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减排方案范例6篇

双碳减排方案

双碳减排方案范文1

关键词: 碳减排; 全球碳减排方案; 中国节能减排; 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 X16;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1)05-0001-06

收稿日期: 2011-01-13

作者简介: 卞家涛(1983-), 男, 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能源金融、 金融机构管理。

余珊萍(1949-), 女,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金融机构管理。

一、 引 言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 碳减排问题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其中, 全球碳减排方案(或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由于关系到各国的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 成为关注的焦点。同时,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CO2排放大国, 今后的长期排放数量及排放路径被全球广泛关注, 面临的国内外压力与日俱增, 未来的经济发展也受到严峻的挑战。

因此, 对全球碳减排方案和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进行系统性的文献梳理, 以厘清研究脉络和进展、 明确未来研究方向, 对于公平的确立“后京都时代”的全球碳减排格局, 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权益, 高效实施节能减排、 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二、 全球碳减排方案述评

鉴于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和危害, 减少碳排放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但由于涉及经济代价、 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 一个覆盖世界各国的碳减排方案始终没有达成, 争论的核心是“如何界定或分配各国的碳排放权”, 对此有很多不同的方案。

(一)主要国际组织、 国外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曾静静、 曲建升和张志强(2009)通过研究主要国际组织、 国家、 研究机构和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情景方案后, 得出:温度升高的控制目标总体以2℃为主, 即到21世纪末, 将大气温度控制在不高于工业革命前2℃的范围内; 一般都倾向于在2050年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450×10-6~550×10-6 CO2e(二氧化碳当量)的范围内, 但各个方案中有关具体的减排责任分配、 减排措施和减排量分歧仍然较大。[1]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7)提出《公约》中的40个附件Ⅰ国家, 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5%―40%, 到2050年则要减排80%-95%;对非附件Ⅰ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中的拉美、 中东、 东亚以及“亚洲中央计划国家”, 2020年要在“照常情景”(BAU)水平上大幅减排(可理解为大幅度放慢CO2排放的增长速率, 但排放总量还可增加), 到2050年所有非附件Ⅰ国家都要在BAU水平上大幅减排。 [2]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7)提出全球CO2排放在2020年达到峰值, 205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0%, 发达国家应在2012―2015年达到峰值, 202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30%, 到2050年则减排80%;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达到峰值, 到2050年则要比1990年减排20%。[3]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008)提出以2000年为基准年, 2030年全球应减排3%, 其中OECD国家减排18%, 金砖四国排放可增加13%, 其他国家增长7%;到2050年全球减排41%, 其中OECD国家减排55%, 金砖四国减排34%, 其他国家减排25%。[4]GCI(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2004)提出了“紧缩趋同”方案, 设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标趋同, 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渐下降, 而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逐渐上升, 到目标年都趋同于统一的目标值, 实现全球人均排放量相等。[5]Stern(2008)提出到2050年,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应该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50%, 即2050年排放量应该减少为每年不到20 Gt CO2e, 以后进一步降到每年不到10 GtCO2e。到2050年全球人均排放量应该控制在2tCO2e左右, 发达国家应该立即采取行动, 到2050年至少减排80%;多数发展中国家到2020年应该承诺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6]Srensen(2008)提出在2100年比2000年升温1.5℃目标下, 对2000-2100 年期间不同排放主体的排放空间直接作了分配, 同时为各国匹配了明确的年人均排放额度。根据“人均未来趋同”(即当前排放高者逐渐减排, 低者可逐渐增高)的分配原则, 到2100年左右时, 达到不同国家人均排放相同。[7]Browne和 Butler(2007)提出创建一个国际碳基金组织(ICF)来解决减排问题。ICF的首要任务是设定减排量, 将碳浓度保持在参与国一致同意的上限水平之下, 然后通过政治磋商来分配减排目标比例, 以反映目前人均收入和排放水平的变化。[8](二)国内学者关于上述方案的评价

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等(2009)认为IPCC、 UNDP和OECD等方案不但没有考虑历史上(1900-2005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计排放量已是发展中国家7.54 倍的事实, 而且还为发达国家设计了比发展中国家大2.3倍以上的人均未来排放权, 这将大大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并指出IPCC 等方案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也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因此没有资格作为今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参考。当前发达国家倡导的从确定全球及各国减排比例出发, 构建全球控制大气CO2浓度的责任体系的做法, 实质上掩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历史排放和当前人均排放上的巨大差异, 并最终将剥夺发展中国家应得的发展权; 认为以人均累计排放为指标、 从分配排放权出发, 构建全球控制大气CO2浓度的责任体系, 最符合公平正义原则。[9]潘家华、 陈迎(2009)认为GCI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 从公平角度看, 默认了历史、 现实以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实现趋同过程中的不公平, 对仍处于工业化发展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构成严重制约。[10]吴静、 王铮(2009)采用MICES系统对Stern方案进行模拟, 得出Stern方案虽然能明显控制全球气候变暖, 但不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人均排放的角度来看, 均牺牲了较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世界上制造了新的不公平。认为Srensen方案的设置较为激进, 在实施上存在技术困难。[11]黄卫平、 宋晓恒(2010)对Browne & Butler提出创建ICF的提议给予了肯定, 但认为ICF必须以全球合作为基础, 实行一国一票制(基金以消费基数形成认缴义务), 并主张ICF初始资金的认缴必须考虑历史因素, 不能根据各国的经济规模来确定, 即初始资金发达国家承担50%, 剩下的50%再由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消费基数认缴。[1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发现: 在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方面, 有些缺乏内在一致的理论依据, 有些则充满实用主义和主观价值判断。这些方案或多或少都有一个共同特点, 就是有意无意地忽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13](三)中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陈文颖、 吴宗鑫和何建坤(2005)提出了“两个趋同”的分配方法:一个趋同是 2100 年各国的人均排放趋同(或不高于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 另一个趋同是1990 年到趋同年(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趋同。趋同的1990-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以及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将根据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不同的水平这一目标来确定。并认为:在这种分配模式下, 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较多的发展空间, 其人均排放在某一时期将超过发达国家从而将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后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这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 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 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14]丁仲礼、 段晓男、 葛全胜等(2009b)根据人均累积排放相等原则, 通过计算各国的排放配额和剩余的排放空间, 将世界各国或地区分为四大类:已形成排放赤字国家、 排放总量需降低国家或地区、 排放增速需降低国家或地区、 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国家。[15]樊刚、 苏铭和曹静(2010)基于长期的、 动态的视角, 提出根据最终消费来衡量各国碳排放责任的理论, 并根据最终消费与碳减排责任的关系, 通过计算两个情景下1950-2005年世界各国累积消费排放量, 发现中国约有14%-33%的国内实际排放是由别国消费所致, 建议以1850年以来的(人均)累积消费排放作为国际公平分担减排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指标。[16]潘家华、 陈迎(2009)设计了一个同时考虑了公平和可持续性的碳预算方案, 即以气候安全的允许排放量为全球碳预算总量, 设为刚性约束, 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可持续性;将有限的全球碳预算总额以人均方式初始分配到每个地球村民, 满足基本需求, 可以确保碳预算方案的公平性。碳预算方案涉及初始分配、 调整、 转移支付、 市场、 资金机制, 以及报告、 核查和遵约机制等, 建立了一个满足全球长期目标、 公平体现各国差异的人均累积排放权标准。[1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假定T0代表工业革命时期, T1代表当前, T2代表未来某一时点(如2050年)。首先, 根据目前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总的累计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则, 界定T0―T1期间各国的排放权。各国排放权与实际排放之差, 即为其排放账户余额, 从而为每个国家建立起“国家排放账户”。并将超排国家模糊不清的“历史责任”明确转化为其国家排放账户的赤字, 欠排国家的排放账户余额则表现为排放盈余。其次, 科学设定T1―T2 期间未来全球排放总额度, 并根据人均相等的原则分配各国排放权。每个国家在T1―T2期间新分配的排放额度, 加上T0―T1期间的排放账户余额, 即为该国到T2时点时的总排放额度。方案既保留了《京都议定书》的优点, 又克服了其覆盖范围小、 发展中国家缺乏激励, 以及减排效果差等缺点。是一个具有理论依据且能很好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的“后京都时代”公平减排方案。[13]通过对碳减排方案的回顾, 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基本上都是基于考虑历史责任的人均累积排放相等的分配原则。在此原则上形成的方案, 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提出的碳减排方案相比, 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具有公平性、 正义性、 合理性。

