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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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标识

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范文1

1.1分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方式是由在这些物品运送方面的专家学者,针对运输的特性与潜在风险的等级,将其作分类。危险化学品通常可由专用运送名称(ProperShippingName)和辨认号码(Nnumber)码来辨认。这些名称与号码是依据相应制度规章的分类系统来归类。有关物品的安全运输,需了解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与分类准则,才能确实辨认其是否为危险化学品,进而以安全程序来完成运送。

1.2包装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品质必须良好,包装必须紧密而可避免从包装内外漏。并且要经得起在运输中的震动、温度、湿度和压力的变化。针对包装的目的,现有权威运输管理规则根据物质或物品的危险程度,将危险化学品划分为三个包装等级,称为包装群(PackingGroup)。第一级包装群(PackingGroupI):危险程度最大。第二级包装群(PackingGroupII):危险程度中等。第三级包装群(PackingGroupIII):危险程度最小。这些运输规则的一般包装要求,对于放射性材料并不适用。放射性材料在包装时,托运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则的包装说明,以及有关包装规格和性能试验的规定。有关内部包装的部分,其包装的方法、固定或衬垫等,必须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免于破裂、泄漏或在外部包装内移动。衬垫材料不得与内部包装中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危险反应。内装物品的任何泄漏,都不得降低衬垫材料的保护性能。在打包时必须使用有吸收液体能力的吸附材料。吸附材料也不得与被吸收的液体发生危险反应。在正常运输的条件下,如果内部包装保护得宜而不会破裂,并且能防止内装物品?出至外部包装时,可以不要求使用吸附材料。如果要求使用吸附材料且外部包装对液体无防漏效果,就必须在外部包装内加上衬里或给予包装加上塑胶袋,也可以采用其他效果相同的方法。如果需要使用吸附材料时,每一个外部包装内的用?和填放都必须符合要求。

2为包装添加警告标识

对于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的标签与外部包装的标记,运送人有责任将其标示清楚。警告标识可分为二种类型:允许型(permissive)警告标识,是警告相关人员一定要去做模式;禁止型(prohibitive)警告标识,则是提供否定的信息以告知使用者不要去做某事。警告标识上的表达方式可细分为叙述、规范、禁止三种特征,能够代表不同性质的警告信息。标示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可辨认特殊包装上的标示,并进行特殊运送,例如:物品容量、全名、货主和受货人。另一种则是可辨认的外包装说明和标贴图示。警告标识的信息的义务在于提供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传达的正确理解,其主要目的是建议人们如何去避免因忽视危险所造成的危害。消费者看到警告标识后,意识并警觉商品的危险性及可能造成的危险,然后产生警戒的心理,进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得以有效地避免损害的发生。人因工程学中提出任何系统的信息处理,包含着三阶段的串联模式。外界的刺激必须经过“知觉”(perception)阶段才可进入系统之中,由“知觉”阶段传遁的信息,经“认知”(cognition)阶段的分析、比较、判断、处理后,作出适当的决策,再将决策传至“行动”(action)阶段,执行反应的动作。对警告标识的处理而言,警告的程序,是“刺激”的阶段,按着将得到的信息转换成“可理解的信息”(encode),即为知觉阶段,然后“理解警告的含意”(comprehend),进入认知阶段,最后行为将遵从警告指示的内容,真正达到警告的目的。

3结束语

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范文2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 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管理

8.1 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 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范文3

摘要 由于运输行业和危险化学品自身存在的危险性,使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就如何识别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及如何对此类事故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做分析,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风险事故管理存在借鉴意义。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 风险识别 风险评价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概述

“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会伤害或危害周围人员、涉及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化学品,具有易爆、易燃、有害、有毒及有腐蚀等特性,主要包括爆炸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品等,主要分为剧毒物品、腐蚀性物品、爆炸性物品、压缩气体或液体、较易燃烧的物品、氧化剂或者过氧化剂物品和放射性物品七大类。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可以定义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对相关的人、环境和财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具有流动性强、耦合性强、差异性大、信息不明,施救困难等特点。

