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例6篇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建筑规划;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在每一个城市中,究其渊源都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当然这些历史全部蕴含在它的建筑中,这也是中华文化的一种展现方式。假设一个城市中的建筑没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那么这个城市也就缺失其文化底蕴。所以,建筑师在对城市进行规划设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本城市原有的特色,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修改建才能够将这个城市以更加个性的风貌展现出来,并代表城市的历史文化。

1 我国在历史文化区域的保护和改造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近些年来,人们越来越注重对历史文化进行保护,具体的就是保护其遗留下来的建筑或者是区域,同时由于政府在最近的好多年中也出台了很多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迹的政策及文件,这就使得我国的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工作顺利的开展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具体的有以下的几个典型的事例,在山西省有一个平遥古城,在这个古城的中间位置上是一条大街,被称作是平遥南大街,在对其进行整治的过程中主要实施以下方法,将原来的电讯线路和电缆全部由空中架设改为地下埋入,路面在最初阶段是石铺砌后来改为沥青路面,而如今又将其改为石铺砌,同时积极调动沿街的住户开设店面,经常会举行具有地方风情的民俗展览。在我国资助的第一批文明街区就是云南丽江的古城,云南丽江就是用这个资助费用对古城街道中的照明和排水工程开展修复改造,这一举措使得丽江古城在短时间内成为旅游胜地,并快速的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在教授朱自煊的指导下黄山屯溪顺利实现其规划整治,并作为历史街区的试点保护对象。这个区域中的基础设施是由政府出资实施整改的,而店面的整修是由居民自行解决的。现在屯溪老街已经是旅游景区,备受人们欢迎,旅游者在到达黄山景区后并定会到屯溪老街观赏一番。在我国资助的第一批文明街区中临海紫阳街也是其中的一个,先进行局部适用,在有意义的情况下再全面使用,这样的整改使得紫阳街在短时间内依据其历史文化遗迹成为临海的一个新星。江南素有水乡之称,桐乡乌镇就依据这种古镇风貌发展起来,其整修是同济大学中名城研究所提供的整修方案,也就是对老街、老桥和老屋使用旧料进行修补,这样的修补使得乌镇恢复原有的风貌,同时还增添了现代的气息。

2 把历史文化遗产有效地与建筑设计结合在一起

2.1 确定城市建设的权限

建筑是一个城市风貌的展现,是一个无字碑,蕴含了众多的历史文化气息,同时它也是文明进步和文化变迁的具体体现。现代城市的建筑,不仅要包含现代化的气息,更重要的是要在继承历史文化遗迹的前提下融入建筑风格,使得建筑不仅富有民族气息,还富有中华特色。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能够享有的权限有很多,对历史名镇、名村以及名城的科学认识,并掌握其在现代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同时还应该详细的了解这些历史遗迹所蕴藏的民族精神。恰当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并不是个人精神的体现,将全部的镇、村以及名城等详尽的展露,部分甚至能够被列在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够代表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风貌。除此之外,不同的历史文化遗迹都具有各自的特性,所以在对其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个性保护,对名城中的关键性部分实施保护,也就是对历史风貌、历史地段、古城格局、文物古迹进行整体保护。在历史文化的名城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古迹,它是历史走过所留下的脚印,所以恰当有效地保护古迹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对遗迹的保护还应该和其所处的环境以及周边的事物相结合进行保护,这样才能凸显其价值。建筑的保护和文物的保护有所差别,因为一个城市的建筑能够反映这个城市的风貌以及其变化。

2.2 树立正确的建筑设计观念

第一应做好整体的城市规划工作,保护历史名城和文化古迹。我国对历史名城的保护具体包括文化名城、文化历史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机构等三个方面。历史文化的名城设计保护应从以下四方面开始,包括总体保护规划、实施科学措施、出台科学保护原则、建立文化保护区。文化历史名城的保护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渐的、由浅入深的过程,我们需要将其划分为多个具有差异性的区域,同时将文化街区作为其建设规划的核心,同时还应该在建筑的附近设立控制区,这样能够将街区的风貌表现的更加淋漓尽致。然后我们应将理性科学的建筑观念作为立脚点,也就是对老街区实施有效地提升、对新区实施筹划开发、恰当确定社会经济、的有效地对人们居住的空间环境展开布局,严格的控制城市向外扩展,同时还应该全面保护基本农田,这样使得土地资源能够持续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发展完善公共交通事业。另外对历史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实施保护,积极有效的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建筑设计的理性化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可持续发展、显著性、优美性、经济性以及人文性等五个方面,不仅如此还应该兼顾动态与静态、物质与精神、客观与主观、数量与质量、内容与形态、共性与个性有效统一的原则。

2.3 把整治保护设计与旅游景区或旧区的改造设计相区分

在部分城市中,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旅游收益,他们将对历史文化遗迹的整修看成是旅游资源的二次实现,部分地区错误的理解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误以为是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这就使得在实际的管理中出现很多的弊端。同时还有部分地区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使得将其在街区中原来的全部住户外迁,对此地实施整体的改造。这样的将原来的街区作为是房地产的开发项目实施整修的方式,使用商业的手段对其实施开发确实能够获得非常丰厚的效益以及利润。但是由此而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完全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而进行的,所以在具体运行的时候就不会对当地的历史文化遗迹产生顾虑,最终导致破坏历史文化遗迹,严重的甚至导致历史文化遗迹的消失。所以,为了能够合理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就应该依照科学的方法执行,并在执行的过程中严格的界定旅游景区和保护园区的范围,使得历史文化遗迹可以得到良好的整修,发挥其个性特征。

