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积金政策范例6篇

现行公积金政策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 市场化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修改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利率形成机制,建立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利率管理体系,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科学关联,有效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以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政策保障性特征。

一、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特点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分为三部分: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给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结算的利率,二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三是承办银行开设的公积金沉淀资金结算的利率,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在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低存低贷”利率政策,即无论存款或是贷款,其利率水平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存款和政策性贷款,这也充分显现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互的特点。对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规定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央行挂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定期利率计算,而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央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随货币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看,公积金贷款利率定位略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性特点。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利弊

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专款专用的政策。对于部分职工来说,如果没有购房需求,这部分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会损失部分存款利息,降低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从另一个侧面也会形成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利率应该是能够补偿住房公积金通货膨胀与机会成本的风险,但低于市场水平的存款利率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职工的利益,减弱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公积金的归集水平。另外,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特点,如果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央行公布的市场利率保持一致,那样会减少相当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我国,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职工一般会优先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越来越小,且近一两年来大多数商业银行都采取了浮动利率政策,通常可下浮15%。以现行贷款利率为例,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按揭贷款年利率为6.55%,按照按揭贷款利率下浮15%计算,其利率实际为5.57%,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差仅一个百分点,差距甚小,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另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门槛高,贷款额度小、费用高等问题,也难以满足职工的实际贷款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职工对公积金贷款的选择。

现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确定,是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最终由人民银行确定,利率水平和结构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同时规定利率水平不允许浮动,只有对利率的执行义务,而没有对利率浮动的决定权利,住房公积金执行利率属被动行为。

由于人民银行在制定利率政策的时候,很少会考虑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主是是从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和金融市场等角度出发,因此住房存贷款利率与改善(或保障)缴存职工住房的政策有所脱离,缺少其应有的独立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建议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政策

住房公积金应根据职工的不同需求,设置多种存款利率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来源。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发放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浮动存款利率政策,针对不同的缴存对象制定不同的存款利率政策。对需要购房的储户,实行低存低贷;对于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根据时间长短分别给予不同的利率标准,将住房存款利率与公积金的存储年数相联系,缴存年限越长,存款利率越高,如可以对五年以上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按1年定期利率标准计息,10年以上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按3年定期利率标准计息,以鼓励单位和职工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使住房公积金的积累额不断增加,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投资。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的几点建议

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使之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一是实行贴息,银行为购房职工提供低于市场水平利率的住房贷款,由政府部门补偿利息差额;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采用浮动利率政策,针对不同收入人群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如对于低收入职工且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可采取低贷款利率标准;三是采用动态利率政策,对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减息、贴息,待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将以前的减息、贴息贷款转变为正常利率的贷款。

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一是,根据贷款金额不同,采用不同利率政策,使贷款金额与利率水平呈正比,贷款金额越高,利率越高。二是,对高收入、购买力强的、购买二套住房的或大面积住房的群体,适用较高的贷款利率,从而弥补低息贷款的利息差额,确保住房公积金整体的正常运作。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利率市场化

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资金,但其存贷利率水平也会在利率市场化后受到影响。建议国家应尽快将住房公积金利率的调整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利率政策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体系,根据自身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利率水平。一是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是以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在“低存低贷”的政策特点上予以确定的。因此若银行利率市场化,利率水平会处于不断调整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同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二是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生存和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方式风险较低,盈利水平相对较高,但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比,利率优势较小,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无法采取利率优惠政策,无法与商业银行进行竞争。在利率市场化后,如商业银行选择降低贷款利息,而住房公积金利率不做调整,其贷款市场份额将会大幅缩小,直接影响其盈利水平,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适时提高贷款营销意识。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2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开、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1999年颁布,仅在2002年经过一次修改,至今已经十多年。目前该制度中的许多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甚至成为了掣肘。

(一)未普遍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决定》第9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第30条中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尚未普遍建立重大决策制度,未普遍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公开透明机制。在管理方面,公众呼声最高的就是公开透明问题。不少公众指出,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情况、增值收益的构成等信息,均未及时公开。近年来,伴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庞大,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大案要案频发,无论发案数量还是涉案金额都呈整体上升的趋势。专家称,如果按照现在的速度增长,在不久的将来,住房公积金将会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现行的监管模式和制度能否管好这样一大笔钱令人生疑。

(二)对近年来日益猖獗的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手段无相关规定

近年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出现多起通过各种手段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而《条例》由于在制定之初并未预见到该种行为的发生,所以对该种行为及其处理方式只字未提,从而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理此类行为时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只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寻找相关依据,而且也无统一、规范的处理流程,给打击此类行为造成了相当难度,导致该种行为屡禁不止。

