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例6篇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1

工作涉及法律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4.《植物检疫条例》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规章: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1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15.《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16.《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主要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4.《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 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 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 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 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10.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揭发有功的;

(四)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中有其他贡献的。

第十七条 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交换、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特许猎捕证。

 第十八条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七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1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发生逃逸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的经费;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查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的预警和应急防范机制。

在野外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监测和防治措施。

   1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禁止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种群结构调节等特殊情况,需要放生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及其繁殖后代、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

  第十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发生逃逸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的经费;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查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的预警和应急防范机制。

在野外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监测和防治措施。

    15.《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第七条 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16.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五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2

关键词:野生植物;重要性;保护措施

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资源,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是当前的一项尤为重要的工程,野生植物资源,完全是天然生长的植物。野生植物资源是给产重要的珍贵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环境要素,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天然林种类繁多,食物链十分复杂,各个物种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达到动态平衡。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野生植物林区遭受掠夺性砍伐,一些珍贵的物种处于濒危、灭绝的危险,植物资源的减少,会致使生态环境失衡,气候恶化,食物链的中断,会使得一些动物资源减少和灭绝。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地位越来越显示出来,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形式非常严峻,刻不容缓。所以人类应该重视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充分发挥好野生植物可以保持水土养分,涵养水源地等各项无法替代的生态功能,有效实现野生植物的经济价值,使其为人类多做贡献。

一、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意义

一是野生植物可以维持生态平衡。植物在吸收空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的同时释放出氧气,产生对人类有利的有机物质,植物能够充分利用光能和水分,通过光合作用为其它省区提供能量,使得自然界实现有机循环。野生植物除了为人们提供食物、药物和工农业生产的原料等物质,是维持自然界生态平衡的必要手段,对野生植物资源对合理保护,不仅维护了物种对多样性,有有效地保持了生态平衡,对经济社会对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是野生植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对食用价值,植物是人类餐桌上必不可少对食物,一日三餐都离不开植物资源,我们使用都蔬菜、水果、粮食都是直接或这间接地来源于植物资源,离开了植物资源人类根本无法生存。目前,还有大量可实用地植物资源尚为开发,人类不满足于有限的作物种类,美食是人类一直在探讨的课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野生植物成为人类的美食佳肴,野生植物的发展空间十分巨大。

三是一些野生植物资源具有十分珍贵的药用价值。在《本草纲目》、《千金方》等珍贵药典籍里,记载着许多野生植物资源的药用价值,一些野生植物资源一直在作为药材使用,好多物种十分珍稀。还有很多野生植物资源的药用价值没有被人们发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野生植物资源的药用价值会被人类所开发和利用。当前危害人类生命的癌症、爱滋病等一些疾病,常规等植物资源已经挽救不了人类等生命,需要进行大量等科研攻关工作。开发野生植物资源等药用价值,是解决一直疑难杂症、不治之症等途径之一。

四是野生植物资源项目的发展,可以促进业机会、提高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野生植物资源的培育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展,可以带动其延伸业的发展,比如野生植物资源的深加工项目前景广阔,可以给我们带来巨大商机。因为我们要重视野生植物产业发展,不断提高产业规模,壮大队伍,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布局。注重不断提升野生植物资源深加工产品质量,加大其市场竞争力,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二、保护野生植物的措施

一是严防野生林地病虫害。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病虫害对预测和检验,采取预防为主,标本兼职的措施,划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对病虫害早发现、早防治,严格控制病虫害对蔓延。对保护区外引进来的物种要认真检测和排查,如果不是由于迁低保护对原因,原则上不允许将护区不能引进外地的植物物种。同时严禁人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肆意破坏。对任何乱砍乱伐对行为要采取必要的法律制裁,把人为因素降到最低。

二是积极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野生植物资源的凋零物能增强土壤的肥力,为土壤带来大量的养分,能够保持水土的水分,起到保持水土的作用。比人工林的生命力,一些气候环境适宜多区域,野生植物资源可以与人工林相互伴生,能够辅助人工林的生长.培加土壤肥力,有利于树木快速生长。

