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范例6篇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范文1

为了积极推动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改善城市卫生面貌,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制定《*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及市政府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着力解决城市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理顺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和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加大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与综合整治力度,落实爱国卫生责任制,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卫生环境的协调发展。经过各项创建工作,确保我市10大类近50项任务指标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标准,把*市区建设人居环境和谐、卫生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省级卫生城市。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1日-5月20日)

---做好规划、方案,于5月中旬前,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交申报报告。

---成立*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市政府召开创卫动员大会,分解落实各项指标任务,签订创卫工作责任书。

---各责任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创卫达标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省级卫生城市规定指标。

---市创卫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卫生整治活动,汇总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由市创卫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力争通过省爱卫会的评审验收。

(二)全面整治,巩固提高阶段(5月21日-8月30日)

---市创卫办公室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对不完善的项目指标,督促各责任单位加强和改进,实现达标。

---各责任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向市创卫领导小组上报完整的申报材料,接受市创卫领导小组的模拟验收。邀请省爱卫会领导和专家对创卫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对检查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

(三)申报验收,迎接检查(*年8月31-10月15日)

市创卫办公室做好所有基础资料汇总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市爱卫会按照省级卫生城市申报程序向省爱卫会提出创卫验收评审报告,确保创建成功。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重点工作任务

1、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建全市、区爱卫会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各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2、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年9月以前,*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成投入使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规范运营,使市区生活废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80%以上。

3、加快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土旱厕所的改造步伐。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重点建设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城市二类以上公厕普及率达到60%。

4、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环境质量,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90%,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0%,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5、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部设立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宣传栏。儿童计划免疫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达到98%,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监管工作,彻底消除医源性感染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

6、加强城市"除四害"工作。开展城区重点单位和居民区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活动。(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要求城区鼠密度控制在2%以下;全面了解市区内蟑螂分布状况,对个别密度较高的街区和单位实施全年杀灭,阳性率控制在3%以内。灭蚊、灭蝇工作坚持以治理孽生地为主的综合防治工作,在夏秋季坚持一周一消杀,降低蚊蝇密度。

7、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按照国家教委"教育行政部门健康教育评价表"总得分达到95分。中专及普通高校开展各种形式健康教育。市、区医院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教专栏,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社区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健教活动,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卫生、女工保健知识培训率达到95%,知晓率达到85%。*日报、*电视台有健康教育专栏,对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进行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并坚持自办卫生健康栏目播放。市上制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等疾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各创建责任单位设立固定的创卫宣传标语。

8、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清扫活动,清扫保洁率达100%;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98%,垃圾日产日清,主干道和背街小巷保洁时间和保洁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城区道路路面整洁,无破损和坑洼;无"八乱"和随地吐痰、便溺现象;"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落实;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9、加快园林绿化,建设生态环境城市。围绕建设生态型园林化城市目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态和绿化建设。加强城区绿化,以公园、景点、广场、沿路的绿化为重点,营造具有戈壁绿洲特色的园林化城市。市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8平方米。

10、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工作。各卫生监督监测主管部门和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和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后持健康证上岗。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加强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全市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二)职责分工

1、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市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绩名列全省前列。积极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城区建筑工地、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经常组织清扫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责任单位:*区政府。

配合单位: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建设局、市爱卫办、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玉门油田生活基地等单位。

2、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卫设施投资力度,加快在建项目工程进度。*年9月前,建成*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交通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国土局、卫生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玉门油田基地等单位。

3、城市环保工作不断加强。加大对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城市生态保护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治理步伐,省上考核验收前达到标准。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饮水源水质达标率≥9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100%;环保投资指数≥2.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等单位。

4、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达标。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种传染病防控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

加强各种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全程接种,消除医源性感染隐患。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市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5、加强城区"除四害"工作。认真组织集中开展城区重点单位,居民区的除"四害"活动,巩固杀灭成效。鼠密度控制2%以下,城区蟑螂阳性率控制在3%以内,降低蚊、蝇密度。灭鼠工作于*年9月前取得省爱卫会颁发的合格证书。

责任单位:市疾控中心。

配合单位:*区政府,旅游局、建设局、环保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军分区、玉门油田生活基地等单位。

6、健康教育全面达标。加大对健康教育工作的投资,认真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和工作经费机制,积极开展社区居民、中小学生、医疗卫生单位、商业企业、工矿企业等单位的健康教育活动,各项指标达标。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

配合单位:*区政府,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日报社、广电局、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健康教育所、疾控中心等单位。

7、建成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城市。围绕建设生态园林化城市的目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态和绿化建设力度,确保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

责任单位:*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林业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等单位。