(三)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行政权力类型界定不清晰

目前《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行政权力类型界定主要体现在第11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中。而该条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权力类型,使用的字眼为“编制、执行、负责、承办”,而第4项“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又类似于行政许可,容易产生歧义。一方面,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以及结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被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也符合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要求;另一方面,对于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是否应列入行政许可范畴,有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范的要求,目前全国许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也不统一。而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性质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具体的办理要求、办理程序、办结期限以及法律责任等。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开、规范的对策

(一)建议建立住房公积金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面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种质疑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使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全面透明公开,使公众的住房公积金始终置于公众的监督视野之下。在这种背景下,建议制定统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风险评估、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主要的环节有:1.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2.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或公布;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特别是涉及重大资金安排的决策事项,按照要求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充分评估论证;4.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5.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决策前进行社会稳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认定风险不可控的不决策;6.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法制机构组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会议讨论、不作决策;7.实施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评估审查,并根据评价结果判断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8.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建议对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4条的规定,法律具有最高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级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设定主体级别越高,处罚设定范围越广。故建议尽量通过较高级别的文件对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如可以通过修改《条例》,在“罚则”中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处罚流程等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流程,可以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这两种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不同,建议在进行处罚时有所区分。具体的处罚流程为:1.业务窗口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后将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及违法证据报送至相关处室;2.相关处室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签字批准后立案;3.相关处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做好《询问笔录》,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需进行处罚的,由相关处室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5.相关处室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6.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送达;7.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又不履行资金退回义务的被处罚人对象,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案件处理结束后,由相关处室填写《结案报告》并按相关要求对案卷进行归档。对于在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出现的伪造、变造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行为,以及伪造印章、居民身份证、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公积金中心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建议明确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权力类型

目前,根据《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涉及的行政权力主要有九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的处罚、对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处罚、对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对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除了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的处罚、对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处罚这两项已经明确为行政处罚外,其余七项业务权力类型均不明确,而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的类型争议较大。建议将这两项直接明确为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审批要完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流程进行,要求较为严格,如:必须以书面方式申请;无论受理与不受理均应出具加盖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许可决定也应公开;行政许可案卷要按要求制作归档等。从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的职责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贷款业务主要是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类似于各银行网点按上级规定经办各类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涉及面广、业务量大、人员数量有限的实际情况,如果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操作,将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极大的不便,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和提升服务满意度,业务审批与效率优先之间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所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出发,从方便职工、简化操作角度考虑,建议直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这两项业务权力类型明确为非许可审批。

综上,住房公积金管理应着力于政策公开透明、管理统一规范、各项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及时研究新情况,科学发展、与时俱进,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3

一、对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估价

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实现了新发展、新跨越。一年来,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管委会二届一次全会决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狠抓管理,攻坚克难,通过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战线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我市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年,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7.3亿元,较20*年同期增长57.67%,累计归集额突破30个亿,归集余额24.35亿元;共提取2.25亿元,是20*年的4.5倍;发放贷款7.18亿元,较20*年增长139%,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达15.62亿元,贷款余额10.23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率迅速增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受到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肯定和表扬。主要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狠抓归集管理,确保了资金按时足额缴存。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源头。机构调整以来,我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归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强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联系和执法力度,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归集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到20*年基本实现了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从20*年的归集余额只有1.1亿元,发展到年归集资金7.3亿元,归集余额达到24.35亿元,是机构调整前的22倍。实现了缴存单位“要我缴存”到“我要缴存”的思维模式转变,确保了资金归集的正常化、规范化,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市直和各县区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提高缴存比例的决策,想方设法挤出资金提高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全市除盐津县执行8%,镇雄县执行9%的缴存比例外,市级和其余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都达到了10%。缴存比例的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增强了住房购买力,得到了大家的积极拥护。

