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例6篇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1

1月3日下午,《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方案明确规定了江苏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书和时间表。规定五年内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和污泥处置设施全覆盖。

江苏版土十条正式 明确土壤防治时间表

1月3日下午,《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土十条)在宁正式。省环保厅给出了江苏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书和时间表:到20x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五年内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土十条中指出,下一步将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xx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xx年底前,建立健全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此外,20xx年底前,省环保厅、农委牵头将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土十条中明确提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xx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国土资源厅、农委牵头牵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五年内实现污泥处置设施全覆盖

据了解,生活垃圾对土壤污染的棘手问题在土十条中也有明确的规范。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场,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xx年底前设区市全部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xx年底前县(市)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省住建厅牵头,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

相关阅读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不仅为未来30多年江苏土壤改善规划了时间表,也完成了国家对大气、河道、土壤三面治理的蓝图。方案中提出了土方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到20xx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战略部署。本次江苏省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对这十条细化为40项措施,也体现了我省对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心和信心。记者了解到,与省内水十条、气十条注重谈污染治理措施不同,江苏土十条更加注重谈管理体系建设。由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薄弱、家底不明,更加强调全方位、立体式的夯实各项基础工作,强基固本。主要工作内容有:土壤污染详查、推进地方立法、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联动监管、强化科技研发等。

开展土壤污染普查建立检测网

记者了解到,去年开始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已经组织开展了土壤相关调查工作。《方案》种明确开展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时间表。20xx年上半年制定我省详查实施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针对我省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xx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xx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xx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 另外《方案》中规划20xx年底前,建立健全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方案》种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作为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两个领域分别设计食品安全、居住环境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能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第四、五两条: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两个标题充分说明了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的思路。文件第(十二)、(十三)项提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核心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施安全利用措施,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2

1993年法国环保部首次制定了土壤污染和修复政策,附随着对所有地方环保政府机构制定国家土壤修复和清理政策的通知。1996年、1999年又陆续出台了两项通知。有趣的是,尽管没有明晰的法律框架,但这项政策通过政府部门内部的通知进行实施。这种通知并不是法国制定法的一部分因而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

1.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原则为了预防进一步的污染,政府部门首先通过发展法国工业管理体制从源头解决潜在的土壤污染问题,也即是通过调节和控制与污染有关的活动和设施。1998年环保部制定了一项政府条令,该条令规定现存的和新的设施和活动要向空气、水或者土壤中的排放物,必须事先经ICPE管理体制授权,在可适用的具体操作许可之外实施排放值限制和监测要求。该项条令不断进行完善更新以保证减少规制活动的许可排放值限制,这导致了土地经营者为达到要求的成本的增加。另外,该项政府条令第65条所列明的设施和活动运营商必须至少一年两次检测地下水。这项检测项目是以一项水文地质调查的结果为依据的。IPCC指令定义的最佳可行技术概念在法国法律中的最新实施要求,土地经营者必须定期提交经营评审文件,评估土地设施和活动的效能已及任何相关的环境影响。从1996年开始,政府主要把注意力集中在设施和活动的筛选,以及要求相关土地使用者进行深入的土地评审和风险评估调查上,有利于政府部门确定污染和相关风险,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实施修复措施。在现有的资金保障体系下,垃圾填埋场、采石场和高级化工厂业主在一定情况下必须向政府当局保障资金充足,为土地封存后的修复提供全部资金。在土地使用者不进行土地修复或者是破产的时候,政府部门就可以使用土地使用者的保障资金继续进行土地修复。保障资金额度在参考环保部门制定的方法下计算并要定期进行更新。

2.建立污染土壤公共信息数据库为了提高土壤污染公众意识,确定并记录被污染土地情况,环保部门建立了几项数据库收录潜在的污染土地信息,包括现有的污染土壤和之前被污染的土壤。两项重要的土壤污染登记是Basol和Basias。

