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的作用范例6篇

法医学的作用

法医学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 保外就医; 鉴定; 法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见, 保外就医是我国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在刑罚执行期间, 还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 在有担保人的前提下, 在监管场所之外进行治疗并接受监督考查的一种执行方式。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 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能使保外就医的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 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影响了刑罚的正确实施, 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致使罪犯逃避了应有的惩罚。因此, 对于保外就医的鉴定审批必须十分严格准确。

1 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

1. 1保外就医审批不严, 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因为我国的法律对保外就医的规定不甚严密, 在1996《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一直是遵照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几部门1990 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办理的, 因规定权威性不强, 各地都相应制定了这方面的细则, 操作不是很规范, 各地在尺度的掌握方面差异很大, 漏洞很多。虽然存在着一套严密的审批程序, 但很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做到。有些单位擅自降低保外就医标准, 对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的罪犯适用了保外就医, 出现一些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打工经商, 看不出有什么严重疾病; 有些单位甚至对自伤自残的罪犯也保外就医; 这些都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1. 2在落实对保外就医犯的监督管理上, 存在不负责任现象

一则监管机关和基层公安机关联系不够, 监管机关在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后, 把人保外后, 没能及时送达法律文书, 使保外就医的人员脱管失控; 二则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管考查不严, 定期的谈话和走访不够, 甚至引起保外就医人员逃脱现象。

1. 3 个别人徇私舞弊, 致使有些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有些犯罪分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 利用病残取保逃避法律制裁, 用行贿、拉关系的手段拉拢有关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 以保代放。

1. 4操作程序不甚合法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 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 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 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查或者发函调查。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 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 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合规定的做法, 如“一保到底”( 在刑期之内, 保外就医时间上没有限制) , 拖办、漏办续保手续等。

2 加强保外就医的执法力度

2. 1进一步完善保外就医的立法

首先, 应明确规定批准保外就医机关应将批准决定送达检察机关的日期, 以防止扯皮现象的发生。

其次, 应建立完善的保证人制度, 明确保证人的权力和义务, 规定对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督促其加强对被保人的监督管理。再次, 加强法制教育, 增强法律意识。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法制工作, 政策性很强, 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 影响到刑罚能否正确实施、能否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艰巨任务, 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稳定社会治安的高度, 加强对保外就医工作的支持。有关干警也应提高法律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 严肃法纪, 严格执法。同时, 还要加强对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对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管理。

2. 2严格把关, 两种罪犯不宜暂予监外执行

一是改造表现和身体状况虽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但罪犯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保障其就医的; 二是无法落实监外执行担保人或其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

2. 3增强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堵塞漏洞

罪犯保外就医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活动, 涉及公、检、法、司各部门。因此要明确职责, 各负其责, 也要密切联系, 相互配合。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检察机关对于审批部门作出的保外就医决定, 应当及时审查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了防止保外就医罪犯脱管, 审批机关应加强与执行机关的工作联系, 保外就医罪犯应由所在监狱或看守所干警押往其住地, 并将档案及相关法律文书交给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 加强监督管理, 对于保外条件消失的, 应及时收监。

3加强法医在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中的作用

据有关资料显示: 在违反法定条例办理保外就医的案件中, 与罪犯的病残鉴定直接有关的( 如不符合保外就医病残范围规定) 占76. 9%, 与鉴定相关的( 如保外就医期限超过法定时间) 占17. 3%, 合计占到94. 2%; 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保外就医的案件中, 与鉴定直接相关的( 如决定保外就医的医学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占44. 7%; 在保外就医罪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与鉴定直接相关的( 如保外就医期限届满未办理续保手续) 占54. 3%, 与鉴定相关的( 如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应收监而未收监) 占15. 8%, 合计占到70. 1%。这些情况说明, 罪犯保外就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大多与医学鉴定有关。

对医学鉴定的审查是司法机关对保外就医执法监督的核心。而司法机关的法医作为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与并主导对罪犯的医学鉴定的审查, 有利于对保外就医的全程监督并提高监督效果, 对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 法律规定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但是有些罪犯为了逃避法律惩罚, 自伤自残, 企图以此获得保外就医。而医院仅对罪犯的病( 伤) 情和程度进行鉴定, 并不对罪犯是否自伤、自残做出鉴别。非法医办案人员在对医学鉴定的审查中, 也只能对罪犯的伤情是否由自伤、自残形成进行案情调查, 无法从损伤特征上对其是否属于自伤、自残做出判断。而判断、鉴别是否属于自伤、自残恰恰属于法医的技术专业内容和业务范围, 在这方面的执法鉴定工作中, 法医就具有专业技能的优势。