二、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风险识别与评价

本文应用风险识别的风险因素分解法,首先分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全过程,将目标层的风险指标按风险源进行分类,得到初步的风险因素识别结果,再将基准层的初步风险识别结果进行细化讨论,剔除影响微弱、作用不大的因素,最终形成风险要素表。在做风险评价时,根据事故发生的损害程度,以及发生可能性的等级评判,对已识别出的风险因素进行打分,总体风险10分,如下表所示。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回避风险

在运输路线有选择余地时,应尽量选择远离市区和水源地的道路,不选择那些虽然运输路途短但却需要通过市区的道路。在重要时期,必须通过市区时,应避开重要场地及场地联络线,运输任务尽量安排在夜间。

(二)减轻风险

1.在常规路段、道路变化处、高速公路、桥梁或隧道等地点均易发生事故地段,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可派交警对危险车辆进行护送。

2.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审查,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3.危险运输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在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其自身的管理和监控。

4.各行政区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设立施救预案,建立和完善包含有交警、消防、医院、道路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在内的信息沟通联动机制。

(三)转移风险

保险是企业和个人进行风险转移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要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责任保险》,通过强制保险的形式,形成充足的风险事故经济赔偿的保障。

(四)接受风险

在积极减轻风险、转移风险之余,也要适当的接受无法避免的风险。主动接受风险,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也是一种减轻灾害的方式。比如编制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水源地的特点,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必要时启动备用水源地。还包括加强污染事故应对方法的宣传,传授逃生、自救、疏散知识等,从整体上提高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危险化学品常见事故与防范对策.“常见事故分析与防范对策丛书”编委会.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2]Scott E. Harrington, Gregory R. Niehaus著.陈秉正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范文4

    随着我国现代工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也日益增多。现阶段每年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已多达上百起,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带来巨大的损失。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负有公共安全监管职责,其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事故或在事故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使损失和灾害程度降至最低,对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亦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存在的不足之处

    由于我国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研究刚刚起步,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尚处于空白状态,大部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模式只能沿用甚至直接套用普通货物的运输操作,致使运输事故不断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安全运输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公路安全运输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大量的法律、法规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法规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够。公安机关也仅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运输企业安全现状差

    我国现阶段大多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的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无证非法营运现象大量存在,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市场秩序较混乱;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率居高不下,运输设备、设施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严重;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运输信息化滞后

    目前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大多是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运输工作的信息化严重滞后,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运输工作的信息化带来的后果是:(1)难以全面、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基本情况;(2)难以为从业人员提供全面、正确的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3)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存在的问题,难以适时制定恰当政策、法规推动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四)运输技术咨询服务薄弱

    随着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量的增大,各种运输方式与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要求的不一致性产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事故也随之发生。然而,国内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咨询机构及完善的应急资料数据库。作为对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只能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例行检查一些明显、突出的问题,却难以提供太多的技术咨询服务。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存在不足之处的原因分析

    发生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原因往往十分复杂,总体来说,引发事故的原因主要分为:人为失误、设备设施原因、管理原因、交通事故原因、外界环境原因等。[1]

    (一)人为因素

    根据我国目前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状况,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且大多数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等知之甚少,从而导致思想麻痹,放松警惕,违规操作。因此,他们的任何失误都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二)设备设施原因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安全状况是决定危险化学品能否安全运输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基础。如果车况不好,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事故发生。设备设施的缺陷一般可分为3类,即车上的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危险化学品包装固定的缺陷;车下的公路设施的缺陷;车本体(主要包括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发动机系统等)的缺陷。

    (三)管理原因

    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不力、资质认定不严,致使部分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参与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导致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的自律性缺失,如:把危险化学品等同一般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装载不合格;选择运输路线不当;车辆日常维护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制定相应应急措施等。

    (四)交通事故原因

    根据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统计分析,有一半以上的运输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甚至引发大规模的火灾、爆炸事故。

