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范例6篇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范文1

近年来,我省各地发生了多起因危险废物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危害了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加强我市的危险废物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有关精神,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制度。

相关企业须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自查,确认危险废物的产生源、种类和流向,认真、详细地填写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并报我局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须做到每年度一份。

二、严格执行转移计划报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有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或利用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原则上每年报批一次。

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市环保局批准;在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市商经接受地设区市环保局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保局商经接受地的省环保局同意后批准。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须转移至环保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均要认真填写转移五联单,并必须按规定委托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的单位运输。转移后联单须交我局备案。

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

各企业须严格按照《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切实执行台账制度,对危险废物进行统一贮存、分类存放,对每批次出入暂存场所的废物进行清点称重,及时做好台账记录,每半年统计一次,统计结果上报我局。

四、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

各相关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立规范的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张贴标签。对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同时,贮存场所应配备称重设备。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危险废物 规范化 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C9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400-02

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2010年陕西省颁发了《陕西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规范化管理体系》),旨在指导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管理,促进企业环境管理规范提升。按照《规范化管理体系》标准开展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建设是摆在企业面前的新任务。在企业中如何开展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如何落实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中的各种措施要求、达到规范化管理建设的标准,是企业在新形势下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建设内容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是国家强化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专门针对法定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个系统化管理要求。它由12个部分的30个要素构成,涉及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贮存设施管理、利用设施管理、处置设施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

从建设内容看,企业上至公司制度建设,中到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下到具体的装备设施、标识、标志的达标;其间,各层级组织的协调和人员的的分层宣贯、培训等也涉及企业管理的多个方面,所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贯穿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控制行为的全过程。这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企业一般现状及存在问题:

企业一般均设有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日常污染源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环境监测和相应的环境管理工作。在国家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新形势下,企业仅靠内设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来落实不断规范的新政策是不够的。在涉及开展全面的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时,因其局限性常感到力不从心。而面对危险废物规范化体系建设这个涉及面广、从未开展过的新任务,企业也会存在认识、理念、管理、装备、设施、人员等均有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不足、理念不清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企业表现出观念上的不适应。“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应承担什么责任?”、“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对企业经营持续发展、商业机遇及社会形象有什么作用?”等,由于认识不足、理念不清,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会出现机构定位不明确、职责划分不清晰,考核不到位,发展目标不明确的问题。甚至有人认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只是环境保护管理单位的事情,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没有从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来定位,使得规范化体系建设工作在资源整合、优化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2、专业管理人员匮乏

危险废物是国家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提出的重点管理对象,其概念、标准、要求在企业管理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相关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认识能力不足。由于企业中原有承担废弃物处置工作的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专业技术人员较少;长期多数都在从事日常的物资领取发放工作,人员接触项目要求不高,同时人员的专业认识和管理能力方面的锻炼和培养也欠缺。因此,企业现有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管理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体系建设的需要,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3、管理基础缺乏,没有相应的管理体制

企业虽有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但面对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企业在规范化体系建设所要求的各方面管理工作均处于被动的状态,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特别是对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的分布、分类、收集、建立产生转移台账、实施转移控制方面没有相应的管理流程和管理规范。管理基础缺乏,严重影响规范化体系工作的开展。

4、基础设施薄弱、装备不足

危险废物因具有的危险性,因此它的贮存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标准的规定;贮存设施、利用设施、处置设施均需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由于前期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企业一般均会存在贮存场所、贮存设施、容器包装物不足或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状况。这种现状已不能满足规范化体系建设的需要。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表现在企业如何适应国家新的管理要求方面。因此,不断提升责任意识和市场意识,主动加强和提升内部管理,适应变化的外部环境新要求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新任务。

三、危险废物规范化体系建设思路及实施把控

建设一个新的管理体系,把新的理念、方法,转化为全体员工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有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培育的过程。企业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程度深,从其建设内容看,涉及公司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过程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达标管理,企业人员培训等。因此,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需遵循3个原则:一是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二是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三是整合资源,协同推进。

企业推行体系建设的思路就是将这三个原则有机地贯彻于实施的每一个步骤和具体的工作方法中,对建立科学、系统的管理模式,顺利推进工作,实现管理目的,达到管理结果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

实施规范化体系建设主要把控以下几方面:

1、确立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的管理模式

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能单位承担企业规范化体系创建任务,通过企业机构责任管理平台,将创建工作涉及的企业管理、环保安全管理、技术工艺、物资供应、生产经营单位、库存管理纳入到同一个工作责任体,实现规范化体系建设的自主推进。通过成员的提案改善及创新,来消除规范化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2、编制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大纲

将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细化为清晰、具体、可落实的工作大纲,是开展好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编制大纲应结合考虑到体系建设标准的总体要求、依据全面性、科学性、可行性,参照责任制、循序渐进、承上启下原则、编制分阶段、分步骤、操作性强大纲。

一般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大纲如表1。

3、实施大纲工作计划,对重点工作进行着重关注和及时规范

分析大纲工作的重点、难点,识别企业活动中的环境因素,对重点工作进行着重关注和及时规范,可以使大纲工作计划得以顺利实现。

3.1 编制规范化管理的制度

制度是管理的基础,没有规范的制度、完善的流程,管理工作就没有依据。为此,将完善制度、优化流程作为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切入点,针对组织与员工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权责划分进行系统的梳理完善,制定《企业环境保护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企业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企业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制度,组织对制度进行全面评审和修订,对流程建设进行评价与改进,达到企业组织和员工行为的清晰化操作目标,夯实管理基础。

3.2 对重点工作进行着重关注和及时规范

在体系建设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现成的经验模式,加之这项工作涉及企业的范围较广,员工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随意性,盲目性的情况,对各项工作存在理解不一、阶段工作成果不理想,不能持续推进开展下一步工作。特别是工作流程上的重要环节,其工作质量决定了工作计划整体质量效果。准确定位和控制重点、难点工作,可以对规范化体系建设工作流程整体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控制,提高规范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管理水平。因此有必要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规范。

规范重点、难点工作主要在开展人员培训、对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及完善危废管理流程和编制管理台账三个方面。

①、针对员工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企业需要开展相应的宣传培训,以帮助员工克服这些障碍。

通过报纸、广播进行法规宣传在企业内营造开展规范化管理的氛围,使企业员工理解和明白此项工作的意义、目标和内容,在日常生产中能自觉贯彻和改善该项工作。通过专项培训,使各基层单位的管理人员明白危险废物的概念、国家标准的分类方法以及收集、贮存和统一处置的管理规定。为开展进一步的工作奠定人员基础。

②、对重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台账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

在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贮存等情况的普查中,结合日常监管过程中获得的数据,确定重点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同时对重点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源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侧重对重点产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将各环节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处理、处置以及利用等情况,与台帐的记录进行认真核实。通过适时指导、现场检查、帐物核对、好经验的借鉴推广等方法,对其进行着重关注,较好、较快的提高重点产废单位工作的实施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重点、难点工作的工作方法。

③、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流程和编制管理台账;

建立完善的流程可以实现体系效率的提升,明确责任、协同配合,控制体系风险。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企业需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使用人,将每日产生的危险废物送交到单位指定的危险废物存放点,并与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待存放点容器装满后,定期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送交到企业集中的危险废物贮存场,并办理移交手续。待危险废物储存数量达到库房规定的储存数量时,再由企业环保部门负责与有资质单位协商进行安全处置及办理转移手续。

危险废物管理流程中需要建立产生单位《月度危废回收统计表》,企业回收部门按月、季度填《危险废物分类储存表》、《危险废物处置统计表》和《废电子产品、电器设备储存表》表,统一报企业环保管理部门。企业环保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危险废物的处置。向当地政府环保管理部门提交处置计划,待当地环保部门批复后,方可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完善管理流程使企业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方面做到账实清楚、处置合规,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3.3 实时控制:

即使有了工作大纲和对工作重点、难点的分析,但在实际执行和生产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仍会发生异常波动和出现未预见的情况。因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如制定重点、难点工作的工作规范、检查考核落实、岗位负责制明确清晰、责任分解到人,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等,结合日常的检查、记录、统计,即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异常现象,并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出解决措施,并在第一时间予以改进,以此将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最短时间和最有效率的推进。因此,过程控制在体系建设也尤为重要。

企业通过有目标、有落实、有控制的实施工作计划大纲,分步开展危险废物产生源分析;危险废物物料衡算;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统计,贮存处置等管理流程;员工培训;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等工作,最终能够实现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的建设目标。

