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范例6篇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的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收贿罪、乱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乱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范文2

    近日Dell公司提供了互联网DX对象存储解决方案,该方案旨在智能访问、存储、保护和分发固定数字内容,从Web到归档,戴尔DX对象存储平台均可通过设计精良、自我管理的对等扩展体系结构,提供一系列强大的数据和存储管理功能,该存储解决方案对于提高美术作品图像检索效率、优化存储、识别文件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值得借鉴。DX对象存储平台在存储时,首先区别了“文件”和“对象”的概念。“文件”指需要进行存储操作的文件即元数据,“对象”指包含存储文件、文件ID、文件类型、文件时间、文件元数据等等的综合性文件,即相关数据与相关元数据的组合。DX存储软件为每个对象分配唯一ID,并在存储时消除不必要的重复数据,按照属性进行文件存储,保证每个进入存储的对象都是唯一的、可查的、可归档(即上溯至元文件)的文件。对于美术作品图像,录入存储之时同步绑定作者、年代、主题、时间来源等信息为一个整体,在存储中获取唯一的文件ID并与其他相似图像、或该图像的再复制图像严格区分开来。通过DX存储,美术作品图像的获取效率将大大提高。美术作品图像的存储与管理需要规范、策略的引导,更需要科学化、智能化的管理。在数据存储方面应遵循唯一性机制,即类似DellDX对象存储的设定,通过上述优化,确保每个进入存储的图像都是唯一的、可查的、可归档(即上溯至元文件)的文件,体现准确、科学、安全、共享、实用的原则,从而提高美术作品图像的获取效率。“图文搜索”可视化搜索引擎的构建“图文搜索”可视化搜索引擎的构建是美术作品数字化生存的技术支撑。互联网中通过不同数字化手段采集、上载、流传的美术作品复制图像,其原型都来自于美术作品原画。每幅原创的绘画作品,其透视、构图、留白、形象、色彩都是独一无二的。抓住以上特性,在图像存储优化与科学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尝试从美术学科角度出发,构建以下五种美术作品“图文检索”方式进行搜索,查询互联网中不知名称、作者信息的美术作品复制图像。现以欧洲文艺复兴美术作品为例,阐释五种检索方法:

    1基于“透视”的图像检索

    这种检索方法是一种以“透视”原理为基础,对美术作品进行透视点连线,找出透视点,进行透视法定位,以此作为搜索条件进行搜索的检索方法,适用于构图遵循透视原理、画面空间感强的文艺复兴美术作品。自文艺复兴时期开始,透视被发明并用于美术作品之中,以文艺复兴美术作品弗拉?菲利波?利皮(FraFilippoLippi,1406-1469)《埃洛特的欢宴》(1452-1464)为例。如图1,检索用户运用直线工具,在作品图像中连线特征元素(房屋、桌子、人物、地砖等),得到平行透视的一组交叉透视线,通过该组连线找出透视灭点,并将得到的透视点和线段作为条件在数据库中进行图像比对和检索,从而得出较精确的结果。对于无美术学、透视学基础知识的普通用户,亦可通过连接画面醒目元素或延伸建筑轮廓线,得到线段和交叉点作为条件进行检索,提高搜索结果的准确率。

