折性前进,从而达成最终目标。“辩证逻辑是逻辑学的扬弃。”黑格尔将这一历史观加入到康德的先验逻辑的基础上,将理性赋予了新的生命,认为其具有自我生成这一特殊“活”的属性,使理性思辨的“否定之否定”有更积极的意义。

黑格尔并且将生命提到逻辑学高度,列宁认为是“把生命包含在逻辑学中的天才思想”。黑格尔将生命看作实践和认识的前提。认为“概念出现在生命或有机界这一自然阶段上。”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强调“思想的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本质。”认为“观念的第一个形式是生命……”“如果逻辑的对象是真理,而真理的本身实质上又包含在认识之中,那么就不得不论述认识,……既然谈到认识,那就应该谈到生命”。“生命把自己作为个别的主体而和客观性分隔开来”。“有生命之物的这种客观性就是有机体”,都一一体现了黑格尔把生命包含在逻辑学中的思想。

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中,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他认为,“手段是比外在的合目的性的有限目的更高的东西。”“人因自己的工具而具有支配外部自然界的力量,然而就自己的目的来说,他确实是服从自然界的。”黑格尔认为手段工具高于目的,看到了生产工具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在社会存在及其发展的过程中的地位和历史意义。

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思维形式、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都进行了批判,下文将试图从这三个方面,论述其合理与偏颇之处。

二、黑格尔批判的合理因素

1.黑格尔批判形式逻辑的思维形式

黑格尔认为,内容和形式同样重要,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的辩证统一思想。黑格尔认为,说A=A的这一命题,只是一个重言的空话。矛盾“似乎不像统一有本质的和固有的规律”。形式逻辑没有对思维形式进行研究,不研究其中的丰富内容。黑格尔说:“直到现在的逻辑概念,还是建立在通常意识所始终假定的知识内容与知识形式的分离或真理与确定性的分离之上的。”“正当的形式不但不与内容漠不相关,反而可以说这种形式即是内容本身。”

形式逻辑局限在抽象的同一性,不关注思维的内容,只是要求思维及自身在相同的形式上的同一而不能矛盾。在这种方式中,我们只能说是A=A,虽然这是通过确定的形式保证了思维上的明晰,但实质上不能帮助我们掌握什么内容。为了让逻辑确保形式的必然性,也确保内容的必然性,就必然要求逻辑可以使形式和内容统一,内容是符合某种形式,形式存在某些内容。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是思维和存在同一为前提,如果思维不能和存在同一,那可以提供的形式也只是主观的形式,陷入康德哲学的困境。

黑格尔还研究了思维形式的内在联系与相互转化。黑格尔曾明确地说:“逻辑思想就形式而论有三方面:(a)抽象的或知性的方面;(b)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的方面;(c)思辨的或肯定理性的方面。”在概念、判断与推理的关系中,黑格尔说:“推论使自己成为在判断中概念的恢复,从而是判断与概念两者的统一与真理。”黑格尔的逻辑超越了形式逻辑的对于内容性的局限,是基于“绝对理念”的思维规律对自我的发展。因此,概念发展逻辑不仅具有抽象的形式意义,也含有丰富的思想内涵的真正内涵逻辑。概念发展是其自身存在的发展,而且也是“绝对理念”的本体发展。因此,逻辑的内涵是内容自身发展决定形式,具有一定的从属于内容的形式,在形式和内容上具有互相结合的特点,是内涵逻辑不同于套用公式的形式逻辑的主要区别。因为离开了真理的自身发展进程,就无所谓内涵的逻辑,就无所谓黑格尔的“辩证法”。

黑格尔在对概念相互依赖转化关系中猜测到了事物的辩证法。“概念的辩证运动……开始从形式的概念……到判断,然后……到推理,……到从概念的主观性向概念的客观性转化”“(抽象的)概念的形成及其运用,已经包含着关于世界客观联系的规律性的看法、信念、意识。”列宁则评价道:“黑格尔确实证明了: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更正确地说,不是证明了,而是天才地猜测到了。”

2.黑格尔批判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本质论一文中,黑格尔批判了排中律、同一律和矛盾率这三条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对于同一律,黑格尔批判道:各类范畴或规定如认为作为思想的本质的范围,它们将成为预先设定的默认主谓的形式。谓词由此十分重要,可以使得其主词将含有全部的含义。符合这种预设定形式的描述的命题就被认为是思想的所谓的普遍规律,这样子的同一律往往就被表达成“任何物体同一其自身”,或者可以被表达成“甲是甲”。而否定形式的表达形式则是:“在同一刻时间,甲不可以既是甲,又是非甲”。这种预设主谓形式的命题不能认为是思想的真正的普遍规律,只是描述了抽象的一般规律的原因。这种主谓的自身就是矛盾的,因为在一个有效的命题中应该描述其谓语和主语的差异,形式上需要它做到,但这个命题无法做到。但这条规律被其他的命题所扬弃是非常容易的,这些命题逆向同一律而成为新的思维法。一些人认为即使同一律无法被证明是客观的,每个人的思维活动也是将根据此规律运行,而且普遍经验也证明,只要每个意识认识了同一律,都是可以接受这一规律的。但这一理论上的所谓经验,却是违背了普遍的经验。根据普遍经验,世界上没有按照此预设形式运行的思想和活动意识,没有与此预设形式设定的身份话语,没有根据此预设形式设定的身份存在。如果这种预设形式的同一律成为了真理,每个人都按照同一律来讲话,比如行星是行星,磁力是磁力,精神是精神,就会变得非常之可笑,这才是一个普遍经验。经院哲学只强调抽象的规律,早已经被其热情地鼓吹的逻辑,在人类的常识和理性上都被证明是错误的。