8、公共场所、饮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全面达标。市人大和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执法和监测工作,重点加强"五小行业"的卫生监督监测,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配合单位:市人大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检局、商务局、环保局、农牧局等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卫活动的各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成立*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和安排部署市区创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审定创卫工作的重要文件、创建规划和专项活动,研讨创卫活动中的决策事项。协调各责任部门完成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卫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掌握全市创卫活动工作的进度,及时创卫公告,组织召开创卫活动联席会议。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创卫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卫活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抓实干,把创卫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对照创卫标准,尚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指标,市爱卫会和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确定整改方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证创卫活动扎实开展,创卫目标顺利实现。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改、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创卫活动的开展,优先安排落实好创建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解决好机构编制等问题。国债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医疗废物处理场,要优先配套地方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投入使用。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着力推进山区新农村建设。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整治,讲求实效”的原则,广泛动员,全面整治乱占乱建,污水横流,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群众卫生意识,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全镇村镇环境面貌得到彻底改善。推进创卫工作与民居环境综合整治、集镇建设和项目建设有效结合,努力将青铜关镇建设成为环境整洁优美、生活舒适健康的商洛门户重镇。

二、目标任务

开展创建市级卫生镇活动,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我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我们要按照“全镇动员、全民参与、以镇带村、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创卫思路,进一步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镇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资料齐全,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并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爱国卫生工作成效显著。

2、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列入镇政府议事日程,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3、爱国卫生基层组织和工作网络健全,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卫生镇活动。

(二)健康教育

4、镇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100%,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60%。

5、镇卫生院完成传染病防治及计划免疫工作,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和宣传资料。

6、铜关、东坪集镇及102省道沿途村庄设有固定卫生防病和健康教育宣传橱窗(栏);广播站定期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村民卫生知识普及率达到70%以上。

(三)环境卫生

7、政府所在地铜关集镇街道和周边地区道路平整,硬化率达到80%以上,绿化、美化,路灯明亮;东坪集镇及102省道沿途村庄临街临路房屋,外墙整洁,无乱贴乱划、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排水沟畅通,无淤积污水污物;无露天粪池,禽、畜圈养,环境整洁。

8、集镇及102省道沿街沿途单位(个体商店)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单位环境干净卫生,车辆摆放整齐,垃圾、污水按规范收集处理;居民户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倒垃圾,乱泼脏水和随地便溺现象。

(四)卫生设施

9、铜关、东坪集镇卫生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设有固定垃圾台点(有墙、有顶)、果皮箱,配置专业保洁人员,做到日产日清,定点填埋。

10、铜关、东坪集镇规划建设4座公共厕所,保证干净卫生,有专人保洁,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基本无蛆蝇,无臭味;镇机关、单位、医院、学校建有无害化卫生公厕。

(五)饮水与食品卫生

1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检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12、集镇和村庄人饮工程卫生管理、水源地防护规范,近三年内,未发生因饮用水污染导致的疫情。

13、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食堂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经培训上岗。食品经营者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经营场所设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连续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14、集贸市场有基本卫生设施,有专人监督管理和清扫保洁,场地干净,秩序良好,做到定点定位,划行归市,摆放整齐。

(六)除四害工作

15.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有保证。

16、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措施完善,采用化学、物理、机械等方式杀灭“四害”,每年春、秋开展两次以上集中消杀活动,集中治理蚊蝇孳生场所,“四害”密度明显下降,不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药物。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工作有方案、有检查、有总结,“四害”密度检测资料齐全,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17、灭鼠工作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通过市爱卫办组织的考核鉴定;蚊、蝇、蟑密度不超过标准的三倍。

(七)疾病防治与控制

1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制度,有措施,资料齐全。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爆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19、医疗机构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按要求开设肠道门诊,建立健全门诊日志,无缺漏项。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月自查、月核对以及培训制度。

20、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85%以上;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免疫接种门诊符合《商洛市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实施细则》中要求的规范标准或示范标准。

21、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劳动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镇辖各村卫生

22、镇辖各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卫生户普及率达60%以上。

23、市级卫生村达到镇辖村的20%以上,力争2—3年,全镇市级卫生村达到5个,省级卫生村达到2个。

24、农村道路平整,环境整洁。

25、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村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26、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无散放牲畜、家禽。

三、创建重点

根据我镇目前实际情况,对照创建标准,我镇创建市级卫生镇工作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铜关、东坪集镇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大环保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倡导群众健康卫生的生活生产方式,形成有效地集镇卫生管理成效机制。

(二)结合创卫工作,加强对磨木路及102省道沿途村庄的环境治理整顿工作,特别是对乱占乱建、临时搭建物、不整洁厕所圈舍等进行拆除,做好农村环境的“五清五改五化”。对道路两侧的白色污染、路两侧商店、饭店等门匾、灯箱、布标、广告进行规范清理,并按市级卫生标准进行管理。