(1)Basol———全国污染土壤数据目录:Basol是1993年建立的,收录了所有环保政府部门确定的污染土地信息,包括利益相关者、土地地点、污染类型、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修复类型和技术以及修复状态。新确定的污染都会收录在Basol数据库中,包括1996年以来政府部门就现有工业用地进行调查中确定的污染土地。截止到2005年,Basol收录了7317处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

(2)Basias———全国以前工业用地目录:1993年创建Basias数据库时主要是为了记录过去工业活动,相关信息可能对特定发展提议中会用到。该数据库主要收录了以前工业和相关污染用地,主要是从为此目的而建立的现有档案和区域历史清单中收集而来。另外,从2005年开始,Basol数据库中的用地被修复后不再需要检测之后会从Basol数据库转移到Basias数据库中。

3.基于风险的修复政策法国政府针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有一项特定场地的有效方法。这就意味着,每块污染土地都要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污染源、污染途径和受体以及以后该土地有用的建议。因而,不存在污染的法律或监管定义,也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监管值限制。环保部在没有法律框架支撑下制定了几项技术指导来确定基于风险的方法并为土地经营者和相关利益者进行指导。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准备以下文件:

(1)深入现场审查确定污染源及相关环境影响。

(2)简单化风险评估调查,旨在量化对人体、水源和动植物群的风险,考虑到未来土地用途。

(3)细化风险评估调查从简化风险评估调查中提取结果,提出土地修复措施限制确定的风险。

这些污染管理措施在解决污染和平衡利益相关者上被普遍认为是有用高效的。尤其是在避免主要风险、降低修复成本、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解决全方位修复可能带来的大规模清理成本上。

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法律制度

由于土壤保护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其贯穿众多部门法领域的特征,法国的土壤保护一直采用分散性间接保护模式,土壤保护的法律规定通常被纳入各相关领域的立法中,如民法典、环境法典、工业法典、废物法典等,这些都不是直接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而制定的并且存在不协调性。另外,这些法律制度之间也可能存在重叠。法国目前存在多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地解决土壤污染问题,这主要包括:1.法国工业法律制度,适用于环境许可的工业用地。这是适用于土壤污染问题的主要责任制度,并主要针对土地使用者;2.废物法,主要针对废物产生者和废物持有者;3.民法,一般的侵权制度,针对任何造成损害的人;4.水法;5.乡镇法中其他制度或规定,核设施制度或者煤矿制度;

(1)法国工业法律制度框架下的法律责任法国的土壤污染制度主要是从法国工业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法规中发展而来的,主要是针对工业用地经营者的。在没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具体责任制度的情况下,政府采用ICPE制度要求土地使用者采取修复措施,有时也会要求土地所有者采取相关措施。

①法国工业法律制度法国环境立法限制某些活动和设施只能在特定的工业或者与污染有关的土地上进行,尤其是对环境、公共卫生或者社区产生影响的活动或者设施。国家目录列明了受该环境立法规定的与污染有关的活动,以及一项活动和设施是否需要环境政府机构事先颁发许可证。这些许可证要么是一项事先授权要么是一项声明,主要取决于活动和设施的性质,或者使用、存储或产生的量。法国ICPE制度的范围比欧盟IPPC制度的范围要广泛得多,该制度适用于更多的活动和设施。ICPE制度主要适用于土地使用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通常环境政府机构在适用程序或土地使用中主要针对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封存和污染相关问题。

②土地使用者的修复行动ICPE制度规定的土地环境清理费用责任主要由现有或者最后一位土地使用者承担。土地使用者主要是指日常控制相关活动或者土地的人或者是持有环境许可证的人。最后一位土地使用者不仅要为其使用期间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还要为其在接管该土地之前的使用者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如果土地使用者变更通知到了政府当局,前一位土地使用者不再承担修复土地的责任。

