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范例6篇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范文1

一、 以现代国际贸易理论指导对外贸易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近30年的快速增长,可以说得益于长期高额的净出口。但是,由于粗放式的经营,出口产品附加值低,一方面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售价很低;另一方面带来了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大量流失。以稀土为例,长期以来,我国稀土开采、选冶、分离技术落后,只能出口稀土原矿或者初级产品,过量开采导致的产能过剩使得稀土企业竞相出口,引起出口企业的恶性竞争,出口价格低廉;同时,落后的开采技术严重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并对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地表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酸化现象日趋恶化,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

另一方面,我国长期强调比较优势,鼓励低价出口竞争,而忽视进口对资源的补充作用。虽然中国是一个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较少。长期以来重出口,轻进口,贸易顺差居高不下,这必然造成资源外流,国内资源得不到较好的补充,一则由于国内资源紧张,加速了通货膨胀;二则,大量低价出口,使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以稀土为例,长期以来我国稀土产量占全球的90%以上,而根据2012年《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显示,我国稀土储量只有世界的23%。可见稀土的产量高主要是对资源的过度开采的结果,而对外盲目竞争,互相压价,导致“白金的品质卖白菜的价格”。实际上我们今天完全有能力走出去,在全球范围寻找资源。这时就不需出口关税或出口配额等手段保护资源,完全通过市场方式达到这一目标。

二、 应该充分理解WTO的相关规则,合理保护国内经济

WTO统计资料显示,从2004年3月18日美方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在世贸组织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起,截止到2013年12月,中国在WTO被诉31起。从这些案例来看,由于我们在制定相应政策时对WTO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够,往往以中方败诉结案。虽然WTO规则中仍存在诸多不合理性,但对身处全球一体化的国家来说,对规则的适应能力往往决定着竞争天平最终倒向何方。因此,只有在充分理解WTO的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才不会引起贸易争端。

以此次稀土争端案例来看,中国官方和部分舆论认为中国在稀土资源管理办法方面,是不违反WTO规定的。主要理由为:首先,中国稀土管理政策依据WTO的“可持续发展”宗旨制定;其次,稀土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因此,援引1994年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以正当理由限制稀土出口。但如果细读GATT第20条(g)款就会发现,援引这一条款“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实施此类措施,应当与限制国内的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并不能够成为限制出口的法律依据。中国政府以保护环境、储备资源为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WTO的裁决实际上也支持了这一点,但正是由于我们采取的措施内外不一致,最终导致了败诉。如果我们采取的是限制生产,使内销外销都紧张,而不是现在的单单限制出口,那么此次贸易争端的结果将很可能是有利于中方的。这也是美方为什么也向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的原因。

三、构建稀缺资源的公平保护机制

稀土败诉案提醒我们,在对自然资源出口采取某项限制或禁止措施时,要做到对国内外生产者或消费者“一视同仁”。若要避免其他成员方以中国采取贸易保护为借口来中国滥用保障措施的情况出现,只有以保证公平的实施措施为前提。

因此,为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争端案件,我国在对稀缺资源制定保护措施时,应该构建具有公平性的资源保护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稀有资源为前提,不仅能保障自己政策目标的顺利实施,又能减少不必要的争端。

结合本案件的经验,今后我国在构建稀有资源保护机制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资源信息系统,综合管理开发资源。从稀土案本身来看,过度、无序地开采带来的环保问题是不争的事实。作为稀土案的教训之一,就是加强在政策方面的统一、公开和透明,以此来明确环保与稀土等产品之间出口限制的密切关系,否则还是会吃亏。为此,在今后资源类产品的开采生产上,通过建立全国性的资源信息系统,以便实时了解各种资源的开发现状,及时解决在资源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应大力支持科研创新,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是通过征收资源税、环境税等国内税的方式实现内部限制。对于可耗竭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必须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法规,提高企业的开采成本。对此,应采取征收高额环境税、资源税,或者限制开采的数量等措施来保护此类资源。大幅度提高资源类的开采成本,一方面可以将资源类企业的暴利转移到公共财政中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另一方面,当这个成本足够高时,大部分技术水平低、环境保护不力的企业就无法生存,通过真正的市场经济方式来淘汰低水平的开采企业,同时促使有关企业向附加值高的研发加工,也就是产业链的下游和高端转移。与此同时,国家也可以转移一部分资源税收入用于支持科研机构的研发,鼓励对该产业的技术创新。在技术方面赶超发达国家,这样才能真正摆脱产业链的低端环节,向微笑曲线的上部转移。