二是狠抓贷款规模,职工购房资金困难有效解决。20*年,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的压力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按照力争实现当年新增4亿元贷款余额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采取了深挖信贷资源、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拓展贷款范围、开展异地抵押贷款、引入委贷业务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仅1年时间,全市发放贷款7.18亿元,接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来5年的总和;实现新增贷款余额4.73亿元,超额完成了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低息、互助作用,为我市的房地产业经济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高度重视信贷资产的安全问题,严格控制逾期贷款的产生,进一步加强贷款受理审批审核,强化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积极与委贷银行、缴存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对信用度差、恶意拖欠户及时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和向法院等方式追收逾期贷款,净化了我市住房公积金金融环境,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实现了当年放贷无逾期,本文来源于范文中心:/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降到0.001‰的历史最低点,远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三是狠抓服务质量,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及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配套文件和措施,确保新提取政策落到了实处。进一步强化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贷款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等环节时限不断缩短,每笔贷款办结时间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及时与政协委员进行面商,解答政策。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和96128热线“阳光政务”工作,通过网站、电话等交流平台,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了与缴存职工的交流沟通。通过努力,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是狠抓队伍管理,保证了资金运营安全。一年来,全市狠抓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了“整顿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图”等活动,不断提高了管理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内部业务稽核工作,有效保证了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安全,有效杜绝了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规范了业务管理,确保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管理人人身安全。同时,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落实信息系统管理安全责任制,提升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等级,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安全、及时、准确。

总的来讲,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巩固、发展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离市委、市政府和广大职工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还不平衡,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政策宣传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四是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管理队伍不足与管理业务量增大的矛盾更趋突出,办公软硬件设施还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以上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加以解决,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康、快速发展。

二、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良性发展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2010年,针对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抢抓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机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突出服务,推动全本文来源于范文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贷款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我市的房地产业起步较晚,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势,引导住房公积金贷款消费,解决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住房困难,尽量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城镇化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我市自20*年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来,不断降低准入门槛、减化手续,通过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了对职工购建房资金的投入力度,为我市房地产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面对当前国家扩内需保增长和继续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形势,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速度,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强化“为缴存人服好务”管理宗旨,进一步拓展住房信贷市场,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亿元,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住房建设快速发展服务。二是在扩大贷款规模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坚定不移执行保全资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信贷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努力净化住房公积金信贷环境,管理中心要加强与财政、缴存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多种扣款机制,切实将风险最小化,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优良。

(二)继续搞好政策宣传,为缴存人服好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服务缴存人,缴存人满不满意、高不高兴是衡量工作效率的标准。自提取新政策实施以来,我市积极抓好政策落实,赢得了广大缴存人的支持,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但是,依然存在少数缴存人对政策了解不够,认为只要在异地购房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写信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质疑。这些缴存人反映的情况,虽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但由此也表明,我们的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管理中心和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办法规定及管委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新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准确的解释,让大家主动、自觉地参与到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网站和电子政务信息网站管理,及时报道和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网上帐户情况查询,方便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增强管理透明度,促进各项管理更加规范、快捷、便民、高效。

(三)加大政策研究力度,为《条例》修改献计献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3月颁布后,20*年进行了修改,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法规,一直沿用至今。在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全国不少专家、学者、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提出了许多意见,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去年11月召开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研讨会,提出从资金的属性、资金的定位、利率机制、行政强制、中心定位、管理体制、监管机制、决策体制、增值收益分配等九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的历史、[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现状和未来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供理论依据。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走在了全省、甚至全国的前列,但政策研究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强。各位委员和管理中心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认真研究,形成调研材料积极向上反馈,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出意见、建议,这既是宣传××的窗口,又是对管委会工作的促进。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失去城镇住房体制身体市场体制转轨,体现住房公积金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定强制征缴,存入个人账户积累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面向城镇所有职工,覆盖面最广、最具普变性,且是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一种利民政策,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政府免税、放贷低息、单位援助、个人统扣的方法,累积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广大职工群众可以从缴存后申请贷款,让中低收入的家庭也能通过商品化的购房渠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积极身体住房保障功能拓展。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法律地位和覆盖面

1、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及效益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局面,采取有力措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企业及个体职工覆盖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统筹运用资金,让住房公积金流通看场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提高使用效率。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有必要的,为职工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减少住房分配制度的负担,要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制就要建立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政策。

2、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层次人群住房消费的支持作,创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满园,为需要支持的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加大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区域间的互助功能。城镇职工家庭收入水平不同,解决住房问题的互补要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在已往的住房制度设计中形成了以解决居民住房产权为主的政策思路,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等都是以支持购买实物住房为主。

3、为避免出现在借住房公积金之名实行逃税的行为,要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实行严格上限政策,有效控高保低,特别是要避免垄断行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在缴存比例的确定上避免大幅度灵活性和随意性,不得低于每月工资收入的5%,也不得高于12%。今年新疆又对缴存基数的调整重新修定,广泛征求意见,有效的避免职工的收入差距。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职工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的方式