三是加大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对科研力度。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方面要多立项,加大国补项目和省部项目的立项工作力度,加强对国内濒危、珍惜野生植物资源物种的保护与繁殖国家攻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在物种生物学繁殖技术方面争取有所突破,对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和培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定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将珍稀濒危物种,在指定保护区内,多繁殖多培育。建立优良种源区和珍稀树种基因库,建立野生植物植物资源物种数据库,将各个物种适宜的气候等诸多条件,进行详细登记,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等多种方式进行保护。

四是要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目前,人们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位,使得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年形成的珍稀物种毁于一旦。因此,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和依法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和手软,认真执行“ 采集证 ”制度和进出口许可制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徇私枉法,坚决杜绝以言代法的情况发生。同时,要建立健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机构,能够因地制宜,进行科学管理,优化野生植物资源的宏观调配机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教育,林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知识的学习,并号召全社会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将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拯救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参考文献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3

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森林茂密、草原广阔、溪流纵横、环境优美、物种丰富、生物区系复杂。植被东西过渡带谱明显,有原生性的蒙古栎、五角枫、大果榆、裂叶榆、家榆以及白桦、山杨、青杨等森林植物群落;有照山白、虎榛子、西伯利亚杏、土庄绣线菊、漏斗叶绣线菊、山刺玫等灌丛植物群落;有线叶菊草原、贝加尔针茅、大针茅草原、羊草以及银穗草草原;有大量的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有多样的自然生态景观、地质景观和古文化遗址。该区是华北植物区系向东北植物区系、草原与森林双重交汇的过渡地带,是植物区系间连接的纽带和桥梁,是西辽河和锡林郭勒草原的重要水源涵养林区。良好的植被,是阻挡科尔沁沙地风沙源向东北扩展的第1道生态屏障。保护区多样的生态系统保存了多样的生物物种,是1个难得的野生生物物种基因库,是一座天然的动植物园,是大兴安岭南段山地景观的缩影,是1处理想的科研和教学实习基地。因此,保护该地区的物种资源,对于深入研究华北植物区系与东北植物区系、森林与草原过渡地带植物群落演替、动植物资源、生态环境变迁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林白(巴林左旗林东镇-白音华煤矿)铁路工程建设对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

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复杂而独特的自然条件,孕育了丰富多样的动植物资源。林白铁路工程建设,对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的地表植被及其物种多样性、动植物生态系统、保护区自然景观、水土流失及环境污染等方面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1林白铁路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地表植被的影响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地理生态环境具有原始、独特、脆弱、敏感等特点。林白铁路的建设,势必对保护区的植被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在林白铁路建设和施工中如何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是保护区的重要任务,也是保护区关注的焦点。必须积极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工程的建设、运营中充分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并拟定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规划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和施工营地,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和人员、车辆行走路线,防止对施工范围之外区域的植被造成碾压和破坏;对施工范围内的地表植被,在施工前先将草皮移地保存,施工中或施工后及时覆盖到已完工路段的路基边坡或施工场地表面;对自然条件允许的地段,安排有关植被恢复工程,选育当地树种进行直播和采取植苗方式恢复植被。

2.2林白铁路工程建设对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影响内蒙古乌兰坝自然保护区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不同物种各自处在自己的生态位置上,彼此相关联,其中一个环节受到干扰,将有可能使该区域内整个生态系统受到影响。

2.2.1对野生动物多样性的影响由于林白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强度较大,剧烈的人为活动、施工噪音污染、灯光照射等原因,保护区段线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基本上看不到野生动物及越冬鸟和过境鸟的踪影,本地留鸟出现的频率也将大幅度降低。铁路营运对野生动物分布的均匀性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不设防的情况下,铁路运营噪音、灯光照射将使线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向线路两侧转移和集中,动物生境范围缩小,铁路运营后也对不法分子进入自然保护区提供了方便,如果管理不当,捕杀珍稀野生动物和滥挖药材等行为会相应增加。而铁路本身对自然保护区和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分割,也对生态系统间物质交流和信息传递造成一定影响。铁路运营也会加速重要疾病的传播扩散(如疫源扩散)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等。为此,必须要合理调控人为活动,使捕杀珍稀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等得到有效控制,保护野生动物的多样性,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开展相应的生态监测工作。

2.2.2对植物多样性的影响林白铁路线路穿过自然保护区段工程建设不可避免占用部分植物资源,使部分植物数量有所减少。工程建设活动对这些群落类型会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影响,除了路基工程的直接占用造成该类群落植被、土壤的破坏外,路基工程的切割分化,也将导致该类群落的萎缩和退化。