三是完善资源保障措施,国内相关立法尽快与WTO法律接轨。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额迅速上升,我国与美国、欧盟等世贸组织主要成员方的贸易争端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这些争端,基本上是因为我国国内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与WTO相关规则相互冲突而引起的。因此,建立一套符合WTO贸易规则的国内立法,这不仅仅是出于履行WTO成员的义务,实际上可以更好地起到维护我国经济发展,保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应得利益的作用。

四、借鉴国外相关措施合理限制资源出口

此次稀土案件虽然裁定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管理措施违规,但通过前面分析可以看出,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内外政策的不统一。在今后资源保护政策的制定上,我们只要能够证明是为了保护可用竭的资源,在限制和禁止措施上做到内外“不偏不倚”,仍然可以采取相应的出口限制措施。

实际上,关于出口限制和出口税费的争论一直未断。GATT的东京回合谈判,各缔约方首次提出关于自然资源保障问题的根本性指导原则:一是,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二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基于其认为以最优的方式利用国内资源的权利。乌拉圭回合谈判虽成立了专门的“自然资源产品谈判组”,但各缔约方间存在较严重的意见分歧,且谈判意愿不足,最终导致该谈判无功而返。目前进行的多哈谈判中,各缔约方在自然资源出口限制和税费问题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从对自然资源出口限制和税费问题的谈判来看,当前的WTO体系中没有协议规定自然资源产品必须要贸易自由化。1994年GATT第11条明确规定,禁止成员方对出口产品的数量采取限制,但第20条又列举了一系列例外条款,以保障成员方的相关权利。

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出于对资源的保护采取了各种限制措施。例如,加拿大在1947年公布了《出口与进口许可法案》。美国商务部根据1979年《出口管理法案》赋予的权利,专门制定了《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对重要战略资源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是美国设立产业安全局的目标之一。而且,美国出口管制清单中的五大类产品之一就是对自然资源的管制。总而言之,类似出口限制的措施,如出口许可证配额、出口关税等在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等目标中,仍被各国视为不可或缺的合法手段。

我国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但同时还要注意符合WTO相关协议的规定,以及我国入世的承诺。比如在《入世议定书》中,我国承诺不征收在附件中没有例举的产品的出口税,对列举产品征收的出口税也不再提高幅度。如果遇到必须征税或提高征税幅度的特殊情况,我国应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并以共同接受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我们在今后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资源时,就不能够随意采用征收出口税或提高出口税费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发生贸易争端。

尽管中国稀土的出口应当遵守自己的承诺,不能再随意采用征收出口税和提高出口税费的做法,并要做到国内外价格一致,但这并不等于中国的稀土资源可以继续低价供应全球用户90%的需要,不等于某些发达国家从此可以肆无忌惮地廉价掠取中国的稀土资源。稀土是中国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我们应该像美国一样实行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从多方面努力去实现合理限制稀土的出口:(1)加快修定和完善有关稀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制定有效保护和利用稀土资源的长期发展规划;(2)依法禁止国内稀土资源任意开采的行为,并长期封存一部分已探明储量、有战略价值的稀土矿,以减少资源产出或出口;(3)对从事稀土开采、加工和经营的企业进行整顿,实行许可证制度,依法征收资源税、环境税或增设生态保护附加税,提升产出成本,使低价出口难以实施;(4)对国内外稀土产品的用户实行无歧视的同一市场价格,同时对国内稀土资源深加工的企业实行投资和技术开发补助,以鼓励其产品进一步深度加工出口,获取更大利润;(5)严厉打击和查处稀土资源非法开采、稀土产品非法走私的行为,同时还要强化市场监管,防止有的企业通过国内外勾结的渠道把国内外市场都十分紧缺的稀土元素或产品以合法的形式转移出口;等等。总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保护本国的战略资源,我们还可以做得更多、更好。

