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例6篇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1

【关键词】会计;内部监督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我国会计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会计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在了解会计监督的基础上正确理解会计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方式。从目前我国会计监督的现状来看,会计监督的过程还没有完全实现会计监督的要求,由于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或者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会计内部监督的改良还有很多的障碍需要破解。

一、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性

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是企业内部监督的基础内容,没有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所有外部的监督都不能很好的实现。对于企业而言其监督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首先也是最主要的监督是来自于政府的监督,政府的监督具有明显的特征,那就是强制性,企业必须服从;其次是来自于社会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这种外部的监督主要通过审计的方式来实现,也具有十分明显的外部监督和鉴定性质;第三就是企业的内部会计监督,这是企业自己对自己的监督,是企业的监督自觉。只有三种监督方式实现有机结合,才能构成会计监督的体系,实现企业会计的完全监督。这种监督的要求是有强制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企业必须建立起健全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企业必须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因为这是强制要求,另外企业必须有完整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这是实现内部监督的基础。

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

(一)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权责划分

企业内部的财务相关处理人员非常多,在整个财务流程过程中,财务保管人员、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之间应该职责划分清楚,这是保障会计监督的第一个关键步骤。职务权力分开是实现会计监督的基础保障,在权力划分清楚的基础上,各岗位之间能够实现相互牵制和监督,这样能够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的舞弊或者贪污,也能尽可能的防止企业内部的窝案。

(二)大额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

如果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事物和执行的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岗位,则结果可以预想,会出现贪污舞弊。因此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企业在执行重大经济事项的过程中,企业的决策必须是公开的,经过民主讨论的;而在决策的基础上,重大经济事项的执行与决策之间也必须实现真正的分开或者相互监督,没有分开或者相互之间互不监督都会导致资产的流失。

(三)会计信息的内部审计

企业的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一种特殊形式。内部审计制度是对企业财务行为的再监督。在有内部审计部门的企业内,内部的审计部门必须定期的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再审计,如果内部没有审计部门,也可以由相关的部门或者外部机构来进行审计。

(四)企业财产清查

所谓的资产清查,也就是企业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对企业相关财务和会计信息进行清查,清查的内容可以包含一切与企业相关的财务信息。包括企业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企业债权、企业债务等内容。这种清查可以对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总结式的梳理,查证企业的实际发生和账面是否相符,对于不正确的可以进行改善。同时这种清查也可以为企业的管理建立起完善的档案资料,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如何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一)完善企业内部稽核制度

企业内部稽核制度对于企业内部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就体现在会计嘻嘻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其合法性,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完善的内部稽核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稽核制度能够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纠偏,在稽核的过程中将会计记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的更正,从而保证企业内部的会计质量,尽可能的减少企业内部的舞弊行为。总而言之,企业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能够为企业会计信息的及时、完整、合法做最好的保证。

(二)提升会计人员水平

任何事业的实现都离不开具体每一位参与人员的付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也不例外。企业的会计人员的水平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会计行为和会计监督行为,因此必须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水平,提高的途径无非两条。首先是企业在进行招聘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招聘要求,必须专业对口的招聘财务人员,必须有相关的专业背景,这是基础要求;其次是对于财务人员的个人素养和职业素养要严格进行考察,对于存在性格缺陷或者不具备相关工作要求的人坚决不聘用;最后对于已经在企业工作的会计人员,这部分人是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企业必须重视,加强其职业能力的培训,尤其是严格监督和权责划分理念的灌输,保证每一位在岗财务人员都有高度的认识和自觉性。

(三)会计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

现实经营中,很多企业的贪腐或者挪用发生的原因都是企业内部的相互勾结或者相互不监督,这给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监督敲响了警钟。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实现财务各岗位之间的监督,实现这种监督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是实行会计人员的轮岗制度,避免同一个人或者同一线的人在相同或者相关联的岗位从事太久的工作,防止作弊;其次是实行企业内部的会审,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会审,防止舞弊防微杜渐;最后就是财务主管要真正的起到管理的作用,在企业内部要不定期的实行监督和检查,对于出现问题的岗位和个人及时整改和调整。

(四)强化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实现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如何利用好内部审计方式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效果。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不仅包括审核会计账目,还包括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并向企业最高管理部门提出报告,从而保证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和有效执行。

参考文献:

[1] 黄军霞.浅谈单位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性[J].职教论坛,2011(35).