3 结语

概括地说,想要在城市的规划设计中良好的保护历史文化遗迹,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那么就应该对历史文化遗迹有着详细全面的了解,同时真正的掌握其在城市建设中的意义,这样才能够将设计出的建筑项目与其文化底蕴更加接近,展现其民族特色,中华风貌。

参考文献

[1]胡序威.有关城市化与城镇体系规划的若干思考[J].城市规划,2000(1)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旧城区 城市保护 城市改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多元化社会结构的构成以及城市产业的结构的加速转型,旧城区的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最为迫切的问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社会经济正经历着急剧持续的发展,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渐渐成为我国城市建设的关键问题和城市居民关注的焦点。由于旧城区普遍存在着城市布局混乱、交通拥挤、房屋陈旧以及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然而在城市改造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严重的损害了传统的历史景观和城市格局。城市盲目的扩张改造和政府盲目追求经济指标,诸多的历史街区和传统民居遭到严重的破害,城市的新景观渐渐取代了密集的历史景观,尽管一些著名的历史古迹得以保留,但深陷于现代化的建筑中,失去了原有的历史环境,从而严重削弱了城市特有的文化底蕴,使得城市的吸引力大大降低。

一、旧城区保护与改造过程中要遵循的原则

(1) 可持续发展原则旧城区保护首先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键是要注重各种经济活动中生态的合理性,其思想对现代建筑设计的影响意义深远,因此,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要继承历史,城市作为文化的产物,传承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因此,在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把具有文化历史价值(古建筑、传统民居)的古迹保存下来,通过现代技术使其具有现代气息。同时建筑要融入到城市的轮廓中,保护与城市相协调的地域景观特色。

(2)原真性原则旧城区保护要遵循原真性的原则。保存历史文化遗留下来的原先的历史遗迹,保留其全部的历史信息。遗留下历史遗迹的要好好保护;遭到损坏的历史古迹,修补要采用原先的方法和工艺还原其本来的面目。

(3) 整体性原则旧城区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就是保护旧城区的整体风貌,即在保留历史遗迹的同时,还要保留其周围的环境,尤其是城市、景点等景观。旧城区的形象由多元性的特质所构成的具有特定的地域景观组成,旧城区的保护,在保存文物的基础上,更要注重于旧城区整体环境的保护,任何历史古迹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

(4) 发展性原则旧城区与现代共存的前提是两者必须同步发展,旧城区的保护与文物古迹的保护有所不同,旧城的保护更需要生活在此的居民,要想当地居民具有这种历史责任感,旧城区需要发展,在满足居民的现代社会物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旧城区的文化、建筑、观念等才能与现代的城市化共存。

(5) 展示性原则旧城区的保护不是简单的使其免受破坏,更重的是展现它的历史文化价值,这就要求把保护与改造、利用结合起来,即保护与开发并举,保存与展示相结合的原则。展示性原则不仅可以带来社会效益,让人们认识历史,感悟历史;而且合理的开发还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旧城区保护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1)居民的需求问题 旧城区的民居大多为砖木结构的平房建筑,由于年代已久,生活基础设施与环境生活状况与现代化的生活设施极不相称,再加上交通拥堵不堪,使得居民要求改变生活条件的愿望日益迫切,同时没有保留价值的破旧民房也会对城市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有差别、步骤的拆除那些毫无价值的民房,对旧城区进行改造不仅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而且更有利于城市的发展。

(2)意识问题 由于一些政府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一些传统特色的古建筑和民居被强行的拆除。尽管在一定的程度上的改善了旧城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但对于这座城市的特色的破坏是无法去弥补的。同时公民片面的追求蝇头小利,保护观念淡薄,缺乏民主、法律意识,在历史古迹、传统风貌、城市特色保护方面责任意识不足。

(3)资金问题 由于旧城区人口密集,民居的质量以及相应的基础设施极差,情况复杂,履行的难度较大,况且规划受到限制,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由于短时期内不能产生其经济和社会效益,需要政府持续不断的投入,同时对于损坏的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进行修缮,需要相当一大部分资金的支持,政府和开发商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致使一些历史街区被无情的遭到破坏。

三、旧城区保护与改造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1、旧城区改造理论观念落后 由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起步较晚,在旧城区的改造上理论经验相对不足,缺乏历史的眼光,加上缺乏保护意识。

2、旧城区改造措施简单 把旧城区的改造简单的归结为拆后重建,城市的特色被无情的拆除。

3、旧城区改造急功近利 由于片面的追求的眼前利益,以牺牲城市建设的长远利益为代价,一些具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遭到严重损坏。

四、城市保护与改造的方法和措施

1、采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 借鉴国内外对历史文化古迹保护与合理的理论和方法,探索出适合于自己城市的保护措施。坚持有步骤,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决策规划体系结构,注重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意大利的罗马作为城市改造和新城区建设的成功典范,在庞贝时代作为欧洲最繁华的大都市,由于地震和火山爆发的破坏,大都市成了一片废墟埋在火山灰之下,意大利人并没有铲除这些遗迹,而是全盘保留了下来。同时,为了适应现代大城市的功能需要,在罗马市附近建设了新罗马,新罗马虽然是现代化城市,但其建筑造型尽量与古罗建筑相一致。