2.2.3林白铁路工程建设对地表径流的影响因路基工程对地表漫流阻隔和工程取弃土(碴)场对林地的破坏,势必对自然保护区的地表径流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林地的生态功能退化。为了避免路基建筑对地表径流的切割影响,必须在河滩地及时疏通洪水通道,防止河道改线造成水力侵蚀。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在使用结束时应马上进行平整,并根据周边环境决定采取人工或生物措施恢复植被。

2.2.4林白铁路工程建设对保护区沿线自然景观的影响铁路工程建设不可避免对沿线原生的自然景观产生影响,取、弃土场要及时回填和抚平,并做好表面植被恢复。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4

关键词:国家保护植物;园林应用;保护对策

1 概况

我国地域辽阔、地貌复杂、气候多样,这些都为各种生物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相当优越的自然气候条件,因此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植物的种类尤其丰富,约有30000多种植物,位居世界第三,其中苔藓植物有106科,占世界苔藓科总数的70%;蕨类植物则52科共2 600种,分别占世界蕨类科总数的80%和种数的26%;木本植物有8 000种,其中乔木有2000种左右。全世界的裸子植物一共12科71属750种,而我国就有11科34属240多种。而针叶树的总种数则占世界同类植物的37.8%。而我国的被子植物则占世界总科及属的54%和24%。而且由于我国很多地区都没有受到第三纪以及第四纪的大陆冰川的影响,因此大量的特有物种得以保存。据不完全统计,在30 000多种高等植物中,有大约50% ~60%是我国所特有的植物。如十分有名的水杉、银杉、珙桐、银杏及香果树等都是我国所特有的珍稀但濒危的野生植物。

2 国家保护植物在园林中的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对于野生植物资源仍多以直接利用为主,大多对其过度采挖,因此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的总量在不断下降,其中许多花卉和植物的种群都在迅速地减少,有些已经趋于濒危。由于经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许多极具特殊经济价值的野生保护植物被国内外的商业公司或是个人争相采挖。这种现象导致了许多已经十分稀有的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甚至已经灭绝,这也显示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任务的艰巨性。

国家保护植物大多数由于其观赏性相当高因此在我国园林造景中深受欢迎。通过对我国相当著名的园林进行调查,发现园林绿化中常见国家保护植物的身影。但是在园林绿化中应用国家保护植物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 1 滥挖乱采

由于园林绿化中的部分保护植物,是通过非法采集野生资源的手段获得的,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内外的一些企业以及单位大多是从市场上购得国家保护植物的苗木并用于园林绿化。但是这些苗木大部分是直接从深山中非法采集得来的,许多参与滥挖乱采的农民因缺乏植物保护的意识以及专业的技术,植物资源毁坏的多,而真正利用的却极少,这都造成了国家保护植物资源的严重破坏以及浪费。许多地方甚至搞大树进城,以分配给各单位和部门。为了完成任务,这些单位和部门进行大量收购,这也间接导致可一些经济价值较高的保护植物遭到严重破坏。

2. 2 技术落后,栽培的水平不高

我国国家保护植物中已经有许多品种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繁殖、栽培以及养护技术,但仍有许多种类如原始观音座莲、富宁藤等现栽培的植株许多仍是通过直接采挖进行利用的,这也是其繁殖、栽培技术不成熟所导致的。还有一些植物如大叶木兰、西康玉兰等由于现有的资源量很少,而栽培繁殖技术也不成熟,因此只进行迁地保护,极少进行人工栽培,因此在园林中未能充分体现出其园林观赏价值。不少国家保护植物由于生境同城镇的生态差异很大,而且有些种类的生长特性以及对环境的要求并非十分清楚,这都给引种驯化和栽培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另外,由于保护植物通常较罕见,因而可用于繁殖的种子或是枝条等就更加难以采收,这就造成了育苗栽技术以及管理措施缺乏,更造成了苗源紧缺,苗价昂贵的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其在园林中的推广应用。

2. 3 产业化水平低

我国野生植物资源在应用和开发研究工作方面较为落后,在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以及新品种的选育和规模化生产等方面的研究较少,不能完全解决人工繁育和产业化技术,特别是国家保护植物的应用开发方面。由于繁殖、栽培技术的不成熟以及产业化程度的落后,造成了市场需求大,苗木价格被抬高,使得直接采挖野生植株变的更加有利可图,使得非法采集野生资源的现象更加突出。