四、规范化管理取得的成效

1、实现了管理创新,推进了精细化管理

以危险废物规范化体系建设为牵引,强化企业精细化管理,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意识和建立行为规范。通过危险废物规范化体系建设,将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要求转化为企业的行为规范,转化为全体员工理解和认可的行为模式;建立了制度化管理体系,使管理人员从随机管理转变为制度化管理,从而降低管理风险,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实现了企业管理创新的目标。

2、现场管理持续改善

现场改善可以理解为现场管理优化。推进规范化体系建设后,企业现场管理依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对生产现场的人、机、料、法、环等各生产要素进行持续的改善,实现设施、设备的提升,厂区布局按照产品的生产流程进行科学布局和建设,工作环境发生良好的变化。当然,企业仍需加强现场管理,对生产现场、厂区、仓库等地利用5s合理有效的进行协调和控制,加强对人和设备设施的管理,持之以恒,持续改善,实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高效生产的要求。

3、建立长效机制,为企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开展规范化体系建设是企业适应外部发展环境、同时提升自身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需要。规范化体系建设通过对标准的学习和自身管理的创新,对企业管理的相关部分进行了全面升级,以制度和流程的形式建立了企业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了建设的目标、达到了建设的目的。

企业管理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也应在实践中不断深入、完善,使其发挥持久的效力。

结束语: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体系建设,既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也使企业在适应外部发展环境的同时提升自身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为企业实现内生增长、增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危险废物;现状及问题;规范管理

一、危险废物现状及特点

为了促进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及规范处置工作,为危险废物提供一个妥善、安全的去向,我市于2003年在“非典”的特殊历史背景下,专门成立了合肥市吴山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及工业危险废物,并被环保部纳入全国31个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规划,现已全面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目前合肥市产生的绝大多数危险废物都是交由吴山公司进行规范处置的。

据实际所掌握的情况,当前我市危险废物现状的特点如下:

(一)危险废物产生数量激增,危险废物类别范围扩大

“十一五”末,合肥市危险废物来源主要是各医疗机构,传统的机械加工、机械制造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主要是医疗废物(HW01)、废矿物油(HW08)、废漆渣(HW12)、表面处理废物(HW17)、污泥(HW12)等。进入到“十二五”后,随着大型、新型工业企业的落户合肥,我市目前危险废物来源除了各医疗机构及传统的机械行业外,还新增加了平板显示行业、光伏产业、新型化学品制造业等新型、大型工业企业类型,新增加的危险废物类别有废剥离液(HW42)、废蚀刻剂(HW34)、废有机溶剂(HW42)等工业危险废物。所以,无论是从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上还是危险废物类别上,都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及技术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意识不高,管理工作薄弱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认识度不够高,甚至某些单位认为就是随便找一个愿意接收的单位把垃圾拉走就了事了,导致产废单位未能设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从而出现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度不高,主要体现在:

1、危险废物未能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规范处置,擅自交由无证单位随意处理;

2、未到相关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审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3、无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库,未规范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4、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文件,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员工学习培训计划等等。

我市县、区一级环保部门尚未设置专门的危废管理机构,也无危废管理的专职人员,仅市一级环保部门设置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但是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与实际需要配备的监管能力严重不符。

(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及处置手段相对单一

我市有一家综合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年处理能力2.1万吨,处置手段包括焚烧、物化、固化和填埋,另有三家小型单项危废经营单位及一家配套处置单位。目前,危险废物还是以最终处置手段为主,处置手段相对单一,危险废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率不高。

二、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监管能力薄弱,急待提升监管能力及监管力度

从我市的危险废物管理现状来分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数量庞大,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意识较低,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基础薄弱,需要相适宜数量的管理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及指导力度,督促企业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管理,从而提高整市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但目前县、区一级环保部门无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市一级环保部门固废管理人员仅几人,监管范围及深度有限,不利于危险废物的全面、全过程监管,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建议如下:

1、县、区一级环保部门设施危险废物管理的专职部门及专职人员。若条件暂时不允许,起码配备一至两名固定的危险废物管理人员,而不是每次根据工作布置随机的临时安排人员完成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这样从管理层面,就没有一个系统、全面掌握危险废物规范管理要求的人,便不能指导企业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另外,每次危废工作临时安排不同的人去做,因为不是专职工作人员,责任心及重视度也不高,一旦出现问题无法倒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无法落实责任制,没有责任便没有工作力度,同时,临时安排的工作人员因为对整个工作并没有全面了解,只是机械的完成某一块工作,也容易造成工作失误及前后工作的衔接问题。所以应起码配备一至两名专职人员,专职管理人员首先通过各种学习、培训、交流,全面、系统、熟练掌握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文件及相关知识,然后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培训和现场指导,让产废单位知道基本的危险废物规范管理要求,如什么样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应交由什么样的单位处置才是合法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应如何建设、危险废物如何暂存及相关规章管理制度如何制定、如何执行等等,只有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了解了这些基本知识,企业才知道该如何去做,才有可能做好,否则,企业即使有心做好危废工作也是有其心无其力。