在今后的国际气候问题谈判中, 我们可以将我国学者提出的方案作为谈判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同时, 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使国外相关主体能够逐步了解、 认同我国学者提出的碳减排方案, 以便在“后京都时代”碳排放权分配中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三、 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进展

中国作为CO2排放大国, 面临的国内外压力与挑战与日俱增, 深入剖析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 积极寻找减排途径与对策, 既是中国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需要, 又是高效实施节能减排、 加速发展低碳经济,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与碳减排对策

王锋、 吴丽华和杨超(2010)研究发现: 1995-2007年间, 中国CO2排放量年均增长12.4%的主要正向驱动因素为人均GDP、 交通工具数量、 人口总量、 经济结构、 家庭平均年收入, 其平均贡献分别为15.82%、 4.93%、 1.28%、 1.14%和1.11%, 负向驱动因素为生产部门能源强度、 交通工具平均运输线路长度、 居民生活能源强度, 其平均贡献分别为-8.12%、 -3.29%和-1.42%, 提出通过降低生产部门的能源强度来实现碳减排。[17]

王群伟、 周鹏和周德群(2010)对我国28个省区市1996-2007年CO2的排放情况、 区域差异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表明:我国CO2排放绩效主要因技术进步而不断提高, 平均改善率为3.25%, 累计改善为40.86%;在区域层面, CO2排放绩效有所差异, 东部最高, 东北和中部稍低, 西部较为落后, 但差异性有下降趋势, CO2排放绩效存在收敛性; 全国范围内, 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高级化程度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能源强度和所有制结构则抑制了CO2排放绩效的进一步提高。作者建议: 既要注重科技创新, 又要大力加强管理创新、 制度创新和提高人员素质, 以更有效地控制CO2排放; 针对区域CO2排放绩效的差异性, 可加强节能减排技术、 制度安排等方面的交流和扩散; 把经济发展、 产业结构调整和降低能耗结合起来, 并考虑所有制的变动, 以这些因素的综合效果作为改善CO2排放绩效的重要举措。[18]陈劭锋、 刘扬、 邹秀萍等(2010)通过IPAT方程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 在技术进步驱动下, CO2排放随着时间的演变依次遵循三个“倒U型”曲线规律, 即碳排放强度倒U型曲线、 人均碳排放量倒U型曲线和碳排放总量倒U型曲线。依据该规律将碳排放演化过程划分为碳排放强度高峰前阶段、 碳排放强度高峰到人均碳排放量高峰阶段、 人均碳排放量高峰到碳排放总量高峰阶段以及碳排放总量稳定下降阶段等四个阶段, 发现在不同演化阶段下, 碳排放的主导驱动力存在明显差异, 依次为: 碳密集型技术进步驱动、 经济增长驱动、 碳减排技术进步驱动、 碳减排技术进步将占绝对主导。并指出: 碳排放三个倒U型曲线演变规律意味着应对气候变化不能脱离基本发展阶段, 必须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由于发展阶段不同、 起点和基础不同, 发达国家应以人均和总量减排指标为重点, 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减排行动则应以提高碳生产率或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导向。提出中国可通过调整经济结构; 大力发展低碳能源或可再生能源, 优化能源结构;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争取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途径来减缓碳排放增长态势。[19]除了上述文献在研究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之后, 提出的针对性碳减排对策, 学者们又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一些碳减排的途径。

魏涛远、 格罗姆斯洛德(2002)研究发现: 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状况恶化, 但CO2的排放量将有所下降。从长远看, 征收碳税的负面影响将会不断弱化。[20]高鹏飞、 陈文颖(2002)研究也得出: 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国内生产总值损失。[21]不过, 王金南、 严刚、 姜克隽等(2009)认为征收碳税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政策工具。征收低税率的国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低税率的碳税方案对中国的经济影响极为有限, 但对减缓CO2排放增长具有明显的刺激效果。[22]周小川(2007)指出金融系统应始终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工作, 要从强化金融机构在环保和节能减排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有效的信息机制、 对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能力配置给予市场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理顺价格发挥市场基础作用等角度入手, 运用金融市场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23]梁猛(2009)提出通过转变资金的使用方式, 将直接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转变为项目的坏账准备;完善配套的运行机制、 建立二级市场; 发挥保理工具在节能减排融资方面的独特作用等途径来加强金融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24]彭江波、 郭琪(2010)认为金融具有的资金、 市场、 信用等禀赋优势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 创造金融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创造流转交易市场、 改变微观主体资信等级等途径支持节能减排市场化工具的创新与应用, 从而助推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25]潘家华、 郑艳(2008)认为减排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及利用; 充分利用各种市场机制: 进一步拓展CDM的范围和规模, 发挥其在引进国外资金、 技术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设立一种作为个人消费性排放标准的碳预算, 对于超过标准的碳排放征收累进的碳税, 对于低于碳预算的消费者进行适当补贴, 从而约束奢侈浪费性碳排放;在积极自主研发的同时, 也可以尽可能地利用发达国家成本较低、 更具适用性的一些成熟技术推动减排。[26]陈晓进(2006)提出: 在近期, 通过节能降耗, 尤其是大幅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工业用能的效率, 能有效地减少CO2排放; 在中期, 发展和利用CO2捕集和封存技术, 是我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最佳途径之一; 在远期, 调整能源结构, 用低碳燃料或者无碳能源替代煤炭, 是减少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途经。[27](二)碳减排与中国能源结构、 产业结构和工业增长

