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论文范例

法医论文

法医论文范文1

鲍莫尔所说的表演艺术行业的“生产力滞后”原理,并未在美国表演艺术行业发展中完全应验,原因是在提高生活水平、扩大规模经济影响、借助大众传媒收益以及政府和社会赞助等种种经济社会条件改善和外力扶持下,间接地缓解了“生产力滞后”带来的压力。其中,针对我国院团改革的实际,转制院团发展的内因应在内生动力方面。文化体制改革之所以将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视为重点和关键关节,正是着眼于通过“转企改制”来解决经营性文化单位的“内生动力”问题。反过来,能否解决“内生动力”也成为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是否成功的一个标尺。因此,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国有文艺院团的内生动力问题,就会成为院团企业自身和政策措施重点关注的问题。

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院团企业发展内生动力与改革动力紧密相关,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之所以步履维艰,关键在于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改革者强力推进转企改制,依据是文艺院团大部分是可经营性单位,坚持现代企业制度能拯救这一事业单位性质的群体发展,但是并没有对这一类特殊的企业做好新问题出现后的整体设计。而一些国有文艺院团之所以抵制转企改制,主要观点是企业化影响艺术操守和艺术品位,认为企业化是对表演艺术及其人格的贬低,但是对于如何富于效率地“出人才”、“出精品”、“出效益”,由于历史条件、演艺消费状况等多方面原因,在事业体制下弊端问题与新的改革要求之间,并没有产生“自下而上”的主流观点,无法发挥改革的示范、典型乃至“纠偏”作用。二是对于改制之后的发展动力问题,在改革者和院团企业之间仍然存在巨大的裂隙,事实上在磨蚀着转制院团的发展动力。一方面,转制院团企业把很大的精力投入到把握政策、利用政策,进而多为企业争取财政支持的方面,这没有错,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内生动力这一关键问题。另一方面,改革者或者从院团企业发展困难的担忧出发,或者从舞台表演艺术行业发展的规律出发,把改制后政策方向定位在间接财政投入方面,也同样忽视了院团企业内生动力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一家企业如果不能形成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则将行而不远。转制院团内生发展动力的生成,并非是政策扶持的结果,而应是政策扶持的原因,政策扶持无法成为其原动力。三是对转制院团企业内生动力问题的误解。从院团企业来讲,一谈内生动力、自我发展,就会被认为是财政“甩包袱”、完全市场化或任由自生自灭;而从改革者来讲,对“内生动力”的理解尚停留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操作程序上。比如,2013年九部门制定的支持转制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增强转制院团发展内生动力”成为政策扶持的核心,而核心内容是在政府“扶上马、送一程”的前提下,努力提升转制院团的创新能力、演艺产品营销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知识产权经营能力,努力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众所周知,企业创新、产品营销、资本运作等在文化领域之外的企业那里,只不过是必备的ABC常识,对于转制院团这一类特殊的文化企业而言,这些所谓的“能力”建设本身就已经滞后于现代企业发展实际。因此,无论是作为政策推手,还是作为院团企业自我发展的核心理念,都不能仅仅把这些“能力”建设作为内生动力的内容,更不能以此确定改革发展战略。

二、转制院团内生动力:本质是企业文化问题

在三十多年的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过程中,每一个改革阶段都充满时代色彩,拟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看起来斩钉截铁,但是骨子里却充满着改革的焦虑。焦虑所在,一言以蔽之,就是新时期国有文艺院团内生发展动力问题。以前是意识形态属性、事业单位体制、文艺工作者身份构成的责权关系形成院团的任务性动力,现在是舞台表演艺术的双重属性、企业体制、职业经理人与艺术总监领导的演艺企业构成的市场主体,其内生动力是否必然要产生于企业利润和经济效益呢?这个看似简单到不用思考的问题,实际上在转制院团这里却是一个关键性问题,而且某种程度上被这一类文化企业的浓厚的艺术色彩所遮蔽了。