③土地所有者不负责任2005年之前,前一位土地使用者没有履行清理义务的话,环境政府机关将有权要求土地所有者承担责任。在上世纪90年代,行政上诉法院的判决采用了这一观点,当土地使用者破产或者不具有法人地位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自动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根据1997年的通知,只有在土地使用者不具有法人地位时,土地所有者才承担清理责任。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判例冲突,最高行政法院确认了土地使用者承担首要责任,土地所有者不能因为土地为其所有而承担清理责任。

(2)废物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政府部门不能要求最后土地使用者之外的任何人承担修复责任,他们根据废物法来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废物法的优点之一在于其不仅针对废物产生者还针对废物持有者。在没有实际土地使用者、承租者或占有者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会被认定为废物持有者而承担排放废物的责任。《环境法典》第541条定义“废物”:任何物质生产、转移。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或者任何持有者排放的或可能排放的可移动物体”。根据法国废物法,

(1)任何产生或持有废物的人在处置这些废物的时候都不能对动植物产生有害影响,不能对自然产生负面影响,不能产生空气、水或噪声污染或者影响人体健康;

(2)产生废物的人应该对废物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3

一、充分认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最根本出发点。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制度,为改善提升我省耕地质量奠定了良好基础。区农田土壤污染问题仍较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工作,既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拓展农业生态功能,全面建设绿色农业强省的必然要求。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切实履责,加大力度,提前部署、总体规划,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风险管控,重点针对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隐患,强化政策引导,落实有效措施,依靠科技进步,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努力构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规范运作。按照我区耕地污染现状进行科学布局,统筹安排,优化、集成并建立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关键技术模式,统一技术标准和要求,做到规范运作。

二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区域的耕地土壤类型、种植特征和受污染程度,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现有资源和设施,合理布局,示范带动,整片推进,分批实施。

三是机制创新,注重实效。建立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在强化政府宏观指导的同时,引入市场化运行和第三方参与机制,发挥农民、农民合作社的积极性、自主性、创造性,确保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

2020年,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重点在我区轻中度污染区域,积极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深翻深耕等安全利用措施,建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建设任务,形成较完善的适宜本地区推广应用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体系,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有效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确保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

四、技术措施

在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和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基础,选择轻中度污染和农产品超标的典型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确保农产品不超标。

(一)深翻耕。通过将土壤深翻30cm~40cm,将重金属含量较高的耕地表层土壤与犁底层甚至母质层的洁净土壤充分混合,稀释耕地表层土壤重金属含量。

(二)应用低积累玉米品种。结合当地主要玉米品种、种植习惯等开展低积累品种筛选和应用,重点针对不同作物品种对重金属的吸收特征,选用抗性强、重金属低积累、低富集或不富集的作物品种,降低食用农产品的污染风险,确保选育的低积累品种不减产、农民不减收。

(三)施用凹凸棒等钝化材料。将提纯加工后的凹凸棒结合深翻耕,施入受污染的农田中,再灌入水,经过物理作用,原本沉积在农田中的重金属离子被牢牢地吸附在凹凸棒上土壤中重金属离子由有效态转化成化学性质不活泼形态。

(四)优化施肥,增施有机肥。结合深翻耕增施低重金属含量的有机肥做基肥,采用低重金属含量的化肥、碱性肥料,化肥使用量需根据土壤养分情况指标、耕作方式、污染物种类确定,防止过量施肥引起二次污染。

(五)预防作物秸秆二次污染。针对受污染耕地生产的含重金属秸秆废弃物,以无害化、资源化为目标,建立秸秆能源燃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技术工程,通过秸秆移除和废弃物处理工程,实现耕地污染物的移除和不扩散。

五、资金预算

总投资预计20万元,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建设任务。资金用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方案编制、安全利用集推进区建设、开展跟踪监测、效果评估、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及严格管控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工作等。

六、进度安排

2019年11月,启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确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区域和边界,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初步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