(三)要求磨木路及102省道沿途村庄、各村通村道路两旁、特别是铜关、东坪集镇搞好农村绿化美化,建设文明生态村镇,提升集镇生活品质。

(四)集镇及102省道沿途建设改建一批公厕,达到三类以上标准。

(五)机关、学校、医院、驻镇单位及企业单位,要按照创建市级卫生镇标准要求,做到各自卫生达标。

四、工作时间安排

我镇创建市级卫生镇工作共分四个阶段,安排两年时间。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20日)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召开全镇创建市级卫生镇工作动员大会,广泛进行宣传,镇各村各单位利用板报、橱窗、广告栏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各创建单位认真落实创建目标责任,分解任务到村、到单位、到户、到人,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并对照创建标准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

(二)整顿实施阶段(2009年6月21——2010年6月30日)

1、各工作管区,各村各单位特别是102省道沿线各村要高标准做好拆迁安置点建设,全面启动五清五改五化,将乾佑河沿线建成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2、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委会要按照创建市级卫生村镇标准及分工,高标准、高质量的做好各自创卫工作,各村保证具备申报市级卫生村的条件。

3、镇林业站要做好绿化优势树种、苗木准备,抢抓机遇,全面提高绿化率,消除地面,同时指导各单位搞好绿化,提高镇村可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

3、各责任单位对照各自创建目标要切实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边整改,边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上下功夫,努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治理一片、达标一片、巩固一片,防止走过场,防止反弹,保证各项工作切实达标。

4、在整改阶段各创建单位要认真接受镇创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听取爱卫办相关专家的调研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有针对性进行整改,使整改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提高整改质量,保证各项工作切实达标。

5、镇创建办要组织好各创建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做到工作紧张有序,确有成效,要抓好各创建单位的经验交流、情况汇总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1、经过全面整改,创建工作各项指标应保证基本达标,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处理、集镇绿化覆盖率、除四害工作均应达标。

2、各责任单位,特别是镇创卫办、卫生院、工商所、财政所及各村委会等单位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应得到较好地解决,确保脏、乱、差现象不反弹。

3、通过整改和宣传工作,应使全镇群众在思想上、素质上有较大的提高,能够自觉配合并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4、各责任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精雕细琢,清除诸如硬化、残缺、路面局部破损、除害死角、渣土洒漏、牌匾残损、马路喷涂、机动车乱停、清扫保洁不到位等细节上的问题,使镇村户容貌秩序经得起严查细访。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2011年3月31日)

全面总结创卫工作,组织自查自验,形成材料,请求市验收组验收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因此,全镇各村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创建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将创建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重点来抓。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主抓创建工作,从各项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到监督检查、自查自验,都要过问每一个环节,要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精兵强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力以赴确保各项工作按时达标。

为加强对全镇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以镇党委书记朱炜任组长、镇长邬少安同志任副组长,由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创建市级卫生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辉同志兼任。创建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具体工作人员由抽调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各承担创建任务的村、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本村、本部门的创建工作。

镇创建办要认真分解各创建责任目标,做到各单位目标明确、责任分明,工作下达要有内容、有质量标准、有完成时间要求,要签订责任书。各村、各单位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有监督、有检查、有相应的奖惩制度。镇创建办要跟踪各单位的落实情况,及时将创建工作进度向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镇政府将创建工作作为考核各村各单位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村各单位也要把对干部的考核评定同创建工作挂钩。

(二)保障经费,加大投入。

1、保障办公经费。镇政府每年拿出不少于5万元用于创建卫生镇工作,各村、各单位也要投入不少于1万元的经费用于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创卫工作的足额经费投入。

2、保障清脏治乱经费。主要用于102省道治理,绿化、美化、亮化道路,建设和投入集镇卫生和环保设施,清除周边地区卫生死角等。

3、保障除“四害”经费。各村、各单位确保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投入除“四害”工作。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范文4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城区、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计划,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助、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和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园、绿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三)拆迁、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工地、建筑工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占道停车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政公用、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河渠的容貌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自治性监督组织,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和举报,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下列分工实行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街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在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交付后由环卫清扫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分别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二)人行便道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划分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沿街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三)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四)住宅小区由产权单位或牧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六)街心绿化带、花坛和游园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临街绿地由临街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七)城市河渠的水面、护堤、桥体、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清扫保洁。

(八)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九)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交易点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铁路、公路两侧路界内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一)施工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诉。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于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应按本章的规定,承担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空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构筑物及树木、市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其它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涂写、刻划。对违者责令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遮阳蓬应整齐美观,色彩协调,高度不得低于二百四十厘米,探出宽度一般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五)主干道两侧院落应采用绿篱、栅栏、花坛或透景、半透景围墙与人行道隔离,其高度不得超过二百厘米。