3 保护措施

我国已经就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进行了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科学研究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关于开发利用以促进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利用才能促进保护。因此对国家保护植物在园林绿化中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必须强化以下保护措施。

3. 1 加强就地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就地保护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应当进一步完善各级保护区的网络,加强普法和执法力度,实行依法保护。此外,对于分布于现有保护区之外的许多保护植物,如贡山三尖杉、保德苏铁、灰干苏铁、绿春苏铁、巧家五针松、圆叶玉兰、大叶木莲、毛果木莲等,因其分布区极窄且多分布于现有保护区之外的沟箐边,因此给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应在明确资源分布的基础上为其建立自然保护小区和保护点,对这些重点保护植物进行保护并加强管理,杜绝偷盗挖采。

3. 2 做好迁地保存等工作

对于那些天然群体遗传组成发生较大变化的保护植物,或是适应性较差,对环境、气候等生态条件要求较为严格的种类以及那些存在潜在破坏威胁的野生种类,应当在其群体中收集种子或是繁殖材料,并在其原生境的附近营建立移地保存圃对其进行集中的保存;也可以建立种质资源库以收集保存这些优良的野生种质资源,同时通过人工繁育扩大其种群的数量,使这些野生资源能够实现长期地保存及市场开发。

3. 3 加强科研,提高保护工作等的科技水平

国家野生植物的保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只有加强对其地科学研究,深入研究和认识各种保护植物的特性,同时坚持科学的保护措施和策略,才能达到保护地预期目的。除此之外,还应做好对资源的调查工作,随时掌握资源的动态变化,加强野生保护植物的生境保护、繁育技术以及对其合理利用的研究和应用,大幅度地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水平。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5

关键词:铁路施工; 环境污染; 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目前,铁路施工中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1)水污染。铁路施工较多采用了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 由此产生的清洗废水、不良机械及自设油库的油类泄漏、水中墩台修建时的泥浆水、隧道施工时排放的有毒施工废水等进入水体造成水污染, 大量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也造成水污染。(2) 固体废弃物。 每个铁路建设项目一般涉及的施工项目都较多且工程数量较大, 由此将造成大量的建筑固体废物, 如路基土石方施工中挖出来的大量不符合路基填筑要求的弃土, 桥梁施工时的废弃混凝土, 试验检测中制作的混凝土试块, 隧道施工中开挖出的大量弃碴等。(3) 噪声。 铁路施工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及交通工具较多, 会造成一定的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如路基施工中使用的振动碾压设备、强夯设备, 桥梁施工中使用的打桩设备, 隧道施工中各种爆破使用的空压设备、钻爆设备,均会产生一定的噪声污染。(4) 大气污染。 各种施工机械和交通工具排放的尾气和行走乡村道路未及时洒水造成的扬尘均造成一定的大气污染, 以及施工便道车辆行驶扬尘覆盖便道两旁的农作物等。(5)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铁路施工有时要穿越国家自然保护区, 如何保护这些区域内的动植物生态环境非常重要。(6) 环境破坏问题。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铁路,施工的线路均较长,架桥、修路、开挖隧道:大量占用土地和取土,造成了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数量大,对地表植被产生较大的破坏。如在平原地区修建1km的双线就需永久性占地 40 余亩,修建一个日生产供应能力为 800 立方的级配碎石场就需临时占用约 30 亩的场地。如采取措施不当,将会造成大量水土流失。

一、对铁路施工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的应对措施

1. 在管理方面的措施

在铁路选线设计时,平、纵断面设计尽可能结合地形、地貌并与周围环境协调配合,尽可能减少占用耕地及对地表植被破坏,减少高填深挖,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既有水利设施与自然水利系统。各个具体项目环保措施要尽可能周详、考虑长远,确实经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环保评审后实施。不能先开工后评审。招投标过程中,要组织环保专家充分审视投标单位施工环保措施是否符合建设项目要求。铁路施工企业要有计划地培养环保方面专业人才,在企业内部认真实施ISO14000 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自主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行为。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要成立有效的环保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有效地监、管、控制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在实际铁路工程施工中,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根据主体工程的施工进度科学组织各项环保与水保工程施工。尽快在铁路施工中引入环境监理制度,由环境监理工程师直接进行施工中环保监督。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与建设、设计单位及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听取和执行当地环保和水保建议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环保措施。