2019年12月-2020年2月,按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建设任务。

2020年3月-11月调整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规范和技术体系,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推广和应用,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相关任务。

2020年12月,开展安全利用效果评估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区农技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局相关股室、区农技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强化督导、推动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政策扶持。区政府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调查评估、科研试点、推广示范等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发挥集合效应,形成政策合力。

(三)建立推动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技术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科技支撑。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邀请省市部门技术人员组建技术支撑专家组,负责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充分发挥省内外科研院校技术优势,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加强相关技术培训指导,编制安全利用推荐技术目录,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水平。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4

武焕娜(1994-),女,汉,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大学本科。

摘 要:现在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日益严峻,形势紧迫,而与此同时,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却存在着立法空白,我国需要借鉴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经验并结合和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公众参与

一、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一)德国土壤防治立法

德国的《土壤保护法》明确指出:“对土壤的管理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气候情况;应注意保持或改善土壤结构;结合土壤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农用机械以避免造成土壤紧实;尽可能避免破坏蓄水防风的土壤覆盖物,尤其是在山坡地区;应保持森林、农田和梯田等的自然土壤结构;通过相应的轮作措施保持土壤的生物活性;通过对土壤足够的有机物的供应或减少对土壤表面的处理以保证土壤中的腐殖质含量。”

德国的土壤保护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或土壤退化方面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二)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主要意图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污染地块,明确清洁费用的承担者;规定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应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承担法律上连带、严格、无限责任;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根据《超级基金法》实施整治行动时具体程序。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该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进一步加强了对预防原则、政府职责、土地标准的划分、激励机制等的规定。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

在治理土壤污染这一问题上,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涵盖了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地污染等方面,应该说这些法律政策对改善我国的土壤污染状况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但是,《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的只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而土壤污染的严重状况以及日益严峻的发展趋势表明,这些零星而不系统的规定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的,不能从根本上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1、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都是原则性、概况性的规定。

尽管中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及面也很广,但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都不深入,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例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等问题均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2、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的特点提出相对清晰的具体规章。而且这些规章多政策性意味,以概括立法为主,没有形成可操作的、系统的法律制度,大多数条款为宣传性条款,对具体的例如如何整治被污染的土壤等法律操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土壤污染相关立法原则无法实施,内容空泛,可操作性不强。

3、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缺乏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都只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造成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做出规定,因而可以说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只是一个宣誓性的软性规定,其对土壤环保相关责任方的法律约束力极为软弱。

三、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针对中国目前严峻的土壤污染现状及现行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漏洞,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相对完善的土壤污染法律制度体系,弥补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漏洞,构建和完善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国家议事日程。但同时,因为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还要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城市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更为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此外,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善的、科学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2、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中的“潜在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对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一种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和溯及责任,我国应在借鉴这种严格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污染者负责原则,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出一套独特的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责任制度。其次,土壤污染行政责任的完善,对造成土壤污染监督、监管不力的行政人员,要制定出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处罚措施。

3、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美国在污染土壤的管理别注重非政府组织、公众的参与和环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开,其法律规定污染地块的治理是各级政府及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社区的共同任务。但我国在污染土壤的防治过程中主要依靠政府的管理职能,更没有从法律上对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因此首先,法律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再次,扩大公众的监督权。最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救济权。

四、结语

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反映出了当前立法中的缺陷,虽然我国土壤防治立法步伐较落后,但在政府的支持及国外先进法律的借鉴下,土壤防治法定能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发展。(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罗丽:《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2):96-108.

[2] 宋才发、向叶生:《我国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探讨》[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5):28-32.

[3] 颜佳:《论土壤污染防治与〈土地管理法〉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3:275-276.

[4] 姜明珠、蔡成林:《美国棕地再开发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陕西农业科学,2013(6):158-161.

[5] 王天琦:《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4,34(1):100-103.