法医学专业作为医学专业的一个分支, 一般是设在医科院校的本科院系。法医学要求学生必须具有坚实的医学专业基础, 为此法医学专业在本科阶段的前4 年与临床医学专业的教学内容完全一致, 只是在第5 个学年才安排法医专业课, 学习并实践与刑侦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 法医人才既有全面的临床医学知识, 又有与司法鉴定程序相关的专门技能, 这在司法鉴定及保外就医鉴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与此相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也对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时规定, 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为此, 建议将法医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医学鉴定的审查纳入执法工作程序, 规定审查流程和时限, 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确保司法检察机关在保外就医中的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法医学的作用范文2

医药营销心理学是研究医药市场营销活动中,营销对象的心理特点与行为规律的科学[1]。医药营销行业的发展要求许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这就对其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教学中,我们需要借鉴和吸收更多的教学方法来丰富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效果。在各种理论流派中,建构主义对专科学校的教学策略、教学方法的影响是巨大的,并在中药鉴定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生物化学、中医诊断学、英语等多个学科得以广泛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2-6]。建构主义理论指导下常见的教学方法有抛锚式、支架式、交互式和随机访问式教学法等[7]。其中,支架式教学法因为其结构合理、可操作性强而得到广大教师的青睐[8-11]。但是目前,还未有将支架式教学法运用到医药营销心理学中的成果发表,特提出本研究。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选择将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4级专科中药专业两个班级作为研究对象,随机选择A班53人作为实验班,采用支架式教学;B班54人作为对照班,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上述班级学生入学后由同一名辅导员管理,两班学生入学成绩、课程成绩、生源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符合分组标准,可以进行下一步实验研究。

2.2研究方法

本研究选用的教学内容为医药营销心理学第四章消费心理的社会影响因素,共3个教学周、6学时。对照班采用传统的多媒体教学,主要的教学方法为讲授法;实验班采用支架式教学法,主要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

2.2.1搭建知识“支架”

在支架式建构主义教学思想的指导下,围绕消费心理的社会影响因素这一学习主题,抽取“文化、群体、习俗与流行”为其概念框架。在前期的学习中,学生已经学习了消费者的感觉、知觉、注意、记忆、人格等相关知识,并且接触了一定的社会现象、社会心理学知识,教师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回顾,帮助学生建立概念框架。

2.2.2设置问题情境

在建立概念框架的基础上,布置任务为“请分析在医药营销过程中,哪些社会因素会对消费者心理产生影响?”教师将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注意事项、评价标准呈现给每一位同学。

2.2.3开展独立探索

教师提供基本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课件、教学大纲、知识点等。教师鼓励学生自行从互联网上下载相关课件与视频,作为教学参考。让学生根据教学任务,在既定的问题情境中探索。最初先由教师提示、启发引导(例如演示或介绍背景知识),然后让学生自己逐步深入分析、总结。

2.2.4小组互助学习

学生在教师的组织和引导下进行分组,一般5-8人一组,自行决定组长与分工。组员一起讨论与交流,学生在小组内共同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在具体教学过程中,为了使讨论具有一定的高度展开,每一轮的小组讨论后都设有班级经验分享环节,每个小组派一名代表发言,将本组的讨论结果呈现给本班同学。任课教师对该组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对小组协作学习所作出的贡献、是否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任务完成质量等方面进行点评。

2.2.5最终成果评价

最终结果评价形式为:两个组的每位同学要闭卷完成本章的内容考核,并由任课老师根据标准答案评分,满分100分。此外,请每位同学对教学满意度进行评分,满分100分。

3研究结果

两组学生的成绩与教学满意度以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应用SPSS11.5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与描述。3.1教学内容考核结果结果显示,与传统教学模式授课的B班比较,采用支架式教学模式授课的A班的成绩明显提高,两班平均分数在统计意义上有显著差异(P<0.01),结果见表1。