2.水污染的防治

施工时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水污染的防治。一是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土方回填。二是施工现场搅拌站废水, 桩基、墩台修建时的泥浆水和施工机械油污、隧道开挖排除的水必须经沉淀池沉淀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排放。三是现场存放油料的地面要进行防渗处理, 可采取防渗混凝土地面、铺防渗油毡等措施, 在使用过程中, 要防止油料跑、冒、滴、漏, 防止土壤或河流受到污染。四是施工现场临时食堂要设置有效的隔油池并定期清理,防止污染。五是工地临时厕所的化粪池采取防渗措施, 并尽可能利用既有建筑物内的水冲式厕所, 同时做好防蝇、灭蛆工作。六是化学用品、外加剂等应库内存放, 妥善保管, 防止污染环境。七是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 配合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搞好舆论宣传和监督工作, 加强对沿线施工废水的控制, 发现新的污染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防止水质恶化。

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在铁路的施工过程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因此, 在施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是回收利用。对建筑碴土可视其情况加以利用; 废钢可按需要用作金属原材料; 对废电池等应分散回收, 集中处理。二是减量化处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选、破碎、压实浓缩、脱水后减少其最终处置量, 降低处理成本, 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在减量化处理过程中, 也可采用焚烧、热解、堆肥等技术措施。三是焚烧处理。对于不适合再利用且不宜直接予以填埋处理的废物, 尤其是对受到病菌、病毒污染的物品, 应采用焚烧进行无害化处理, 焚烧处理应使用符合环境要求的处理装置, 避免造成对大气的二次污染。四是稳定和固化处理。利用水泥、沥青等胶结材料, 将松散的废物包裹起来, 减少废物的毒性和可迁移性, 减少污染。五是填埋。经过无害化、减量化或焚烧处理的废物残碴集中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填埋处理, 填埋场应利用天然或人工屏障, 尽量使需处置的废物与周边的生态环境隔离, 并注意废物的稳定性和长期安全性。六是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 应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堆放。

4.噪声的防治

在铁路施工中,若施工标段里程较长, 或部分施工现场靠近村庄、城镇时, 施工中可采取如下措施, 使施工噪音、振动达到环境标准。一是在设备选型时, 对本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详细的建筑声学影响评估, 选择低污染或低噪声设备, 并采取消音、隔音、护板等措施降低噪声。二是在靠近居民区施工时, 机械设备和工艺操作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有关标准, 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否则应采取消音措施, 降低噪声。三是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 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一般晚 10 点到次日早 6 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 但因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得不进行施工时, 应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消音措施。四是机械车辆途经居民区地应减速慢行,不鸣喇叭, 在比较固定的机械设备附近要修建临时隔间屏障, 减少噪声传播。五是在施工期间, 适当控制机械布置密度, 条件允许时拉开一定距离, 避免机械过于集中形成噪声叠加。六是钢筋加工、混凝土拌和场地要尽量远离居民区。七是安排施工人员在高噪声区间作业时, 要配备劳保用品。

5.大气污染的防治

铁路施工中,遇到工程量大、上场机械设备数量较多且集中施工时, 或结构物大多采用水泥、粉煤灰、白灰等易飞扬物且施工机械多以重型机械为主时, 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空气污染进行防治。一是选择低污染的机械设备, 并安装空气污染控制系统。二是在运输和储存水泥、粉煤灰、白灰等易飞扬物时, 应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止和减少扬尘的措施。三是车辆进出工地不得超限、超速行驶, 防止沿途撒漏并产生较大的粉尘。四是在混凝土拌和站、水泥库等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设施布置时, 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季节风向, 采取远离居民区并在搅拌站进料仓上安装除尘装置, 控制粉尘污染。五是严禁在现场焚烧任何废弃物及有毒废料( 废机油、废塑料等) ; 生活营地使用清洁能源, 保证炉灶烟尘符合标准; 对施工机械车辆加强维护, 以减少废气排量; 对汽油等易挥发物品要密闭存放, 并尽量缩短开启时间。六是配备专用洒水车, 对施工现场和运输道路经常进行清扫和洒水湿润, 减少扬尘。