我认为,转制院团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来源于对舞台表演艺术的追求与保障这一追求的经济效益的结合。如果转企改制损害了文艺院团对舞台表演艺术的追求则得不偿失,而如果文艺院团不能依靠舞台演出吸引观众接触与欣赏,则丧失其存在的基本职能,二者之间就是一个文化企业的艺术追求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问题。如果要达到某一演艺企业的舞台演出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其内生动力必须来自企业文化建设。而与一般企业文化建设不同的是,院团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建立实现艺术追求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自信、自觉和自强。这是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从问题的角度来评价,处于转型期的院团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存在不少缺失,大部分院团的企业文化建设意识比较薄弱,或者把企业文化建设与意识形态要求、社会责任等相混淆。比如,有的院团认为本身就是从事艺术的组织和机构,不缺文化;有的院团认为对艺术的追求远远高于对企业利益的追求,故而坚持不沾“铜臭气”;有的院团认为企业文化就是指社会责任,如不搞“三俗”等;有的院团则以为企业文化建设无非是公司架构、生产目标计划及严格管理之类等等。这都是企业文化建设意识薄弱的表现。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说,一个非营利组织首先必须思考和确定自己具体可行的“使命”,这一“使命”是根据这一个组织在同类组织中的优势、前瞻性、机会、竞争力等判断而确立的,并根据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当然,这也是世界五百强公司的普遍发展理念,其中的每个公司都有这样的“使命”。

组织机构及其员工的内在动力就来自对这一“使命”及其一系列具体目标的努力、奉献和坚持。实际上,这就是企业或组织的成员所共享的价值、信念和行为规范,这就是企业文化。作为一类特殊的文化企业,从“单位”转制为“企业”是一回事,从“文化企业”到“企业文化”是另一回事。从事舞台表演艺术的国有文艺院团是一个个思想特别活跃的“单位”,却又是一个价值观最为涣散、缺失的“驿站”。组织或企业所需要的维护共识、协调合作、敬业奉献等企业精神,在院团转制企业这里,往往被演员或者主演的所谓“个性”所取代。事实上,很多“台柱子”难以融入一个院团的由独特的文化定位、战略目标、工作环境、员工信念乃至行为形象等组成的价值观系统,主创、主演的“追求”往往难以与整个院团企业的追求目标达成一致,获得共同提升。

三、深化改革:需要调适的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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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利益说的发展进程

社会利益说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哲学理念上的深入思考,伴之社会学等学科的影响而逐渐被提出并认知和重视的概念范畴,大致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此时“个人主义”思潮泛滥,认为社会利益是干预者的人为建构,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已学会使用“社会正义”这块敲门砖为自己谋取私利,强调将争议立基于非建构性之上———个人利益之上。同时期的功利主义法学家也强调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这种只承认个人利益否认独立的社会利益,并认为不存在社会利益概念的观点在学术界被称之为“利益一元论”。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是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时期,也是社会逐渐被承认和重视的时期。20世纪初期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给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警示:单靠“市场之手”的单纯运作是不能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此时,凯恩斯提出的“政府干预主义”异军突起,认为只有市场与政府干预双管齐下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社会的整体福利。进入20世纪后,“利益三元论”说成为主流。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将“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并列,并认为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20世纪中期,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利益分类,尤其突出的是集体利益说。

(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

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乃至人文学科领域一直津津乐道的学术论题。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概念,如《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52条对无效合同也做了相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明显看出在两部法律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作为并列的概念出现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关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法律逻辑前提是不同的。又如国家的国防建设不仅是对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军事利益的保障,同时对社会公共安全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见,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但在利益诉求方面是相互重合、交织的。

2.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

从法学学科角度来分析,民事法律主要体现的是对个人利益秩序的尊重与保护,对社会利益的维护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方式;行政法作为公法而言,的却起到了维护社会利益秩序的目的,但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公权侵犯个人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从经济法角度来看,社会利益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比如社会大众极为关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看似受众的群体是特定的消费者个人,实则对于整个消费群体都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可以说,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不在是所谓的绝对分离或者绝对包含,而是一对辩证统一的概念。

二、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经济法的利益分配

如果说定性问题是从概念、性质上对某一问题进行论证,那么定量问题就是依据经济学乃至数学原理对抽象、不确定的社会利益进行具体、细化,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