4讨论

4.1支架式教学法在医药营销心理学教学中的可行性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涵义的主动建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把教师、学生、教材与媒体教学模式这4种要素有机结合起来而营造一种教学环境,以学生为出发点和中心,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倡导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当前所学知识在原有经验的基础上生长,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地实现对所学知识意义建构的目的。建构主义的核心是强调学生主动的意义建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而不是主体,一切以学生为主体、为中心,而每一个环节的落实又离不开教师的主导作用[12]。通过本次教学研究,可以看到,在医药营销心理学教学中,在建构主义思想引导下的支架式教学法能够顺利实施,实际教学中具有可行性。

4.2支架式教学法对教师、教学资源的要求

在本研究中发现,支架式教学法对教师、教学资源的要求是比较高的。教师除了准备传统教学中必需的教学大纲、教学课件等材料之外,还要指导学生过互联网获取相关资料,根据教学大纲提供知识节点及相关问题,提前指导、考察各组的学习状态。在搭建概念框架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对难度较大的知识节点提前进行适当的提示与引导。此外,在学生独立探索过程中,学生随时通过电话、QQ、微信、电子邮箱等与教师保持联系,由教师提供探索方向、技术指导,但不直接提供答案。在协作学习过程中,教师需要启发、引导、帮助学生沿概念框架逐步深入。在分组协作学习过程中,教师要及时、恰当地纠正学生在知识构建过程中的问题,帮助学生顺利完成新知识意义的构建。

4.3学生对支架式教学法的评价

在本次研究中,笔者访谈了多位支架式教学法班的学生,请他们谈谈自己对该教学法的感受,他们说“:这样的教学法尊重了我们自己的看法和感受,能让我们有独立思考和探索的机会,感觉很有成就感”、“在小组协作学习中,我才发现自己的同学非常有才,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我在小组中有机会表达自己,也锻炼了自己的能力,感觉很开心”、“以前都是老师干讲,觉得很无趣,现在自己动手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再与同学讨论,发现学点知识真的很不易,老师们讲课,肯定费了更大的功夫,谢谢老师!”从最后的教学满意度结果来看,学生对支架式教学法比较满意。

4.4不足与展望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支架式教学法

更加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更能吸引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与动力,教学效果较好。不过,它也有不足之处,如:需要网络等外部资源;相对于固定的教学时数来说,耗时较多;个别学生在小组协作学习中出现依赖、偷懒、出工不出力等情况,甚至影响了整个小组的学习进程;在意义建构的整体水平上,需要进一步提高。此外,教学班级的人数也对教学效果有影响。此次研究中的实验班有50多人,要想对学生的情况准确了解并一一指导,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建议以后的相关研究适当缩小班额。

5结论

与传统教学法相比,建构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支架式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教学效果较好。我们应通过不断优化医药营销心理学课堂中的支架式教学法,将更多的教学内容进行重新设计,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协作能力等,为其今后的学习、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焦迎娜 单位: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徐传庚,刘婕.医药营销心理学[M].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5.

[2]罗容,贾富霞,张贵君.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中药鉴定学教学初探[J].西北医学教育,2009,17(4):742-745.

[3]杨帆,等.建构主义教学模式在医学微生物学教学实践中的应用[J].微生物学通报,2010(1):133-136.

[4]姚裕群,等.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医学生物化学教学模式探索[J].现代农业科学,2008(2):94-96.

[5]田丹丹,等.建构主义指导下的中医诊断学教学分析与设计[J].承德医学院学报,2007(3):320-322.

[6]张竞.建构主义教学设计原则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4):68-70.

[7]杜跃军,谭万龙,毛向明,等.建构主义教学模式下的医科院校教师素质培养[J].西北医学教育,2008,16(3):439-441.

[8]陈继贞,李波“.支架式”教学在生物学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成人教育,2010(3):150-151.

[9]姜海瑞“.支架式教学”在高中生物学教学中的应用[J].生物学通报,2012,47(11):32-34.

[10]王志旺,吴国泰,杜丽东,邵晶,任远,马骏.基于支架式建构主义理论的药理学教学模式设计[J].甘肃中医学院学报,2014(4):91-94.