6.自然保护区的环保措施

一是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内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应设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栏。严禁捕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恐吓、袭击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 禁止参与任何有关野生动物及标本的买卖行为。严禁在野生动物主要通道附近大规模取弃土、设置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 避免因地貌的变化引起动物的识别错误。要合理布置驻扎营地和施工场地, 加强管理, 尽量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干扰。要配置野生动物抢救设施和药物, 野生动物因意外需救助时, 积极给予救助并立即通知相关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自然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无条件地接受监督和指导, 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法规, 对违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植被的保护。

自然保护区内尽量限制人为活动范围, 避免破坏地表植被。取弃土场要选择低洼、无地表径流、无植被覆盖或植被覆盖较差、远离线路的荒地, 不得侵占河道、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保护区内植被均属毛柳、沙柳、柠条等沙漠植被, 不易恢复, 施工时除路基经过地区外, 其他地区应尽量不予破坏。施工便道选址时尽量选在植被稀少处, 结合工程位置和需要尽量缩小便道的长度和宽度; 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严格按规定线路行驶。开挖基坑采用爆破方法时, 严禁使用扬弃爆破, 以保护地表植被。施工完毕后, 应对施工营地及各种建筑场地进行清理、规整, 必要时进行植被恢复或采取其他环保措施。

三、维护生态平衡措施。

线路穿过自然保护区的两侧设置隔离带、隔离网, 禁止施工人员及车辆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并设置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督员, 对自然保护区内环境保护负责。施工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生态平衡, 防止和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废水、废料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为保护保护区内沿线景观,对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从美学角度进行恢复设计, 取土应遵循分段集中取土的原则, 应在设计的范围和深度取土, 严禁在线路两侧乱挖。

四、结束语

我国的铁路建设事业还在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跨越式铁路施工的来临,环境保护问题

也越来越突出,在施工时加强环境保护是每个铁路施工人员应尽的责任,大家都要从自身做起,做好环境保护的先行工作,把新建铁路建成环保铁路、绿色铁路、人文铁路。

参考文献:

[1]包早明.铁路施工中的环保问题及应对措施[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9).

[2] TBl0202-2003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S].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

[3]袁吉鸿.铁路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环保对策探讨[J].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4]李凤超.浅谈铁路施工中的环保问题与应对措施[J].铁道建筑技术,2008(增).

[5]GBl2523・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S].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3.

作者信息:杨林虎、路春才

工作单位: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6

【关键词】 笃斯越橘 资源恢复 措施

笃斯越桔(Vaccinium.wliginosum.L)是广泛分布于大、小兴安岭的杜鹃花科越桔属野生灌木,其浆果为深蓝色,酸甜适口,富含多种氨基酸、微量元素、花青素等多酚类物质。有软化血管、降血糖、减少胆固醇积累的功效,对眼科和心脑血管疾病有较好的疗效,被誉为第三代森林水果。

笃斯越桔资源目前基本处于粗放的经营状态,产量受丰歉年影响有较大的波动,群众在果实成熟时自发地入山采收,不正确的采摘方式对植株产量影响很大,再由于全球气候变暖等诸多因素影响,笃斯越桔分布南缘北移速度加快,种群分布面积逐渐缩小。

1 笃斯越桔资源下降的原因

造成笃斯越桔资源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植物种间竞争是造成笃斯越桔资源下降的主要原因

笃斯越桔具有耐寒、耐湿、耐酸、喜光的生态学特性,能在其它树种难以生存的环境中得以正常生长,并逐渐形成暂时相对稳定的生物群落。但是随着群落的不断变化,原来不适合其它植物种类生长的环境逐渐得到改善,使得先锋树种侵入,对阳光水分和营养进行竞争,导致大量野生笃斯越桔资源下降。

1.2 以用材林培育为目的经营方式造成笃斯越桔资源的快速下降

长期以来,林区以培育用材林为目的,森林抚育时将与林木伴生的笃斯越桔等一些非目的树种砍掉,忽视了笃斯越桔的潜在价值,造成笃斯越桔资源的快速下降。

1.3 受利益的驱动掠夺式采摘及对水湿地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

采用刀割、折枝、撸果等掠夺式采收果实对笃斯越桔枝条伤害严重,造成植株失水死亡;对水湿地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毁掉笃斯越桔资源开荒种地,甚至在笃斯越桔群落内人工造林,破坏了笃斯越桔群落的生态环境,导致笃斯越桔资源面积急剧萎缩。