(一)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法理学分析

将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范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将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单一调整对象的观点实则是把经济法推到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从理论上讲,经济法属于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这就决定它一方面要尊重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维护个人利益。正如史际春教授所言:“基于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品性和制度功能的公私兼顾融合,就使得经济法调整的法益不仅有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私益,也包括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经营者等及其团体的社会化利益,以及国家在维护公平竞争、实施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所以,在经济法上应当对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利益关系人的利益需求予以综合考虑,并在利益分配问题上采取均衡与协调的手段,市场中的规则才能趋于公平正义。在利益分配的理论探讨中,还需要阐明的问题是在经济法领域社会利益能否成为利益调整的价值标准。价值标准在法学领域中被看作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准则和尺度,如果将社会利益作为利益冲突的评价标准,势必会产生一个无法解决的困境:比如就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环境持续发展而言,即涉及到社会利益,也涉及到个体利益,到底是以社会利益优先发展经济,还是以社会利益优先保护环境,又或是以个体利益优先保障就业。如何选择的标准不能单纯建立在何种利益优先的基础上,而是要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状况作为予以判断的综合标准。

(二)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经济学分析

对社会利益的定量界定不仅包括合法的法律界定,还包括合理的经济界定,可以说这是文本上的静态界定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动态界定相结合的系统化论证过程。首先,社会利益的定量界定是在利益不对称、利益分配不公平等利益冲突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可能发生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也可能发生在社会利益的不同目标之间,比如城市规划与文物迁移工作,在促进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具有历史研究意义的文物纪念品。因而,公共利益的界定实际上是在一定的衡量基准上对冲突利益进行比较、排序、选择。其次,经济法中的社会利益是与经济高度相关的利益形态,但是并不能将经济利益形态以外的利益形态排除在外。这需要我们考量的是用什么计量基准来代表和映射社会利益。在福利经济学上常用社会福利函数来计量社会福利的增减,对此可以做一个近似的替代,尽管社会福利函数被批评过于侧重总量的计算而忽视利益在个体之间的分配,但现代计量模型的构建已经对社会福利的计算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加大了诸如公平、平等这类目标决策值的权重。再者,公共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对于利益的分配、协调与平衡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对涉及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中,国外更多的采取的是复杂的测量、评估体系来进行项目决策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国内的公共管理决策相对片面、简单,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领导意志,过于看重项目所预期的经济效益,而对于环境的影响、文化古迹的损害等没有进行相应的量化测度纳入决策的分析之中,导致决策缺乏合理性甚至带来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损害。对于涉及社会利益的公共管理决策,可通过建立多标准决策分析模型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对于冲突利益的抉择也可以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来判断哪种选择更能增进社会的福利,以使我们的公共决策建立在科学的量化的基础上,避免以公私之分作为判断依据的任意、武断。

(三)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制分析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税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具体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纵观我国的宏观调控局面不难发现:经济法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越来越大,以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最能说明问题;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趋高不降的全国房价更是让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暴露无疑;国家政府财政收入连年高额增加,但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都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政府财政收入在资金的筹集、管理、运作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关政府采购的缺陷也越来越多的暴漏出来,往往由大型企业垄断了政府的采购项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不难发现,政府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制定和实行某些公共政策,加之法律体制上得不健全,产生了一系列的利益博弈行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之间。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说明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唯一的保护对象,同时经济法也将个人利益作为保护的对象。经济法要保障社会秩序,就应该在利益分配问题上采取合理、适当的倾斜性政策,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重要内容。