法医学的作用范文3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和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每个公民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结果因死因争议需完成法医学尸检与鉴定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法医工作实践表明,法医病理学技术在死因争议的法医学鉴定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实践经验,对特殊法医病理学技术在死因争议法医学鉴定中所起的作用展开论述。

1 特殊尸体解剖方法在死因争议案件法医学鉴定中的作用

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争议案件法医学鉴定中必须明确的问题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它对查明死因、查明有无潜在性疾病、确定或排除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或毒(药)中毒等暴力性因素所致死亡有积极的作用。在目前多见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证明或排除医方有无诊治失误等问题也是作用重大。特殊尸体检验方法有肺动脉栓塞检验、空气栓塞检验、气胸检验、小脑扁桃体疝检验、肺及胃肠浮扬试验等,每一种方法都具有其特殊的证明作用。

1.1 空气栓塞检验 常用于怀疑有空气栓塞因素的致死者。在某些诊疗过程中,常可因操作不慎而引起静脉性或动脉性空气栓塞而危及生命。其中以静脉性空气栓塞多见,常见于颈胸部外伤、手术误伤颈胸部静脉、人工气胸或气腹,肾血管空气造影、输卵管通气术、吸引器人工流产、鼻窦穿刺术等。一般进入血管的空气量达到60~100 ml以上时即可引起死亡。怀疑静脉性空气栓塞死亡的案例,应尽量争取及早进行尸体检验,以免尸体腐败所产生的腐败气体与空气栓塞相混淆。脑顶部血管内空气泡绝大多数是因开颅去除颅盖骨时从矢状线撕去硬脑膜后致空气进入脑血管,不应该为空气栓塞。

1.2 气胸检验 当怀疑死者有肋骨骨折的断端刺破肺膜和肺组织、或有大泡性肺气肿及肺脓肿破裂者,或者在颈胸部及上腹部进行过穿刺治疗者,需检查有无气胸的存在,为判断是否气胸所致死亡提供证据。检查方法是在开颅、开胸及解剖颈项部之前,先在胸部正中做一纵形切口,将皮下组织剥离至两侧腋中线处,提起使其形成袋状,盛水后用力在水面之下刺破肋间隙。若有水泡冒出水面,即可证实气胸的存在。应该注意的是,剥离胸壁软组织时不可将肋间隙剥破,以免空气经破裂处进入胸腔造成假阳性结果。

1.3 小脑扁桃体疝检验 对死于颅脑损伤以及怀疑各种脑病的死者,有必要做小脑扁桃体疝检验,因为当存在颅脑损伤或病理性出血如肿瘤、脑及脑膜炎症等情况下,都会引起颅内压增高,严重者便可导致小脑扁桃体疝的形成。检查有无小脑扁桃体疝的存在,可以供死因分析时参考。检查方法是取尸体仰卧位并垫高颈部,从枕骨粗隆下开始沿颈后部正中线切开枕颈部头皮,深达骨膜。自切口两侧分离软组织,用咬骨钳咬断寰椎弓并剪开硬脑膜,暴露枕骨大孔内的延脑和颈髓,观察有无小脑扁桃体疝及其程度。可自疝下方切断颈髓及两侧神经,待开颅后将上段颈髓连同脑组织一并取出。虽然开颅取出脑后也可以观察有无小脑扁桃体疝的形成,但本方法更有助于原位观察。

1.4 肺及胃肠浮扬试验 多用于产科医疗纠纷之中,因为此时常有新生儿是活产还是死产之争。该方法系判断新生儿是活产还是死产的重要标志,主要根据新生儿出生后是否进行过呼吸,最常用的方法是肺及胃肠浮扬试验。未经过呼吸的肺,因肺内不含空气而呈实体状,比重为1.045~1.056,投入冷水中即下沉,而出生后随着呼吸运动的建立,全部肺泡被空气胀满,肺的体积膨胀,比重<1,投入冷水中不下沉而是浮于水面。胃肠浮扬试验是肺浮扬试验的辅助试验,由于新生儿呼吸运动时,也将部分气体咽入胃内,并随时间推移而逐渐进入十二指肠及小肠。依次结扎贲门、幽门、十二指肠上下端、空肠、回肠及结肠,将胃肠全部取出投入冷水中,观察浮沉情况。如果尸体已经腐败,肺及胃肠浮扬试验则无意义。

2 病理组织学特殊染色方法在死因争议案件法医学鉴定中的作用

有死因争议的尸体经过尸体解剖检验后,只有部分案例通过肉眼检查即可作出初步诊断,而大多数案件必须经过病理组织学检验,才能进一步查明死因,确定或排除某些病变的存在,并明确病变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或死亡与治疗的因果关系等。