1.4 自然温度升高,导致湿地退化,笃斯越桔生物群落退化、生长带北移

全球气候变暖,自然温度升高,使地下冻土层融化,地下水位下降,湿地分布面积大幅度缩减,导致笃斯越桔生物群落退化,生长带北移,生存区域已退到北纬48度以北。

2 恢复笃斯越桔资源的途径

明确造成笃斯越桔资源下降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与培育有限的笃斯越桔资源,通过笃斯越桔集约经营和扩大人工栽培面积来恢复和扩大其资源分布,保持野生笃斯越桔资源永续利用。

2.1 对野生笃斯越桔资源管护和采摘进行立法,建立管、育、用一体化经营机制,从根本上遏制掠夺式采摘

按照“《黑龙江省蓝莓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提出的保护第一,永续利用的原则,对笃斯越桔实施保护性开发,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注重经济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发挥笃斯越桔自然生态属性的基础上,开发利用其经济属性,创造社会价值。”要求,伊春市政府制定了《伊春市笃斯越橘等野生浆果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对笃斯越桔资源进行重点保护,各主产区采取协议或竞标的方式,实行承包管护经营,采取“保护、抚育、改培、扩繁”相结合,使笃斯越桔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有序利用;大兴安岭地区出台了《大兴安岭地区野生蓝莓等可利用林下经济植物资源集约化管理办法》全力规范采摘和收购行为,坚决禁止使用破坏性采集工具采集笃斯越桔,严禁非采集期入山采集,加强对收购商的管理,严禁提前收购青果,有效的避免掠夺式采摘。

2.2 建立野生笃斯越桔管护区,恢复笃斯越桔野生资源

在生态环境脆弱、资源分散的边远山区建立笃斯越桔管护区,有组织有计划地恢复、保护和利用野生笃斯越桔资源。管护区内不进行大规模的林间作业,采取以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为主,人工抚育为辅,适当摘除上层非目的树种及割掉高棵灌木,减少种间竞争,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冻土湿地生态系统影响,加强对野生笃斯越桔资源恢复技术的研究,逐步恢复管护区内野生笃斯越桔种群。大兴安岭林区通过建立野生笃斯越桔管护区,初步取得了恢复笃斯越桔野生群落的良好效果。

2.3 对野生笃斯越桔群落集约化经营,促进种群恢复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单株产量

在野生笃斯越桔分布区,通过密度调节、伴生种密度调节等手段促进种群恢复,对树龄大、长势弱、连年不结实植株地块平茬复壮;疏除杂木灌丛,透光通风;整丛移植、间密补稀及人工育苗补植扩大种群面积提高单株产量;挖沟排水,改善土壤理化性质,使土壤有效养分得以释放;改善笃斯越桔生长环境,提高公顷种群密度、产量和品质。大兴安岭西林吉林业局前哨林场对野生笃斯越桔实行集约化经营,未经抚育的笃斯越桔颗粒只有0.4克,经过人工抚育的达到0.74克;未经抚育的每公顷只有500余斤,经过人工抚育过的达到1000多斤。

2.4 大力开展笃斯越桔人工植苗造林,恢复和扩大笃斯越桔资源

笃斯越桔是大、小兴安岭林区特有的野生经济植物,离开现有的环境不能很好的生长、开花、结果,甚至衰退,死亡。经过近几年的研究发现,实生苗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在原生态分布区及其边缘或土壤含水量较高的低湿地造林,成活率可达98%;而选择与分布区适宜的立地条件下进行人工种植,成活率达90%以上,且生长良好。黑龙江省红星林业局进行野生笃斯越桔人工栽培驯化实验,从种子育苗,移苗抚育,以及栽培中的土壤改良、定植、病虫害防治等技术环节进行攻关,经过六年育苗、栽培实验,人工栽培果苗已经大量挂果,单株结实1000多粒,产量超1.2斤,进入盛果期。开展野生笃斯越桔人工植苗栽培,,恢复和扩大笃斯越桔资源是今后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蓝莓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