[6] 李方、王晓飞:《国外土壤污染防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24(11):8-9.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5

1分类控制美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治理

采取联邦与地方政府分类执法的方式,美国环境执法主要由三个部门负责:国家环保局、内政部和农业部。国家环保局主要负责控制污染事件的发生,内政部主要负责联邦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畜牧产品的计划、生产、销售、出口等,负责美化环境、保护环境、农业教育等。美国的环境执法原则上由各州来执行,一方面各州在联邦环保局的同意下制定自己的实施计划,但实施标准不能低于联邦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如果各州在执法过程中超过了联邦的标准,联邦环保局又会以自己的名义取代该州进行环境执法的地位,从而来确保全国各州的环境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美国联邦政府对环境污染按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壤侵蚀法》、《水质法》、《清洁空气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等法案,对不同的资源要素制定单独的法律,这样不仅便于有效地立法和高效地执法,同时,也为综合治理农业环境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

2联邦法律和地方立法相结合

在立法层面上,联邦和州宪法对不同层级的不同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以确保不同部门执法的合理高效。美国农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强硬的司法力度。例如,1987年美国国会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要求各州对管辖区域内的面源污染进行统一识别,区别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要求各洲政府通过合作来预防、阻止以及减轻污染的发生,鼓励政府间制定可行的统一的有关预防、阻止以及减轻水污染的法规,并鼓励各洲政府间签订预防和阻止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合同,国会对此类协议规定只要不与联邦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便给予赞成通过。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还与州以及地方机构合作开展研究、调查、设计以及搜集信息等,来预防、阻止和减轻水污染。联邦政府授权环保署对各州、自治区、州市、各洲间为预防、阻止和减轻水污染的机构提供资金援助的措施来削减面源污染。

3法律制度健全

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来看,迄今为止美国制定的农业资源法律政策已有11部,涉及土壤污染、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方面,在农业投入品(农药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政策有6部,地方州、县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法律政策。

二我国农业环境所面临的问题

1土壤污染

我国土壤污染种类繁多,主要是不合理地施用农药、化肥以及农膜,还有酸雨等大气类型的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持续性、隐蔽性以及滞后性,所以我国每年因土壤污染而造成的农田减产甚至绝收,是造成粮食危机以及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约330多万公顷,占全国总灌溉农田面积的7.3%;每年农药、化肥使用量均超过2.3kg/公顷;每年农地用膜年产量50万吨,大约20%残留在土壤中,残留的地膜会造成新一轮的污染;据2010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显示,全国酸雨面积约120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2.6%。

2水体污染

水污染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根据联合国2008年数据,我国拥有全世界21%的人口,但只占水资源总量的6%,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四分之一左右,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随着污染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其质量对人类的影响已经远超数量。据水利部2011年水资源公报显示,我国北方六区2011年水资源总量为4918亿立方米,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21.1%,但总用水量却占全国的45.3%。全国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污染严重,城市附近的河流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能达到2、3类水质的北方河流约有20%、南方约30%。另据近期对全国130个湖泊调查结果分析表明,目前处于富营养状态下的湖泊有51个,占调查总数的39%,占调查面积的33.8%。

3农药化肥使用不合理

我国总体上对农药化肥控制力度比发达国家低,不仅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也体现在对农药化肥的使用上。我国每年因农药化肥不合理使用出现大量农药中毒事件,据26个省市1992~1996年5年间的不完全统计,共报告247340例农药中毒,致死24612人,年均病死率为9.95%。另外,据农业部对6个省26个基地县抽样调查,粮食中农药检出率为60.1%,残留超标率达1.12%。一些大城市郊区蔬菜农药检出率超过50%以上。这不但影响我国农业自身健康发展,还导致我国在农产品出口方面遭受其他国家的歧视。