    (五)外界环境原因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很多时候与道路状况、天气状况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山道、弯道较多的路段容易发生打滑、失控等而引发事故;道路路况较差时,汽车颠簸,危险品相互间容易发生碰撞,从而引发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控制对策

    为降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风险,杜绝或减少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选择优化的运输路径和操作方式。结合公安机关所负有的监管职责及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现状和国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经验,建议采取以下控制对策和措施:

    (一)采取预防性措施

    采取预先的防范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从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三个方面入手。[2][3]

    1.运输企业

    首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把市场准入关,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运输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工作以及公路运输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其次,作为运输企业自身也要合法营运,决不运输营运许可范围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同时,运输企业在运输危险物品时,其运输的时间、路线应事先报请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的时间、路线。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协同其它部门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的检查,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考核其是否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资格以及是否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各项操作;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具有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等。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单位要坚决取缔,对在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操作过程中违规的单位予以严惩。

    2.车辆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达标才能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的规定,并要求运输单位保持其安全状态。经营单位必须对已获得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安装必需的安全装备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同时,公安机关应积极推行危险化学品车辆上路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化学品标识,以警示其它车辆和行人。

    3.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基本素质,具有强烈的安全责任感,遵章守纪,通过相关部门的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或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一般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消防常识及处置突发事故的应变技能。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计算机管理体系

    1.建立安全技术数据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数据库可根据国际标准“ISO11014SafetyDataSheetforChemicalProducts”规定的数据模式建立,[4][5]其中每种物质数据分大项16项,小项72项,内容包括:标识、危险特性、防护、理化特性、活性反应、燃爆特性、毒理学资料、环保资料、运输及储存以及相关法律等信息。该数据库的建立可参考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和《化工产品理化特性检验与检测手册》等。

    2.建立安全运输数据库档案

    每一个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都应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档案,对所有的危险化学品都有详细的记录,并由专人管理。使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进出、流向等信息都记录在计算机中,从而可随时查看各危险化学品的分布、流向和进出等情况。当前,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应协同危险化学品储运单位,搞好危险化学品的统计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项标准编注,进行数据库管理,把危险性大、易发生事故的储运场所编制到若干软件中;把企业自防自救措施、存储的易发事故点以及各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可能出现的灾害隐患存储于计算机管理软件中,以便于检查和监督相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建立安全运输的风险预警机制

    在危险化学品识别和监控体系的基础上,在共性技术的支持下,开发多介质的风险现场模拟系统,确立预测、预警指标体系,对相关技术进行集成,构建预警技术平台。[6]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设计危险化学品风险预警系统,包括前端预警和末端预警,分别对应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件发生前及发生后的风险预测,检测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件发生的早期“信号”并及时预报,从而指导潜在风险承受者采取科学的风险控制对策。前端预警系统在事故出现之前提供警告信息,以便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有助于决策者选择适宜的应急控制对策,并使应急系统进入戒备状态;也可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末端预警系统在事故发生时以最佳应急方案和最快的处理速度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处理,从而对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及时切断风险源,减少受害范围,使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危害最小化。

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范文5

危险化学品由于自身的危险性,在运输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泄漏事故,会引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严重的灾害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环境污染。2002年国家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企业以及从业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

2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涉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多个环节。目前,针对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

2.1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方面的管理缺陷

2.1.1标准不一致,企业“无所适从”

如国家安监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不一致,使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无所适从”。如柴油,属危险物品,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生产柴油的企业就无法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要求,提供运输所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进行铁路运输时,也曾出现铁路部门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与标准名称不符的现象。

2.1.2标准不明确,执行有漏洞

硫酸是一种强腐蚀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的规定:运输硫酸汽车罐体应进行出厂前的质检部门检查;每年度还必须对罐体的表面油漆、色带、罐体护栏、罐内防波档板、装卸软管、紧急切断装置等项目进行检查。但以上出厂检验和年度检查具体由那个部门负责或是由运输企业自行检查?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由于标准不明确,硫酸充装单位无法查验和核实,标准执行有漏洞。