(六)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

(七)喷泉应按规定时间喷水,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卫生。

(八)街头雕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无损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集贸市场的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一)摊位应设置有序,不得乱搭乱建。

(二)商品摆放整齐不序,不得乱堆乱放。

(三)进出口畅通无阻。

第十五条施工场地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临街施工场地必须围墙作业;工期六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施工场地进出口应避开交通路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轮清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

(三)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墙外无垃圾余土积存。

(四)在空中处理废弃物时,应采用密封导管或采取其它防尘措施;禁止直接从空中向地面抛撒建筑废弃物。

(五)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在街道及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责令无条件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无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禁止在前款区域内擅自设置摊点、停车场或进行营利性宣传咨询活动,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机关、医院、教学科研单位门前两侧二十米内以及主干道交叉口一百米内严禁占道设摊摆点、开办占道市场或交易点,严禁在上述位置及范围内举行宣传集会等影响正常工作教学秩序的各类活动,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到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严格控制在主要街道、广场和大型公共用地举行社会活动;确需举行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

第十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一)保持占用场地及周边五米范围内环境的整洁。

(二)未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占道集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搭建内部设施。

(三)占道停车场应设立标志、划定范围、设置护栏,划定停车泊位线,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四)摊点应按指定的地点、范围、时间从事经营。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符合规定时间、范围。遇有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按时退出或无偿拆除。

第十九条市市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经济状况和街区特点,制定广告、牌匾和夜景灯饰建设规划,避免设置和建设的随意性。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持广告设置图和效果图,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证明、广告内容核准证明,报经下列部门审批;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一)设置广告塔和影响建筑物外观容貌等大型户外广告的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分别到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办结上述审批手续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在城市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居住区和进出市路口,应设置公共张贴栏、公益广告。禁止悬挂过街横幅式和楼体条幅式商业广告,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设置、张贴非广告标志、标语、灯箱、电子显示屏幕、画廊、牌匾字号等,按条二十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执行。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元的罚款。

(一)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

(二)不得影响交通视线、建筑物本体的容貌。

(三)不得遮挡或妨碍国旗置于显著位置。

(四)按规定的形式、时限设置、更换和拆除。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单位应及时对户外广告、标牌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对未按规定清洗维护、残损陈旧且又有按要求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不关部门编制城市街道容貌整修和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提出设计方案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街道整修、夜景灯饰建设方案和标准,引导、督促、扶持沿街建筑物单位设置霓虹灯、楼寓射灯等夜景灯饰。列入计划范围内的沿街建筑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实施。凡改建、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方案和标准增设夜景灯饰;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未装置夜景灯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增装夜景灯饰。建筑物、构筑物的粉饰,应采用较柔和的过渡色。

第二十五条夜景灯饰责任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一)及时维护检查,保持灯饰安全和功能完好。

(二)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显示不低于四个小时。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按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

(三)夜景灯饰损坏时,应在五日内修复。

第二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物体为载体设置的夜景灯饰,由载体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独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区内机动车辆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行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和轮胎无明显尘埃、泥土和污垢;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运载散体、流体物品的机动车辆应装载适量、捆扎封闭严密,对违者责令改正,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三)装运生活垃圾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每天清洗,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从事洗车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一)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清洗场地或车间。

(二)具有二台以上节水型清洗设备和一套以上具有沉淀和过滤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

(三)具有完备的上下水设施。

(四)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严禁在街道上洗刷机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的管理单位应随时清除死树枯枝、落叶、渣土、杂草等,对违者按每平方米二点五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对违者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责任单位应按本章的规定,承担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城市的主要道路和街道未设护栏的绿化隔离带,由所在

区环卫单位按规定时间、标准进行清扫,并对主要道路、部位实施全天候保洁。

全天候保洁的范围及工具,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道路、公共场所责任单位实施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其它区域的清扫保洁标准,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新修、拓宽道路竣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竣工后应及时移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所在区下达清扫保洁扩段任务。

第三十五条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分类集运和处理,实施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商业、餐饮业的生活垃圾应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用可降解塑料袋收集;居民和其他的生活垃圾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逐步实施袋装化。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生活垃圾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对乱倒垃圾不足一吨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乱倒垃圾超过一吨的,每吨按二百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垃圾通道应做到一日一清,定时消毒杀菌。生活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运输,做到不暴露、不遗撒,日产日清,桶洁地净,车辆定期消毒杀菌;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对违者处以二十元的罚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非降解的快餐具和塑料袋,对违者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对违者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一)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施工项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逐步推行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书》,对违者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一)车体整洁。