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今后稀土资源保护措施上即使再次产生争端也不必过于担心。由于WTO争端解决程序一般要经历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设立专家组、上诉审议、裁决或建议的执行、补偿和中止减让等阶段,从相关案例来看,一个完整的WTO争端解决程序,从开始进行磋商到最后的执行,一般需要近3年的时间,这对于措施的实施方而言是比较有利的,因为,国际资源市场的供需状况、市场价格都有可能在3年左右的过渡期内发生很大的变化,措施实施方在这一阶段内完全可以调整己方的政策措施,使其在以后的贸易中占据有利条件,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赵增祺,中国限制稀土出口引发国际强烈反响,探讨与思索,2009 年第06 期.

[2]刘婧,对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分析,广西师范大学,2012年.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范文3

近年来,对着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环境问题成为了很重要的方面,矿区的不当采矿可能会造成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对水资源的破坏以及对环境的破坏等等,因此,要合理的开发矿产资源,注意采矿中的环境保护。本文主要分析了采矿中存在的各种环境问题,并就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矿区采矿;环境保护;措施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excessive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has brought a series of questions,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become very important aspect, the mining area of the inappropriate mining may cause damage to the land resources, water resource damage and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and so on, therefore, to reasonable developing mineral resources, pay attention to the mining o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existing in the mining of variou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are analyzed.

Keywords: mine min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O74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矿产资源很丰富,但是,随着矿产资源的使用越来越广,矿产资源的开发在带来显著地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要做到文明采矿,做好采矿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矿区采矿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矿区采矿在给国家带来丰富的矿产资源、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显著地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对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对土地资源造成的破坏

采矿对土地资源造成的破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露天采矿以及地下采矿对土地资源造成的破坏。

第一,露天采矿带来的土地破坏。据统计,当前,我国的大大小小的露天矿山大约有1500个,而且这些露天矿山占据很大的面积,一座大型露的天矿山可以占据18~20万平方米的土地,而小型的矿山也占据几万的土地。进行露天采矿时,必须要对地表土进行剥离,这种情况下,就破坏了土地上的原来的土壤以及植被,后果是很容易造成水土流失,从而形成岩石以及土地荒芜的现象,甚至是出现土地荒漠化的现象。

第二,地下采矿。地下采矿带来的土地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会引起地表的塌陷。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当前,我国很多矿区的地面塌陷已经很严重,其中有25%的地区因为地表塌陷而引起的常年积水使得该地区已经不能耕种,有的地方虽然可以耕种,但是却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减产现象。地下采矿还可以引起地表的变形以及裂缝,这样可以起引起地表的大面积的沉降,对土地资源造成很严重的破坏。

2、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的破坏

在进行地下采矿时,为了保证矿体可以处于地下水位的上面,从而有利于矿区的采矿,通常会利用矿床疏干。但是,矿床疏干会造成矿区地下水位的下降,从而导致采矿地区以及周边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干涸,造成了对地下水资源的严重的破坏。比如在煤炭煤炭资源比较丰富的山西,存在很多的地下采矿,这使得该地区的地下水资源严重受到破坏,从而影响了当地的工农业生产甚至是人们的正常生活。

3、“三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废”主要是指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的污染。