2、塑造特色是城市改造的灵魂 城市的特色是文化积淀、历史变迁的体现所在,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展现城市的魅力并能发挥到淋漓尽致,成为旧城改造的重中之重。

哈市的中央大街是塑造城市特色的一个成功范例,哈市的中央大街作为目前亚洲最大最长的步行街,始建于1898年,以其独特的欧式建筑, 塑造了一条独特的建筑艺术画卷,走在铺满奇特的鹅卵石上享受着它国的异国风情。

五、结论

旧城区的保护与改造作为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的学科领域,需要政府和全民的参与,通过借鉴国内外关于旧城区保护与改造的经验、教训,不断的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于旧城区保护与改造的理论和方法,不遗余力的指导实践,促进历史古迹和传统民居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旧城区保护与改造的共赢。

参考文献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3

关键词:文物 震后 恢复 保护

中图分类号:F590.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191-04

文物是特定社会历史的产物。从物质形态上讲,文物是由各种各样的物质材料所组成的,即文物是物质的。众所周知,任何物质内部都在不停地运动,又加之外界环境因素的长期作用,便极有可能引起和加速物质自身一系列物理和化学的变化,从而改变了物质的结构和性能,引起物质材料发生老化、变质,直至毁灭了物质材料本身[1]。这种情况对作为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物也不例外。特别是像面对“5・12”汶川地震这样的大灾,当地文物更是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损毁。

“5・12”汶川大地震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灾害损失最重、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根据民政部等四部委2009年核算,四川全省地震遇难人数达到68 712人,失踪17 912人。地震造成四川20多个地 (州) 市的139个县(市、区)受灾,灾区总面积29.38万km2,约占四川全省幅员总面积的60.67%。四川省139个受灾县(市、区)直接经济损失7 717.7亿元。公共服务直接经济损失236亿元。其中,教育系统40.74亿元,文化系统25.9亿元,宗教系统16.2亿元[2]。

文物方面,大地震对中国众多珍贵的文物遗产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据相关部门震后初步统计,共有四川、甘肃、陕西等省16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两处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共有2 766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292件。文物系统干部职工1人遇难[3]。

受损最严重的当属四川省。震灾造成四川省境内6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11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03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受损的还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两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重灾区成都、绵阳、阿坝、德阳四个地区文物建筑、博物馆垮塌、文物损毁非常严重。有上万件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被毁,上千份珍贵音像资料被破坏,4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11个民俗博物馆严重受损。最为严重的是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二王庙建筑群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云岩寺,文物建筑大面积坍塌,未倒塌的也全部成为危房;绵竹年画传习所受到严重损毁,北川县文管所自身保管的馆藏文物全部被毁[4]。

这里再以羌族文物受损情况为例具体展述一下四川一些灾区文物方面的损毁详情:(1)羌寨被毁。“5・12”地震使理县的桃坪羌寨、茂县的黑虎羌寨、汶川的萝卜羌寨、北川的小寨子沟等羌寨遭受毁灭性破坏,很多羌寨已经不适合居住,其他羌族民居也大多倒塌,几乎毁损殆尽。(2)碉楼、水利系统、古墓葬群等大量羌族文化遗产遭损。北川永平堡石砌古城墙多处垮塌,城门开裂、变形。茂县勒石村聚居遗址、克枯栈道等无不遭到毁灭性破坏。茂县黑虎乡的黑虎鹰嘴河寨的碉楼也部分坍塌;撮箕山石棺墓葬群部分山体滑坡。此外,历史遗留古迹北川的大禹古迹、秦汉以来的古羌部落遗迹、新石器时代遗址等都待恢复。(3)博物馆馆藏文物遭受严重破坏。据统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物损毁3 595处,茂县羌族博物馆馆藏陶器瓷器总计受损3 000余件,占馆藏数的70%,北川共有国家二级文物两件、三级文物121件、一般文物280余件及羌族民俗文物和实物400余件被埋[5]。

四川省之外,与四川邻近的甘肃、陕西、重庆文物受损情况也很严重。甘肃省文物受损单位涉及8个市(州),共有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16座博物馆馆舍遭破坏,其中陇南市武都区博物馆馆舍和馆藏文物受损比较严重。607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61件;陕西省文物受损单位涉及7个市35县(区),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308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41件;重庆市文物受损单位涉及26个区县和4个市直属文博单位,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包括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大足石刻),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1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并涉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处,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处。文物保护单位受损主要是墙体倾斜、裂缝,屋顶瓦片脱落等。馆藏文物受损12件,其中珍贵文物1件。

另外,在这场波及广泛的大地震中,云南省共有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山西省共有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湖北省共有2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破坏[3]。

面临上述前所未有的损毁,灾后各条战线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抓抢时间早日安置与恢复重建。震灾对文物而言,除了抓紧抢救之外,更需要的就是在恢复重建中做好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工作。

震后受损毁的文物一旦消失就可能永远不能再现。作为我们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之一,它是我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载体,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它同时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的教材,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6]。因此,做好震后恢复重建中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恢复与保护这些灾后的文物可以使我们祖先创造的物质文明有效地保存下来。比如与古民居建筑共存的雕花木床、石碾、石磨、石碓、织布机、纺线车、古瓷器等,这些都是我们的祖先在改造自然、顺应自然的过程中创造的物质文化。它们反映了我们民族先祖的历史活动轨迹,因此,保护这些文物就是尊重历史和保留我们的民族文化。