[2]柯文棋.浅谈建立健全单位企业内部会计监督[J].商业会计,2006(08)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2

一、建立干部监督制约机制既要更新观念,体现时代性,又要实事求是,具有可行性能

当前,干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干部监督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必须摆脱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固有的思维方式的束缚,放开视野,敞开思路,置身更高的层面、更大的空间、更宽的领域,多方位、多角度地思考新形势下必须建立干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问题。

1、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方式应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充分体现开放性。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必须打破相对封闭的格局,步入开放式监督的轨道。一是监督的途径应由组织监督向执纪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拓展,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真正做到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工作就实施到哪里。二是监督的范围从工作圈向其生活圈、社交圈延伸,不断扩大有效监督的范围。三是监督形式要由相对单一的监督,向多形式监督转化,让群众真正参与到干部监督的整个过程之中,比如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考察环节,就应改变以往机械划定考察范围的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到所有“知情”群众中,对干部进行立体开放式考察,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考察工作中来,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内“透视”考察对象,使干部接受群众的有效监督。

2、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程序应由事后向事前、事中转化,充分体现全程性。长期以来,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事后监督上,即干部出现了不良苗头或问题才去制止,去纠正,去查处。这种事后监督,实际上是一种被动消极的监督。那么,怎样才能由被动监督转变为积极监督呢?可以从四个方面去考虑:一是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锻炼和自身修养入手,开展思想监督;二是从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入手,实施权力制约;三是从遏制贪污受贿、行为等方面入手,强化组织监督;四是从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入手,引进群众监督。通过对干部行为的全方位规范和约束,可以起到超前防范性监督的作用。

3、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渠道应由单一型向复合型发展,充分体现立体性。采取自我监督与纪律监督并重,制度监督与立法监督并用,公开监督与隐形监督并施,组织监督与社会监督并举等措施,逐步实行干部监督制约机制系统化、科学化,切实改进传统的单纯依赖纪律监督和组织部门监督的做法。由组织部门牵头,每季与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联系一次,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综合分析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剖分析案例,研究相关对策,制定防范措施。对来信来访或举报中反映的比较严重的问题,由纪委、公安、检察等单位进行立案审查;对于匿名来信或一时难以查证的,或反映干部一般问题够不上立案审查的,由组织部门调查核实,进行诫勉谈话;对重要的或涉及面比较广的案件,经党委批准,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同时,加强与人大合作,支持人大做好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强化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通过建立横向联动机制,形成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合力。

二、建立干部监督制约机制既要强化监督主体,使其永葆先进性,又要强化监督客体,使其外在行为具有规范性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是一个系统工程,监督主体作为党内监督的实施者,是一种处于主导、支配地位的力量,直接影响与制约着党内监督体系的结构和效能。应通过强化党内监督主体,实现权力制约机制的现代化,来保证权力的廉洁运行。

1.通过深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性,永葆先进性,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党员自我监督就是通过党内教育活动,使每个党员经常对照《》、《准则》检查自己有无“越轨”行为,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理论、道德、纪律的修养,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党员的素质,发挥党员的自我约束机制,是最积极的监督,也是搞好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的基础。

2.通过严格的党的组织生活实行组织监督。党组织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形式,通过党组织实行监督,其方法主要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党员鉴定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评议实行监督;通过对党员谈话,个别帮助,把问题克服在萌芽状态;通过党风党纪检查和机关思想作风整顿对党员实行监督等等。

3.依靠广大党员进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党员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民利。依靠党员群众搞好党内监督,我们已经有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如民主评议党员,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工作,建立群众性的党内监督组织。

4.健全党委内部相互监督机制。一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二是严格党内民主生活。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每次民主生活会应着重解决领导班子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一两个突出问题。三是保障党员的民利。为党员正确行使民利创造条件,着力营造积极向上的民主氛围。

党内监督的客体,是指党内监督的对象。党内监督对象是全方位的,一切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到监督,但是从总体上看,权力越大的,领导职务越高的,越需要受到监督,越是重点。对待监督客体,必须严格执行人人平等的原则,领导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必须严格遵循干部制约制度,无条件地接受党内的各种监督以及来自党外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超越监督和不受制度约束的特殊党员、特殊干部。根据对全党的四项基本要求,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各项基本条件,鉴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目前在监督客体上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权力授予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权力授予过程中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把好干部任用的入口关,构筑起防止权力腐败的第一道防线,是十分重要的。一是要把好领导干部的选拔关,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二是要把好重要岗位干部的任用关,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三是要实行用人失察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腐败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本人的责任,而且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用人失察的责任。四是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的意见,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人和事要坚决查处。

2.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形成相互制约的权力格局。合理调整部门和个人权力与职能,适当分散权力,使部门权力适度分解,避免集权于少数人,从而实现部门权力之间的协调。二是建立告诫谈话制度。在干部任职期间,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必须亮黄牌,由上级领导或纪委和组织部门进行谈话,做到防微杜渐。三是建立个人廉政考察制度。在干部任职期间,由纪委和组织部门抽调素质较高的同志组成联合考察组,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廉政考察,同时对一些班子的调整进行不定期廉政考察。四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交流制度。