    2基于“构图”的图像检索

    “构图”是美术作品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画家在平面绘画中运用自身奇思妙想处理画面形象之间的位置与关系的独特活动。基于“构图”的图像检索,是利用美术作品构图的独特性,甄别美术作品数字图像的归属。以文艺复兴美术作品多梅尼科?吉兰达伊奥(DomenicoGhirlandaio,1449-1494)《圣母访问》(1491)为例,画面中心俯身、跪拜的人物,构成了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左右两侧站立的人物则为平衡结构。在找出美术作品构图规律的基础上,运用搜索引擎直线工具在图像上用线条依次标出结构边缘,得到一个近似“W”型的绘图构架。在图像检索引擎中键入文字“W”,并运用所得到的“W”型结构线条进行检索,得到美术作品图像信息。基于“留白”的图像检索“留白”是中国绘画的独特艺术手法,基于“留白”的图像检索,是将中西绘画方法结合,将美术作品的背景部分和非主体部分标记为检索条件,筛选得出美术作品数字图像信息。此处指的是使用搜索引擎的画笔工具,涂抹美术作品主体形象以外的区域进行标识,制成人为的“留白”区域,将此标记区域为条件进行图像检索。如图3,以文艺复兴美术作品提香?韦切利奥(TizianoVecellio,1490—1576)《圣母升天》(1516-1518)为例。这幅祭坛装饰画的主体分为三组人物,上部圣父一组,中部圣母一组及底部凡人一组。将三组人物之外的空间上色,定义为“留白”区域,再通过对这样的特殊“留白”形状在数据库中与进行比对检索,得到美术作品图像信息。基于“形象”的图像检索对于场景较为复杂的文艺复兴美术作品,可以采取基于“形象”的图像检索。这种基于形象的图像检索方式可以定义为:通过对美术作品画面中多个形象的识别概括进行关键词检索,列出的关键词越多,搜索结果越准确。如图4,以文艺复兴美术作品杨?凡?爱克(JanVanEyck,约1385-1441)《阿尔诺芬尼夫妇像》(1434)为例。在美术作品图像中一一找出绘画形象并用简单词语概括,如:男人、女人、狗、拖鞋、镜子、蜡烛、床、窗户、苹果、念珠等等,将这些词语作为关键词的复合条件,在搜索引擎上一一列出进行搜索。在这些关键词上添加图像中的位置信息将使搜索结果更加准确,如左下角拖鞋、左侧男人、右侧女人等等。基于形象的图像检索特点丰富了并列关键词,实际上这些关键词以成为绘画作品的个性标签,通过不断的增加条件标签进行筛选。基于“色彩”的图像检索基于“色彩”的图像检索,将美术作品图像中色彩分布与比例为条件进行检索的方式,适用于色彩丰富的文艺复兴美术作品,不适用于版画等单色作品。每幅绘画作品的色彩都彰显了画家的个性特质,虽然一些文艺复兴美术作品的扫描图像、拍摄图像受限于器材和个人使用水平,所生成图像色彩饱和度、对比度与原画有较大差异。但其整体或局部色彩直方图曲线的走势等元素是相对不变的,绘画中某一色彩的分布情况亦可作为检索筛选对象。如图5,以文艺复兴美术作品拉斐尔(RaffaelloSanzio,1483-1520)《圣母子》(1505)为例。在虚拟搜索引擎中使用工具得出目标画作的RGB直方图、红色直方图、绿色直方图和蓝色直方图,通过直方图的曲线走势在搜索引擎中比对得出正确画作信息。若检索不到所需信息,亦可使用搜索引擎工具得出画作某一指定颜色的色彩范围,将色彩直方图和色彩范围图作为并列条件进行检索。以上五种搜索方法是基于美术学方法力图构建“图文”搜索引擎的一种尝试,具体操作中可以使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检索从而获取陌生美术作品的对应信息。互联网技术的空前发展与终端设备的不断创新,已为美术作品数字化生存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技术角度的关怀仍然欠缺。美术作品图像的存储优化、科学管理以及“图文搜索”可视化搜索引擎的构建,有益于我国网络下美术作品数字化生存的长远发展。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范文3

2014 年8 月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筑牢法治根基,补齐制度短板,向外界传递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即安全生产立法坚守“生命至上”。

为更好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好G20峰会安全保障工作,2016年7月底,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6年7月2日22时53分,山西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2405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发生透水,造成4名矿工遇难。近几年来,类似的煤矿透水事故频频发生,对于煤矿矿工来说,透水事故已成了他们的“心头大患”。

事故频发,公众普遍认为是违法成本低,企业不上心,监管不给力。因此,综观此次修订,重要的亮点之一是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加大用人单位、监管部门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赋予职工更多“话语权”,让职工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

对于许多行业来说,如何最大限度地排除隐患,确保生产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有能够确保安全生产的机制、机构和人员。