对于矛盾律,黑格尔批判道:所谓矛盾概念的对立表现出的虚妄性是在一个普遍规律的堂皇公式上,这个公式说,任何事物的对于一切对立谓词只能有一个,而不能再有其他。这意思表述,某一事物不是白就是非白等等,甚至可以做到无限类推。同一和对立本身则是对立的,如果忘记这一点,就会在矛盾律的形式下将对立的原则看作是同一的,对一个概念的两个相反的标志,就会成为两者都没有或两者都有,出现逻辑上的错误,比如说一个方形的圆,虽然几何学家可以将圆当作多角度的许多直线构成的多边形,但如圆形这种存在(以其单纯的规则或曲面定义来说),还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概念。在一个圆形的概念中,中心和边缘都是同样重要的,也同时存在这两个标志,但中心和边缘本身是矛盾的、对立的。

对于排中律,黑格尔批判道:排中律是进行规定的知性所提出的原则,是为了摆脱矛盾,却不知道这反而回到了矛盾。例如,“如果甲非正甲,那么肯定为负甲”,我们能看到,这句话定义了一个概念“甲”,这个“甲”非“正甲”,亦非“负甲”,但也同时既能被认为是“正甲”,也能被认为是“负甲”。对排中律进行如此抽象的原因的本质是认为所有事物都是相反的。但事实证明,无论在天上或地上,在精神世界还是自然世界,不存在知性认为的抽象的“非此即彼”的存在。任何事物都有存在的但不与自身相一致的局限性。例如,在无机酸自身的性质也是盐基,即酸本身也是通过与对方的链接而存在。因此,酸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去实现其潜在的自然连续的尝试的过程中。