(二)车底、车箱、围板齐全无缺损。

(三)采取封盖密闭措施。

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到指定地点倾倒,运输时间限于二十二时至五时之间;对违者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取消其资格证书,并在一年内一予办理资格证书。运输建筑垃圾等散体或流体物品,不得泄漏、遗撒。对违者由公安交通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遇有降雪,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督促各单位实施清扫。沿街道单位就在雪停时及时清除街道中心线至本单位一侧的积雪;环卫清扫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清除重要路段和地段的积雪。积雪不得在人行道堆积。对违者按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无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城市粪便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近郊的粪池设置点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乡、村依据城市规划共同选定,并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孳生蚊蝇。粪便运输车辆和运输要求符合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严禁遗撒、堆积粪便和污泥。清掏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定时对清运工具、厕所进行消毒,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第四十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必须到市焚化站进行处理,不准私自处置和设置焚化装置。民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和其他污染废7弃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旧城改选、新区开发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大型公共场所,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审查。

第四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设置和维修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垃圾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代建、维修和管理。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垃圾转运站、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四)公共建筑附高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垃圾处理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临主要街道两侧公共场所的单位的内部厕所应对外开放,并设有指引标志。

第四十五条公共厕所实行收费服务的,应达到下列标准,并报请市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有独立大便器,通槽面贴瓷砖。

(二)设集中自冲式水箱。

(三)大便蹲位的间距不少于八十厘米。

(四)有洗手池、拖布池。

(五)小便池用瓷砖贴面。

(六)大便蹲位之间的隔断不低于一百二十厘米。

(七)有贮粪池。

(八)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一律不得收费。

第四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阻挠、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三)擅自占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对违者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对违者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确需拆除、移动或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违反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五章执法措施及其他

第四十七条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未按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在规定罚款幅度内对其从重处罚或代为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第四十九条除有明确规定外,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均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心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对违反规定擅自倾倒垃圾的车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在紧急情况下,暂时扣押违章车辆或行车执照,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为目标,加强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基本功能,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为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__年):铺筑基础、全面提升阶段

在巩固省级“卫生县城”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强力推进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为20__年申报国家卫生县城夯实基础。

第二阶段(20__年):全力攻坚、申报评审、实现达标阶段

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攻坚,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查缺补漏,作好申报评审准备,提出申请评审报告,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目标。

三、职责任务

㈠县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创建办”):根据县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对全县创卫活动制定方案、提出目标,作出安排;负责对全县创卫工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评,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做好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㈡县卫生局、爱卫办:县卫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及监督,负责抓好全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请记住我站域名/<;制定创卫工作实施方案、年度爱国卫生运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督促社县卫生保健规划的贯彻实施,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检测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指导各乡镇开展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县)的创建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负责全县创卫先进经验的总结和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负责组织实施爱卫工作的主题宣传活动;协助乡镇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及各种传染病,督促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强化对饮用水源的监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负责创卫申报的各项工作。

㈢县城管局:依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实施办法,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负责搞好中心城县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平寨镇等乡镇搞好社县的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中心城县主次干道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指导、检查、督促平寨镇及社县、“城中村”落实小街小巷、楼群院落“门前三包”责任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等。对工作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的营运秩序,确保公交车辆的清洁和有序营运。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创建无烟公交车辆和卫生窗口单位活动。协助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管制工作。

㈣县建设局:负责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城市卫生水平;负责作好农副产品批发、科技项目、汽车、废旧物资收购、矿产品批发、矿山机械设备、建材、图书、电脑及洗车、修车等专业市场的规划和设计;负责公厕、户外广告等的规划定点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实行封闭式施工,减少建筑垃圾和夜间建筑施工噪音。对建筑工地建材、渣土运输实行强制管理;按时完成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县污水处理厂的申报立项及建设工作;加大公厕建设、改造及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力度。负责抓好

城建监察工作。

㈤县交通局:做好本系统各部门尤其是长途客运站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创建无烟车站、无烟车辆、无烟的士和卫生窗口单位等活动。负责牵头抓好贵烟线六枝过境段的卫生与秩序整治工作。

㈥县农业局: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做好人、畜、禽粪便和养殖业的废弃物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安全利用。推广有机肥和化肥结合使用,维护生态平衡。做好农田灭鼠工作。组织农药登记工作。与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寄生虫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等防治工作。

㈦县水利局:加强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县供水水源地保护和乡镇供水工作。结合水利基本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预防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和传播。实施河水河道污染治理和环境卫生的清理保洁工作;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二次供水达标工作,做好六枝河及河道两侧的绿化、美化和管护工作。抓好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质的安全和卫生。.