三、社会利益的法律实施问题:经济法视野中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

社会利益既然在定性、定量问题都可以在理论层次与方法论层次找到论证渊源,那么就应当存在实现该利益的制度———公益诉讼。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实质上就是达到社会利益价值目标的方法和程序的法律界定。由于社会利益性质及内容的界定往往涉及众多的价值判断和衡量标准,因而其实质内涵的判定和界定结果的公平总是存在众多的纷争,需要更多依赖程序公平的保证。在与社会利益界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如《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产业与公用事业管制法》等具体法律制度中对于社会利益界定相关的程序性规范几乎空白。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也往往缺乏详细的指引。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设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令人堪忧,但随着社会大众法治观念的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关注,而且引起了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重新认识。在河南、福建等省份出现多起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公诉,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案件,开启了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模式的新思考;曾经轰动全国的“王海打假”一案从某种意义上强化了消费者群体对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重新认识,从某种程度上也间接遏止了经营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对以后类似案件的提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可以作为实现社会利益的程序救济机制,是因为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在世界各国有着长久的司法实践经验,而且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系统化理论体系。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并非没有持续发展的法治环境与土壤,只是在程序机制技术方面存在困难,比如诉讼代表人的选择,到底是检察机关作为代表提起公诉,还是代表社会利益的个体原告,或是代表“社会良心”的社会团体;费用的负担更是难题,往往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都是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进行的权利反驳与利益维护,诉讼中的相关费用更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这恰好是打击公众诉讼积极性的原因所在。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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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于2012年5月在我院进行发光免疫分析的40例检测者,年龄分布为25~55岁。调查的40例患者均为发光免疫检测,全身均无系统性疾病和药物过敏史。现将40例检测者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组人数20人,男9人、女11人,对照组人数20人,男13人、女7人。分组完全按照随机分组的方法来进行分组,不考虑年龄、性别及疾病。显示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2.纳入和评价标准:

纳入标准:年龄在25~55岁的发光免疫检测者;没有免疫缺陷等疾病、智力正常、自然状况一切正常;排除标准:存在感觉功能缺陷;先天性的疾病;高血压等。

3.方法:

实验组采用化学发光法进行检测,对照组采用生物发光法进行检测,即常规的生化检测。两组的用药方法用量相同,均对照组:生物发光法;实验组:化学发光法,根据就检测者检测出抗原抗体的速度进行评价。

4.效果评价标准:

观察检测抗原抗体的数量和灵敏度作为评估标准。

5.统计学处理:

采集到的数据采用SPSS15.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百分率(%)表示计数资料,定性资料的比较采用χ2检验,成组设计的t检验用于组间比较,当P<0.05时,可认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数据显示P值小于0.05,表示调查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即表明化学发光法检测抗原抗体的速度快于生物发光法。

三、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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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机构执法力度不足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够使所制定法律的价值作用得到有效实现。但是,现状下,基于我国经济法的执法管理机构在执法方面却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比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没有高水平的执法能力,无法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进而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又比如:包容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存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便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只是为了应付上级而采取形式处理方法,这样显然弱化了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消费纠纷方面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在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的自我维权意识并不强烈。由于受教育程度、认知程度的不足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消费者很少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权益的维护。基于市场教育过程中,消费纠纷是很难避免的。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精神方面的损害、金钱方面的损害以及时间成本方面的损害,这些损害一旦过于严重,消费者便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维权。但是,现状下在这一方面却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具完善性,进一步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问题的呈现。

二、经济法视野下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

要想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需对竞争法规目标进行完善。对于立法部门来说,需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相关法规的内容、范围及目的等方面充分完善,对一般性条款合理增加。另一方面,需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构建。要想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便需要使法律体现出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充分发挥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使消费者能够有效地行使本该拥有的权利。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需充分做好两点:其一,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加以明确;其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畴进行扩大,并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

(二)对有效性强的执法机构加以完善

一方面,对于政府执法机构来说,便需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对相关执法制度进行构建,同时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以此使执法人员全身投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官员渎职的行为,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追求渎职官员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对于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部门需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比如物价管理以及工商管理等。在各个部门协同作用下,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三)支持消费者诉讼,开辟司法救济途径

在消费者诉讼的支持方面,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比如需要构建完善的消费者诉讼费用支援制度。需要基于立法的视角对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进行构建,例如贷款制度等。对消费者提供证据支持。在得到法官认同的前提下,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的举证的正确性加以证明,进一步起到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开辟司法经济途径,比如消费公益诉讼的实施,通过实施使消费者以及经济秩序的公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以此使消费者自身无兴趣或者没有能力进行诉讼的情况实现有效避免,进一步使消费者权益损害程度增大的现象得到有效防范。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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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成现代医学疾病的中医病名原来属于中医学范畴的一些疾病,如白内障、癌(岩)症、疹、痘、哮喘等,很多中医工作者也已经习惯于寻找现代医学的理解方式。在与临床中医的交流中,他们对白内障是晶体代谢紊乱引发的晶体变性非常了解,应该说这是当代中医工作者兼学西医学说的一种表现。但这些医生对现代医学的表述,也说明白内障已经成为现代医学疾病名称。再如一些皮肤疾病,如疹、痘等,都已经成为现代医学疾病名称。人们对青春痘的理解大都与中医理念无关了。中医学者对上述疾病从中医学角度进行探讨,即使在当代文化下仍然可以获得普遍接受。