常用的病理组织学方法包括常规组织学染色方法(H-E法)、脂肪染色法、羊水角化鳞状上皮细胞染色及纤维组织染色法等。各方法具有其特殊的诊断目的,现举例如下。

2.1 常规组织学染色法(H-E法) 常规组织学染色法是尸体解剖后将各内脏器组织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染色、封片等处理后,再观察组织的细微病理变化,以进一步诊断疾病,明确死因。

2.2 常用的特殊染色方法

2.2.1 脂肪染色法 一般情况下,不必特别证明脂肪细胞或脂质的存在,但对疑为脂肪栓塞而死亡者,如烧死尸体、全身软组织大面积挫伤、长骨骨折或做过骨科手术、乳腺切除、油剂注射者、部分交通事故意外损伤死亡案例,都有必要做脂肪染色,以证明脂肪栓子的存在。此外,常规H-E染色镜检见组织内有较多空泡而怀疑有空气栓塞时,也必须做脂肪染色,以鉴别诊断。某些毒物中毒如砷化物、磷化锌中毒时,往往导致心肌细胞浊肿及脂肪变性,心肌细胞胞浆内出现多数细小的脂肪滴,也需要做脂肪染色来证明。常用的染色方法有:苏丹Ⅲ(Ⅳ)法、苏丹黑法等。由于脂肪易溶于酒精等有机溶剂,常常在取出组织后,先用10%的福尔马林固定,然后冰冻切片。

2.2.2 羊水角化鳞状上皮染色法 产妇分娩过程中若有子宫肌壁的破裂,子宫收缩时可将羊水压入破裂的子宫壁静脉窦内,羊水成分可以由子宫静脉进入肺循环,在肺动脉小分支或毛细血管内引起羊水栓塞。少量羊水成分还可以通过肺毛细血管进入大循环而引起多数器官小血管栓塞。羊膜产生的羊水中含有脱落的角化鳞状上皮。在H-E染色中呈淡红色,对比不清晰。特别是当上皮较少时必须通过特殊染色,才利于证明它的存在。常用的方法有:角蛋白染色、黏多糖染色、弹性蛋白染色;酸性复红-马修黄对比染色;阿尔卑蓝-荧光桃红染色法等。

2.2.3 纤维染色法 有胶原纤维、弹力纤维和网状纤维染色法,各用于不同的情况下。

胶原纤维在H-E染色中不易与其他纤维相区别,必须用特殊的染色方法来加以区分。该方法可用于检查心肌瘢痕组织灶、早期肝硬化等。弹力纤维染色用于支气管扩张、老年性肺气肿、高血压细动脉壁纤维增厚,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弹力纤维的崩解、断裂与消失等。常用的方法有Oreein地衣红法、Verhoff弹性纤维染色法等。网状纤维染色法主要用于区别脑膜瘤与星形细胞瘤,以及用于判断肝组织网状支架塌陷破坏或增生等情况。常用的染色方法有:Gomori银染色法、Masson三色法及Mallory三色法等。

法医学的作用范文4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我院核医学科轮转的50名规培学员,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25人。观察组男性13名,女性12名,年龄22~26岁,平均(24.42±10.5 )岁;对照组男性12名,女性13名,年龄22~26岁,平均(24.08±0.63)岁。纳入标准:学生对研究知情,签署知情同意书;为同一学习阶段的学生;能熟练使用微信平台。排除中途退出研究的学生。两组学生一般资料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在传统“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方法基础上,采用PBL教学模式。教师根据小讲课内容和临床实际设计4~6个题目,由学生自主讨论完成,之后教师对讨论结果进行点评。观察组在对照组教学方法基础上,以微信平台为依托进行PBL教学。教师在微信平台上题目,全部学生参与讨论,给出答案。在此期问,教师可适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在微信平台上为每个讨论题目设置对应的小栏目,记录讨论期问学生的信息。

1.3观测指标

教师制作两套难度水平相当的理论考试试卷和实践操作考试试卷,分别于培训前后由学生在规定时问内独立完成,每套试卷满分100分。

培训后向观察组学生发放调查问卷,调查学生对微信平台辅助PBL教学方法的认可度。调查问卷选项分不认可、认可度一般、高度认可3项,认可度=高度认可/总例数,平均认可度=每项认可度/调查项目数。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表示,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显著性。

2结果

2.1两组培训前后理论课考试成绩和操作课考试成绩比较

培训前,两组理论课考试成绩和操作课考试成绩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 0.05)。培训后,对照组理论课考试成绩和操作课考试成绩无明显变化,差异无显著性((P> 0.05);而观察组理论课考试成绩和操作课考试成绩明显升高,且高于对照组,差异有显著性((P<0.05)。