㈧县发改局:把创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创卫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按规定程序安排创卫工作的投资、贷款计划等。

㈨县财政局:加大对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创卫工作必要的经费。积极争取国内外卫生贷款,用于发展创卫事业。

㈩县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对大气、水质、噪声、垃圾等污染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加大对环保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自然保护县、风景名胜县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县安监局:强化对危险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等的监管工作。

(十二)县公安局:对创卫工作中发生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进行及时处置。做好重大疫情地县必要的管制工作。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城县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县教育局: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条件和卫生设施,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十四)县文体广电局:坚持体育与卫生相结合,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市民素质。负责创卫工作专题片的制作和整个活动宣传报道。维护体育场所卫生。

(十五)县宣传部、文明办、文体广电局、各新闻单位:把创卫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城县、文明乡镇和文明村寨的创建活动中,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宣传、督促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

(十六)县人武部:制定本系统创卫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部队工作实际和任务特点,自行组织开展创卫工作,提高广大官兵、职工的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支持地方创卫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十七)县总工会、团委、妇联: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和学生积极参与所在地县和单位的创卫活动,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

(十八)县

工商局:做好本系统各部门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城乡集贸市场、沿街集市责任单位的卫生治理。配合城管、建设、公安等部门做好户外广告、汽修、洗车、废旧物资收购等的规划定点和整治工作。

(十九)各乡镇政府、社县、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县内的创卫工作。加强城镇环境与卫生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贯彻落实有关创卫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卫生县城活动,增强群众卫生素质,大力提高城镇卫生整体水平。负责开展好除“四害”和卫生社县、卫生村达标活动,20__年平寨镇中心城县所有社县全部达标,30的村达到省级卫生村。

(二十)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六盘水煤机厂、一四二队、水源队、六枝火车站等企业负责本辖县内的创卫工作,并按属地原则,积极协助、配合县政府开展创卫活动。按照《全国工业企业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积极清理“三废”,美化环境,强化辖县内公共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门前三包”等管理工作。

(二十一)县监察局: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对工作不负责的单位,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二十二)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职责抓好工作。

四、组织实施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重在建设,综合整治。全县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活动采取全面动员、整体部署、阶段推进、分批达标的方法进行。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把创建卫生县城工作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以创建部级卫生县城为重点,辐射和带动各乡镇的创卫工作。

㈠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创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各自的创卫工作,制定出年度和长期创卫工作方案,上报县创建办和县爱卫办。要逐项落实创卫任务,及时报告创卫工作情况。

㈡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辟创卫专栏、专题。乡(镇)和社县要通过设置宣传栏、开办宣传板报、张贴宣传标语等,为创建卫生县城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创卫工作成为人人皆知、个个参与的群众性活动。

㈢加大投入,保障有力。各级各部门要投入必要的创卫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创卫工作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创卫日常工作的开展。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范文6

*镇具有悠久的文化历史和革命传统,明末清初就是周边地区经济、文化和商贸的中心。改革开放以来,*镇的两个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荣获了“*市首批文明镇”、“*省文明示范镇”、“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单位”、“全国*X试点城镇”、“全国创建文明小城镇示范点”等光荣称号。爱国卫生工作也和其他工作一样,取得了显著成绩,多年保持“*市卫生镇”称号,*年成为了首批“*省卫生镇”。

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镇为“*省中心城镇”,镇委、镇政府根据时代的要求,提出把*建设成为青山、绿水的现代化科技城。同时将创建国家卫生镇作为提高城镇品位和今后发展的一个基础条件来抓。今年镇第十四届人大会议上,镇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动员全社会力量,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创建成国家卫生镇,进一步提高城镇的环境质量和卫生水平,增强全镇人民的卫生意识和文明素质,为我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同德,齐心协力,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下面简要汇报几项重点工作:

一、大造宣传舆论,营造全民参与创建国家卫生镇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

创建国家卫生镇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民的支持和参与。为此,镇委、镇政府召开了创建国家卫生镇动员大会,镇委书记*X、镇长*X同志分别作了动员讲话,省、市爱卫办的领导也亲临大会,对我镇的创建工作寄予厚望,并在会上作了明确指示。5月1日,我们又在中山公园和*公园组织了创建国家卫生镇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万余名群众、学生和外来工人在创建国家卫生镇的横幅上签名,支持创建工作,同时还发出宣传资料1万多份,在全镇掀起了创建国家卫生镇的高潮。