林伯强、 蒋竺均(2009)利用传统的环境库兹涅茨模型模拟得出, 中国CO2库兹涅茨曲线的理论拐点对应的人均收入是37170元, 即2020年。但实证预测表明, 拐点到2040年还没有出现, 分析了影响中国人均CO2排放的主要因素后发现, 除了人均收入外, 能源强度, 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都对CO2排放有显著影响, 特别是工业能源强度。提出降低中国CO2排放增长的关键是, 通过提高能源效率来降低能源强度, 建立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 引导能源的合理消费和提高效率。[28]林伯强、 姚昕和刘希颖(2010)从供给和需求双侧管理来满足能源需求的角度, 将CO2排放作为满足能源需求的一个约束。通过模型得到反映节能和碳排放约束下的最优能源结构, 并通过CGE模型对能源结构变化的宏观经济影响进行了研究, 研究表明: 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 城市化进程以及煤炭的资源和价格优势, 决定了中国目前重工化的产业结构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所以, 现阶段通过改变能源结构减排的空间不大, 应该通过提高能源效率等途径来节能减排。[29]张友国(2010)研究得出: 1987年至2007年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使中国的GDP碳排放强度下降了66.02%。指出: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投资政策、 贸易政策等政策措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并降低碳排放强度。建议进一步加大投入, 通过引进、 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技术、 国际合作开发和自主创新等方式提高整个生产部门的能源利用技术。[30]张雷、 黄园淅、 李艳梅等(2010)研究发现: 东部地区的碳排放始终在全国占据着主导地位; 中部地区碳排放在全国的比重表现出稳中有降的态势; 西部地区比重虽较小, 但基本保持着上升趋势。通过分析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变化的原因发现: 产业结构的演进决定着一次能源消费的基本空间格局, 地区产业结构多元化程度越成熟, 其一次能源消费的增速越减缓; 缓慢的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变化是导致难以降低地区碳排放增长的关键原因。提出: 积极引导第三产业的发展, 加快产业结构的演进速率; 推行现代能源矿种的资源国际化进程, 最大限度地改善地区、 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的一次能源供应结构; 加大对非常规一次能源开发利用的研发力度。[31]陈诗一(2009)把能源消耗和CO2排放作为与传统要素资本和劳动并列的投入要素引入超越对数生产函数来估算中国工业分行业的生产率, 并进行绿色增长核算。研究发现, 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工业总体上已经实现了以技术驱动为特征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能源和资本是技术进步以外主要驱动中国工业增长的源泉, 劳动和排放增长贡献较低, 甚至为负。指出为了最终实现中国工业的完全可持续发展, 必须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技术。[32]陈诗一(2010)设计了一个基于方向性距离函数的动态行为分析模型对中国工业从2009-2049年节能减排的损失和收益进行了模拟, 认为“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6%, 通过均匀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年均增长率, 使得二氧化碳排放在2039年达到最高峰, 其后继续均匀减排至2049年的-1%的减排率”是通向中国未来双赢发展的最优节能减排路径。在此路径下, 节能减排尽管在初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但从长期来看, 不仅会实现提高环境质量的既定目标, 而且能够同时提高产出和生产率, 最终实现中国工业未来40年的双赢发展。[33]通过对中国碳减排相关研究的回顾, 我们可以发现:影响中国碳排放的因素很多,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这启示我们: 在制定我国碳减排目标时, 需要综合考虑产业结构、 能源结构、 能源利用效率、 技术水平、 发展阶段、 地区发展等具体因素, 从战略高度系统性地实施碳减排行动,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努力实现保护气候和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四、 展望与结语

综上所述, 在文献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碳减排面临的问题, 我们认为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的研究: (1)加强定量估算以增强全球碳减排方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的研究; (2)以人民币为碳交易结算货币, 争取碳定价权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方面的研究; (3)碳减排的市场机制和政策效应方面的研究; (4)碳减排与碳政治的关系研究。

何建坤、 陈文颖、 滕飞等(2009)为我国当前碳减排行动指明了方向, 即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在对外要努力争取合理排放空间的同时, 对内要把应对气候变化、 减缓碳排放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 统一认识, 提前部署。推进技术创新, 发展低碳能源技术, 提高能源效率, 优化能源结构,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消费方式, 走低碳发展的道路, 是我国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之间的根本途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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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and Forecast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BIAN Jia-tao, YU Shan-p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1189, Jiangsu, China)

双碳减排方案范文2

围绕欧盟碳税的征收,国际社会俨然分成两派:一派是欧盟。欧盟宣布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征收航空碳税,所有在欧盟境内起降的民用飞机都需要参与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一法案涉及全球4000多家航空公司,欧盟将会从中获得15亿美元的收入,而这仅仅是一个开端。这一单边征税决定引起了美俄中印等世界大国的不满,20多个国家通过了《莫斯科会议联合宣言》,抵制欧盟的航空碳税新政。

除了一纸宣言之外,各国还准备采取制裁手段,比如美国国会禁止美国航空公司参与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俄罗斯不排除采取禁止欧盟飞机使用西伯利亚航线的飞越权等等。欧盟的航空碳税可谓“四面受敌”,但是欧盟已经通过的法案,岂能儿戏一般随便废除?双方争执不下之际,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民用航空协会(ICAO)出来调和,协会理事长冈萨雷斯提出了替代方案,以缓和双方的对峙。

航空碳税,虽然钱不多,但是参与其中的玩家却并不少,正因为如此,才会引起轩然大波。

相比于航空业的利润而言,欧盟所征收的税额并不大,但是航空业本身是一个影响巨大的利益集团,从一些新闻标题可以看出,征收碳税增加航空业的成本,导致票价上扬,甚至会引发航空业的萧条等等,多少有些言过其实之嫌。客观而言,碳税征收从航空业开始是比较合理的,首先航空业碳排放量的份额比较小,大约占全球碳排放量的3%左右,但是增长速度却超过4%以上,航空业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入口;其次,航空业的乘客基本是富裕阶层,波及面比较小,如果是从公共交通领域开始的话,那就有劫贫济富之嫌了。

当然,欧盟对他国的航空公司进行征税,被一些国家认为是触犯了他国,毕竟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政治行为。

人类利益由谁来照顾?航空碳税本身并没有错,如果设计合理,能够收到双重红利:减少排放的同时为节能减排的技术提供资金支持,最终获益的是人类的整体利益。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以来,减少碳排放更多地停留在言语层面,说得多,做得少,没有形成国际行动,航空碳税也提出了十多年,一直没有落实。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一方面标志着减排成为一种国际行为,也是一种趋势;另一方面,节能减排需要一种切实可行的国际制度予以贯彻,单方面的行动可能会引发贸易战,欧盟的“好心”却“办了坏事”。

双碳减排方案范文3

关键词:低碳供应链;碳排放限额与交易;单位减排成本;减排率;边际替代率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5-0080-06

Decision Mechanism Study on Product Pric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in Two Level Low-carbon Supply Chain Enterprises Based on the CDM

XIE Xin-peng1,2,ZHAO Dao-zhi1

(1.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Tianjin University,Tianjin 300027

2.School of Automobile Engineering,Military Transportation University,Tianjin 300161)

Abstract:This paper,under the framework of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starts from the customer's actual demand for low-carbon product,combining with the emission right exchange in the carbon market,and then deduces the profit functions which take retail price as decision variable of retailer and wholesale price as decision variables of manufacturer.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entralized and decentralized decision-making,it can be derived that it has close relation between wholesale price and emission reducing rate,emission reducing cost as well as carbon trade price.Overhigh emission reducing cost means that the manufacturer will pay a huge cost to reduce carbon emission,and then will lose the cooperative space when cooperates with retailer,meanwhile,overlow means that the product will lose competition ability,it has little rate of return on investment.