3.加强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加强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检查是震慑权力滥用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一要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二要实行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三要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四要建立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制度。领导干部到职后,必须向纪检机关、组织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及其来源,并登记注册,必要时可以公布。通过上述制度,可以增强党内监督的可操作性,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效的对领导干部的党内监督机制。

三、建立干部监督制约机制既要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当前干部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又要着眼长远,不断解决普遍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一、建立干部监督制约机制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当前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

首先,从监督对象上来说,重点要盯紧“重要岗位”。把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落到实处,这是建立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关键环节。一把手是领导班子中居于首要地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对一把手的权力运用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势必会导致权力失衡、决策失误和行为失控,给工作带来损失,给事业造成危害。

其次,从监督内容上来说,重点要把住“重要决策”。重要决策是指重要的工程项目,重大的财政财务开支,重要的公务活动,重要的人事安排。在这方面要对领导干部重大决策权的运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制定实施细则,包括违规后的相应处罚措施,杜绝违规操作后无人制约的现象。

再次,从监督时间上,重点要关注“重要时间”。如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子女婚丧喜庆、职务升迁调动、逢年过节,还有所谓“59岁现象”,即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慎终”,保持晚节,以及领导干部所谓“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亲属圈”,都要作为一个重要方面予以监督。

二、建立干部监督制约机制应着眼长远,不断解决普遍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从严治党,必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多年来,我们党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带普遍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着眼长远,从制度层面进行探索和努力。

一是要着力解决好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对建立干部监督制约机制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思想上不够重视,没有把加强监督干部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思想上有顾虑,监督部门的同志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思想,不能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思想上有抵触。一些领导干部害怕监督、排斥监督,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未能妥善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之外。

二是要着力解决好制度的系统性、方法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够,导致监督执行难的问题。有些监督制度过于原则。正面要求多,具体措施少,执行中难操作,执行得好与不好,难以衡量,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如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上报的收入全是明的收入,灰色收入又会有几人真正申报,又会有什么部门去真正检查;同时,有些监督措施难落实。主要是“五易五难”,即开展专项监督易,实施全方位全程监督难;对违规行为纠正易,对用人失误追究难;选拔任用程序监督易,对用人标准监督难;对下监督易,对上监督难;工作时间内监督易,八小时以外监督难。如对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由于受时间、地点、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此外,有些监督方法欠妥当。一些同志主张以教育为主,轻视和忽略了来自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是要着力解决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偏重于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在监督的功能上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预防性的事前和事中监督,监督部门各自为政,较难形成合力等。

四是要着力解决好对监督结果综合运用不够,导致监督成效不显著的问题。对监督的成果疏于运用,监督到的问题往往避重就轻,疏于解决,使干部群众看不到监督的成效,也是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主要原因之一。

针对上述情况,应从四个方面着力解决:

一是突出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解决好“愿不愿”的问题。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各级党员干部对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帮助和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不断强化自律意识。

二是创造有利于干部监督的环境和氛围,解决好“敢不敢”的问题。着力营造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舆论氛围,营造层层照章办事的工作氛围,营造违纪必纠的法纪氛围,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切实改变感情代替原则、人情大于法纪的政治空气淡化现象。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3

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参照国外法院组织制度通行的划分,我国法院内部监督可做如下归纳:

1?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内部监督可大致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由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审级监督也可称为审判组织的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此处所讲的“行政”,不是从国家权力角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意义上的行政,而是从管理学意义而言。在此意义上,行政监督即管理者的监督。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诉讼法和法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法院内部的行政监督由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监察部门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监督构成。内容包括院长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庭长对审判人员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监察组织的纪律监督、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等。在此需要强调,笔者认为,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不能称为监督工作,一是因为它无权提起改判,改判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或者说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在本院内部只有本院院长才能够行使;二是它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即: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一个法官(审判组织)不能接受来自同一审级的另一法官(审判组织)的监督。

2?从监督的内容来讲,由于法院工作分为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部分,因此,监督的内容也必然包括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类。法院内部的监督主体、程序虽有不同,但内容不外乎这两项,有交叉或相同之处。从法院组织法、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组织依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的内容是案件裁判;法院行政领导或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监督的内容既有直接针对案件裁判情况的监督,也有院长、庭长以及监察部门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关系

通常,人们一般把对案件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根据以上分析,按照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监督的主体既有审判组织(如上级法院审判组织对二审或再审案件进行审理),也有行政监督者(如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决定回避、监督审限、签发法律文书等)。因此,审判监督工作并非只是审判组织的工作。