首先是废水的污染,在采矿的过程中会伴随着废水的排出,这些废水主要包括矿坑水、尾矿池废水以及废石场淋水等等。矿山废水因为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酸碱以及各种药剂,甚至还会有各种放射性的物质,因此,严重危急人体以及动植物的安全,造成很大的破坏。其次是废气的污染,在矿山的生产过程中,可能由于炸药以及各种设备的使用等,会排出大量的有害气体,这也就构成了对大气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采矿中产生的粉尘以及有毒气体,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再次是固体废弃物的污染,主要表现在对土地的破坏上。矿山的固体废弃物中多含有有毒以及有害的物质,如果长期堆放,不仅易于分解,而且会渗透到土壤以及水源中,造成很大的破坏。

二、矿区采矿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前面已经介绍了在矿区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环境污染现象,下面就如何做好矿区采矿中的环境保护进行分析。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专门的关于矿区采矿的环境保护条款,也没有哪些法律中涉及到相关的条款,这也为当前的采矿中出现大量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问题埋下了隐患,因此,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完善现有的采矿许可证制度,并在采矿许可证中增加关于采矿的过程必须要满足生态保护以及矿产开发的双重目的。其次,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遵守法律规定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于那些违法生态保护的企业给予严厉的惩罚,从而保证矿区采矿中的生态保护;再次,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保证矿区生态环境可以尽快的恢复。

2、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露天采矿以及地下采矿很容易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因此,针对这种情况,要在采矿过程中建立相应的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首先,可以采用增加耕地的措施,对矿区内实行的土地复垦是使矿山的环境得到恢复的有效地手段,因为,矿山开采后,可能会形成大范围的采坑,可以通过覆土与回填的方式保证土地的恢复,这样了可以增加耕地面积,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其次,还可以针对地表变形以及出现的塌馅情况,非出现的坑、洞以及陷台等及时的进行修复填平,并且可以因地制宜形成新的林地、阶田以及草地等,可以恢复植被,有效地避免水土流失。再次,对由于采矿而引起的地表塌陷,主要是采用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未塌陷的区域及时的进行危险评价,从而为保护土地资源做好基础。

3、对矿区“三废”的治理

在矿区采矿的过程中,要积极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不断的更新设备,从而可以减少采矿中的“三废”污染。首先,是对废水的处理,可以采用自流的方式,使其流向矿井水处理站,在经过矿井水处理站的处理后,还可以会用到注浆站进行灌浆用水,用于井下的消防洒水以及选煤厂的补充水等等,这样不仅处理了废水,还可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其次,是各种粉尘的处理,粉尘主要是来源于储煤场、筛分间以及破碎间等的场所,对这些粉尘比较集中地场所可以利用集尘器以及除尘器等设备,同时,还可以使用喷淋洒水来抑制粉尘,可以选用高效的灭尘喷枪,并进行定时的喷水。再次,对于那些固体废弃物,可以采用种植

绿篱、灌木和草坪等的树丛,从而可以有效地减低风速、阻隔固体废弃物。

结语:

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矿产资源要合理有序的开发,在开发过程中还要做到依据法律、文明开发,做到预防为主,并对破坏的生态环境及时的进行恢复,从而做好采矿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边树兴,李克民,王斌.我国矿山环境问题及治理措施[J].矿业研究与开发,2004(02)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范文4

关键词:水土保持;城市规划;措施

城市水土流失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城市水土流失应采取有效的城市水土保持措施,是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一、成因及危害

1.1城市水土流失的成因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在工程建设中,高填深挖、大量弃土弃渣导致“两坡一面”。松散的土体和裸露的创面在无防护或防护不良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强烈的水土流失。城市多建在水土资源丰富、水土保持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在城区不断扩大的同时,伴随着城市周围生态屏障的减小和原有水土保持设施的消失,最终必然会导致水土严重流失。有的城市垃圾没有统一规划,多采用露天堆放等原始方式处理,资源化水平较低,汛期垃圾将随径流直接进入河湖中,导致水体受到污染。由于工业固体废弃物多数被露天任意堆放在山坡、沟道旁,若不采取积极的水土保持措施,必将会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并在很大程度上阻塞河道,污染水土资源。