中医学对很多现代疾病的理解,仍然可以引发学术界的相关争鸣。这样学术争鸣之后,人们就可能树立起中医理念。比如白内障,现代医学对病理的解释归于代谢紊乱,这也同样是一个非常模糊的理解,却轻易取代了中医学白内障概念的地位。问题同样在于现代医学的解说是白话的。白话是当代人使用的语言。作为医患沟通的基本要求之一,在解释时要注意使用病人能听得懂的语言。如果不能让患者听懂,将会带来诊断、治疗等障碍。

一种中医病名被分解成多种现代疾病比如癃闭,被分解成前列腺增生、前列腺肥大、尿道畸形等。从现代医学病理上讲,增生是细胞数量的增多;肥大是细胞体积的增大。于是,癃闭逐渐成为很少被人提及的病名。头痛,被分解成血管神经痛、三叉神经痛等疾病,而每每患者被确诊为这些具体病名的时候,医生感到了一种踏实,患者感到了诊断的精准。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解析中医学疾病正成为一种文化,常见语句是“传统中医学认为……现代医学研究表明……”。在很多疾病的分类中,也存在着中医学参与探讨的空间。比如消渴,现代医学可以找出有此典型体征的疾病若干:尿崩症、甲亢、糖尿病等。面对这种情况,中医学可以做出两种选择:放弃消渴理论的制约,把消渴看成是过时的理论,然后加入对该类疾病的探讨中;还有一种是用新医学观念来解释高消耗应激的各种形式,从而解释了消渴理论下的处方对各种病因下的消渴症都有效果。在这些方面,中医学人士的相关工作也正引起国内外重视。

对中医疗效尚在而理念消失现象的反思对于现代医学已经确切解决的疾病,如阑尾炎、心血管搭桥手术等,应该给予支持和尊重。这种尊重现代医学的态度,是医学伦理的要求。但是,在前面提到的很多疾病的治疗上,中医学治疗方案有效,甚至还存在着明显的优势,可是中医学理念却在消失。这种疗效尚在而理念消失的现象,应值得反思。在科学技术哲学角度,有效的实践应该获得更好的解释。也就是说,现象是理论发展的基础。中医学的有效性,正是理论发展的基础。在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还做得不足。研究者大量徘徊于原汁原味的坚持和中医现代化发展之间,长期进行着可行性论证。这种情况只是给了热爱中医的人们带来更多的期望,尚不足以建立适于发展中医学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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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调查对象

本院产科共有护士长1名,护理人员24名;学历:本科10名,大专10名,中专4名;职称:主管护师8名,护师10名,护士6名。

1.2调查方法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对出院的产科患者均发放本院产科自行设计的《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护士接诊态度、住院环境、产前产后健康教育、沟通交流、服务态度、陪同检查等12项内容,每项均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选项,满意+基本满意=满意度,由患者自行填写,自行投入调查表回收箱内,填写正确的调查表中随机抽取860份进行统计,作为实施后数据。选取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护士长对产科护理质量检查结果作为实施后数据。抽取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产科发放的780份《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及护士长定期对护理质量的检查结果相关数据作为实施前数据。另外,分别在2013年3月及2014年3月对产科24名护士发放《护理人员对自身工作满意度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工作环境、工作压力、绩效考核、薪水分配、人际关系、个人发展机会、职业成就感等9项内容,并统计其结果作为实施前、后数据。观察“双满意调查法”实施前后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护理人员对自身工作满意度及护理质量变化。

1.3统计学处理

全部数据均采取SPSS16.0软件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百分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

“双满意调查法”实施后患者对护士接诊态度、住院环境舒适、产前产后健康教育、沟通交流、服务态度、陪同检查、穿刺技术、巡视病房及时性、满足需求及时性、患者隐私保护、费用合理性、出院指导内容等各项护理工作满意度均明显高于实施前(P<0.01)。