2.1.3法规不健全,贯彻有难度

(1)原劳动部颁布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其制订的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而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即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实施之日起,《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因此,《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是否能继续沿用,至今没有明确说明。(2)《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明确说明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但是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该按什么进行?都说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是移动式的“炸弹”,通过历年的事故也可以看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造成财产损失及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那么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应针对其运输量及运输物质的不同进行危险分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2.1.4部门监管不到位,运输工具管理有漏洞

如气瓶,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但实际检查中,仍有不少气瓶充装单位没有落实托管气瓶产权移交和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的规定,加上地方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使一些生产液氯、液氨等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单位,仍普遍使用托管气瓶进行充装,气瓶管理有漏洞。再如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标注有定点生产的标识。但由于地方监管不严,很少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标注有定点生产的标识。

2.1.5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联运机制应进一步加强

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的“3•29”液氯泄漏事故发生后,有专家表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贸、安监、公安、质监、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均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及废弃处置具有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有10个部门之多,而且“监管权限已很清楚”,但这监控过程的多头监管容易造成“三不管”的空白区域。因此出现超载的槽罐车“安然”途经数百里的现象。之所以现在没有把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都管好、管牢、管死,部分原因可以归结为执法部门的执行不到位,各项规定基本上停留于纸上。出了事故,许多部门似乎都有责任,但事实上又没有哪个部门有能力真正承担起这样重大的责任。

2.2企业方面的管理缺陷

2.2.1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企业无视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要求,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把危险品等同一般货物运输。根据《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在充装和发货前,查验运输工具的资质证件,查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船员的从业资格证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发货和装卸。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资质证明,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用户应提供如下资质材料(以下简称“六证”):《剧毒物品运输证》;《剧毒物品购买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押运证及押运员身份证》。由于危险化学品汽车罐车充装尚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监察范围,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加上地方部门监管不到位,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运输资质查验制度走过场,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埋下事故隐患。

2.2.2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制度不健全

(1)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安全对策,危险化学品运输无章可循危险品运输的安全隐患是从泄漏开始的,由于行车中车辆颠簸,易造成包装破损,破损又往往集中在三个“点”上:一是桶盖没拧紧或密封圈失效;二是铁桶的焊缝处及桶筋由于磨擦破损;三是桶底在行驶过程中位移。(2)企业没有制定或没有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维修制度由于罐车管理没有制定相关检查维修制度致使罐车存在的隐患。罐车贮罐的安全附件无校验日期和存在失效。如罐车罐体上压力表未校验、液位计失灵、温度表破损;罐车贮罐体上的快速切断阀损坏装置失效,罐车罐体上未标明压力容器上次检验日期;无防静电拖链。配置的阻火器不合格,配置的消防器材过期等。

2.2.3危险化学品的装载(超装)、包装要求不合格

据统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有60%是由于超装、超载引起。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充装和发货行为,成为决定危险化学品汽车罐车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重要前提。

2.2.4充装作业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化进行操作容易埋下事故隐患

如一些化肥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原劳动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在充装岗位上装设地磅计量装置,也没有进行充装后装载重量的复查,更严重的是充装安全操作规程不以0.52t/m3的充装系数,进行液氨汽车罐车最大允许充装质量的核定,而是直接采用85%允许充装容器来限定核装置。这对于比容随着温度的上升而增长的液氨来说,是绝对不允许的。

2.2.5驾驶员及押运人员教育培训不够,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

也曾出现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和押运人员逃逸的,贻误了事故最佳应急处理时间,造成更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发生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的“3•29”液氯泄漏事故性质及责任经专家确认,这是一起由于使用报废轮胎、严重超载,事发后肇事人逃逸,由交通事故导致的液氯泄漏特大责任事故。此外,运输公司对挂靠的这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疏于安全管理,所运载液氯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被有关部门证实没有生产许可证;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该车押运员没有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具备押运危险化学品的资质,也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知识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2.2.6在运输危险化学品前没有事先对道路、天气等进行调查,没有慎重选择好路线