1.2城市水土流失的危害

城市化速度加快,导致城市水土流失加剧,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的水土流失,不仅会产生土壤流失,而且会在大风天气形成沙尘,增加空气尘埃,降低空气质量,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地表硬化使原地形、地貌、植被等遭到破坏,相关的一些水保设施的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甚至丧失,如降雨不能下渗,地表径流系数增大,阻碍了地下水源的涵养和补充,地表径流汇流时间缩短,强度增大,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等,从而使城市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生态系统对抗外力的缓冲性能变差,一旦发生严重的水土流失,不仅影响城市生态景观,危害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防洪安全,而且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国内外城市水土保持现状

2.1国外城市水土保持现状

为更好地解决和改善城市化给城市水土资源带来的破坏和威胁,有的国家采取了合理节水灌溉、河流恢复等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

城市绿地灌溉用水每年都消耗了大量的水源,如何合理利用并减少灌溉用水的有效途径:以水资源管理和技术咨询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为基础,对日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制定合理的改善计划,同时编写土壤灌溉指导,利用土壤调查数据为使用者提供本地区各种土壤名称、质地、持水能力和吸水率,使用者可以据此决定设计所要使用的土壤及质地。在城市区域,河流代表着潜在的野生生物的走廊、完整生态系统的湿地增殖者、景观资源、靠近居住区的休闲娱乐设施,以及邻近地区与公园的绿色纽带。为了改善河流的生态环境,利用土地利用设计、地貌形态、植被和修建材料等景观设计观点进行河流修复是城市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保留走廊使得生长植被的河滨地带能够容纳河流天然的蜿蜒曲折、沉积、退化和越堤的水流。通过硬化措施、植被覆盖和水流偏向等对河道交叉部位形状、稳定性和生物栖息地等产生影响。通过降低河道、弯曲内部坡度、种植林木、利用大块石等改善栖息地和景观构造来恢复地貌。此外,国外在城市水土保持资金的筹集、管理,都市野外用火管理及都市森林火灾的防范等方面也做了相当的工作。

2.2国内城市水土保持现状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城乡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城市化步伐明显加快,随着城镇建设开发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城市水土流失也日益加剧。随着城市水土保持实践的不断丰富,人们逐渐开始对城市水土流失进行系统的研究。在全国性的土地开发热中,盲目开发土地现象十分严重,新增的水土流失面积大幅上升,城市水土流失现象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严重生态问题。第一次全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在我国全面展开,全国各个城市陆续开展了与此相关的工作,在城市水土保持的管理模式、功能和目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防治措施,但还尚不完善,缺乏科学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支持及方法。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越是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建设迅速发展的地区,因城市水土流失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的现象越达到惊人的程度。因此,做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提高城市水土保持管理水平,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城市水土流失的防治对策

目前我国城市水土保持尚不完善,正处在探索阶段中,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城乡一体化逐步完善,做好城市水土保持防治工作势在必行。

3.1提高城市水土保持管理水平

3.1.1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宣传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搞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首先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高认识,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坚持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贯穿于监督监测的全过程,按照“三个面向”(面向各级领导、面向生产单位、面向广大群众)和“四个结合”(广度与深度相结合、对内与对外相结合、一般与重点相结合、经常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城市水土保持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对城市水土流失的忧患意识和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营造一个良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氛围,同时也为城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1.2制定城市水土保持规划

制定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以指导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旨在通过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使之形成生态安全、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使城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以趋综合效益最大化,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科学制定城市水土保持规划,需以城市水土流失调查为基础,以城市生态景观学理论为指导,结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及城市水土流失“三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科学制定各区的管理及防治措施。