2.恢复与保护灾后祖先留下来的文物财富,可以体现我们民族文化的特点,同时丰富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在当代文化多元化的潮流下,文化多样性是文化发展的动力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个人和群体享有更加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和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保护文物不仅保留了我们民族的鲜明个性,也丰富了世界文化。

3.有效地恢复与保护灾后文物并加以合理开发,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有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并不是水火不相容,只要处理得当,两者都可以得到良性发展。文物展览和历史古迹游览可以成为当地经济的一个持续增长点。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能促进文化的交流。

4.灾后受损文物也是我们祖先创造的灿烂文化之一,它承载了我们民族的过去,通过对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可以培养人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中国五千年文明长河,古老的先辈们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保存并传承这些文物,是我们的义务,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表现。文物是我们祖先遗留给后人具有文化价值的财产,我们有义务保护好祖先的遗产,这份财产不但属于我们,也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将之传承下去[7]。

5.恢复和保护灾后文物还能提高其形象及受灾地的文化品位。特别是那些被列入或者正待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文物,除了它本身的知名度得到提高外,一定程度上还能增加受灾当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间接的效益可能就是建设投资的增加和对外交流的扩大。

文物的恢复与保护重要且有必要,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此方面的工作。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国务院便于2008年6月8日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在提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提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的六项原则和进行调查评估外,强调了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等内容。在恢复重建的实施上,《条例》明确指出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8]。第51条还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继国务院《条例》后,国家文物局也了《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要求国家文物局和受灾省文物行政部门等要在全面评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灾后恢复重建文物抢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切实提出文物抢救、保护项目需求。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积极争取将对应受援县市的文物抢救、保护项目纳人本省市对口支援的范围之内。要求全国文物系统(包括有对口支援任务省市)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发扬文物系统的光荣传统,大力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有条件的省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紧急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合理配置,精心组织,协调当地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的工作[9]。四

汶川地震至今已经过去三年了。三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灾区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贯彻《条例》和《意见》的要求,带领当地人民群众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坚持以人为本、把城乡居民住房、学校和医院重建放到优先位置,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坚持统筹兼顾、将恢复重建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灾区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巨变: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大幅度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产业发展实现再生性跨越,精神家园得到了同步重建[10]。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同时,也让我们又一次看到和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是恢复重建的真正完成仍将持续一个过程,特别是在文物保护方面更是如此。关于恢复重建中文物的恢复与保护,我们认为应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条例》与《意见》要求的基础之上,在如下几个方面再进行重点着力:

1.继续做好灾后文物的后续抢救、恢复工作。我们应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广大民众在文物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发动民众参与文物的后续抢救,同时继续组织一定数量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分工合力,继续抓紧挖掘、清理仍还被掩埋的档案资料和珍贵实物。要综合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传统与现代的各种方式,征集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珍贵实物、音像资料,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11]。

2.继续实施灾后历史文物的全面详细普查。普查是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准确了解灾区文物家底的有效方法。继续依靠地质、工程、生态环境、地理资源、旅游、历史文物化等领域专家,在前期应急调查的基础上,对灾区历史文物迹受损情况进行详细普查,实行登记造册,对受损文物及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分门排队。进一步摸清家底、调查灾后损毁情况,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数据[12]。针对文化遗产损毁、消亡的严重程度和状况,进行编目与整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抢救和保护规划,寻找突破口,分档次实施恢复与保护,做到濒临优先、带动全面。

3.继续认真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以下措施有利于将灾害对历史文物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至最低:(1)积极做好对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监控和防御工作;(2)加强重大灾害应急管理及相应机制建设,增强政府各部门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协作处理能力;(3)建立科学严谨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中央及地方政府、咨询机构、社团组织、科研机构在历史文物保护中的不同职能和分工[11]。

4.建立灾后文物分级保护体系。按照文物分级保护的原则,根据在此次地震中受损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1)损失严重者应予以重建;(2)中度损失者应恢复重建;(3)轻度损失者应给予恢复加固;(4)未受损失者应加强监控,防患于未然[12]。

对于地震中文物和历史文化遗迹受到的不同程度破坏与损毁,震后的修缮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修旧如旧,保护原貌”的原则,保证原材料、原工艺修复,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养护制度[5]。当然,文物也和世间万物一样,有一个生长、衰亡的过程,这一点其也难逃历史的规律。我们所做的工作,只能像大夫看病一样,尽力来延缓它的寿命。

5.依靠科技,精心实施文物恢复重建。灾后文物系统恢复重建是复杂而缓慢的系统工程,追求短、平、快不可取,有可能会破坏现有的资源,引发更大的灾难。在文物系统恢复重建中要遵从自然规律,要以先进的科技为支撑,以人工措施、工程措施、自然恢复等手段综合使用[13]。同时,综合采用现代高新技术,用图、文、声、像相结合的方式,忠于原貌,尽可能全面地将民间文物可视的、动态的、立体的记录保存下来;将大批搜集、整理、收藏、研究的民间文化各类艺术,集成图文丛书、音像制品系列[11],将其整理、分析、记录、保存,以供灾后文物的恢复及重建参考。