1、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为了更好的支持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利用住房公积金积累及政策性融资解决中低家庭购房,为广大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2004年由州、市中心机构调整以来,巴州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达14.8亿元,解决了10554人次的购买住房资金困难,实践证明十几来的发展是住房公积金为失去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增强职工住房商品意识和住房消费观念,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和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作为房改的重要配套政策,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势头强劲,对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以互为基础,提高缴存人的购房支付能力。谷底制度建立,为提高广大职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也因此成为国家以货币形式向每个职工个人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的贷款倾斜政策,确立了新的住房消费模式。

三、发展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优惠政策

1、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贷款。要用足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应惠及所有缴存个人,对于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减免各种费用,更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覆盖面,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一这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能力。

2、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地方房价的联动机制,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购买力的住房保障度。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房价及基本住房面积挂钩,实行一定程序的缴交浮动。随时了解和掌握住房消费能力水平。

3、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让缴存人放心。接受社会监督,随时把握归集和使用情况。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定期向社会和广大缴存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支使用情况,投资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重大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四、住房公积金在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更好的完善工作

1、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互助发挥中还不充分,资金使用率偏低,沉淀资金较多,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与地区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密切相关,在城镇职工高低收入差距较大、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由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畅通渠道不足,导致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地区间差距较大。

2、缺乏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与保障机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资金,是广大缴存人的长期积累,如果出现欠债不还,贷款风险就会转嫁到所有缴存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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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现状;问题;借鉴经验;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然而人们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融资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自身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况及现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设想是几乎所有的工薪阶层都可以通过这项制度受益,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远远偏离初衷。因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多数还是效益较好的单位,而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很多低收入的成员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其公积金。业内专家在央行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指出,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一般较难申请,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

世界银行在2008年11月的《中国经济季报》中指出,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结果也确实让不少中高收入者得到更多实惠,出现了“穷人帮富人”的扭曲局面。在世界银行报告之后不久,《中国青年报》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4591人参与)显示,57.9%的人认为公积金在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难”方面“没什么帮助”,认为“非常有帮助”的仅占5.6%。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规模方面

1)公积金筹集渠道狭窄,缺乏灵活的调控机制。首先,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与公积,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建立自愿住宅储蓄制度,也没有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机制,同时增值渠道的单一性,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不高,导致公积金筹集渠道过于狭窄。

2)公积金发展不平衡,未能惠及各类全体。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迅速发展,内地则进展较慢。二是工资收入的不同使公积金的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行业间的工资水平差距很大,因此,缴存的公积金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管理方面

1)管理机制混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实际上是一个虚设的机构,委员多为政府官员,使得在决策时难以集中,并且管委会组成人员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占比较小,因此决策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管委会决策实际上并没有摆脱行政干预,一些重要事项仍需分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最终决策。由于对住房公积金行政化管理的错误定位,造成了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

2)监督机制不健全。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蓄、财政监督的原则。表面上看该体制严谨有效,实则是典型的多头管理,这在实际运作中会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

3)风险约束机制不完善。按照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

(三)执行效率方面

1)低存低贷的贷款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低存低贷”政策旨在以低成本筹集资金,而后再发放低息抵押贷款,使之有利于降低近期居民购建自有住宅的成本。但这一思路却忽略了低利率政策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及对今后提高居民自有住宅比率的影响。

首先,“低存低贷”造成存贷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低利率是对存储者的剥夺,对借贷者的奖励。其次,低利率政策将住房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与整个社会的资金运行隔离开来,这妨碍多渠道融资和住宅业的长期发展。利率作为金融商品交易的价格之一,是调节资金供给与需求的重要手段。只有当利率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住宅储蓄优于现期消费,反映出住宅投资活动更具效益时,居民才有住宅储蓄与投资的欲望和积极性,才能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住宅建设领域,从而促进我国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提取条件和用途受限,使用率低,职工权益受损。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现行政策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政策出现很大的差异。按照现行政策,缴存人在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时,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是否给予贷款、是否能够提取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实际上侵犯了缴存人的权益。而且,一旦公积金在运行中受到损失,最终损害的是缴存人的利益。

三、借鉴经验,完善和创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策略

(一)大力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

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备性和自然垄断等因素的存在,自由市场机制不能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必然要求国家进行宏观干预,以消除“市场失灵”现象。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对住房及住房金融市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采取各种手段加以干预,建立了各种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及机构,来解决中低收入国民的住房问题。