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区别范文4

受20世纪30年代和50年代两次关于逻辑问题的争论的影响,许多人认为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的关系是对立或者不平等的,辩证法是联系、运动和发展的世界观的表现或基本内容,而形式逻辑则是形而上学世界观的附属。或者认为形式逻辑是一种低级逻辑,而辩证法(辩证逻辑)则是对形式逻辑的超越,是一种高级逻辑。姑且不考虑理论上的争议,这些结论至少与许多历史事实存在冲突:一、柏拉图的理念论明显是一种形而上学世界观,但在他的理论中辩证法是基本成分;二、古希腊哲学早期就就已经出现了辩证法,其典型代表就是苏格拉底,而形式逻辑是在亚里士多德手中予以创建的,从发展的眼光看,应当是低级的先出现,高级的后成型,如果辩证法是高级逻辑、形式逻辑是低级逻辑,为什么二者出现的次序是颠倒的?三、形式逻辑创建于古希腊后期,在其创建之前,古希腊时期的辩证法与世界其他地区和文化相比,其繁荣程度是首屈一指的。这是否意味着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的相辅相成关系,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对立关系?针对这些疑问,本文就结合历史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些历史和理论的梳理。 1世界观问题 世界观在哲学中指人们对世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在哲学史上,除了极少数哲学家外(其典型代表是芝诺学派,坚持“飞矢不动”),大部分哲学家都承认我们所居留的、为我们的感官所感知的这个世界是运动、变化的世界,他们的各种世界观都是以此为基础的。无论是辩证的世界观还是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皆不例外。只不过辩证的世界观认为我们所在的这个世界就是实在的、唯一的世界,这个世界的运动变化是真实的运动变化,而形而上学世界观则认为我们的这个世界不是唯一、实在的世界,在这个世界背后还存在一个世界(形而上世界或者理念世界),它才是真实的存在。我们这个世界只不过是那个形而上世界的投影或者现象而已。这个形而上世界是永恒静止不变的,而我们的现象世界的各种变化是暂时的,易于消逝的。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与特定的世界观没有特别的联系。对于辩证法来说,如果坚持的是辩证的世界观,人们当然要从联系、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世界,看待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现象。 如果坚持的是形而上学世界观,在理论上,由于我们这个世界是形而上世界(本质世界)的现象的外在表现,那么这个现象世界中的各种事物之间就会因为共同的本质世界而彼此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在客观上,我们这个世界仍然呈现出与辩证法世界观相似的特征,这个现象世界仍然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世界,只不过这种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根源不是出自自身,而是来自于另一个世界———形而上世界。因此,它决定了持形而上学世界观的人们必须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待我们所在的这个世界。当然,这种看待与辩证法世界观有一点区别:就是多了一个终极假定或者第一推动力假定。但这个假定仅仅是逻辑推理上的初始假定,并不影响辩证法的展开和运用。就像经典物理学一样,牛顿坚持上帝存在的必要性,而拉普拉斯则根本没有为上帝留下位置,但这并不能影响经典物理学自身的展开与发展。因此,无论是何种世界观,辩证法都是认识世界的基础。 在哲学史上,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世界观的哲学家皆使用辩证法的现象。如前所述,柏拉图的世界观明显是一种形而上学世界观,他坚持认为,我们这个世界是“理念世界”的模仿“,理念世界”是真实的、永恒的和静止的。而我们这个现象世界是变易的、易逝的和虚幻的。但这并不影响柏拉图在其理论中大量使用辩证法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且柏拉图的辩证法堪称古代辩证法的代表。同样马克思坚持辩证的世界观,而其对辩证法的运用也是熟稔之极。可见,辩证法对于世界观是中性的,对于任何世界观都能适用。 至于形式逻辑与世界观之间的关系则更加明晰。认识的目的就是要认识世界上各个事物之间的客观性、本质性联系,而不是主观性、表面性联系。这些事物之间的联系既存在普遍性,又存在特殊性。其中,那些普遍性、客观性本质联系,在人的认识上就体现为两个特征:1、在内容上,反映事物联系的各命题之间的推理具有高度的必然性,从一些命题必然能够推出另外一些命题,即存在着必然性推理规则。这是事物之间联系客观性的表现。2、在形式上,这些推理规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它与特定的质料没有关系,这与联系的普遍性相关。二者的综合体现在人类的认识成果上就是形式逻辑:1、形式逻辑就是对于必然性推理的研究。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一个推理是一个论证,其中有些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由它们发生。”[1]2、形式逻辑的表达是高度抽象化的。并不涉及具体的质料内容。 因此,所有哲学派别中,除非其世界观认为世界是一团混沌,没有任何秩序和规律,其他任何世界观,无论是辩证法世界观,还是形而上学世界观,都需要认清世界万物之间普遍性的联系,这当然需要形式逻辑的支持。换言之,只要存在认识,只要认识的目的是认识客观事物的规律,认识过程中就存在推理,作为抽象推理规则的形式逻辑就必不可少。这也可以从现实中得到佐证。例如作为形式逻辑中最基础的部分,三段论推理:所有M都是P;所有S都是M;所以,所有S都是P,只要命题是正确的,那么命题就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并不因为人们持有不同的世界观就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可以否定三段论推理的客观存在。因此,形式逻辑相对于世界观来说也是一种中性的存在。 2二者之间的关系 2.1发达的辩证法是形式逻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从世界古代史来看,形式逻辑产生于古希腊,同时古希腊时期的辩证法与世界其他地区和文化相比,其繁荣程度是首屈一指的。古希腊时代的基本政治单位是城邦,尽管城邦有多种政体类型,但其共同的特征是鼓励城邦公民对城邦事务的积极参与。因此在城邦中,特别是民主制的城邦(其中以雅典为代表),各种各样的、公开的对话、辩论到处可见。内容从法律、信仰、伦理,甚至生活小节无所不包。论辩的发达带来了辩证法、修辞术和诡辩论等一系列针对论辩的技术和观念的成熟。逐步形成了辩证法、修辞术和诡辩术彼此竞争的格局。其中,著名的辩证法大师苏格拉底认为,辩证法就是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论而发现真理的艺术。因此,苏格拉底十分强调概念的清晰,反对利用概念的模糊性来偷梁换柱。而苏格拉底所意味的“清晰”,不是一种感性的、具体的清晰,而是一种理性的、抽象的清晰,是一种从概念到概念的定义解释。柏拉图除了根据传统含义,把辩证法看作是通过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加以克服的方法外,还把辩证法看作是认识“理念”过程中由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的方法。无论是苏格拉底还是柏拉图,都特别强调定义的概念化,也就是说,定义是一个从概念到概念并且远离现实具体材料的过程,而概念到概念之间由于没有具体材料的支持,因此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纯粹逻辑关联就显得举足轻重。这意味着,按照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对概念清晰化、一般化的思路发展下去,辩证法将逐步演变出代表抽象、必然推理的形式逻辑来。所以,在历史上,作为形式逻辑创建者的亚里士多德,恰恰是苏格拉底、柏拉图这些辩证法大师一系的传承。这种情况并非历史的偶然,而是有着内在的原因。从认识论角度分析,辩证法一词源于古希腊,它的基本涵义大致有以下几种:(1)对话、交淡、讨论、争论;(2)推理;(3)使用语言或某种方言。而且在古希腊这三种涵义中又以第一种涵义,即“对话、交谈、讨论、争论”最为常用和根本。