6.纳入灾后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体系。加强文物古籍的编目与整理之余,要通过城乡规划对历史文物实施整体的保护,这是主要文化遗产国的普遍做法。将历史文物古迹纳入灾区恢复重建各种类型、层次的规划体系中,防止在恢复重建中可能造成的建设性破坏,协调城乡恢复重建与历史文物古迹保护之间的矛盾。

对于需要重建的灾后文物,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重建选址,应充分考虑重建地的场地条件,细致考虑场地土质条件的城市规划。较之精准的结构设计与规划,能防止大面积的结构倒塌。同时,需强调在完善设计规划或规程的基础上施工质量的重要性,它可能成为工程结构安全的致命因素[14]。

7.继续积极筹措灾后文物保护资金。筹措资金保护灾后文物古迹的工作不仅是单一的政府行为,也是一项全民事业,关乎人类的共同记忆和财富。保护工作应采用多元化的集资方式,在政府投入为主的情况下,吸收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的资金。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应包括政府预算、民间捐赠、经营性收入三个方面。许多历史文物展览与古迹游览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与文化资源。在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应坚持“历史文物古迹产业化”这一基本走向,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旅游业的发展,筹措灾后文物古迹保护资金,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资金投入,设立灾后文物古迹保护专项资金。

8.加强灾后文物古迹保护合作与交流,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积极寻求与地区及国际社会在灾区历史古迹保护工作方面的广泛合作与交流,积极利用国内外一切有利因素和资源。具体措施包括:(1)采取区域联动策略,鼓励东部发达地区对重灾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实施对口援助;(2)鼓励灾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资源共享、相互支援;(3)汲取国际上灾后重建的成功经验,积极寻找国际资金、人员和技术合作与交流[12]。

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把灾后文物的恢复与保护放在首位。但是,如果说保护就是纯粹意义上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则失去了保护的意义。任何奇珍异宝,一旦束之高阁,外人难睹其貌,也就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7]。灾后灾区的文物是如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这些文物古迹的灾后恢复开放,才使各文物古迹名扬四海,对它们的保护才愈来愈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所以,在加强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下,应该对灾后灾区文物本身进行充分展示,以彰显其文化特质,发挥其社会教育的功能。在灾区文物保护中做到既合理利用,又彰显了它们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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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N].中国文物报,2008-06-25.

[10].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座谈会上的讲话[Z],2011-05-09.

[11]刘文芝.对汶川特大地震灾后藏羌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思考[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12]唐勇.汶川地震重灾区历史古迹受损应急评估及保护对策[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0,(2).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4

一、大遗址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20 世纪末,世界兴起了“申遗”热潮。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一是文化遗产在世界文化事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国际一体化潮流驱动下各个国家文化逐渐融合,而文化遗产却能呈现出国家的个性与特色。二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全球文化旅游的兴盛使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空前凸现。

(一)目标的差异性

保护的目标是为了保护、保存、展示和遗传后代,旅游开发的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文物保护的目的是尽可能使文物的原始状态保存下来,留传下去,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人类的历史和文化。建筑文物的保存就是保护建筑文化的承载体建筑材料和其原有的位置,保护材料使其不致散失变质,保护其原有位置不致走形倒毁。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不到20年的时间已经在世界排名第七,越来越多的文物遗址遗迹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各地方也把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了旅游开发的力度,增加了资金投入。其主要目的是在经济效益方面得到回报。

(二)开发认知的背离

在开发的认知上,也存在着明显的背离。开发所涉猎的领域很广,人们往往过多地从物质开发角度理解,于是就出现了大兴土木,改造地形环境、大面积绿化改造、修配套服务设施、造保护棚、整修公路等,似乎只有这样才是开发。这种开发的结果是改变了整体环境风貌,迎合了部分领导的创“业绩”思想。物质开发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在创造一个新环境的同时,一个原生的、美好的自然环境被破坏殆尽。

我们应注意到,大量的大遗址并不适合开发。每个大遗址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很多大遗址只适合封闭性保护,基于这一点西方国家已有先例。比如,世界许多国家的国家公园,将生态科学价值很高的区域划在生态保育区范围内,不对游客开放,科学工作者经过批准可以前往研究,其目的就是要不断发现它们的各种价值加以合理利用。

大遗址是一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或商品: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历史与文化载体,是地球与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还往往具有符号和象征的作用,与人类的文化感情、群体认同具有密切的联系。

而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习惯于将一切都当作资源看待,以为一切资源都开发地越早越好、开发地越多越好。商品社会的经济规律不适用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大遗址。大遗址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不能将其看作是普通消费品,不能任意地当作旅游资源予以开发。

在这一点上,大遗址由于其在遗址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更代表了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文化与艺术上的最高水平,是一个民族的根,也是一个民族精神的源泉。在历史长河中,这些宫殿庙宇见证着朝代的兴衰演替,经历着时代的变迁,在它身上的每一个痕迹都是一个民族不能忘却的回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其丰富的精神文化内涵,决定了它不能被作为一个普通的商品来看待。

二、大遗址保护的国外研究状况

(一)国外大遗址保护的历史

大遗址保护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6世纪的欧洲。1515年拉斐尔以古罗马文物为题写的调查报告中,最早提出了保护文物古迹的思想,他呼吁拯救“全基督教教徒的祖国遗产”“让过去的荣光照耀现世”。