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是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远期规划,包括现有城市生态保护范围及远期需纳入城市保护的范围。城市水土流失“三区”是城市水土流失调查的成果,是城市水土流失 治理及生态环境建设的近期规划。城市水土流失“三区”与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存在重叠区域,其中重点预防保护区即为现有城市生态保护范围,重点治理区则为远期需纳入城市生态保护的范围,一定时期内,重点治理区经综合治理达标后即转换为重点预防保护区,如此循环往复,直至实现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远期规划。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包括城市河道防洪保护范围、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城市公共绿地保护范围等。根据城市生态防护的重要程度,将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划分为1~3级保护范围,例如将城市河道防洪保护范围划为1级保护范围,将城市水域保护用地根据防护重要程度划为1、2级保护范围,将城市公共绿地划分3级保护范围等。根据划定的不同等级的城市生态保护范围,制定科学的相应的管理措施,如禁止或限制在城市生态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占压生态保护区需进行公示、听证制度等,采取切实有效的生态防护措施治理划定的城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重点监督区是指城市开发建设需要重点监督与防治的区域,不在城市生态保护范围内,但需采取监督与预防保护措施,防治开发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淤塞城市雨水管道、淤积城市河道河床、恶化城市环境等水土流失危害。

3.1.3建立健全法律体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健全的法制体系是城市水土保持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各城市应根据现行的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而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依法监督、严格执法是城市水土保持的重要保障。对开发建设项目要坚决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制度和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制度。对公路建设、市政工程、场地平整等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必须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保证严格执法。

3.2城市水土流失防治及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

3.2.1合理堆放弃土弃渣增强城市防洪能力

对于城市开发建设中所需要的石料可进行集中开采,开采后地面可用作其他建设用地;对建设后产生的弃土弃渣、开挖面等要搞好植被恢复工作,防止因城市建设而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进行合理处理,防止弃土弃渣淤塞河床,从而减轻城市防洪压力。

3.3.2加大植树种草工作增加城市绿地面积

对城市弃渣堆积区、贫瘠废弃地,以保持水土、改良土壤为主要目的,栽植适应能力较强、固氮、根系发达、易成活的树种或草种。对短期内无法上马的工程建设用地,应采取临时绿化措施。对公路两旁以及城市边缘废弃地等,应合理利用土地,选择适宜的树种、草种进行绿化保护,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对空闲地、裸地等要及时植树种草,提高城市覆盖度,确保城市足够的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对城市住宅、庭院及建筑物墙面、屋顶进行绿化美化,增强城市景观效应。

3.3.3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控制城市水土流失

城市水土流失治理除采用生物措施外,还必须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来综合防治,尤其在一般生物措施难以奏效的区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拦渣、护坡、土地整治、防洪排水、防风固沙、泥石流防治等工程措施来控制水土流失。这也是对生物措施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更有利于发挥其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的综合效益。如在开采场设立弃渣场,专门用来堆放弃渣、弃土,并在堆放场四周砌挡土墙,防止弃渣流失;沿开采面边缘开截水沟,周围开设排水沟,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并在排水口设置沉砂池,将泥沙流失尽量控制在开采区范围内;因地制宜地设置集流槽、排水沟、集水井、碎石渗沟及塑料排水管等及时排除路面积水,防止地表径流对路面冲刷的工程防治措施的实施。

四、结语

建立一个规范、完整的城市水土保持工作体系,并按照建立的工作体系将城市水土保持工作从加强治理与巩固治理两方面长期开展下去,将是实现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城市家园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范文5

【关键词】绿色施工;措施应用;科学管理

1、绿色施工管理目标

1.1 绿色施工现场控制要点识别

①污染类:污水排放、粉尘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噪声排放、油品遗洒、固体废物排放、危险化学品排放、运输遗撒、光污染、振动、火灾爆炸、作业干扰、文物保护、周边设施保护、地下管线保护;②资源能源消耗类:水资源消耗、电资源消耗、油品消耗、建材消耗、土地占用。