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存在既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职能、性质有原则区别,互相不能替代。审判组织的监督是依照诉讼法解决裁判的正确与否问题,不针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而行政监督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在国外的司法体制中,这一点被特别强调,即强调为维护审判的内部独立,法院行政领导和部门不能干预审判,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使法院的行政监督具有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督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直接做结论,案件结论由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解决;二是为维护审判独立,行政监督多是事后监督,不直接干预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只对生效裁判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司法行政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组织法、诉讼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审判组织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监督,依靠行政监督为其提供的环境、条件。这不仅在于审判组织的有效工作离不开行政监督者通过监督管理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为之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还在于审判组织开展的监督,许多都是通过行政监督而发现和提起的。如院长领导开展的执法检查,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检察院(某些国家为司法部长)发现裁判错误提起抗诉(司法部、检察院工作属司法行政工作);监察部门发现法官在审判中违法违纪引起的对裁判的复查、重审等。因此,行政监督者监督案件是必要的,不能把行政监督与审判监督搞成两张皮,更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特别是由于我国司法工作奉行有错必纠原则,与国外不同之处在于生效判决允许申诉、再审,允许改判纠正,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因而,如果说国外的法院监督中审级监督居于重要位置、行政监督相对弱化的话,那么在我国行政监督则有其特殊存在的价值。

第三,行政监督依赖于审判组织的监督、以审判组织作出的结论为依据。虽然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了案件裁判情况,但行政监督只有提起或建议的权力,无裁判的决定权。因此,行政监督并不代替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判。两者性质、权限、任务不同。由于审判工作的判断性特点,决定了审判奉行独立、中立原则,行政领导、行政人员不能干涉和代替审判组织的法定权力,对案件的裁判必须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律作出。因此,行政监督必须以审判组织的结论为依据,进而才能达到对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目的。

行政监督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院都存在,如美国法院有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巡回司法委员会;德国法院有院长以及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的监督(见《德国法院组织法》、《德国法官法》);台湾有司法院和法院院长的监督(见《台湾法院组织法》)等。而且这种监督并非只是被动进行,也有主动进行的。针对裁判存在的错误,由行政监督提起审判监督的做法在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更常见,如法国、日本规定,刑事再审可由司法部长或检察长提起等。这种依法进行的监督并非行政干预审判。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脱节和分离,只会带来不良后果。过去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薄弱,原因之一就是两种监督脱节,导致法院司法腐败的滋长、蔓延。因此,强调审判独立而忽视行政监督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强调行政监督而忽视审判工作的程序性、独立性都是片面的,必须加以克服。

按照这一理解,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最高法院关于监察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行使的是各级法院院长授予的权力,与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一样,同属行政监督的性质,是院长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在于监督检查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监察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当然有权对审判工作、包括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监督(如各级法院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案件督查)。当然,监察监督是行政性的监督,监督检查的核心是审判组织、审判人员是否有失职、不履行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通过对工作、对案件的监督解决对人的监督问题,而不是直接解决裁判的问题。

三、行政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同时规定法院院长必须对人大负责、向人大作出工作报告。这就决定了院长必然对法院各项工作有管理、监督权力。这一权力在诉讼法、法官法中均有充分体现。这些法律规定,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由此,我们便会遇到行政权力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

审判独立包括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监督属法院内部监督,当然不存在影响外部独立问题。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但明确了审判组织的权力,审判组织的这些权力院长、庭长不得或干预。同时,法院院长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司法体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工作原则,也决定了法院内部监督、特别是行政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落实和维护审判组织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既不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也不会影响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法官行使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力。

即使是在奉行法官独立审判的国家,在不影响法官依内心确认作出裁判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法律也规定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或司法组织对被监督的法官有权力、有义务就工作效率、责任心、举止、品行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在国外,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并不排除法院内部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夫撰文指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二是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三是司法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四是发生利害冲突时用适当办法予以解决;五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只有这五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独立。”(见美国驻华大使馆《交流》1997年第2期)此处的纪律措施就是内部监督。我国的执法环境、法官的产生条件、公民的法律素质目前与国外有很大差别,采取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特点的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的措施是促进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四、司法改革与加强法院监督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开展冤、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这一论断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二是要加强监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这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方向。关于法院改革,《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改革的思路。《纲要》第20条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纲要》这一规定表明,逐步改变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做法,落实法律规定的审判员、合议庭权限,是今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价值取向上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向着法官独立审判的方向发展。因此,《纲要》的规定也为如何开展法院内部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

在司法改革的形势下,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都有许多不适应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问题,值得我们下工夫去改革完善。

1?关于审级监督。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审判工作方面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必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形成的行政化的倾向,如对案件的请示、汇报、批复等行政工作方式。在不同审级之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在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事先的请示、汇报等领导和服从的行为,都将使事后的监督失去意义。