为了使创建工作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我们还印发了5万封“同心同德,全民参与,共同创建国家卫生镇”的公开信和5万本《*镇实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细则》,出动宣传车50多次,悬挂宣传标语200多条,印发宣传单张3500份。电视、报纸等宣传阵地也开辟了创建专栏和卫生知识宣传节目,并全程跟踪报道创建工作,有线电视台还将不良卫生行为,如乱丢垃圾的“垃圾虫”等,在电视上曝光,提高群众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镇爱卫会在大街小巷设置卫生宣传牌,并组织各机关干部职工、共青团员、中小学生及全镇市民开展卫生清洁大行动,各单位、门店、住户都按规定自觉清扫、洗刷门前店后外墙及道路。各街道办公室、村委会、居委会和窗口单位除做好日常卫生工作外,还在辖区内设置固定的卫生宣传栏,结合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使爱清洁、讲卫生的观念深入人心。医院加大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力度,根据不同季节和多发病、常见病及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卫生防疫部门全面落实饮食、公共场所、工厂等行业的卫生知识宣传、培训。中小学校在全面开设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课时、有课本、有教师、有考核,全镇中小学开课率达100%,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意识和卫生行为。

通过全社会的广泛宣传,营造了创建国家卫生镇的社会氛围,全民的卫生意识也得到明显提高。经调查居民、职工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分别为92%和86%,中小学生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分别为94%和91%。

二、健全创建组织管理,完善创建规章制度

镇党委、政府一贯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长期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爱卫会主任,城建、规划、卫生、工商、城监、工交、环卫及村委会等17个部门组成爱卫会成员,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有3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措施有落实。98年取得“省卫生镇”荣誉后,长期做到组织机构不散,人员、经费不减,而且镇党委和政府还经常在有关工作会议上调爱国卫生工作和巩固省卫生镇成果,把卫生工作成绩纳入各单位年终评议内容。年终党政两套班子集中到各公共场所、街巷对卫生情况检查,镇人大代表进行检查监督。近年来,镇政府还先后制定、颁布了《*镇城市管理规定》、《*镇实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细则》等多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依法治镇,使城镇卫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制度化,逐步实现科学管理。

今年提出创建国家卫生镇后,镇委成立了创建国家卫生镇领导小组,镇长*X同志任组长,进一步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保证创建计划的顺利实施。我们对照《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镇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实施方案》和《*镇创建国家卫生镇目标任务分解表》,制订出各阶段的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小组,负责有关任务的检查落实,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督办,各街道办公室、各居委会设一名副主任,主管“创卫”工作,各单位有兼职卫生干部负责“创卫”工作,形成全面管理、层层包干负责的局面。同时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单位,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创建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使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市政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为市民创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我们按照现代化城市的标准对*的城市规划进行了重新修编,在建设新城区的同时,积极改造旧城区,努力营造现代城市环境和城市文化。*年至今,镇政府先后投入了5000多万元,改造了*江**堤段,把**建成集防洪、水利、娱乐休闲于一体的美丽的江畔公园,得到了国家、省、市领导的肯定和好评。今年又投入了6200万元,改造了旧城的*路、*路,新铺了路面、人行道,扩宽机动车道,设置计时停车位,安装亮丽的灯饰,规范了广告牌的设置,把这条较凌乱的街道改造成为次序井然的商业街;投入400多万元在新城区建成了环卫综合大楼和西湖垃圾中转站,改造了垃圾中转站,并将原来木制垃圾车全部换成美观的铁制垃圾车,增添果皮箱,改造和新建公用厕所,整治和疏通了新城区下水道,完成了旧城区排涝中心渠的改造工作。计划投入500万元在*岸大桥、*市场、*桥、*市场、*工业园、*环卫大楼等地新建公厕和垃圾中转站。我镇的绿化工作统一由镇园林管理所负责栽培和管理绿化。对新城区绿化美化亮化的同时,旧城区见缝插绿,不断提高绿化美化的数量和质量,现全镇的绿化覆盖率达25.32%,人均绿化面积20.22平方米。

为了加强市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我们对街区的单位、门店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采取门店、饮食店与城监中队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则在有线电视上“曝光”,保证“门前三包”达标率达到90%以上。同时,镇环卫所加强垃圾清运工作和公共厕所管理工作,上门清运垃圾由原来每天两次增加到三次,保证道路清扫保洁率和垃圾清运率100%,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卫生填埋处理,镇区17间公厕全部改为二类以上,并派专人管理,做到清洁卫生。目前,我镇环卫所有225人,另有内街保洁员94人,楼宇保洁队伍139人。同时,我们还有170人的园林绿化队伍、12人除“四害”专业队伍、15人的卫生防疫队伍、51人的城市管理监察中队等专业城管队伍,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农贸市场做到划行归市,高台摆买,有专人管理卫生,垃圾日产日清,基本消除了鼠、蚊、蝇的孳生环境。建筑工地做到文明施工,有1.8米高的隔离围墙,工地设有无害化的零时厕所,工人厨房清洁整齐,食具有消毒措施,专人管理卫生,基本做到无垃圾、粪便存积,无大型四害孳生地。