欧洲国家几乎都在19世纪建立了自己的文物和遗迹保护法,并逐步完善成为一整套保护体系。在政府大力保护遗址遗迹的同时,普通国民文物保护意识也得到很大提高。如德国的乡土保全运动,该运动的宗旨是:一切有形无形文物都是曾经在其生活过的人们所留下的,而且是他们自我表现的结果,再将孕育其成长发展的自然环境综合起来,可成为生活于现世人们的规范。

(二)城市遗产的综合利用范例:费拉拉案例

费拉拉是意大利北部艾米尼亚-罗马涅大区费拉拉省的省会,是著名的历史城市,从14世纪开始驻守城市的埃斯泰公爵(Este)家族留下了无数的宫署和迷人的街道,至今保留着完整的城墙、数个世纪层层交叠的历史中心和周围波河三角洲的开阔绿地。它的历史中心(1995年)和区域文化景观(1999年)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意大利秘书处所在地。

意大利很多城市,因为城市扩张、道路扩宽,慢慢拆除了城墙,只留下城门或者堡垒作为历史遗迹加以保存。费拉拉的城墙计划与此不同,进行了一个有益的尝试。 经过各专业的勘测,城墙现状得到非常详尽的研究:砖墙面的砌法分类,填上可以种植的植物类型,城墙与环城绿地的高差关系,城墙对城市外扩带来的交通障碍,城墙和相邻城市遗产的整体性等。这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城墙计划提供了大量的线索。

最终的规划实施方案保留了总长约9公里的大部分城墙,环绕全城。东、南、西三面城门,拆除了部分城墙,作为通往城市扩展区的机动交通通道;北面保持原有城门及两侧城墙的完整,在西北侧以涵洞方式,连接市内道路和绕城公路(见图1)。

三、国内大遗址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我国大遗址保护与国外存在的差距

国内大遗址保护工作起步较晚,1982年我国创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大遗址保护工作才开始起步。1987年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被登录为世界文化遗产,这是中国遗址第一次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它标志着中国遗址保护工作已经得到了世界的肯定。但纵观国内大遗址研究情况,目前仍停留在专题式、局部性研究阶段,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同时大遗址研究领域普遍存在定性研究较多、缺少定量研究的现象,专门针对大遗址总体规划的研究尚属空白。

大遗址遗迹的保护观念仍停留在静态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例如:河姆渡博物馆、秦兵马俑博物馆、印山大墓、老山汉墓、半坡遗址等,缺乏动态保护的理论与方法,缺乏将大遗址纳入当地的生态保护之中综合进行研究。大遗址作为地方的文化精粹,不能与地方文化割裂而孤立的存在,因此大遗址保护应该整合历史、现实、自然、人文等因素,用全局的观念去开发与保护,而不是孤立的将其作为一个历史的片段进行保护与研究。

而欧洲的文物保护始于18世纪,人们开始从历史价值角度认识古遗址遗迹。到19世纪,文物遗址的保护从单体走向了群体,欧洲各国文物保护学派形成,文物保护与修复逐步成为一门科学,经过数百年不断的发掘、研究,这种大遗址遗迹修复保护的方法与形式已逐渐成长为一种文化,构成欧洲文明不可或缺的成份,逐步融入于现代文明之中。

(二)我国大遗址保护与国外存在的天然差异

1.主要建筑材料不同

欧洲古代建筑多采用石结构,石质材料的特点决定了其不易毁坏、保存时间长的特点。如罗马广场遗址和古庞贝城遗址。我国古代建筑梁架结构及装修主要采用木材,早期建筑基址以夯土基础为主,石质构件主要用于柱础、台明等处;烧砖技术发达成熟后,青砖也只用于墁地和围护结构。木结构建筑的演进是贯穿我国古建筑发展史的主脉,但由于木构件极易遭受火灾、易于腐朽,再加之易于改为他用,因此我国古代建筑的木构件能保存下来的极少。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大遗址遗迹上部建筑结构不存,能够保留下来的主要是夯土、石础和砖等基础构件。早期遗址尤其是先秦和秦汉建筑遗址,主要为夯土基址;其特点是在的自然环境下不易保存。

2.观赏性存在差异

欧洲大遗址遗迹保留了更多的建筑材料和结构特性,因而具有较强的观赏性和识别性。

我国近些年来,由于考古工作力度的加强,一大批重要的建筑遗址被陆续发现,如周代的宗庙遗址(200BC)、秦代宫殿遗址、汉代礼制建筑遗址(1世纪)、唐代宫廷建筑大明宫遗址(7-8世纪)等。这些遗址在不同历史时期代表我国古代建筑发展水平,对完善、接续我国传统建筑体系的脉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这些古建筑遗址遗迹多埋于地下,发掘后缺乏合理的保护措施,有的保护条件尚不成熟,即使其自身观赏性也并不高。

3.认知时间的差异

埃及、希腊及古罗马的大遗址遗迹是西方悠久历史文化的象征。这些古代建筑遗址遗迹自身所具有的、所代表的历史、科学和艺术方面的价值自不必赘述,即便其作为历史文物被人们所认知的历史也已非常悠久。我国的大遗址遗迹有相当一部分深埋于地下(如:汉长安城遗址、唐大明宫含元殿遗址等),有的即使于地表(如:赵王城遗址),也只有残缺的夯土墙及几座夯土点将台,在外观上与欧洲的罗马大角斗场、雅典卫城的帕提农神庙、埃及的阿布辛伯神庙等建筑遗址遗迹相比更难于认知。遗址的差异性决定了保护方法的差异,因此,盲目照抄照搬西方成熟的大遗址保护方法显然是不可行的,必须在借鉴的基础上予以创新,寻求适合我国大遗址特色的保护方法。