三美国农业环保制度

对我国农业环境问题的启示美国农业环境得到改善主要得益于美国联邦以及州政府根据农业发展趋势,及时制定适合国家发展需要的农业环境保护法案。制度是根本,高效的执行是保障,美国农业之所以走在世界尖端之列,与其制度建设密切相关。虽然我国与美国体制不同,但针对相同的农业环境问题所需解决办法却如出一辙。美国在治理农业环境问题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政策具有其先进性,值得中国借鉴。法律的制定、政策的维护、意识的培养、科研的贡献、资金的投入是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1建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立政府企业环境问责双轨制在党的十号召对官员进行绿色GDP考核以及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的背景之下,建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十分必要。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即在工矿企业选址建厂之前要做出土壤污染分析报告,由环保部门根据报告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专门的污染测试,对于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土壤、大气、水、动植物,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进行多方位的检验与评估,这应当作为企业选址建厂中的必要环节。只有那些对土壤或生态环境没有或基本没有负面影响的企业,才能建立在市区或郊区。如果对土壤影响较大但又必须建址在市郊附近,且预防措施和治理措施到位,可以允许其建厂。对于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禁止其在良田、水源地、居民生活区等地建厂。实施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土壤污染的发生,高效地节约治理成本。目前,我国土壤污染责任仍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因此建立政府企业环境问责双轨制对预防“点源控制”非常有必要。土壤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工业三废,其对土壤造成间接或直接的污染。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针对企业污染的设计主要是采取个别控制,以污染物“点源控制”为主,而非个别污染大家治理。在责任承担上,现行企业绩效考核中不包括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生态价值受损,这足以表明企业已将污染所导致的负外部性外部化,即自身收益外部受损,这对其他企业以及生态环境有失公平。党的十提出要把资源、环境、生态纳入到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中,建立以绿色GDP为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因此在有污染的企业选址建厂时,应先向当地政府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说明其针对土壤环境评价保护措施的设计,以及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另外,政府方面针对政府官员实行环境与经济综合考核的办法,即政府在接纳企业在本地区建厂时,未来就要承担各项环境标准抑或某单项环境标准的考核,并根据企业排污状况,确定奖励排污少未对环境造成危害,且与高污染的企业一同承担污染环境的责任,做到经济建设收益与环境保护同负担,以便早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2采用综合环境制度解决水污染问题

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公众参与监督水源区的水质量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定所有的工业污染源都要达标排放污染物,对于新建的企业要实行三同时制度。工矿企业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决定从严控制还是放宽政策,对于排放有毒、有害、不可降解以及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标准根据各地政府制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如果有过量排放的,政府应对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对于毒性较小、可降解的污染物放宽政策。对于建在离水源区较近的工矿企业,民众要积极监督其排放的物质是否对水源地造成危害,如果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政府应对其采取限期治理或迁出水源地区域的措施,责令其另行选址建厂,并设立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有污染的企业在水域区附近建厂。在工业生产中,针对废水的处理,政府要加强管控,定期检查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转以及排放区域,防止其将污水直接排入河流,造成河流以及水源地污染。最后,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工矿企业排放工业三废的行动中来,排污即举报,不仅加强政府对排污行为的管控,更应当增强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的责任感。

3完善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对土壤以及环境的危害

针对土壤污染的措施范文6

[关键词]农用地;土壤污染;立法现状;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909(2018)01-99-2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他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被称为“财富之母”[1]。农村农用地污染关系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大批污染企业迁至农村致使农用地污染情况愈演愈烈。近年来,世界各国也越来越关注农用地污染情况,许多国家纷纷采取法律措施来更好地解决农用地污染问题。我国也应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来有效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

1农用地土壤污染的特征及危害

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不仅使耕地生态质量下降进而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会危害人类及动物的健康,更有甚者会制约农业发展,阻碍农村经济增长。只有全面了解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危害及特征,才能在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各个方面“对症下药”。土壤中的污染物和污染元素会随着时间不断地在动物、植物体内积聚,不仅会影响动植物生长,而且会导致农业产量减少,进而给农民的收入带来损失;污染物质最终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中,给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极大的威胁。农用地污染造成的最直接的破坏是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会导致农田减产,从而造成农业萎缩。