2、市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县、区级环保部门的培训,辅助县、区一级环保部门的危废管理工作,并通过专项督查促进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由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起步晚,县、区一级之前基本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能力有限。所以首先要对这一级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让他们充分了解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省(部)级环保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及最新工作要求和布置。在县、区一级环保部门工作中遇到疑难点时,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如固体废物危险属性的明确、剧毒化学品的处置、进口废物企业的管理等等。积极配合县、区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提升他们的监管能力。同时,市级环保部门可通过专项行动的形式对所有县、区级企业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工作开展优秀的县、区级环保部门予以肯定,同时对此项工作开展落后的环保部门给予进一步指导,通过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的联动,共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工作。此外,将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纳入对环保部门的考核,以此促进此项工作的积极开展。

(二)危险废物处置手段单一,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有待提升

通过环保管理部门的全面、深入监管及企业的规范管理后,其中危险废物的规范处理处置这项工作是需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来完成的,所以处置单位的处理处置能力对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来说极为重要。目前合肥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处置手段都尚有提升空间,建议如下: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防治原则)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3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覆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转移报告)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转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一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30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30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并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志气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识别标志)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保局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安全包装)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第二十三条(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贮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必须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必须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以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市环保局批准。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永久性档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的。

第二十九条(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贮存、利用、处理或者处置的;

(四)未经批准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进危险废物的;

(五)未经批准向本市以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闲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发利用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土地或者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非经经营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许可申请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经济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非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工程项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污染事故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章运输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卸、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如涉及2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由其中负主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务人员违纪违法的处分)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置现状;集中处置设施;管理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source, distribution of Handan city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treatment status and problem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posed disposal method is suitable for the situation of Handan city and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departments.

Key words: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of concentrated disposal facilities;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F0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近年来,由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不当导致许多污染事故发生,造成了许多环境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此,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存贮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力度,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最近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卫生部等联合了《“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国家环保部、卫生部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2015年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设区市和县级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限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问题。针对国家今后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力度,结合目前邯郸市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分布特点、处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的建议及对策,供政府及决策部门参考。

危险废物的产生及流向

邯郸市工业以钢铁、煤炭、化工为主,根据河北省环保厅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把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部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以及产生和贮存危险废物的“双三十”企业列为省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重点源。根据2012年省环保厅重点源普查数据,初步确定邯郸市32家年产危废10吨以上的企业,产生总量在8000吨以上,主要以钢铁、炼焦、化工为主。这些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大部分与石家庄、保定等两地危废经营单位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2.危险废物的管理及处置现状

2.1危险废物的管理现状

邯郸市按照国家及省环保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属地危废产生单位产生的危废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危废五联单转移审批制度。也多次开展了对危险化学品、钢铁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进行摸底调查,初步建立了邯郸市危险废物信息库。目前基本形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管理3大业务系统。

2.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现状

目前邯郸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年产约为1.2万吨,其中省级重点源8000吨/年,市级重点源4000吨/年。全市医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每年约5000吨。目前邯郸市只有一家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年处置能力3000吨;邯郸市没有一家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邯郸市危废产生单位主要与石家庄、保定危废处置经营单位签订协议进行处置,路途遥远,处置成本较高。

2.3 邯郸市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现状存在的问题

2.3.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不够完善

申报登记制度是最基本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之一,是环保部门获取企业废物产生及其流向信息,科学制订废物预防战略的重要手段。危险废物的产生多为工业企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实行“谁产费谁付费”的原则,由于危险废物处置标准高于普废,对于企业来说,确定的危废数量越多,则处置成本越高。普废的吨填埋成本是50元-100元/吨,危废则在1400元-3000元/吨,如此大的成本差距,企业是不会主动给自己提高成本的,所以危废产生单位瞒报、少报危废产生量就比较普遍。