这一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本次条例修订的调研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予以明确,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而有的意见则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其内部事务,安全生产法已有原则规定,没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上予以细化。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并选择不同行业、领域的70余家企业作了问卷调查。根据反馈情况看,大多数意见认为,通过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具体后,对企业一线安全生产工作必将起到更好地推动作用,而且,目前来看,法规规定的人数或者比例要求是能够做到的。

出于不同行业的特点考虑,条例区分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结合从业人员数量,分别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

例如,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条例根据从业人员人数,分为不足五十人、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以及三百人以上四档,相对应地规定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要求。

另外,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条例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加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

安全是贯穿生产始终的首要因素,要确保安全,首先要确保设施的安全,这是进行生产的基础,验收是必经环节。

安全生产法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主体由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担忧。

调研中就有意见指出,审批取消后,实践中如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地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据此,建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对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也有的意见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明确安监部门对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的职责。建设单位作为验收主体,属于查验自身,难免会有疏漏,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核查能够杜绝验收上的漏洞。

对此,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上述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部门在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时,查验经验收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多管齐下,重点加强危险物品管理

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这是一起由危险物品爆炸引发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也是安全生产防线中需要加固的一环。

在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后期调查中发现,作为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瑞海公司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瑞海公司与周边居民住宅小区、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办公楼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和轻轨等交通设施的距离均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导致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有鉴于此,条例在明确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还要求制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应当对安全距离予以明确;未作明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

同时,在调研过程中还发现,虽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取得的经营许可证分为带储存设施许可和不带储存设施许可两类,但在实践中,取得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的经营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场所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较多事故隐患。为此,条例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数量多、储存难、风险大的问题在实际生产中比较突出,条例对此作了规定。市、县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储存、处置被依法扣押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依托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的,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消防力量反应及时,但依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储存的危险货物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事故发生后,到场的指挥员立即向企业现场人员了解有关着火物质情况,但相关人员未能提供准确信息。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范文4

论文摘要:目的:探讨研究研究医院内药物有效期的合理管理方式。方法:对本院2006年9月起至今所采取的有效期管理方式进行了总结。结果;药物有效期管理方式改进后的各项管理效果显著优于实施前,且存在显著统计学差异(p<0.01)。结论:通过规范执行药物的存储条件、专人分区管理药物、合理计划并验证、提高药品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等方式,可以有效保障患者临床用药安全进而提升医务工作的管理质量。

药物的有效期是指在一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制定药品的有效期,是根据药品稳定性的不同,经过样实验观察而合理制定的。医院药物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治疗效果以及医院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而药物管理最为重要的便是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为探讨研究医院内药物有效期的合理管理方式,本文对本院2006年9月起至今所采取的有效期管理方式进行了总结,现报告如下。

1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医院药物有效期的管理不仅仅局限于时间范畴内,其管控是否有效到位,与管理人员、储存环境等条件均息息相关,现将目前药品管理中存在的有效期主要相关问题总结如下。

1.1药品包装以及存放混乱医院药房药品种类较多,存放空间有限。因此时常出现两种甚至以上药物婚房的现象,这一情况在病区尤为常见;存在药品批号以及包装混杂的情况,批号与产地各异造成药物难以归类存放。

1.2药物存储条件不合理药物的储存条件往往有着相应的规定:例如需冷藏存储药物(如肝素钠、白蛋白、胰岛素)则应领出后第一时间放人冰箱;对于需避光保存药物如左氧氟沙星等则应严格遵照储存条件进行。

1.3药物管理无专业人员负责对于毒、麻、剧、限类药物必须安排专业对口人员专职负责管理,对于药物的出入库、药物的补购以及药物有效期的检查均应归人专项责任管理,并将其工作内容与岗位描述以文件的方式清晰描述并加人流程纳人固化管理。

除此以外,超过有效期的药物因管理方式的纸漏与个人的疏忽往往导致未能及时处理,从而使得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了使用时的安全隐患。而新药物的品种逐步增多,用量逐步增大,也直接造成了医院药物的积压或过期。