人们在对话讨论时,为了支持己方的观点,当然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作为证明。在这些证明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材料的真实性问题;二是材料与观点之间的联系问题。其中第二点,所提供的材料与观点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最为根本。就像法庭辩论一样,无论材料多么丰富,材料多么真实,如果不能证明材料与案件有本质性、必然性的联系,这些材料对案件就无任何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肯定,随着论辩的深入,论辩的焦点就会逐步从对材料的审查转向对材料与观点之间联系推理的必然性的审查上。这意味着随着辩证法的发展,哲学上必然会产生专门针对抽象的必然性推理规则的研究,形式逻辑的创建就会成为可能。古希腊城邦政治为辩证法的繁荣提供了丰厚的土壤,这样充分的量的积累自然催生了形式逻辑的创建。因此,充分发展的辩证法是形式逻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p#分页标题#e# 2.2形式逻辑是辩证法发展和合理化的关键 辩证法虽然是形式逻辑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辩证法相对于形式逻辑就高人一等,因为辩证法自身有难以克服的困难,需要形式逻辑的支持。“辩证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δυαλεχειχη(τεχγη),意为谈话、论战的艺术,由δυαλεγσμχι(我谈话、我发议论)演化而来,原意是指在辩论中揭露对方议论中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的方法。人类的辩论当然是以常识为基础的,但是各种常识之间彼此冲突,辩证法正是试图从这些冲突中发现真理。所以,在后来辩证法的发展历程中,苏格拉底把辩证法看作是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议而发现真理的艺术。亚里士多德除了把辩证法看作是“研究实体的属性”、“揭露对象自身中的矛盾”等方法外,还把辩证法作为形成概念、下定义和检查定义是否正确的方法。辩证法是以揭露对象自身中的矛盾为基本操作手段的。但现实中的人是有限性的存在,其认知能力有天然的不可靠性,同时人们用来反思常识的证据仍然来自于常识,而任何常识本身都是有谬误存在的,而且这些谬误受人的认知能力所限,并不一定表现出来。这就是说,辩证法的具体实施过程是一个有缺陷的认识主体用有缺陷的证据来证明有缺陷的结论的过程。这种情况就像中国古人说的那样:“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在这种情况下,辩证法所揭露的矛盾可能不是事物自身的矛盾,而是“伪矛盾”,也可能虽然是事物自身的矛盾,但不是根本矛盾,仅仅是次要矛盾。这样辩证法对概念、定义的反思就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是谬误,从而陷入认识的死循环之中。出现这样的结果,不仅不会推进认识的发展,获得真理性认识,反而会阻碍认识的推进,成为获得真理性认识的障碍。这些现象在人类认知历史上屡见不鲜。例如中国思想家对王朝兴衰反思的结论一般是“圣王之治”,主要精力就投入在如何培养“圣王”上,对君主制却没有任何怀疑。结果,历代对国家兴亡的反思总结不仅距离历史的真相越来越远,而且在客观上阻碍了后人对历史的正确认识。同样的问题在西方也持久存在:在近代以前,西方普遍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宗教特别是基督教支持是不可能的。为了维护基督教信仰的纯洁性,国家大搞宗教压迫,镇压异端,甚至经常发动宗教战争,认为根本不考虑自由的可能性。换言之,无论辩证法多么神妙,在现实中,纯粹的辩证法并不能保证自身的正确性,不能保证其不颠倒黑白,导致谬误。亚里士多德指出:“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对于诡辩术,智慧只是貌似而已,辩证家则将一切事物囊括于他们的辩证法中。”“哲学在切求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诡辩术尽管貌似哲学,终非哲学。”[2]因此,需要为辩证法保驾护航,确保辩证法的合理运用。辩证法的不可靠性既来自于客观,又来自于主观。客观方面是因为世界上各个事物之间存在客观性、本质性联系。这些联系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普遍性与特殊性联系混杂在一起,不易分辨,没有恰当的方法,使用辩证法贸然分析事物的联系,就可能将普遍性联系当作特殊性联系或者相反,最终的结果极有可能不是发现矛盾解决矛盾,而是混淆矛盾,加剧矛盾。主观方面是由于人的思维有多种形式,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同时共存,在缺乏确定的程序保证下,无法对非理性思维采取有效的约束,这样在主观上就很难保证辩证法混乱运用的发生。因此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客观上需要将普遍性联系抽象出来,能够将普遍性联系和特殊性联系予以区别,提高联系的透明度,降低联系问题的复杂度。主观上确立清晰的必然性推理规则,将各种非必然的推理规则排除,从而为思维的合理可靠运行提供程序性保障。形式逻辑是一种抽象的推理规则,客观来说,它是一种抽象的规则,是事物之间抽象的普遍性联系,从主观来说它代表的是思维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推理是基于理性思维。它不同于非理性思维,相对于非理性思维来说,更加的规范,可靠性更高。因此,辩证法要想合理运用,形式逻辑是其中的关键,没有形式逻辑的支持,辩证法就无法保证自身的正确性。形式逻辑对于辩证法来说决不是什么低级逻辑,而是辩证法实现真理性认识中关键的一环。 2.3一些历史现象的解释 综上所述,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相比并不高人一等,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特别是形式逻辑更是对辩证法起着保驾护航,甚至是升级改造的作用。这一点也可以解释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历史发展的一些现象。 以形式逻辑的产生为分界线,辩证法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差异。在形式逻辑产生之前,辩证法仍然显得比较朴素,自身与诡辩论纠缠不休,没有绝对的优势。在古希腊时代,辩证法最早是作为一种对话或者辩论的技术而出现。而当时希腊时代的辩论非常普遍,相关辩论技术非常发达,除了辩证法之外,还有一种被辩证法称为诡辩术的论辩方法。诡辩术在外观与方法上和初期的辩证法十分相似,但二者之间的界限不明显,没有确切的区别。究竟什么是辩证法,什么诡辩术,在学理上和程序上没有一定之规。因此在现实中有些人自我认为是辩证法,但被他人称之为诡辩术。例如苏格拉底本人是精通辩证法的大师,但在对《云》这部戏剧中,却被当作一个诡辩派大师,在后来雅典城邦对其的指控中,却认为其以诡辩术迷惑青年。而有些诡辩论,明明感觉到其论辩在胡搅蛮缠,但却对其无可奈何,不能给予有力的反驳,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一些诡辩逻辑。黑格尔后来指出,在古代哲学史上,辩证法常常被混同于诡辩术。[3]这种现象的广泛存在说明辩证法自身发展并不完善。不完善的原因,是因为辩证法与诡辩术之间的关键性区别在哲学中尚未澄清。实质上,从哲学角度来看,诡辩术与辩证法根本的区别在于二者是否能够合乎逻辑,不违反基本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正是这一区别,使得辩证法的论证甚至具体结论虽然前后有变化但仍然不至于丧失根本立场、主旨,整个论证有脉络可循,有依据可查。而诡辩术则完全丧失立场、主旨,为了论辩而论辩,整个论证前后冲突,任意颠倒是非。正是由于当时的哲学并没有形成明晰的形式逻辑,因此无论是辩证法还是诡辩论在论证上给人的感觉都是覆雨翻云,颠倒是非,让人无所适从,从而真假难辨。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总结前人辩证法成就的基础上,创建了形式逻辑。而形式逻辑形成之后,诡辩论就完全式微,在后世几乎无存身之地。相反,辩证法的发展却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变化和发展。而且这些变化和发展都与形式逻辑密切相关。中世纪的经院辩证法的繁荣与形式逻辑的关系自不用说,即使是后来黑格尔的辩证法也黑格尔的思想是基于传统逻辑的。[4]虽然黑格尔对形式逻辑大加批判。这些历史现象反过来也证明了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p#分页标题#e#