2.2护理人员自身工作满意度

“双满意调查法”实施后,护理人员对工作环境、工作压力、绩效考核、薪水分配、人际关系、个人发展机会、职业成就感、工作自主性、科室管理满意度均明显高于实施前(P<0.05)。

2.3护理质量

“双满意调查法”实施后,病房管理、健康教育、基础护理、母乳喂养指导、专科护理、技术操作、护理文书、消毒隔离等护理质量明显高于实施前。

3讨论

一所医院能否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及生存发展,取决于良好的医患关系。而产科是医院的一个特殊科室,产妇是一个特殊的就医群体,出于对自身及围生儿健康的关心,她们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加,因而常对医务人员提出过高的要求。有报道指出,全国医患纠纷中妇产科约占1/3。戴爱秀对本院医患纠纷调查发现,妇产科发生的护患纠纷占全院护理纠纷的29.21%,指出护患纠纷不仅影响医患关系的和谐,对护理人员也会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产生职业倦怠感,影响工作积极性。护理人员与患者接触最多,患者对护理人员的满意度取决于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意识及服务水平。有研究表明,产科护患纠纷发生原因主要包括护理技术操作水平不高、服务态度不佳、护患沟通不善以及患者或家属本身的因素等。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的高低对护理工作的评价具有可靠性及参考性。“双满意调查法”就是患者满意、医务人员满意,而双方满意的原则是“一切为了患者”“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开展双满意调查活动,有助于在了解医患双方需求的同时,尽可能改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缓解医患矛盾,提高患者满意度。本研究结果表明,在产科实施双满意调查后,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护理人员对自身工作满意度以及护理质量均较实施前明显提高,表明该护理模式是一种有效提高护理质量并改善护患关系的方法。通过发放双满意调查表,医院及科室能够通过患者的反馈及时掌握护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及医患关系情况,通过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对护理人员的需求,对护理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对表现好尤其是患者点名表扬的护理人员,科室除通报表扬外,还在绩效考核方面予以充分体现,体现“多劳多得,干好多得”的绩效考核原则,并直接与评优、进修、晋职等挂钩,使护理人员个人发展机会增多,获得职业成就感,提高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搞好与医生、护理人员及与患者的人际关系,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主动提高操作技术水平,从而提高患者满意度。有研究表明,无论是物质激励还是口头表扬等精神激励,对护理人员都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激励模式,促使护理人员发挥自身工作潜力,主动改善工作细节,提高科室管理水平,更圆满完成护理工作,从而使护理人员对自身工作满意度提高,患者满意度亦相应提高。而对患者投诉较多的护理人员,除给予通报批评,按照绩效考核规定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外,还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查找发生纠纷的原因,寻找更好的途径去解决问题,将消极事件转变为积极结果。若护理人员再犯同样问题时,应取消评优、进修、晋职资格,从而有效督促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护理工作规范,提高护理质量。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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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院收入受限

由于医疗保险中规定了医院预算总额,导致医院的盈利空间受到一定限制,具体表现为医疗行为不能超标准、超出范围,其中不仅要严格贯彻落实相关保险要求,而且要求不断提高医院收入,导致医院经营的难度增加。实施基本医保将使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过去企业职工就诊可享受半费或全面待遇,但对定点医院无其他选择,实现医保后这种情况将被改变,职工具有自主选择权,可任意挑选就诊医院,因此一些医疗技术专业、费用较少及服务周到的医院将具有优势,而一些服务质量较差、技术条件落后的医院由于收入锐减,将面临淘汰危机。

1.2管理难度增加

作为医保制度中不同利益群体矛盾集中点,实行医疗保险后将增加医院管理的难度,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结合,控制医疗费用总额等均将加强对医患人员的制约。同时,由于医保覆盖面和涉及面较广,且具有政策性强、差异性大等特点,相关医保管理部门对医院具有较多限制,而且审核环节严格,如查出医院违背有关规章制度,一般将给予通报批评和扣除费用处理,若违规情况严重将会取消责任医生医保处方权和医院医保定点资格。