(二)有策略的运行住房抵押贷款系统

目前,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但由于我国住房金融机制的不成熟,造成我国住房消费发展缓慢。由于政府担保信誉高、实力强,尤其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且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情形下,政府对住房金融担保机制的高度介入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应尽快在我国成立专门性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进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稳健发展。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注资,并可以考虑利用政府背景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筹集部分资金,在条件成熟时改组成政府控股的抵押贷款担保公司。

(三)建立住房保障法律法规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住房制度改革,虽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曾经颁发了《住房公积金条例》和相应条令,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住房保障的法令,甚至连基本的《住房法》都没有颁布,住房保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加以干预,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缺乏立法体系强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保障措施等进行法律界定。

(四)自愿储蓄,取消使用和提取限制,确保储户利益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6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体系;供给侧改革

一、 引言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它推动住房从实物向货币分配的制度转轨,促进福利性住房制度向以市场为主体住房制度的转变。随着住房公积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影响力的日益增强,一方面支持了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改善,提高了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占据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又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挑战,制度公平性、管理的效率屡遭质疑。

近年来,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争论常常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无论是从缴存覆盖范围,或是提取、使用、分配、投资机制,亦或是决策、管理、监督制度,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不能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管理体制的落后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是适应新一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特别是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再定位,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性质,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公积金制度,将有利于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带来的制度红利和成果。

二、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管理体制的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公积金的缴存制度问题。现行制度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制度覆盖面较窄。一方面,城镇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率不高。现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是所有城镇单位的在职职工,所有城镇单位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尽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能够实现全覆盖,但城镇中部分民营企业、民办社会组织等考虑到为控制成本、减少支出,逃避社会责任,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不积极。另外,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措施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住房公积金未被列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发生纠纷时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执行力度有限。因此,这部分职工现实中的实际缴存率较低。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以下简称《报告》)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就业人口数据的计算,2015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率仅为30.67%;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未覆盖城镇全部就业人口。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和“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的要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与国家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不相适应。

2. 公积金的分配、使用、投资问题。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较低,投资渠道较少,资金闲置严重,存在公平性欠缺的制度缺陷。从使用效率上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主要为个人提取、个人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购买国债、专户存款5个类别。根据《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48 815.64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4.55%。可见,公积金缴存人中使用过个人住房贷款的比例低,住房公积金的受益面不足,资金闲置较为严重。从投资渠道上看,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仅包括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和专户存款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投资渠道目前仅限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购买国债,其他增值收益项目的收益率均比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缴存人的利益和社会福利。从使用公平性看,住房公积金贷款多流向高收入家庭。高收入居民家庭与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相比,购买住房的机会更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机会更大,贷款额度也会更高,能够更多地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受益。这就出现了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向更易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收入居民家庭提供逆向补贴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该制度的不公平性。

3. 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问题。在管理层面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运作,银行提供专户存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委会和中心两者在实际公积金业务的运转中均存在定位不清晰、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实质上是地方的分管市长主持下的一个民主议事组织,既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常设机构,其职能虚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性质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自身没有资本金,专业管理人才不足,在会计审计、信息披露以及风险监控机制上都不够规范,无法承担存贷款、呆坏账处理等金融功能。这种功能的错位,导致管理中心运行效率低下,制约其高效履行法定职能。在监督层面上,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由财政、住建、央行和审计等部门组成。这种监督体制主要存在的题是监督主体受其部门职能的限制,单一部门监督责任有限,多头监督使监督力量分散,协调配合不足,难以形成有效合力。以城市为单位的属地管理体制,由于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存在巨大差异,管理难以统一协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能实现异地流转和使用,从而对缴存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不同城市间的由于资金不能相互调用,资金无法实现优化配置,也导致每个中心的资金规模均有限,抗系统风险能力较差。

三、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新定位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一轮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目的是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性,将城镇居民收入中一部分用于住房储蓄,把归集住房资金支持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形成由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共负担的建房资金筹集机制,拓宽住房开发融资来源,增加住房建设与消费资金的积累规模。但目前城镇住房的市场化机制已经形成,住房问题和住房保障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这项制度在住房供给方面,由于不能发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保障对象有限,效率不足;在支持住房消费方面发挥的保障性作用也有限,缺乏对低收入群体强有力的扶持和保障,公平性不足。2015年底,中央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提出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当前经济改革的关键领域。2016年以来,房地产市场一方面存在去库存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又出现了部分城市房价高企,地价高涨,市场高热的现象。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既有大部分城市出台一系列刺激购房、鼓励住房消费等宽松政策,又有一部分城市制定较以往更加严厉的限购政策。全国房地产市场严重分化,居民住房消费差异性大、地区情况复杂性、矛盾性加剧。面对这种情况,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特别是住房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迫切需要重新定位,进一步明确其管理机构的性质,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管理体制,更好地满足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