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区别范文5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不再列小标题,只是基本上按照“程文”的顺序就有关问题逐次进行论述。

    1.“程文”说:“逻辑学与逻辑思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逻辑学指一门思维科学,逻辑思维指一种思维活动或思维方式……逻辑思维的形成到逻辑学的诞生,是从逻辑规律和逻辑推理被人们不自觉地运用,到它们的形式被人们自觉地研究并加以系统化的飞跃。”② 我们认为,“程文”这里所论逻辑思维与逻辑学的区分是正确的。逻辑思维也就是合逻辑的思维,是人们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运用,逻辑学是人们对逻辑思维的研究,是人们对逻辑思维中所运用的思维形式(概念、命题、推理等)及其规律的逻辑总结。

    但是,使笔者不解的是,“程文”所引《大学》中的一段话:“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③ 这段话显然应属于逻辑思维的范围,竟被“程文”称之为“逻辑关系研究”,并且是“对命题逻辑的基本关系即蕴涵与逆蕴涵也有准确的理解”④。(这样它岂不是应属于逻辑学范围了?)而“程文”所引《墨经》对有关条件命题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的理论概括:“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本来属于逻辑学的范围(它是墨经逻辑学的一部分),竟被“程文”归属于“命题逻辑的运用”⑤!

    2.“程文”认为,文化有两个基本的构成部分:价值体系和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包括道德观念、政治思想和宗教信仰。众所周知,道德观念、政治思想和宗教信仰都属于意识形态,都是有阶级性的。知识体系中有的内容没有阶级性(如自然科学),有的也是有阶级性的,如哲学(哲学也属于意识形态)。这样看来,在阶级社会,文化的主要内容乃是属于意识形态的,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说过:“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⑥ 因此可以说,在阶级社会,每一时代的文化思想的主流都必然是统治阶级思想的体现,它们的作用也首先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是,“程文”却认为希腊文化并非如此。“程文”说,“希腊哲学的主要取向,就是认知主义”⑦,希腊哲人满足于仅仅为了认知而生活。

    难道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让我们看看关于这一问题的权威著作是怎样说的:古希腊的社会是奴隶制社会。古希腊的哲学家同时是奴隶主。“古希腊哲学是奴隶主的世界观,德谟克里特的原子论和柏拉图的理念论,作为理论两者是不同的,以至对立的。但德谟克里特和柏拉图作为奴隶主的哲学家,他们的理论却都是为奴隶制度的合理性作辩护,为巩固奴隶制度服务的。他们都认为这种制度是合乎自然的制度,奴隶按着本性,天生就是安分守己,从事沉重的体力劳动;奴隶主则按照本性,天生就是发号施令,从事政治、文化、军事活动。奴隶制是永远不可改变的,改变了奴隶制就是违反了自然,悖逆了宇宙自然和人自身的本性。”⑧

    3.“程文”所以要曲解古希腊哲学的根本性质,关键在于要论证希腊哲学的根本取向决定了希腊必然会产生逻辑学。“程文”说:“希腊哲学的认知取向,代表了希腊文化的主流,反映了希腊文化的终极关怀。”⑨ 而“希腊文化的终极关怀,对逻辑学的产生有决定性的影响。”⑩ 难道希腊逻辑学的产生真的是由于希腊哲学的所谓认知主义取向决定的吗?不,如上所说,所谓希腊哲学的认知主义取向就是虚假的,而希腊逻辑学的产生是希腊哲学、文化的认知主义取向决定的说法,则更是荒谬的。试看马玉珂主编《西方逻辑史》(高等学校哲学专业教材)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论述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城邦国家里出现了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这种新兴的阶级代表进步的力量,同地主贵族奴隶主阶级进行各种政治斗争。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的思想家、哲学家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就是这种政治斗争的反映。在古希腊,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斗争涉及政治、伦理、法律、宗教、哲学等各个方面。‘百家争鸣’,论辩之风甚盛。争鸣、论辩,不能停留在简单的说明或陈述上,需要有说服力的推理和论证,需要增强理性思维能力。于是,作为说理论证的演说术、雄辩术便应运而生。”(11) 在这些演说术和雄辩术的基础上,逻辑学也就逐渐形成了。“由此可见,逻辑学的产生同论辩、证明直接有关。”(12)

    可见,希腊逻辑学的产生不仅不是由于希腊哲学的所谓认知主义取向决定的,而恰恰是希腊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发展的表现——“百家争鸣”的产物。

    “程文”为“希腊文化的终极关怀,对逻辑学的产生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观点,提供了两条论据。其实这两条论据也同样适用于我们的观点。“程文”说:“首先,希腊文化的认知取向就使逻辑思维得到充分的发展。对希腊人而言,无论是认识外在的自然,还是认识自身,都是要运用推理、进行论证的。”(13) 然而,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百家争鸣”,不是更需要运用推理、进行论证吗?“程文”说:“其次,科学总是因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希腊文化的终极关怀也呼唤逻辑学,因为人们的认知活动十分需要逻辑的规范,借以澄清谬误和诡辩。”(14) 然而,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百家争鸣”,不也同样需要逻辑的规范,借以澄清谬误和诡辩吗?

    4.“程文”之所以要曲解希腊文化的特点并进而曲解希腊逻辑学产生的原因,关键是为了论证中国文化的特点与希腊文化根本不同,因而决定了中国不可能产生逻辑学。

    “程文”说:“中国文化以道德与政治的两位一体作为终极关怀。”(15) 又说:“内圣外王之道,道尽了中国文化的终极关怀。”(16)“在中国文化中,表面上至高无上的价值是道德,实际上至高无上的价值是政治。”(17) 笔者认为,且不说“程文”对中国文化特点的概括是否片面化、简单化,我们只强调一点:正如上文所说,在阶级社会,一个国家的文化特别显示出道德和政治的重要地位,这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必然的。不仅中国如此,希腊也如此,只是“程文”未能正确认识希腊文化的特点而已。

    “程文”为它的观点“中国文化的特点决定了中国不能产生逻辑学”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证,但这些论证都是不能成立的。现择其要者反驳如下:

    “程文”说,中国文化中由道德与政治结成的价值体系,与逻辑学的价值中立的本性是不相容的。它甚至引证牟宗三的话,说“是以知性中的成果,即逻辑、数学、科学,亦未出现。这一层领域完全成了一片荒凉地,意识所未层贯注到的地方。”(18) 又说:“儒家不反智,只是把智当作道德与政治的御用工具……但是,由于道德与政治所结成的价值体系主宰一切,独霸一切,价值中立的知识根本就没有地位可言。”(19) 笔者认为,把政治、道德放在第一位,决不意味着就不要发展非阶级性的科学——逻辑、数学、科学。因为,任何有头脑的统治者都会知道,发展逻辑、数学、科学,从而更好更快地提高整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水平,改善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是维护国家政权的最根本、最好的方法;至于说中国文化价值观决定了逻辑、科学、数学从未出现,这完全与事实相背。中国在近代以前,科技一直处于世界的先进行列,这已为中外众多的科学家所肯定,岂是可以由“程文”一笔抹杀的。(20)

    说把“智”(也就是指所谓价值中立的知识性科学:逻辑学、数学、科学等)当做政治的御用工具,这也就是它的地位,又说它根本没有地位可言,这完全是自相矛盾;并且,既然是“工具”,当然就有必要强化这种工具。也就是说,即使在道德与政治的价值体系主宰一切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发展逻辑科学,又怎么会不可能产生出逻辑学呢?

    “程文”说:“先秦诸子就有不同的政治要求或善恶观念,例如,墨子主张‘兼爱’,杨朱主张‘为我’,已是互不相容,孟子更一概否定,斥之曰:‘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子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那么,逻辑应该与谁的政治要求一致,为谁的善恶观念服务呢?难道不同的阶级或派别有不同的逻辑?”(21) 笔者认为,说逻辑学要成为政治道德服务的工具,是说不管墨子、杨朱、孟子的政治道德观念如何不同或对立,他们都需要同一的逻辑学工具,而决非是说必须创造出不同的阶级或派别的不同的逻辑学。这正像不同的工匠制作不同的家具,所用的工具却完全可以是相同的一样。

    “程文”说:“当《墨子·小取》提出‘辩’要为‘审治乱’‘处利害’服务之时,也就赋予‘辩’以意识形态的属性。”(22) 笔者认为,第一,这种说法是片面性的,试看《小取》中关于“辩”的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的原文:“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乃)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显然,《小取》并未把“辩”的作用归结为“审治乱”和“处利害”,而是指出它具有明同异之处等等作为认识和论说等工具的作用,而作为认识和论说的工具,当然也可用于“审治乱”和“处利害”。因此,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小取》的说法是把“辩”归结为意识形态一类的。

    第二,究竟“辩”是属于意识形态科学,还是属于工具性科学,决不能仅看《小取》有关“辩”的作用的几句论述,而是要看《小取》的全部具体内容。限于篇幅,对于《小取》的具体内容这里无法展开解释(关于《小取》的具体内容在许多中国逻辑史著作中都有详述,读者可参看),但总体上看,《小取》的内容无非如《小取》所说,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亦即是关于“名”(概念)“辞”(命题)“说”(推理)等思维形式的论述,也就是逻辑学的有关理论。

    “程文”说:“当墨家将为‘兼爱’和‘杀盗’两个互相冲突的政治主张进行辩护的意图强加于推理之时,就陷入‘杀盗非杀人’的诡辩,导致一系列矛盾……断送它的逻辑前途,因为一个包含矛盾的理论不可能成为逻辑学。”(23) 笔者认为,第一,说墨家的“兼爱”和“杀盗”是两个互相冲突的政治主张是不正确的。“兼爱”是要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平等相爱,而“杀盗”则是要对破坏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坏分子进行镇压。正像我们现在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镇压一样,在当时要达到“兼爱”,也必须“杀盗”。因此,“兼爱”和“杀盗”在墨家的思想体系内是完全一致的。第二,“程文”把在一个形式化逻辑系统中包含有逻辑矛盾和一个非形式化系统中某一个局部(在一个举例中)包含有逻辑矛盾混淆了。一个形式化逻辑系统中如果既推出了定理p,又推出了定理非p(┑ p),这就是出现了逻辑矛盾。而根据数理逻辑定理(p∧┑p)b,即逻辑矛盾命题可以推出任意命题,这样的逻辑系统自然是无科学价值的。但是,《小取》中的“杀盗非杀人”,只是作为“是而不然”(前提为肯定命题但却推出否定结论)的推理形式(“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的举例来讲的,即使这个举例是不当的,也不会导致《小取》所构建的逻辑系统的全部崩溃。第三,其实《小取》中对“杀盗非杀人”的论证,并非就是诡辩,相反,倒是一个精巧的论证。我们知道,“人”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指包括一切坏人和一般人在内的“人”,狭义则仅指不包括坏人在内的一般人。“盗贼也是人”,其中的“人”乃是广义的人。“××坏极了,简直不是人”,其中的“人”乃是狭义的人。《小取》关于“杀盗非杀人”的论证正是在区分“人”的两种不同含义的语境下进行的。试看《小取》的原文:“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24) 很清楚,“盗,人也”中的人乃指广义的人,而“多盗,非多人也”等等句中的“人”则是狭义的人,因此,说“杀盗,非杀人也”和“盗,人也”并非是逻辑矛盾。事实上,这样的论证还是很有道理的。反之,在论证时如果分不清两种“人”的含义,倒确实会造成思维混乱。如:“杀人者犯死罪,对杀人犯处死刑是杀人,因此,对杀人犯处死刑犯死罪。”这不恰恰是诡辩吗?