Key words:low-carbon supply chain;carbon cap and trade;unit cost of carbon abatement;carbon abatement rate;the marginal rate of substitution

引言

经济在不断地发展,环境也在不断地恶化。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就是温室气体(CO2)无节制的排放。国际社会致力于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行动上来。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以及2010年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就是这一行动的具体体现[1]。

目前在众多的碳减排的方法中,较为常见的是征收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其中,排放权交易是在排放限额的基础上进行的直接管制与经济激励相结合的减排手段[2]。CDM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展开的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机制。2006年12月,安钢与英国CAMCO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安钢CDM项目协议。如此,发达国家通过资金购买不足的碳配额来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而发展中国家开发了先进技术实现了碳排放量的减少。

1 文献回顾

1.1 庇古税和科斯定理

碳税或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质就是将生产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传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主要包括两类:一是20世纪20年代庇古(Pigou)提出的庇古税[3];另一是20世纪60年代科斯(Coase)所讨论由外部性导致的社会成本问题以及采取“私了”方式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科斯定理[4]。科斯认为解决的方案应与强制企业支付给其行为造成损失的受害者的赔偿方案不同。

1.2 碳配额的政策研究

遵循着以上两种思路,国内外许多学者开始关注碳排放权分配方面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公开拍卖和标价出售,前两种方式最为常见[5]。Aarón David Bojarski等人设计了低碳供应链的网络模型,认为整个供应链中某一时期的碳排放量等于政府在这一时期免费分配的碳配额加上从市场上购买的碳配额再减去通过市场卖出的碳配额[6]。杜[7]在考虑碳排放及其交易对企业生产决策的影响时认为:企业获得的排放许可来源于三种方式。即:政府免费分配量、碳市场交易量和碳排放减少量。本文在建立碳交易模型时也认为制造型企业的所有碳排放权来源于以上三个方面。

1.3 排放限额对企业行为影响研究

在对碳减排成本分析方面,张中祥[8]的研究表明,碳排放权交易在国际间比较活跃的原因是碳减排的边际成本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在分析环境对企业行为影响方面,Fredrik通过比较三种模型分别得出了他们的最优排放税收[9]。J A Poyago-Theotoky[10]考虑了企业减排的技术溢出问题,对于R&D合作,独立R&D和ERC三种不同情况设计了两种契约机制。杜少甫等人分别研究了净化水平确定下企业的最优产量和最优净化量[11]。Zhang等[12]通过报童模型建立了企业依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生产与存储的优化决策模型。何大义等运用存储论的分析方法,得出了企业的最优生产决策、碳排放交易决策和减排率决策[13]。

1.4 考虑碳排放约束的供应链运营管理研究

Hoen等[14]研究了排放成本和排放限制两种碳排放规制对供应链中运输模式选择影响。随后,Hoen等[15]以一个实行运输外包的自愿减排的企业为对象,同时考虑了运输方式的选择和定价问题。Benjaafar等[16]分析如何通过运营决策的调整减少碳排放。Cachon[17]研究供应链零售商下游网点布局如何在满足碳排放约束的同时使运营成本最小化。

张靖江考虑了由排放权供应商和排放依赖型生产商所构成的两级供应链,给出了各方的最优决策和整个供应链的最终利润[18]。在此基础上,Du等[19]在考虑由传统非营利绿色环保组织(如能源管理公司EMC)作为碳排放权的供应商和碳排放权依赖企业组成的新型供应链优化问题。

综上,更多的学者还是侧重于要减少整条碳排放链的同时使得减排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或者是侧重于考虑碳排放的整个供应链网络的优化设计和布局。而很少有人关注于在考虑了碳减排约束条件下的供应链上下游之间转移价格的博弈关系,及其与边际减排成本和碳交易价格之间的关系,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情景提出问题并进行分析解决的。

2 情景与模型

本文分析基于如下情景:在低碳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环境意识将不断提高。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除了要考虑价格因素外还会考虑产品生产过程中碳减排与环保和健康的关系。例如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连锁京沪—西南运营管理中心总经理王伟对什么是“低碳家居建材商场”做了严格的界定,该企业通过倡导低碳理念,扩大了潜在的消费群体。又比如国内两大零售商国美和苏宁相继通过宣传低碳节能产品引导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将一部分潜在的普通消费人群转化为低碳消费人群,最终实现了销售利润的提高。Fan Wang(2011)等学者就认为进行低碳供应链的需求预测时,我们不仅要以价格作为标准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到在供应链中每个环节的碳排放量的大小。因此在消费者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低碳产品的需求将是价格和碳排放量综合的函数,即Q(p,e)。零售商将面对潜在需求增加与供应商抬高价格这样一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环境,而制造商将在批发价格与减排投资之间进行权衡和决策。

2.1 假设与参数设定

(1)供应链中存在着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双方均不存在库存。

(2)低碳产品的需求量是价格和减排量的线性函数。

(3)低碳产品采取成本加成法定价,即在单位产品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加价率确定产品的价格。

(4)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单位产品产生的碳排放量一定,制造商总的碳排放量将是产量的线性函数。

(5)单位碳排放的减排成本是减排率的增函数,并且随着减排率的增加而边际递增。

(6)减排成本投资对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没有影响,即单位产品生产成本在减排前后保持不变。

(7)政府在单一周期内免费分配的碳配额量是外生变量,并且当期碳配额不能转移到下一期使用。

(8)碳交易价格是由碳交易市场决定的,是外生变量。

(1)零售商批发价格曲线的斜率为负值,制造商批发价格曲线的斜率随着c(τ)τ的不断减小而由正值变为负值。制造商与零售商所形成的合作空间如图4灰色区域显示;

(2)随着c(τ)τ的不断减小,k1的变化速率要大于k2,于是灰色可行区域的面积将会减少,制造商批发价格的区间和上限都会减小,减排率由于减排投资的减少而减少;

(3)制造商在与零售商讨价还价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减排对于制造商来说意义很小。

以上四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在低碳环境中,制造商减排效果在其与零售商价格竞争时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单位碳排放量减排成本过高,将减少制造商与零售商进行合作进而提高利润的空间;单位碳排放量减排成本过低,将使产品的碳排放过高,使其在与零售商进行价格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单位碳排放量减排成本在一定的区间内围绕着碳交易价格波动时,并且略低于碳交易价格的时候,将使得制造商在与零售商讨价还价中更有话语权,此时的减排投资对于制造商来说是最有意义的。

4 结论

本文从对产品的需求出发,讨论了低碳环境下,消费者在购买低碳产品时不仅要考虑产品的价格,还要考虑到产品的碳排放量,从而构建了对低碳产品的需求函数。在假设零售商按需采购和制造商按需生产的前提下,得出并比较了分散决策和集中决策下零供双方的利润函数,结果可以看出双方均可以通过改变批发价格来获取更多的利润。然而,批发价格是与低碳产品的减排率、减排成本以及碳交易价格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减排成本过高,制造商将不会投巨资去减排,零供双方将没有合作的空间;单位减排成本过低,所生产的产品将不具有竞争力,制造商的减排投资不会起到什么效果,制造商在与零售商价格竞争时失去话语权;而单位减排成本在靠近碳交易价格区域内波动是最理想的状态。此时,零供双方均会有较大的利润提升空间,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将更具有竞争优势,并且制造商在与零售商进行价格竞争时更有话语权。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更加清洁环保,消费者使用得更加安全放心;对政府来说,总的碳排放量会逐渐地有所减少,从而完成联合国限定的减排任务;对制造型企业来说,利于它的长期发展,使其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做出正确的减排投资决策,从而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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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一鸣.中国能源报告(2008):碳排放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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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减排方案范文4