2.2观察组学生对教学方法的认可度

研究显示,观察组学生对教学方法的认可度较高,平均认可度为81.60%。

3讨论    

教学模式是影响学生学习质量和激发教师教学兴趣的重要因素。但国内外最新研究均提示,无论是传统课堂提问或新型PBL等教学模式,均受到学生学习兴趣的限制。当教学模式无法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时,容易导致学生学习热情与积极性不高,师生问交流不畅0。本研究显示,采用微信平台辅助PBL教学方法能有效提高学生学习质量和对教学的认可度。

研究显示,培训后观察组学生理论课考试成绩和操作课考试成绩明显升高,且高于对照组((P<0.05),表明微信平台辅助PBL教学方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质量。微信是当前人们应用最广泛的交流沟通工具之一,将其应用于医学教育效果显著。在教学方法上,微信公众号能通过群发推送、参与共同讨论等方式,促进师生之问的交流沟通;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方面,由于微信平台应用于医学教育尚属于创新举措,学生对其感兴趣和接受程度较高,能显著提高学习参与度.微信平台能记录每位学生的学习参与情况,能帮助教师了解学生存在的学习或心理问题,并及时解决。另外,将微信应用于教学,能加强学生对碎片化时问的利用,进而提高知识掌握程度。相关研究中,郭彩虹等叫守微信平台与PBL教学模式联合应用于肿瘤内科临床教学,结果显示出科时试验组理论考试和病例分析成绩均明显提高,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有显著性(P<0.05)。

此外,微信平台联合PBL教学方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对教学的认可度。本研究显示,观察组学生认可度最高的项目为微信平台联合PBL教学方法“应积极推广应用”,达92.00%,表明该教学方法受到学生的广泛认可。对此,本研究考虑可能是其更贴近学生日常生活,且为学生之问的交流沟通创造了更好的环境,突破了传统教学模式的限制,提高了教学质量。

但是,采用微信平台辅助教学可能会对某些自制力不强的学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带教教师需要提供有效的监督和引导。综上所述,微信平台辅助PBL教学方法应用于核医学规范化培训,能显著提升学生专业成绩,并获得其高度认可。

4小结

法医学的作用范文5

随着市场经济和医疗改革的深入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面临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一部分医疗工作者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和日益增大的工作压力,出现了医疗失误、索取红包、变相收费、过度医疗等异化行为,成为了与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根本宗旨不协调的群体。因此,医疗卫生事业一定要走向法制化道路,做到卫生事业管理法制化、医务人员执业规范法制化、医患关系处理法制化。对于医学院校来说,只有不断开展医学生法制教育,培养懂法、守法、用法的综合型医学人才,才能符合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香港大学法学系陈弘毅教授说过:“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从医学伦理学的层面来看,“依法治医观”是医生职业道德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医疗工作者要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关系,对自己负责、对患者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使工作关系契约化和合法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发展。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使医疗人员对依法治医有正确的认识,同时也要对医生职业抱有正确的价值观和生命观,尊重患者的权利。使自己对职业规范的要求从法律制度的“他律”走向道德内省的“自律”。

当前医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困境

医学教育专业性强,专业课程课时多、难度大,专业知识和技术是否过硬直接影响患者身心健康和性命安危。因此,医学院校在开展医学生教育教学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重视医学专业教育、轻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教育的现象。一是法制教育还是以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36课时的《法律基础》为主,课时少,针对性不强。二是《卫生法学》和《医疗纠纷的概述与处理》等卫生法学都是选修课,不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对就业没有太大影响。三是医学生专业学习课程多、内容多、压力大,客观上造成学生无暇顾及选修学科,对卫生法律等人文课程只能简单应付,无法深入理解。四是法律课程的教学还是以理论灌输为主,缺乏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案例分析,教材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医学院校的法律师资薄弱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课程的授课老师教学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医学院校的大部分法律课程不是必修课,在学校整体教育系统中不是主要地位,所以学校在引进法律教学人才方面明显力度不够,法律课程的教师在医学领域的实践知识不足,不能在课堂中联系实际,使法律课程失去了对培养医学生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的良好作用。