    5.“程文”批评撰写中国逻辑思想史的学者混淆概念,用“中国逻辑思想史”冒充“中国逻辑史”。“程文”说:“逻辑思想就是逻辑思维运用于具体的思想或学术领域而产生的结果,所以,中国古代也就有‘逻辑思想史’可言。”(25)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才真正是概念的混乱。按这种说法,一切合逻辑的谈话、文章、科学文化论著就都属于逻辑思想,因为它们都是逻辑思维运用于具体的思想或学术领域而产生的结果。这样,中国逻辑思想史就不是像“程文”所说的是中国思想史和中国文化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是要囊括中国思想史、文化史、科技史等的全部内容。这样的逻辑思想史岂不成了《永乐大典》式的著作吗?其实,“逻辑思想”也就是有关逻辑科学的思想,或者说是论述有关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思想。在古代,逻辑学未能形成完全独立的学科,有关逻辑学的论述往往散见于哲学、语言学、论辩术等等的论著中,并且它们往往也只是有关某个(些)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某个方面的论述(并未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学系统),但只要是有关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论述,就都属于逻辑思想的范畴。我国的逻辑史学者,把我国自古以来有关论著中所包含的逻辑思想,加以摘引、整理、评析,按照历史的顺序进行编排,也就成了“中国逻辑思想史”。这种工作可以使我们看到中国逻辑思想历史发展的概要,对我国逻辑学的研究是很有意义的,岂可随意用“冒充”言之!

    6.“程文”为了论证中国古代文化不能产生逻辑学,最后甚至不惜对中国古代的逻辑思维和文化加以贬斥。如:“中国古代有逻辑思维,但无论在质或量方面都得不到充分的发展。”(26)“逻辑思维始终没有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的主流。”(27)“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一种结构失衡的文化,因为它只注重价值而忽视知识。”(28)按照“程文”的说法,我国自古以来只是一个逻辑思维能力低下的国家,不仅世界逻辑学三大发源地的称号不再存在,五千年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恐怕也成了问题。难道真的是这样的吗?我这里不再多说,请广大读者认真思考吧!

    收稿日期:2008—07—30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⑦⑨⑩(13)(14)(15)(16)(17)(18)(19)(21)(22)(23)(25)(26)(27)(28) 程仲棠:《文化的终极关怀与逻辑学的命运——兼论中国文化不能产生逻辑学的根本原因》,《中国哲学史》2008年第1期。

    ⑥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⑧ 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

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公孙龙 名辩 文化 特征

在我国名学史上, 公孙龙是一位承上启下的过渡性人物,又是一位颇具学术性和思想深度的大师级人物。他的名辩思想既带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又有着鲜明的地域特征;既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又有其独特的文化气质。 气势恢弘,内涵丰富,体现了赵人“多慷慨悲歌之士”的文化气势

从《公孙龙子》的四篇对话体论文来看,公孙龙的思想不求完备的学科体系,而是表现为随手拈来,如行云流水。不管哪一个话题,在论辩过程中,所涉及的领域不一而足,哲学、语言学、指号学、认识论等不同领域的观念相互映衬,相互包含,显示出其名辩思想的恢弘气势和广阔内涵。

《白马论》通过“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等一系列论述区分了客问之“白马”与主答之“白马”之间客体词与概念词的区别,还从语法上区分了判断系词和存在系词。通过“马”、“白马”、“黑马”、“黄马”、“白”等众多具体概念,系统分析了概念的种类、概念之间的外延关系、概念的限制与概括等一系列的逻辑思想。在主客的论辩过程中还立体地显现了公孙龙娴熟的反驳和证明的逻辑。《坚白论》除进一步分析概念的内涵之外,集中反映了公孙龙的认识论思想。通过一块坚白石,论述了客观事物各属性具有先在的可分离的性质,这些性质通过不同的感觉进入人们的认识,从而借助一定的条件和工具把握事物的整体。《通变论》提出了哲学范畴的数的概念。他把数分为抽象的数和具体的数,这是一种思维上的飞跃,它表明公孙龙试图借助数字符号寻找一种不同于日常语言的表达方式。《指物论》一方面通过对指的内涵的分析和指与物关系的探讨,说明了人对客观世界认识能力的无限性。这是公孙龙对符号学理论作出的奠基性贡献。另一方面,“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等否定式扩充式定义方法,“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等复合式否定式判断句式,再加上连环式反复式逻辑推论等,显示了不平凡的逻辑修养和非同凡响的论证效果。

公孙龙博大精深的名辩思想不仅有着丰富的内涵,更显示了一种海纳百川的恢弘气势。公孙龙名辩思想的恢弘气势集中表现在他那种百折不挠、锲而不舍的精神上。他面对孔子六世孙孔穿的利诱“请去此术,则穿请为弟子”和平原君的协迫“公无复与孔子高辩事也。其人理胜于词,公词胜于理。词胜于理,终必受黜”,表现了大义凛然的英雄气慨,做到了“以守白之昧终”。这种气势恢弘、内涵广阔的名辩思想所体现的正是赵人“慷慨悲歌”的文化气势。

高度的思辨性,体现了赵人在战国风云中敢于标新立异的文化风范

第一,公孙龙四篇对话体文章,均是借助与传统思维方式相抵触,与传统主流哲学相悖逆的反常话题,运用诡怪的论证方式和充满诡辩色彩的语句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名辩思想的。公孙龙一生所论证话题,除“白马非马”“坚白论”“通变论”、“指物论”“名实论”五个辩题外,《庄子・天下》中还记载了他论证过的“二十一事”,如“鸡三足”“犬可以为羊”“卵有毛”“马有卵”等。从这些话题本身来看,与日常生活常识相差甚远,与传统主流哲学更加相悖。正是在公孙龙“诡怪”的论辩中,让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加深远;同时,也寄托了他对伦理、政治、哲学、世界的多方位、多视角的思索。