2?在行政监督方面,院长、庭长、监察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是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搞好监督,必须分清院长、庭长、监察部门的审判职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院长、庭长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做为合议庭、审委会成员时,院长、庭长要依法履行其法律规定的审判职责,如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委会。作为管理者出现时,则须履行其管理、监督职责,如分配案件,组织合议庭,决定有关人员是否回避,审核法律文书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决定是否一致并签发法律文书,监督审限,发现错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审判职责是院长、庭长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时履行的职责,此时,其权力、地位同普通法官一样,不能凌驾于其他审判组织成员之上。在履行管理者职责时,院长、庭长必须充分发挥管理者、监督者的作用。但审判工作的特点同时决定院长、庭长在监督、管理时也不能干涉审判组织的法定职权,个人无权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决定。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管理者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或操纵审判组织的审判结论,管理者只能依法定程序来使审判组织接受自己的观点、实现自己的意志。

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不同于院长、庭长,是单纯的行政监督者,但其监督的性质、方式、内容,与院长、庭长并无实质差别,不过是在院长授权下,代表法院最高行政监督者——院长,专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罢了。由于监察部门没有审判职责,从而使其与审判监督庭等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审判组织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如前所述,两者还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搞好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1?要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掌握审判工作的特点,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认清审判权、监督权的差异,掌握法院行政监督的特点。要制定出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作为监督的标准;同时,在维护审判组织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明确监督与干预的区别。既加强监督,又不干涉审判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4

一、当前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组织部门是从事干部管理工作的,把对干部的考察、提拔、使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既是组织部门同纪检、监察部门在干部监督上的不同之处,也是纪检、监察部门希望组织部门加以配合的重要方面。因此,从组织部门的角度出发,分析当前干部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就必须同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1、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从我市的情况来看,干部监督工作正得到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并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同步深化,与领导班子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考核。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颁布以来,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全过程,回避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谈话诫免制度、特约监督员制度等10多项管理监督制度相继推出,并逐步得到较好贯彻。

2、监督重点十分明确。我市各级党组织从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到干部监督工作的系统性,认真把握主动性,坚持做到“抓重点、抓关键”,把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和关键,在关心、爱护和信任干部的同时,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为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作出了十分有益的探索。

3、监督内容更加广泛。我市把用人上的监督作为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创新和严格遵守干部任用制度,努力做到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与此同时,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干部监督工作的内容正逐步从用人上的监督向政治纪律、理论学习、思想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的监督延伸。

4、监督渠道得到拓宽。目前党内监督的类型主要有5类,即:上级监督、下级监督、平行监督、职能监督和社会监督。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组工系统对干部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监督方式也不断创新,如:上级监督中的谈心谈话制度、诫免谈话制度等,下级监督中的考察预告制度、任前公示制度等,平行监督中的民主集中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群众监督中的接待制度、在职党员进社区等。特别是公推公选、公选直选的推行,使用人监督的严密性得到有效保障。

从干部监督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市干部监督工作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是近年来一些腐败、违纪案件的发生,表明干部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相当大的问题。我们通过调查,主要是因为:少数地方(单位)仍然存在重选拔任用、轻监督管理的现象;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一把手”、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办法还不多,措施还到不位;对干部的考察考核、任用监督还不够细致深入,对违纪干部警示、处理力度还不够大;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不够强;干部监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还不够好。

二、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新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上述原因来看,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出现在监督主体的操作方法上,而且也出现在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上;不仅仅出现在单个环节上,而且是出现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变化和新理念,必须结合少数干部违法、腐败行为的渐近性和掩蔽性特点,重新审视干部监督工作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把民主开放的时代特征引入到干部监督工作中来,以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路、创新的举措,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机制,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干部监督工作才能有实效和长效。

1、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举措。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是要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关键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执政理念,始终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理念。实践证明,有一个好班子,是一方百姓之福;出一个差班子,是一方百姓之祸;把领导班子建设好了,大局就能稳定,人心就能凝聚,发展就有保证。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搞好干部监督,是教育干部、爱护干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拒腐防变能力的根本方法。党的各级组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应该以更积极的姿态吸纳民主开放的时代观念,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应该以更开放的胸襟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不断提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2、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代表人民履行着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权力。要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力运用的监督。从组织部门的角度来看,落实监督责任,创新监督方法;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强化班子内部监督;扩大基层民主,拓展民主监督途径,等等,都是加强对权力制约和权力运用监督的重要途径。因此,组织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民主开放的时代观念引入到干部监督工作中来,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强化组织监督、内部监督和民主监督,努力使组织工作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力运用的监督更加广泛、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发挥干部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3、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健全和完善的干部监督机制不仅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组织措施之一。没有健全和完善的干部监督机制,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就难以有效地坚持下来,改革的措施和创新举措也难以保证有效地落实下去。与此同时,干部监督工作的前提是民主开放,没有民主开放,纯粹搞封闭操作,干部监督工作根本无从谈起;民主开放不够,在半封闭状态下操作,干部监督工作也是软弱无力。因此,必须把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机制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并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其他各方面的制度创新相互配套,才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才有保障、才有活力。当前,关键是要在巩固和加强组织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和改进群众监督与社会监督,使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融为一体,使组织意图、群众期望和社会舆论相互一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