2药物管理的有效方式

2.1规范执行药物的存储条件药物贮藏环境必须遵照执行方可保证其有效期限内的用药安全。例如需凉暗处(<20。c)保存的药品,如缩宫索、头抱呱酮钠等药物需在低于常温(20度)阴暗处存放;而肝素钠等则需要在2-8度冷藏存放。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所规定的“室温”、“冷处”以及“常温”的温度定义,以免药效受到影响。同时药物管理人员应对提供存储环境的设备如冷柜等进行定期运行校验维护,以保证存储环境的受控。

2.2专人分区管理药物按照片区将药房工作人员进行划分,并在程序上确保落实责任到人。个人对各人片区内的药物进行有效期、存储条件的整理记录,专人可通过设定excel统计表格的方式对所管辖药物进行列表管理,并设定有效期及时预警程式。对临近失效的药物及时下架处理,以免误使用带来医疗事故。

2.3合理计划并验证为了保证医院药物的充足且不积压,则需要各临床科室药房进行药物的需求计划,一般每周提交一次。然后单位药房统一进行药物购置的主计划并进行实施。对各药房的周需求计划与周实际用量宜定期进行比对并计算符合程度,对于长期计划与实际用量差别较大的科室应沟通提醒,以促进其药物需求计划的预测与提交的规范性。

2.4提高药品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通过对专业药物人员的定期专业培训及业务组织学习,不断促进药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职业素养的提升。例如组织人员由药剂科临床药师进行授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学习,并通过签到机制确保人人参与。讲解药品的使用、保管、疗效以及药物不良作用等相关知识。通过设立具体的岗前人职培训、岗位强化培训以及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每季度一次的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强制性提升药物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可以通过鼓励药物管理人员参与各类学历教育或者继续教育,弥补专科业务技术的不足,从根本上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并可将此作为人员晋升的评估依据。

3讨论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危化品;物流成本;管理;策略

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有毒物品、有害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其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都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危化品的运输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纷纷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对危化品的运输进行管理。

在危化品生产企业在物流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危化品仓储环节的相关问题

在危化品流通之前,要在仓库内完成货物的摆放、装卸、搬运、堆垛上架、拆垛取货等工作,仓库的工作流程繁多,环境较为杂乱,工作人员也比较多,危化品的仓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1 堆放环节容易出现混乱无序的状态

我国危化品专门仓库极少,大多数的仓库都是堆放各种物品,物品的种类繁多,规格复杂,工作人员和所需机械数量多,容易造成场面混乱无秩序,出现问题时,场面难以控制。

1.2 危化品作业环境存在不确定性

仓库作业是一个复杂的流程,其环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首先,仓储中危化品的种类繁多,数量较多,流动性极快,难以实时掌握危化品的状况。其次,危化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且仓储事故的波及能力及强。再次,危化品作业中会涉及大量的工作人员和操作机械。纷繁复杂的环境给危化品的仓储带来一定的困难。

1.3 危化品人机结合程度低

目前,我国危化品仓储作业的“人机结合”程度较低,仓库作业过程中,机械的稳定性较差,而人力又容易出现意外,造成伤害,因此在危化品仓储环节中选择何种作业方式,也是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2.危化品运输环节存在的问题

2.1低成本运输能力缺乏,运输方式选择出现矛盾

我国的工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原料产业多集中于中西部,却要输出到遥远的东南沿海地区,增加物流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危险隐患。各种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是最节约成本的,但是受到自然条件限制,能够进行水运危化品的河段和有能力进行水运的企业较少,因此,相对灵活的公路运输又有较高的运输成本,风险性较高。

2.2物流效率低下

危化品在运输装配环节受到很多条件限制,如,危化品自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选用的机械,操作流程与标准,通过审核和备案的专用车辆等,因此,在运输工具的选择、运输线路的确定,协调运输时间与客户要求的矛盾等方面,容易造成运力的浪费,扩大了成本,降低了效率。

3.行业缺乏统一标准,难以统一监管

目前我国危化品生产企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工作状态良莠不齐,为增加经济利益,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最基本的要求,甚至私自违反规则,物流安全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管理部门众多,衔接工作不到位,加之不同地区的管理力度和管理标准不尽相同,整个监管工作难以系统运作。