1.3 患者意识发生转变

实施医保后医院外部的经营环境发生改变,给予了患者更多选择权,直接导致患者的医疗消费观念增强,促进患者将医疗方面的消费视为部分自身消费,尤其随着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提高,不少群众逐渐加大对医疗保健投入,另一方面患者的维权意识也明显提升,更加懂得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医院的经营发展提出了诸多挑战,医院需根据内外部形势变化,积极加强自身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服务、管理等层面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医院发展对策

定点医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住院手续、住院的结算、转院手续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等,针对上文中以上影响,医院应结合医疗市场需求,积极制定实施相应发展对策,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2.1增强竞争意识和能力

实施医疗后,医院需与时俱进,一是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根据市场需求增强质量观念、成本意识、竞争意识及法制观念,注重创新服务,将过去的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将浅层服务转为深层服务,积极向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和高品质的医疗服务,例如大中型医院可通过下级医院、社区性卫生机构开展双向就诊,发展特色医疗服务。二是加强对医保政策、制度的宣传力度,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开展相关学习培训,确保医保政策得到真正落实。医院应准确、合理把握医疗服务需求,及时、全面掌控卫生服务信息,建立健全相关网络系统,借助科学技术了解医保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并在调研基础上积极调整医院相关规定,合理优化调整医疗服务结构、布局,确保医院医疗服务供需处在均衡状态。医院应创新营销方式,加强和各级政府、医保相关管理部门、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其支持,一方面确保医院顺利执行医保政策、制度,另一方面可建立长期、稳固的合作网络。

2.2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动态机制,严格规范医院内部管理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①高度重视疾病检查、治疗及用药等关系,严格规范收费标准,按照合理检查、因病施治和合理用药等原则,控制定额结算,避免浪费医疗卫生资源,对违反医保规定的医务人员给予严厉处分。此外,医保管理部门一律拒付医院因重复收费、超治疗范围、分解收费等产生的费用。②牢抓成本核算工作,尽可能减少医疗成本,严格控制各项医疗费用,可实施以收定支,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结算办法,严控医疗费用在医保定额内,减少医院的负担额度。③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医院应设立举报箱和热线电话,定期举行内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社会、同事、患者的监督。随着患者对医保知识了解度的增加,医院应高度重视倾听患者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医保问题咨询、投诉工作,在接待和服务患者过程中,医护人员需保持良好职业行为规范,耐心向对方解释、分析有关事项,积极进行交流和协调,努力帮助患者解决实际问题。

2.3建立健全激励制度

医院要科学经营发展,人才资源是关键。医院应积极营造良好的客观环境,制定符合实际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考核方法,根据年龄特点、专业结构、职业分类和医院长远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遵循整体提高、重点培养原则,培养一批专业技术精湛、作风优良的优秀人才队伍,确保为患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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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建筑与附属设施质量问题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赶工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房屋建筑与附属设施质量差。部分新建小区的质量问题只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墙体裂缝。由于施工现场的施工环境不好,比如施工时室内温度较低或者温度过高,导致混凝土和其他建筑材料凝结度不佳,造成墙体砌完之后由于温度的变化而造成墙体开裂,不仅外观上不好看,而且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问题。(2)屋面渗水现象。屋面渗水主要是由于楼层防水保护不佳,主要存在在卫生间和建筑物顶层,以及建筑物外墙部分。(3)楼地面不平的现象。楼地面不平是很多新建小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楼地面过高会影响地板的铺设。(4)新建房屋的门窗质量差。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控制预算,在物业建设后期,使用一些质量较差的建筑物配件,存在着欺瞒消费者的现象。

1.2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交接不善

在一些小的开发商所开发的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并没有物业对将要接管的小区进行前期介入,物业公司是在小区要入住的时候直接接管,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房屋结构、房屋质量、建筑用材、小区的设施设备等物业信息并没有十分全面的了解,这样的接管方式就会为以后的物业日常管理埋下很多隐患,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所要接管的物业在房地产开发阶段所出现问题和缺陷不知,在日后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就容易将自己陷入两难的境地。

1.3小区的配套项目不到位

小区的配套项目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保障性住房上。对于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的配建,主要由地方政府来组织建设,而大多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位于城市的城郊结合部,这样的建筑环境使得基础设施的配建任务更为繁重,需要的资金需求量更大,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政府制定的保障性政策以及资金很难全部落实到位,造成基础设施配建的缺失和滞后。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不完善是无法完全通过物业管理的手段来进行后期弥补的。