1. 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融资的主体地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完善住房市场发展,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重大民生工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障性住房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建设的周期比较长、收益率不高。即使有中央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和多渠道的融资模式,但是以公租房为代表的这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很少能吸收到社会资金的介入。基于住房公积金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政府有权使用公积金中的沉淀资金和增值收益用于履行必要的住房保障职能,通过进一步扩大资金使用的范围来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改变原来高收入人群在其中受惠较多,而中低收入人群处于受惠的劣势地位的局面,在各方面特别是住房贷款上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从而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消费提供更多支持。

2. 明确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核心地位。我国住房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带来了住房需求的大幅度增加,住房市场供给和需求在短时期内存在较大的不平衡。在资本市场欠发达、专业住房金融机构缺位、住房融资手段有限、市场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将所有的住房问题完全交由市场来解决是不现实的。住房公积金由于其所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的特点,既体现了住房保障的性质,但又不同于政府无偿补助和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具有明显的金融机构属性,将其定位于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核心位置,名正言顺,也正当其时。

四、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

基于住房公积金是中国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融资主体和政策性住房金融核心的准公共产品定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为立足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住房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改进住房公积金运行机制的薄弱环节,建立多层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核心,更好地为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金融服务。因此,未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演进路径可以按照改革现有不足、省级层面集中、全国层面统一的三步骤推进。

1. 改革公积金的缴存、分配、使用、投资、决策、管理、监督等环节的不足。缴存环节上,拓宽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的范围,逐步建立个人自愿缴存、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两种方式并存的缴存方式,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到每个城镇就业者。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方式,适度扩大缴存人自愿缴存比例;对于不同的家庭收入水平,提供差异化的存款利率;对不同缴存额度,设定梯度递减的存款利率,体现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提取环节上,简化审批程序,缩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间隔,低收入家庭租房时提取能实现一月一提。使用环节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进一步推广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实施差异化贷款利率。管理监管环节上,加快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联网监控的进度,提高公积金运作透明度。推进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组织结构的改革,强化管委会的决策和监督管理职能;增加普通市民代表比例和财政、审计等方面的独立专家的比例,重大事件的决策可以举办听证会,广纳民意;成立独立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参与决策的过程。

2. 在完善现有公积金制度基础上,在省级层面上可成立一个跨地市的机构来协调均衡地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和支持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成立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现有的地市一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管理的本地住房公积金部分余额集中到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成为其会员机构。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本省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余额归集起来统一运作。地市一级公积金管理中心出现流动性不足时,会员向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增加流动性;会员可根据出资比例得到相应分红。省级中心通过购买地方财政为了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发放的地方政府债券,或购买会员单位的住房抵押贷款等方式来保值增值。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逐步转型成为地方政策性银行,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发行地方金融债券来支持本省的保障房建设。

3. 在省级中心运行较完善的基础上,可成立全国层面的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来统筹全国的住房公积金。通过设立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银行来补充和完善住房市场的政策性融资机制,服务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当前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可由中央财政直接注资,成为储蓄型住房政策性银行。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成立以后,采用全国统一的运作原则,在资金上实施全国跨区域性调配,强化整体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分散和管理住房信J区域性风险,构筑起跨地区的住房金融风险防范控制的防火墙。省级地方住房政策性银行入股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成为股东和会员单位。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向会员单位提供贷款、购买会员单位的抵押贷款,为其注入流动性。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通过发放全国政策性金融债的方式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资金,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会员单位优先购买住房政策性金融债,为会员单位的公积金提供一个安全的增值保值途径。中央住房公积金银行对会员单位的流动性提供支持,并将部分利润以红利方式、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返还给会员单位。

通过建立地市、省级和中央层面的三级公积金管理运行制度,将地方公积金管理职能中的金融功能转换为省级和中央层面的政策性银行来运作,有利于统筹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能够保持公积金充足的流动性,同时按照金融机构的投资模式进行公积金投资,发行适当的金融产品,扩大了公积金资金的来源渠道,进一步放大公积金余额的资金效应。通过中央和省两级住房政策性银行的方式,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可以得到中央、省级财政以及央行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势,也充分考虑到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对独立性,使其把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重心放在金融功能以外的管理环节中,从而使得这项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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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号:15JJD810021);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