四、大遗址遗迹保护与展示方法研究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5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6

1.1构筑城市文化精神

旅顺的城市历史文化精神充满了悲情与悲壮。当代旅顺的城市文化精神体现出宽厚包容,高贵典雅,坚韧不拔,自强不息,是旅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财富;是大连城市文化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像图腾一样铭刻在旅顺的城市建筑上。通过创建历史文化名城,有利于发掘整合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宏扬城市文化精神,增强城市的凝聚力与国际影响力。

1.2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创建历史文化名城,一方面,可以保护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因为历史街区、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旅游资源,它们具有多重价值。保护文化遗产、战争遗迹,恢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战争遗迹、文化遗产、历史街区的保护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同时旅游业的拓展可以给城市带来信息、资金等联动经济效益,吸引外资到地方投资设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连带经济效益,还表现为带动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城市功能。

1.3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历史文化名城的氛围具有寓教于乐的功能,可以对旅游者、居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普及推广历史文化知识,此外也为考察历史城市及建筑提供了宝贵的原始素材。名城荣誉会激发各利益主体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促进更多的历史价值地区和文物得到保护,珍贵遗产、遗迹会得以保留,历史文脉会得以延续。

1.4促进经济转型

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的创建,可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打破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打破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促进机制,实现区域经济的转型发展,实现由开发利用资源型经济向开放服务型经济转型,促进旅顺口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托区域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战争遗迹,顺势而为,可以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以遗产观光、历史科考、海滨休闲度假、娱乐休闲为主题,加快全区旅游业的发展,促进以旅游业为主体的服务业的大发展。

1.5获得生态效益

经由开发高端低碳的文化休闲产业,不但可以增加当地居民的财富收入,还能够促使资源合理利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增进节能减排,改善区域生产环境及人居环境,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并带来丰厚的生态效益,居民可以从优美的生态环境中永久受益。

2基础条件分析

2.1旅顺是近代中国乃至世界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

旅顺口曾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经济重镇、军事要地;也曾是近代中国重大历史事件乃至世界重大事件的发生地,比如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她因拥有众多珍贵的文物遗迹、战争遗迹而享有盛名。

2.2具有保留完好的历史街区

从1880年开始,清朝政府在这里扎营盘、筑炮台、修船坞、建军港、设立水师兵营[3],使之成为亚洲著名的军港而驰名海内外。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旅顺口屡遭帝国主义列强的践踏和蹂躏,沙皇俄国曾统治旅顺口7年余,日俄战争结束后,旅顺口又被日本殖民统治长达40年之久。在反侵略、反压迫、反殖民统治的斗争中,留有了大量的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3多元文化的交流地

自古以来,旅顺口就是我国关内与关外文化互动的枢纽地。由于旅顺的地理位置,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有同山东通商联姻的传统,特别是在元明两朝,旅顺地区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归属于山东登州府管辖,由于这种历史渊源关系,致使旅顺成为了关内和关外文化交流的枢纽地,留有大量的珍贵遗迹、遗址及遗产。近百年来,旅顺成为中西文化交融场所。日本、俄罗斯和朝韩等国的舶来文化与本土独特的山海人文风韵在这里交融生长,积累了丰富而又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旅顺口区的文化影响力直达日韩俄等东北亚各国乃至欧洲各国[4]。久远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人文古迹赋予了旅顺口“露天博物馆”称号;近代历经洋务运动、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重大事件,既是朝韩民族的爱国义士安重根壮烈就义之所,又是二战中国战场的终结之地,堪称“半部中国近代史”。

3城市建设中的认识误区

3.1重视城市更新,忽视文化传承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基础设施改善和良好生活环境的诉求也进一步提高,老城区正在经历城市更新与旧城改造的高潮[5]。很多人认为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等形象破旧,没有价值;也有人认为它是落后的标志,已经过时,不能满足当前人们生活生产需要。正如阮仪三[6]所说,“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没有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被当做发展的障碍物一除为快”。

3.2重视经济价值,缺乏全面的考量

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遗址往往占据城市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地产开发潜在的经济价值巨大。因此,很多人觊觎这些地区,而且认为这些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等不合今用,它的存在是浪费用地。也有人认为它阻碍发展,碍手碍脚,不利于成片整区开发。总而言之,历史文化街区不仅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还具有历史文化科考价值,承载着城市的发展历史,表征着她曾经的身世,是文化的积淀。同时,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彰显城市自身特色的一张名片。

3.3旅顺殖民地色彩浓厚,国耻不宜宣传张扬

旅顺口区众多遗迹为殖民统治者所留下,很多人认为不宜作为遗迹、遗产加以保护,更不能对其进行宣传,理应清除殖民地色彩,拆毁古建筑。其实,这些主张是不负责任的,更是不可取的。保留战争遗迹、殖民遗产,可以见证旅顺口曾经经历的沧桑,也可以教育后人,促进世界和平。