1.2 绿色施工控制目标

环境保护总目标:①土方施工阶段扬尘高度不超过1.5m,不扩散到场区外要求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噪声控制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光污染无投诉;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要求;生活垃圾按当地规定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率100%等;②节材目标:钢材、木材、水泥、玻璃、防水卷材、砌体材料、墙地砖、五金、电料等主要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③节地目标:严禁使用粘土砖,现场裸土覆盖率100%,场地绿化和硬化率100%等。

2、环境保护措施

2.1 扬尘控制

在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物质时,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设置洗车槽,及时清洗车辆上的泥土,防止泥土外带。场地的封闭及绿化:现场内所有的场地均采用C20的混凝土浇注,车道范围200mm厚,其余150mm厚。难以利用的空地做成花池,种花美化。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O.5m。封闭式垃圾站:在现场设置一个封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用城市垃圾车运至垃圾站,对垃圾按无毒无害可回收、无毒无害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可回收、有毒有害不可回收分类分拣、存放,并选择有垃圾消纳资质的承包商外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现场周边围墙:现场周边按着用地红线砌围墙,高度2.2米,即挡噪声又挡粉尘。围墙外面按照建设单位的CIS手册设计。

2.2 噪声与振动控制

现场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的规定。在施工场界对噪声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监测的方法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采取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具,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2.3 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站)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在该工程中我们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固体废弃物减量化:通过合理下料技术措施,准确下料,尽量减少建筑垃圾充分利用以建筑垃圾废弃物的落地砂浆、混凝土等材料提高施工质量标准,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垃圾分类处理,可回收材料中的木料、木板由胶合板厂、造纸厂回收再利用。非存档文件纸张采用双面打印或复印,废弃纸张最终与其他纸制品一同由造纸厂回收再利用。废旧不可利用钢铁的回收:施工中收集的废钢材,由项目部统一处理给钢铁厂回收再利用。

2.4 环境影响控制

土壤保护:因施工造成的裸土,及时覆盖砂石或种植速生草种,以减少土壤侵蚀;因施工造成容易发生地表径流土壤流失的情况,应采取设置地表排水系统、稳定斜坡、植被覆盖等措施,减少土壤流失。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及时清掏各类池内沉淀物。周边环境、设施的保护:施工后应恢复施工活动破坏的植被。与当地园林、环保部门或当地植物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在先前开发地区种植当地或其他合适的植物,以恢复剩余空地地貌或科学绿化,补救施工活动中人为破坏植被和地貌造成的土壤侵蚀。施上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

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总体措施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就近卸料,避免或减少二次搬运;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减少管线路径等方案。

3.1 结构材料

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准确计算采购数量、供应频率、施工速度等,在施工过程中动态控制。优化钢筋配料和钢构件下料方案。钢筋及钢结构制作前应对下料单及样品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批量下料。大型钢结构宜采用工厂制作,现场拼装,宜采用分段吊装、整体提升、滑移、顶升等安装方法,减少方案的措施用材量。

3.2 节能措施

能源节约教育:施工前对于所有的工人进行节能教育,树立节约能源的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并在电源控制出,贴出“节约用电”、“人走灯灭”等标志。制定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

4、绿色施工技术

积极发展适合绿色施工的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技术,对落后的施工方案进行限制或淘汰,鼓励绿色施工技术的发展,推动绿色施工技术的创新,如:基坑施工封闭降水技术;施工过程水回收利用技术;工业废渣及(空心)砌块应用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建筑外遮阳技术;植生混凝土等。

4.1 创新技术应用

发展现场监测技术、低噪音的施工技术、现场环境参数检测技术、自密实混凝土施工技术、清水混凝土施工技术、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墙体材料中的应用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突出绿色施工”四新技术”的应用,技术措施包括采用有利于绿色施工开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混凝土、配送钢筋等构配件;项目为达到方案中的节能要求而采取的措施等。