三、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新机制,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民主选择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监督理念和工作方法,在创新的基础上完善监督体系和实现路径,不断提高干部监督的民主化程度,尤其要在民主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上加大力度。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新机制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精神,按照“平等性、开放性、广泛性和合法性”要求,以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为基础,以扩大社会监督、营造监督氛围为导向,以健全权力配置、完善制约机制为重点,整合监督资源,完善监督网络,创新监督手段,凝聚监督合力,不断深化干部监督制度改革,努力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

——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民主开放的关系。发展党内民主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先导和示范作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为前提,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必须有利于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督管理与关心爱护的关系。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扎扎实实地推进干部监督方法创新,把各项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与此同时,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干部尤其是处于推进“两个率先”关键时期的领导干部,要满腔热忱地关心、支持干部开展工作,帮助和指导干部做好工作。

——正确处理好创新监督手段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将民主开放的时代特征纳入干部监督工作之中,是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方面。但政党与之间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视角之一,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要求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范围之内活动。对党员干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任何监督行为和监督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员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多层次、立体式的监督网络体系。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抓好监督网络的健全与完善。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党内监督网络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代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想方设法构建党外监督网络,既要发挥派的作用,实现相互监督,又要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搞好体制内监督;既要改进方式,发挥或媒体的监督作用,又要有针对性地发挥群众代表和人大代表的作用。要把监督活动向“八小时之外”延伸,如:建立社区监督站等,使干部的日常行为始终处于监督之中。

——建立程序严、制约式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关键是要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要求,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制约措施就到哪里,做到有权力的地方,就有制约的措施。要规范办事方式,推行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各界监督,使权力逐步“虚化”。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

——建立参与广、开放式的勤廉评价体系。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免制度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挥党内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党员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评廉、考廉和勤廉公示制度,让领导干部行使的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对领导干部的评判权真正交给党员群众,使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不能仅仅“背对背”,有时也要“面对面”。一些地方结合干部述职述廉工作采取“群众点题”、“画像过堂”的做法值得探讨。

——建立重客观、透明式的信息反馈体系。本着“尊重干部、尊重社会”的原则,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做到的,应该向社会公开。与此同时,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针对领导干部的执行情况,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民主评议的情况,以及对干部的评廉、考廉和勤廉公示的结果,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这不仅使参与者得到应有的尊重,提高其积极性,同时也使监督主体受到应有的监督,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内部消化”等现象。

——建立关系顺、责任明的组织领导体系。实践证明,各类监督主体只有具备监督的责任,才有监督的动力和自觉性,也才会有真正的监督行为和监督的成效。一些地方出现领导干部违纪或腐败行为,产生这问题的原因中,最重要的就是这些地方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治党不严,监督意识和工作责任心都不强,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导致职能部门的监督工作不力,已有的监督措施失灵。当务之急就是要落实党内的监督责任,特别是要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党外监督主体的积极性。

四、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工作新机制的实现途径

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机制,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题,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进行探索实践和总结规范。当前,将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机制中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实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培养领导干部开阔的心胸。作为一个领导开放社会和开放事业的执政党,迫切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开放的视角、开放的思维、开放的精神来正确看待、积极谋划和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增强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就干部监督工作而言,由于其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开放意识和民主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干部监督工作的改革成效,关系到干部监督机制的贯彻落实。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把民主法治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民主法治意识,培养领导干部面向时代、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勇气,始终能够以开阔的心胸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开阔的心胸来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

2、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进一步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民主制度,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制度保证。就干部监督工作而言,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不仅能够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可以更好地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重要问题的决定体现广大党员的意愿,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寓监督于经常性工作中,寓监督于规范性决策中。因此,必须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关键性举措,有效解决和消除党内自身存在的问题。当前,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民主制度,重点就是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健全党委会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集体领导;完善党委内部的决策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健全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制度,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等等。