欧盟征收的所谓航空碳税是与其碳排放交易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致力于航空减排的经济手段,但欧盟所采用的总量控制下的碳交易机制与碳税共举的混合手段显示出了当今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运用经济手段的一种趋势,即“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面,应当更加重视价格法而不是仅依靠量化法,如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总量控制与税收的混合方法能够将价格法(例如碳税)和量化法(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优点结合在一起,因此,就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手段而言,“也许最可信的方法是补充一种带有碳税支持的量化系统一个‘总量控制与税收’(cap-and-tax)系统”。气候问题的全球性和公共性的特点要求,一个有效益的政策应当使区域之间以及国家之间减排的边际成本相等,欧盟航空碳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各航空公司的减排成本相对趋于一致,从这一点上来说其对于国际航空业的减排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可以说欧盟对于航空领域的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其合理性依然不能掩盖其不完全税收性质。欧盟碳税是建立在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基础上的,目前欧盟所征收的航空碳税只是向免费配额以外的碳排放进行征税,而并不是对航空业的所有碳排放进行征税,这是否符合环境税收“双重红利”的思想还值得商榷。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直接后果是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的增加,而航空公司是否会将这个成本体现在机票价格中,还不得而知,“如果生产者用涨价的办法将这个额外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双重红利’将大部分流失”,这就使得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弊端。

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合法性质疑

(一)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航空运输业的减排亦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制定相应的框架,即航空领域的减排亦应当从发达国家开始实施,而欧盟航空碳税并未根据这一原则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航空运输情况,而是将所有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飞机一视同仁都纳入其碳排放交易机制,这一做法显然是“共同”而未“区别”的。

为了履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5款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根据上述规定,欧盟致力于国际航空领域的减排,对于发展中国家其应当首先通过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航空领域的减排资金和减排技术,而不是将发展中国家直接纳入其减排体系之中。欧盟航空碳税既是对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否定,也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京都议定书》

首先,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京都议定书》解决国际民用航空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2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实际上为解决国际民用航空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基本路径,即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民用航空减排的框架措施。欧盟未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单边性颁布航空碳税来解决民用航空减排问题,与《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是相悖的。

其次,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京都议定书》中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规定。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第一承诺期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而《德班决议》所启动的京都第二承诺期,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依旧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但欧盟航空碳税实施的两个阶段是与京都承诺期相吻合的,这一时间内发展中国家是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欧盟航空碳税实质上是将发展中国家也纳入了参与国际强制减排的行列,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第十条中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的规定。

再次,欧盟航空碳税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履约三机制。为了附件一国家更好地履行减排的承诺,《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排放贸易、联合履约、清洁生产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其中前两种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只有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履约机制。欧盟航空碳税并未从清洁发展机制的角度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因此将发展中国家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也违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三种履约机制。

(三)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一,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主权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欧盟航空碳税将对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航班碳排放进行全程管辖,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除了航线在欧盟区域内的航班外,其他航线的航班飞行都将超出欧盟区域,也就是要经过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领空进行飞行,而欧盟对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的碳排放进行管辖是对航班飞行途径国家主权的侵犯。

第二,欧盟航空碳税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飞经公海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2条的规定,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但是依据欧盟航空碳税对航班飞行全程碳排放的管辖,对于飞越公海上空的碳排放欧盟也有管辖权,“这不就意味着欧盟享有了应当由《芝加哥公约》享有的公海上空的立法权了吗”?

第三,欧盟航空碳税违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税费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4条第一款规定,航空器飞抵、飞离或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遵守该国海关规章的条件下,应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到达另一缔约国领土时所载的燃料、润滑油、零备件、正常设备及机上供应品,在航空器离开该国领土时,如仍留置航空器上,应免纳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税款和费用。欧盟航空碳税,在缺乏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的前提下,均为《芝加哥公约》所禁止,换言之,欧盟所征收的航空碳 排放税缺少国际民航组织宪法的立法依据。

三、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路径

(一)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立法

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无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还是适应性措施,其涉及的领域都相当广泛,这种综合性的特征使得当前我国的任何一部环境立法都无法全方位规制因气候变化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这使得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制显得较为零散,在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最为关注的环境问题背景下,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来统合当前气候变化对现行环境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专门性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当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应主要规定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目标与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与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减缓和适应领域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当前欧盟在征收航空碳税方面之所以占据绝对主动权,从法律的层面讲主要是依据其2008/101/EC号指令,并且该指令在其成员国内都转化成了相应的国内立法。而反观我国的国内立法,正是由于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相对滞后,使得欧盟在决定征收航空碳税后,我国的法律应对显得束手无策。从当前的国际背景和国内需求的双重考虑出发,我国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既是规制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也是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接轨的需要。

(二)加快碳交易制度从政策到法律的进程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我国顺应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趋势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在节能减排方面的重要突破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部级正式文件中对国内碳市场进行表态。此外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都明确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任务。然而这些都是从政策层面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肯定,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的是从政策层面到法律层面的转化。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提出了新的客观要求,一方面欧盟的碳交易体系相当成熟,一方面我国缺少对于碳排放交易问题的法律规制,二者体系上成熟度的悬殊使得欧盟就此问题有机可乘,我国只有建立起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将航空运输业纳入本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中,才能以法律对抗欧盟的做法。在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冲击下,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的步伐似乎应该加速向前。

双碳减排方案范文5

关键词:博弈;碳减排;合作;帕累托提升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1.15

中图分类号:F205; 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1-0067-05

Abstract: Based on the twostage concession game model,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gional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Results show that, the effectiveness of emission reductions will affect all the countries, changes in the size of the utility depends on Logistic parameter and constraining parameter. After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countries may not achieve Paretooptimality, but can achieve Pareto improvement. After the concessions, the loser of negotiation process achieves improvement in its utility, the winner will improve as well as long as it is within the balanced emission range. Because of the seriousness of climate change, emission reduction plan should cater to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appropriate to their abilities and stage of development.

Key words:game theory; carbon reduction; cooperation; Pareto improvement

引言

夂蛭侍饽壳耙丫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部分国家呼吁开展广泛的碳减排来解决这一问题,碳减排是国与国之间权利与利益关系的调整,将对各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且各国的不同国情决定面对未来气候风险的态度不同,所以在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实力和价值观等不同的背景下很难形成普遍接受的减排计划。但是工业生产和人类活动引发的气候问题正在不断加深,拖延行动比不确定性条件下采取行动会造成更多的风险[1],各国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维护全球公共利益,所以各国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减排合作来解决这一问题。

由于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地区之间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进行合作。学者大多通过产权理论和博弈论来分析各国的减排合作,基于科斯的产权理论将排污权用于大气污染的治理分析中,将环境问题转换为产权问题,明确污染权的概念从而通过协商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2],并分析地区之间在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方面开展的广泛合作[3],但是在现实中的区域减排合作难以保证完美信息[4],并且科斯定理忽略主体之间的非对称性和实际与理想的市场架构之间的差异性[5],加之各地区在经济和社会效益都是趋利的,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减排合作缺少公平性和稳定性。学者利用博弈论对区域的减排问题也有一些深入的研究,Chew等通过对跨区域的工业节水项目的博弈分析发现在缺乏一个集权命令式的方案时很难分析主体的行为,主体之间需要通过谈判和协商建立一个普遍认可的合作方式[6];Magombeyi等认为集体谈判可以产生普遍接受的结果,从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但它必须和谐和透明,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路径来增加社会福利[7];DeCanio等发现由于收益矩阵的不同,各国在气候问题上的博弈将表现出不同形式,在气候问题上各国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谈判与合作,而不应该放任其成为囚徒困境[8];Hirsch通过案例分析发现主体之间一旦找到影响合作机制构建的主要原因,就可以帮助改善现有的合作框架以解决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9]。所以在减排合作之中需要各国就减排问题进行相关的协商与谈判来形成一个普遍可接受方案,通过构建合理的合作框架来保证减排的公平和合作的稳定。Benchekroun等通过对跨界污染进行博弈分析,发现当主体关注短期利益时很难形成减排合作,需要进行一定的转移支付来激励主体实现减排合作[10];Rob等通过对莱茵河硝酸盐的排放量进行分析发现由于在环境污染问题上搭便车不总是一种经济行为,合作减排不仅可以降低地区的污染水平,而且使得双方的效用得到提升[11]。可见在合作中各国仅仅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很难保证减排合作的形成,在气候问题上更多的是应该关注整体效益最大化。由于每个地区减排的意愿不一致,现实的情况是双方会出现讨价还价博弈,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的讨价还价存在着时间成本和谈判成本,并且减排博弈中效用不可转移,所以纳什均衡和K-S解不能解决当前的减排问题,最后将出现一个无限期的讨价还价博弈,这将导致更严重的环境问题。所以在个体理性和缺乏超政府的情况下,国家之间关于减排问题会产生冲突,如果双方都不愿做出让步,则很难化解当前各国之间存在的谈判僵局,一个有效的并能被广泛接受和参与的减排合作机制将难以形成。如何构建国家之间的让步合作来缓解彼此的冲突,实现冲突目标之间的最佳平衡和效用提升成为研究的重点。