4现实困境

4.1产权制度缺乏,不能统一管理

建国以来,旅顺口作为我国主要的军事基地之一,既有重要的军事设施,同时也是边防军队驻地,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为军队所有。此外,还因为历史遗留等原因,很多近代战争遗址及遗迹的归属问题、管理问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责任主体。尽管以太阳沟为主体的老城区内很多近代遗迹在军队管辖范围中而没有被破坏,然而,由于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所属关系多元、房屋产权关系复杂,有的产权关系甚至缺失,导致很多街道与房屋年久失修,其他利益主体因为街区和遗址古迹的产权不明,以及其多头管理等因素,不愿意参与开发与保护工作。进而,导致保护与开发的资金来源渠道少,保护资金严重匮乏,区域众多珍贵遗产得不到修缮保护,历史建筑陈旧,安全隐患严重;传统风貌和非物质文化正在消失;其价值也得不到充分利用。因此,明确责任主体,明晰产权关系,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规划,吸引保护与开发资金,这对于旅顺口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意义非凡。

4.2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争

随着旅顺口区被确定为大连市主城区,旅顺口区常驻人口达30万[7]。自2009年,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后,旅顺口区又于2011年被全域纳入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城市核心区建设步伐加快,实施了行政区搬迁,建成旅顺大学园区,完善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这为旅顺口区未来加速城市化进程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也为旅顺口区率先实行全域城市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基于旅顺口区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到2015年末旅顺城市化水平达到90%,到202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95%。但另一方面,旅顺口区土地资源等要素十分有限,因此,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这对于缓解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间的矛盾,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4.3“旧城改造”引发“建设性破坏”

旅顺口区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保护意识,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超前的和系统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以至于“建设性破坏”的事件频频发生。一些部门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合理地要求“就地平衡”,盲目拆旧迎新,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格局被破坏,珍贵遗产被野蛮拆迁,使得旅顺口区一些地方的珍贵遗产及其环境遭到毁坏。因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并加快落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珍贵遗产迫在眉睫。

5制约机制分析

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是否得到保护性开发,或者被破坏拆除,受到街区客观条件、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及其利益博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若受到短期、局部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不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粗暴方式—拆旧迎新,造成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的毁灭性破坏。相反,如果受到长期、全局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得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保护性开发,使得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得以传承,其价值将会在保护性开发的过程中逐步释放(如图1所示)。在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利益主体的保护意识是根本,开发与保护的资金是关键,相关制度及政策是核心,它们将决定博弈的结果。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5.1客观条件制约

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时代背景、历史基础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或条件的制约,比如:①城区人口密度过大;②多数古老房屋危险残破,或经过多次翻建失去原貌;③投机的房地产开发;④无序的交通;⑤大部分平房区生活质量很差,水、火隐患不能排除;⑥许多历史街区已经插入不少艺术质量低下的非传统风貌的永久或半永久建筑,传统风貌残缺不全。

5.2相关利益主体参与

①开发经营者,只有在靠近有历史基础的地方,开发经营才有最高的回报率;②城市领导者,在人们最容易见到的地方,才最能表现其政绩,才能得到赞誉;③一些鳖脚规划师、建筑师,要么不懂,要么迎合,从大拆大迁中得到好处;④部分居民,原来无力通过自己改善居住条件的,可能从拆迁中得到一定的补偿(被强迫命令者除外)。

5.3规划与管理失误

将历史城区和现代城市两种不同的城市功能强行叠加在同一空间。历史城区保护所要求的是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现代城市所需要的是交通便利和工作高效。两种互为矛盾的城市功能被人为地置于激化的焦点之上,造成相互排斥、互相掣肘。

6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对策

6.1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

旅顺口区大多数历史遗存因部队管理而被保存下来,但也由于部队的管理不善使一些有价值的建筑遭到破坏和拆毁。由于90%的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物仍属军队管理,地方政府难于作为。旅顺不单是中国军方和地方政府的,也是中国的和世界的。建议成立高级别的权威性的军地联动常设机构直接负责保护和管理,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协调军队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与有效管理。应成立由总参谋部和旅顺口区政府组成的高级别的旅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明确责任主体,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确保旅顺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保护与管理。

6.2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建设机构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让投资商或企业来参股,共同组成投资开发公司,以公司为主体[8],实现在旅顺国家历史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投资与经营活动。

6.3积极保护历史街区,保证保护工作有效得力

6.3.1保存是保护的基础

“控制”应当是第一阶段的目标。目前的任务是,划定明确的保护区范围,控制拆除,防止人为破坏。

6.3.2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参与

上一阶段的控制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使得保护区的环境和基础设施得不到很大改善,为了减少恶化需要投入更多的维护费用,这也是代价之一。作为第二阶段的主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得到社区的理解与支持,引导居民参与其中显得尤为重要。

6.3.3历史街区风貌全景归复

第三阶段,通过整治、更新原物保护历史建筑,完整保护街区肌理,梳理轮廓,全面复归历史文化街区固有的尺度、格调、风貌[9]。

6.4举办旅顺历史文化名城论坛活动

加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借势”与“造势”活动,通过有影响力的论坛等学术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吸引国内外公众的参与和注意,并通过新闻媒体渠道,形成新闻热点,不仅可以形成短期的冲击力,而且有助于塑造旅顺口区长期的良好社会形象。

6.5社区主体,全民参与

以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的社区为主体,动员全体居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通过培训教育,将“沟通关联”和“培育情感”作为公民的应尽职责,积极倡导社区居民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者和受益人的理念。

6.6建立并逐步完善保护建设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