3、提高干部监督实践的力度。任何创新性举措,都有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都有一个被人们所逐步认识到接受的过程。构建民主开放的干部监督机制,不仅仅要抓好制度体系的设计和理论具体化各项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先易后难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先点后面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探索实践与总结规范相结合的“三结合”方法,对一些工作基础比较好、程序设计比较科学的监督制度,而且能够办到的,要扎扎实实地贯彻好,切实抓出实效;对一些条件尚未成熟、尚处于思考阶段的研究成果,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加大理论具体化的力度,促进成果转化;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比较大的热点问题,应果断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一些群众基础比较好的单位,选准对象进行试点,并及时总结规范,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加以推广。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5

一、目前党内监督还存在的几个问题

1、监督意识不强,良好的监督氛围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动监督意识淡化。一些党员对党内监督的未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既漠不关心又缺乏信心而忽视监督或不愿监督。二是接受监督意识不强。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领导工作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将上级的监督看作对自己不信任,将同级的监督看作跟自己过不去,将下级的监督看作是吹毛求疵。三是好人主义盛行。一些党员干部怕监督会出乱子,会得罪人,影响团结,影响工作,甚至影响自己的前途,从而不敢监督。

2、监督渠道不畅,“监督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一是党内民主监督渠道不够通畅,有些党组织在民主生活中,流于形式,保持一团和气,党内批评难以开展,失去党内民主生活的应有之义;二是党员监督难到位,领导干部的公开化程度低,党员对他们的情况不甚了解,难以监督;三是监督措施不够健全,本位主义、特权思想作崇,对权力的监督约束不力,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3、监督制度不刚,监督尺度难于把握。《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后,相应配套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有的一些监督制度和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处理办法也不明确,使监督机关难于把握尺度。有些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制度,纸上有,墙上有,嘴上有,但却缺乏实际落实,使制度成了装璜摆设和应付检查的东西。

4、监督权威不高,职能部门监督权力受制约。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日常工作以及个人切身利益都由同级党委决定,实际上只有同级党委对党内监督机构具有真正的领导权,上级纪委的领导事实上变成了工作指导。这就导致监督主体拥有的权力和权威不足以制约被监督者,监督机构依附于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并受其意志的制约和左右,必然受到很大局限,从而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党内监督的几点思考

1、强化党员干部的监督意识。一是强化广大党员主动参与监督意识。党内监督意识是搞好党内监督工作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它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党内监督是否坚强有力,关系到党内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党的性质决定了党内监督建立在自觉、主动的基础之上。因此,要加强党的性质教育、党员权利和义务教育,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提高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监督权利,勇于善于对上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二是强化党员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任何一级党组织,每个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既有监督他人的权利和责任,也必须接受他人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存在。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任何一种权力,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都必然产生腐败,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严重的危害。要主动将自己置于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把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热情欢迎,真诚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正确行使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三是强化监督地位人人平等的意识。监督被监督者没有从属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内称同志”就是对平等监督关系的最好解释。平等监督的关键在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克服特权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普通党员的监督,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监督意见,切实保护广大党员的监督权利,增强他们参与监督的主动性、自信心和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2、完善党内监督的配套制度。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是有效实现党内监督的一个根本性环节,也是规范监督行为,健全约束机制,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化、法制化的基础性工作。《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给党内监督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要实现高水准的有效的党内监督有赖于党内制度建设的加强,有赖于在实践中不断地创新充实和完善。完善党的监督制度应包括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确定行为规范,以及建立使监督制度得以实施的保障机制等方面。各级党组织要围绕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建立与各地实际相符合的监督配套制度,逐步实现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制定若干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以形成比较完备、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联系的党内监督法规体系。包括加强对任用干部、重大决策程序的监督办法,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和个人生活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方式,保障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各级干部的批评权的实施办法,以及对领导干部实行定期的考廉机制,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过程进行监督对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监督,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和实行监督组织和个人分离的制度等,以进一步制约、规范领导干部的言行。

内部监督的必要性范文6

关键词:金融危机 国家财政 财政监督 对策建议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是保证国家财政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对财政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改革越深入,经济越发展,财政监督越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政监督也必须将随之不断调整充实,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如何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的机制,使财政监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就显得更为关键和重要。

一、财政监督的涵义

所谓财政监督是指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运动的方式、效果、过程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监控。它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在财政管理活动当中,与财政资金同步运行,其实质是规范和约束财政主体行为的机制。它是国家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整个国家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内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加强财政管理、整顿财经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制建设相对落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金融危机肆虐,财政监督的主体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而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更新与修订,在当前特殊的情况下,目前存在的执法依据已不完全符合现实的经济发展需要,其适用性与可操作性都待提高。尽管《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为财政监督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性的法律依据,但这些法律法规其本身有特殊的调整和规范的对象,对财政监督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迄今为止,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做出专门规定的法律。