4.2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

BIM技术、绿色施工组织设计数据库建立与应用系统、设备与物流管理系统等。通过应用信息技术,进行精密规划、设计、精心建造和优化集成,实现与提高绿色施工的各项指标。

4.3 绿色施工评价指标及等级

绿色施工评价分为三个部分:绿色施工管理评价、绿色施工技术与创新评价。评价内容分为五大要素: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范文6

关键词:保护       保障      发展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土地、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面。坚持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并重,是国土资源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只保护资源、不保障发展,不是科学发展观;同样只保障发展、不保护资源,也不是科学发展观,两者均不可偏废。所以,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国土资源,促进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思想大解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点。

    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必须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效解决耕地资源保护不严、建设用地供应不足、国土资源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使国土资资源优势在团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中充分体现出来。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一是“惜地”与“用地”的关系,即守住耕地底线与经济建设占用土地之间的关系;二是“占地”与“补地”的关系,即各类建设项目占一块耕地与补一块耕地之间的矛盾;三是“管地者”与“用地者”的关系,依法依规管地带来的是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用地秩序的良性循环,是规范用地者的用地行为,也是依法保护用地者合法权益;四是“长远”与“眼前”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集约利用、依法依规用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等,促进国土资源的永续利用。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提升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才能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抓好国土资源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优势,才能实现“双赢”。

    创新举措,着力提升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实际能力,建立、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着力在节约集约用地上见成效、出成果,以此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由传统化、粗放型向精细化、集约型转变。在政策导向上,敏锐地把握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新变化、新要求,不断深化对土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用地观,始终坚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保障发展的重点。树立以发展促集约、以集约促发展的理念,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缓解当前用地紧张矛盾的有效途径、守住耕地红线的根本举措,降低开发成本、提升竞争力的内在要求。具体来讲,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力度:一是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合理安排兵团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将有限的用地指标用于团场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及时排出大项目、好项目,多头多路想办法向上争取兵团“点供”用地。二是严格土地规划管理。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在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及投入产出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合理调整各类建设用地空间。三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团场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四是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五是实行定额管理。确定 工业 项目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7,建筑系数不低于30%,绿地率不得高于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六是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集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多层标准厂房。七是强化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坚持建设用地许可公示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突出重点,下决心解决 影响 科学发展的问题。从国土资源系统和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来看,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土资源形势严峻。人多地少,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是国情、省情,是一个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国土资源大量耗用,已经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粮食安全、生态文明和社会和谐的全局性问题。二是护地惜地意识淡薄。当前,一些地方浪费土地、粗放用地、乱占滥用土地现象比较严重,重用地、轻保护,重项目征用、轻复垦开发,重新增新占良田、轻存量土地利用,有的地方甚至把土地的粗放廉价使用作为优惠条件对外招商引资。三是土地违法违规现象较为严重。每年违法违规用地都时有发生。违法违规用地主要表现为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部分闲置土地、征而不用等。同时违法违规用地往往坑害职工利益,引起涉地信访投诉增多。四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自身能力和方式不能适应需要。“一家管、大家用”,管理方式粗放、精细化程度低,管理手段、能力薄弱,缺乏有效的规划控制、标准规范和有力的保障机制,执法力度不够,参与和配合宏观调控能力差。土地管理方式、机制、措施、效果以及队伍的素质、作风和服务水平等与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思想观念、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上的不足,树立正确的土地资源观。要抓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保障 科学 发展 还需重点抓好以下六项任务:

(一)加大土地 法律 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强全民土地基本国策意识。继续加大土地法制宣传力度。抓住“土地日”、“地球日”等,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宣传渠道,积极宣传当前新形势下的土地新政策、新法规和依法集约用地先进典型,曝光违法用地案件,特别要加大对师、团级级主要领导的宣传,进一步转变团场干部群众的用地观念,营造更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个不准”。将各团行政一把手列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将耕地保护目标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 内容 ,列入团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耕地保护责任到位。进一步深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争先达标”活动,落实基本农田管护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