2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2.1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对装修管理的影响

当消费者在办理完入住手续之后,在装修过程中很多在房屋查验中没有检查出来的问题就会逐渐暴露,比如卫生间的下水管道设计不合理,厨房排风口通风不畅,暖气不热等,面对这样的问题业主的不满情绪会不断增多。而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装修管理过程中与业主的矛盾也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在业主装修过程中,为了使房屋更加美观或者使装修风格更能体现自己的个性,业主通常会选择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打掉承重墙等,而业主通常在违规装修时会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作为借口,而物业公司面对这样的现状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因此在业主入住初期就造成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为今后的物业常规管理埋下隐患。

2.2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对收费管理的影响

一部分开发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在售房时作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或者由于一些项目分期开发,市场发生变化迫使开发商相应地调整项目的总体规划,造成承诺的规划项目和配套设施不到位,以及房屋的延迟交工和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得不到解决,业主把矛盾指向物业管理企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难。另一方面,很多开发商房屋销售阶段,为了促进交易量,会使用很多的促销手段,有的开发商甚至做出不切实际的宣传,使得购房者对自己所购买的房屋的期望值过高,而在真正入住之后,现实的境况与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阶段所描述的差距过大,很多业主就会选择拒交物业管理费,所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使得物业管理企业代其受过。

2.3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对小区设备维修管理的影响

因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导致住宅小区维修改造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房屋结构不合理,无法满足业主正常的生活需要;二是房屋管线铺设不合理;三是卫生间下水管道设计不合理,造成下水堵塞;四是水电供应容量不足,不能满足业主的正常水电需求;五是空调位置设置不合理,无法正常安装空调等。上述现象的出现,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而面对较多的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使得消费者的不满情绪增加,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维修保护的第一责任方,不可避免的承担起小区维修的责任。

2.4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对消防安全的影响

部分新建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并不符合规范,比如部分小区没有在楼宇公共区域摆放灭火器,或者摆放的消防栓无法正常使用,更有甚者在商业楼宇内设置假的消防喷淋安置点,消防通道指示灯不亮等。消防设施设备的设计不合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消防隐患随时都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无法想象。而以上种种,有些问题能通过物业管理来解决,比如在楼内增加灭火器的安置点,更换合格的消防水带等,而消防喷淋的设计,消防通道的设计这些原始的设计问题都无法通过后期的物业管理来改善。

3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对策

3.1建管分离、分业经营

建管分离就是物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分开经营。由于各种原因,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还无法独立于开发商之外,每年仍需要开发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才能生存下去。可实施渐进式的改革方针,一是对新开发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开发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强制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机制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二是严格建管之间的接管验收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接管验收条件的开发项目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从根本上分清建管之间的责任,化解矛盾。物业管理行业要想成功实现分开经营的发展模式,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起:(1)培育完善的市场主体。物业管理企业成为独立的服务性企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2)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招标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凭借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管理优势去获得物业管理项目。(3)重视业主委员会的介入。业主委员会应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选择适合本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3.2重视前期介入、完善物业监管验收流程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开始就从源头上严格把控房地产的建设质量,以“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前为业主今后的居住把好质量关,以免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失,使业主今后的居住生活能够更加舒适,以方便日后的常规性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应该介入到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决策立项、设计规划、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大致程序及主要内容随着介入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别。物业管理企业从建设单位接管物业,开始对物业实施经营管理,这就标志着该物业的管理风险从开发建设单位转移到了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的严格与否,直接关系到日后常规性物业管理是否能顺利开展,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要认真做好接管验收工作,为今后的常规性物业管理的顺利开展争取利益。一方面要考虑物业质量问题对自己日后管理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应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充分维护业主的权益。

3.3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当物业小区业主达到一定比例,业主应在所属社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从而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开展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关系到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为了能让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持久有效的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建立一套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同时,还应选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实行监督权,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重大事项的处理进度主动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和说明,监督委员会可以就业主关心的问题向业主委员会进行质询。

3.4建立业主、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三方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