运输危化品在选择道路时,应事先对道路、天气等进行调查,慎重选择好路线,要选择平整的国道、高速公路等主干线,不能走情况复杂的道路。行车要远离城镇及居民区,非通过不可时,要再检查一次,确认安全无泄漏后再过境。不能在城市街道、人口密集区停车休息、吃饭。特别是槽车运输危化品,由于罐子全部暴露在外,夏天运输时,司机应尽量白天休息,夜间行车,以防液体膨胀。在行车中要避开车辆、人员高峰期。万一发生泄漏,个人力量无法挽回时,要迅速开往空旷地带,远离人群、水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2.2.7企业违章自制、改装危险化学品容器,使存在缺陷的容器投入使用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严禁企业违章自制、改装危险化学品容器,使存在缺陷的容器投入使用。同时,装运危险品必须选用合适的车辆,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氧化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器、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物、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

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范文6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努力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无证运输、不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明显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力争不发生由交通运输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和群死群伤事故。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低速占道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和无证运输、不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等违法行为。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其他重点整治的突出违法行为。

(二)重点路段。国、省、县道主干线路和主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线路。

三、工作措施

(一)迅速组织排查摸底。6月8日前,以大队为单位,对本县(市、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人等基本情况重新登记,完善“交警队信息平台”中“重点单位和车辆”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路线、目的地等情况,要对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进货和销货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并建立档案资料,以达到百分百的办证率。认真分析今年以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情况,对已达报废标准或逾期未检验的运输车辆及时核发整改通知,发现和掌握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

(二)集中进行安全教育。6月15日前,对取得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格的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装载、行驶速度和发生事故后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通报全国各地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案例,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三)全面开展安全检验。7月1日前,会同交通、安监、质检部门,对辖区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全面展开安全检验,重点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情况,以及罐体后部、两侧是否喷涂和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警告标志,罐体安装是否牢固。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一律停业整顿,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深入排查禁运线路。对辖区内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线路重新进行一次认真排查,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线路,不得审批运输剧毒化学品。对辖区内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及区域,要向社会公告,及时设置明显标志。

(五)严管剧运输车辆。按照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原有的档案资料中运输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严格落实“见人见车”制度,重点要检查驾驶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是否满12分,车辆年检、安装行驶记录仪、喷涂文字、粘贴反光带、配置防护设备、悬挂标志牌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一律不予核发通行证。运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对通行辖区路段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及时掌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单位、驾驶人、押运人、车况以及通行时间、路线等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

(六)强化路面管控力度。通过对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情况的分析研究,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单位和重点车辆,科学调配警力,加强对禁行区域、临水路段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和仓储企业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依托公路卡口、交通安全服务站、公路收费站、以及固定和流动测速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奥运会期间,要加大对到北京和往来有奥运赛事城市的长途运输车辆的重点检查,严防非法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奥运赛事举办城市。

(七)加强重点车辆抽查。强化对悬挂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抽查,重点检查车辆标志是否齐全、车身反光标识是否规范有效,有无押运人员、车辆年检合格证有效期、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及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和速度等事项。同时还要加大对未悬挂警示标志的罐式货车、载运钢瓶或桶装物品的货车、用油布或其他物品遮盖车厢的货车的抽查力度,重点检查载运的货物和货单。

(八)及时通报违法信息。将安全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专业单位,多次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驾驶人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安监、交通等部门,建议采取暂时取消其从业资格、暂停上路运输等措施,提醒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支队将定期公布全市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详细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是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尽可能联合安监、交通、质监、治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整治期间,每月10日、20日为集中统一行动日,各地要制定详细的行动方案,最大限度地调用警力和装备,确保统一行动取得实效。

(二)注重部门协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整治情况,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同安监、交通、质监、医疗、环保、治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及时通报整治信息、违法车辆信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一旦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道路交通管制,落实现场处置措施,及时、有效地组织施救,减少事故危害。各县(市、区)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救援机制修订好后,应于6月1日报支队秩序科。

(三)加大执法力度。发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发现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无资质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要及时通报并移交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四)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成效。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和短信平台号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和有关企业,对举报查实的要给予相应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