2.3.2邯郸市还没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滞后

邯郸市行业以钢铁、煤炭和化工为主,危废产生量较大。许多少报、漏报和不报危险废物产生现象依然很严重,隐形危废产生量很大。许多危废产生单位因为危废处理成本太高而没有真正地去处理,只是签个委托协议;另外个别危废处置经营单位处置能力有限,接受的危废产生单位委托处置的危废量远远超过该单位的处置能力。目前邯郸市没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这就给邯郸市带来了较大的污染隐患和环境安全问题。

2.3.3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不足,执法能力亟待加强

目前省级管理部门编制仅12人,邯郸市还没有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该管理职能在市局污防处,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执法能力和力度均不足。随着危险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大,种类逐渐增多,跨市转移量不断增加,监管难度和工作量越来越大,对管理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能力;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打造“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专业队伍。

3 危险废物管理对策与措施建议

3.1要建立一套废物管理目标评价体系

危险废物管理的首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综合采取政策、法律法规、技术、经济等手段,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相关方的积极性,建立可持续的管理体制。可持续的危险废物管理应是环境可持续性、经济可承受性、技术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等几方面的统一,是一个多目标优化过程。不注重源头减量、只关注最终处置设施建设的管理模式是不可持续的,设施建设永远赶不上废物产生量的增长速度。危险废物管理的多目标性,也使得考核其可持续能力的指标的多样性。因此,必须重新审视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建立贯穿废物生命周期的多目标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判断废物管理可持续能力和废物管理实施效果的定量评价工具,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提出改善措施。

3.2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危险废物预防与减量化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均较高,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清除污染的成本往往是废物控制和预防成本的10~100倍,因此世界各国均将废物的预防和减量化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措施。通过立法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清洁生产和环境审计,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政府应推进清洁生产,开展废物减量化技术的引导与示范;争取一定期限内完成全市年产生量10t以上的重点产生源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3.3全力推进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市场回报率低,运行成本高,企业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建设进展缓慢,处置能力远远滞后于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为改变这一状况,应从加强监管和创新管理模式入手,积极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首先,应该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邯郸市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承担全市的危险废物处置经营任务;其次,制订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实施办法,保障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通过征收行政代处置费用的方式,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处置。

3.4必须加强管理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发〔2012〕8号)提出“各设区市成立专门的固废监管机构,加强县级固废监管能力建设”。为满足废物管理的需求,邯郸市需要建立专职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在监管手段上,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分析和掌握危险废物的变化趋势及流向,提高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和辅助决策能力。同时,建立面向公众的信息共享和平台,促进公众参与。

3.5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以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3项危险废物基本管理制度为重点,依照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产废单位申报登记管理,摸清邯郸市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流向;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切实掌握和控制废物流向;加强经营许可证管理,严查和杜绝非法经营现象,对于不按环保要求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加强对产废企业自建设施的监管力度,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防止以自建设施处置为名非法倾倒。

加大对不依法申报、非法转移、无证经营等违法现象的执法力度,完善对违法现象的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群众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减少和杜绝违法现象。

3.6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鼓励公众参与

加强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源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培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引起全社会对危险废物及其危害和防治的重视;建立相关机制,鼓励相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技术交流。

4 结论与建议

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环境风险,必须综合采用技术、经济、政策等多种手段,促进政府、企业、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要实现可持续的废物管理目标,首先应建立多目标的废物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能力。其次,建立适当的激励政策和运行机制,促进各相关方的共同参与,如鼓励产废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促进废物预防和源头减量;通过“政策引导、标准规范、社会参与、政府监管”模式鼓励企业提高利用和处置技术水平;通过收费政策保障,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运营体制,促进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通过加强管理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处置设施建设和环境安全提供保障等。

5 参考文献

[1]《“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卫生部

[2]《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国家环保部、卫生部联合

[3]《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北省环保厅、卫生厅联合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范文6

一、强化责任,建立工作机制

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置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确保环境安全。

二是强化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是建立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市级层面,市生态环境局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检查辖区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县(市、区)层面,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自行组织辖内专项工作,抽查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工作。

二、突出重点,开展督查考核

一是按照工作要求,针对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重点关注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重点督办单位等开展年度规范化考核工作,同时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二是结合“双随机”抽查、各类专项督查或行动等工作,开展辖区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工作,将其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及年度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督查考核以全年分散督查和集中考核方式开展,分散督查即结合其他执法督查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工作检查,提高督查效能。集中考核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考核各地全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执法,强化结果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