1让步博弈模型的参数介绍和规则设计

假设个体在减排量谈判上会做出适当的让步,使减排的公平性和政治的可行性达到平衡。将双方的博弈分为[0,1]两个阶段,在t=0时,博弈的双方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碳排放量;在t=1时,双方根据第一阶段的排放量进行让步谈判并实施减排,让步表示主体承诺在t=1时相比t=0时的排放量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削减,从而将一个非合作静态博弈转换为一个动态的让步博弈。由于双方都需要考虑本地的发展需要和公平性,双方的策略选择会根据地区之间的经济实力和发展需要等因素而做出。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就双方效用而言,第一阶段的谈判赢家在第二阶段的效用不一定会得到提高,这是因为谈判的赢家在第二阶段的让步量无论是对比自己第一阶段的排放量,还是对比对方在第二阶段的相对让步量,都有较高的削减比例,在这种情况下,谈判的赢方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而相对减排量更大;而谈判的输方由于自身的相对减排比较少,通过与谈判赢方在减排上的共同努力从而效用得到提升。

(2)当双方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并不一定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甚至可能出现“公共地悲剧”。对个体效用而言,双方都减少排放量时可以产生更大的效用,但减排之后两者不一定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当减排量在一定的区间范围内时,两者可以实现帕累托提升。

3算例分析

假设在某区域内存在两个国家,两个国家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会有一定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但是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两个国家通过谈判愿意同时减少碳排放来保护生态环境,并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假设两个地区的效用函数为:

4结论

如果每个个体在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独立行动获得的净收益总和低于他们以某种方式协调所获得的收益,那么他们就会采取某种方式来协调彼此的策略选择,从而把个体独立行动的情景转变为个体之间采用协调策略以获得较高收益或减少共同损失的情景。因为单次不合作所带来的短期利益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将变得微不足道,所以各国为获得长远的合作收益,便不会贪图短期的不合作利益,各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强有力的让步协议来保证双方都按照规则来执行,这样可以建立起两国的合作博弈。本文讨论效用非转移下的讨价还价的让步博弈,通过分析发现:

(1)博弈主体的减排量会影响自身的效用,效用的变化依赖于双方的Logistic系数和限制性参数。

(2)在让步减排之后,谈判的输方获得了更大的效用,而谈判的赢方减排量在某一特定的区间范围内时效用也会得到提升,实现双赢。

(3)在让步减排之后,两者不一定能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可以实现帕累托提升。

面临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需要各国之间通力合作,国家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但是由于各国在资金、科技水平和其他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在气候谈判时要考虑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谈判能力、人才以及其他资源可获得性等多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性[14],所以各国在碳减排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自身的能力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结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来区别对待各国,并注重反复实践。另外,在当前环境问题日趋恶化的情况下,各国要主动承担起减排的任务,因为减排量在适当的范围内时国家的效用会得到一定的提升[15],并且发达国家应该充分地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以纠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收益分配上的失衡,从而避免跨代搭便车行为[16],保证代际公平[17],从而推动各国更广泛地参与到碳减排的合作中来。最后,各国在碳减排问题上应该放弃环境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在协商过程中相互让步与妥协,保证生态环境的安全性这一全局目标,在减排中承担起责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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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减排方案范文6

关键词:边境碳调节;竞争力;碳泄漏;气候

在美国众多的气候变化立法提案中,边境碳调节措施(Border Carbon AdjustmentMeasures,简写为BCAM)条款始终是全球关注的焦点。国内外学者对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讨论和认识也在不断加深。哈罗·范·阿塞尔特(Harro van Asselt)和托马斯·布鲁尔(Thomas Brewer)比较了欧盟和美国气候立法中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规定,发现欧盟和美国推出边境碳调节措施都是为了解决碳泄漏和竞争力问题,但是欧盟注重前者,而美国更注重后者。本文则通过研究美国第110届和11l届国会中不同版本气候提案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在对美国国会先后出现的气候变化提案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条款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寻其立法的历史沿革、趋势、缺陷,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并提出我国的应对之策。

一、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历史沿革

2006年11月,美国在110届国会选举中胜出,华盛顿对气候问题的政治气氛随之转向。此后两届美国国会提交了大量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提案,大多主张在美国建立一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然而,在关于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议论中,竞争力问题和碳泄漏问题在美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从而牵引出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立法设计。

(一)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背景

竞争力问题特指由于实施比国外更强的减排政策,国内某些工业部门成本上升、市场份额萎缩、生产下降等问题。与竞争力问题相伴产生的是碳泄漏问题,即减排国家所取得的减排量转移到气候政策宽松的国家。因为美国经济是建立在廉价化石能源的基础之上,实施强制减排的气候政策将影响诸多工业部门,尤其是高碳产业。反对强制减排政策呼声最高的就是来自煤、钢铁、石油、汽车等工业的公司和行业协会,这些利益集团常用的最有力的理由就是竞争力问题。

这些利益集团对竞争力的担心被美国独具特色的立法程序放大。美国宪法规定,国际条约需经参议院2/3以上多数通过,条约一旦获得批准就被置于与联邦法律相同的地位,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一般而言,在参议院通过包含具体义务的国际条约非常困难,除非这些义务已经为联邦法律确立。联邦法律的确立虽只需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但是反对法案的议员可以利用冗长发言程序(Filibuster Proce—dure)来阻碍法案的通过,而要想终止发言就必须获得参议院3/5以上议员的支持,因此41位议员就可以阻碍法案通过。上述利益集团组成的院外游说团体对本州参议员有着很大的影响。来自能源密集州的参议员比来自其它州的议员更倾向投法案的反对票,而能源密集州为数众多,很容易争取41位以上的参议员。因此,这些利益集团对气候政策的制定有着很强的制约作用。要想在参议院通过任何强制减排政策,就必须解决好竞争力问题,边境碳调节措施正是为解决竞争力问题而设计的。

(二)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立法进程

在这一背景下,2007年初,美国电力公司和国际电力工人工会率先建议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引进边境碳调节措施。这一建议立刻引起了国会议员的注意,在国会随后的气候提案中频频出现这一条款。