第二,《公孙龙子》中的五篇论文,其中的四篇都是对话体文章,他对每一辩题的论证,都是通过主客双方的论辩来进行的。《白马论》中客先提出质疑“白马非马,可乎?”然后主客展开论辩。《指物论》是主方先提出论题,在论与驳中完成话题的论证。《坚白论》借客之口树立靶子,“坚、白、石、三,可乎?”主曰“可。”客曰“何哉?”拉开了论辩的序幕。《通变论》前半部分是简短的对白,正反进行论证。后半部分,公孙龙本人从正面和侧面论证“二无一”。可见,公孙龙从辩题到论证过程都带有鲜明的思辨特点。

第三,公孙龙名辩理论的思辨性还表现在对概念的精细分析上。几篇对话体论文中,公孙龙相继将概念区分为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正概念和负概念、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形”是实体,色是属性;“指,非非指也”,“指”是正概念,“非指”是负概念;“二无一”,“二”是集合概念,“一”是非集合概念。同时,他还将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包含关系,如马包含白马、黄马、黑马;矛盾关系,如“指”与“非指”等;反对关系,如“羊合牛非马”,这就是说羊、牛与马是反对关系。①

综上所述,公孙龙的名辩思想充满了思辨色彩。历史地分析这种独特的理论的形成与赵氏敢于标新立异的思辨传统直接相关。思辨传统是赵氏立国之本,在赵国的内政外交上影响深远。公孙龙正是承继并充分发扬了这一传统,帮助其主人思辨地认识、处理他们认为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客观上也刺激了其学说的形成。所以,公孙龙特有的思辨哲学展现的正是赵人敢于标新立异的文化风范。

逻辑论证和语言分析的严密科学,体现了赵人“设智巧”的文化风尚

公孙龙的名辩思想是在命题的论证和论争中展开的,而这些命题本身又是以违背常识的立论和日常生活语言表述出来的,在对这些命题的论辩和论证过程中充满了语言分析和逻辑论证。

《公孙龙子》五篇论文中,四篇是对话体,客问是从传统思维角度对自然语言的正常理解,而主答是从更高的角度所作的语言分析或逻辑论证。比如《白马论》中,开头客问“白马非马,可乎?”主答“可”。曰:“何哉?”然后主从命形命色的语言命名理论和区分判断系词和存在系词出发进行的全方位语言分析。利用假物取譬、 获取例证、满足条件等寻求概念和建立概念的方法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迹府》中对公孙龙的描述着重分析的是他娴熟的逻辑论证和运用语言的能力。第一,文中把公孙龙的名辩思想概述为:运用“假物取譬”的方法,依据“守白”之论,证明“白马非马”的基本论题。这里的“假物取譬”既是一种论证的方法,更表现为一种运用语言的方法。第二,与孔穿的论辩中,公孙龙针锋相对,一针见血地揭露孔穿“先教而后师之”的逻辑矛盾,既表明了公孙龙的一种治学态度,也显示了公孙龙非同一般的语言运用能力。第三,以孔子“异楚人于所谓人”作类比,既有严密的逻辑论证力量,也有着强大的伦理影响。

科学的逻辑论证和语言分析与中国传统主流哲学是不和谐的,所以孔穿说公孙龙“此人不辩而毁大道”。《淮南子・诠言训》中说:“公孙龙粲于辞而贸名”。②但客观地分析,透过公孙龙的“诡辩”显示的是他超级的逻辑论证能力和运用语言的能力。

公孙龙的名辩思想所展现的正是赵人“设智巧”的文化风尚。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邯郸北通燕琢,南有郑卫。”③《战国策・秦策》还有:“赵氏,中央之国也,杂民之所居也。”④正是由于邯郸位置处于南北东西交通交汇干道上,所以邯郸当时的商业非常发达与繁荣,大商贾吕不韦从政前就在邯郸行商。所以,司马迁说:“齐赵设智巧,仰机利”。正是这种“设智巧”的文化氛围,才孕育了公孙龙逻辑论证和语言分析的严密科学方法。

对纯思维的反思和关注,发扬了赵国以人为本的文化气质

中国古代名辩学者往往从政治、伦理道德角度看待名学,而公孙龙是从纯思维的角度探讨名辩理论。从他所选的几个话题,如“白马非马”、“二无一”、“坚白石二”、“物莫非指,而指非指”等,均与政治、道德没有直接联系,而且在《坚白论》、《指物论》中均有大篇幅的对纯思维的研究和探讨。《公孙龙子》中的几篇论文中,特别是对话体论文中,“客”与“主”形成强烈的对比,“客”往往关注的是客观存在,如在“客”看来“白马”就是现实界中的白马,在现实中“有白马为有马”。而公孙龙从“主”的角度,关注的是纯思维,如“白马”、“马”皆为人头脑中的概念,“白马非马”不是事实判断,而是从思维的角度认识到的“白马”与“马”的不同。

公孙龙对纯思维的反思和关注,来源于他深厚的人本思想。公孙龙生活在战国后期,从赵氏集团来看,赵国并不好战,纵观赵国历史,主动出兵作战不是赵国战争史的主流,所以,理性地分析赵国从上到下的文化追求,人本是主流。受赵氏集团文化意识的影响,再加上赵国烽火连天的现实,公孙龙不仅从思想学说上直接吸收和传承了赵人的人本文化,而且他还走出书斋,为“偃兵”、“兼爱”、“非攻”摇旗呐喊。总之,公孙龙对纯思维的关注表现了他的浓厚的人本思想,展示了赵国以人为本的文化气质。

分析公孙龙的名辩思想,其文化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从中为我们探讨那个时代人们的思想感情和价值追求提供了素材,也为我们研究古代赵国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提供了依据和参照物。(作者单位:邯郸学院)

注释

①庞朴:《公孙龙子译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7页。

②顾迁译注:《淮南子》,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3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