一方面是临床带教老师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临床带教老师侧重于对学生进行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方面的教学,对执业医师在工作中会遇到的医患矛盾和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在临床带教时不能有效地指导实习生。另一方面是法制教育的硬件建设短缺,没有与新时期医学生法制教育相适应的教材素材和实践基地,使医学生法制教育始终停留在课堂上和校园内,学生们不能直观地认识和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法律基础和卫生法学的重要性,法制知识与医学专业的联系,如何加强自己的人文法制素养,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在医疗工作中帮助和保护自己,这些问题都是医学生应该充分认识和不断探索的。但是,近年来对医学生的调查研究中显示,超过半数的医学生不能充分认识上述问题,造成了他们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效不理想的现象。例如,许多学生不能认识到现代医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生与患者是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关系,在医疗工作中应该把尊重和维护患者享有的权益放在首位,还保持着“以医务人员为中心”和“自己是权威”的传统观念。还有些学生不懂得规范执业和依法行医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医生是一项具有高度责任性和风险性的职业,应该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否则他们在实习和行医时就会因为工作疏忽或非规范化操作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中处于被动局面。

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就是为了让医学生在未来的医疗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规范行医、依法行医,尽可能地避免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健康发展。在教学内容上体现一个“通”字一是法学课程与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人文课程的内容融会贯通,全面审视法律与道德、心理、社会等多个学科的关联,提高医学生的人文综合素养。二是法学课程与医学专业知识、医学实践内容交叉,根据卫生行业的实践经验来决定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重点开展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处理、医疗文书的书写与管理、医疗事故的处理等案例的分析,增强法学教学的现实性和全面性,使教学内容更加符合医学生的专业特点。例如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医学结合在一起,提高学生对安乐死、克隆人、试管婴儿等问题的价值判断能力,充分理解从法律层面制约这些行为的重要意义,把医生这一职业与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紧密联系在一起,达到“德法兼修”的良好效果。在教学方法上体现一个“活”字改变以往说教式和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分析、PBL(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模式)和情景教学法等,通过案例的再现和重组,激发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例如把“佛山弃婴”作为PBL教学案例,以“弃婴”案涉及哪些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引发学生思考的问题。在教学理念上要体现一个“新”字一是要善于吸取国外医学人文法律素质教育的先进经验,科学设置国内医学生人文法律教育体系。二是要善于关注伦理学界和医疗界的理论发展和社会焦点,把新鲜内容及时加入教学内容。三是要善于培养“双轨”卫生法律教师,在医学院校开设医学法学专业,培养跨医学法学学科专业人才,弥补我国这方面人才的空缺,选拔既精通法律又有医学教育背景的优秀人才担任医学院校的法学课程教师,增强教师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驾驭能力。

法医学的作用范文6

在医疗技术不断提高及医疗事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的维权意识及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导致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由于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患者要求追究责任或(和)给予民事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而发生的纠纷。医疗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鉴定,来确认医疗单位在进行医治以及护理行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并造成医疗事故,从而为最终的裁判提供一份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尽快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鉴定作为法医工作内容的一部分,要求法医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基础及熟悉相应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随着医患关系日渐紧张,加强医疗纠纷鉴定能力的培养是当前法医学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

一、法医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重要作用

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50到60年代,医疗事故由检查机关管辖,鉴定工作由法医负责。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法院开始委托法医鉴定医疗纠纷,法医重新参与医疗纠纷至今。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为:医患双方委托―法医审阅文案资料―召开听证会―专科医生会诊―鉴定报告书写等。在该过程中,作为医疗纠纷鉴定的主体,法医的鉴定地位指的是:首先,法医是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的核心组成成员,通过使用自身权威的医疗鉴定知识对医疗鉴定做出权威性的指导;其次,法医充分熟悉相应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并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医疗纠纷中出现的分歧以此做出评判,为医疗责任判定及医疗赔偿提供客观的标准;最后,法医是具备丰富医疗知识和医疗护理经验的专业医师,法医通过突破传统的医疗护理思维,谨慎分析诊疗过程及护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二、当前教育模式下的法医学毕业生应对医疗纠纷案件能力不足