110届国会有十多个气候方面的立法提案,第一个出现边境碳调节措施的是2007年7月由杰夫·宾格曼(Jelf Bingaman)和阿伦·斯帕克特(Arlen Spector)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s.1766),该提案提交委员会后搁置。随后,2007年12月5日,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工作委员会通过了乔·利伯曼(JoeLieberman)和约翰·华纳(John Warner)提出的《美国气候安全法案》(S.2191),这是美国第一部在议会委员会层面通过的气候法案。后期,参议员芭芭拉·鲍克瑟(Barbara Boxer)也加入作为提案人,从而形成新的《美国气候安全法案2008》(s.3026),这是美国110届国会提出的最重要的气候提案,该提案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立法在所有提案中最为具体,篇幅达40多页。《美国气候安全法案2008》是110届国会唯一提交参议院讨论并进入表决程序的提案,不过最后在参议院终结辩论中未能获得60票,因而未能提交立法表决投票。

在111届国会中,也出现了十多个气候立法提案,其中最重要的是2009年6月获得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2009》。该提案由亨利·瓦克斯曼(Henry Waxman)和爱德华·马奇(EdwardMarkey)提交,该提案是自奥巴马政府上台以来美国国内第一个针对气候变暖和温室气体排放所提出的议案,也是目前为止唯一获得众议院通过的提案。随后参议院起草了与之对应的提案,即《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该法案虽通过了参议院环境与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审议,但随后被参议院搁置。为了推动参议院立法,参议院参议员约翰·克里(John Kerry)和独立参议员乔·利伯曼又起草了新的版本,即《美国电力法案2010》,并于2010年5月公布,但并未正式提交参议院某一委员会审议。

二、美国国会法案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条款

对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规定,在110届国会中最重要的就是《美国气候安全法案2008》,在111届国会中则是《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2009》。为了进一步研究边境碳调节措施,下面重点剖析这两部立法提案中的相关规定。

(一)《美国气候安全法案2008》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

该提案要求特定国家的某些产品必须缴纳足额的碳排放配额,核心内容在于确定这些特定的国家和产品。在该提案中可以豁免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国家仅有三类,分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温室气体(GHG)排放很少的国家以及采取了“相当”(comparable)减排措施的国家。对于一国是否采取了“相当”减排措施,该提案规定了详细的确定步骤:第一步,考察该国GHG总量的减排幅度是否与美国相等或更大,如果回答肯定,则直接认定该国采取了“相当”的减排措施;如果回答否定,则进入下一步骤。第二步,考察该国多大程度上采取了下述措施:1、在生产过程中,开发和采用最新技术、推广减排技术;2、其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机制、技术标准或其他措施。第二个步骤规定比较模糊,纳入其考虑范围的减排措施虽然很多,但是缺乏明确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提案没有指出如何将这些措施与美国的减排措施相比较,因此即使认定一国采取了这些措施,也并不意味着确认该国采取了“相当”的措施。

(二)《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2009~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

该提案绝非是对先前提案的简单重复,它独具特色,具有两点创新。第一,先前提案中大多以“相当”措施的标准来确定适用国家,本提案则不然。根据该提案,可以豁免的国家有三类:符合第767(c)项标准的国家、最不发达国家、GHG排放量很少的国家。而符合第767(c)规定的国家有三类:1、有美国参加的某个国际减排协议的缔约国,而这一国际协议要求各国承诺采取全国的、强制的、至少和美国一样“严格”的减排;2、有美国参加的特定行业减排协议的缔约国;3、GHG强度或能源强度比美国低的国家。表面上该提案没有提到要求其他国家采取“相当”措施,而且排除很多国家。但实际上,多数国家只能通过达成国际协议而得以豁免。而国际协议必须满足三大标准:1、必须是包含所有主要GHG排放国的、“公正地”承担减排义务的、有约束力的协议;2、该协议应确认并致力于解决竞争力问题;3、包含缔约方违约的补救措施。要达到这三大目标,缔约国实际上也必须采取“相当”措施,只不过“相当,,措施的标准由缔约国在达成协议时商定,而非美国单独决定。因此,对于“相当”措施的标准,该提案并没有实质让步。第二,此前提案的边境碳调节措施大都从某个时间起自动生效,但该提案规定了措施生效的条件。根据规定,如果在2018年1月1日之前达成符合美国要求的国际协议,边境碳调节措施就自动失效,即只有到此时没有达成任何国际协议时,总统才有权决定启动该措施。而且如果总统认为该措施不符合美国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并获得参众两院的批准,边境碳调节措施就不能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达成美国所要求的国际协议,缔约国事实上已经采取了“相当”措施。而且美国总统推动该措施失效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生效条件的规定,更多的是为了表明美国争取达成国际减排协议的诚意和避免贸易保护主义的嫌疑。

三、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趋势和缺陷

(一)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发展趋势

在美国110届和111届国会,出现了多个版本的气候提案,通过对这些提案中的边境碳调节措施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该措施立法的四大发展趋势。

第一,适用产品在扩大。一般认为,竞争力问题和碳泄漏问题比较严重的行业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高;二是面对的国际竞争非常激烈。同时具备这两大特征的行业为钢铁、铝、水泥、玻璃、造纸、化工等生产初级产品的行业,因此在早期提案中,如宾格曼一斯帕克特(Bingaman-Specter)提案,适用产品严格限制在初级产品内。但是,不少院外游说团体认为仅限于初级产品则容易被规避,例如,若仅仅针对钢铁,那么出口国可以将钢铁进行简单加工以后再出口,从而达到规避碳边界调节措施的目的。因此,后续提案将范围扩大到部分消费性制成品。

第二,“相当”措施的标准越来越严格。在鲍克瑟一利伯曼一华纳(Boxer-Lieberman-Warner)提案以前,提案大多只给出了措施的模糊概念,并没有明确的量化规定。而且,一些提案,例如宾格曼一斯帕克特提案,还要求考虑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鲍克瑟一利伯曼一华纳提案给出了确定“相当”措施的具体步骤,并且有量化规定,即外国的减排幅度要等于或大于美国的减排幅度。这种做法影响深远,被一些后续提案引用。

第三,尽量与WTO相关规定相兼容。边境碳调节措施与WTO兼容性问题存在争论,WTO与UNEP联合报告《贸易与气候变化》也无明确结论。但是,一些专家认为是否兼容取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细节,因此美国国会在设计该措施时十分注意迎合WTO的相关规定。瓦克斯曼一马奇(Wax—man-Markey)提案表面上看比以前法案宽松得多,其实是着眼于通过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审查。全文刻意避免提及保护美国竞争力,而是突出解决碳泄漏问题,意在表明边境碳调节措施不是变相贸易保护措施,而是一项环境保护措施。该提案也避免提及“相当”措施及其确定标准,而是通过国际协议变相要求外国采取“相当”措施以及确定其标准,意在表明美国参与国际协调的诚意,但实际上要达成美国要求的国际协议,外国还是得采取“相当”措施。

第四,由粗略到详细再到粗略。由粗略到详细是美国国会对竞争力问题、碳泄漏问题以及边境碳调节措施等认识深入的结果,鲍克瑟一利伯曼一华纳提案是集大成者,该提案是立法者目前所能设想的最全面的设计。但是随后立法者发现鲍克瑟一利伯曼一华纳提案对边境碳调节措施规定过于具体,因而丧失了应有的灵活性,而且容易引发无穷的争论。因此,措施设计便从具体走向抽象,瓦克斯曼一马奇提案就只对具体的执行程序做一些原则性规定。此后提案的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宾格曼单独提交的《美国清洁能源领导法案》并没有关于边境碳调节措施相关内容的规定,而是授权可以通过该措施来阻止碳泄漏问题。