4.危化品生产企业的物流成本管理与控制

4.1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相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

危化品的物流管理因为危险系数高,更应该形成明确的规定,国家也应该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条例,保证行业秩序,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企业投机取巧。例如国家在2013年根据颁布了《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应该针对新近发生的问题逐年对其进行修缮,使之更具约束力。

4.2发展以物联网物流管理技术为核心的物流管理信息化建设

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危化品物流管理创造了新途径。利用RFID、GPS和GIS等技术,从生产抓起给危化品贴RFID标签来展现危化品的基本信息,还可以将标签与导航相结合,实现危化品物流的及时跟踪定位、监控管理,预见和控制事故的发生,这样就可以一直追踪定位危化品,方便掌握其物流信息,还能够主动智能干预安全事故。

4.3完善危化品储存基地建设

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油罐容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危险品仓库约占总数的45%,这些仓库多数属于生产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大规模的储存基地。因此,可以对各地区的危化品储存仓库进行规划与整合,不断完善危化品储存基地,使之与原料、消费市场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物流体系,节约运输成本,降低运输难度,保证运输安全。例如,上海市金山区建设的漕泾化工业物流园区,已建成为上海化学工业区的配套物流仓储区,与上海本地的公司以及巴斯夫、拜耳等一些公司的相关项目进行配套,与千万吨炼油和百万吨乙烯项目成功衔接,现在已成为上海西部的化工仓储物流基地,为我国的危化品物流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结语

科技的力量是无穷的,危化品流通可以依靠现代物流理论和物流技术进一步发展,现代的理论和技术能够为危化品物流提供良好的保障。在第三方物流理论的指导下将部分危化品生产企业有机整合,并建立专业的物流公司,统一管理危化品企业的物流,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提高物流工作的质量,一改现阶段危化品企业量多质少的尴尬局面,促进危化品物流朝集约方向发展,实现危化品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危化品生产企业在新的物流理论和技术的指导下能够慢慢步入正轨,工作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减轻了政府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

参考文献:

[1]赵新欣.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平台的设计与其中若干问题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3.

[2]纪鹏飞.危化品运输企业: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危化品运输的培训体系[J].专用汽车,2014,09:72-74.

[3]沈哲,金文姬.危化品运输事故风险控制创新研究――基于宁波危化品企业的调研[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6,02:9-13.

化学品存储管理条例范文6

【摘要】:药品的储藏是药房工作的重点内容,作为药师不但要掌握各种药物的功效,同时也应做好相应药品的储藏工作。我们知道,药品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患者的康复,属于民生大事,因此,药品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药品的特点做好相应的措施。本文着重分析西药药品的储藏。

【关键词】:西药储藏温度

一引言

药品具有其特殊性、高质量性特点,在一定时间内和储藏条件下,能保持药品的有效性及治疗。如不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储藏,则会使药品的含量逐渐下降,疗效也会逐渐丧失,甚至会有毒性增加,以致药品无法使用。室温指10~30摄氏度,冷处指2~20摄氏度,常温指0~30摄氏度。如需低温储藏的药品,绝对不能在常温、室温下储藏,否则会导致药品效价、失效、变质。

许多的医院没有将药品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有的甚至将西药库房的部分药品分存放在地面上,没有充足的湿、温度调节仪器。有的医院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的使用和存放,或者没有按规定将需冷冻的药物进行冷藏储藏。特别在药品大量库、急救车、各科室的备用药品情况较为多见。

俗话说:“黄金有价药无价”。药品在医疗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药品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康复。对药品进行正确的储藏是每位药剂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在此,笔者结合自己多年药剂师的工作经验,谈一下关于西药药品的储藏,介意来提升药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患者做好服务。

二、西药药品的储藏

药品必须经过正规的手续,方可进入药房。在验收合格后,首先是摆放整齐、分类分区,进行系统化的存放,做到药品一目了然。根据药品的说明,采取防冻、放光线照射、防潮、冷藏等,及时登记好药品的有效期,并定期进行检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常温、避光、密闭类储藏。