四、注重环境保护工作

我镇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制定了*镇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环保分局每年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总结。近年来,重点解决废气、废水、废渣及噪音污染问题,先后停办了10余间污染严重的工厂;对水泥厂、电池厂和铸造厂等采取了迁址或转产等措施;对一些排放废烟、废气、废水超标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达标。*年我镇还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对污染企业实行了“一控双达标”的整治工作,对镇内12间污染企业实行了限期治理,其中*水泥厂就投入了250万元完善了水泥立窑的除尘设施,镇医院建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定饮食店必须建隔油(渣)池,烟筒要高于楼顶,工厂的垃圾规定由环卫所统一清运处理,禁止随处乱倒、乱焚。我镇正积极筹建污水处理厂,将进一步改善我镇环境质量。

目前,镇区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为0.1175mg/m³,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为0.064mg/m³,建成区噪音达标区覆盖率5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为100%,饮用水源水质和地面水质达标率为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医源性废水集中达标排放,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100%。

五、积极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

我镇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医院防疫科是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部门,院长兼任镇公共卫生监督小组组长,配备有卫生监督员8人,检查员2人,负责全镇近1200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镇公共卫生监督小组积极开展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审查,符合条件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从业人员全部进行岗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发现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五病”的从业人员及时调离。同时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监测工作,定期抽检各类食品、食具,对商场和市场的定型包装食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出售过期和无标识食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年,食品卫生抽捡合格率89.9%,食具卫生抽捡合格率90.2%,从业人员体检合格率98.2%。全镇的各类饮食行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垃圾容器加盖,排水设施完善,餐具、厨具消毒措施落实,存放合理,仓库、厨房有“三防”设施,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间基本符合卫生要求。由于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镇多年来未发生集体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故。

六、完善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镇公共卫生监督小组认真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理发美容店卫生管理制度》、《*市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制度》、《客房卫生间卫生操作技术规范》、《公共场所杯具卫生操作技术规范》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旅业、理发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和管理,各类监督、监测资料齐全,全镇有公共场所119间,均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从业人员均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抽检各类卫生用具,合格率达90%。各类公共场所的用具、用品消毒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全镇有自来水厂两间,一间镇水厂,一间村水厂。两间厂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均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每天对出厂水进行检测,定期对水源水、管网水进行监测,各类监测资料完整。*水厂被评为“*省农村一级水厂”和“全国百家水厂”,*村水厂被评为“市卫生先进水厂”。

全镇有二次供水单位7间,由镇水厂统一管理,安全卫生管理措施落实,定期清洗、消毒,水池做到加盖加锁。

七、大力开展除害防病工作,减少疾病的发生

镇两间医院认真落实传染病管理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多年来传染病漏报率为0,全镇传染病总发病率逐年下降。院内感染监控措施落实,记录完整,未发生交叉感染事故。计划免疫工作按规范执行,做到一人一针一筒,计划内儿童的造册登记齐全,疫苗运转、保存、接种符合规范要求,“四苗”和乙肝疫苗接种率分别达99%和99.7%,使危害少年儿童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小儿麻痹症、乙脑等疾病已经基本消灭。

我镇自1984年起就成立了除“四害”专业队伍,常年开展除“四害”工作。*年实现灭鼠达标,灭蚊和灭蝇工作于*年和1995年分别通过省考核鉴定。近年来,我们以巩固达标成果为工作重点,不断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在建设新城区的同时,配套建设公厕和垃圾转运站,管理好垃圾和粪便,对道路加强防臭防蚊闸的建设,卫生防疫部门加强饮食业等重点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建设,每年的爱卫月和重大节日前,发动群众清理室内外卫生,消除卫生死角,减少“四害”生存条件,通过环境治理,控制“四害”的生长繁殖。其次,加强除“四害”队伍建设,开展科学除害。镇政府每年拨出30多万元除“四害”专项经费用于人员培训、添置器械和购买药物,同时专业队还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对一些重点单位定期检查、施药,保障了专业队的经济来源,使除“四害”专业队得以充实和发展,人员由成立时的4人发展到12人,并组织他们参加省、市举办的技术学习班,提高技术水平,每年除“四害”专业队制定工作计划和监测计划,在镇区常年开展蚊、蝇、鼠的监测,并进行总结分析,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各街道居委会也设1-2名除“四害”人员,在专业队的指导下,对街道公共环境开展“四害”防治工作。

在工作中,我们一靠专业队伍、二靠基层组织、三靠有偿承包,采取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经常与突击相结合的办法,科学使用药物,对杀虫剂进行定期更换使用。通过不断努力,“四害”密度控制在较低水平,经自查和省、市爱卫办组织复查,鼠、蚊、蝇密度均能达到国家标准,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八、广泛开展卫生单位和卫生户评比,促进社区卫生水平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