(--)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立法缺陷

在法律上,边境碳调节措施条款一直饱受争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立法有缺陷,表现在:立法理由不充分、竞争力问题界定模糊、适用产品范围不确定。

第一,立法理由不充分。边境碳调节措施致力于解决竞争力问题和碳泄漏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缺乏有力证据证明气候政策的差别将严重削弱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并导致严重的碳泄漏问题。恰恰相反,有大量研究表明竞争力问题几乎可以忽略,摩根斯坦(Morgenstern)等人(2008)分析国内减排措施的长期影响,而约瑟夫·阿尔迪(Joseph E,Aldy)与威廉姆·派泽(William A,Pizer)(2009)则关注其短期影响,两组研究都认为竞争力问题也并不严重。而且上述预测结果是假设美国没有采取任何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得出的,但实际上美国气候提案中包含向企业免费发放排放配额等补偿措施。根据美国环保署(EPA)最新的一份研究报告,这些措施“可以消除几乎全部的成本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净进口变化和碳泄漏”。

第二,对竞争力问题界定模糊。竞争力问题特指由于实施比国外更强的减排政策,国内某些工业部门成本上升、市场份额萎缩、生产下降等问题。而气候政策对本国生产影响的因素,包括国内消费模式的转变和竞争力问题,前者是主导性因素,是消费者更倾向选择低碳产品的结果。因此,即使真要解决竞争力问题,也应该具有针对性,明确区分竞争力问题的影响和国内消费模式转变所产生的影响。但是,美国国会的提案对此没有明确区分,而是将竞争力问题和气候政策对生产总的影响混为一谈。这样边境碳调节措施就不是单纯为了解决竞争力问题,而且要解决消费模式转变的影响,这实际上是要求发展中国家为美国工业的减排买单。而且,为了证明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合法性,美国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高碳产业的快速增长,这显然模糊了竞争力问题的范围,无视发展中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国家生产落后,一些高碳产品的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这些产品的需求必然上升,推动这类高碳产品生产的上升,这显然不是竞争力问题。

第三,适用产品范围不确定。早期提案的适用产品仅限于初级产品,但是随后的提案大多将消费性制成品也纳入了适用范围。但是,若将范围扩大到消费性制成品,则管理成本大大增加,因为消费性制成品涉及工序、技术、国家更多,对GHG排放量的衡量难度将呈几何增长。因此,提案对消费性制成品的规定大多非常模糊,某种产品最终是否纳入适用范围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操作的可行性,结果是适用产品范围的巨大不确定性。此外,正是由于规定的模糊,国内利益集团有动力将更多产品纳入这一范围,因此存在被任意扩大的可能。

四、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展望

目前,美国参议院已经暂停运作气候变化立法,这意味着短期内不会有全国性减排法律,边境碳调节措施也不会即刻实施。但是,这种沉寂只是表面现象,一旦条件成熟,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便会汹涌而来。根据立法可能的选项和面临的困难,我们可以大致推测出未来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国家的确定标准

边境碳调节措施的首要问题是确定适用的国家,目前所讨论的共有三个选项:第一,针对没有采取“相当”措施的国家;第二,针对所有国家;第三,针对没有签订多边气候协议的国家。目前美国国会提案多倾向采用选项一,他们认为其主要优点在与目标明确,且打击“精确”,因气候政策强弱差异而获得竞争力优势的企业正是来自没有采取“相当”措施的国家。但选项一的缺点也非常明显。首先,这一选项明显是与产品产地相联系,歧视了没有采取“相当”措施国家的产品,这构成了对WTO法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背。其次,这种措施存在规避的可能。例如,如日本采取了“相当”措施且没有边境碳调节措施,而俄罗斯没有采取“相当”措施,美国直接从俄罗斯进口钢铁则将面临边境碳调节措施的抵制,贸易商的规避方法是日本从俄罗斯进口钢铁,而美国从日本进口钢铁。选项二则不存上述问题,它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但其缺点在于双重费用,有些国家产品在国内已经为减排付出了一定的费用,进口到美国再次缴纳相应费用,对这些产品显然不公平。一个可能的解决办法就是所有采取强制减排措施的国家都采取边境碳调节措施,同时对出口产品减免相应费用,这就有效解决了双重费用问题。选项三的前提是美国签订了一项多边气候协议,但问题是缔约国并非一定都是采取强制减排措施的国家,例如中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而美国恰恰没有签署。

(二)进口调节与出口调节

边界调节措施包括进口调节和出口调节,边境碳调节措施可以仅仅限于进口调节,也可以既对进口调节也对出口调节。目前的提案都仅限于进口调节,因为边境碳调节措施的一大理由就是避免碳泄漏,若对出口产品免除相应费用,显然偏离了将排污成本内化的目的,难以证明其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仅仅限于进口调节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出口产品为减排支付了相当费用,在没有采取“相当”措施国家的市场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其次,若适用国家为所有其他国家,那么仅限于进口调节则无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三)获得排放额度的途径

按边境碳调节措施的要求,进口产品需缴纳相应的排放配额,而获取排放配额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直接从国内碳市场上获得,二是单独的碳市场获得。若从国内碳市场获取排放配额,最大的担忧就是进口产品追逐国内排放配额,导致配额价格高涨,从而对国内经济产生冲击。为此,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碳市场,从而建立一道有效的隔火墙。但是单独的碳市场也有缺陷,主要是涉及国民待遇原则。首先,若单独的碳市场的配额价格跟随国内碳市场波动,则存在价格波动滞后的问题,进口产品面临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其次,国内企业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免费配额,进口产品若不能享受这一优惠,则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

(四)可能的立法设计组合

相比竞争力问题和碳泄漏问题,国内碳价格的稳定更为重要,因此未来提案会建立一个单独的市场,同时会小心解决国民待遇问题。而对于适用国家的确定标准和调节方式的问题,在边境碳调节措施的未来设计上存在三种组合:(1)针对没有签订多边气候协议的国家和仅限进口调节。若美国能和其他国家达成多边气候协议,则此种组合可能性较大。(2)针对所有国家和进口调节、出口调节。若无法达成多边气候协议,为了避免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此种组合可能性较大,但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3)针对没有采取“相当”措施的国家和仅限进口调节。此种组合避免双重费用,但是肯定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只能通过一般例外条款获得豁免,因此必须符合一般例外条款苛刻的条件。

五、中国的应对之策

中国应该清醒认识到,虽然目前美国气候立法陷入停顿,边境碳调节措施也面临诸多困难,但是该措施对中国外贸的压力始终存在。为此,中国应该未雨绸缪,做好应对准备。

第一,注意争夺道德制高点。美国之所以在边境碳调节措施上处于主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占据了道德制高点。因此应对该措施,中国应该注意争夺道德制高点。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引导世界各国正确和全面地认识碳泄漏问题。首先,碳泄漏并没有发达国家宣称的那么严重,而且并非仅仅源于减排政策。其次,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并非受益者,能源密集行业消耗了大量资源,并且污染了环境。最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大量人口处于贫困线之下,这种条件下的排放是发展的需要,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奢侈性排放。

第二,密切跟踪具体规则的最新动向。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具体规则尚不确定,影响范围及程度尚难以确定。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有关国家的政策动向,并及时通报国内相关行业。同时,由于该措施涉及气候谈判、国际贸易等多个方面,需要开展跨部门合作,加强信息通报和应对协调。当前有必要系统收集相关措施的资料,适时建立完善相应的预警机制,并及早做好未来贸易摩擦的应对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