现阶段法医学五年制本科生的培养方案多为:一、二、三年级学习基础医学课程,四年级学习临床医学课程,并进行3个月的临床实习;五年级开始学习法医学专业课程,然后进入公安机关实习,实习时间一般为4~6个月,在校学习理论课程期间,学生课业繁多,平时较少时间进行实践活动。法医学专业课程包括了法医学的主要分支学科,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鉴定仅在《临床法医学》和《法医学》教材中有一节或一章的课程教授,并且内容设置简单,未详细解说医疗纠纷鉴定内容、要求等,使得学生较难学习到正确、全面、系统的医疗纠纷鉴定基本知识,同时大多数专业实习并没有涉及医疗纠纷鉴定实习内容,以致学生对医疗纠纷知之甚少,难以在毕业后较快地熟悉并处理医疗纠纷鉴定工作。

同时作为一门为法律服务的学科,法医学专业学生应该对法学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当前多数学校法医学课程设置仅仅将法律概论作为一门选修课,仅部分高校注重法学与法医学的结合教学,然而这并不能满足法制建设的需求,以至于培养出的学生在解决需要法律知识的专业难题时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特别是对于与卫生法律法规息息相关的医疗纠纷鉴定工作而言,法律知识的缺乏将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出现偏差。法医在履行出席庭审现场、解说鉴定报告细节等义务时,法医法学知识的支撑有利于其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证词,发表个人意见,行使表决权。

当前具备医疗纠纷法医鉴定资质的高素质法医人才缺口仍然较大,必须对当前法医学专业本科教育模式从教学管理、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实习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创建创新型专业人才教育模式,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高技能的法医学专业人才。

三、较强法医学本科教育模式改革,培养具备医疗纠纷鉴定能力法医学毕业生

(一)改革现行课程设置,增加法学教育及医疗纠纷鉴定内容

开设《法医法学》、《法学理论》必修课,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特别是卫生法规等。同时学生可选修法学专业课程,参与考试,取得法医学与法学双学位。开设《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选修课,教学内容包含: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的发生现状、发生的原因、法律处理途径、鉴定原理等较为全面的内容。

(二)改革培养方式,注重理论与实践并重

1.法医学本科生双向导师制模式。学生分别由理论导师与实践导师共同指导,理论导师为法医学系专业教授或副教授,主要负责理论专业知识、学术理论的培养;专业导师为鉴定中心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医工作者,负责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等相关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在学习临床基础课程时利用课余时间进入鉴定中心见习、实习,初步了解医疗纠纷鉴定工作;之后在理论导师的指导下,在学习法医学专业课程时开始参与案件鉴定工作,着重培养法医实践工作能力。

2.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1)实行PBL教学方法。基于问题的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PBL)作为一种在国内外受到广泛重视并广为流行的教学模式,它以问题为基础、教师为引导、学生为中心。老师可在备课中设置问题,并在授课时让学生互动讨论,利用学生的发散思维,引导学生主动学习。例如,在医疗纠纷原因分析教学中,可以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参与听证会前,让学生了解案件过程,思考患方将提出哪些诉求、诉求理由和合理性,以及医方将如何回答患者所提问题等;在学生参与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并记录后要求学生讨论医患双方陈述词并进行合理性与真实性分析。在文案资料审阅过程中,学生带着问题去查阅资料,如病历的真实性,诊疗措施的合理性等。PBL教学能充分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这种问题互动式的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思考、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可促进教师不断学习专业新知识,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法医学教学质量。(2)增加实践及实习机会。医疗鉴定是指法医对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和鉴定,从而为医疗责任判定和医疗赔偿提供公正而科学的参考。这就决定了法医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及全面思考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未学习法医学专业课程时即进入鉴定中心见习,熟悉鉴定工作流程及内容;学习了专业课程后,在老师协助下全程参与鉴定,如案件审核、参加听证会、报告书书写等。例如涉及到死亡、需要进行尸体检验的医疗纠纷,组织学生参与尸体解剖、病理切片观察等,了解死亡原因,在后续进行医疗纠纷鉴定工作时,参加医患双方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并尝试审阅文案资料,书写鉴定报告。这样既能让理论指导实践,又能逆向利用实际案例巩固课本知识。因此,仅增加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法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其重点教学还是在于实践应用。实践教学是法医学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学生掌握基本技能、锻炼动手能力、培养创新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目前法医系本科生实习基地大多数为公安局,学生接触到的刑事案件较多,要熟悉掌握医疗纠纷鉴定工作还是要进入司法鉴定中心实习。因此学生在学习医疗纠纷理论课程时利用课余时间在鉴定中心见习,理论课程结束之后开始实习,全程参与鉴定,巩固已学知识,培养独立思考、分析、处理案件的能力,提高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