2、体制建设不够健全

从财政监督主体设置的方面来看,存在多个监督主体共存的局面,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监督体系,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从监督主体职能划分来看,存在财政监督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各个经济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均有对财政经济活动监督检查的权力,并且政府的财政和审计部门均可对财政事项进行监督审计,具有较大的同一性。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中,更要我们节省行政资源,降低政府行政开销。

3、监督方式不够规范

当前我们财政监督的方式仍然是相对单一、不够规范的。其监督方式往往是按年度或按工程项目完结后根据需要对其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是一种纯粹的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与被动性,财政监督成为了摆设与工具。从监督方式上看,表现为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上看,表现为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对某一事项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当前金融危机大环境下,国家投入四万亿的救市资金,更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与效率。

4、信息渠道不够通畅

从收入环节看,财政与收入征收单位、国库部门等尚未及时联网;从支出环节来看,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仅限于拨付阶段,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网络,难以将情况准确、全面、快速地反映到财政部门。缺少规范化的保障信息通畅的程序,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和监督决策支持系统,财政监督的软硬件建设投入不足,财政监督业务与现行电子政务工程存在的对接问题以及缺乏高素质的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影响了财政监督的及时性、严密性、有效性。

5、监督机构不够合理

现有的财政监督机构是财政机关的所属单位,《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只赋予了监督机构行政处理权与经济制裁权,其监督机构本身并没有被赋予充分的职权。监督机构的权威势必会受到极大的挑战,出现监督难、处理更难的问题。首先,监督机构的先天不足使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无力的监督权力也会给监督工作带来人为的障碍,衍生诸多困难。因此,为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应考虑建立司法监督模式,不断加强监督的权威性。

三、加强我国财政监督的对策建议

我国正处于市场转型期,目前又遇上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一些本来就存在的财政监督的问题就显得更加尖锐、更加刺眼。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提高、改进财政监督,使现行的财政监督机制在法律建设、工作方式等方面与新时期的监督要求相适应。

1、强化与完善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相对完善的财政监督立法保障,是顺利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和建立健全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家法制建设逐步得到完善,财政法制建设的步伐也必须加快。首先要规范和完善财税、财务、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一方面要对现有法规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正和完善,消除法规中存在的内涵外延界定不清和可操作性不强所带来的执行困难;另一方面,要加快财政法规的立法进程,让财政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要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自身的法律体系,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财政监督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强化财政监督检查手段,规范财政监督的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以一部相对完整的权威的法规对财政监督工作的程序、方式、地位、内容和作用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全面指定监督工作细则,依托不断完备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有效的财政监督约束机制。

2、建立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机制

财政监督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面对成千上万、形形的财政收支执行单位,仅靠财政部门一家实施监督,是没有效率,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因此要实现多部门共同协调监督,要调整好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关系。目前代表政府实行经济监督的有财政、物价、审计、工商等部门。这些经济监督部门,有着相对固定的监督范围,但其业务在一定范围内又有交叉。如果不处理好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会降低监督效率,削弱监督力量,损害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因此在完成经济监督的任务时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又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而且必须明确划清职责权限,避免重复,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监督任务,全面提升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最终

形成较为完整的以财政部门的专职财政监督为核心,以财政部门内部业务机构为依托,以审计、税务监督为载体,以社会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完整的监督体系。

3、建立科学完善的财政监督新机制

围绕公共财政管理的目标要求,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针对现有的不足,切实有效的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使财政监督纳入科学、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逐步建立起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的事前参与与预警、事中跟踪防范、事后审核问效的多层次、全方位财政监督运行机制。一是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通过对整个财政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经济和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起到大处着眼、大局着想的作用;二是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对财政分配全过程的监督,通过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对国库拨付资金的监督等,及时发现财政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三是由重收入监督转变为收支监督并重,公共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直接影响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公共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四是由突击性检查转变为规范化的经常性检查,财政监督工作必须立足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五是由对外监督为主转变到内外并重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行政行为。

4、加强财政监督的信息化建设

当前信息化所带来的财政管理革命把财政监督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财政监督机构可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平台和监督网络并设计出适合不同监督任务需要的监督软件等,帮助监督人员完成数据采集、转换、抽样、分析等操作,提升监督效果。首先我们应该加快软硬件基础建设,逐步实现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保障资金投入,搞好规划,统筹兼顾,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在此基础上建立财政监督信息网络系统,整合和提升监督的信息资源。其次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财政信息通畅透明。通过单位间的信息互联,可以有效配置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借鉴的良性循环。最后要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监督人才队伍建设,一要建立完善的计算机培训和考核机制,进一步普及计算机监督检查的技能,提高广大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二要逐步调整监督队伍,甄选优秀人才,进一步培养复合型人才;三要统一思想,提高监督的信息化意识,积极学习相关信息化操作技能,在实践中锻炼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