一般只有当农作物出现严重的病变,或是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时,人们才会想到去追溯土壤环境问题。农用地一旦遭受到污染,必然会影响到土地的耕作质量,进而造成经济损失,最终使土地丧失耕种能力,并会导致农民失地。近年来,因土壤污染导致的重大事故在不断发生,不仅给人类的生存健康带来了威胁,而且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最终会增加环境保护成本,也使得社会稳定的成本不断增加。

2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与管理现状

现今,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现有的一些防治措施也是分散规定在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中。土壤污染防治没有健全的标准体系,具体的要求也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晰,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督中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委会审议通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说明我国在土壤污染立法方面正在逐步完善。

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方面,至今仍在使用的是1996年7月出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近年来,国家环保部在新标准的起草与修订方面不懈努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自2015年起已陆续向社会征求了3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预计2017年底前关于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这说明在相关标准的制定方面也在进一步完善,相信新的标准公布后将会改善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实施效果不理想的现状。

在监管部门方面,目前《环保法》及相关单行法的规定中,所涉及到的监管部门有环保部门、农業部门、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等。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涉部门较多,会出现“多头执法”问题。但是,土壤污染问题及治理本身就很复杂、牵涉众多,多部门进行管理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避免在监管中出现争抢或者扯皮的情况,就必须明确各级行政机构及部门之间的职权,从而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加强信息传递及信息共享,并不断提高信息化监测与管理技术水平。

3完善立法模式及法律制度的建议

3.1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进行专项立法

一直以来,农用地土壤污染既有来自工业的点源污染,也有自身的面源污染。而农用地承担着全国的粮食供给,由于农用地自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需要将农用地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规制对象,与其他场地的土壤污染区别开来,以专章的形式予以特别保护。只有对农用地土壤污染以专章进行规定,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保护,并有效遏制污染的进一步发展。例如,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规定。

3.2确立农用地土壤污染基本原则

一方面,对农用地土壤进行优先保护。相较于其他场地的土壤或未利用土壤来说,我国农用地土壤受污染范围更广,面积更大。农用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存最主要的自然资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了优先保护耕地,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在经济发展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出现冲突时,应优先进行土壤污染的防治。

另一方面,用养结合,保证农用地土壤资源持续长久利用。土壤使用的过程同时也是土壤生产生态功能消耗的过程,在土壤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补充养分,从而维持其生产农产品的功能。养地的关键在于要有良好的用地措施,用地与养地要相互结合。一旦出现脱节用地问题,必定会优先选择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而忽视对土壤的养分补充,最终导致土壤的养分不断流失,致使土地不断退化,土壤污染越来越严重。所以,必须要将用地与养地相结合,通过法律来防止对农地资源的进一步破坏、污染,不断采取措施改善土壤环境,使农用地土壤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产功能,进而实现可持续有效利用。

3.3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治理机制

根据农用地自身特殊情况要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具体类别来制定相应的治理方针及法律制度。例如,根据污染程度的不同,依据其地理位置、经济价值等因素,对于重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最严格的管控和治理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来防止污染继续恶化,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地对污染土地进行治理和修复;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要加强预防和监管,防止其受到污染[2]。

3.4加快完善相关的标准体系

现行的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的标准过于陈旧,已不适应现实需求,而且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也需要相关的配套标准体系来保障其更加完善,因此必须加快完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尽快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对污染物特别排放的限值进行明确要求。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配套落实相关系列标准。

3.5厘清监管部门的职责

现在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是由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管理和执法的,这就致使环保部门与其他相关的监管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晰问题,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比较复杂,所以防治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进行。虽然管理形式有其合理性,但也意味着权力是分散的,与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不符。因此,需要理顺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考虑由环保部作为主要组织协调部门,成立由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多个部门共同组成的防治协调小组。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