一些性质稳定,对温度变化不敏感的片剂、针剂、糖浆类的药品,一般只需要在常温下,遮光、密闭保存。例如:治疗高血压的压氏达、缬沙坦;糖尿病患者的口服降糖药美迪康、格列齐特等。还有常用的一些注射剂,如:安乃近、地塞米松等也是如此,这一类药品占了大部分。不少药物由于在光线的照射下,会发生水解、还原、氧化等反应,使药物逐渐失效或变质。例如,维生素类药物,在遭受光线的照射下,会逐渐变质分解。磺胺类药物在光线的照射下,颜色会逐渐变深,因此这类药物需避光、密闭储藏。

2、密闭、凉暗处储藏。

凉暗处即指避光并不超过20摄氏度的环境,有些药品对温度的变化较敏感,在高温下其化学成分容易发生氧化、还原、水解等化学反应,从而使药品变质。一些临床常用的注射用抗生素,例如:盐酸左氧氟沙星、盐酸头孢替安等药物,一些栓剂在较高温度下会发生软化、变形,因此也要在凉暗处储藏,如:达克宁栓剂。

3、密闭、冷暗处储藏。

一些血液制品、生化制剂、抗生素类药品对温度的要求更严格,必须控制在2-10摄氏度的环境中,才能保证其药品质量。例如: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疫苗、胰岛素、头孢硫脒等注射液。还有一些片剂如:思连康、贝飞达、妇科用泡腾片辛复宁等都必须保存在低温下。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把这类药品储藏在冰箱的冷藏柜里,但严禁冷冻。

4、特殊药品的储藏。

所谓特殊药品只要是指:、毒药、特种药品等,这些药品不同于一般的药品,他们的药性比较剧烈,其药剂的使用对人体的生命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些药品都是由国家明文规定的,在储藏和管理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药品规定执行,如:品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登记消耗,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备查,医疗单位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零散药品的储藏。

有些药品在使用过程中会有剩余,那么对于这些拆零的药品要做好储藏和保管。以前药品在拆零之后,会采取磨口玻璃瓶进行盛装,但是这样虽然方便储藏,但是由于其密封不如原包装,很容易让药品的药效降低,因此,目前对于零散药品,除去一些不易潮解、风化、避光要求不高较稳定的药品使用少量棕色磨口玻璃瓶外,其余的拆零药品尽量使用药品的原装瓶,保留原包装的防潮剂,铝箔装药品临时挤用等,从而确保拆零药品的质量。

6、干燥处储藏。霉菌、细菌等微生物在较为湿润的地方,会逐渐的繁殖和生长,而在干燥的条件下,则会抑制其生长、繁殖。因此,易潮解药物必须干燥保存。例如:利血平、各种钙片、含浸膏片剂等。

7、易燃易爆药物的储藏。有些易燃易爆药物对药房的威胁较大,因此只可储存最小数量的此类药品,并以小包装进行密闭,在阴凉处储藏;若药房需大量此类药品,则应设有专用地下室进行此类药品的储藏,严禁烟火,小心轻放。

8、增加储藏仪器。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有效期内的药品,每升高10摄氏度,药品的降解速度会增加2~5倍,未按规定温度储藏的药品,会将其有效期降为原来1/2~1/3。因此,必须重视储藏药品的条件,配给湿、温度仪器、潮架及冷藏设备。

9、加强核对工作。药剂人员应严格核实药品的储藏条件,明确储藏标准。在日常的工作中,每天自己记录和湿、温度表,温度一般不超过30摄氏度,相对湿度一般保持在46%~76%之间。若发现问题,则应及时采取调控对策,保持湿度、温度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大部分药品在适宜的环境中储藏。同时,定期检查除湿、冷藏、防虫、防潮等设施,保证设备的状态良好。

总之,药品的储藏是药房工作的重要环节,作为一名药剂人员要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在具体的储藏工作,加强药品管理意识,明确自己的职责,提高管理的意识,规范岗位的操作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保证患者能够安全用药,维护病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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